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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管理制度(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15 热度:29

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第1篇 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开展广告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认真学习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力和利益。

2、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必须由有一定文化素质和合同法规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3、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所有承接的广告都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印制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文本,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4、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的签订,应严格审查、审批制度。严格合同专用章使用,保管制度,严格合同统一编号,及时归案制度。

5、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或代理发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依法签订、依法变更、依法解除、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的活动。

第2篇 广告公司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广告传媒公司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及范围

1、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2、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宗旨。

3、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的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定合同。

4、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所谓的书面合同指正式合同文本、备忘录、传真、信函、图表等可以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的形式。如果因情况紧急,要采取国际流行的电子签名加以确认合同内容的,首先要经公司法人同董事长同意,其后要尽可能地采用上面的提到的几种合同形式加以固定。

5、本规定所指的合同只包括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6、公司发展壮大后,聘请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顾问对各部门实行指导。

(二)合同审查程序

1、部门负责人对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予以审查。

2、分管领导对合同的专业技术性、经济性予以审查。

3、本公司法律代表或法律顾问对合同的严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以上人员在认真评审后须在合同上签名,以示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同的批审权限

合同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订,但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可以由总经理、副总或其他负责人签署。授权方式可以为授权书、电话、传真等。签约人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而且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否则无权签约。

上述合同在签字之前由顾问律师附签,以说明该合同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审查。

(四)合同订立之前的前期调查

1、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尽可能对对方的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a、要求对方提供将其主体资格方面的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重大的交易对象不妨到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查其登记内容;

b、交易公司的背景和相关历史;

c、对交易公司的营运状况进行分析;

d、对交易公司的信用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过去是否认真履行了与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欺诈或不讲信用的行为,是否已卷入与他人的或与国家机关的纠纷;

e、对交易公司的资信了解,包括是否有房屋还是租用他人房屋、相关财产是否抵押。

2、所欲签订的合同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可交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有相关建议的,

可以在合同草拟稿中说明,并由会计签名。

3、以上情况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尽可能知晓,如果调查了解的成本过高,可以在将来签订主合同时加入对方保证条款。

4、经办人员对以上信息的记录或调查的情况将来与合同原件一并入档。

(五)合同的订立步骤

1、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书面合同。

2、合同由各级经办人自行拟稿,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涉及合同对于适用法律及选用仲裁条款要尽可能选择中国法律及本地范围内仲裁。

3、在订立合同之前要充分了解对方的状况、目的、双方所处的地位,以采取不同的方案和对策,在对方商谈过程中要从有利于本公司的角度逐次引导。

4、格式化的合同由经办人按合同纸上的要求填写。

5、重要合同由法律顾问负责拟稿。

6、拟稿完毕后,经本部门审核后,交由律师进行法律审查,顾问律师根据法律对合同稿审核并签署意见,之后交由经办人按合同签订权限报相关负责人签订。合同签订内容,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协调。

7、法律顾问对合同稿提出意见的、则向经办人说明情况并退回。经办人要求通过的、但法律顾问仍持保留意见的,经办人可以根据层级上报到上级管理人员,并由该管理人员对合同进行再次审查。

a)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重要合同和有争议合同予以审核并具有终审权。

(六)合同的执行

1、合同在签订之后,原则上整个过程应当由经办人负责全过程的执行,经办人员要做到

对合同的内容、每一个细节要有充分的了解。须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2、当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任何新的重大的事实情况时,经办人应及时汇报并及时征求律师的意见,以寻求对策。

3、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人员变动的,如该人员只是在公司内部变动,则由该经办人员继续负责,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原经办人向新经办人完全、充分说明合同执行的整个情况,环节,交接相关资料。新经办人不了解的地方,原经办人要负责说明。

4、如原经办人离开公司的,要由其将合同执行的全部资料交接下来,并充分说明整个合同的执行情况,经该业务部门确认无误的,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合同执行完毕后,相关资料由经办人及时交档案保管部门入档。经办人要对入档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变更和解除

