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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21 热度:46

车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1篇 车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业务员:

1、按公司的生产经营营资质规定范围受理业务。

2、在签定业务合同中,应将施工方在对其服务时所负车辆安全责任列入合同中:

⑴ 施工区城车辆通行道路应平整、主要通道路面应硬化。局部临时通行区域不能满足车辆重负荷时,必须有钢木行道扳加固通行道路,确保车辆不陷落与侧翻。

⑵ 车辆通行区域架空线(电信、有线电视光缆、强电电缆)、脚手架、施工支撑架等高度高于4.5米以上。

⑶ 车辆通行的道路两侧1米内无坑洞,如无法回避坑洞应设置明显示警标志物,

⑷ 当我方车辆和管理人员提出施工方有车辆安全隐患时,如确实存在的应即消除隐患,确保我方人员、设备、车辆车辆安全。否则我方有权停止服务。

3、将下列信息返馈生产管理部门:

⑴ 工程项目名称。

⑵ 工程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⑶ 建设单位负责人

⑷ 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⑸ 施工时间

⑹ 施工地点

⑺ 申请通行证的证明材料(原因、时间及路线)

4、当供需方因涉及车辆安全问题需要沟通时,应主动、积极的牵头联系双方及时协商。

(二)调度管理

1、车辆调度必须维护每天生产计划的严肃性,要合理调节好工地、车、道路三者之间流量的平衡度,使有限的运力达到最大运营车辆安全、效益的有效性。

2、热爱本职工作,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熟悉每个驾驶员个性,拿握所有车辆型号、装载能力,及时了解运行车辆车辆安全性能。灵活机动调度施工器机和车辆。

3、车辆调度必须符合下列工作要求:

(1)根据每天生产计划,公平、公正调度施工器机和车辆。

(2)及时分析工地、车、道路三者流量,适时沟通、调配工程量适应工地变化。

(3)掌握当班人员动态,督促提示驾驶员进行车辆检查;利用gps信息平台监督车辆在道路行驶中违法行为;在当天生产任务流量减少时安排人员休息;在夜间传递事故信息;并在调度台帐、日志中应予如实记录反映车辆安全事项。

(4)严格执行调度工作纪律,确保车辆安全第一的工作原则,不得用任何理由、借口,调用有事故隐患的“病况”车和未达标车上路。

(三)出车检查

1、方向是否完善;轮胎磨损面、气压是否正常、螺丝是否紧固完整、常用备胎是否合格完整。拖泵时主、泵车连接点是否牢固和防脱钩功能是否有效。

2、油路、气压管有否渗断裂、电路、各种灯光、转向信号灯、仪表、后视镜、雨刮器、喇叭、语音提示器是否齐全、车辆安全有效。

3、制动、转向系统球头等关键部位有否松动、锁止角度各部位有否存在不良现象,操作是否符合要求、可靠。灭火器是否符合规格和时效期。

5、车辆人员、车辆运营资质证件等是否携带齐全。

6、对调度单的工地名称(子项工地)、混凝土标号、所通过道路、工地内各类情况等车辆安全实施及对影响车辆运输的各种不车辆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承运程序。

(四)运输

1、运输途中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车辆安全礼让,确保车辆车辆安全。

2、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减速。拖泵的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3、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4、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司报告,并应看护好车辆,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禁示、救援措施。

(五)混凝土卸载、作业

1、当到达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施工区城车辆通行道路应平整、主要通道路面应硬化。局部临时通行区域不能满足车辆重负荷时,必须有钢木行道扳加固通行道路,确保车辆不陷落与侧翻。

