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z厂安全保卫巡逻队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巡逻队,并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安全保安巡逻队人员应本着为保护厂的安全及利益而工作的原则,处处为厂的利益和声誉着想。
2、在巡逻值班时间定为当应11时至次日早上7时,巡逻人员巡逻值班时间不准逗留在宿舍里,违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罚。身体不适或有特殊情况者,必须向队长请假,经同意并安排妥顶班人员后方可离岗。
3、每晚巡逻人员为4人,分两组,每组2人,负责厂部和各分厂的安全。每组巡逻人员交替进行,交替次数暂定为6次,每小时交替一次,特殊情况另定。
4、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队长报告,并及时处理。
5、若对坏人坏事不敢管理以及在巡逻过程中擅自离岗,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如发现值班门卫在值班时间内睡觉的应提醒其注意,并进行登记,第二天早上上班时报厂行政科。
6、不论巡逻到任何一间厂,到达及离开该厂时,所有巡逻队员及值班门卫必须在值班登记簿上签名并记录时间。
7、若违反以上门卫管理制度的,按有厂部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或开除出厂。
第2篇 人造板厂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纤维板企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易燃、易爆的重点防火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我公司生产和职工免受火灾威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做好防火工作。
2. 各级领导应该重视防火安全,必须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在实际工作中狠抓落实。
3. 对全体员工要加强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对防火安全的重要性、自觉性和责任感。
4. 落实防火安全的领导和管理,应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奖罚分明,保障国家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以利促进生产的发展。
5. 建立防火安全检查、巡查制度。公司每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大检查;工段每周检查一次;班组每小时对重点防火设备(部位)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6. 在生产区内严禁烤火,以及使用汽油、酒精或易燃液体清洗机械设备,以防火灾。如维修需要办动火手续后方可使用。
7. 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吸烟者应在公司划定吸烟区内吸烟。管理人员若发现有违反吸烟规定的人员却不加以制止,对管理人员处以相等的扣罚。
8. 禁止在生产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需要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经保卫、技安部门审批,办好动火证后,落实动火现场安全措施方可动火。动火时应严格执行动火许可证背面的安全规定。
9. 乙炔、氧气瓶不准高温存放,一般在35度以下。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隔存放。动火作业时,瓶与瓶之间不少于5米,明火点与瓶之间不少于10米以上,以防发生危险。
10. 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保管。易燃液体如:汽油、酒精、苯等不准露天堆放。需用桶、缸等装储,容器应牢固密封,防止泄漏,杜绝火患。
11. 仓库内易燃物品和可燃物品应分类存放,对散落部份应及时清除,不准设吸烟室,以防火患。
12. 凡机动车辆进入工段要全部带防火罩,车辆要定期清洁,当班当值司机负责加水、加油等所有日常保养工作,以免油渍、纤维、积尘过多,预防明火发生火灾。
13. 生产线的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在停机后及开机前都必须检测一次。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保养,保持高度灵敏、正常。并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留档。
14. 生产现场要注意防火。特别是热磨、热压、砂光报火警时,无论是否有火星,
被送到401、411、602仓及袋滤器内必须派人到各自工段管辖范围内的有关
部位查看,检查途径的风管是否有火,确认安全后办理有关手续和签名,方可开机生产。
15. 在生产区内严禁燃放烟花、鞭炮、“火箭”等,以防火患。
16. 防雷设备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会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测试一次。注意维护、保养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17. 值班电工对电器设备应加强巡回检查。电器设备要保持清洁,电缆槽要定期揭盖检查、清理积尘或纤维,以防短路而引起火患。具体电器设备巡检按巡检要求执行。
18. 禁止摩托车、易燃物品储存、停放在生产工段内,以免发生火灾事故,需储存、停放在指定地点内。
19. 生产现场(工段)、仓库未经有关领导同意,禁止任何人员携带亲戚、朋友和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仓库参观、学习、探访等。
20. 外单位人员(包括运输)进入厂区范围内进行作业、参观、学习及运输等工作时,需由联系部门(含个人)督促填写安全合同。禁止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如若由此而造成火灾事故的,追究部门事故责任。
21. 原料场内木材堆放必须整齐,木材与消防栓之间距离1.5米以上,堆与堆之间必须留消防通道,不得有任何借口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木材和物品,要保证通道畅通无阻。
22. 车辆进、出场前检查。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保卫部值班人员负责,检查是否带防火罩及登记进场。
23. 凡是消防通道、消防设备任何部门、工段都不能占用、封堵,应保持其畅通无阻。
24. 凡在生产过程中闻到烧焦味时当班人员必须查找原因,直到消除原因为止。必须在交班记录本上写明原因,再用口头交接清楚,接班人员需继续跟踪或查找隐患,必要时停机全面检查。
25. 电饭煲原则上是用于生产工作需要,严禁作其它使用。在使用工作中,操作者不得离开岗位,以防短路而引起火灾。
26. 临时线拉接时,无论是高、低压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操作,并会知生产技术部。
27. 消防器材实行分区管理,并落实其管理责任人,其它人员不准随意挪用,消防器材附近应留有一定位置,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以确保畅通无阻。
28. 现根据生产防火安全要求,确定公司重点设备和易起火部位定为防火安全重点管理部位有:208干燥管系统、211风送系统、401仓、411仓、602仓、452、513、514等风送系统、432废料输送系统、砂光机、热压“三机”(包括油压房)、压缩机。
28.1.生产班组在接班前应对所属部位进行一次全面、仔细检查,接班时要阅读交接班记录,交班者要口头讲解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每小
时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签名手续。
28.2.检查巡检内容
28.2.1.热磨工段
28.2.1.1.检查208、211风机是否振动,是否有磨擦声,皮带是否打滑。
28.2.1.2.检查加热器干燥系统是否有烧焦的异味。
28.2.1.3.检查211旋风分离器、袋滤器的粉尘溢出是否正常,旋转阀、螺旋是否有磨擦声,是否有烧焦的异味。
28.2.2.热压工段
28.2.2.1.检查401、411仓的传动系统是否有磨擦声,是否闻到焦味。
28.2.2.2.检查锯边纵横锯吸尘口是否堆塞,锯架是否振动,是否有磨擦声及烧焦味。
28.2.2.3.检查452、432风机是否振动,是否有磨擦声,皮带是否打滑及其管道。
28.2.2.4.检查旋风分离器、袋滤器的粉尘溢出是否正常,旋转阀是否有磨擦声及烧焦味。
28.2.2.5.检查“三机”是否有烧焦味和油压房设备是否有故障。
28.2.3.砂光工段
28.2.3.1.检查513、514风机是否振动,是否有磨擦声,皮带是否打滑。
28.2.3.2.检查袋滤器、旋风分离器、602仓的粉尘是否溢出,旋转阀、螺旋是否有磨擦声及烧焦味。
28.2.3.3.检查砂光机的砂带是否打滑,砂光机各部位是否有烟冒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部位有异常或有烧焦的异味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程序参
阅《火警处理程序》。
28.3.重点防火设备例行检修、清洁制度
28.3.1.自动火花报警及灭火系统每月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作好记录并签名,经
安技主管验收签名合格后方能开机生产。
28.3.2.所有风机每月检查一次风叶、皮带磨损情况,轴承发热情况(轴承温度不
超过80度),在运行状态下由设备组验收。
28.3.3.袋滤器布袋每月检查并清洁一次,每半年水洗一次;振荡器、风门每个月检修一次。由设备组及安技员共同验收。
28.3.4.干燥管每次停机都要检查是否干净,若有纤维粘附要及时清理;每月清干
燥管不少于一次,由设备组验收。
28.3.5.401、411仓每月检查一次所有传动系统,重点检查打散片是否变形,轴承
是否发热,由设备组验收。
28.3.6.所有电机上不得有粉尘堆积,室内电机由设备所属工段负责,室外电机由
电仪工段负责,由调度室负责检查。
2.8.3.7.热压“三机”每日一小清,工段负责验收。逢换厚度规一大清,屋顶风管
每月清洁一次,工段、设备主管、安技同时验
收签约,具体操作细节必须填写到清洁记录表上。
28.4.火警处理程序
28.4.1.自动报警时,若能复位,可先不停机,检查报警部位的整个系统;若无异
常,向当班调度汇报,由调度决定是否停机;若不能复位或复位后在4
小时内第二次报警。必须立即停机检查,由调度验收确认安全后方能开机
。整个检查过程须仔细记录并签名。
28.4.2.检查时若发现生产线任何部位有明火或冒烟或焦味,必须立即全厂停机。
扑灭后除检查起火设备所属系统外,其前后联接设备也必须仔细检查,并
通知主管厂长和安技员回厂,由主管厂长和安技员同意后方能开机。
28.4.3.报火警后各系统检查内容
28.4.3.1.208干燥系统火警:检查整个干燥管、风机、加热器、旋风分离器(打
开观察孔用电筒检查。下同)。
28.4.3.2.211系统火警:检查袋滤器(打开袋滤器顶部、滤袋部位的检查门,每
隔拆开一个滤袋用电筒观察下箱体内的情况。下同)、风机、旋风分离器
、401仓。
28.4.3.3.452、514、513系统检查风机、旋风分离器、袋滤器;锯边吸风口;砂
光机吸风口。
28.4.3.4.所有检查过程必须充分发挥嗅觉作用,如有烧焦气味,须找出火源。排
除或确定无火警后,方可离开现场。
29. 各部门、工段(工段)、班组正职为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工段、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0. 部门、工段(工段)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防火安全职责。
30.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公
司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30.2.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安全问题。
30.3.组织实施对部门、工段防火设施、灭火器和防火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
保其完好有效,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30.4.组织本部门、工段义务消防队员学习,在员工中组织开展防火知识、技能的
宣传教育和培训。
