第1篇 环保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环境管理工作。
(2)修订、完善各类环保管理基础台账、环保管理制度。
(3)监督新、改、扩建工程的环保“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提出环保方面的整改意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编制、修订、审核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环境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组织演练,进行评估。
(5)参加公司安全综合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反馈,制定防范措施,监督落实隐患的整改。制订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6)监督检查“三废”排放情况,制止私排乱放、私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规行为。
(7)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故,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起草事故报告。
第2篇 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 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 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 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设备安全环保运行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使我公司的设备资源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运行,适应科研、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科研生产加工试验设备和办公设备的安全环保运行管理。
3 职责
4.1 投资发展处
全所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合理选型和设备的安全节能环保运行管理。
4.2 动力部
机械加工设备的使用部门,参与设备的合理选型并负责本部门设备的日常安全节能环保运行管理。
4.3 综合处
负责全所设备安全环保运行的监督。
4.4 其他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设备的日常安全节能环保运行管理,并参与设备的合理选型,制定适合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检查、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设备的选型
设备添置、更新和改造应坚持技术先进性、经济性、安全性和环保节能并重的原则,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本质安全性高、节能环保型设备的选用。
4.2 设备的建账管理
全所设备应建账管理,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单独建帐管理。特种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并在合格期限内使用。
4.3 设备的持证操作
设备操作严格设备操作证管理,操作证管理见q/fc 03.07-2006《科研生产设备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方可操作。
4.4 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a 各设备使用部门对本部门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及时检修与认真管理负责,确保设备安全节能环保运行。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各使用部门的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按照各单位相关设备管理制度,填写相关表格,并及时整改。
b 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一般每年一次)组织设备技术状况技术检定,外壳接地设备应安排绝缘检测。变配电设备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负荷或预防性试验。
c 设备安全性能下降或能耗上升出现不安全或高能耗运行,设备管理部门应提出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4.5 设备故障修理
a 设备发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决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组织修理,重要设备或发生设备安全装置或附件失灵等故障时,应填写好相应表格。
b 设备维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应按照所有关废弃物处置规定分类处置。
4.6 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
a 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工人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事故现场。当事人将事故情况迅速上报。设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分析处理。
b 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五日内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c 对设备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职工未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d 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责任者或其领导人对事故不及时处理,隐瞒欺骗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预防和抢修事故有显著功绩者,依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5 记录
各部门相关表格,并保存在本部门。
第4篇 安全管理科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
第一条 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 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环保及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做好安委会、安全办公会的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定期和动态安全检查,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各单位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督促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四条 负责拟订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第五条 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考核标准及达标规划;指导矿属各单位建立并实施矿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的相关要求,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第六条 向安委会建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 做好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有关安全文件与信息处理、安全数据统计汇总分析以及向有关部门上报等。
第九条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与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十条 负责矿不安全行为管理考核规定的拟订。对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分析,并建立台帐。
第5篇 安全环保管理考核规定
1 目的
为了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和“三废”稳定达标排放,夯实基础安全环保管理,规范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提高员工自我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意识,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参考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3.4 工伤保险条例
3.5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6 环境体系文件
3.7 公司绩效管理制度
3.8 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4 名词和定义
4.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即员工因受伤自医治休假至伤愈到岗之间的休假天数)。
4.3 化学需氧量: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需的含氧量。
4.4失能伤害