3、车辆通行区域架空线(电信、有线电视光缆、强电电缆)、脚手架、施工支撑架等高度高于4.5米以上。

4、 车辆通行的道路两侧1米内无坑洞,如无法回避坑洞应设置明显示警标志物,

5、 当我方车辆和管理人员提出施工方有车辆安全隐患时,如确实存在的应即消除隐患,确保我方人员、设备、车辆车辆安全。否则我方有权停止服务。

6、卸货、作业时注意车辆周围的行人、设备的车辆安全。泵车作业时应遵守《泵车作业持操作规程》

7、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签收后返回。

第2篇 驾驶员车辆安全车辆操作规程

1、驾驶员车辆安全操作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车辆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各项车辆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车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法经营。

(2)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强烈的车辆安全车辆意识和驾驶员责任感,积极参加车辆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车辆安全活动,不断提高车辆安全、业务和机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车辆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和例保制度,自觉配合车站的车辆安全门检工作,不得驾驶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车辆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车辆车辆安全。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车辆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车辆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

(6)按驾驶证、车辆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按调度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行,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车站管理,车辆安全、优质、低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7)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车辆安全方可起步。

(8)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车属单位(车主)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车辆日常维护操作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操作执行,其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车辆安全检视。车辆日常维护分出车前、车辆中、收车后三个阶段操作,并特别注意轮胎的使用。

(1)出车前,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料、冷却液、制动液及液压油等各种工作介质和轮胎气压等进行检查补给,保证车辆前车辆油液充足、清洁和性能良好,保证轮胎气压符合要求、对车辆制动、转向、传动、悬架、灯光信号等部位和装置以及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检查、校紧,确保连接装置坚固可靠。

(2)车辆中,在中途休息时,重点检查轮胎气压、表面磨损和车辆花纹间有无镶嵌物并别除;天气尖热时应检查车轮轮毂温度,若温度过高,应将车停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降温;察看仪表灯光工作是否正常;带挂车的要检查挂车连接装置;检查货物的捆扎牢固情况。

(3)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清洁,保持车容和发动机外表整洁;对车辆进行检查,记录车辆行驶的情况。如有故障,应详细记录车辆故障状况,为车辆维修提供资料。

(4)轮胎使用必须保证无任何可能导致对人或路面造成损害的缺陷。严禁使用轮胎与它的使用不相配、使用的轮胎气压不足、轮胎出现由于破裂或局部破裂而引起的结块与撕裂或凸出、轮胎的帘布层或帘布线的任何部分裸舜、轮胎的帘布层中有开裂或有大于25mm或大于轮胎剖面宽度10%的开口以及轮胎胎面花纹深度低于1mm等情形。

3、车辆运输车辆安全操作

(1)起动发动机操作

a、在发动机起动前,应严格按照例行保养项目,作好出车前的检视工作;

b、起动前,应先检查变速杆是否空档,手制动杆是否拉紧。如汽车停在陡坡上起动,须使用三角木或石块塞住后轮;

c、在炎热、高温、低温三种情况下,应按具体操作要点与规定起动发动机。

(2)起步操作

a、发动机起动后,温度达到50-60度,经检查低、中、高速运转及声

响和仪表工作正常,气压表读数符合规定,并没有焦臭气味与漏油、水等情况下,方可准备起步。

b、起步前,须先检查车旁周围和车下有无人、畜和障碍物,并关好车门。

c、起步时先鸣号开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后挂档,通过后视镜看后面有无来车,再松手制动器,缓抬离合器适当加油,徐徐起步。夜间,浓雾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同时打开前后灯。

d、起步时,松离合器与踏加速板的动作要配合恰当,以求平稳。避免冲撞跳动、熄火以及车轮滑转等情况发生。

e、汽车如必须在上坡途中起步时,应一手握紧手制动杆,一手紧握方向盘,一脚适当加油、一脚缓抬离合器,待离合器已在部分接合,即完全放松离合器,同时放松手制动杆,使车辆徐徐起步。不允许不使用手制动器,而由右脚兼踏加速踏板和制动器踏板的方法在坡上起步。

f、在下坡上起步,应慢松离合器,徐徐少许加油,同时注意放松手制动器。

g、在冰雪和泥泞道路上起步,如驱动轮打滑空转,应采取铺砂土或清除轮下冰雪、泥浆等办法。

(3)车辆在道路同方向时的操作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车道。在快速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车辆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下常行驶。

