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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3 热度:63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一 、为了加强本厂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管理 ,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二、 本制度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购置、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 、购置乙炔气瓶应认真查验生产厂家资质,确认其制造许可证等文件。进货时核对气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

四、乙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乙炔瓶,不得回收和充装。

1. 列出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用户名单,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 对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逐只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乙炔瓶编号,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定期检验记录,充装记录等;

3. 保证固定在本单位充装的乙炔瓶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及时补加溶剂,保证充装质量和安全,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4、用户改变固定充装单位时,应办理乙炔瓶和其档案的转户手续。

用户临时改变充装单位时,可不办理转户手续,但本厂应对临时用户的乙炔瓶作出标记,单独充装和存放。

五、乙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职人员对乙炔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在充装记录中,并由检查人签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或检验,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2.超过检验期限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规定的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

4.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5.瓶内无剩余压力或怀疑混入其他气体的;

6.瓶内溶剂重量不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要求的;

7.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验的;

8.首次充装或经装卸瓶阀、易熔合金塞后,未经置换合格的。

六、乙炔瓶充装前,必须按gb1359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乙炔瓶补加溶剂后,必须对瓶内溶剂量进行复核。

七、乙炔瓶的充装操作:

1.充装容积流速应进行适当控制,一般不小于0.015m3/h•l;

2.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时可以用自来水喷淋冷却,也可以强制冷却;

3.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间隔时间不少于8小时。

八、乙炔瓶充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乙炔充装量和静置8小时后瓶内压力,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不得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乙炔瓶严禁出厂,并应妥善处理。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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