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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7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60

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尘、毒、火、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设备和人员安全,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尘、毒、火、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2.1 引用标准

2.1.1 《中国****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2.1.2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建[1995]671号;

2.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2.1.4 《安全生产法》;

2.1.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1.6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1.7 《放射性同位素工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1.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

2.1.9 《尘肺病防治条例》;

2.1.10 《职业病防治法》;

2.1.1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2.2 相关子系统

2.2.1 安健环管理;

2.2.2 档案管理;

2.2.3 评估及改进管理。

3 专用术语定义(略)

4 职责

4.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4.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有限公司安生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惧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本标准。

5 执行标准

5.1 各施工单位各级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切实改善劳动条件的同时,对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防尘防毒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5.2 所有的建设项目,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3 综合计划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5.4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防尘防毒、火爆源的管理办法,确保防范于未然。

5.5 从事有尘有毒的工作时,施工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尘毒扩散。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时严禁从高处甩垃圾、抛物,应用纺织袋装好往下运。严禁野蛮行为发生。

5.6 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其单位的主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放射源的密封性达100%。

5.7 储存放射源的地方应悬挂“危险”警告牌。

5.8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本单位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情况,以及储存放射源位置场所,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公司和筹建处安生部。

5.9 各施工单位要将制定的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公司和筹建处安生部。。

5.10各施工单位领导要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治理尘毒的技术措施与放射源的保管措施。

5.11各级领导要关心爱护从事防尘防毒、射线工作的员工,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护法规。

6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2),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2篇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及适用范围

2.1依据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2.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部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3、防火与防爆的安全管理

3.1生产储存设备

3.1.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3.1.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1.3在有可燃、有毒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3.1.4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3.1.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要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3.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片,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3.1.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并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3.1.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3.1.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3.2动火、用火管理

3.2.1公司机修车间为可动火区域,其他场所均为禁火区。

3.2.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2.3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实施。

3.2.4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3.2.4.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3.2.4.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2.4.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3.2.4.4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3.3其他有关规定

3.3.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3.3.2公司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环保生产委员会;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3.3安环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3.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3.3.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干粉灭火器等)。

3.3.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3.3.7进入公司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生产区内打手机。

3.3.8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民工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公司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安全规定告知,安环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3.3.9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防火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3.10严禁使用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

3.3.11办公室和更衣箱室等场所内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液体。

3.3.1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3.3.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对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3.3.1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有专用仓库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并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等,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储存。

3.3.15根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易燃易爆监测、报警、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温天气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或使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3.16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

4、防尘、防毒的安全管理

4.1要认真做好作业场所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4.3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指标、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4.4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5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4.6对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生产车间内禁食,饭前洗手、洗脸,更换工作服,工作服单独存放。

4.7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4.8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患者的工作。

4.9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10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及时调离。

4.11对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

5、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5.1要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泄漏的管理工作,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事故,提高安全运行的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5.2加强生产装置源设备泄漏管理。对于发生的源设备泄漏事件要及时采取消除、收集、限制范围等措施,对于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要采取第一时间能切断泄漏源的技术手段和防护性措施。实施源设备泄漏事件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努力降低各类泄漏事件发生率。

5.3公司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帐,限期整改。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

5.4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及时用警戒线将泄漏区域隔离,避免其他人员误入其中。抢险人员应穿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止泄漏。

5.5泄漏物是液体,应先关闭排放系统各级阀门,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过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剂,桶装等措施恢复泄漏现场。泄漏物产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气),用水雾可以极大程度降低蒸汽的浓度。对于粉尘的泄漏,水雾或水帘能提供有效的保护屏障。

5.6员工必须清楚处理化学品泄漏应佩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存放位置。泄漏必须以如下的原则处理: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

5.7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车间、危化品仓库、罐区等生产及储存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查。与公司综合安全检查及车间、班组安全检查相结合,做好检查记录。

5.8规范工艺操作行为,降低泄漏几率。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工艺参数大的波动。

5.9加强泄漏管理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的泄漏管理意识,掌握泄漏辨识和预防处置方法。新员工要接受泄漏管理培训后方能上岗。当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要对相关人员及时培训。

第3篇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规定防尘、防毒安全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

3、责任人:安全部、中央研究所、制造部、环保部

4、程序:

4.1基本原则

4.1.1 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1.2 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4.1.3 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4.1.4 公司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

4.1.5 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4.2新产品及新建设项目

4.2.1 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4.2.2 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

4.2.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4.3 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4.3.1 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高频射线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4.3.2 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3.3 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4.3.4 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4.3.5 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3.6 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4.3.7 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

4.3.8 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厂。

4.3.9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4.3.10 环保部门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化验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将检测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同时报安全部。

第4篇 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各参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4 职责

4.1 业主负责现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的归口管理。

4.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各施工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做好现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的管理。

4.3 各施工单位负责各自责任区域的防尘、防毒、防火、防爆的管理,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施工单位应加强高粉尘浓度作业场所的作业控制和管理,从技术措施、防护措施方面做好防范措施。

5.2 水泥搅拌、碎石作业、爆破作业等高粉尘场所作业,应实行湿式作业,通过通风、喷雾、洒水等方式使有害物质降低到允许程度。不应在无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法生产。

5.3 施工单位应尽可能消除危害源,采取措施降低危害程度,选用无害、无毒材料。

5.4 施工承包商应加强有毒物质采购、储存、领用与清退环节的控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购买有毒物质时,应办理必要的《购买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申请表》,清楚填写物品种类、数量、物品性质,交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采购的物质,公安、卫生、环保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b) 有毒物质应由指定部门统一采购与储存,入库前应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

c) 有毒物质应设专用仓库储存,并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措施。

d) 领用有毒物质,应办理领用申请,清楚填写领取物品名称、数量、用途、时间,交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e) 施工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将施工剩余的有毒物品退回,办理《危险化学品清退审批表》,清楚写明物品名称、用途、退回时间、退回数量等。