4.4.1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4.4.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4.4.3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4.5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4.5.1 千人负伤率
4.5.1.1千人负伤率=(工伤人数/职工总人数)×1000‰。
4.5.1.2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职工总人数)×1000‰。
5 权责
批 准审 定审 核拟 定
总经理公司绩效管理委员会公司分管高管安环处
5.1 安环处负责本规定的拟定、修订和监督实施。
5.2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及主管、公司安全员、值班长的安全职责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执行。
6 内容及要求
6.1安全管理责任及目标分解
6.1.1安全管理责任
6.1.1.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6.1.1.2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分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管理措施,并具体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并认真执行。
6.1.1.3 加强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
6.1.1.4 做好本部门负责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法制常识教育,提高各类员工的安全、消防意识。
6.1.1.5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处室每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本处室存在的安全隐患。
6.1.2目标、指标管理
6.1.2.1公司安全生产高管目标、指标管理
(1)由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有不足造成死亡事故发生,处罚金2000元;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伤事故,处罚金1000元。
6.1.2.2安全环保处安全目标、指标管理
(1)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足导致死亡事故发生,事故当月考核安全环保处主管2000元;年度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伤事故,考核安全环保处主管1000元。
(2)公司年度千人负伤率超过指标,考核安全环保处pi分5分,安全环保处处长300元,相关责任片区安全管理人员200元;年度无死亡、重伤事故,年度千人负伤率达到指标,奖励安全环保处pi分4分,安全环保处处长200元,安全环保处管理人员200元。
6.1.2.3其他部门安全目标、指标管理
(1)由于部门(处室)安全生产管理不足导致本处室发生死亡事故,当月考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3000元;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伤事故,考核第一责任人2000元/人﹒次。
(2)发生死亡事故,考核事故单位当事人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含兼职安全员)50%的绩效工资。
(3)发生死亡事故考核责任处室pi总分30分。
(4)年度处室重伤事故超指标1(人/次),考核责任单位pi分10分,同时考核经理800元,主管1000元,安全员400元,依次加倍。
(5)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处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不得晋级晋职。
6.1.2.4年度安全(轻伤/轻微伤)目标、指标管理
(1)年度处室安全管理轻伤目标、指标未完成,超指标1(人/次),按轻伤事故考核标准加倍考核处室pi分,同时考核经理400元、主管500元,依次加倍。
(2)年度处室安全管理轻微伤目标、指标未完成,超指标1(人/次),制造、装备所属处室及模具处考核pi分2分,经理200元、主管300元、;辅助及其他处室考核pi分2分、经理300元、主管400元、。
6.1.2.5一次事故中发生多人伤害,统计指标按一次事故计算。
6.1.2.6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6.1.2.7各处室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控制指标、目标,根据公司年度方针、目标进行调控(具体见附件1)
6.1.3各部门月度目标、指标管理
6.1.3.1制造厂所属生产处室,一个月安全事故为零,当月奖励处室pi分1分,主管120元、处室安全员180元;如月度发生轻伤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当月给予考核外,包括当月六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如月度发生轻微伤事故,包括当月三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年度内安全事故为零,奖励处室pi分2分,分别奖励主管300元,安全员200元。
6.1.3.2装备动力部各维修、动力处、生管模具处,若连续两个月内安全事故为零,奖励处室pi分1分,主管120元、处室安全员180元;如月度发生轻伤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当月给予考核外,包括当月八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如月度发生轻微伤事故,包括当月四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年度内安全事故为零,分别奖励主管200元,安全员150元。
6.1.3.3材料处、成品处,若连续三个月安全事故为零,奖励处室pi分1分,主管100元、处室安全员120元,如月度发生轻伤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当月给予考核外,包括当月十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如月度发生轻微伤事故,包括当月五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年度内安全事故为零,分别奖励主管100元,安全员100元。
6.1.3.4品保部所属的各质检处、实验室、斜交部办叉车班,若连续六个月(跨年度)安全事故为零,奖励处室pi分1分,主管100元、处室安全员120元,如月度发生轻伤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当月给予考核外,包括当月十二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如月度发生轻微伤事故,包括当月六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年度内安全事故为零,分别奖励主管100元,安全员100元。
6.1.3.5公司月度内轻伤事故为零,奖励安全环保处pi分2分、安全环保处主管200元,安全环保处管理人员200元。连续三个月内轻伤事故为零,奖励安全环保处pi分3分。
6.1.3.6公司月度轻伤事故超过2(人/次), 考核安全环保处pi分1分、安全环保处主管100元,安全环保处片区管理人员50元.
6.1.3.7由于未严格、及时执行事故分析会所制定的纠正措施,造成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考核责任单位主管500元,处室安全员300元。
6.1.4环保目标指标管理:
6.1.4.1废水达标率达到100%,奖励动力处200元,安全环保处100元;
6.1.4.2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公司目标,污水在线监测数据比对合格,奖励动力处200元,安全环保处100元;
6.1.4.3烟尘黑度达标率达到100%,奖励动力处200元,安全环保处100元;
6.1.4.4烟尘浓度达到公司目标,废气在线设备监测数据比对合格,奖励动力处200元,安全环保处100元;
6.1.4.5so2浓度达到公司目标,奖励动力处200元,安全环保处100元;
6.1.4.6噪声达标率达到100%,奖励安全环保处100元。
6.1.4.7每季度各项环保指标均达到公司及国家标准,且各类环保检查达到环保要求 ,奖动力处pi分2分,安全环保处pi分2分。
6.1.5环保目标考核周期
环保指标以季度为考核周期,数据来源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监察结果进行统计核算,如有某项指标未完成,对责任部门进行该项指标加倍处罚。
6.2安全事故管理:
6.2.1 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6.2.1.1小事故(轻微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2日的失能伤害。
6.2.1.2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6.2.1.3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6.2.1.4死亡事故
1.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重伤3人以上。
2.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含3人),重伤10人以上。
6.2.2安全事故责任者的认定:
6.2.2.1直接责任者:即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
6.2.2.2主要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
6.2.2.3领导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6.2.3工伤事故上报
6.2.3.1发生工伤事故,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工伤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执行。对各类事故瞒报、虚报,考核责任单位主管200元/次,处室安全员150元/次,班组长100元/次。