(4)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操作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a、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b、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60公里。

c、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时的操作

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

a、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b、掉头、转弯、下坡时;

c、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d、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5)车辆超车时的操作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车辆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

a、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b、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c、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d、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车辆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车辆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6)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的操作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车辆安全距离;

b、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c、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d、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e、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应使用近光灯。

(7)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

a、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b、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8)车辆倒车时的操作

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车辆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9)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行驶:

a、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b、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c、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d、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e、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f、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g、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边转弯车辆先行。

(10)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b、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c、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d、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暸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e、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f、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1)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

a、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b、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c、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12)车辆装载及牵引时的操作

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b、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c、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

大于4米小于10米;

d、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拖泵使用的插销应使用车辆挂车专用的或确实行之有效的有防脱钩功能插销。

e、牵引车和被子牵引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f、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

g、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

(13)车辆行驶及停车的操作

车辆行驶的车辆安全规定,驾驶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a、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车辆;

b、在车辆驾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

品;

c、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车辆安全驾驶的行为;

d、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溜行;

e、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f、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分钟。

车辆停车的规定

车辆在道路上和工地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行人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b、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c、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d、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g、任何时候停车,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拉起驻车保险杆(手制动)并确认已到达制动位置后方可离开。

车辆行驶的其它规定

a、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当察明水情,确定车辆安全后,低速通过;

b、车辆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道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c、车辆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渡。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d、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车辆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14)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

车辆使用转向灯的车辆安全规定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

a、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

b、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语音提示器必须呜响)。

车辆在其它情况下使用灯光的车辆安全规定

a、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前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闪光灯;

b、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c、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车辆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d、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主向一定距离设置警告牌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e、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时,应当列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15)高速公路行驶时的操作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

a、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拖泵车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b、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80公里。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c、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8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8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每小时在80公里以内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行驶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b、能见度小于10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c、能见度小于5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以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其它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a、倒车、逆行、穿越中央与隔离带掉头或者车道内停车;

b、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c、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霁在路肩上行驶;

d、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e、试用期时驾驶机动车;

f、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16)车辆在特殊条件下的操作

通过桥梁时的操作

a、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遵守其规定,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车辆安全距离,降低车辆速度;

b、遇到窄桥时,应尽量避免在桥头换档、制动、会车和停车;

c、通过漫水桥、便桥、浮桥以及一些简易桥梁时,应当停车观察,确认车辆安全后,在引导下低速通过。必须让车上所有乘员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d、通过有冰雹、泥泞的桥梁时,过桥前应对桥面情况进行勘查,必要时桥面铺垫一些防滑物品,而后选择桥面中间缓慢通过。

第3篇 车辆修理安全规程

1、工作前检查起重设备及工具性能是否良好。

2、修理车辆底盘特别是拆装轮胎时,必须顶稳千斤顶,并垫稳木枕或铁凳。

3、修理铲车等时,必须垫好枕木撑好撑架。

4、试车启动前,应先检查周围环境情况。在运转时检查故障,须随时注意旋转部位,以防打伤头、手。

5、凡需进行试车,必须由持证人员驾驶,试刹车时,必须思想集中,注意车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车后有无车辆。无驾驶证的修理人员,不准开动各种车辆。只准原地发动。

6、试高压火花时不准在加注机油入口处,以防失火。

7、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使用或用软管直接注入化油器发动引擎。

8、车辆进行试车时严禁带人,驾驶室两旁不准站人,车辆未停妥,严禁上下。

9、凡在夜晚途中修理抛锚车辆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10、车辆须气割、烧焊动明火时,事先要采取防火措施。

第4篇 车辆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二、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三、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四、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五、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六、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作业和检查调试。