31.0.班组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工段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
落实下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1.1.负责本班人员的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和灭火器材的使用。
31.2.对本班的重点防火设备和易起火部位的巡检工作负责监督。
31.3.保障部门、工段防火设施、灭火器材、防火标志及消防通道不受损坏和堵塞。
31.4.督促巡检记录按时填写,保证完整无缺。
32.0.各部门、工段(工段)的灭火器材管理人每月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清洁
、登记、签名。发现问题及时向安技组反映处理。
33.0.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进行处理。
33.1.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处50元扣罚。
33.1.1.不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而强行焊接的,造成火灾事故按集团
33.1.2.摩托车不按规定停放造成安全事故负一切事故责任。
33.1.3.未经同意善自挪用消防器材。
33.2.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处100元以上扣罚。
33.2.1.违规吸烟者及发现违规吸烟而不加制止的相关管理人员。
33.2.2.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携带亲戚朋友及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仓库进行参
观、学习、探防的当事人。
第3篇 选矿厂班组岗位安全评估确认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有效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岗位作业标准实施过程中人身、设备的安全可靠,必须将“安全确认制”工作纳入标准化的轨道,以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厂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厂所有岗位。
二、班组岗位安全评估确认责任人
班组长是班组岗位安全评估确认第一责任人。班组长应每班组织带领员工进行安全确认。
三、“安全确认制”的基本内容
岗位安全确认制的核心内容是:“对人员的确认、开机前岗位安全确认、生产中和班后安全确认:操作确认制、联系呼应确认制、现场安全确认制、开停车确认制、对联保互保的确认制等”内容。具体内容为:
1、对人员的确认
按厂“五有人员”管理制度执行。
2、开机前岗位安全确认
(1)特种作业岗位作业前应对作业对象、环境进行安全确认。
(2)维修钳、电工负责对辖区内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设施做安全确认。
(3)厂所有岗位应保证辖区内的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
(4)班(组)长负责对辖区内的安全通道做安全确认。
(5)各岗位、各区域安全确认完毕后向班(组)长做口头汇报,班(组)长即可同调度室协调下达开机生产指令。班(组)安全员及时将辖区内已处理的事故隐患项和各遗留问题记入《班组安全检查表》。
(6)各工种员工对生产作业中使用的各种工具、量具、吊具、仪表、仪器和辅料、备件认真做好安全确认。
(7)联保互保对于是否根据每天人员变动而变动进行确认。
(8)各岗位员工在作业前按照“想、看、动、查”的确认程序对操作对象的名称、作用、程序等确认无误时才能操作。即:
想:操作者在对操作对象实施操作前要想一想本岗位的操作程序、动作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内容,以确认安全注意事项;
看:操作者要查看所操作的对象和人机结合面是否存在隐患和缺陷,显示器、控制器、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正常完好,操作定位是否正确,以符合安全作业条件;
动:操作者要严格按操作程序、动作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实施操作;
查: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每做完一个操作动作都要检查,查动作后操作对象反馈的信息是否正确。
3、班中和班后安全确认
(1)对班组安全联保互保工作是否进行了确认;要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
(2)电器开关和操作台上挂有检修标示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合闸开机,并有人监督进行确认。
(3)使用电葫芦或其它起重设备时,要有专人指挥,并且必须对起重总成、起吊重物、吊钩、吊具和挂钩出做安全确认。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4)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及周围环境中是否存在危害因素;所有现场物品是否按定置管理的要求摆放;安全标志是否明显齐全;作业环境内是否有其他无关人员;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使用的工具、用具等是否进行了安全确认。
(5)班组长要参加由工段长组织的班后会,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认真做出总结,记入台帐进行确认。
(6)班后个人对个人的交通工具进行安全确认,保证上下班道路的交通安全。
第4篇 炼铁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厂内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检修作业及外委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范围内的生产、检修作业、工作场所、外委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职责:
3.1.1厂消防安全主管领导
3.1.1.1组织指导厂消防安全各类制度的制订,并监督执行。
3.1.1.2负责组织本单位火灾事故的扑救、调查和处理。
3.1.2生产技术科
3.1.2.1负责制订本厂各类消防管理制度。
3.1.2.2负责易燃易爆物品、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
3.1.2.3负责本厂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检查。
3.1.2.4负责督促外保驾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方案和防火措施,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3.1.2.5负责督促检查厂内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3.1.2.6负责对保驾队伍或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及地点进行核实与确认,并负责1-2级动火证的身前审签与管理。
3.1.2.7负责定期在全厂范围内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和消防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3.1.2.8负责组织火灾的初期扑救,同时向上级防火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并作初步调查、分析。
3.1.2.9组织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予考核,制定防范措施。
3.1.2.10负责组织部署防火专业知识教育培训。
3.1.2.11负责组织制订本厂消防预案,开展厂消防预案的演练工作。
3.1.2.12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3.1.3综合管理办公室
3.1.3.1负责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1.3.2发生火灾事故后,负责组织火灾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3.1.4设备管理科
3.1.4.1负责设备检修、维护和使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管理。并负责本厂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检修和消防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施工管理、安装调试、工程验收。
3.1.4.2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与公司保卫部签订五防合同,制订完善的施工作业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作好作业前的防火交底。
3.1.4.3对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和存在的防火安全问题(含厂内单位)有权制止和考核,并督促整改。
3.1.4.4负责协助生产技术科对因设备事故引起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3.1.4.5 负责临时用电架设线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3.1.5各作业区
3.1.5.1落实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管理制度。
3.1.5.2发生火灾事故,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作业区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后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向生产技术科写出书面事故报告。
3.1.5.3在生产技术科安全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参加消防预案的演练。
3.2工作程序:
3.2.1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以及各项防火管理制度,并作为厂规、厂法严格执行。建立消防组织网络,全厂相关科室及各作业区应根据防火工作目标和实际情况做好消防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火管理制度。
3.2.2防火重点部位定人、定点、定措施、定管理制度,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健全灭火作战方案。
3.2.3严格实施动火和安全用电制度,凡因检修、施工需要动火,用电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证和安全用电许可证。
3.2.4外单位在我厂施工不得随意搭盖工棚、仓库等,确因工作需要搭盖者,必须书面申请,按照公司临时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执行。
3.2.5全厂员工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消防设施,严禁损毁、埋压、侵占和挪用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2.6从事运输、使用、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做好预防工作确保安全。
3.2.7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厂区内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临时电线。
3.2.8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做好更换、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管理工作。
3.2.9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管理与检查。
