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工作业规程
1.起重作业前,按照设备构件的重量和起吊要求合理选择各种起重机具和索具,要保证使用的工具索具完好无损。安全可靠。
2.按照现场环境情况和机械构件的特点,制定相应捆绑吊装办法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3.要熟悉各类土壤的承载力,提出地基加固措施,防止起重机械沉陷倒塌。
4.要熟悉使用吊车的技术参数,在吊装过程中,根据起吊物的重量,确定起吊时扒杆长度和回转半径,排除各种高空障碍。
5.在吊装运输中,要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①要合理选择各种异型构件的吊点位置,以确保平稳起吊重物;
②吊物下或吊物上站人不准吊,无信号工在场指挥不准吊;
③超载物体不准吊,指挥信号不清、光线不明不准吊;
④吊索、附件捆绑不牢或有棱角切口的物件未加保护衬垫不准吊;
⑤装车后各物体的着力点应用枕木垫牢,重心位置用绳索捆绑好之后方可起步。
第2篇 起重机安全工作规程
一、起重作业
1.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1.1.1.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1.1.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1.1.3.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1.1.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1.1.5.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作业。
1.2.起吊物应绑挂牢固。吊钩悬挂点应在吊物重心的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得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由于吊物局部着地而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
1.3.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1.4.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
1.4.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1.4.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
1.5.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得同时开动。但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并应遵守本标准1.4.的规定。
1.6.起吊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件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起吊。
1.7.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1.8.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起吊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员在起重机伸臂及吊物的下方逗留或通过。对吊起的物件必须进行加工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1.9.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必须走吊运通道,严禁从人员的头顶上方越过。
1.10.吊运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逗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11.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12.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出现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1.13.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1.14.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15.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二、起重机械
2.1.总则:
2.1.1.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2.1.2.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应酬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2.1.3.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米处设车挡。轨道应按以下要求接地。
2.1.4.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2.1.5.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轨道较长时,每隔20米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2.1.6.起重机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装置。操作室内应铺绝缘垫,不得存放易燃品。
2.1.7.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2.1.8.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验。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
2.1.9.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须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2.1.10.在露天使用的龙门式起重机及塔式起重机的架身上不得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
2.1.11.冬季操作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设采暖设施,夏季操作室内温度高于35℃时应设降温设施。
2.1.12.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2.1.13.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2.1.14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刹住制动器,所有操作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六级时,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七级时,应将臂杆放下。汽车式起重机还应将支腿全部支出。
2.1.15.电动起重机的补充规定:
2.1.15.1.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2.1.15.2.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2.1.15.3.电气装置在接通电源后不得进行检修和保养.
2.1.15.4.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2.1.15.5.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2.1.15.6..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第3篇 起重工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起重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担任,起重工必须取得特种工操作证。要由有经验的人领导,并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器具进行全面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工作。
(2)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手摇绞车等必须安置平稳可靠,并应设有制动和逆止装置。
(3)当重物调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检查各受力部位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4)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和通过。
(5)起吊物体必须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时,在棱角和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6)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扣紧,必要时用绑线扎牢,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7)起重时,在起重机械的滚筒上至少应绕有5圈钢丝绳,拖尾钢丝绳应随时拉紧,并由有经验的人负责。
(8)起重机具应有铭牌标明允许荷重,不得超铭牌使用。无铭牌或自造的起重机具,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9)起重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规定,用于固定起重设备为3.5用于人力起重为4.5用于机械起重为5~6;用于绑扎起重物为10;用于供人升降用为14
(10)起重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定期检查试验,钢丝绳应定期浸油,发现有断丝、断股或损伤严重,不准使用。
(11)利用汽车拖拉机等牵引地线或起重搬运物件时,应在汽车拖拉机司机处设置指挥司机的信号传递员。
(12)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麻绳、棕绳或棉纱绳,用作一般荷重吊绳时,按其截面10n/mm2计算,用作捆绑时按5n/mm2计算,在受潮湿状态下,允许荷重减少一半。涂沥青的纤维绳应按降低20%使用。
(13)利用钢钎做地锚时,应检查锤把、锤头及钢钎子,打锤人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严禁站在对面,并不准戴手套;扶钎人应戴安全帽。钎头有开花现象时,应更换修理。
第4篇 起重机机械工作业安全操作要点规程
起重机机械工作业安全操作要点(规程)
(1)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起落和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2)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在进行各项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3)遇有6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4)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有效。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通过。
(6)严禁用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7)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进行作业,不得超载作业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体。
(8)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作业和起吊地面重物。
(9)不得在重物上堆放和悬挂零散物件。吊运零散物件应使用吊笼或用钢丝绳捆扎牢固,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度。
(10)升降速度要均匀,回转动作要平衡,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非理力下降式起重机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11)不得靠近架空输送电线路作业,必须保持不超过安全距离的规定。
(12)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更换:危险断面和钩颈有永久变形;表面有裂纹;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的10%;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注:电压6kv以下,安全距离为0.5m,电压10-35kv时,安全距离为0.6m,电压44kv时,安全距离0.9m,电压60-110kv时,安全距离为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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