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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66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第1篇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一、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需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二、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

1、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基建的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矿安全监察处(站)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2、正副区(科)长、队长、班组长、矿山救护和安全检查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5个月;

3、采掘、通风、防尘、放炮、采区机电维修、瓦斯检查(监测)、电器设备防爆检查、爆破材料管理、提升运输各类司机、信号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4、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包括至少20小时的急救知识教育和井下参观、现场实习)。新工人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5、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以及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6、每隔2年,必须对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一次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三、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定等;

2、干部必须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矿井灾害发生规律、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3、工人必须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了解有关的事故发生预兆,学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学习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和排除故障的方法;

4、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第2篇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使培训工作走向正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现作如下规定:

1、本制度规定必须培训的人员:

(1) 新招收进矿的新员工;

(2)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

(3) 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4) 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

(5) 下岗转岗再就业人员;

(6)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培训的有关人员。

2、每次培训,各有关区队、科室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安监站以便安排培训。

3、凡矿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区队、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将培训名单报送到安监站的,罚款该单位100元;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罚款个人每次10元,迟到、早退的罚款个人每次5元;该单位送培人员,每次上课缺席超过20%,罚款该单位50元。

4、承包队有新民工来矿工作的,必须及时将名单报安监站安排上岗培训,私自下井,一经发现,罚款承包队500元/人。

5、特殊工种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操作罚款30元,已培训合格,但无证上岗的罚款10元。

6、工种调换时,劳资科必须将名单报到安监站,接收单位安排上岗前必须先送培训,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岗作业。

7、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核要经主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安监站、培训部门存档备案,并通知培训人员所在单位。

8、新招进矿的承包队或民工年内初次一次性培训,经费由矿方负责,承包队年内因人员变换,补充人员的培训经费由送培单位支付。

9、矿举办的培训班,送培的区队、科室必须由一名副职以上领导带队,送培民工必须有该队带班以上人员带队培训,否则罚款单位正职领导、区队负责人30元。

第3篇 区队职工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搞好区(队)安全生产和思想建设的重要保证。为此,必须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安全技术理论知识教育;安全作业技能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安全教育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一、区(队)安全教育。是指对新职工或在本矿井内调动工作的职工被分配到本区(队)后所进行的安全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1、本区(队)的生产特点和基本;

2、本区(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

3、本区(队)的生产系统、机械设备状况、危险区域,以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

4、本区(队)的安全生产情况和问题,以及预防灾害和事故的措施。区(队)安全教育结束后,由区(队)安全或安监部门对他们进行考核,合格后,再分配到班组进行现场岗位安全教育。

二、班组岗位教育。是指对新职工或本矿井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分配到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主要有:

1、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

2、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

3、本岗位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及安全装置、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4、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

5、本岗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三、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即对全体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的全员性安全教育。要使区(队)职工真正重视和实现安全生产,还必须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其方式方法很多,一般有:

1、班前会安全讲话;

2、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

3、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学习会;

4、施工或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和注意事项交底;

5、复工前再教育;

6、组织专题安全技术知识讲座。

此外,还可以利用板报、墙报、事故现场会、放映录相等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职工脱产轮流培训教育

这是按规定和要求,安排职工脱产到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接受知识更新和系统的安全技术教育。区(队)除自身带头接受培训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区(队)职工去学习。

五、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

对特殊工程的职工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许上岗操作,如放炮员、绞车司机等。对特殊工种的教育可采用业余时间集中学习的办法进行,其特点是面广、实际、及时,也可采取脱产到培训中心培训,其特点是学习集中,能系统地学习,人数有限。

六、开展安全竞赛和进行安全奖惩

在区(队)内开展安全竞赛,如安全知识问答,创无事故竞赛、操作技术表演,安全工程质量达标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奖惩,是促使职工实现安全生产,获得安全知识,提高技能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安全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

搞好安全生产教育的关键是:一是区(队)长重视并认真抓;二是依靠群众人人管;三是安全教育必须用制度给以保证。

第4篇 职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加强职工安全管理,特制定“九禁止一注意”如下:

一、 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违者罚款200元。引起火灾的负完全责任,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严禁酒后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三、严禁在操作过程中戴手套,违者罚款200元。

