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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安全行车规程5(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84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程5

第1篇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程5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程(五)

1、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做到安全行车。

2、严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严禁酒后开车。

3、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4、情况不明开车要慢,视线不好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通过交叉口、狭道、险坡或繁华地段要慢。行车中要注意:防行人(或骑车人、小孩等)突然横穿马路。防雨雾路滑。防超会车辆或障碍时抢道。

5、要掌握车辆技术状况,要掌握道路情况,要掌握气候影响与风向,要掌握地区变化,要掌握车、马、行人、乘客动态和车内各种可能发生情况。

6、注意了解当次半载什么物件、到达地、装卸地、运距、道路等情况,携带好派车单位有关证件。注意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传动系、制动系、方向系、灯光照明等有前安全的主要部件是否齐全可靠,必要时予以调整,注意检查货物的包装捆扎是否牢固,重量中心是否恰当,危险品装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注意检查车门和栏板是否关好、扣牢,车辆四周和车下有无人畜或其它障碍物,对乘员进行安全常识的宣传。注意保持车辆清洁和牌号字迹明显携带随车工具附件。注意在到达中途停车过夜时作好安全停放,并保管好未卸的货物。

7、人、货装载不符合交通规则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开车。车辆制动失效,转向失灵,轮胎气压不足尚未搞好前不开车。夜间出车无大灯、指示灯、刹车灯不开车。遇水漫路面或桥梁,未摸清情况不开车。通过铁路火车,临近和路闸,不放行时不开车。车辆有严重机件故障未排除,有可能发生机械、行车事故不开车。

8、在执行任务时,因事临时离开岗位要锁好车门,拉上手闸,采取防滑措施,不准将车交无执照人驾驶。

9、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准运证”,悬挂危险品标志,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必须有专人押运,不得搭乘其它人员。

第2篇 钢瓶运输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运瓶汽车要专人驾驶和专人押运,车槽内应辅设胶板,钢瓶不得泄漏。驾驶员和押运员要有处理紧急事故和排除故障的能力,并持有效资质证件方可上岗。

第二条装车后,驾驶员必须检查钢瓶放置是否合乎规定,车槽是否关好。

第三条钢瓶要有两条防护胶圈,严禁双层码放或卧放,要妥善固定,防止碰撞。

第四条中途发现有漏气瓶时,处理不了要放在车槽后面,不得靠近驾驶室。

第五条运瓶汽车在运输途中不准停车,特殊情况,驾驶员不得远离,处理不了时及时与有关部门或交通警察联系。

第六条运瓶车严禁携带其它物品。

第七条运瓶车进出站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八条运瓶车途中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km/h,注意安全行车。

第九条做好日常维护,注意及时清理垃圾和污物,保持清洁畅通。

第3篇 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同安全生产意识。

2、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开酒后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所驾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工作,重点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及灯光信号等装置。

4、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5、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6、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7、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8、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并协助事故调查。

9、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10、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第4篇 工贸企业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2.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 运输证”。

3.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4.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5.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耒经改装和采取其他 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 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

6.易燃危险品在炎热的季节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3时后运输。

7.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

8.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居住区等地主,不准将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单位车间、场内。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在清洗、消毒时,应注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识,防止污染、交叉反应或引起中 毒等事故。

10.凡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过渡口时,应自觉报告渡口管理部门,遵守渡口管理规定,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11.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等。

12.危险品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规程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5篇 小四轮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严禁酒后开车。

2、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不得带病出车。

3、驾驶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限制速度和行驶路线内运行。

4、装货物时,车辆停靠要注意道路畅通,并不影响其他设备的工作,确保安全运输。

5、小四轮停到装卸位置后,驾驶员须离车观察装卸工作动态,做好安全监视。

6、小四轮起步前,必须确定:钢绳、吊具、货物已离开车箱;如装载易滚动或滑动的物件已固定;并得到装卸工可以开车的信号后,方可开车运行。

7、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尤其在铲运和装运超宽、超长的物件时,要谨慎驾驶,经过道口必须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交通规则。