6.2.3.2轻伤、重伤事故需在事故发生当日立即上报安全环保处,无故拖延一天,考核责任单位主管50元/天,处室安全员20元/天。
6.2.3.3在申报工伤中,出现虚假证明,证词,考核责任单位pi分2分,考核直接责任者100~500元/次,情节严重者按公司瞒报事故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6.2.3.4工伤事故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各部门应严格按工伤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执行,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申报或因申报材料不符,影响事故上报考核主管50元/次,处室安全员20元/次。
6.2.4工伤事故考核
6.2.4.1安全未遂事故及轻微事故
1.处室发生安全轻微伤事故情况,损失工时在2工时至2日内。事故发生后的3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向公司安全处报告,所产生的各项治疗及检查费用由公司处置。
2.处室发生轻微伤事故,在季度综合考评(千分制)中,考核考评总分50分。
3.安全环保处负责在每月7日前汇总公司上月事故统计情况,上报集团公司。
4.对于已发生的安全隐患未遂事故(未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由安全环保处会同事故相关单位,立即召开现场事故分析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2.4.2 轻伤事故
1.发生轻伤事故,各处室根据公司pi分权重、人员总数、危险等级等因素,考核pi分的分值也不同,制造厂所属生产处室责任单位考核pi分4分;装备动力部所属各处室责任单位考核pi分5分;生管所属处室、品保部所属处室责任单位考核pi分4分;并考核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0元,处室安全员300元,班长300元,组长200元。
2.当月内连续发生工伤 或“安全月”期间发生工伤,加倍考核。
3.由于本人主要原因造成轻伤事故,考核事故责任者300元。
4.由于他人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由其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根据伤害程度,考核事故责任人300~1000元。
5.处室发生轻伤事故,在季度综合考评(千分制)中,考核考评总分100分。
6.2.4.3 重伤事故
1.处室发生重伤事故,考核责任单位pi分10分,考核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0元,安全员400元,班长400元,组长400元。
2.由于本人主要原因造成重伤事故,考核事故责任者400元。
3.由于他人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由其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根据伤害程度,考核事故责任人500~150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考核。
4.发生重伤事故,考核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200元,部门经理500元,考核安全处pi分2分,安全处主管300元,该片区安全管理人员200元。
6.2.4.4 死亡事故:
1.发生死亡事故,考核责任处室pi总分30分,考核责任单位主管领导3000元,安全员1000元,班长1000元,组长800元;考核安全处pi分6分,主管2000元,分管片区安全管理人员500元,考核总经理1000元,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2000元,部门经理2000元。
2.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所确定的事故直接、间接、管理责任人,依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公司另行处理。
6.3日常安全管理
6.3.1违章违纪考核:
6.3.1.1工作中违章操作,考核责任者20元人/次;违章指挥,考核责任者50元人∕次;季度综合考评(安全、消防综合检查评分标准)中考核10分。生产处室月内违章操作累计超过3次,辅助处室超过2次以上考核主管领导100元,安全员50元。
6.3.1.2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刹车装置,造成设备带隐患运行,考核责任单位pi分1.5分/次,部门主管100元∕次,安全员100元/次,直接责任者200元/次,当班值班长100元/次,当班组长100元/次。
6.3.1.3经检查设备刹车失灵,起重吊具、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经修复擅自使用,考核部门主管100元,安全员100元/次,使用者100元/次,当班值班长100元/次,当班组长100元/次。
6.3.1.4维修包机人员对设备的刹车失灵和起重吊具、电梯的安全隐患,应主动预检预修,确保在用设备的安全运行。未按规定执行,考核维修责任单位pi分1分/次,责任者80元/次,并对因此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6.3.1.5设备检修时,维修人员必须做到断电,切断动力介质,挂好警示牌,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执行,考核主管50元/次,考核安全员50元/次,考核维修当事人100元/次。
6.3.1.6检修电器设备,接装电动工具,必须使用专用工具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修理。未按规定执行,考核主管100元/次,考核责任单位pi分1分/次,考核责任人300~500元/次。
6.3.1.7接装移动用电设备要做到规范接线,严禁私拉乱接,违者考核当事人100元/次。
6.3.1.8日常安全检查中,第一次发现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当月日常安全检查,处室违章违纪累计3人/次以上,考核所在处室pi分1分,并在公司早会给予通报批评。
6.3.1.9公司安全员例会安全员无故缺席,考核本人30元/次,无故迟到、早退考核20元/次。
6.3.2安全检查、评比管理
6.3.2.1生产、维修、辅助处室安全综合评比,按照公司《安全、消防综合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6.3.2.2 各单位每周由主管牵头,按照安全检查计划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自查、整改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整改,一次考核部门pi分1分,主管100元,安全员50元,依次加倍。
6.3.2.3 安全环保处所进行的日常检查、周检、月检、专项检查,将纳入季度综合安全检查评比评分当中。
6.3.2.4对积极配合参加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及《安全、消防综合安全检查》的处室安全员及专业人员奖励50元∕次。
6.3.2.5各单位二级、三级安全教育要做到培训记录、考试试卷规范、明确、完整。未按规定执行,考核安全员100元/项。
6.3.2.6安全环保处组织的各项安全培训、考试,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无故不参加考核本人50元,考试不合格考核本人30元∕次。
6.3.2.7公司下达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各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完成二级、三级安全教育考试,经查未接到公司下达的入岗通知单,提前安排入岗人员进入生产岗位的考核所在单位pi分1分/次,主管200元/次,安全员150元/次。
6.3.2.8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安全巡检机制,安全检查记录完整、规范。经查无安全记录,考核安全员20元/次,责任班长50元/次。
6.3.2.9安全环保处检查下达到生产处室的安全隐患整改书,整改单位必须将隐患整改项落实到责任人,并按要求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考核责任单位pi分1~2分/项,主管100元/项,安全员100元/项。
6.3.2.10因安全隐患未按期落实整改,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追究整改项目负责人为事故第一责任人。
6.3.2.11处室必须按期完成有关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处室主动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其项目,改善后效果显著,给予改善单位奖励pi分0.5~1分/次,奖励项目整改实施人200元/次,并在处室季度综合考评(安全、消防综合检查评分标准)奖励10~30分/次。
6.3.2.12每季度公司的各类检查及安全管理与季度综合安全检查相结合,对生产及辅助处室统一进行评比,以综合得分成绩评出第一名一个,奖励单位pi分2分,主管200元、安全员300元;评出第二名一个,奖励单位pi分1分,主管100元、安全员150元;评出排名倒数第一名一个,考核单位pi分4分,主管200元、安全员200元;评出排名倒数第二名一个,考核单位pi分2分,主管150元、安全员100元;排名倒数三名处室考核单位pi分1分,主管100元、安全员80元;若季度综合考评得分大于或等于900分,只考核倒数第一名,其它则免予考核。制造、装备所属处室、模具处及其他处室的考评系数不同。
6.3.2.13安环处组织的公司级各类竞赛,奖励金额分别为:特等奖300元,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鼓励奖50元。
6.3.2.14安环处组织的公司对外安全公益活动,参加单位组织完成出色,给予参加单位奖励pi分1分/次,主管100元/次,若组织不得力,影响公司外部形象考核责任部门1.5分/次,主管150元/次。
6.3.3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6.3.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按照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3.3.2特种作业人员调整岗位须经人力资源处审核、批准,安全部门备案。对擅自调整特种作业人员,造成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考核责任单位pi分1分、主管100元/次、安全员100元/次。