四、严禁不戴安全帽、不戴防护镜进入车间,特殊工种必须戴防尘口罩,违犯一项罚款20元。

五、严禁衣冠不整进入车间。不准在车间内穿凉鞋、拖鞋,不准在车间内不系上衣钮扣,女职工不准把长发披散在安全帽外。违犯一项罚款20元。

六、严禁在车间内串岗、打闹、打架斗殴,串岗打闹者违者罚款50元,打架斗殴者违者罚款200元。

七、严禁不经车间主任许可随意操作设备,违者罚款50元。

八、严禁在车间内私拉乱扯,违者罚款50元。

九、严禁带非工作人员进入车间,违者罚款20元。

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纪律,确保路上安全。

第5篇 职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安全权益维护工作,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采取措施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及《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现场协助抓好群众安全生产,搞好群防群治,依法监督各级行政领导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参与改建、扩建、工程的验收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制止作业和督促纠正。

2.按照《工会法》、《企业法》、《劳动法》等法规,赋予职工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安全奖罚、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

3.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在维护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4.全面推进工会劳动保护机制建设,劳动保护工作机制以“六个载体,双基建设”为主要内容,“六个载体”即:“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安康杯”竞赛、职工代表大会保平安、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等企业职工安全文化系列活动、高层次源头参与和强化日常监管,“双基建设”即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要依据机制建设要求,制定并逐步完善配套的制度、台帐,努力实现劳动保护各项工作的闭环管理,妥善做好原始记录、电子文档和音像等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持续改进工会劳动保护的工作机制。

5.坚持依法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以下简称“监控法”),并以之为龙头,充分发挥“危险源(点)警示卡”等有效载体的积极作用,发动职工广泛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推动企业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整改,有效监控企业危险源(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群众对事故的防范能力。

6.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企业工会参与讨论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要普遍开展“职工代表大会保平安”活动,推动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重点落实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包括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的知情建议权,对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协商共决权,对执行《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专项合同情况的检查监督权。要建立健全职代会劳动保护专门工作机构,正常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等活动,加强中期管理,督促职代会有关劳动保护的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7.充分发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等民主管理制度在基层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就保障安全投入,改善生产环境,加强培训教育,落实劳动保护待遇等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开展劳动安全卫生“要约”行动,规范集体协商的程序,实现充分的交流沟通,规范集体合同中劳动保护的条款,从企业实际出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加强集体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兑现。推动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

8.督促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9.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着力于职工安全意识、安全理念、安全技术、安全能力的提高,激发职工群众的主观能动作用,奠定职工群众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为实现企业安全提供最坚实的基础和最可靠的保证。将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目标纳入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加大工作力度,注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突发事故的处置方法的系统教育,提倡培训方法的多样化,严格考试,保证培训的实际效果,进一步完善职工培训的工作机制。

10.组建群众安全监督网络、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督促职工按章作业、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不断强化日常监管,从源头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项调查研究,向上级工会组织反映企业劳动保护的实际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及时汇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支持,争取解决。

11.及时上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报告,旗帜鲜明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负有责任的领导人,提出处理意见,维护职工,特别是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12.工会全过程参与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体现法律法规赋于工会劳动保护的职权和工会劳动保护的特色。

13.要深入井下现场,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面对面指导工作,帮助基层连队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给予调解、仲裁乃至法庭诉讼的法律援助。

第6篇 机电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1、机电工区要编制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脱产培训,定期组织技术比武。

2、机电工区每月组织培训天数不得少于10天,参加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月必须组织不少于4小时采掘队长机电一般常识的培训工作。

3、机电工区每月要组织一次井下各队组的队长、机电队长和未参加专业培训的2名机电职工进行专业知识、机电管理常识考试并考核通报。

4、各单位要组织开展每周一题的机电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并于员工工资挂钩进行经济考核。

5、 每半年由机电工区组织一次机电职工机电技术比武和由队长参加的机电智力竞赛活动,并进行考试,考核结果和单位经济责任制挂钩。

6、机电工区要建立机电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要记入培训档案考试成绩要反馈回各单位,各单位要按分数进行考核本人。

第7篇 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保障制度

1、目的

确保职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保证职工在安全状况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保证职工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夏河祁连山安多水泥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4、名词解释