七、修竣发动机起动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严禁车底有人时发动车辆。

八、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九、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第5篇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是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证件,无证人员禁止驾驶。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守《运转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部分。驾驶车辆前严禁喝酒,行车途中不得吸烟、打手机。

使用前严格对车辆的启动、运行、转向、灯光和制动系统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装卸物料时,翻斗的锁止机构开启、锁止要灵活可靠。

车辆起步前观察四周,先鸣笛后起步。坡道上或路面不良时,一律一档起步。下坡时不得高速行驶,禁止脱档高速滑行,尽量避免急刹车。狭窄环境中行驶要注意四周的安全,转弯时不得碰撞它物。

行车速度:厂区内不得超过10公里/时;转弯、路面不良、路上人员较多时不得超过5公里/时;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时。

车辆载物宽度两侧不得超过车厢0.2米,长度不得超过车厢0.3米,高度不得挡住驾驶员的视线。装载散装物料时不得有散落。在危险地带卸料时,要在危险处设置安全挡板,车辆要提前减速,行驶到安全挡板处倒料,不得超越界限。

粘结在翻斗内壁上的物料不易倒出时,要用人工刮出。禁止利用高速行驶制动的惯性卸料。卸料后必须将翻斗复位后再行驶。

驾驶员不得将车辆转借或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否则,导致的事故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不得在坡度大于25度的路面上行驶。不得从传送带、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冬季行驶时,要注意车辆防滑。不能保证安全行驶时,不得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行驶。车内只能乘坐一人,严禁超员。

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厂区)内行驶。不得脱线行驶。因脱线行驶造成事故的,由决定人员负全部责任。

装载机驾驶员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6篇 车辆检修安全操作规程

火灾、高处坠落灼烫机械伤害车辆触电物体打击

4 防护用品

工作服、安全帽鞋劳保手套反光衣锥护目镜防面罩

5 操作流程

5.1 作业 前

5.1.1 上岗前, 操作人员 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5.1.2 维修作业时应按规范使用劳保品;

5.1.3 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工、器具符合 安全使用条件 。

5.1.4 公司 定点存放废油 ,废油存放区按照防火管理 。

5.2 作业 中

5.2.1 岗位人员应做好 故障车辆交接 工作 ,并确定 检维修 方案;

5.2.2 维修前 取下车辆 启动钥匙,在 启动钥匙,在 驾驶侧 车门悬挂维修警示牌, 轮胎处放置 阻轮三角木;

5.2.3 驾驶室 顶起 作业时, 应确认驾驶室的支撑完好、保险装置有效;

5.2.4 使用千斤顶作业,必须保险凳进行支撑确车辆稳固;

5.2.5 维修过程中需使用电动工具及、气焊作业时,必须执行相关安全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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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发动机水温过高时, 严禁直接打开水箱注作业。

5.2.7 发动机未冷却时, 严禁 对发动机 本体进行维修 ;

5.2.8 在车辆高处维修时注意做好安全防护,必要应系带。

5.2. 9车辆站外抢修时,严格执行《汽理工出检作业安全规范》; 车辆站外抢修时,严格执行《汽理工出检作业安全规范》;

5.2. 10 车辆路试须选择安全段进行,严禁 车辆路试须选择安全段进行,严禁 无证人员 驾驶车辆进行路试。

5.3 作业 后

5.3.1 车辆维修作业后经驾驶员验收合格,将离区;

5.3.2 汽修工清点、洁维具,理作业现场将已更换的旧件(废油)进行分类处; 汽修工清点、洁维具,理作业现场将已更换的旧件(废油)进行分类处; 汽修工清点、洁维具,理作业现场将已更换的旧件(废油)进行分类处; 汽修工清点、洁维具,理作业现场将已更换的旧件(废油)进行分类处; 汽修工清点、洁维具,理作业现场将已更换的旧件(废油)进行分类处; 汽修工清点、洁维具,理作业现场将已更换的旧件(废油)进行分类处; 汽修工清点、洁维具,理作业现场将已更换的旧件(废油)进行分类处;