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

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

2、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必须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3、变更、解除合同的程序与审批程序相同。合同经过签证或公证者,须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公证处重新公证。

4、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5、变更、解除合同前仍应严格履行原合同。

6、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八)纠纷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与对方发生纠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妥善处理。

2、合同纠纷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多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处理。

3、合同处理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九)入档管理

1、合同签章生效后,正本由档案保管部门归档,合同有关的业务资料由相关的业务部门保管复印件,原件有富余的也可持有一份原件。

2、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

3、档案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包括与之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相关单证等。

4、以上资料不得随意改动、弃置、销毁、遗失。

5、档案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已执行完毕但未归档的合同及相关文件。

(十)责任

1、未按合同管理办法所定标准程序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签约人承担。

2、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3、因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导致所签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按合同金额的20―60%赔偿公司损失,并给予降级处分和500―5000元/次的罚款;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予以除名。

4、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者,按合同金额的50―100%赔偿公司损失,并以开除论处。除赔偿损失外,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给予责任人降级处分和1000―10000元的罚款。

(十一)其他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可根据新情况由公司作出另行规定。

第3篇 广告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因广告与合同引起的内外部失信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各部门对外发布广告和签订合同,适用本制度。协会各会员信用机构,以协会的名义或以ICE8000信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广告、信用体系解决方案、签订合同,参照使用本制度。

会员信用机构要求对相关合同、广告资料进行审核时,应将相关资料交由秘书处。

对于ICE8000信用产品合同,协会一般应制订标准的合同,只要未对标准合同进行修改,均无需经审核程序。

对于ICE8000信用产品宣传资料,协会一般应制订标准广告文本,只要未对标准广告文本进行实质性个性,均无需经审核程序。

第三条

信用管理部负责组织合同与广告的审核,并对广告、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广告、合同的发起部门对广告与合同的内容与后果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广告还包括说明书、网页等各类具有广告性质的资料。

本制度所称广告、合同的发起部门是指负责起草广告、合同内容的部门,如:网站个人信用专栏的网页内容由个人信用工作委员会负责。

本制度所称广告、合同的涉及部门是指广告、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涉及的部门。

第五条

经常发布广告或签订合同的部门,如有必要,应制定本部门有关广告和合同的作业指导书,并报信用管理部备案。

第二章广告与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广告与合同的发起部门在广告或合同起草后,经部门经理审核同意后,报送到信用管理部。

必要时,部门经理应召开本部门的会议,对广告与合同进行审核。

第七条

信用管理部收到广告或合同草案后,应当及时对广告或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还发起部门改正。审核通过的,对广告或合同的履行风险进行评估。

第八条

在对广告或合同履行风险评估时,信用管理部可以咨询相关人员,如可行,信用管理部可采用会议的形式。

如果广告或合同涉及多个部门,信用管理部应采用会议的形式进行评估,参会人员包括广告或合同涉及部门的工作人员。

风险评估后,信用管理部应当出具信用风险意见。

第九条

对于信用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及时报告给总裁。对于合同标的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超过2000元但风险较大的合同,应约定CS条款。

第十条

如有必要,信用管理部应对合同审核的情况制作备忘录或会议纪要。

第三章制度评价与完善

第十一条

制度的定期评价。每年于9月1日之前,对本制度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是:本制度的作用与意义,本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然后根据评价的结果,完善本制度。

第十二条

制度的不定期评价。协会内每一位员工和每一个部门均有权向协会提出完善本制度的建议,建议应当详细说明承诺完善的理由、必要性和可能性,建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信用管理部应根据口述内容制作书面的建议书。信用管理部会接到制度修订建议后,立即向总裁汇报,由总裁决定是否修订或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修订建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性质与情节严重的,将记入违规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或者进行公开投诉或永久曝光。

第十四条

对应由协会审核的广告、宣传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信用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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