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是指公民受安全、职业卫生等相关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负责在公司内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司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5.2安全处

5.2.1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5.2.2负责监督检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对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治理措施。

5.2.3负责定期对生产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

5.2.4负责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和处理。

5.2.5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督促职工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5.2.6负责做好职工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安全、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3维修部

5.3.1负责对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治理,并提出整治方案。

5.3.2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作业场所从工艺、技术上加以改进。

5.3.3负责对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的工程项目优先考虑安排。

5.4综合办

5.4.1负责本制度归口管理,组织实施并日常监督。

5.4.2负责制定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和计划、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等。负责职工的体检和健康监护,按标准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5.4.3负责组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鉴定。

5.4.4负责机构设置和岗位定编,按照工作强度、工作性质合理安排人员。

5.4.5负责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5.4.6负责对职工和单位报送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进行汇总,协调相关部门逐项解决。

5.5各部门

5.5.1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5.5.2负责根据公司年度职业性健康体检计划,组织职工到祁连山职工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5.5.3精心组织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卫生标准。

5.5.4在发生安全、职业危害事故时,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5.6工会

5.6.1负责收集、反馈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安全问题。

5.6.2负责代表职工提出在安全生产中反映的有关安全问题。

5.6.3负责确保职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

5.6.4负责保证职工在安全状况异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

5.7职工

5.7.1负责学习和掌握相关的安全、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等知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5.7.2正确使用、维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管理要求

6.1职工信息收集与反馈

6.1.1以公司基层工会小组为单位,做好职工有关安全、健康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工作。

6.1.2收集方式如下:

6.1.2.1在召开班前会、班组安全学习、职工汇报会议时,由班组长或者职工代表进行收集相关信息。

6.1.2.2各部门在召开部门内部会议、安全学习会议时,由部门负责人进行收集相关信息。

6.1.2.3各工会小组组织征集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职代会职工代表的提议。

6.1.3收集频率

6.1.3.1班组长应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填写《职业健康安全抱怨受理单》,每班班后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

6.1.3.2部门负责人应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填写《职业健康安全抱怨受理单》,每月汇总后报送工会。

6.1.3.3个基层工会小组每年在公司职代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向职工征集意见或建议,填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汇总后后报送工会。

6.1.4职工所提出的安全生产事项,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6.1.5班组解决的在班前会上反馈,部门解决的在部门会议上反馈,公司解决的在公司职代会上反馈。各种意见建议均以《职工建议报怨处理单》的书面形式反馈并进行公示。

6.2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6.2.1职工的权利

6.2.1.1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6.2.1.2有获得安全、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等保护的权利。

6.2.1.3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2.1.4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

6.2.1.5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

6.2.1.6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紧急避险的权利。

6.2.1.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2.1.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6.2.2 职工的义务

6.2.2.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2.2.2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与培训的义务。

6.2.2.3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6.2.3以下活动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6.2.3.1新职工入公司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以及调换工种时未经同一级别安全教育的职工,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6.2.3.2特殊性作业或危险作业前,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未设安全监护人员或作业人员不清楚作业程序、预防事故的方法和措施,无操作证等,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2.3.3在各项作业中,凡发现作业指挥者不按安全规定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错误指挥、错误指令,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2.3.4凡登高作业(超过地面2米以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安全用具不全,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6.2.3.5凡各种运转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过载装置等不健全或有缺陷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2.3.6凡岗位人员有直接伤害人身安全或近期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隐患,经本岗位职工提出,未及时(24小时以内)解决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岗位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6.2.3.7凡大中修作业,原有的安全设施受到破坏,施工后未能恢复,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作业。

6.2.3.8作业现场无照明或有障碍物堵塞安全通道的,对作业人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作业人员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如当班内不能及时解决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及未改善现场条件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2.3.9对于违章指挥职工冒险作业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任何人均有权越级上报直至公司领导。

6.2.3.10对于班组长以上干部当班喝酒或酒后上岗,或私自开车,职工有权拒绝其指挥,并有权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有权要求对其进行违纪批评处理。

6.2.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6.2.3.12当职工做出拒绝操作时,部门领导要立刻重视此项作业,发现作业的危险性,并及时指派相关人员解决,如果单位不能解决,应上报公司安环处。