5.3.3 做好车辆维修记录。

6应急措施

6.1 作业过程中,当发动机失火 时应立即停车熄作业过程中,应迅速拉闸断当电器失火时, 应迅速拉闸断当电器失火时, 应迅速拉闸断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并向上级汇报。

6.2 发生机械伤害、高空坠落时,应先切断电源防止二次根据情况进行处置。 发生机械伤害、高空坠落时,应先切断电源防止二次根据情况进行处置。 发生机械伤害、高空坠落时,应先切断电源防止二次根据情况进行处置。 发生机械伤害、高空坠落时,应先切断电源防止二次根据情况进行处置。 发生机械伤害、高空坠落时,应先切断电源防止二次根据情况进行处置。 发生机械伤害、高空坠落时,应先切断电源防止二次根据情况进行处置。

6.3 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后,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6.4 发生烧(烫)伤时,如小面积则立即用大量干净的水冲洗至少 发生烧(烫)伤时,如小面积则立即用大量干净的水冲洗至少 发生烧(烫)伤时,如小面积则立即用大量干净的水冲洗至少 发生烧(烫)伤时,如小面积则立即用大量干净的水冲洗至少 30 分钟,涂烧伤膏后送医院救治。

第7篇 机动车辆修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应将车辆停架牢靠,架车必须坚固放置稳定,不需架起的车辆,车辆前后 用三角木法,用千顶专车要平稳,在软地面或架高不方便用千斤顶时,应垫木块不得用易碎 物件。

2拆装汽车总成或零件使用工具时,不用力过猛,避免损坏工具或伤人。

3车未支稳不得入行作业,如车下有人作业,不准在车上任意搬动操纵装置,更不 准许往地面丢工具零件。

4用喷火或电气焊时,应在离油箱、油盆及易燃物较遥处,注重防火,避免烧坏电 器燥木质等。

5两人以上操作要互相照顾,协调工作,清洗零件油等要妥善保管,工作场地严禁 烟火。

6发动发动机前应首先检查机油盘内油面,散热器内是否加水,迹速杆是否在空档 位置并拉紧手制动,发动时严禁向化油器内倒油,以防往返火,发生火灾,挡车时注重反电打 人,起动后,应及时注重各仪表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第8篇 车辆清洁安全操作规程

1 目的

规范员工行为,实现作业标准化 ,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 范围

适用于 各类 车辆的 清洁作业 过程

3 风险辨识

车辆伤害

、高处坠落机械4 防护用品

工作服、安全帽鞋手套护目镜

5 操作流程

5.1 作业前

5.1.1 观察清洁区域地面是否湿滑,防止下车时造成跌;

5.1.2 车辆停置洗区域时要确认驻制动器处于状态,在坡度较大的地方应垫轮阻三 车辆停置洗区域时要确认驻制动器处于状态,在坡度较大的地方应垫轮阻三 角木,清洗装载机铲斗须放平在地面;

5.1.3 清洗车辆时应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5.1.4 检查尾梯及扶手牢固可靠;

5.1.5 将搅拌罐进料口对准水管出,卸槽调整砂石分离机接斗;

5.2 作业中

5.2.1 车辆回厂清洁时须按序排队等候,严禁插;

5.2.2 对进、出料装置 行清理结块时,车辆须停放在平坦周边无交叉作业的区域并设对进、出料装置 行清理结块时,车辆须停放在平坦周边无交叉作业的区域并设对进、出料装置 行清理结块时,车辆须停放在平坦周边无交叉作业的区域并设对进、出料装置 行清理结块时,车辆须停放在平坦周边无交叉作业的区域并设对进、出料装置 行清理结块时,车辆须停放在平坦周边无交叉作业的区域并设安全警示,作业时须佩戴护目镜禁止启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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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洗刷罐体时,转速控制在 1-2转/分钟,身体禁止接触转动部位;