8、在铲装物件不牢固,装运物件不稳固的情况下,严禁开车运行。

9、严禁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有事离开车辆就按规定停放到们,不得影响其他工作的进度和安全。

10、经常对车辆的各传动部位进行检查,定期进行保养,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遇到故障要与维修工密切合作,不得袖手旁观,影响整体工作。

11、装卸氧气架子时,注意手摆放的位置,挂钩挂好后下车站于安全位置,指挥叉车工起吊。

第6篇 汽车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集中思想不麻痹,谨慎驾驶不急躁,中速行驶不冒险,礼让三先不抢 道”。

2、要管好用好车,驾驶员随时带上“三证”,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驾驶,做好车辆保养以及安全运输。

3、认真执行“三查”制度(出车前检查,行驶中检查,回公司后检查)。

4、防止“四漏”(油、水、汽、电),并检查是否充足。

5、坚持以下情况不出车:

(1) 安全设施不齐全有效;

(2) 备修工具不带好;

(3) 制动器作用不良;

(4) 喇叭不响;

(5) 轮胎气压不符合标准;

(6) 转向系统有故障;

(7) 灯光不亮;

(8) 雨刷不灵。

第7篇 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危货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危货驾驶员的工作职责及内容,切实加强和完善集团燃气运输工作流程,更加安全、有序、高效、通畅地做到各地燃气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危货运输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职责、其他工作内容和奖惩制度。

第三条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第二章  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出车前

第四条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第五条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第六条  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第七条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严禁超载、超限、超范围运输。

第八条  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二)装卸时

第十条  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第十一条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第十二条  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第十四条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驾驶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第十六条  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相应检查,有货车辆应停放在封闭、安全停车场内,无货车辆也应停在符合危货车辆停放条件的停车场。

(三)运输中

第十七条  车辆起步前,要先查看装卸人员是否下车,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第十八条  在行车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谨慎驾驶,礼貌行车。

第十九条  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保证车辆以合适的速度行驶,注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性。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第二十一条  注意不抢行、不冒险,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会车时不准侵占对方行车路线。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雾天行驶时,要严格控制车速,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第二十三条  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档滑行。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中心线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路线。

第二十四条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第二十五条  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适当车距;行车中如感觉困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渡口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 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不超20 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第二十八条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的线路、时间、速度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第三十条  装运易燃液体(如瓶、撬、罐)的车辆不准接近明火、高温场所。运输燃油的罐车内温度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或罐外冷水降温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性质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必要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三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及时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并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应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总计不超过8小时。

第三十四条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而危及货物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公司部门相关领导汇报,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当发生货物泄漏时,应共同配合公安、安检、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十七条  认真履行国家《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其他相关管理规定。见附件。

第三章  危货驾驶员安全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认真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积极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第三十九条  自觉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危货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组织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十条  参加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必须熟悉所载运货物的性质、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岗位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每天的运输岗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觉遵守汽车货物运输管理的各项规定,定期保养维护车辆,按照规定清理和维修车辆。

第四十四条  不得随意打听各运送单位用气量的使用情况和储备情况。

第四十五条  干好本职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四十六条  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撒谎、扯皮。

第四十七条  工作态度要积极主动,不怀疑和猜测上级领导的指示,有良好建议可以及时与上级沟通,有不满意见可以及时提出解决。意见不统一的,在完成当次当班作业后,可以越级上报反映。

第四章 危货驾驶员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四十八条  车辆运行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行车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第四十九条  运输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第五十条  发现车辆故障隐患时,及时维修,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如有检修计划,至少提前3天报请上级相关领导审批,履行集团车辆检修的相关程序,并经总调度审核。

第五十一条  车辆维修过程中,要秉着“抢时间、抓质量、讲价钱”的原则。每天至少向上级汇报一次维修进度和维修情况,第一时间上报总调度室维修车辆可上路的具体时间。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和遵守当天的车辆派送任务,包括出行时间、路线、运送货物种类、数量、运送方式及待运时间等。特殊情况下,要特殊对待,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室的临时安排。