6.2.3.13出现的拒绝操作,各处室、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原因,给予合理的解释。

6.3职工参与

6.3.1职工应积极参加下列安全生产活动

6.3.1.1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和。

6.3.1.2部门、班组的安全活动。

6.3.1.3周四安全学习。

6.3.1.4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意识提升。

6.3.1.5应急演练活动。

6.3.2下列安全生产活动应有职工代表参与

6.3.2.1任务分析活动的回顾。

6.3.2.2设计与流程变化评审。

6.3.2.3当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的变化管理评审。

6.3.2.4安全手册更新。

6.3.2.5安全生产会会议。

6.3.2.6与外部权力机构沟通安全生产事项。

6.3.2.7每年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6.3.2.8相关安全过程的行动。

6.3.2.9变化管理的评审和回顾。

6.3.2.10参与安全问题的调查。

6.3.2.11事故、事件调查的回顾。

6.4保障措施

6.4.1工会对收集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应及时督促维修部制定出整改和解决的方案,并跟踪落实。

6.4.2采用问题解决小组的方式来处理安全问题,并对问题解决小组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6.4.4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6.4.5各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6.4.6工会应代表职工向单位或有关方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6.5培训教育

6.5.安环处应按照《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要求做好新职工的入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的相关内容。

6.5.2安环处应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6.5.3培训需求的识别应针对所有职工和所有作业过程,并充分考虑以下内容。

6.5.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6.5.3.2职工和管理层的意见和建议;

6.5.3.3技术发展的需要;

6.5.3.4变化管理的要求;

6.5.3.5风险评价结果;

6.5.3.6相关方的要求。

6.5.4培训科应定期对职工代表进行相应的培训。

6.6健康监护

6.6.1综合办应根据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6.6.2综合办应当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6.6.3综合办应当为员工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6.6.3.1员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6.6.3.2员工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6.6.3.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6.6.3.4职业病诊疗资料。

6.6.3.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6.6.4综合办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6.6.4.1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6.6.4.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

6.6.4.3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6.6.4.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6.6.4.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6.6.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6.5.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6.6.5.2员工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6.6.6发生工伤事故,部门管理人员在10分钟以内向综合办报告,综合办及时工伤职工的申报材料上报社保部门,按期对职业病、工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

6.6.7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综合办进行机构设置和岗位定编,按照工作强度、工作性质合理安排人员。

6.6. 8综合办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6.6.9综合办对职工和单位报送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进行汇总,协调相关部门逐项解决。

6.6.10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综合办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7、奖惩

7.1在每季度评选中,对员工安全健康权益保障中成绩突出的班组长,给予奖励200元。

7.2在每年度评选中,对员工安全健康权益保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奖励1000元。

7.3在召开班前会、班组安全学习、职工汇报会议时,班组长未收集相关信息者,考核责任人50元。

7.2各部门在召开部门内部会议、安全学习会议时,部门负责人进行未收集相关信息者,考核责任人100元。

7.3公司各基层工会小组每年在公司职代会期间,未组织职工代表向职工征集意见或建议者,对基层工会负责人考核200元。

7.4公司工会委员不按期将职工征集意见或建议的解决情况进行反馈一次者,对工会委员考核200元。

8、相关文件与记录

8.1《职工建议报怨处理单》

8.2《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

8.3《职业健康安全抱怨受理单》

第8篇 职工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工培训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不断提高职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满足和鼓励职工立足岗位、钻研技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制水职工为宗旨,对职工进行业务技术、操作技能、团队精神、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条 职工培训工作分为厂级培训、车间培训和班组培训三个组成部分。厂人力资源干事负责开展职工培训工作,各车间(班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职工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培训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厂人力资源干事负责开展职工培训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

1、制定职工年度培训计划,编写培训计划书;

2、组织和督促各车间开展职工培训,加强职工培训管理;

3、适时评估培训效果,修改培训计划,改进培训工作方法等;

4、 组织本厂职工参加上级部门的培训,并向上级部门反馈培训信息。

第五条 各车间(班组)应有专人(车间主任和班组长)负责职工培训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

1、制定、落实本车间(班组)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2、开展职工培训,加强车间(班组)职工培训工作管理;

