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施工涉爆作业人员
凡属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准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统称涉爆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十不准”:
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不佩系安全带不准从事悬岩作业。
3)、不准穿拖鞋、高跟硬底鞋进行施工作业。
4)、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5)、不准在炮区内玩火抽烟。
6)、不准将带电产品及未关闭的手机带入禁区内。
7)、不准将非施工人员带入禁区参观戏耍。
8)、不准赤臂、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9)、不准有私愤情绪进入禁区从事施工作业。
10)、不准在休息时座在炸材箱包上玩耍。
凡涉爆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二次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待工整顿,造成损失者后果自负并追究其责任。
(2)、爆破作业人员:
凡在施工现场管理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管理员和爆破器材试验员、统称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按《爆破规程》职责要求自己,还必须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七严禁”。
1)、严禁爆破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或无证上岗从事爆破作业。
2)、严禁爆破作业人员,穿戴化纤服装和带电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在炮区内,装药爆破员必须备背雷管保存箱(包)。
4)、严禁涉爆人员私自将爆破器材带出工区,否则属盗窃行为。
5)、严禁爆破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在夜间、雷雨天、大雾天以及未消除不安全隐患实施爆破作业。
6)、严禁爆破员在装药时,未清除散杂电源线,配电盘以及跟近打孔作业人员20m内装药。
7)、严禁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将爆破器材散浇和丢失在施工现场,认真做好爆炸物品的领退工作。
凡爆破作业人员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员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二次罚款2000-4000元,并待工整顿,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赔偿经济损失并上报公司或取消爆破施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员
凡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爆破规程》和安全员职责严格要求自己,还必须执行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实行“四严格”。
1)、严格服从公司安全管理,并执行管理细则,实施任务。协助公司与现场施工负责人搞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严格把好安全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第一关,把隐患降到最低点。
3)、严格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涉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提高涉爆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定期召开安全议会,并做好安全议会记录。
4)、严格执行公司传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问题不徇私舞弊,对违章操作行为人决不姑息、当机立断,强行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凡涉爆作业安全员没有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自己,没有搞好施工现场安全作业,根据现场发生事故的大小追究其责任,小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下的罚款现场施工安全员1000元,大事故在50000-100000元以上的,罚款5000-10000元,并取消安全管理员资格。
凡是经公司许可进入施工现场的押运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胸牌标志,执行实施细则“六杜绝”。
1)、杜绝对爆破器材押运、入库、发放、交接、登记几次累计签字模糊账。
2)、杜绝对无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人员以及不认识的非施工人员发放和看管爆破器材。
3)、杜绝炸药、雷管混装、混库,以及其他闲杂物资混入库。
4)、杜绝保管人员、押运员身带火种、以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押运爆炸物品或进入库房。
5)、杜绝酒后运输爆炸物品,库管员酗酒值班。
6)、杜绝爆炸物品库房间断无人值班看守或交给无关人员代管代守。
凡爆炸物品押运员、库管人员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100-5000元,二次停止上班,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上报公司或公安部门,并取消资格证。
(4)、施工现场负责人
凡属公司工程发包、分包或指派施工的负责人,统称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竖立“五个坚持”。
1)、坚持服从公司管理,按设计、指令计划工程组织施工。
2)、坚持安全第一,树立“时间是金钱、安全促效益”的理念。
3)、坚持维护正确对待安检人员,配合现场安全检查,接受合法建议和公正的违章处理。
4)、坚持把好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第一关,争取工程完工无事故发生。
5)、坚持不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执行安检人员现场处罚和整改措施。
凡属公司工程现场负责的施工负责人员,没有坚持以上行为之规定者,在施工过程期间造成2000-5000元损失者,处现场施工负责人500元罚款,造成10000-50000元以上损失者,处施工队(组)1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除该工程施工单位所交公司全部安全保证金。
(5)、施工现场爆破器材管理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爆破器材,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强化管理实施细则“四个禁止”。
1)、禁止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发放爆破器材。
2)、禁止施工单位和个人转让、转借、出借、抵押、赠送、乱藏或非法买卖爆炸物品。
3)、禁止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将剩余爆炸物品不退库、私藏私储存或造成丢失。
4)、禁止施工单位将在工地上的爆破器材交给无安全作业证人员及无关人员看管、搬运和领退。
凡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及个人,安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如在现场施工工地丢失炸药壹包(条)罚款2000-5000元,丢失雷管壹发罚款5000-10000元,经有关部门确认属丢失并追收回库后,并奖励200-1000元给拾者上交者。
(6)、特别条款
1)、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配合安检人员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贯彻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多次违章作业人员坚决清除出施工队伍,消除隐患。
2)、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员,公司指派的安全监督员在检查安全工作期间受法律保护,严禁违章肇事人员围攻打骂安检人员或阻扰检查工作,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责任。
3)、安检人员在现场执行安全检查时,执行教育为主,一次警告,二次罚款,三次上报并追查责任的原则。
4)、安检人员对违章罚款,要认真对待“实事求是”,三人为证的处理方法,以加强安全教育为主,罚款促进安全教育原则。
5)、罚款要违章人员签字认可,上交工程负责人签字认同,施工队财务处理。在工程业主方结账或工程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6)、如果违章肇事者拒绝签字或无理取闹,安检人员立即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处理,否则停工整改,造成停工损失由施工队自行负责。
7)、在工程施工期间安全工作要认真抓好,从工程开始施工到竣工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公司将给予奖励,以资鼓励。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施工队伍违反上述条款,我公司在民爆管理条例基础上进行双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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