各科室、作业区做好本辖区的消防管理与检查整改工作,定期组织防火隐患大检查。重点防火部位落实日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3.2.10建立隐患整改登记台帐。隐患整改有方案、有措施、有责任人、有整改期限、有复查意见。
3.2.11制定防火应急预案。各作业区要适时组织本区域重点防火部位职工进行防火预案的演练。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3.2.12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研究防火工作现状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3.2.13每年初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3.3火灾事故的扑救与调查处理
3.3.1灭火的基本方法。
冷却法:就是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火源根部,将可燃物质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终止燃烧。
隔离法:就是燃烧物体与附近的可燃物隔离使燃烧停止或停止火势蔓延。
窒息法:就是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质得不到供氧而熄灭。
抑制法:就是将二氧化碳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准确地喷射到燃烧区内,燃烧物质中产生游离基,使燃烧反应停止消失,而形成稳定分子或低污性游离基。
初期火灾一般燃烧物质用水扑救;油类、可燃气体或遇水燃烧的物质用干粉灭火机扑救;机电设备、精密仪器、贵重物品、文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
3.3.2火险火灾的扑救。
3.3.2.1厂辖区内发生火险、火灾后,火灾区域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对初期火灾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扑救,并迅速判断火灾发展趋势,同时迅速向厂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汇报,准确讲出事故地点、燃烧物质。
3.3.2.2厂调度室接到火灾信息后,应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对初期火灾进行扑救,拨打“84363727”报警时应讲清起火单位名称、地点、燃烧物质,有无被困人员、爆炸物品、火势情况及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同时指派专人到路口带路。
3.3.2.3根据实际情况切断火灾区域的电源,及时将危险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到安全地点。
3.3.2.4在扑救火灾时首先救护被困人员、再边灭火边搬、疏散贵重物品、精密仪器、重要档案资料等。
3.3.2.5维护火场秩序、防止盗窃、破坏及伤人等事件的发生。
3.3.2.6当公安、消防救护车到达火灾现场后,积极配合灭火并向现场指挥员讲明燃烧物品是否有电、燃烧方位、进出口等情况,同时接受公安消防人员的统一指挥。
3.3.2.7当火灾扑灭后,组织人员巡回检查、保护现场并防止死灰复燃。
3.3.3火险、火灾事故的调查。
3.3.3.1火险、火灾事故扑灭后,厂防火责任人应立即召集生产、设备、安全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听取事故单位或现场知情人员介绍基本情况。
3.3.3.2走访事故当事人,最先发现起火人、第一报警人、最先到达火场人、参与火灾扑救人、事故前岗位人员等。
3.3.3.3协助保卫部开展火灾现场勘察。
3.3.3.4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火灾原因,分清责任,明确事故性质,落实防范措施。
3.3.4火险火灾事故的处理。
3.3.4.1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火灾事故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3.4.2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交保卫部作出治安处罚。
3.3.4.3对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3.3.5火灾考核处理和奖励。
按公司和厂相关考核制度执行。
第5篇 石料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定本厂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 职责与分工
2.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确认、更新,并将识别确认的法律法规纳入标准化体系。负责本厂员工法律法规意识调查、法律法规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法律法规传达和监督执行。
2.2相关部门:各部门、班组及时宣贯、遵守与本部门、班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并负责将本部门适用的法 律法规条款贯穿于所有生产活动或工作过程。
3.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和确认管理
a.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要求是指国家、地方、行业或上级主管单位制定的有关标准、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b.建立获取、识别与更新的程序。明确获取的途径、识别、确认和更新的方法、途径及责任人员,确保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适用、融入管理体系,并作为体系运行的管理依据;其中,法律、法规的获取途径如下:
--上级发文、转文;
--报刊、杂志登载;
--会议获取;
--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获取;
--上网查询;
--其他渠道。
c.本厂安全科至少每半年一次,通过各种方式获取最新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及时评审更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确保法律法规的适宜性。
法律、法规的识别和确认方法如下:
a.安全科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本厂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编制我厂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本厂各部门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b.全体员工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班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转化到适用的相关文件)。
c.已确认的适用于本厂安全标准化体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发放到各有关部门和班组,以便做好安全标准化工作。
4.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提升
a.通过《员工法律法规意识调查表》对员工的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进行识别;
b.针对员工对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重要性,及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义务的认识结果,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使员工了解安全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基本要求,提高本厂员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识。
c.通过召开会议,主要负责人可以对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下达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讲解,使本厂全体员工认识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d.采用员工向安全科借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书籍、安全科对国家、行业、地方最新的有关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以及编写本厂的安全手册发给在厂的每一个员工,使全体员工认识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满足员工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需求。
e.安全科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班组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f.各部门、班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g.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h.安全科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识别和遵守情况,并通过《员工法律法规意识调查表》,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和提升情况进行跟踪。
5.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融入的规定
a.将识别确认出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定安全标准化体系的依据,纳入到各项管理制度中;
b.通过考试、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员工法律法规的融入进行了解。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加以提升,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c.主要负责人可以用谈话、问话等方式来和员工进行法律法规有关知识的沟通,从而掌握员工对法律法规的融入情况。
d.各部门、班组将本部门、班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部门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6. 相关记录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教育培训计划书》
第6篇 工厂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安全保卫职责,规范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人员、财产、声誉的安全。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厂区内安全保卫的管理,包括通行出入控制、防盗管理、特发事件处置等。
3、定义
4、职责
4.1安全保障部、企业管理部负责该程序的编制、修订和监督执行。
4.2 保安人员具体实施该程序,并确保实施的有效性。
4.3 其他部门依据该程序要求,配合安全保障部、企业管理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5、程序
5.1 保安基本行为准则
5.1.1 保安代表公司形象。要以礼貌热情、友好合作的精神风貌执行任务。
5.1.2 外来闲杂人员,非当班人员等不得滞留于保安室。禁止在保安室内吸烟、睡觉、聊天、耍手机、打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当班保安须始终保持保安室的卫生清洁,物品须有序摆放。
5.1.3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的保安制服,着装干净整齐。保持良好站立姿势和精神状态,工作认真负责,接人待物彬彬有礼。