3、组织本车间(班组)职工参加上级部门的培训,并向上级部门反馈培训信息。

第三章 岗前培训

第六条:凡是新职工,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分为厂级岗前培训和车间(班组)级岗前培训。

第七条:厂级岗前培训是为了让新职工对本厂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及规章制度有全面的认识。组织对新职工进行制水工艺、安全生产、职工职业道德、厂规厂纪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八条:车间(班组)级岗前培训是岗前培训工作的核心,是新职工学习掌握本岗位知识的重要阶段。为了培养优秀的职工,各车间(班组)应对新职工进行岗位职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及岗位现场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新职工在岗培训时间为6个月,培训期间,不得安排新职工单独上岗作业,厂人力资源干事应对车间(班组)级岗前培训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九条:岗前培训结束后,厂人力资源干事负责进行严格的转正定级考核。各车间(班组)负责工作态度方面的考核,考核成绩占40%;厂人力资源干事负责岗位技能考试,考试成绩占60%。对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工资转正及上岗。

第四章 在岗培训

第十条:在岗培训的原则是对在岗的职工进行岗位知识培训,包括岗位技能培训、岗位职业道德培训、岗位安全知识培训等。围绕制水生产组织开展的各类在岗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在岗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组织岗位技能等级培训鉴定,实现在岗生产工人全部持证。

1、凡是从事维修电工、维修钳工、变配电工、净水工、机泵运行、水质检验、制水调度的职工,应参加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岗位技能等级培训,并接受本岗位技能等级鉴定。

技能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参加初级技能鉴定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或同等学历,在本岗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或累计工作五年以上;参加中级技能鉴定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或同等学历,在本岗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或取得本岗位初级等级证书满三年;参加高级技能鉴定应具备本岗位中级等级证书满四年。

2、厂负责职工教育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安排,组织各车间符合技能等级鉴定条件的职工参加技能等级培训鉴定,并做好职工培训记录。各车间必须安排符合技能等级鉴定条件的职工参加技能培训。

3、对待岗一年以上或转岗的职工,上岗前应重新组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职工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纪律,认真学习,达到鉴定目标。对无故旷课、缺课、迟到的参照《制水部劳动纪律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生产工人的整体素质。

1、从事维修电工、维修钳工、变配电工、净水工、机泵运行、水质检验、制水调度的职工,都应参加 和公司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

2、 每2—3年组织一次岗位技能轮训,保障职工业余时间能接受本岗位技能培训。

3、 鼓励职工跨岗位学习,提倡各岗位职工之间相互学习,并在工作上优先安排综合技能水平高的职工。

第十三条:举办专题讲座或现场培训。

1、引进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职工进行培训,职工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车间在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之前,必须及时向厂人力资源干事提交培训需求书面报告。

3、人力资源干事将根据各车间提交的培训需求书面报告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题讲座或现场培训,培训结束,组织必要的考试。

第十四条: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制度。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目前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以下工种:加氯工、值班电工、维修电工、电(氧)焊工、(兼职)起重工、(兼职)厂内机动车辆驾驭。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厂及各车间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稳定,避免频繁调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

4、各车间内部增减、调动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先向厂人力资源干事室报告,经集团公司组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厂人力资源干事室和生产技术室每半年应检验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级部门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必须转离特种作业岗位。

第十五条: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1、按照上级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 凡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2、继续教育培训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除政工类专业人员学习公共课外,其它专业人员必须学习公共课和专业课。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时数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时数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

3、根据每年培训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并做好详细的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本单位的培训安排,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达到培训要求,对不愿意参加培训者,专业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对课时不足或达不到培训要求者,当年不予申报职称。

第十六条 厂人力资源干事室协助有关部门分阶段、分工种开展各类岗位练兵、岗位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职工学技能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各车间应开展各类在岗培训。

1、各车间职工直接从事本车间的生产,是各项生产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各车间必须对他们进行岗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应具针对性、实用性,着力解决职工安全生产所急需,注重培训的实际效果。

2、各车间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职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岗位技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人力资源干事负责组织对各车间的培训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指导,对无培训计划或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厂将依据有关制度对其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3、督促各车间(班组)开展岗位学习或岗位培训。各车间(班组)每月必须开展一次岗位学习或培训,如开展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技能等,厂人力资源干事应检查各车间(班组)学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