6.3.3.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考核责任单位pi分0.5分/次,主管100元/次,安全员100元/次。
6.3.3.4使用特种设备、特种机动车辆的部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未按规定执行,考核处室安全员20元。
6.3.3.5无故损坏特种机动车辆驾驶牌照,考核责任人50元/次。
6.3.3.6驾驶刹车制动装置、灯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生产作业。考核责任人100元/次,造成事故依据损失情况另行处理。
6.3.3.7现场安全检查对厂内机动车超速行驶、违章载人、载物以及登高作业未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本规定对当事人提出批评和考核,并将违章情况通报所在单位,以上违章月度中重复发生,考核所在处室pi分1~2分,并在公司早会给予通报批评。
6.3.3.8未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证”、“架设临时线许可证”、“外来施工教育申请表”等各种安全票证,考核责任单位主管100元/次,考核施工项目责任人50元/次,考核外协施工单位200元/次。
6.3.3.9电梯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取证后方可操作,无证人员严禁私自开动,违反规定,按照公司《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造成损失,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6.3.4日常环保及职业卫生管理:
6.3.4.1相关部门应确保环保设施及职业卫生设施有效运行,无故停运,考核责任部门pi分2分,主管200元,直接责任人100元;
6.3.4.2维修部门应保证环保及职业卫生设施的完好,发现设备隐患没有按期整改,造成设施停运,考核责任部门pi分2分,主管 200元,直接责任人100元;
6.3.4.3 危险废物贮存库内除了存放指定的危险废物外,不得存放一般固废,如发现将一般固废存放在危废库中,考核处室pi分2分,主管150元,库管员100元。
6.3.4.4滑石粉、炭黑泄露造成污染,每发生一次,考核责任单位pi分1分,主管200元,直接责任人100元;
6.3.4.5对日常设备换油及检修使用油品要集中收集管理,发现将废油倒入地沟或使用过程中将油品泼撒到地面,造成污染,考核责任部门pi分1-3分,主管100-300元,直接责任人200元;
6.3.4.6动力处应规范污水排污总口,对没有及时清捞排污总口浮油或没有及时更换吸油海绵,考核处室pi分0.5分,主管50-100元;直接责任人50-100元。
6.3.4.7 动力处应严格按标准对污水水质进行分析化验,对出现超标现象没有及时反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考核处室pi分0.5分,主管50-100元,直接责任人50-100元;
6.3.4.8动力处严格按照锅炉除尘器操作规程进行脱硫及除尘,并保证除尘器水量及加碱量,如未按规定进行加碱脱硫及除尘,造成环保部门监测、抽检超标或在线数据比对不符合时,考核处室pi分3分,主管300-500元,直接责任人300元。
6.3.4.9动力处严格按规定进行对污水、废气在线设备进行巡检(侧重中夜班)并做好记录,发现在线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安环处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如未及时反馈并整改的,考核处室pi分2分,主管100-300元,直接责任人100-300元。
6.3.4.10内务处和动力处未及时对a区渣场的煤渣进行清理,出现堆放现象,考核处室pi分1分,主管100-200元。
6.3.4.11相关部门在环保要求整改项目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奖励处室pi分1分,主管100元,相关配合人员奖励50-100元。
7记录表式
7.1附件1:公司 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分解
第6篇 安全质量环保管理目标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施工质量、明确我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目标,特制订如下控制及管理目标:
一、控制目标
1、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率:0;
2、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伤率:0;
3、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0;
4、重大火灾责任事故起数:0;
5、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起数:0;
6、固体废弃品分类100
7、本单位职工负伤率小于3‰
8、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杜绝重大质量事故,防止一般质量事故和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
9、保证及时消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缺陷,提升质量合格率。
10、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要求,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目标
1、领导重视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机械设备和网络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和分工必须明确;
2、工程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预检和复检,并形成相关书面记录;施工班组天天有检查记录,项目部管理人员跟进检查和督促
3、保证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坚决不使用。
4、项目部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质量管理人员、相关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及各施工班组管理人员都应积极参加和接受培训教育
5、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部署安全环保工作。
6、工地现场外观应做到“三洁”,即:施工场地整洁、生活环境清洁、施工产品美观洁净。
7、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面清洁。
8、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9、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10、施工作业时产生的废水导入池内进行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11、扎实开展农民工安全教育,认真实施入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12、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的要求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足够投入并合理有效的使用到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3、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月由安全领导小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1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15、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落实组织、人员和技术物质保障;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保证遇险能快速启动、有效施救。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事故上报和信息反馈及时、准确,不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事故处理符合“四不放过”的原则。
17、安全生产工作质量实行目标管理,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统一管理包干责任的原则,把目标落实到个人,签订责任书,实行考核制度,做到奖惩兑现。
18、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项目做到无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19、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记录,发现隐患要立即限期整改,对不整改的和整改不彻底造成重大损失,由分项承包负责人承担。
六、奖惩制度
1、本规定的职责和任务,由工程负责人安排实施,工长、质检员、安全员督促、检查、落实。
2、分项工程责任人必须服从施工管理,对违反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所造成的质量或安全事故由分项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按施工项目管理正确实施,无任何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7篇 项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
加强集团开发项目的安全环保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改善项目现场施工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和形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3.职责
3.1.集团工程管理部
