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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烟草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1 热度:96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烟草业)

第1篇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烟草业)

1. 总则:

1.1 为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提高管理与使用人员的自觉防范意识,保障仓储及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有关仓储及生产使用部门。

2.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于有足够耐火等级的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专人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因工作关系需要进入必须登记。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曝、泄压、防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2.2 储存危险化学品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3 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4 严禁化学性质和防护、灭火方法等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进行存放。

2.5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和登记。入库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在仓储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2.6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与生产实际使用量相结合,不得超量储存。

2.7 过热、过潮和受阳光辐射容易导致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地容易积水的场所存放。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和通风的地点。

2.8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储存室,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2.9 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定双人保管制度。发生被盗、丢失即向厂安保科报案。

第2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罐区、油站、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从业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十七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过程中,应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

第十九条:运输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应由保卫部门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运输上述物品的车辆不准在繁华的街道上行驶,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等。

第二十条:不许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第三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1%~5%,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七)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第二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报告的,扣发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10%。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危险化学品搬运管理制度

1、作业人员应熟知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程序。

2、危险化学物品与非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分别装运,危险性能与消防、防护方法有抵触的危险品不得拼装或混装。互为禁忌的物料不得同车运输。

3、作业时,严禁肩扛、背负、双手抱揽,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摔碰。码堆时,不可倒置、倾斜、震荡,液体金属桶下垛时,严禁溜放。标有“不可倒置”标志的物品切勿倒放,污染的地面、车板应及时清扫、消毒处理。

4、作业人员应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并由专人检查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作业后,应消毒、洗涤、专门保管。

5、搬运危险化学品全过程应符合有关消防措施,禁止用叉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危险化学品。

6、夏季当天气象预报气温在摄氏35度以上的,从上午十时至下午四时停止装运一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7、装运危险化学品时,机动车辆在夏季应有隔热遮阳设备,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必须有相应的消防,防护设备。车的排气管必须有隔热装置或带有熄灭火星的设备,油槽车必须有导除静电的设备。

8、装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明火,车辆内不得吸烟,不得停靠在公共场所,重要机关和明火场所附近。

9、作业时应严禁饮、食、吸烟。作业完毕,根据消毒要求,及时清洗手、脸、漱口和沐浴。

10、作业时如出现头昏、头晕等症状,应立即到新鲜空气处休息,并脱去防护用具和工作服,严重者需送医院诊治。

第4篇 危险化学品硫酸、盐酸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生产特点,要使用和存储一定的危险化学品,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做到预防为主,结合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专门仓库或区域存放,不准在库区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不安全作业,严禁吸烟,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并设警示标志,指示在明显地点,严禁与食品、生活用品或其他物品存放在一起,库区通风要良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二、仓库保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安全管理、防护等专业知识。

三、实行双人双锁,钥匙由专人保管。出入库时应两人一起到场。

四、贮存和发放,库房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台帐。每次领用、发放数量不得超过25㎏。

五、使用过的空瓶等容器,应及时回收,统一处理。

六、接触药品时,要根据情况使用适当防护用品。

七、配制时,只许缓缓将药品倒入水中,严禁将水倾入药品中。

八、运送、装卸时要安放平稳,防止冲撞,动作应缓慢,防止容器震坏,溅出,损害人身和衣物。

九、发生溅到人身意外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十、保管人员要定时维护和检查药品是否有损坏或泄露。采取合理办法处理事故隐患。

古县晋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第5篇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模板

1目的

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确保生产中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特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库、各车间、各分公司。

3管理细则

3.1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散文阅读: )

3.2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部适量购进,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3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有效性,标识醒目。

3.4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贮。

3.5化学品的装卸、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倾倒和泄露。

3.6所有擦过化学品的棉纱、纸屑及其它易燃物,不得随便丢弃,应及时清理。

3.7存贮区域内通道畅通。

3.8存贮区应保持阴凉干燥,并安装通风设备。

3.9存贮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电器。

3.10存贮区域内需要动火或架接临时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

3.11存贮区域应张贴防火、严禁吸烟等标识。

3.12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3.13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3.14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6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购销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或销售危险化学品。

三、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四、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五、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利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六、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每天核对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7篇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规章制度

本单位在开展经营业务之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的许可证和备案制度,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危险化学品。

2、采购和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适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取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业务。

3、采购和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单位《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和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的安全职责、业务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4、危险化学品购销必须有详细的危险化学品购买销售台账,详实记录化学品供方和购买方的名称,购买品种、质量、数量、日期。每月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和销售台帐进行复核,作到帐、物、证(凭证)相符。

5、不得向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危险化学品。采购和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包装、标识和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必须严格执行单位《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管理制度》,装卸、搬运人员应知晓所装卸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防护要求,并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适宜的防护用品。

7、采购、销售和运输人员必须了解拟采购和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危险类别和等级,安全运输方式、安全防护要求和应急救援援措施等。

8、经营过程中如了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和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9、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采购和销售危险化学品,应立即制止、核查,必要时应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8篇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23-2010)

4 定义

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中间产品:是指生产单位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储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5 职责

5.1安环质监部职责

5.1.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5.1.2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5.1.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的编制、修订工作。

5.1.4负责委托国家认定的资质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估。

5.2其他部门职责

5.2.1生产部配合安环质监部做好本单位险化学品的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档案的工作。

5.2.2销售部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

5.2.3供应部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及时向供方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向安环质监部备案。