5.1.4当班期间保卫人员不得喝酒、吵闹、聊天,不得私自离岗,离岗必须内领导请假,吃饭时应有1-2人守班,不准在门口堆放有碍公司形象的物品。
5.1.6 人员进出厂门,保安须在保安室门口立岗做好迎送工作,检查所有人员是否佩带出入证。
5.1.7 注意检查厂、库区外围墙、铁丝网,报警器、监视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变化情况,发现破坏及时报告。如发现紧急嫌疑,应采取应急防范和制止措施,并及时汇报。
5.1.8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巡逻制度,坚守值班岗位。
5.1.9对重点要害部门进行重点巡逻检查,切实起到防止盗窃、破坏和处理突出事件的作用。
5.1.10必须按公司规定关门,负责公司门口卫生。
5.1.11 严格执行公司管理要求,坚持原则,严禁徇私舞弊,杜绝玩忽职守。
5.2 交接班制度
5.2.1 保安应按时上、下班。
5.2.2 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必须作到详细明确,否则按违章处理。
5.2.3 交接班范围:尚未离开公司的访客、车辆;借出但尚未归还的公司物品及数量;巡逻期间发现的异常情况如管网闸阀损坏漏水,可疑事件、人物等;其他所有当班时发生的需要交接给下一班的事件或物品。
5.2.4 接班人员必须认真查看交接班记录,并与交班人员现场确认,如有疑问,当场询问交班人员,得到接班人员的书面签字确认后,交班人员方可下班。
5.3 人员出入管理
5.3.1 员工管理:
5.3.1.1 员工出入工厂必须佩戴“员工身份识别卡”,保安人员应监督验证员工卡与本人的符合性;必要时,对于陌生人员要进行盘问查验。
5.3.1.2 如果员工忘记带“员工身份识别卡”,必须在门卫办理有效期一天的“临时出入证”进入公司,离开公司时将“临时出入证”交还保安室。
5.3.1.3 严禁员工携带违禁物品(刀具、毒品、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进出公司;未经许可,严禁将公司财物带离公司。
5.3.1.4 员工工作期间严禁私自外出,经查实,交由人事行政部进行处理。周末或节假日时,需要有公司值班人员。
5.3.1.5 中夜班人员外出,保安须确认后才能放行。
5.3.1.6 对于辞职、辞退的离职人员,在其再次进入公司时,应作为外来人员进行控制。
5.3.1.7 非工作时间进入公司,须出示《出入证》,如不能提供,需与有关部门主管电话确认。
5.3.2 访客管理:
5.3.2.1 非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厂区。外来人员到公司参观学习、检查工作、联系业务等,须经公司被访人员确认并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5.3.2.2 接待外来人员时,要有礼貌,言行举止要规范,对不配合者,应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确认事由并查验有效身份(查验附有照片的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等)后,填写《会客单》,发放“访客证”后放行;在发放“访客证”时,要求访客将“访客证”佩戴于显眼处,同时填写访客登记表,访客登记时应记录“访客证”的编号。
5.3.2.3 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应发放《访客安全须知》。
5.3.2.4 承包商的访客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经理确认后,才能办理登记手续,被访承包商须到公司门口接访客。
5.3.2.5 生产现场参观必须填写“进入生产区域申请单”,由所在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并经公司总经理或生产副总批准,进入生产现场访客必要时,由接待部门负责要求参观人员签订“保密承诺”。在来访人员离开时,被访人员负责将访客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归还给领取处。被访人员需要全程负责访客在公司现场的安全问题。
5.3.2.6 对于出示行政执法政的政府执法人员,在问明原由后,应尽快放行,并迅速通知监控中心及公司相关人员。
5.3.2.7 访客离开公司时,须将“访客证”及经被访人签字后的《会客单》一起交还给保安。
5.3.2.8 针对经常来访的客人,门卫应建立一份资料,用来快速核实和派发“访客证”。
5.3.2.9 闲杂人员、16 周岁以下人员一律谢绝进入公司。
5.3.3 承包商管理
5.3.3.1 承包商施工人员进入公司,必须佩带由安全保障部制作、发放“承包商作业人员出入证”,保安查验“承包商作业人员出入证”与本人相符后放行。
5.3.3.2 承包商作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由相关协调人员陪同进入施工现场。
5.3.3.3“承包商作业人员出入证”遗失,要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重新办理后才可上岗工作。
5.3.3.4 承包商人员在公司施工时,违反公司各项安全规定和规章制度,安全保障部有权对违反人员处罚并请该人员立即离开公司。
5.3.3.5 承包商人员不得将本人“承包商作业人员出入证”借给他人。否则取消该人员进入公司工作的资格。
5.3.3.6“承包商作业人员出入证”有效期一次最长不超过1年。如期满后,施工仍未完成,需办理“承包商作业人员出入证”延期手续。
5.3.3.7 施工人员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地点工作,不得进入非工作区域。
5.3.3.8 承包商人员离开公司时,保安必须将“承包商作业员出入证”收回统一处理。
5.4 物资出入管理
5.4.1 承包商单位携带物品(工具、配品备件等)进入时应完整填写“物品出入厂凭单”,由当班保安签字备案,工程结束撤离公司时根据凭单及经批准盖章的“物资放行条”清点物品后离开。
5.4.2 外来提/送货物人员进入公司时必须佩戴“承包商作业人员出入证”或“访客证”。提/送货的车辆进出厂时,必须凭“提货单”或“收货通知单”由保安做好记录后方可放行。
5.4.3 公司外出加工原料、退货产品、用于提货的物品(如包装桶)等外出,经办部门应填写“物资放行条”,经所在部门授权领导审核签字、安全保障部或相关职权部门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放行,做好记录后方可放行。
5.4.4 公司销售的各类商品车,当班保安根据出库单核对无误后放行。出库单必须有相关权限人员签字,并填写真实填写相关信息。
5.4.5 公司其它物品(如工具、废弃物等)需外出时,由经办部门完整填写《物质放行条》,经所在部门授权领导审核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相关权限部门签字盖章,保安核对无误后放行;需返厂物资应在《物资放行条》上注明返厂时间,并做好相关记录,返厂时销账。对如未按期返厂公司物品,保安负责人将问题提交到相关部门领导,部门领导负责追踪,直至返厂。
5.4.6 随车人员管理
5.4.5.1 随车人员进入厂区一律禁止穿背心、短裤、拖鞋、裙子入内。
5.4.5.2 化学品提货、送货,除驾驶员、押运员外,其他非业务人员一律禁止入内。
5.4.6.3 非化学品提货、送货,除驾驶员、装卸货人员外,其他非业务人员一律禁止入内。
5.4.6.4 提货、送货车辆随车人员进入厂区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化学品防护手套、防护服等;公司合同承运单位的由承运单位自行配备;不同人员佩戴标准:化学品提货、送货车辆随车人员: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服、化学品防护手套:非化学品提货、送货车辆随车人员: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如果以上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车辆以外活动,则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是最基本的要求。
5.4.7安全保障部在门卫处配备部分安全防护用品,用于新的承运商、供应商或不常来的承运商临时借用,但需缴纳规定质保金。
5.5 车辆出入管理
5.5.1 在公司正常运行期间,张贴有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车辆允许停泊厂区在规定停车场内,但严禁乱停乱放。对非公司商务车辆连续停车时长不得3天,避免出现“僵尸车”现象;
5.5.2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批准的员工私车、外来办事车辆(非执法车辆)等任何非物流运作所需的机动车辆均应停泊在厂区外制定区域,一律禁止在厂区内行驶停放。
5.5.4 公司商务车(车队车辆)辆外出办事应凭主管部门签字确认的《派车单》方可放行外出,并门卫登记出、返时间及驾驶员信息。
5.5.5节假日期间及夜间,公司商务车辆外出需主管部门领导许可方可放行,并门卫登记出、返时间及驾驶员信息。
5.5.6 对于相关执法车辆,为了确保现场安全,提示其按照指定的线路,安全到达相关区域或地点;
5.5.7物流车辆在未取得物流部门书面批准(联络单),严禁驶入生产、储存区域。即使得到批准,也必须安装阻火器后,按照指定的线路,安全进入相关区域或地点;阻火器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或遗失的,对使用人给现金赔偿,赔偿款上交公司财务部。
5.5.8 进入公司的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内限速规定,公司厂区内车速不能超过10 公里/小时,在转弯处不得超过5 公里/小时,保安需在驾驶员登记时明确告知驾驶员。
5.5.9 货车在厂区内停放不得超过8小时;对于超过规定时间的物流运输车辆需由业务责任部门发《联络单》告知安全保障部延时理由、时长等,经同意后方继续停放。严禁随车人员在车上睡觉、吸烟。
5.5.10 外来提、送货物的车辆进厂后按指定路线行驶、装/卸货。
5.5.11 危险货物进入公司,保安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严禁放行。
5.5.12 机动车或其装载液态、气态物品有泄漏的,一律禁止进入厂内。
5.5.13 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导致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公共设备/设施等损坏的,车主或对应单位除按原价赔偿外将根据其行为性质进行相应罚款。
5.5.14 保安队应建立一份常来公司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清单,用来快速识别出入的运输车辆。
5.6 防盗安保控制
5.6.1 做好公司行政办公楼的日常保卫管理,每天晚上18:30-19:00 巡视,楼内无人后关灯锁门,次日早晨6:30 后准时开门。
5.6.2 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公司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值班人员,并对可疑位置进行搜索,事后应对整个过程予以记录。
5.6.3 保安人员2 小时巡查一次,具体按照巡逻路线规定执行。对工厂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巡查次数将通过定点打点记录表记录为管理依据。
5.6.4 夜间、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重点做好重点部位及重点区域的巡查,应增加巡查的频次和力度。
5.6.5 夜间巡视,如发现车辆未出厂,应检查其驾驶室、车厢是否私自夹带公司财物。超时未卸完货的车辆,在得到相关部门经理的批准后,停留在现场,但是严禁司机及随行人员在驾驶室过夜睡觉、吸烟,并督促人员离厂。
5.7 突发事件处理
5.7.1 员工与厂外司机、外包工、客户发生口角,引起斗殴:应立即向安全保障部及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相关业务部门通报,同时做好现场维持秩序,协助调查,情况严重报拨110进行处理。
5.7. 2 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件:应立即根据“应急救援方案”程序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同时根据公司应急预案,进入相应岗位。
5.7. 3 发生工伤事故:协助车间做好现场救助,并立即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及行政人事部。
5.7. 4 发生失窃事件,应立即向本部门主管汇报,并视轻重拨打110,做好现场保护、参与调查。
5.7. 5 其它突发事件,及时通知安全保障部及相关部门经理,征求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5.8 邮包管理
5.8.1 对于来路不明的邮包,应警惕其安全性。为防止恐怖袭击,必要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开包检查。
