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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范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61

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范例

第1篇 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范例

一、全矿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凡生产过程中需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时,对涉及工作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必须经三级(公司级)或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五、新调入矿的职工必须经过矿级、队(科)级、班组级等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其中井下新工人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60天,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新增地面工人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六、井下一般工种人脱产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0天。

七、调换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八、已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的在岗人员,每隔两年都要进行一次复训考核,并重新核发新证。

九、外来人员下井参观或实习,在入井前必须经过入井安全知识培训,其中下井参加者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下井实习者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十、对“三违”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和培训,原则上每月举办一次。

十一、职工学校是矿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专设机构,在每年12月份要组织编制全矿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经审批后组织落实,并由安监部门监督实施。

十二、各科队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根据生产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1)要抓好本单位的队(科)级、班组两级安全教育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四新”培训;

(2)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组织好班前会、班后会、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学习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和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要按时编制本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上报职工学校。矿培训计划下达后,要按时足额派员参加各类培训;

(4)要积极参加矿统一组织的各种统考、抽考、参加安全展览、安全知识竞答等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5)要做好本单位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及活动记录;

(6)建立上岗人员持证情况台帐,防止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现象。

十三、职工学校要对全矿各科队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各科队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1)不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或安全活动的。

(2)无故不按规定安排职工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的。

(3)强令未经培训职工上岗作业的。

十四、职工违反本制度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1)无故不服从单位安排参加职工培训的;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扰乱职工培训正常进行的;

(3)未经相应的安全资格培训,强行上岗的;

(4)屡次不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十五、职工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各科队培训组织情况。对无故不按计划组织培训或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的责任单位,依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与单位工资奖金总额挂钩。

第2篇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范本

一、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需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二、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

1、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基建的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矿安全监察处(站)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2、正副区(科)长、队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月;

3、采掘、通风、防尘、放炮、采区机电维修、瓦斯检查(监测)、电器设备防爆检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4、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包括至少20小时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新工人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5、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6、每隔2年,必须对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一次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三、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

2、干部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3、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4、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第3篇 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煤矿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紧密围绕煤矿安全生产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以坚持服务施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为宗旨;以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企业经营生产持续发展为目的,拓宽培训渠道,全面启动培训工程。本着创建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员工队伍,做好年度员工培训工作。

1、我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我矿的教育培训总体由矿长负责,矿长必须要确保教育培训资金的落实到位。培训具体工作由矿安全科组织,培训地点在矿会议室。

3、必须在年初制定好完善的教育培训计划,明确本矿的教育、培训的教师。对于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4、我矿必须随时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制定应变措施,及时与培训中心联系培训事宜。必须作到全部人员持证上岗。

5、职工的日常培训每年不少于20个学时,必须按职工的培训、教育计划严格执行。

6、采取多形式、多样化、全方位宣传教育。广泛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大力宣传各种安全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和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保证安全生产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对特殊岗位、工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 培训管理,提高专业技能。

8、将教育培训向生产过程延伸、渗透在班前会开展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在每天的班前会上对每个职工在上一个班的生产过程中,安全质量及操作上存在的问题,一一提出进行培训,让职工以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

第4篇 罪犯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安全技术培训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为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力度,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1、服刑人员要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类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监狱安全教育

(1) 对新入监的犯人进行入监教育时,必须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

(2) 教育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煤矿安全规程》各种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进行教育。使犯人从思想上认识和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3) 接受安培中心岗前教育,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才能从事特殊岗位作业。

监区安全教育

1、犯人分配到监区后,所在监区根据本监区的工作性质进行教育,时间不少于7天。

2、教育内容主要是学习本单位的各项制度和生产作业规程及本监区的事故案例,使犯人了解发生各类事故的主要原因及注意事项,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

分监区安全教育

犯人分到分监区后,要进行3天的遵章作业教育,学习操作规程使其了解作业规程的作用,然后要安排有经验的人员带领其熟悉现场情况,指导其操作。同时建立师徒合同,时间不少于4个月,确认有独立工作能力之后,方可单独作业。

1、参加特殊工种作业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条件。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持证上岗。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并对操作证书进行复验。

4、对于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人员,必须严格参加培训,违反规定的按《罪犯百分考核》有关规定扣罚。

第5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1 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 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3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

第6篇 矿区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1、对新招收的职工、新入矿的人员要结合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采用传、帮、带的形式进行生产技术培训,再次考试合格后,分配到岗位、允许独立操作。

2、矿区每月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操作规程、生产技术,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反事故技术或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技术。

3、负责组织,对重点专业工种、主要设备操作工以及使用新设备、新工艺等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及规程培训。

4、矿区每季度召开一次干部、职工安全技术课。

第7篇 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安全培训中心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职工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针,根据矿对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要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教学人员,并做到计划、大纲、教材、场地、教学设备和教学经费的落实。