4、各车间可配合厂部开展各类岗位练兵、岗位技能比武等活动,在职工中不断营造学技术、比技能的良好氛围,提高职工学习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厂人力资源干事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

第9篇 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公司关于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再培训的规定》

1、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煤矿矿长。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煤矿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煤矿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等负责人。

3、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经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省煤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具有任职资格。

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煤矿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省煤监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所有单位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进行安全资格再培训。

6、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再培训工作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

7、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再培训由各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

二、《公司关于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办证

1、培训

各单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按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培训、复训计划组织培训、复训。各生产矿井确因工作需要,急需增补特种作业人员,可由各煤矿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培训计划,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统一安排培训。

2、考核

(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一律坚持教考分离原则。

(2)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机考和笔试:井下电钳工、瓦斯检查工、采煤机司机、井下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员等六大工种实行机考,六大工种以外的“其他”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绞车操作工、综掘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信号把钩作业工、主要通风机作业工、防突作业工、监测监控作业工、瓦斯抽放作业工、井下变电作业工、主排水泵操作工、压风机操作工、电气防爆检查作业工、矿灯充电作业工、耙岩机操作工、测风测尘作业工、电机车操作工等十六个工种实行笔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推进机考。

(3)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3、办证

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报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到省有关部门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办回证件后及时通知送培单位取证。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排使用及管理

(1)生产区队必须合理安排使用特种作业人员,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上岗,凡发现职工持无效证件或持非本岗位有效证件在本区队特殊工作岗位上岗者,按“三违”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接受与自己所持证件不符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否则视为违章作业。

(3)各生产区队必须对本区队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台帐,设置专栏上墙,进行牌板化管理。

(4)因工作需要、人员紧张,可实行一人双证(或多证)培训,确保动态持证上岗。

(5)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工资部门调整或调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职教部门允许,并办理培训档案移交手续。

(三)处罚

(1)各生产矿井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100%的持证上岗,本单位必需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使用管理办法,对违规者进行从严处罚。

(2)发现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者,按上级或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对违规安排特种作业人员者或违章接受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处罚当事人1000元罚款。

(4)对未经职教部门允许随意调整或调动特种作业人员,一次处罚当事人1000元罚款。

三、《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审批手续》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明确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相关部门是集团公司对外、对内日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联系和管理部门。

2、特殊情况需增加、减少、提前或延迟的培训,坚持“每办必审”的原则,必须在改变计划10日前以邮件或书面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审批并备案后,方可实施。属集团公司培训权限范围内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集团公司权限范围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须赴集团公司以外培训的,由单位填写《外出培训申请表》,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集团公司机关部室外出培训,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签字方可办理。

4、有关领导及部门应严格把关,认真区分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与日常学习、会议的区别。凡各单位日常的会议学习,每周的安全活动,外出参观考察等等均不列入审批范围。

四、《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坚持逐级考核、教考分离的原则。即:按管理权限,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复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由贵州省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命题、颁证,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受其委托后负责监考、评卷、办证;各生产单位煤矿其他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复训)的考核,由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命题、监考、办证,不属集团公司权限范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2、各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必须做到“每培必考”,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学习质量。

3、煤矿从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

(1)各生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为从业人员实际操作考核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操作岗位人员实际操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工作。

(2)各生产单位在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时,除按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外,还要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按不低于培训考核总分的30%记入个人培训档案,并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备案。

(3)各生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分工种制定出实际操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报集团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部门备案。

(4)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可参加理论考试,对实际操作和理论考试“双合格”者,方可办理相应上岗操作人员资格证书,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办理。

(5)对已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达到复审期限的人员,在组织复训时,必须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五、《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基本形式的规定》

1、安全教育培训必须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实践学习的比重不低于30%,并纳入“每期一主题”活动。

2、各单位在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对每一期培训班除正常课程安排外,均需设立本期的一个针对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案或提升职工实际动手动脑能力的“主题”。主要内容如下:

(1)中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的各项指示决议,规章制度在本单位执行落实的情况及建议;单位管理中值得推广借鉴的做法或应该吸取的教训;针对某一项共性问题的解决方案等等。

