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统计管理制度
一.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全部报表,复印送交有关人员保存,并做好存档保管工作;
二 . 建立健全各种统计台帐,接受上级和公司的考核;
三. 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做好统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四 . 报表人要对报送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五. 企总统计员为公司统计业务总负责人,负责全公司对内、对外所所有报表进行把关,并承担领导责任;
六 . 每季度召开一次统计人员会议,讲评统计工作,及时汇报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七 . 各车间、部门要负责做好本车间、部门的报表原始资料的保管工作,接受总统计员的业务检查;
八 .公司总统计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完成公司下达的各种相关工作。
第2篇 工伤事故统计管理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搞好事故统计,提供科学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现就职(民)工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审批事宜,做如下补充规定:
1.各在建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和有关部门,由职(民)工所在工地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做好原始记录,由项目经理向分公司安全处报告。同时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责任和经济损失,提出处理意见,构成重伤事故,应填报《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总公司安全部。
2.总公司安全部在接到各单位报告的事故《电话报告》或《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后,要根据现场调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及时认真地进行审查,并签字盖章。经过劳动部门审批意见进行最后分析结案,所有的资料由总公司存档。
3.劳动保险福利机构(工会),根据安全机构签署的审批意见,受理工伤鉴定或评定伤残事宜,否则,不予办理。
4.项目部发生工伤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公司要追究责任,轻伤一起罚项目部5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100元;重伤一起罚项目部10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200元;重大未遂事故一起罚项目部5000元,罚分公司主管领导100元;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交当地检查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5.总公司对揭发隐瞒事故的职(民)工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并对揭发人给予保密。
6.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第3篇 事故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02]49号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4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统计
第一条 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二条 油田企业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 本企业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本企业职工伤亡的,应作本企业工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2. 因交通肇事而伤及企业外的人员事故,无论负主要或次要责任均作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和考核。
第5篇 环境统计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环保总局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统计条例、规定,有效地组织公司环境统计工作,逐步实现环境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定量反映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情况,为领导决策及制定环境保护计划、规划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管理文件。
2.环境统计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环保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类环境统计资料,按时完成上级部门要求的环境保护的各类报表。经公司领导同意,对外提供环境保护统计报表、资料。
2.2 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负责提供环境统计相关数据。
2.3 环境统计报表、资料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2.4 环境统计人员应加强业务知识和政治的学习,积极主动地完成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报。
2.5 公司各级领导要对本公司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3.环境统计工作定义
环境统计工作是定期对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治理、环境管理、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环保设施运转、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统计和分析,及时反映出公司在污染源控制、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方面改善的程度。
4.环境统计工作内容
4.1 安全环保部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依据质检中心上报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及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提供的相关数据,编制并上报公司的环境保护统计月报、污染物减排月报、环保检查自评表、中化环保月报。
4.2 安全环保部依据上级环保部门要求编制并上报危险废物报表、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季报表、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情况年报。
4.3 安全环保部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公司每年需进行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的换证工作,根据要求编制上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4.4 安全环保部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并上报随机环境统计报表。
4.5 安全环保部应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统计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档案、台帐和原始记录台账。
5.记录
《环境保护统计月报》
《环境监测数据报表》
《环境管理基础统计报表》
《危险废物报表》
《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季报表》
《排污申报登记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第6篇 事故统计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园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行政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上报街道安监办。
2、园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安委会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园区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4、园区安委会应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宾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企业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7篇 通风队事故统计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1、当井下任何通风设施和管路设施遭受破坏,通风系统和供水系统发生紊乱事故时,值班队干必须立即向三个调度汇报并通知通风科长、通风队长,并请示及时安排当班通风设施工或管路维修工立即进行处理,值班队干不进行汇报或不安排处理的处罚200分,安排任务后职工不进行处理的处罚100分。
2、每次处理完后事故后,技术员都要将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时间、地点,处理经过,责任处罚落实情况、防范措施等认真汇报记录。
3、技术员利用周二、逢八进行学习,将事故分析结果进行宣读,对造成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严格追究责任,制定防范措施,要求职工吸取事故教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职工通风设施和管路设施的维护、维修,施工质量标准化,事故分析和判断事故能力。
4、施工现场发生通风和管路事故,跟班队干、班组长必须立即向队部、各个调度汇报,并听从上级指挥安排,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不汇报或不及时处理事故人员处罚100分,情节严重者处罚300分。当班的问题必须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认真交接到下一班处理,否则处罚施工人员100分。
5、通过事故的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及早预防,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防范措施要结合实际,独立创新,能够在安全防范工作当中起到实际作用,否则处罚技术员、分管副队长50分。
6、由于本队职工人为制造的通风和管路隐患或者事故责任由个人承担,并按责任大小处罚责任人50----500分的处罚;所管辖范围内出现隐患导致事故的或者所检查范围内存在隐患未能检查出来的隐患或事故,处罚检查人100分。
7、值班队干必须及时了解当日科室“三定”上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交接到下一个班处理,否则按隐患制造人同样处罚.