5.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作计划、培训计划、经费计划、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编写补充教材、总结办学和教学先进经验等,都要提交中心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核批准。

6.专、兼职教师要具备现场工作经验,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做职工的表率: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

7.教师是办好安全培训的骨干力量。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他们创造好的教学工作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集中精神做好工作。

8.专、兼职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备好课、写好教案,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

9.专、兼职教师要如期完成教学任务,定期下矿实习调研。

10.培训人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技术培训知识,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团结同学,圆满完成安全技术培训任务。

第8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1 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 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3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

第9篇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一、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需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二、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

1、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基建的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矿安全监察处(站)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2、正副区(科)长、队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月;

3、采掘、通风、防尘、放炮、采区机电维修、瓦斯检查(监测)、电器设备防爆检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4、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包括至少20小时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新工人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5、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6、每隔2年,必须对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一次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三、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

2、干部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3、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4、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第10篇 x矿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煤矿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紧密围绕煤矿安全生产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以坚持服务施工生产经营为中心,以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为宗旨;以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企业经营生产持续发展为目的,拓宽培训渠道,全面启动培训工程。本着创建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员工队伍,做好年度员工培训工作。

1、我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我矿的教育培训总体由矿长负责,矿长必须要确保教育培训资金的落实到位。培训具体工作由矿安全科组织,培训地点在矿会议室。

3、必须在年初制定好完善的教育培训计划,明确本矿的教育、培训的教师。对于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4、我矿必须随时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制定应变措施,及时与培训中心联系培训事宜。必须作到全部人员持证上岗。

5、职工的日常培训每年不少于20个学时,必须按职工的培训、教育计划严格执行。

6、采取多形式、多样化、全方位宣传教育。广泛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大力宣传各种安全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和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保证安全生产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对特殊岗位、工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 培训管理,提高专业技能。

8、将教育培训向生产过程延伸、渗透在班前会开展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在每天的班前会上对每个职工在上一个班的生产过程中,安全质量及操作上存在的问题,一一提出进行培训,让职工以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

第11篇 空压机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生产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和增强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

2、通过培训后的作业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1)了解当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矿山安全条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3)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4)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悉地使用和操作、排除故障。

3、培训办法及任务

1)经晋城质量监督局培训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有资格进行操作。

2)经我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未经培训的人员严禁对设备进行操作。

第12篇 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和自主保安能力,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管理、培训、装备并重”的原则,安全培训必须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规定,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第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安监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编制安全技术培训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安监部对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司每年按规定提取培训费用,按时向集团公司教培中心拨款,保证各种培训正常进行。

第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安排认真搞好培训工作,除完成集团公司下达任务外,还负责各类小型设备、专用设备运转与维修人员,新工人和地面机电各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井下一般技术工种的培训考核;各基层单位根据公司安排,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承担技术工种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师资队伍实行专兼结合,兼职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师,必须是各单位主管技术员或具备中级以上技术服务人员,兼职教师以聘书形式聘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管理和组织管理。任课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学员学习必须有教材和讲义。各级举办的安全技术培训班必须达到规定的学习时间,安监部对培训时间,培训教学质量实现全过程监督检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考核发证。学员学习期间,严格执行学员考勤制度,学员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培训课时五分之一的,必须重新学习。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公司培训计划安排,选送学员进行培训和本单位按计划进行培训,少选送一人对单位罚款1000元,本单位培训达不到培训天数的,按培训总数每人每天罚款50元,达不到规定课时的,每少一课罚款20元。以上由人力资源部和安监部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严格培训后考核制度。各类安全技术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严格的考试和考核,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卷面成绩的80%以上计为合格,达不到者重新参加培训。考试试卷保留两年。

第九条  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井下工作人员和因工作需要临时入井人员,地面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达到本岗位安全技术要求,方可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不许上岗操作,不许指挥生产。班组长、区部长必须做到先培训,后任职,持证上岗。

第十条  集团公司教培中心培训的对象由集团公司教培中心考核合格后,在证书上签署培训考试成绩及意见,并盖章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审核验证,加盖公章后发放;公司和区部培训的对象由各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后,在证书上签署培训考核成绩及意见,并盖章报安监部审核验证,加盖公章后发放。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兼职岗位证书的发放。一般技术工种不得兼特殊技术工种岗位的操作,兼职岗位除基本工种外,最多不超过三个兼职岗位,兼职岗位证书不另行发放,但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班组长、区部长岗位不得兼任。各级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两年。两年后重新参加复训与考核,对原有证书审核验印。

第十二条  各岗位工人有权拒绝安排的无证岗位的工作,凡接受安排的按无证处罚,对安排无证或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的,要追究安排者或分配者的责任,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人力资源部都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组织培训和教学,凡不按规定组织教学,不认真备课和讲课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罚款。对兼职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要求的,给予兼职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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