5.5 作业人员应佩带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包括(不限于):

a) 焊接作业戴护目镜,穿阻燃耐高温防护服、必要时戴防尘口罩。

b) 其它可能危害职工健康的作业或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

5.6 进入设备容器、深井、廊道进行有毒物质作业,施工人员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等。

5.7 涉及有尘毒物质的施工项目及射线作业,应设作业安全监护人,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应齐备。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做好预防伤害他人的安全措施,设置安全标志、警戒绳等。

5.8 在进行有腐蚀性物质或能使皮肤吸收毒物作业时,除配备足够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具外,现场还应备有冲洗水,必要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5.9 容器内作业或有毒气体聚集场所,应装设通风装置。

5.10 消减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如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或改进工艺过程以减少物料消耗。

5.11 加强机械设备和贮存设备的管理,消除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5.12 推广应用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如酸/碱液中和处理排放、冲管设置消音器、食堂设置隔油池等。

5.13 尽可能回收利用并统一处理废物料。

5.14 生活/施工污水排放口不得建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或保护区。

5.15 生活/施工污水一般应统一排放到经许可的下水管道,如无指定的管网,则应经过必要的处理后排放。

5.16 水压试验、酸洗、冲管等产生含酸、碱废液排放时,施工承包商应负责组织进行中和处理,达到要求后排放。

5.17 从事焊接检验作业的单位应把冲、洗片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含酸、碱废液,如显(定)影液等,进行中和处理,ph值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者收集后统一处置。

5.18 设置医务部门的施工承包商,应对医务活动产生的医疗废液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无毒化处理,使其符合排放要求。

5.19 责任单位对机动车辆尾气污染应采取下述措施进行控制:

a) 安排交通车辆进行年检,使尾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对超标车辆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技术或安排报废。

b)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认真做好例行保养工作。

c) 对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油进行必要的控制,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性能相匹配的燃油。

d) 应加强对机械设备检查,保证燃油动力装置性能良好,燃油燃烧充分。

5.20 应尽量配置低污染灭火器材。

5.21 不得在现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22 对生活后勤产生的锅炉烟气、食堂油烟等配置适宜的环保设施,以减少大气污染。

5.23 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5.24 施工现场严禁游动吸烟,吸烟必须在规定区域。

5.25 在油库、木工间、易燃易爆场所设“严禁烟火”明显标志,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26 切割、焊接作业时应有防火隔离措施。

5.27 施工承包商不得随意变动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数量,禁止挪为他用。

5.28 各单位专兼职消防员负责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形成记录;一般作业场所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根据需要形成记录。

5.29 对已过期失效或因火灾等原因使用过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或更新。

5.30 建立火工材料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网络。

5.31 对爆破作业的审批、领用、运输、使用、退库五大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实行专人审批、专人领料,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专人爆破,专人监管,专人退料。

5.32 为确保火工材料的安全管理,实行八不准制度:

① 炸药库作业场所和运输车辆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手机;

② 当班人员不准喝酒;

③ 爆破申报表手续不全不准领药;

④ 雷管、炸药不准混装;

⑤ 雷管、炸药不准重摔和抛送;

⑥ 施工现场守护火工材料的人员不准离开;

⑦ 没有炮工证不准上岗作业

⑧ 警戒不到位不准起爆

5.33 放炮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明确警戒范围及信号标志, 派出警戒人员,规定警戒放炮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应将爆破时间和警戒区域予以公示。

5.34 装药人员严禁穿有钉子及铁掌的鞋,药卷必须用木棒或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捣实或用金属物送药。

5.35 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半径为:深孔法不小于400米,浅坑法不小于200米,警戒半径内的建筑物、设备应予以保护,人员应予以疏散。

5.36 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不得与深孔爆破同时进行。

5.37 火工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火工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5.38 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雷雨天不得进行电雷管起爆作业。

5.39 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要切断一切电源,当工作面杂散电流大于30毫安时,不得采用电雷管起爆,加工房以及接近起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均不得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筒,以防引起爆炸。

5.40 爬罐作业中,炸药和起爆网络安装完毕后,需拆除风钻,将风水电源管口封闭好,爬罐退回到安全区域,才能进行起爆。爆破后及时派经验丰富的人员对围岩进行检查清橇。

5.41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能保持通风,门、窗向外开启。

5.42 存放炸药、雷管的场所,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5.43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6.2 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5篇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为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的安全有效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与防爆

(一)生产储存设备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二)动火、用火管理

1、生产厂区均为禁火区。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4、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4)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三)其他有关规定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公司必须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

3、安全部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消防水桶、干粉灭火器等)。

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统一编号、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7.设立禁火区域,杜绝火种漫游;禁火区为公司生产区、车间、成品库、原料库、储罐区、配电房等;

8.进入禁火区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禁火区内打手机。

9.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民工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公司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安全员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

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质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13、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5、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进行试分装、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对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或粉尘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1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有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并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等,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储存。

17、根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易燃易爆监测、报警、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温天气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或使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8、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

二、防尘、防毒管理

1、要认真做好作业场所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指标、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7、对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生产车间内禁食、禁水,饭前洗手、洗脸,更换工作服,工作服单独存放,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生产供应部同意或未报请总经理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9、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患者的工作。

10、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1、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及时调离。

12、对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6篇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3.1 预防措施

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3.3 职业卫生管理

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部和综合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第7篇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一、储罐区、生产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2、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防尘、防毒管理规定: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安全副总担任组长。

2、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3、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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