(2)基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本单位对企业各项制度、规定、措施执行落实的具体情况和打算;执行力情况的培养和锻炼;单位具体工作的创新做法;单位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主观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等。

(3)班组长参加的培训:本班组管理中的好做法或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如何成为一名让领导放心、职工服气的班组长;职工中存在的意见及建议等等。

(4)特种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培训:本专业、本岗位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某一项常见或重要的专业技术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熟练掌握某一项或一种技能等等。

(5)一般从业人员参加的培训:熟练掌握某一项或一种技能或方法;针对某一个安全生产具体问题的办法等等。

(6)新工人参加的培训:自身在煤矿从业想要达到的一个理想目标(经济、地位、修养等)及步骤打算;对单位各项安全管理的建议。

3、“主题”内容作为每一期培训的考核内容,分值不得低于考核总分的30%。“主题”的考核可以是实践操作、理论探讨、方法交流、工作方案、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必须是实际工作中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对工作有具体实际意义。各单位职教部门在每期培训前要广泛地、有针对性的地征求“主题”,做好考核准备。同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主题”活动成果的运用工作,促使活动取得最大效果。

4、授课时间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脱产或业余时间进行,必须保证授课学时。

六、《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办班纪律》

1、必须建立以下各项纪律及奖惩措施

(1)考勤纪律;

(2)卫生纪律;

(3)课堂纪律;

(4)考试纪律;

(5)设施设备使用纪律;

(6)职工培训考核奖惩办法;

(7)其它应该规范完善的纪律。

2、教师纪律要求

(1)各单位聘请的专兼职教师及所在部门必须服从各单位授课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延误授课。

(2)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写出授课教案或课件。授课内容必须理论联系实际,严禁照本宣科;必须每课必备,严禁马虎应付。

(3)教师必须认真授课,保证学员掌握要求的内容。

3、班主任纪律要求

班主任必须保证办班质量。作到办班人数、课时、教师、管理、考核、档案到位。

七、《公司职工证件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证件管理遵照“分口集中管理的原则”。

1、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由单位职教部门负责管理。

3、公安部门办理的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证件,由单位保卫部门管理。

4、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资格证原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职教)统一管理,各单位职教部门留存复印件。

八、《公司职工教育培训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资料档案管理,便于了解职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进一步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管理的标准化。

(一)对职工教育培训资料档案的内容要求

1、建立在职职工个人培训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职工本人自然情况;

(2)职工接受培训情况登记;

(3)职工工种更换情况记录;

(4)职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方接受何培训;

(5)学习内容;

(6)各种成绩;

(7)证件编号。

2、办班资料档案,一班一档,主要内容有:

(1)办班通知;

(2)办班审批表;

(3)规定学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4)课程表;

(5)教案;

(6)学员考勤表;

(7)学习成绩册;

(8)考试试卷;

(9)培训班反馈表;

(10)监考记录。

3、年度培训计划、年度办班台帐。

(二)管理办法

1、各二级单位办班档案和职工个人接受培训档案均由各二级单位妥善保存管理。

2、集团公司部门办班资料档案由人力资源部和承办单位分别负责保存管理,但必须将二级单位来接受培训人员的成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所在单位,便于及时记录入档,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

1、职工个人培训档案,保存至该职工退休。

2、单位办班资料档案,一般保存五年(备查)。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起执行。

第10篇 通防区职工安全教育学习制度考核办法

1、学习期间应认真听讲,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开会场,否则罚款20元。

2、有事要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的人员,罚50元,迟到,早退的罚30元。

3、保持室内清洁,不得随意乱丢杂物或随意吐痰,违者罚款20元。

4、不得在会议室内吸烟,违者罚款50元。

5、在学习期间,手机必须达到振动或关机,凡手机铃响者,罚款20元。

6、对于矿全员培训考试、自培、矿培教育考试,凡考试不及格人员依照矿标准给予100元的处罚,进行停班学习,并进行补考。

7、每次学习培训对笔记不规范,不记录的给予50元处罚。

8、对参加培训积极,表现优异的职工,在评先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对在参加各项技术比武,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的给予50---300元奖励。受到奖励的区将对等进行奖励。