5.8.2 接受邮寄件化学品时,保卫在接受前必须电话联系接收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接受,并立即通知接受人提取,邮寄件禁止滞留在门卫室。
5.9 其它管理
5.9.1 监控系统:
5.9.2 无关人员一律禁止接触视频监控系统。
5.9.3 严禁外来人员接近主机。
5.9.4 必须保证视频监控资料保存30 天以上。
5.9.5 只有通过密码才能进入管理员操作系统,管理员必须确保密码不被无关人员掌握。
5.9.6 任何人不得在视频监控系统的电脑上安装与监控无关的软件,不得保存无关的文件。
5.9.7 保安负责人每周至少一次随机抽调某一天的图像数据进行审查,并做好审查记录。
5.9.2外来人员使用的安全用品:
5.9.2.1 外来人员应按规定领用并穿戴、反光背心、施工背心、安全帽。
5.9.2.2 仅限于货物运输司机、押运人员、临时承包商及访客,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5.9.2.3 保安人员应确保的整洁、完好,并存放整齐。
5.9.2.4 损坏的安全帽、,应及时更换,不得将损坏的 让外来人员使用。使用过程中导致丢失、损坏的,由借用人按照原价赔偿。
6、生效
本程序自2022 年4 月1 日起生效
七、相关记录
第7篇 烧结厂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烧结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全厂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厂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烧结厂经营性质
烧结厂属于《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
3、实施细则
3.1、烧结厂厂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3.2、烧结厂安监科是烧结厂安全生产的直接管理部门,设安全科长一名,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3、烧结厂下属各车间、科室,其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设安全员一名(可兼职),负责日常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4班组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烧结厂各车间、科室下属班组,其班组长为本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班组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日常协助组长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班组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处理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3.5根据本厂生产实际,设立安全领导机构,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为厂长,副主任由副厂长、厂长助理及工会主席担任,成员包括各个部门一把手;安全领导机构定期开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要做到有记录、纪要。
第8篇 选厂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我厂选矿生产、输电和用电较为复杂,为了加强管理,确保用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专业电工要接受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操作。
2、电器设备、线路的一切修理工作,必须由电工进行,其它人员一律禁止上述工作。
3、倒闸操作和有可能接触带电体的一切工作,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4、严格控制安装临时线路。在一般情况下,都应有计划正规安装,如果生产十分紧急,必须装设临时线路。应经有关部门(厂部或设备科)批准,按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导线绝缘应良好,对地距离、室内不得低于二点五米,室处不得低于3米,跨越公路不得低于五米,安装后要有记录,交待清楚,还应加强检查,用后应迅速拆除。
5、在现场检修电器设备时,应在变电所,配电室拉断电源开关后(高压设备线路还应接地)必须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6、使用临时手提行灯,电压不超过24伏,在潮湿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24伏,低压变压器的低压接头,其中一个应有可靠接地。
7、凡电动工具(如手提砂轮等)在使用结束时或暂时停止使用时应切断电源。
8、使用电钻时,必须戴好绝缘手套或垫好绝缘板。
9、在没有安全措施保护的情况,禁止任何带电作业。修理时必须切断电源,经试验确实无电后再接上地线,方可进行修理。因生产不允许停电而需要修理时,应在安全工作规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工作。
10、任何电器设备(包括停电的电器设备)未经验证无电时,一律当有电看待,绝对不能接触。
11、运行中的电器设备带电部分,非电工人员不得接触,已安好的安全罩或拦杆等隔离装置不准随意拆除。
12、电器设备要注意保护,防止水、汽、酸、碱、易燃物和其它杂物进入,影响绝缘,损坏设备。
13、挂放在电器设备上的警告标志非原挂放人员或未经原挂放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移动。
14在调换灯炮时,必须切断电源,然后进行调换。
15、发现有断头或拆开的电线,立即通知电工处理。
16、装在潮湿、有灰尘、有腐蚀性气体,酸、碱处的电器设备应使用封闭式。
17、新装电器设备在通电使用前,应检查绝缘、接地是否符合有效技术规范要求,其额定电压,是否与所接线路电压相符合(允许较定额不超过正负百分之五)方可通电使用。
18、电器设备的拆卸、(装拆)移动、调换、增减设备主要附件或变更操作条件,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批准,否则不得擅自进行。
19、在变电所、配电室倒闸操作,应填写操作表,到少应有二人进行,其中一人作业,另一人负责监护。
20、所有电器设备接地、防雷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定定期检测和校验,试验资料按时入档保存。
21、桥式吊车在钢轨的两端要有可靠的接地。
22、电器装置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必须要保留的电线应半电源切断,试验资料按时入档保存。
21、桥式吊车在钢轨的两端要有可靠的接地。
22、电器装置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必须要保留的电线应将电源切断,并将电线头用绝缘布包好。
23、蹬高作业应检查所有的蹬高用具,梯子、安全带、保险绳、蹬高板、绝缘防护用品,工具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使用。
24、配电室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严禁堆放杂物(包括电工用具)应配备四氯化碳,“1211”等灭火器。
25、电缆沟应随时保持清洁卫生,无杂物,严禁水、油、碱浸入。
26、电器设备停车二十四小时后再开车,应经电工测量绝缘电阻,并经电工允许后,方可启动开车。
27、严禁在一切电线上晒衣服和悬挂东西。
28、岗位操作人员检查电机机壳温度时,宜用手背接触外壳,不能用手掌接触,以免被电接触脱离不开。
29、各用电设备保险丝熔断了,严禁岗位操作人员用其它金属导体代用,一定要找电工按规格、型号、要求更换,决不允许私自更换。
30、电器设备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只准用四氯化碳、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或干燥砂去扑灭。
31、万一发生了触电事故,应千方百计断开电源,严禁采取人拉人的办法抢救。在一时无法断开电源的情况下,可用干燥的竹杆、木棒、木条、木板断开电源,一定要沉着、冷静、慎重。
32、凡触电休克人员必须争分夺秒,进行人工呼吸或采取强制输氧进行抢救。坚决禁止没有触电抢救经验的医务人员采用打强心针的办法,进行抢救。
33、 电气检修时,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34、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拉下深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35、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6、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37、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38、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39、 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明确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40、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41、 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2、 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份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3、 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撤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44、 在同杆共架的多架线路中,部份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在工作的安全距离,为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凳杆、塔和检修作业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45、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w及以下的为1.5米,10kw以上的为3米。
46、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47、 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48、 雷电时严禁登杆作业。
第9篇 出租厂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
理。本制度中,出租厂房还包括经营场所(酒店、商场)、办公场所等。
第二章 出租厂房、设备满足条件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厂房、设备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或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的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履职尽责。
第三章 出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各单位出租的厂房、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各单位厂房、设备出租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其资质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本单位的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七条 当一个区域内有多个承租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出
租方对此区域各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出现安全管理
