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学校春游前安全检查、学生外出活动组织准备
内容看点:保障学生出行安全、规范春游活动流程
行文逻辑:勘察线路→排查风险→制定方案→落实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学生春游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此次活动不发生安全事件,经学校德育处安保处对此次活动线路进行实地勘察,道路交通和活动场所安全状况报告如下:
一、春游线路道路基本情况
1、初一路线:瓯海仙岩景区,路程:学校南大门接送车场地--机场大道--沈海高速--温瑞大道-仙岩景区
2、初二路线:瓯海娄桥(州温学生实践基地学校)
学校南大门接送车场地-机场大道-文昌路-州温大道---瓯海大道-宁波路-福建路
3、初三路线:去程为:学校南大门接送车场地--机场大道--龙永路-瑶溪风景区入口,返程为:皇岙村国安寺停车场-南山下村----龙永路--机场大道--学校南大门。
此三条线路道路均为城区道路,通行条件较好,无陡坡、临崖、临水路段,道路交通比较安全。
二、活动场所安全情况
1.仙岩景区,去年我校初二段春游去过,景区内梅雨潭等水潭,如有涉水戏水,将有不安全因素,因此不得允许涉水戏水学生;禁止学生参加景区内骑马。其他活动场地相对比较安全。
2、州温学生实践基地学校为瓯海娄桥,为州温市教育局主管。每班学校3位带队老师管理,基地学校一位老师指导,早上活动区域是野炊区,灶台60个,饮水、防火、食品卫生均有保障。下午水火箭、天气观测、植物标本、无线电测向等十节活动课,校区景色秀美,安全设施和管理比较到位。去年我校去过,活动场地比较安全。
3、大罗山远足活动的路线是:
早上徒步路:
(1)沿瑶溪风景区入口的柏油路,从停车场到瑶溪王朝酒店处1公里半小时,(2)沿着瑶溪垅山谷健步道2公里约一小时,达到南大线(山上柏油路)
(3)沿南大线泊油路到2公里一小时到达李王尖山下的罗山村(老陈山)
下午约2点在老陈山旷地集合,沿老陈山到响洞岩健步道到驻云亭处,再沿皇岙村,约2公里一小时路程(国安寺停车场上车返校)
全程要求排成一队,首尾班级老师跟班,不许脱离队伍独自行进、玩耍。歇脚时要求学生就地随队歇息。早上要求学生保持行进队列模式,不在水区、陡峭处停留。中午学生休息和活动在罗山村里,村里地势平缓,有水泥道场,无陡坡、临崖、水域,活动场地相对比较安全。
附实地拍摄的徒步山路情况
三、学生活动期间的教育
1、学校出发前印发告家长书和学生春游出行须知,在班会课将班级分组,每班安排3位带队老师,班会课上进行安全出行教育。
2、早上出发要求前全校师生,校长宣布出行注意事项。
3.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进入景区大门活动前,各班要对活动中的可能不安全因素,在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同时,教育学生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统一指挥。
3.加强春游活动的组织管理,责任到人。学校领导亲自带队,每班一位班主任和两名科任教师管理。对学生实行分组管理,对学生的活动,教师要加强监控,一旦发现不安全行为,必须果断严肃制止。带队教师一律不得擅离岗位。
综上所述,结合学校德育处安保处对此次活动线路进行实地勘察,道路交通和活动场所比较安全,加上学校管理和旅游公司配合到位,出行比较安全。
适用场景:学校安全事件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协商
内容看点:校园事故处理指南、法律维权关键点
行文逻辑:签订协调意见→提起诉讼→确定管辖→司法鉴定→调解判决
案情简介年5月,本市x中学组织学生去进行春游。该学校委托了x旅行社办法春游的全部事宜。双方签定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而后,该旅行社又委托了x公交公司有偿提供大客车,负责接送学生进行春游。当春游结束后,车辆在回归的途中,由于一辆大客车的右后轮胎爆裂,造成乘坐在该车内的多位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蕾蕾同学右内踝、右外踝骨折伴距骨外后方小骨片撕脱骨折;另一倍艳艳同学左胫下三分之一处粉碎性骨折。由于这两位同学的伤势较重,因此住院进行了治疗。
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的家长与学校、旅行社、公交公司通过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并且签订了《春游事故协调意见》。根据《协调意见》的约定,由公交公司预付两同学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受伤同学到医院复诊时由旅行社负责接送;学生养伤期间由学校指派老师进行辅导。《协调意见》还约定:如达不成一致,则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协调意见》签订后各方都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当说在对这件意外事故的处理中,各方的态度都是诚恳的,处理也是合适的。学生家长对此没有意见。但是,在同学们治疗终结以后,她们的家长在与有关各方协商最终解决事故的方案,提出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时,学校、旅行社、公交公司为一方以无渠道进行伤残鉴定为由,拒绝了同学家长提出进行伤残鉴定的要求,最终导致协商不成的结果。为此,蕾蕾同学和艳艳同学的家长委托dd律师事务所代理两位同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起诉时,蕾蕾同学和艳艳同学分别作为原告、她们的父母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两件各自独立的诉讼。两件案件的被告都是学校、旅行社和公交公司。在起诉的同时,两位同学都提出了进行伤残鉴定和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依法受理了这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分析意见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从诉讼参加人以及管理方面谈一下我们的代理意见。由于公交公司的汽车轮胎爆裂,直接造成了两位同学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她们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由于两位同学都只有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应当由她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关于监护人注监护职责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所以当作为未成年人的两位同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她们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本案作中作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
公交公司由于有偿提供的车辆轮胎爆裂,是造成同学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所以该公司成为被告是理所当然的。旅行社在履行《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旅游者人身伤害的结果,因此根据合同的规定,旅行社负有赔偿责任也是明确的。当然如果旅行社先予赔偿后再向责任者公交公司追索赔偿也是旅行社的一项权利,但这属于另外一项法律关系了。关于学校在本案赔偿纠纷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对此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负有管理责任,非监护责任”,“对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学校对本案的伤害结果没有过错责任,但是学校作为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原告将学校也列为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这也是原告在诉讼策略上的一种需要,因为当学校也被列为被告后,原告在选择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就增加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这也是原告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
关于地域管辖,也就是对民事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中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三个被告的住所地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由于本案原告希望选择在自己的居住地附近,也就是学校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选择了在闸北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也是原告充分利用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
案件的审理和结果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安排了两位同学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清规戒律室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两位同学的伤情都构成10级伤残,同时司法鉴定还对两位同学的护理、营养的期限也作出了认定。虽然两位同学根据“一事一案”的原则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法院在审理时也根据有关规定,将两件案子合并进行了审理。在查明了全部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又进行调解,最终艳艳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与三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艳艳这医疗费、车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24330.24元,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由于蕾蕾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经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赔偿蕾蕾同学医疗费、车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2267.10元。因此这两件案件中一件以调解结案,另一件以判决结案。
启示1.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权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当一件案件中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时候,作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就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选择向其中x一个法院起诉,以便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经有一件道路交通事故的诉讼案,事故发生地在杭州市,但双方当事人都在上海,因此原告选择了向被告在上海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在案件审理中就避免了在上海与杭州之间来回奔波的麻烦。
2.原告在起诉时一定要分清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地选择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当事人作为被告。简单地讲就是不要告错对象。在法律咨询中,我们就经常碰到由于原告告错对象而遭到败诉或者不得不自行撤回起诉的情况。
3.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当事人一定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以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同时根据诉讼请求所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要提供有效的凭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应当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持有异议的也应当及时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可信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充分地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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