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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92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 、为了加强本厂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管理 ,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二、 本制度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购置、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 、购置乙炔气瓶应认真查验生产厂家资质,确认其制造许可证等文件。进货时核对气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

四、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

1. 列出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 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

3. 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4、用户改变固定充装单位时,应办理乙炔瓶和其档案的转户手续。

用户临时改变充装单位时,可不办理转户手续,但本厂应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

五、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2.超过检验期限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4.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

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

7.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

8.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

六、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

七、乙炔瓶的充装操作:

1.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不小于0.015m3/hl;

2.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以强制冷却;

3.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间隔时间不少于8小时。

八、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充装量和静置8小时后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

九、应逐只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前检查结果、充装日期、充装间室温、乙炔瓶编号、皮重、实重、剩余压力、剩余乙炔量、溶剂补加量、乙炔充装量、静置后压力、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操作者签字等。乙炔瓶充装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

十、应负责保护好乙炔瓶的外表面颜色标记,并应做好使用中受损漆层的修复工作。

十一、应保持充装前的检查人员和充装时的操作人员相对稳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十二、定期检验

㈠、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㈡、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乙炔瓶皮重异常;

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十三、报废

乙炔瓶经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予报废。

十四、气瓶档案管理

应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配备计算机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进行建档登记,气瓶建档登记包括建立电子档案和建立文本档案两部分。

㈠、气瓶电子档案

气瓶的电子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气瓶的登记信息,包括:气瓶在充装单位的编号、气瓶名称或型号、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

气瓶的制造信息,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制造编号、气瓶制造年月。

气瓶的检验信息,包括: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上次检验的检验单位名称、气瓶下次检验日期、气瓶历史检验记录。

气瓶的基本技术参数信息,包括: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单位:mpa)、水压试验压力(单位:mpa)、重量(单位:kg)、容积(单位:l)、瓶体设计壁厚(单位:mm)。

㈡气瓶文本档案

气瓶的文本档案除包括气瓶电子档案的全部内容外,还须有气瓶的检验合格证、自有气瓶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托管气瓶的托管见证资料等。

十五、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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