第五十三条  司机、押运员如有请假者,请假程序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请假管理”(58页)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十四条  出车前,司机应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通知内容只涉及到出发时间、大致抵达时间、装载货物种类、数量以及其他装卸时所需的特殊要求。如运输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误抵达时间,应及时通知上级直属领导和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出车时,凡出现因超速、压线、违章行车、违章停车等违反一般交通安全行车规范罚款的,罚金由司机(或当事人)自行交付。出现交通事故的,酌情由司机担负相应责任,支付相应罚金。

第五十六条  不得私自拆卸、挪动、调整gps设备及其附件,要妥善保护好,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积极配合技术人员对gps设备及其附件的维修和安装。

第五十七条  发现所运货物(箱、瓶、罐、撬)有损坏、损伤等外观、性能、工艺各方面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并告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传递各运行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生产情况、工作情况信息,更不能随意进行比较,惑乱员工工作积极性。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协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1页)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生产调度工作的相关规定”(7页)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车辆使用管理制度”(44页)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六十二条  发现人为拆卸、挪动、破坏、改装gps设备及其附件的,视情节予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因车辆状况、人员状况和道路状况违反以上相关规定,导致总调度打乱调度计划的,或因延误运送时间造成当地公司、用户用气量紧张(当地燃气储量为零)甚至停气的,或出现妨碍燃气生产运营事故处理的,或给公司带来各种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引起严重社会反映的,予以行政处分、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服从上级指挥,擅自做主,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招摇生事,散布谣言,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其他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处分实施细则”(20页)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定”(51页)的相关内容执行。

后附《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8篇 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应检查机油、汽油和轮胎气压、方向、喇叭、刹车、灯光是否齐全完好,严禁带病出车。

2行车途中要谨慎驾驶,注意仪表指数和发动机底盘工作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停车检修。

3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通过道口、险路、转弯、桥梁和视线不良地段要特别注意了望、减速行驶、勤鸣喇叭。过渡上船车速要慢,听从渡船人员指挥,遵守渡口管理规定章。

4超车时要鸣喇叭和开启超车指示灯,不准强行超车或无故不让车,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夜间会车做到变光、慢速交会。

5装卸货物时,驾驶员不准在车底下检修车辆,装卸长料时应离开驾驶室,装卸完毕后,要检查车厢是否关好、挂勾是否扣牢。

6运载长大货物时,对超长超高物资应在超出部分设有明显标志。大拖挂或带拖斗车应在保险杆上刷是,大拖挂'或“后有拖斗”字样。

7超长大的特种牵引车,除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外,前方还应有引路车方可行车。

8驾驶员必须保持足够的睡眠时间,严禁酒后开车,驾驶室严禁超坐。不得把车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9发生事故后,必须维护好现场,特殊情况需移动现场时,须派人看管或留有标记,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10油路系统发生故障时,汽油不准以直流方式或用软管直接注化油器发动车辆或行驶。

11收车时应检查车辆各部机件,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12严禁火源靠近油箱和用汽油擦洗汽车各部件,拆装化油器、检修油路时严禁吸烟。

13液化气槽车、油罐车等运载危险品车辆,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它特殊规定。

14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篇 翻斗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驾驶翻斗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汽车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细致观察,调查作业现场情况;对作业区的空中、路面和所运物资做到心中有数。

2、作业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技术情况:各种仪表、各种操纵机构等是否达到灵敏可靠。

3、凡需要在起升后翻斗车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将起升的翻斗车箱用安全撑杠支稳架牢,在确保安全后方能在起升车箱下作业。

4、翻斗车有卸货时,不准边倒车边翻斗作业,如遇货物倾卸不净,要降下车箱,人工进行清除,严禁车箱翻斗升起拖卸或急刹车晃动,严禁车斗未放下后起步行驶。

5、遇有货物卸后部份积极压车箱卸不下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向前移动等货物卸净后放下车箱和车盖再行起步。

6、在架空输电线附近作业时,车箱翻起后与架空电线路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一千伏以下/1.5米,1-20千伏/2米,35千伏-110千伏/4米,114千伏/5米,220千伏/6米,雷雨天不准在高压线下作业。