5.2.4 雷雨大风天气时,禁止车辆清洗作业;

5.2.5 车辆在工地清洗时按《搅拌装卸料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5.3 作业后

5.3.1 将洗车区地面冲干净,关闭砂石分离机及水泵收纳好管;

6 应急措施

6.1 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时,应马上停止作业组织抢救伤者根据害情况进行 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时,应马上停止作业组织抢救伤者根据害情况进行 就医处置

6.2 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后,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第9篇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规程

一、 工作情况

在这次对全市建筑工地员工宿舍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我们重点对全市建筑工地员工宿舍的消防、安全用电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在这次排查整治中,共检查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市**分公司**项目部等六个建筑工地员工宿舍,共发出检查意见书5份。

二、 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

从专项检查情况发现,我市大部分建筑工地员工宿舍存在以下问题:

1、 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施工单位雇佣临时民工流动性大,没有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不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不会利用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不会报警、不会组织人员疏散,尤其是施工时间短、作业分散的民工,很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管理层对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

用电量大、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章安装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现象较为严重,也有的直接将配电装置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施工单位忽略烟头点火源管理,民工宿舍;建筑材料堆场;可燃、易燃物较多,并且雇佣的临时民工、外来人员吸烟的随意性强,一旦将烟头丢弃在火灾危险等地方,时间一长,极易造成火灾。

三、 措施及建议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检查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工地立即进行整改。为做好我市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工人宿舍、仓库、木作加工场、食堂、配电室及明火作业等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合理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确保消防灭火设施齐全有效,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并设置醒目的消防标志牌。建立企业领导和值班人员检查、巡查制度。明确应急处置办法,把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身上,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认真做好检查巡查工作,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设施,全力实现防患于未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2、加强施工现场及员工宿舍的用电管理。施工单位确定一名经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正确合理地安装及维修电气设备,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线路接头是否良好、有无保险装置、是否存在短路发热、绝缘损坏等现象。

3、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筑施工行业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培训,向广大职工宣传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生产常识,使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技能得到进一步提高,形成群防群治的消防、安全生产局面。

4、市住建局、公安消防部门和市安监局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所监管工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生产职责,形成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要严肃查处,必要时,采取停产整顿措施,限期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第10篇 车辆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1、凡未经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者,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服从交警指挥,中速行驶,安全礼让。

2、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制动、灯光、喇叭、转向、仪表、轮胎等各部机件中是否安全可靠,严禁带故障行车。

3、驾驶员行车中,不准打手机,不准赤背、穿拖鞋、不准嬉笑打闹。严禁酒后驾驶。

4、行车中,驾驶室两侧严禁站人,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挡板上,车未停稳乘车人严禁上下车。

5、车辆装载不准超高、超宽、超长、超载,驾驶室不得超员。特殊情况装卸大件时,应事先定出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6、车辆应定期维修保养,车架必须支撑牢固,方可进入车底工作。

7、气制动的汽车,严禁在气压低于7.5公斤/cm2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15公斤/cm2时,不得发动。

8、气温在0℃以下时,应加防冻液,下班后应放净冷却水,放水时不得放在通道上以免滑倒伤人,每天放净贮气筒积水,以免刹车失灵。

9、在冰雪天中行车要装防滑链条。

10、驾驶员应切实做好在出车前、行车中、停车后的例行保养工作。

11、全体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上述规程外,还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做到尊重交警,服从指挥,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交通安全。

第11篇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含义)本规定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调整范围)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以及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车辆进入道路行驶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安全责任)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者应当对车辆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或者产权拥有者在相应范围内对车辆的安全全面负责。

车辆的检验和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的责任。

车辆使用者、产权拥有者或者对车辆安全负有明确法律责任者(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

第六条(科技创新)鼓励车辆行业推进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应当符合本规定及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 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要求总体原则)车辆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车辆基本安全要求)车辆应当能够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一)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永久固定的标牌,标牌内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名称、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车辆名称、型号、出厂编号以及车辆的主参数。