3.1.1.负责制定、解释、修订本指导书;
3.1.2.负责非区域公司项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的检查评估,并对区域公司检查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3.2.区域中心工程管理部
3.2.1.负责本区域公司项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的检查评估。
3.3.一线公司工程管理部
3.3.1.参与施工单位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措施的审核工作;
3.3.2.负责检查其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现场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3.3.必要时负责联系专家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论证。
3.4.一线公司项目经理部
3.4.1.设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岗位(可兼职),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项目总经理负责;
3.4.2.负责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3.4.3.审核、审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措施;
3.4.4.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论证会;
3.4.5.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环保现场检查活动及会议;
3.4.6.负责协助现场有关安全环保现场事宜;
3.4.7.检查其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管理的状况,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3.5.监理单位
3.5.1.监理合同中要明确项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作业的工作内容、职责及相关要求。
3.5.2.设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岗位(可兼职),负责项目现场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措施的监控执行;
3.5.3.审核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措施;
3.5.4.负责日常现场巡视和安全环保管理资料检查;
3.5.5.组织定期对现场进行安全环保检查;
3.5.6.召开安全环保现场管理专题会;
3.5.7.协助处理现场出现不可预见的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
3.6.总承包单位
3.6.1.设置专职的现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不可兼职),负责对现场总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进行监督、巡察管理。2万平方米以下为1人;2~5万平方米为2人;5~10万平方米为3人;10万平方米以上应设立安全环保管理机构。
3.6.2.编制并提交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措施;
3.6.3.按照已审核通过的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措施施工,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6.4.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处理并知会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部。
4.管理依据
4.1.《万科集团项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标准》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4.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4.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4.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2002年局部修订)
4.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
4.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4.1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4.1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
4.13.《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4.14.《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
4.15.《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92
4.16.《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4.1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
4.18.《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gb10054-88
4.19.其他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规范、规程、条例等
5.管理程序及要求
5.1.工程勘察阶段
5.1.1.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核勘察方案。
5.1.2.一线公司项目部负责监督勘察单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市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5.2.施工图设计阶段
5.2.1.一线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核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求,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特殊结构时,设计文件中是否制定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5.3.施工招投标阶段
5.3.1.资格预审时,一线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包括: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置(附职称证上岗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附上岗证复印件)、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企业的安全业绩概评情况。
5.3.2.一线公司项目部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注意收集保留原始资料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5.3.3.招标文件中应列明建设工程安全环保现场要求及标准,并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列明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措施费;投标报价时没有考虑的,如中标则应在中标总价格不变的基础上列编该项费用。
5.3.4.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措施、目标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作为评定标重要依据之一。
5.4.施工准备阶段
5.4.1.总承包单位完善、细化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措施,经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部审批后作为现场管理依据。
5.4.2.监理公司应及时组织对参建各方进行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技术交底。
5.4.3.总承包单位按照已审核通过的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措施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
5.4.4.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应监督检查施工准备条件落实情况,包括:
5.4.4.1.施工场地平整,水、电线路及道路已接通;
5.4.4.2.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机构、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齐全,持证上岗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5.4.4.3.施工前期准备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万科集团项目安全环保现场标准》;
5.4.5.一线公司工程部牵头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前现场准备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至项目部,并跟进整改情况。
5.5.施工阶段
5.5.1.总承包单位按照已审核通过的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措施施工,并定期自检、整改。