盲区,确保区域的整体安全。
第八条 当承租方在承租厂房进行施工与检修时,出租方应当对
可能引发事故的周边设施(包括隐蔽工程)、危险物品等情况向承租方说明。
第九条 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的厂房、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书面通知承租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第十条 出租方可随时到现场了解掌握出租厂房、设备的用途、经营项目范围等。
第十一条 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出租方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抢险。
第四章 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承租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承租方应加强承租厂房、设备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必须停产、停业,限期进行
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出租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问题整改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承租方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当承租方将租赁厂房、设备的用途、结构发生改变,
与租赁合同规定内容不符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相关符合性审批资料和资质,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准将所承租的厂房、设
备擅自进行转包或转租。
第十七条 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组织应急抢险,并及时、如实地向出租方报告。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终止承
租合同,收回厂房、设备的经营、使用权。承租方拒不执行的可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配合采取相关措施。
1、承租方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性质的;
3、因国家法律、法规对承包(租)相关业务规定发生变化而现状不符合规定要求时。
第十九条 发现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租赁
合同中未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内容的,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限期进行整改。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履行合同,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条 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
整改,出租方下发停产或停业告知书,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
至终止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出租厂房、设备不符合
本制度要求的,出租方应当立即与承租方协商,对原有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 况。各单位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10 日内将本单位出租厂房、设备
详细情况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方便监督检查。以后,凡有新出租厂房、设备情况出现或出租情况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合同生效三日内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氧化铝厂大型检修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氧化铝厂大型检修项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各类大型检修项目安全、稳定、连续进行,杜绝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术语解释
2.1 大型检修项目:指作业人员超过30人,作业时间超过24小时,特种作业工种超过3个工种,涉及交叉作业的大型项目,包括氧化铝厂全厂停汽检修项目、焙烧炉系统停炉检修项目、棒(球)磨机更换衬板检修项目。
2.2相关方:关注组织的环境行为或受其环境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或与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安全绩效有关的或受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在本程序中指参与本公司检修作业过程的组织与个人。
2.3危险作业:相对于正常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巡检、检修维护、运输、爆破以及大型吊装等作业而言,在此类作业过程中,存在(或产生)对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较大危害因素,容易发生各种人身伤害事故。
2.4有限空间作业:在密闭或半密闭的各类容器、贮罐、槽、地窑(沟)、下水道、反应器(塔)、箱盒、大直径管道、除尘器、煤粉仓、沥青仓、油焦仓、各种炉窑或其它狭窄或有限空间中的作业。
2.5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等。
2.6交叉作业:在同一区域(空间)内存在多处或多种类型的作业同时进行包括上下、左右空间交叉作业,或分公司与相关方同时进行的作业。
2.7高处作业:指离基准面达到2米或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根据坠落的高度,将高空作业分为四级:2-5米为一级;5-15米为二级;15-30米为三级;30米以上为特级。
3、基本要求:
3.1 严格执行“三个负责”--谁主管谁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谁审批谁签字安全措施谁对措施负责;谁监护谁对监护结果负责和“四个到位”--安全防范措施要到位;现场监督监护要到位;安全确认要到位;审批监护的责任要落实到位的原则。
3.2 相关方作业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办理“五方会签”手续,即:项目开工前,项目所在方(即项目所在厂矿和车间)、施工检修方、项目管理方、所在单位安环科和岗位操作方要签字确认。
3.3 严格执行《中铝广西分公司检修项目安全员负责制》,明确项目安全员,佩戴“项目安全员”胸牌。
3.4 相关方在开工前必须严格按照《外来施工单位和施工作业安全环保管理规定》与项目发包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交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
3.5 严格按照《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煤气生产、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办理相关危险作业审批表、动火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工作票。
3.6 构成立体交叉作业的,必须有具体的安全措施,长时间(超过1天)的检修清理作业,在每天作业前,项目安全负责人必须重新与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确认。每一个岗位(包括操作、检修、点检等)在每一项作业开始前必须对周围人员、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确认,确认没有危险方可作业。
4、过程控制
4.1 氧化铝厂全厂停汽检修
4.1.1严格按调度指令协调系统液量平衡和转移。
4.1.2各车间检修前要进行安全动员,对检修涉及的项目进行危险预先分析,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要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4.1.3严格遵守《氧化铝厂安全作业规程》和车间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每个作业小组,必须指定一名技术全面、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安全监督和协调工作。
4.1.4 任何检修项目作业前必须经过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确认和检修人员再次确认两道程序后方可开始作业。
4.1.5做好在线人员及相关设备的安全协调、溶出系统检修时,必须关闭相关部位的同位素放射源,检修后的试车必须通知调度室及相关车间岗位人员,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
4.1.6压力容器检修要重点做好泄压和排放料工作,拆卸过程要谨慎小心,不得一次性拆除全部螺栓,必须通过反复确认已无压、无料后再全部拆除,同时要切实做好有效的个人防护及监护工作。
4.1.7对密闭容器、管道、槽罐的物料状况判断不清或无法判断时,必须上报厂部组织协调解决,禁止昌险蛮干。
4.1.8检查、检修、清理槽罐、管道时,作业前要对系统做全面的泄放及安全检查和确认,在拆卸法兰、人孔作业中要高度警惕,要做到无压当作有压干、无料当作有料干,充分作好预防措施,拆卸时要按照安全作业程序和动作标准逐步松动,待槽罐、管道内料、压排泄完后方可全部拆除,同时要配戴好防护雨衣、胶鞋、面罩等防护用品。
4.1.9全体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安全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对人员、工具、材料、吊索吊具、焊接设备、起重设备、设施以及检修电源、手持电动工具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其安全性,特种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完成。
4.1.10 涉及上下、左右立体交叉作业时,作业程序、人员必须协调清楚,敲击扳手使用时必须采用绳索捆绑,防止意外飞出伤人。
4.1.11抓好各工序、场所、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特别是对跨工序管线进行改造或检修作业,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车间、岗位的协调与配合,同时严格做好卸压、排、放料工作。溶出、蒸发等系统酸洗作业时,特别要抓好隔离、放散、吹扫等安全技术措施。检修过程中临时增加项目和检修内容变更转移时,必须通知到相关的车间、岗位和部门并落实相关手续和安全技术措施。
4.1.12各作业人员必须遵章守纪和各现场、各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做好特殊条件下的通风降温工作,检修现场备好硼酸水,做好必要的应急措施。
4.2 焙烧炉系统停炉检修
4.2.1严格遵守《煤气生产、检修管理标准》、《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按照上述标准、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办好动火证并进行监督检查。
4.2.2焙烧车间按照总调、厂调指令的时间停炉,停炉前与煤气厂调度室、煤气防护站联系,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按焙烧炉操作规程停炉。
4.2.3停炉后待煤气厂对煤气系统调整完毕后,配合煤气厂对煤气的输气系统进行全面吹扫,吹扫时按煤气厂要求逐项打开所有放散阀。
4.2.4吹扫煤气设施时,车间派专人现场巡查,吹扫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焊机线和其他电气线路,焙烧炉40米内禁止动火,杜绝一切火源。