6 内容和要求

6.1危险化学品的普查

6.1.1公司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⑴ 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⑵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⑶ 数量。

⑷ 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⑸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6.1.2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6.2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6.2.1登记程序

6.2.1.1安环质监部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登记申请。

6.2.1.2省登记办公室对公司的登记申请开通后,继续使用“登记系统”进行内容登记。登记完毕后保存和打印登记信息(先不提交),打印的纸质登记材料报区安全监管局。纸质材料的应符合如下内容:

⑴《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⑵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⑶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

⑷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1份;

⑸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国外其他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6.2.1.3等区安全监管局对所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符合性及登记信息完整性审查合格后,再向省登记办公室提交电子登记材料。

6.2.1.4省登记办公室对公司提交的电子登记材料审核合格后,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寄送纸质登记材料。报送的纸质登记材料必须与网络申报材料的保持一致。

6.2.2登记证书的领取、归档

公司安环质监部应及时登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关注相关公告,及时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并向总经办归档。

6.3其他事项

6.3.1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省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

6.3.2公司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6.3.3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6.3.4终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在终止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7 记录

7.1产品登记表

7.2生产原料登记表

7.3中间产品登记表

7.4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7.5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7.6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7.7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9篇 危险化学品槽罐装卸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运载槽罐装卸全过程。

2、基本要求内容:

2.1装卸(承运)人员应熟知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征,尤其对易燃易爆品,必须懂得其危害程度、保管和防范事故方法。

2.2当空槽罐到位后,由装车人员进行容器检查,并确认其表号、车号、车况相符。

2.3按槽罐装卸的有关规定,装好车后,要将产品名称、产品性质、高度、密度、装车时间、装车数量,填好卡片后挂在槽罐或车体上。

2.4要做到四不装卸:

2.4.1未经检验人员检验不装卸。

2.4.2对易燃易爆、危险品防范措施不落实不装卸。

2.4.3未标警示牌不装卸。

2.4.4没有准运证不装卸。

2.5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遵照有关规定,使用专用工具,轻拿轻放,避免碰撞震动,以免溢流和漏出。

2.6造成损失和安全事故,准确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2.7必须准确无误地随槽罐附带“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签”。

3、记录、台帐

3.1槽罐(汽车)登记台帐

3.2“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签”管理办法

生产部

2008-7-23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等相关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源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 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

场所和设施)。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按规定对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各市公司负责安全、生产、设备、仪表、电气等业务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及工艺指标、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电气等)等方面进行安全督查。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二)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

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二)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第九条各单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生产、贮存物质按上述方法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十条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数量、贮存方式、监控设施、安全设施、岗位人员、应急预案等。

第十一条 对辨识的重大危险源应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告栏。

第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操作规程、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包括仪表、电气)部门定期组织对设备运行、监控设施、联锁报警装置、电气设施等进行督查督导。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设备、工艺、操作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1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符合规定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看管。

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堰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当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12篇 氧气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第三方使用管理。

第三条 引用/应用标准

《中化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第四条 定义

(一)危险化学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化学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物品、腐蚀物品中部份易燃易爆化学物。

(二)危险化学品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为标准。我公司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空气(压缩的)、空气(液化的)、氧(压缩的)、氧(液化的)、氮(压缩的)、

氮(液化的)、氩(压缩的)、氩(液化的)、四氯化碳、氨(液化的,含氨>50%)、硫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部门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报批、检查、考核、落实隐患整改工作。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督促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厂区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编制危化品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操作人员严格按标准和制度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组织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厂区运输、容器的安全管理与检查。负责组织危化品事故的应急管理。

第七条 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和日常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标准保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设施安全,并落实隐患整改。

第八条 为我公司协作的合作商负责提供所进危险化学品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或有关化学品的性能说明,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标识,并提供相关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对危险化学品合同的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各部门主管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生产、使用、储存、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储存的车间、化验室、库房等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卸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标志”,按有关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危险化学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危险化学品特性及安全要求,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在危险化学品操作岗位存放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一)危化品储存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标准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并由专人管理。危化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化品应当进行定期检查。

(二)危险化学品试剂应贮存在干燥、清洁的药品库房中,避光、防潮,毒害化学试剂(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化品必须指定专用地点单独存在,实行双人双收、双人保管制度,并将毒害化学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安全部门备案。

(三)对毒害化学试剂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要如实记录,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发现毒害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四)生产现场存放地点应经公司安全部门、生产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存放环境必须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五)危化品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六)危化品实行入库首检,保证入库危化品名称、型号、数量无差错,包装完整无泄漏、标识清晰。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一)使用单位要制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详细的危险化学品登记,领耗台账(进购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存放地点等内容)。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相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要求执行,应熟悉相关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必要时操作人员应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具,使用专用器具,防止泄漏、遗撒。

(三)取用腐蚀品、氧化剂时,应戴上防护手套和防护面罩等,严禁用裸手直接拿取,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一)因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填写危险化学品购买审批表,并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购买。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验收入库时,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执行,严禁不合格产品入库;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对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卫措施,防止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安全部门报告。

(二)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将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部门备案。

(三)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管理内容的,按照《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并责成责任部门上报整改措施。

附件:

1、危险物品使用台帐

2、危险化学品购买审批表

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表

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5、危险化学品检查记录

6、危险化学品巡线记录

7、危险化学品巡线记录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烟草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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