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和事后维修。大修理费用由矿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机电科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4.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机电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由矿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机电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6.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自纠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矿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完工后要做到料净、场地清。
7.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8.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9.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0.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1.各生产工区每月必须对设备进行一次检修。
第2篇 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 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 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产品名称、型号;
4.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包括:除尘、排毒净化、通风换气、事故应急救援、噪声控制、防暑、防寒、防湿、振动控制、非电离辐射防护、电离辐射防护等各类防护设施。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实行台帐管理,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档案,实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制度,确保防护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4、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停用、拆除防护设施。需停用、拆除防护设施的,必须报安全监察部批准。
5、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更换或改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
第5篇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三、人力资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七、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八、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6篇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车间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上级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车间。
11、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车间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13、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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