7、在工程施工地区、库房内、建筑群特殊地区作业,起升车箱时应注意是否升碰各种电线、通讯线路、管道、电杆、屋架等,必须事前观察,确认安全后方能进入上述地区作业。

8、倒车时驾驶员应注意了望,无专人指挥时,车后应留有距离。

9、卸车后,车箱和车箱盖要及时复位,驾驶员应检查复回是否到位,升降操纵机构,是否回位,车箱插肖和自锁装置是否锁紧,防止车箱、盖自动升起和后车箱档板锁紧装置失灵再次装货后引起散漏。

10、翻斗车严格按照货物性质的装载规定,杜绝超载,对轻浮、容易散漏的货物,除按规定装载外,应由专人清理车箱周围容易散漏的货物,并捆紧压实,严禁装运物资在行驶中散漏。

11、严禁在道路松软、倾斜的情况下卸车或车斗未放的情况下移动车辆,防止车辆侧翻。

第10篇 铲装设备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工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作业前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2、必须认真做好开机前的各项检查,补充足够的燃油、液压油、润滑油和冷却水,做好清洁和各联接件的紧固工作,保证设备在完好状态下方可起动设备,并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作业。

3、作业时铲斗回转范围5米内严禁站人,严禁从机上下人;行车时铲斗和机顶上严禁坐人。

4、铲半装料应从矿车尾部移向车箱,严禁铲斗从驾驶室顶部通过;矿石堆放不得集中于车斗尾部,以免因偏重影响行车安全。

5、铲装设备与推土机不能在同一侧面同咐作业,因生产需要在同一侧面的上一台阶进行推土作业时,应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要有安全联系措施(如专人指挥)。

6、铲装设备应有良好的信号装置足够的照明,设备起动前或改变作业方向前必须先鸣笛示意,经观察安全后,才能进行操作。

7、在高于安全装载高度的爆堆上进行铲装、挖作业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指挥,应密切注视周围环境和岩石松动情况,预防危石滚落伤及人或设备。

8、夜间作业时,作业区要有足够的照明。

9、设备活动部位应经常检查和加注润滑油;进行检修、保养和坚固工作时,必须在停机状态下;举升着的铲斗与动臂下面严禁站人。

10、设备在运转过程中,操作司机不得离开现场。

11、进行爆破作业或下班前,设备必须移到指定的安全地带,将铲斗平放于地。

12、设备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高举铲斗,道路上有障碍物必须先清除;路经架空电力线下时,设备顶端离架空电力线不得小于2米。

第11篇 汽车驾驶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要对车辆主要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出车,严禁出带病车酒后驾车,非驾驶员驾车,超载、超员、客货混载等。

2、行驶中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行驶,通过公铁交叉路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准争道抢行。

3、汽油车严禁直流供油和使用吊火,柴油车严禁使用马达试验油嘴油泵。

4、托运危险或重、大、长、宽物品时,车上要有红旗或红灯等警示标志。

5、车辆载货,驾驶员应负责检查所装载的货物重量分布是否均匀,不得过于偏重或后重,易滚动的物品必须捆绑或固定,否则不准运输。

6、装运危险品或易燃品时,不得在市内或人烟稠密的地放以及靠近其它车辆停放,在停车时间内须有专人看守。

7、车辆在临时停车时,应选择好停车地点拉紧手制动,并取下点火开关钥匙,坡路上停车必须轮下掩木或石块,防止溜车。下坡严禁熄火或空挡滑行。

8、避免在公路弯道上或隐蔽地点停车,如因故必须停车时,应鸣喇叭示警,夜间打开小灯以防碰撞。

9、冰雪路面必须带防滑链条,冬季需要烤车时,要先进行检查,是否有渗油处,烤车人不得离开车辆。要有防火措施车上配有(灭火器)。

10、试验刹车时,应注意后方有无来车,以防造成追尾事故。

第12篇 起重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6

起重驾驶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六)

交底时间:年月日

交底人签名:

被交底人签名:

交底内容:

1、起重机械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

2、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种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3、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4、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游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5、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地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7、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本表一式二联,一联归档,另一联交班组保存。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程5(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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