(二)车架、工作装置、承载装置等构件应当满足设计要求,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得发生影响安全性能的永久性变形。

(三)各锁止机构应安全可靠,机件无裂纹、变形,工作应当灵敏有效。

(四)转向应当轻便灵活,行驶时不得有异常抖动和明显跑偏现象。

(五)必须具备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功能,制动效能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要求。

(六)灯光、喇叭、开关配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安装牢固,开启、关闭方便。

(七)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应能可靠工作。

(八)能效、污染物排放以及车外噪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九)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车辆,应当满足该场所规定的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条 (制造、改造、维修单位责任)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单位(以下分别相应简称制造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关活动,并对其制造、改造、维修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车辆;禁止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者维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车辆。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要求)制造、改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车辆设计文件,并对所采用的设计文件负责。

一求第十二条 (出厂检验及随车文件)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在车辆出厂前,应当进行整车调试并检验合格,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交付用户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除标明整车的型号、出厂编号及主参数外,还应标明制造或者改造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以及车辆发动机、车架等主要部件的编号。

一求第十三条(产品召回制度)对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制造单位、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负责召回并消除缺陷。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责任)销售车辆者,应当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

境外制造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必须由具有在中国境内取得合法注册的代理商销售,由代理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禁止销售未取得制造改造许可、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或者己经报废的车辆。

第十五条(改造告知)改造单位应当在改造车辆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十六条(生产许可)制造、改造、维修在我国境内使用车辆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七条(许可分级及其管理)车辆的制造、改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车辆的维修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车辆制造、改造、维修许可分级、许可方式、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生产许可条件)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取得许可:

(一)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有与车辆制造、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五)申请制造、改造许可的典型产品经第十九条规定的型式试验合格。

具体条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产品型式确认)下列情况,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一)申请制造、改造许可(含许可增项)时,能够代表申请项目技术能力的典型车辆产品(试制、试改样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二)制造或者改造车辆的技术参数,超过了本单位制造或者改造车辆已经取得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技术指标,应当进行车辆的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

车辆型式试验或者能效测试合格的,实施试验或者测试的机构应当出具相应合格证,明确本次试验或者测试结果所确认的能够覆盖的车辆技术指标范围。

第二十条(许可证书)制造、改造、维修许可有效期为4年。制造、改造、维修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超过许可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车辆制造、改造、维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书的覆盖)已取得车辆制造许可的单位,可在制造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车辆的改造、维修活动。从事车辆改造的,应当具备相应项目的制造许可条件。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验-常规产品合格评价)拟投入使用或者改造后的车辆,应当在制造或者改造单位检验后,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投入使用前的监督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制造或者改造单位工作以及上述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及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车辆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持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和出厂随车文件等相关资料,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由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

使用登记程序和条件,以及使用登记卡、车辆牌照的颁发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验-在用产品合格评价)在用车辆应当在上次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定期检验,经检验机构确认使用单位工作以及车辆主要安全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的检验周期为1年,其他车辆的检验周期为2年。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使用登记变更、停用和注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相应手续:

(一)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新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车辆在检验周期届满前停用的,使用单位可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办理停用手续后,可不再进行车辆定期检验。车辆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经检验机构按照定期检验规定检验合格,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三)报废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停用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使用登记卡和车辆牌照的变更、停用及注销的程序与要求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等效安全性评价--非常规产品合格评价)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车辆制造、改造活动的,制造、改造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的要求。

如所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有关的产品标准、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风险评价和型式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论证,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基本安全要求,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应用于制造、改造活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责任)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使用车辆的使用和运行安全负责。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进行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本单位车辆超过30辆(含30辆)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本单位车辆超过10辆(含10辆)不足30辆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本单位车辆不超过10辆的,至少应当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安全检查、维修与维护保养、定期报检、人员培训教育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在内的车辆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电气及液压系统原理图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车文件。

