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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制度13(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26

物业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制度13

第1篇 物业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制度13

物业小区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十三)

为规范小区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小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金用途

小区维修基金仅限于支付小区开业前管理筹备费用及日后小区设施设备大型维修、保养及更换的费用。

(二)基金收取

小区交付使用时,每一位业主都必须缴纳相当于其名下单元一个月管理金额的小区维修基金,该基金不可退还,但可以在业权发生变更时,转至新业主名下。

(三)收入管理

1、每一户业主按小区入伙时规定的时间缴纳。

2、本基金由公司收取,也可以由发展商代收后统一划入公司账户。

3、公司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单独核算和反映。

4、在会计核算账务系统进行总账控制,并在电脑'客户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同时应设置备查簿,登记各业主维修基金的缴纳情况。

(四)支出管理

1、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动用维修基金。需动用维修基金,必须取得原业主委托书及新业主产权证明资料,然后办理基金明细账户的变更处理。

(五)结存管理

1、公司应根据小区运作情况,对本基金进行管理,尽可能让其保值及增值。

2、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在财务报告 中予以说明。

3、其结余情况应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2篇 物业小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制度-12

物业小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制度12

**家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属业主的共有资产,为加强**家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的管理,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利用本体基金维护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深物价[1998]136号《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本小区本体基金的管理制度。

一、**家园管理处是负责业主房屋本体基金的收缴及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管理处必须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对小区房屋本体基金进行准确核算,并按每个单位登记专帐,设立专用帐号存储本小区的本体基金。每三个月将本体基金的收支情况在《管理报告》中公布一次,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三、管理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使用本体基金的计划及预算,提交业委会审议通过。

四、管理处动用本体基金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其中:日常维护和零星小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处负责人和本栋楼长共同签证后支付,并作为本体基金支出记帐凭证;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或维修金额1001元以上的,须经本栋占60%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委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管理处负责人签字,作为本体基金支出记帐凭证。

本体基金确实不够支出时,经占60%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由该栋的业主分摊。

五、如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基金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或该项目实施涉及特区城市管理、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可经福田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

六、管理处使用本体基金实施对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时,按支出额执行相应的费用定额标准。

七、本体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接受福田区住宅管理部门对本小区的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八、本制度参照《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制定。

第3篇 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制度11

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度(十一)

一、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二、维修基金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专款专用,由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三、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小区管理部门审核后使用。

五、业生委员会成立后,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小区管理部门核定后使用。

六、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需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按上例划分使用。

七、维修基金帐户内金额不足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续筹。续筹的维修基金,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八、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按幢建帐,核算到户。维修基金的使用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每年一次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九、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十、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的余额应按业主缴交的比例退还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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