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不是讲法条,是讲道理怎么落到这个案子里。先点出争议焦点,再拿法律精神去掰这个焦点,掰的时候得带案情细节,不能光说“根据某某法第几条”。法官信的是逻辑缝严实,不是法条念得多。一段理由只攻一个点,别绕弯子,开头就亮结论,后面三句话跟上依据。最忌讳用“显而易见”“理所当然”这种词,显而易见的事还判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