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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39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并保持畅通。

(二)机电设备:要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其电缆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定期进行检修。

(三)危险物品: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告知职工危险物品的成份、危害程度、使用方法及发生事故后处置措施等;现场电焊等作业不违反“六条禁令”,做到“四不动火,十不烧”。

(四)用电管理(含临时用品):电力设施安装、维护、维修、使用要由专业电工负责,各作业场所要设置安全电闸,确保电气设备、发电机等安全运转和用电线路完好。

(五)防雷设施:高层建筑、危险物品车间、仓库、电力设施、电气设备、计算机网络等重点部位要安装防雷设施,并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六)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环节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七)高处作业:严格管理梯子、脚手架(通用的或塔式的)、吊笼、升降工作平台、动力工作平台等登高装置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作业,严禁承载超重,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护和拆除。

(八)现场作业人员控制:现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正确配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遵章守规,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九)自备发电机(组):

1、放置

自备发电机切忌受潮,应安装或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周围不能堆放易燃品,以免发生废气中毒和火灾;同时,环境应清洁,周围不准放置产生酸性、碱性等腐蚀性气体的物品。

安装30千瓦以上的发电机时,机组最好是固定在平坦的水泥基座上,若没有,也可在底盘下垫上橡胶板以减少震动和噪音,切忌垫旧轮胎等弹性物品。

配备自备发电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必须符合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自备发电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设施,防止各类中毒、火灾事故的发生。

2、安装

要看说明书,并请正规的专业电工或供电所人员来安装,接线时注意内、外线的设置。

要确保柴油发电机排气管畅通,尽量避免管道过长或突然转弯,当排气管接至室外时,需将外管下倾斜,使管内凝结水分流出。

由于市场上一般的发电机都是按照明的要求设计的,所以尽量不要让发电机连接冰箱、空调等用电设备,以免电压不稳定而发生意外。

发电机和开关屏必须另接地线,地线可接在地下水管或深埋地下的钢板上,保证接地良好;接地必须正确,首先应判明接线柱或引出线是火线还是搭铁线;当搭线柱无标记可检查时,可在发电机运转过程中,用电压表或“碰头”法测试判定。

自备发电机的切换装置(包括与原有供电系统的连接方式)必须连同零线一起切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门认可。

自备发电机的零线必须单独接地,单独接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4欧姆,不得与原有公用电网共用接地零线。

3、使用

新的自备发电机在使用前,要进行50小时的试运转,在试用时不要超负荷使用,发电机的每一电路的负载,应按发电机使用说明书配用,不可随意增减灯数或换用不同功率的灯泡。

用皮带传动的发电机,应正确调整传动皮带的张驰度;一般用手指按压皮带中部,下垂10-20毫米为宜。

自备发电机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确保做到单独接地、机械连锁,严防出现倒送电现象。严禁下列情况的出现:

①擅自引入备用电源;

②未经登记擅自安装使用自备发电机组;

③擅自将自备电源转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④未经供电部门批准,采用部分负荷用电网电源,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

⑤采用人为方法使连锁装置失效;

⑥未经供电部门批准使用移动式发电机组,或以流动式给其他已由电网供电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4、维护

发电机每工作一段时间后,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调整,并需经常检查装置各元件是否断头及松动。

向发电机添加燃油和机油时,必须选用规定的牌号,并采用专用的清洁容器,加入时都要经过滤网过滤,燃油使用前需沉淀24小时以上。

发电机组在夜间工作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室外使用时应加防护罩,避免雨淋及暴晒。,

5、故障

发电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紧急停机:电压及电流超过发电机额定值;机组出现急剧的敲击声,或者有零件损坏等不正常响声;发电机电压超过表上最大读数;发生火灾或漏电及其他自然危害。

当发电机必须紧急停机时,应先切断负载,并立即将喷油泵开关手柄转到切断油路的位置上,使柴油机立即停机。

(十)成品、原材料仓库的消防管理要求

1、“五不准”:即仓库内不准设火炉,不准乱接临时电线,不准吸烟,不准点油灯,不准将易燃品或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

2、“五留距”:货物堆放要留的墙距、柱距、顶距、垛距、灯距不得小于0.5米,与库门相对的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米,库门与通道不得堵塞;

3、整齐:物品堆放要整齐统一;

4、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通风;

5、严禁在电热器具的安全距离内摆设易燃易爆物品;

6、物资进库应检查有否夹带火种可疑。管理员离库应检查:①是否有人潜入;②有否异常情况;③是否关闭窗户等,在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门上锁。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应巡回检查以保安全。

第2篇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按国家安全规定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2、对机电设备及其特种装置必须安装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3、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进行定期检查、检验,并实施有效地监控。

4、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5、对使用机械电气、排土场、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落实责任,进行建档管理。

第3篇 具有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危害因素,编写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3.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成绩合格持证上岗。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操作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6.危险源罐区储罐必须标明介质的名称和危险物品标志。

7.危害因素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且熟悉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

8.危害因素、有毒现场必须备防护、防毒器材及救治药品。

9.危害因素必须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检测。

10.建立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并报所在区县和市安监局备案。

11.危害因素现场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2.、危害因素区域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3.建立事故档案,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处理,并保持有效记录。

第4篇 具有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编写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3.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成绩合格持证上岗。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操作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6.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必须标明介质的名称和危险物品标志。

7.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且熟悉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

8.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有毒现场必须备防护、防毒器材及救治药品。

9.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必须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检测。

10.建立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并报所在区县和市安监局备案。

11.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现场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2.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区域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3.建立事故档案,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处理,并保持有效记录。

第5篇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施工现场的风险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现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便于运输、施工作业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逃生;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摆放;现场设备、工具、材料摆放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施工作业坑按要求进行开挖,作业坑周边清理出宽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设置不少于两个,作好通道台阶,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设备,设施和其他物品。作业坑旁平整出设备摆放区和操作区。必要时作业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第五条、施工场地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流动施工现场设指示牌。

第六条、开工前按照场地布置图在作业带以外规划界定安全停车区,人员进入作业带必须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非作业人员、车辆严禁在作业带内滞留,待命施工车辆停在预定地点。

第七条、施工现场按设计要求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条、各类气瓶现场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挪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九条、对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质,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预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十条、在施工中要根据施工外界条件采取遮阳防晒、防雨措施,随时进行气体浓度的监测。

第十一条、有毒介质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在明显位置帖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密闭空间作业和有毒介质作业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第十三条 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防护劳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监督和安全员,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夜间施工场地要设置足够的照明,作业带以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条、在靠近道路作业时,要在路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过往安全,天黑要设置信号灯、配备值班人员,防止人员或车俩误入作业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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