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案卷上“被告人张某某”改成你记得他搓衣角的左手小指缺了半截。写法官敲法槌时你茶杯里水晃出的波纹,写辩护人递材料时袖口磨出的毛边。案例不是陈列标本,是你站在旁听席上闻到的消毒水混着旧纸味。一段案例最多写七行,其中三行必须是身体反应或环境细节。别罗列犯罪构成要件,要写你当时咽口水的声音比法庭宣判还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