5.5.2.监理单位负责:
5.5.2.1.日常现场巡视,检查安全环保管理资料,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5.5.2.2.监督总承包单位对自身及分包单位的安全环保现场管理工作;
5.5.2.3.监督各作业面的安全环保现场检查和管理;
5.5.2.4.定期召开安全环保现场管理会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配合处理;
5.5.2.5.定期组织安全环保现场检查,如检查结果合格则形成评价结论,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规范等不合格的施工行为,则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及时组织整改验收;
5.5.2.6.将检查合格及整改后合格的结论汇总后报送项目经理部备案。
5.5.3.一线公司项目部负责:
5.5.3.1.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环保现场检查活动及会议;
5.5.3.2.协调现场有关安全环保现场事宜;
5.5.3.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现场的状况,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5.5.4.当现场出现不可预见的事故时:
5.5.4.1.承包单位负责立即进行急救处理;同时向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部汇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部协助承包单位处理事故。
5.5.4.2.项目经理部负责通知工程分管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工程管理部;
5.5.4.3.承包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按要求编制《事故报告》;
5.5.4.4.监理单位在协助处理事故完毕后应编制《事故报告》;
5.5.4.5.项目经理部应在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归属及采取一系列相应解决措施:
5.5.4.6.如不是我司责任,则将事故处理情况编制成《事故报告》,提交总工程师、总经理办公室、工程管理部。
5.5.4.7.如是我司责任,则由总经理办公室报政府主管部门并组织调查,将调查结果编制《事故报告》并进行处理,最后将《事故报告》及处理结果归档。
5.5.5. 当遇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成立应急处理小组,负责紧急救援工作。
6.支持文件
6.1.《万科集团项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标准》
第8篇 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管理,推进标准化体系有效运行, 切实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管理,防范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基层、基础管理迈上新台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1、施行全员安全环保工作绩效考核,公司员工10%的绩效工资纳入安全环保月度考核。
2、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各车间部门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环保风险责任金制度,按安全环保工作责任缴纳责任金,并实施责任考核。
3、安全环保专项奖实行否决倒扣制,车间及相应部门按安全环保工作职责及细则,结合综合检查情况进行月度考核。
4、安全标准化工作按其10个a级、53个b级要素分解细化至相关车间、部室,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实行季度量化评分,并纳入安全环保专项奖、安全环保风险责任金挂钩考核兑现。
二、考核范围
各生产车间及职能处室。
三、考核细则
(一)安全环保设施(设备)管理
1、各车间应按规范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有设施(设备)档案、台帐、运行及检修(检定、监测、巡检)记录、安全操作规程(程序);检查中每缺一项处罚责任部门200元/项,在规定时限未整改的,处罚200元/天。
2、重要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领导及责任人;有明确的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巡检制度和记录;检查中每缺一项处罚责任部门200元/项;在规定时限未整改的,处罚责任部门200元/天。
3、重要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停运(检维修)及启动应实行书面报告程序,安全环保措施到位后,经生产管理部确认,方可停运或启动;未按要求办理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次。
(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1、建立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车间(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并实施pdca闭环管理,未建立和实施,处罚部门100元,在规定时限未完成整改的,处罚部门100元/天,直至整改完毕。
2、公司鼓励车间(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按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办法,对取得效果的车间(部门)给予500-1000元/月奖励。
3、各车间务必在每月30日前书面上报上月本单位安全环保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时上报,处罚部门50元/天。其他应该在规定时限开展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组织排查治理,并按时上报,未开展或上报,处罚责任部门100元/天,直至整改完毕。
4、由公司组织的检查中,查处的安全环保隐患(属车间能够解决的),处罚责任部门100元/项,在规定时限未完成整改的处罚责任部门100元/项·天;属上级组织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环保隐患(能够解决的),处罚安全环保部50元/项,责任部门50元/项。
5、车间自查出的安全环保隐患,需要职能部门解决的不解决,且因拖拉推诿造成事故的,处罚责任部门200至500元/人·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现场管理
1、严禁在生产生活区域焚烧垃圾废物,违反一次处罚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各100元/次。
2、各车间应设立生产区域进出通道,设立含铬(衣物、鞋)固定清洗点;洗涤后的含铬废水,由各部门自行套用;发现将含铬物品带出车间生产现场,处罚部门及当事人各50元/次。
3、加强转运管理,严禁通过各类车俩、叉车等运输工具,将含铬物质撒落在路面,违反一次处罚责任部门及当事人各50元/次;未及时将路面的含铬物质清除干净的(量大回收利用,少许可用亚铁还原清除),处罚责任部门及当事人各100元/天,直至清除干净为止(标准为遇水不显黄色)。
4、各车间应坚持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整改,严禁各类工艺水进入雨水沟道,发现工艺水、酸性液体进入雨水沟道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回收,并报告生产调度中心,同时,按事故性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未按要求办理的,处罚责任部门100至500元/次。
5、各车间应加强现场管理,对作业现场清洁卫生、设备维护保养及整洁、以及“跑、冒、滴、漏”等情况实行检查打分制,并纳入对部门的月度考核。
6、拆除含铬设备、管道等物品应由原使用部门清洗或浸泡后,经安环部同意,由物资管理部指挥堆放;违者,处罚责任部门200元,未及时整改的,处罚责任部门200元/天,直至整改完毕。
7、废弃的手套、口罩等含铬生活物品,由各部门负责集中清洗浸泡后,经安环部同意,方可进入生活垃圾点;未按要求处置的,处罚责任部门200元/次,未及时整改的,处罚责任部门200元/天。
8、各种含铬包装及填充物品,由各部门负责集中浸泡后,经安环部同意,交物资管理部负责处理;未按要求处置的,处罚责任部门200元/次,未及时整改的,处罚责任部门200元/天。
9、各部门不得随意倾倒含铬废物,违者,处罚责任部门200元/次,未及时整改的,处罚责任部门200元/天。
10、生活垃圾箱按照责任区域的划分实施管理责任,不允许将含铬物品倒入生活垃圾箱,违者,处罚责任部门200元/次,未及时整改的,处罚责任部门200元/天。
11、各车间(部门)应保持责任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将生活垃圾转运至指定地点(垃圾箱不得堆放太满),违反一次,处罚责任部门50元/次,未及时整改的,处罚责任部门50元/天。
12、生产区域严禁吸烟,违者处罚责任部门100元/次,处罚当事人100元/次;生产区域发现烟头,处罚责任部门50元/个。
13、各车间生产现场及地沟的杂物、物料和积水应及时清扫、清洁,保持地面及沟道干燥、整洁,违者,处罚责任部门100元/处。
(四)铬渣填埋场管理
1、解毒铬渣进入渣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浸出液六价铬≤2.5mg/l、总铬≤12 mg/l、ph控制在7-12范围方可进入,违者处罚责任部门200元至500元/次,同时,责任部门应将超过标准的解毒渣重新返回解毒。
2、转运解毒渣的车辆及平场铲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准将含六价铬物质通过转运车辆带进填埋场,违者,处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200元/次,同时,责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将受污染的土壤重新返回解毒,其产生的再次处置费由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全额承担。