(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

(三)车辆的维修、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使用登记卡。

第三十一条(自行检查)车辆的司机应当对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维护保养和周期性检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周期性检查并做出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三条(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和改造资格)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可以由使用单位持有相应项目维修资格的人员或者约请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车辆的改造必须约请取得相应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三十四条(异地使用)未在使用登记地使用的车辆,应当在上次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在告知使用登记机构后,向使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异议处理)使用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也可向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三十六条(人员及安全教育)车辆的司机和维修人员应当持具有相应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使用或者取得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应当对上述车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车辆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不同项目作业人员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一)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司机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1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司机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车辆司机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车辆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准驾车型为b2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拟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人员资格证的,在考核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前,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两年及其以上的维修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事故隐患处理)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改造或者维修等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执行本条规定的工作内容,应当记录在自行检查记录文件中。

第三十八条(应急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应急救援装置,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三十九条(保险)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使用单位,应为驾乘人员及车辆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以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四十条(报废)车辆或者部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达到设计寿命期限的;

(二)存在不能达到本规定第九条基本安全要求的严重事故隐患,且改造、维修难以消除的。

车辆的报废由使用单位送当地负责机动车辆报废的部门或单位进行解体。

第四十一条(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车辆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车辆过户管理)使用单位购买在用车辆的,必须证照齐全,并在正式使用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租赁)提供车辆租赁的单位和承租者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未明确的,由出租单位承担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检验与监察

第四十四条(检验机构)车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在其核准范围内进行。上述试验、检验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试验或者检验,并及时出具相应报告。

第四十五条(检验人员)车辆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检验项目资格后,方可进行相应项目的检验。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察)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车辆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十七条(监察人员) 各级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监察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参加,并且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八条(证后监管)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行政许可分级管理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和登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和使用登记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消或者提请撤销原许可、核准和登记。

第四十九条(隐患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在安全监察时,发现车辆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同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事故处理)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对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且按照规定上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条例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法车辆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车辆,改造、维修己经报废的车辆或者维修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车辆,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或者首次违规车辆超过5辆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三条(违法质量证明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制造单位、改造单位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将车辆交付销售者或者用户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四条(违反召回制度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拒不召回己销售的存在设计、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车辆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五条(违反等效安全性评价制度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即将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用于制造、改造活动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由批准许可的部门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六条(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约请无证单位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单位约请未取得相应项目许可单位或者人员进行车辆的改造或者维修的,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改造定义)本规定所称改造,是指调整车辆的主要结构、材料、重要机构,或者更换车辆部件,致使车辆技术参数改变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实施。2000年6月27日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12篇 货运车辆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一、凡参加营运驾驶必须有两年以上驾龄,并有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符合颁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

1、车门上喷有公司名称,车厢喷有安全警语;

2、前排座位备有安安带;

3、张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及里程地图册;

4、车上配有灭火器,枕木,防滑链;

5、车上张贴或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

6、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

7、车身外观保持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牌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门锁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8、驾驶员衣帽整洁,仪容端正;

9、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资格证》、《行驶证》,不得涂改或转借,并在车内安装由运管部门发放的监督卡,路单;

10、驾驶员出车前应首先检查油表,水表是否合格,检查轮胎是否松动,是否有气,刹车是否灵活有效,所有灯具是否合格有效,车门车窗是否开闭自如,门锁可靠,方向转向是否灵活;

11、上车后系好安全带,方可行驶;

12、坚决禁止酒后驾车,思想波动大驾车、带情绪驾车,过渡疲劳驾车;

13、不准将车辆交给外我驾驶;

14、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5、不准在驾车时吸烟饮食,闲谈打电话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6、不得闯红灯,不得超速行驶,不得与行人和非机动车抢道、不得原地掉头。

17、收车时应注意检查乘客或货主遗留的物品;

18、收呈时对车辆履行安全检查;

二、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 , 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三、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四、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车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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