第8篇 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制度
1、能源计量是企业计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由企业的计量机构(企业计量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企业通过能源计量管理,促进企业实行能源定量化管理,做到能耗有数据,制定生产工序和产品能耗定额有依据,考核用能状况有标准,为制订节能的操作制度创造条件,同时为合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提高监测、控制水平。
2、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应做到企业用能实行全面计量,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含能工质在其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全过程中,按生产过程需要实行分别计量。
3、在企业的计量主管部门中,设置能源计量的机构,并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负责完成能源计理的管理、检定、测试和维修工作。
4、计量主管部门按生产工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工艺流程路线,设计绘制本企业能源计量点网络图,编制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划。
5、计量主管部门为实施企业能源计量的统一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有关能源计量的具体、管理制度。
6、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范围应做到:
⑴进出厂的一次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焦炭、成品油、煤气、蒸汽等)以及含能(或称载能)工质(压缩空气、氧、氮、水等)的计量;
⑵自产二次能源和含能工质及能源生产单位自用的一次能源的计量;
⑶生产过程中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计量;
⑷生活和辅助部门(办公室、食堂、浴室、宿舍等)用能的计量;
⑸为能源平衡测试所需要安排的计量。
7、第6项所涉及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做到不少于95%的要求。
8、能源计量的检测率和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都要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
9、为保证使用计量器具的量值统一标准,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对量大、面广的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计量标准,严格计量监督、对使用量小,准确度要求高,而本企业又不能检定的能源计量器具,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可以有计划地报请政府计量部门安排检定。
10、企业能源统计是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统计企业能源消费量,研究能源消耗的规模和构成,从而计算各消耗能源部位的消耗量,用以分析能源消耗的去向与分配。其次是统计企业能源的利用情况,分析其变动原因,为加强能源管理提供资料,再次是编制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平衡表,以反映各种能源的来龙去脉,研究能源利用的经济效益。企业能源统计的扎口单位是节能主管部门。
11、企业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由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格式,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按月逐级上报,即生产车间(或能源二次加工部门)、分厂和集团公司。能源统计内容必须包括各种能源消耗量统计和能源利用水平(产值单耗和产品单耗等)统计,能源统计的时段必须与企业生产产品或财务报表同步。
12、企业能源统计的汇总工作由节能主管部门负责,除应完成本企业能源管理所需要的统计工作之外,还应完成行业或政府部门规定上报的能源消耗报表。
13、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各单位能源统计资料,定期编制企业能源消费平衡表,绘制企业能流网络图,以此开展企业能源消耗的统计分析工作或开展企业能量审计工作。
第9篇 报表统计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局统计工作,强化统计职能,发挥统计在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立足现有条件,切实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计算和输出处理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自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及归档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奠定基础。
三、各单位要有明确的统计工作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局相关统计人员,认真贯彻《统计法》,执行和落实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承担的统计工作,负责统计报表的催报、送审和报送工作。
(三)在工作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四)熟悉统计分类、指标含意、计算方法、统计编码,负责对本人承担统计工作的咨询、指导。
(五)开展统计分析,为上级提供有决策依据的统计资料。
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统计报表上报和统计分析任务,不得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
五、凡属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统计任务,由对口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和统一标准,按时、按质搜集和整理、提供本单位基础数据。