3、填埋场只允许达到要求的解毒渣、锅炉湿渣及硫化碱碱渣等三类渣方可进入填埋场填埋,违者,处罚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各500元/次,其产生的再次处置费由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全额承担。
4、其他需要进入填埋场的废弃物品、泥土,由各责任部门处置达到入场条件,并经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方可进场填埋,违者,处罚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各500元/次,其产生的再次处置费由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全额承担。
(五)机动车辆安全(环保)管理
1、公司客车、小车、内转叉车铲车及吊车等所有车辆纳入安全管理范畴。
2、各种车辆进入厂区内,必须严格控制车速,保持在15公里/小时内,超速行驶(标准:以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保卫部人员目测认定为处罚依据)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3、每次出车前,驾驶人员应按照安全行车要求检查车况,作好安全排查记录,未作安全检查及记录的,处罚责任人20元/次。
4、负责管理车辆的部门,每月应定期对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排查记录,发现突出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实施的,处罚责任部门200元/次。
5、严禁内转车辆(叉车、铲车、吊车)违规载人或超高、超重及超宽载物,违者,处罚当事人100元/次。
6、严禁酒后驾车或将车辆私自交与他人驾驶,违者,处罚当事人500元/次。
7、车辆管理部门应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学习,并作好记载,未组织学习,处罚责任部门200元/次,未参加学习者,处罚当事人50元/人。
8、发生一起负次要责任的交通安全事故,处罚责任部门200元/次,处罚当事人100元/次;发生一起负主要责任的交通安全事故,处罚责任部门500元/次,处罚当事人500-1000元/次。
(六)动水及雨水切换管理
1、严格动水及雨水切换管理,防范环境事故发生。
2、严禁车间(部门)和个人私自动用消防水(紧急情况除外),违者,处罚责任部门或个人200元/次,造成环境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因生产工作需要动用消防水,应到生产管理部办理动水许可证。
3、严禁车间(部门)或个人私自增设用水点,违者,处罚责任部门或个人200元/次,未及时整改的,处罚责任部门或个人200元/天;因生产需要,按程序申报,经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实施。
4、建立雨水切换报告制度和程序以及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各车间应按切换报告制度,办理切换手续,紧急情况(如:因设备故障,致使大量含铬水溶液进入雨水系统等)可直接电话通知调度中心指挥切换,再按程序办理手续;未按程序办理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次,情节严重,导致环境事故的,处罚责任部门5000元-10000元/次。
5、雨水切换阀一般情况应保持切换状态,废水处理站应建立排口记录台帐,每班观察排放总口情况,观察雨水颜色,定性监测雨水系统六价铬指标;雨天前30分钟的雨水切换至事故池,当班人员应在30分钟时取样,通知环境监测室人员分析样品,六价铬、总铬达标后,可切换至排放状态;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处罚责任部门及责任人500元/次。
6、不允许各车间(部门)随意冲洗地面、管道及设备(可能致使洗涤水进入雨水系统);确须冲洗的,应按程序办理冲洗手续,切换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冲洗;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次,由此,引发环境事故的,处罚责任部门及责任人5000元-1万元/次。
7、保洁冲洗厂区公路由后勤管理部负责按规定定期冲洗(即每周一、三、五);临时冲洗公路,由生产管理部负责统一指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冲洗公路,违者,处罚责任部门或个人200元/次。
8、各车间不得将工艺水接入雨水系统,违者,处罚责任部门100元;未及时整改的,处罚责任部门100元/天。
(七)职业危害及安全环保事故管理
1、发生一起职业损害(铬疮)病例,处罚责任部门100元/人·次。
2、发生一人.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各类事故,按责任大小,处罚相关责任人50至200元罚款。
3、发生一人.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至5000元的各类事故,扣发责任班组(工段或部门)当月5%的绩效工资,同时,按责任大小,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至300元罚款。
4、发生一人.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1万元的各类事故,扣发责任班组(工段或部门)当月5%的绩效工资,同时,按责任大小,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至400元罚款。
5、发生一人.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停发责任部门当月50%的安全环保专项奖,扣发责任班组(工段或部门)10%的绩效工资,同时,按责任大小,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6、发生一人.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否决责任部门当月安全环保专项奖,扣发责任班组(工段或部门)10%的绩效工资,同时,按责任大小,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7、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否决责任部门当月安全环保专项奖,扣发责任部门当月10%的绩效工资,同时,按责任大小,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8、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否决当月全部安全环保专项奖,扣发全体员工当月10%的绩效工资,同时,按责任大小,处罚相关责任人300元至800元的罚款。
9、发生工亡事故,否决当月全部安全环保专项奖,扣发全体员工当月10%的绩效工资,当年按责任大小所缴纳的安全环保风险责任金全部归零,并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同时,按认定的事故性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发生一例3万元以下(含3万元)行政处罚,按责任大小,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至300元罚款。
11、发生一例3万元以上5万以下行政处罚,按责任大小,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至500元罚款。
12、发生一例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停发责任部门当月50%的安全环保专项奖,扣发责任班组(工段或部门)当月5%的绩效工资,处罚相关责任人200至500元的罚款。
13、发生一例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否决责任部门当月安全环保专项奖,扣发责任班组(工段或部门)当月10%的绩效工资,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14、发生一例2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否决当月全部安全环保专项奖,扣发全体员工当月10%的绩效工资,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属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环保制度及故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危险及检维修作业和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1、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停送电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及临时用电作业等列入危险作业。
2、危险作业应按照要求实施分级管理,并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违者,处罚责任部门200元/次。
3、办理危险作业票证时,应按规范要求填写,不允许个人代签名,违反一次,处罚责任部门50元/次。
4、危险作业票证办理后,应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参加作业的人员必须签字确认,违反一次,处罚责任部门200元/次。
5、现场监护人应随身携带危险作业票证,作业未完毕,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违反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次。
6、现场负责人及监护人应履行各自职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作业人员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每违反一项,处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各50元/项。
7、各车间(部门)要把安全环保工作重心前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特别是坚决制止习惯性违章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对习惯性违章者,处罚当事人50元/次。