4.2.5吹扫结束后,由焙烧车间向煤气防护站提出申请,对焙烧炉系统作全面的一氧化碳含量检测和试验,重点对煤气总管、t12系统、v08系统、v19系统以及放散管路和检修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待焙烧炉各设施及作业环境经过煤气防护站技术认可后方可安排检修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4.2.6 检修作业前由焙烧车间打开各系统人孔,散阀残余物质并将设施内的易燃物清理干净,确认在动火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气体,检修人员方可动火检修。
4.2.7进入电收尘检查、检修前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由电气车间停电、对电晕极进行放电和接地,并将电收尘外壳与电晕极连接,由焙烧车间与煤气防护站联系,对电收尘内部作一氧化碳含量检测,经确认电收尘内一氧化碳含量低于30mg/m3(25.77pp),内部残料已排除干净,温度降至符合检修条件时,方可允许检修人员入内检修。一氧化碳含量检测不得早于入内前30分钟,并保证适当的通风条件。
4.2.8进入炉内,电收尘内进行检修的人员应作好个人防护工作,并给予良好的通风保障,检修动火中,每2小时,要求煤防站作一次检测分析。工作中断后,再次复工前30分钟内也要重新分析,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内部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 小时以上,并要求检修人员明了煤防站检测的数据并按下表中所示标准控制作业时间。
一氧化碳含量 lmg/m3=0.859ppm≤30mg/m3≤50mg/m3≤100mg/m3≤200mg/m3
≤25.77ppm≤42.95ppm≤85.90ppm≤171.8ppm
可连续作业时间8小时1小时30分钟15分钟
4.2.9焙烧炉作业现场作业的检修工作票、停送电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由焙烧车间办理会签,工作票的使用时间超过其票上限定的时间由焙烧车间负责联系办理延长或重新办理等手续,电气车间检修电气设备的停送电工作票由电气车间负责办理,但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事先征得焙烧车间的同意或通知焙烧车间有关人员。
4.2.10作业单位及检修人员未经许可,禁止在煤气设施上切割、敲打。高处管道、阀门以及设备内部作业,必须设置安全平台或系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必须二人以上进行,并设置可靠的联系信号。
4.2.11焙烧炉检修现场禁止吸烟。
4.3棒(球)磨机更换衬板
4.3.1检修前组织计控、电气、调度、安全、检修人员开好协调会,制定严密的组织措施、检修进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协调,保证安全措施的落实。
4.3.2检修单位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事先提交检修工作票,注明对所检修的设备及现场环境的安全要求,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落实,并在工作票上签字,检修人员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作业区。
4.3.3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在磨机检修前切断主机电源,关闭物料进口,并悬挂警告牌,同时用清水冲洗工作面,做好通风降温措施,待磨机表面温度至50℃以下时,方可允许检修人员进入磨机,作业现场要备好硼酸水洗液。
4.3.4通风设施必须安全可靠,安装牢固,风机正面必须安装网罩。磨机内检修照明必须使用12v安全行灯。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品。
4.3.5作业人员进入磨机后禁止开动“慢拖”,同时必须在“慢拖”开关上悬挂“禁止起动”的警告标志,配电室断电。如需开动“慢拖”,必须通知磨内人员全部撒出,并经过检查确认磨内、磨底无人后方可开动。
4.3.6磨内检修时,磨外必须有人监护。检修结束时,必须把当班拆下的衬板全部清出磨外。球磨机衬板拆卸时要同时拆除相应的端部衬板,保证作业过程安全。磨机底部必须进行有效的安全隔离,挂好警示牌,并采取壁垒措施,防止卸球卸衬板时砸坏磨底其他设备、设施,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4.3.7天车在使用前必须全面检查其安全性能,吊具、钢丝绳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钢丝绳必须在其承重范围内使用,吊运钢球、钢棒、衬板等物时,必须捆绑牢固,吊斗、吊钩下严禁站人,转动磨体时,磨机底部严禁站人,起重、指挥等作业必须由专业持证人员完成,在调运物件时要打铃提示,兼顾周围人员,不可用力过猛、速度过快,防止物件撞人。
4.3.8检修单位作业期间必须指派一人负责安全检查协调。设备所属单位,每班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检查、监督、协调安全工作。
4.3.9做好人员、设备、作业环境的组织协调,对作业中使用的工具、器材、吊索、吊具必须严格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
4.3.10筒体维修时,必须保证筒体内的强制通风,焊接作业必须在脚下衬垫绝缘材料,手持式砂轮机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4.3.11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作业现场要准备充足的饮水或清凉饮料。
4.3.12吊装机具在使用前做好安全检查,要求部件齐全、无损伤、转动部件灵活注油。
4.3.13吊装机具在磨机筒体上安装、拆卸之前,要做好人员安排:筒体上5人,其中4人同时平稳拉起或降落吊装绳,当遇到偏重时,另一人及时帮助,到位后插牢或抽上固定销子,同时筒体内有专人看护,机具下方不得有人。
4.3.14吊装机具安装完毕,应先试吊确认无误后再正式使用。
4.3.15正确使用机具:夹具限载300kg,不得超负荷使用,不可在多块衬板叠层下抽取另一块衬板,需将上面衬板移开后再吊。
4.3.16夹具要夹牢衬板再起吊。起吊时操作人员要站在安全位置,防止衬板滑落砸脚或起吊衬板的碰撞。
4.3.17衬板在运输时要兼顾周围人员,不可用力过猛、速度过快,防止衬板撞人。
4.4 检修作业结束要求
4.4.1检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员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4.2检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员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4.4.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4.4.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4.4.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4.4.6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4.4.7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4.8现场负责人要清点本单位参加检修作业人员。
4.4.9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检修产生的垃圾应按要求分类处理。
5、相关文件
5.1《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q/chalco-g*06a12--2004
5.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q/chalco-g*06a13--2004
5.3《煤气生产、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标准》q/chalco-g*06a15--2004
第11篇 自备电厂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厂营造和保持一个整洁、卫生、文明的生产环境,提高全厂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现场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状况,体现企业的管理水平,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形象的反映,也是企业员工基本素质的集中体现。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管辖区域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将所辖卫生区域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到班组、岗位,做到设备环境卫生责任到人。
第二章 各部门卫生区域划分
为明确全厂各部门卫生区域,保证安全文明生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监部在厂部2023年1月21日召开运行部、检修部、保洁队等单位进行卫生区域划分的基础上,于2023年3月对卫生区域划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修订。
第四条 汽机部分:
(一)运行专业:
1、汽机厂房零米所有门、窗台、卫生。玻璃
2、汽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转机卫生(含电机),汽机房各层电缆桥架卫生。
3、操作箱、配电箱、事故按钮和消防箱、灭火器等所有设备、器材外部卫生。
4、汽机8米平台所有设备卫生,汽机冷油器、汽机主厂房房顶卫生。
5、循环泵坑、循环泵入口水井、主厂房4.5管道间、4.5米加热器和油箱平台、滤油器,十二米平台、疏水扩容器和疏水箱、零米减温器和分汽缸,低位水箱和换热站设备、地面和门窗卫生。
6、汽机房零米至8米以下,12米平台等处钢梯、栏杆卫生;汽机房内3米以下灯具卫生。
(二)检修专业:
1、化水多介质、过滤器、阴阳床、混床顶部卫生
2、汽机主厂房及所辖范围内所有管道、阀门卫生。
3、汽机高中低压加热器和轴封加热器、主油箱、凝汽器、除氧器和连排扩容器及附属管道阀门卫生;除氧器平台照明灯具卫生。
4、汽机主厂房行车卫生;锅炉8米固定端14.5米#1机来汽门平台。
5、机力塔平台、楼梯、栏杆、管道卫生。
第五条 锅炉部分:
(一) 运行专业:
1、锅炉零米层门窗玻璃卫生(包括窗台)。
2、冷渣机、给煤机、返料风机(含隔音罩)、一、二级链斗机(含电机)卫生;一、二次风机和引风机(含电机)卫生。
3、锅炉专业辖区内配电箱、操作箱、就地事故按钮、检修配电箱等所有电气设备外部卫生。
4、燃油库地面卫生,燃油罐、燃油泵房设备、地面窗户卫生。
5、锅炉八米平台上方2米范围内管道阀门卫生,吹灰控制盘外部卫生。
6、启动锅炉房内所有设备、地面环境卫生。
(二)检修专业:
1、定排扩容器和空压机储气罐卫生。
2、锅炉主厂房8米以下及8米平台上方2米范围以外的所有汽(气)、水、风、烟、油等管道阀门卫生。
3、锅炉本体卫生(含各层平台、钢梯和电缆桥架、灯具)。
4、电除尘顶部平台、所有振打装置、零米仓泵间设备管道卫生,气化风机间所有设备管道卫生。
5、电除尘4.5米灰斗间设备卫生。
第六条 电气部分:
(一)运行专业:
1、0.4kv配电间、6kv配电间、化学变、输煤变、三号皮带配电室、除灰配电室、孤网高低压配电室设备外部和地面卫生。
2、#1、2发电机4.5米出线室、厂用分支和 pt间及空冷室,主厂房4.5米电缆夹层间、电子间内(含室外空调)、蓄电池室,柴油机房和柴油机及柴油罐、配电间等处设备外部和地面卫生。(护栏内所有地面、道路都包括在内)
3、35kv开关场内地面卫生,汽机a排墙外主变、厂高变区域环境卫生。
4、电气所辖区域内所有消防箱和灭火器及3米以下的照明灯具卫生。
(二)电气检修:
1、35kv升压站所有电气设备卫生。
2、起备变卫生,全厂所有厂用变压器、开关柜、配电屏(箱)、操作箱、就地事故按钮内部卫生。
3、输煤系统设备各控制箱、开关箱内部卫生。
4、距地面3米以上的照明灯具清擦。
第七条 化水运行专业:
1、化水间地面、门窗、设备、管道阀门、槽罐和转机(含电机)全部卫生。
2、生、消泵房、工业泵房、综合泵房地面、门窗、设备管道卫生,转机(含电机)操作箱、配电箱外部卫生。
3、锅炉8米平台东侧化学4个房间内门窗、地面、设备、管道阀门卫生、配电箱等所有电气设备外部卫生。
4、酸碱间地面、门窗、酸碱罐、计量箱、管道、卸酸、碱泵的卫生。
5、化学设备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器材卫生和3米以下照明灯具卫生。
6、化水楼一层制样机间、二层所用房间地面、设备设施、门窗卫生。