六、本着减轻基层负担、减少工作环节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机关科室能够独立完成的统计任务,不再安排基层;通过电话能够了解的数据和情况,不再使用网络;通过网络可以上报下达的数据,不再使用纸张。
七、统计报表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核实,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方能上报。未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办公室不得加盖印章。
八、对经主管领导核准的统计数据,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发现错报、误报,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和统计人员进行核实订正。
九、各单位要积极开展统计资料分析利用工作。
十、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
十一、统计工作受到上级表扬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受到批评的,在年度公务员考核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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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统计
第一条 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二条 油田企业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 本企业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本企业职工伤亡的,应作本企业工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2. 因交通肇事而伤及企业外的人员事故,无论负主要或次要责任均作交通事故统计、报告和考核。
第11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 (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制度经**市交通局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2篇 电能计量原始数据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电能计量原始数据、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1 为明确原始数据、统计报表的建立、使用和保管的程序和权限,确保数据真实、可靠、齐全、准确、保管完善,特制定本制度。
2电能计量原始数据是原始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始记录是通过建立在观察、测量、试验或其它手段所获事实的基础上证明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它是计量人员的工作记录,是考核计量工作质量、处理计量差错或事故、仲裁计量纠纷的原始凭证,也是企业制订计量工作计划、发展规划、经济核算的重要素材。因此,要求做到齐全(不散失)、清晰(字迹工整、不随意涂改),准确(不错记、不漏记)、保管完善。原始记录可以是手写或打印,要推行现代化管理手段,积极采用计算机有效完成对工作记录中原始计量数据档案资料的贮存、计算、统计、查询、打印等工作。
3电能计量原始记录应格式规范,填写符合要求。
a)电能计量原始记录的分类:
1)检定或校准(含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在内)等溯源记录;
2)计量管理工作记录(实施计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计量检测体系的审核、评审等过程中的反馈记录);
3)计量检测记录。
b) 电能计量原始记录的作用:
1) 计量器具测量能力及其所处状况的证明;
2) 为测量工作连续性、继承性提供保证;
3) 担负计量检测体系过程控制,以及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的凭证;
4) 证实计量数据的可溯性(包含有足够的信息,使之具有复现性、可追溯性)。
c) 电能计量原始数据(记录)的要求:
1) 格式设计规范、统一;
2) 如实、详细、完整,应保持其“原始性”;
3) 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数据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4) 更改、保存、销毁应符合一定的要求;
5) 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4电能计量部应配合公司计量管理机构加强对计量原始数据(记录)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原始数据(记录)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及时处理。
5电能计量统计报表是综合评价,以电能计量管理工作实施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有关报表,为确保其数据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必须做好原始数据的收集、归类、分析、整理前期工作,做到填写正确无误、数据认可签章手续完整,上报及时。
6计量原始数据是电能计量检测体系第一性原始记录,由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登记、造册),并明确保存期限。计算机检测数据由部档案员配合计算机管理员进行软盘备份(每季至少一次)。计量原始数据(记录)的保存期如下:
a)检定(含现场检验)或校准记录:
1)属于计量标准的,应长期保存,直至报废或不再有参考价值为止;
2)高压在用电能计量器具:3倍于检定周期;
3)低压在用电能计量器具:2倍于检定周期。
b)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三倍于检定周期(至少3年);
c)能源、经营、工艺控制检测记录:3年;
d)环境参数记录:3年;
e)其它记录:视其重要性,另行自定。
7统计报表由部主任或专责人负责收集资料进行填报,在上报时应自备一份,交部档案管理员归类存档,并明确保存有效期限(至少3年)。
8原始数据(记录)、统计报表应做到安全贮存、保管妥善、安全并保密。
9原始数据(记录)、统计报表应按类别保存,以便查询,并指定专人保管。
10确因工作需要保管原始数据(记录)、统计报表,须办理借用手续。未经部档案管理员或部主任同意,不得私自外借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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