8、加强检维修作业管理,在作业前应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同时,由使用部门按要求办理设备移交手续(清单)至检修部门;检维修作业完毕后,由检修部门办理设备移交手续(清单)至使用部门验收确认;未按要求办理的,处罚各责任部门200元/次。
9、检维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方可进入生产现场,违者,处罚责任班组及责任人各50元/人·次;检维修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镜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违者,处罚责任班组及责任人各50元/人·次。
10、各车间(部门)员工在岗位操作(工作)时,应按岗位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口罩、手套、防护镜等),未按要求穿戴的,处罚责任班组及责任人各10元/人·次。
11、车间管理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未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加倍处罚;其他部室管理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时,应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方可进入现场,违者,处罚当事人50元/次。
(九)安全标准化工作
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季度评分考核,并纳入风险责任金及安全环保专项考核兑现。
本办法从2023年3月开始执行。
第9篇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二章 样品入境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必须注明进口样品的数量和规格。《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样品检疫审批,一份用于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数量核销。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
(二)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
(三)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四)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
(五)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六)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
(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 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当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已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的,环境保护部不再受理该评价机构做出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第三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营业执照原件。
第三十五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10篇 乙炔气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管理规则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全司全盘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组织架构模式,环保责任细化到每个班组及每个员工,再从细节入手,便于规范具体行为,特制定下列有关细则,凡违反每项细则,除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100元/项的罚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1.对各单位辖区内的物料跑、冒、滴、漏,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2.各单位内的环保设施(如:电石渣压滤机、渣浆回水冷却塔、应急池、脱硫除尘器、中和池等)没有鲜明标牌的
3.运行的环保设施(如:双碱脱硫器、危废暂存间)无运行记录和台账的。
4.乙炔发生间渣浆排放明渠西侧的硅铁电石渣,不能超过2立方的堆放量,更不能任其流淌。
4酸塔排放的废酸,现场存放不能超过2桶。
5.电石渣浆池上清水不能外排。
6.事故应急池内,应为空池,不可做他用。
7.精馏残渣暂存间应做到信息明确,台账清楚,堆放整齐,定期转移。
8.各车间、各工段管理范围内的循环冷却水,不能泄露,必须全回收到循环池。
9.各单位的排水沟应保持沟内不能有影响通畅流水的异物,沟外的盖沟板全程整齐铺设,不能影响行车、行人。
10.烟囱排放,不能有除了白色烟气外的其他颜色的烟雾;加有脱硫装置的设备,保持正常运转,不能有刺激性气体排放。
11.在电石渣压滤房内,除了防风棚内有电石渣外,其他地方不能有散落现象。
12.垃圾池内,应经常保持少储存或零遗留,堆放的内容物不能超过总容积的2/3
13.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危险品泄漏等污染事故的
14.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安环部或主管领导。超过24小时不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11篇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组织与管理工作内容
1.以总承包为首、监理公司协调、安装专业项目负责参加的多专业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组织体系的运行模式:
1)凡是进入****广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总承包现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由各专业项目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培训教育。
2)接受总承包定期和日常安排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专业项目负责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汇报项目监理会议和总承包。
3)执行总承包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奖罚制度,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监督实施奖罚制度的落实效果。
4)专业项目负责向项目监理例会定期汇报本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下期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由管理体系监督执行情况。
5)各专业负责自己作业区、生活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生产、生活区垃圾及时打扫干净,集中堆放,及时集中运输。
6)负责保护好本专业施工区域总承包商施工安全、环保设施,做到不拆除、不损坏、主动维护好自己施工区域的安全设施。
2.由总承包项目安全经理周明根代表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主抓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各专业安全员,检查日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情况,有权对不文明、环保工作做得不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或个人罚款。
3.由总包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技术资料及归档工作,各专业项目负责有责任进行积极配合。
4.项目专业施工区域不好划分的部位,应有项目监理会议组织分工,划分好各自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的区域,各专业应遵守对方管理区域的安全、环保要求。
5.由总包项目安全经理负责每月对专业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项目监理会议进行公布,对考请不合格的分包商执行罚款。
第12篇 行政管理副总经理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1、行政管理副总经理是后勤辅助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本辖区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涉危涉爆工作负全责。
2、执行落实公司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3、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后勤各部门工作汇报,协调生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4、做好后勤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工作,编制完善公司各项制度,并监督有关部门实施,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做好各区域伙房卫生管理及监督工作;
5、组织制定本辖区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7、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向职工公司领导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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