第八条 热工部分
1、工程师站内设备环境卫生、电子间盘柜内部卫生,集控室大屏幕内外卫生,生产现场所有热工盘柜、参数测点、探头、变送器、执行器、阀门电动头、接线端子箱内外卫生。
2、生产现场所有电动阀门、风门等的控制装置卫生,现场所有气动门、插板等的控制、传动装置卫生。
3、锅炉吹灰系统控制箱内部卫生。
4、全厂dcs系统所用电脑主机和接线卫生。
第九条 燃除运行专业:
1、1、2、3号皮带配电箱、操作箱、开关箱等所有电气设备外部卫生。
2、1、2、3号皮带地面、墙、窗户玻璃卫生,电缆桥架卫生。
3、燃除所属范围所有转机(含电机)暖汽和回水装置以及除尘设备卫生。
4、破碎机间、煤泥池间卫生,#2带头部西侧门外屋顶平台卫生。
4、除灰系统地面、墙、窗户及玻璃所有设备卫生。
5、空压机房内外设备系统以及地面和门窗卫生。(包括#5、#6空压机房内地面和门窗卫生)
6、燃除设备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器材和3米以下照明灯具卫生。
第十条 汽车队
1、车库、小油库、值班室、地面、门窗、墙面卫生,3米以下的照明灯具卫生。
2、所有车辆卫生,维修工器具卫生,配电箱、照明箱、开关箱外部卫生。
3、柴油机房外的输油泵和车辆加油机卫生。
第十条 保洁队区域
1、汽机0米、8米平台卫生,汽机主厂房和锅炉主厂房8米层门窗玻璃卫生(包括窗台)。
2、锅炉房0米、8米平台卫生,引风机房地面卫生及区域内门窗玻璃卫生。
3、汽机固定端和扩建端0米至33米楼梯、走道、扶手、墙面窗户卫生。
4、16米除氧间平台卫生,8米扩建端会议室内地面门窗卫生。
5、仓泵房0米、4.5米和气化风机房地面、窗户玻璃卫生。
6、主厂房卫生间、化水卫生间内部卫生。
7、化水会议室、厂部值班室内地面、门窗灯具卫生,化水楼梯间窗户。
8、厂区道路清扫,厂区所有空地杂草、杂物清理。
9、柴油机房、孤网院内地面卫生。
10、#1、2炉#1、2级链斗机地坑内地面、设备外部卫生。
11、锅炉给煤机出料阀下部卫生。
第十一条 后勤卫生区域:
1、公寓楼楼梯、门窗玻璃、卫生间、走廊(含暖气)、楼顶以及门前通道卫生,图书室和库房卫生。
2 板房院内、卫生间和各娱乐室以及浴池内门窗玻璃地面卫生。
3 员工餐厅、厨房、库房内部及周边环境卫生,制水间卫生(包括门窗
玻璃)。
4、食堂、公寓楼、平房、板房和浴池周边10米内卫生。
第十二条 其他:
1、各部门、机关各部室办公室内部、地面、门窗玻璃卫生由各部门自行清扫和保持。
2、化水车间东侧钢梯、门和检修部值班室内部卫生由检修部负责。
3、厂区前门卫值班室及周边卫生由保卫科负责(院外以办公楼前墙和西山墙为界,院内值班室周围三米以内)。后门卫值班室及边墙外道路卫生。
4、地磅房内外卫生由供应科负责。
5、煤场燃煤的堆放整理由供应科负责。
6、仓库内部卫生和材料的归类存放院内卫生以及院外,西至煤场防尘网,南至仓库后墙为界的区域卫生由供应科负责。
7、全厂各处消防器材、灭火器材由摆放处所卫生区域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清擦。
8、厂区柴油加油机房的卫生由供应科负责。
9、车队检修室及门前卫生(北至东西路,西至南北路)由车队负责。
第三章 对设备环境文明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不同设备系统所处的环境,卫生清扫清理和保持的难易程度以及不同设备对环境卫生的不同要求,制定有差别的设备系统环境卫生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对集控室、电子设备间、工程师站和孤网控制室的卫生基本要求是:地面、墙面设备内外无浮尘、无水渍和油渍,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定置要求摆放整齐,操作台、桌面、资料记录柜内外清洁,物品摆放有序。
第十五条 对汽机主厂房和化水间(含化水管辖的各泵站)、楼梯间、燃除控制室、电气高低压厂用段,蓄电池室、发电机pt室、厂用分支室、4.5米电缆夹层卫生的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积水、油,设备系统表面无灰尘和油污,门窗清洁无积灰,楼梯扶手、平台、栏杆无灰尘,电气盘柜内无积灰。
第十六条 对锅炉0米、8米以上各层平台(含钢梯)和引风机间、空压机间、气化风机间卫生的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积水、积油和积灰(渣),设备系统见本色、无明显积灰,电气盘柜内无积尘。
第十七条 对锅炉8米(含8米以上2米范围)的卫生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灰尘、无水(油)渍,设备系统无灰尘见本色,电气盘柜内无灰尘。
第十八条 对燃除输煤系统、干灰系统的卫生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积煤、积水和积油,设备系统表面无明显煤粉,电缆桥架上无明显煤粉,电气盘柜内无明显煤灰。
第十九条 对办公室、值班室、门卫室的卫生基本要求是:地面无灰尘、水渍,办公桌、椅、柜内外清洁,资料和物品摆放整齐有序,门窗无灰尘。
第二十条 对厂区内所有室外设备系统的卫生基本要求是:设备表面无明显灰尘油垢,电气盘柜内无积灰。
第二十一条 对厂区道路、场地的卫生基本要求是:道路整洁,地面无杂物杂草,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第二十二条 上述规定仅仅是对厂区各处文明卫生的基本要求,各部门可根据所辖范围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更加具体明晰的卫生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可根据所辖区域卫生状况的差异,对不同的设备系统和环境卫生规定清扫、擦拭间隔,如随时清扫、每班清扫、每日清扫、每周清扫、每月清扫等,并落实到班组和个人,做到勤检查、勤督促、勤考核。总的原则应该是:通过清扫或擦拭能达到基本要求,通过检查考核能长期保持基本要求。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文明生产反映了一个企业的工作作风和人员整体素质、代表了电厂的整体形象,为了在全厂建立一个文明卫生的生产环境,并能做到长期保持,必须有一个检查、考核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自己管辖的设备系统环境卫生区域应做到勤检查、勤整治、勤考核,以保持良好的卫生面貌。全厂安全文明卫生实行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除每周六下午的安全大检查外,安监部平时在生产现场巡视检查中随时抽查各处文明卫生的保持情况,并于每周安全大检查情况中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在安监部组织的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某一区域卫生状况出现滑坡或死角,通知卫生区域所在部门于24小时内整改,并在周检查情况中通报批评;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情况予以考核,每次每处罚款50元,考核至部门提供的责任专业或班组;当月同一专业或班组卫生区域出现2次及以上达不到基本要求的情况,在前一次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元的标准予以考核,同时考核部门或专业负责人50-100元。
第二十八条 由于设备运行中故障或泄漏直接导致某一处积煤、积灰或积渣等未能达到卫生基本要求,值班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中,专业应组织力量于24小时内予以清理达到要求,上述情况免于考核。
第二十九条 设备发生泄漏,检修部应在接到运行通知后立即组织消除,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一昼夜内处理完毕;遇有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应在每日早会上说明情况,否则考核检修部每次5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当生产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本制度某些内容不适应实际情况时,安监部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修订,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安监部
2023年10月21日
第12篇 热处理厂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为确保热处理现场清洁卫生,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我厂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1、 操作人员应注意防火、防毒、防爆、防烫、防触电,并要了解有关救护灭火知识,工作场地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 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任意离开岗位,有事离开,应向带班人交代清楚。
3、 工作前应检查电器设备、仪表及工夹量具是否完好,先开抽风机,工作完毕后,应做好场地及设备的清扫工作。关闭不工作的设备、照明电源。
4、 工作中使用和配制化学药剂和试剂时,应严格执行化学试验的安全操作规程。
5、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化学药品储藏室、发电机和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无杂物,不准堆放无关药品。
6、 应尽量采用无氰工艺。化学物品应有专人管理,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存放。
7、 工件进入油槽要迅速。淬火油槽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8、 使用行车(或单轨吊车)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执行有关行车使用的安全操作规程。井式炉的吊车应用防暴电机,钢丝绳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9、 各种废液、废料应分类存放,统一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入下水道和垃圾箱内,防止环境污染。
10、 工作中禁止向炉膛灌注规定外的任何液体,严禁将棉丝物、木碳、石墨及氰盐带入真空炉内。入炉工件、工具应干燥。
11、 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热处理工岗位资格,辅助人员必须具备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12、 接触保温棉的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衣袖、裤脚、领口要扎紧。
13、 热处理用电源,输出电线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用,满足用电需求。
14、 加热装置接线,绑扎时,应防止绑扎铁丝切入加热带(块)造成短路。接线头应用专用接线头,不得随意用它物替代。
15、 操作前要熟悉热处理设备使用方法及其它工具、器具。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合身的工作服、手套、防护眼镜等。禁止穿高跟鞋、拖鞋、凉鞋、裙子、短裤,以防发生烫伤。
16、 处理工件要认真看清图纸要求及工艺要求,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操作。
17、 学徒工操作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不得擅自动用各种设备。
18、 仔细检查测温仪表、热电偶、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是否完好。
19、 检查炉膛内是否有其它工件,炉底板、电阻丝是否完好。
20、 工件进、出炉时应断电操作,并注意工件不能和电阻丝相碰和接触。
21、 热处理仪表、仪器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整或使用。
22、 箱式电阻炉使用温度不得超过额定值。
23、 设备危险区(如电炉的电源导线、配电屏、传动机构及电闸等)不得随便触动,以免发生事故。
24、 凡经热处理的工件,不得用手去摸,以免工件未冷却而造成灼伤。
25、 操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整理工作场地,工具用具放好,定期清理炉内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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