第11篇 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1、矿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办事处和公司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及阶段培训任务,制定和下达矿培训计划,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2、各单位应根据教育培训中心下达的培训计划通知,按时派人参加办事处和公司的培训,无故不派人参加培训的,每缺1人扣10分。

3、各单位和机关职能部门需办培训班的,应于办班前5天提交办班申请,经过培训中心批准后办班。

4、各单位接通知后必须无条件派人参加举办的培训班,无故不参加者,少1人扣5分,扣支书、队长各2分。

各单位值班干部接到违章学习班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违章人员的工作,并负责通知到本人按时参加学习班。值班干部安排其工作的,对其扣5分。违章人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班,每推迟一天扣5分,以此类推。

5、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矿每月有计划地按工种对井下单位各个岗位进行培训,对特殊工种的培训,做到每人每年一次。

6、凡参加培训的工种不对、当年重复培训或冒名顶替者要及时更换,并扣5分。

7、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如因旷课、迟到等违纪原因而未结业者,不准上岗,并对其扣5分。

8、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要如实记录在学籍档案中,及时向培训单位进行通报,并全矿公示。

第12篇 职工安全风险金制度

一、总则

1.1目的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员工安全生产参与感与执行力,确保公司安全目标实现,发挥安全生产及奖励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人员安全风险保证金及考核兑现。

二、保证金的缴纳

2.1 公司纳入安全风险保证的人员,安全风险保证金由安全环保部每月月底至次月初列出本月明细单,财务部从工资中一次性扣除,建账保管。

2.2 职工家属中指定一名直系亲属,(按照:夫妻优先、父母其次、家庭成员次之的顺序,双职工必须父母),办理一张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并由安全环保部登记建档,用于职工安全风险金的发放。

2.3安全风险金的扣除金额为:

管理
副总经理部长/副部长主管/副主管,科长/副科长,安全管理人员
500元400元300元
工艺
班长主操外操司炉化验
200元150元100元

三、保证金的发放

3.1月度无安全生产事故及“三违”情况,按照三个月为一轮,即:首月返还本金,次月返还本金+本金的50%,第三个月返还双倍本金的模式发放安全风险金。

3.2如个人月度出现安全事故、人身伤害及“三违”,情况时,按比例扣除个人本月安全风险金或全部扣除,如出现较大安全事故或涉及人数较多时,追究相关责任人,依次扣除相关人员安全风险金。

3.3年度无安全生产事故及“三违”情况,个人通过年度安全考核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本年度12月份安全风险金除按照规定享有本月的返还外,另按照单月本金数量进行双倍奖励.

3.4未完成年度安全目标或年度累计发生安全事故、“三违”,依照比例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

四、管理内容

4.1公司实施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执行“权、利、责”于一体,行为考核,亲属参与制度。

4.2各部门严格执行发生事故安全风险保证金扣除办法,由各部门每月月底至次月初上报风险金考核,由安全环保部监督执行,部门漏报、未报、谎报情况由安全环保部连同责任人一同考核。

4.2.1. 月度内发生“三违”,扣除安全风险金50%,三个月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三违”时,扣除当月100%风险金,视情况可扣除主管人员10%-30%。

4.2.2. 月度内因违反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轻伤,直接责任人,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80%。扣除间接责任人安全风险保证金50%,视情况可扣除主管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10%-30%。

4.2.3.月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人身伤害,扣除事故直接责任人风险金100%,扣除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部门管理人员50%-100%安全保证金。如有触及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4.3安全环保部负责年度安全考核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

4.3.1. 年度内因违犯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轻伤,直接责任人,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50%,扣除间接责任人安全风险保证金30%。

4.3.2. 年度内因违反规定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直接责任人,扣除年度安全风险保证金100%,扣除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部门管理人员安全保证金50%-100%。如有触及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4.3.3.年度内累计“三违”达到五次(含五次)及以上时,扣除50%安全保证金,累计达到十次(含十次)及以上时,扣除100%安全保证金。

4.4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人员因岗位变动或职位变化,需要调整保证标准,相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整保证标准,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审定备案。

4.5公司各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除按照本制度保证考核外,还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6安全风险保证金缴纳,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确认列出明细,财务部建账保管,事故扣罚风险金列入亲属安全风险金账户。

附件:《月度风险金考核表》,《年度风险金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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