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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30 热度:59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1篇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的安全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采购部、运输使用单位。

4.程序

4.1危险品的定义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性质,会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4.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转移

4.2.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4.2.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氯乙烷、全氟丙烯等钢瓶)不得装运。

4.2.3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危险品库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4.2.4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4.2.5运输危险物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

4.2.6叉车在装异丁烯、液氨、氯乙烷等钢瓶时,须轻装、轻卸,防止碰撞,以防爆炸。遇到易燃、易爆危险品搬运到仓库内时,叉车要熄火或戴上阻火器进入仓库,以防排气管冒火花,引起意外事故。

4.2.7转移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装卸和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

4.3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4.3.1化学危险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4.3.2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适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4.3.3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使用加盖车辆)。

4.3.4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4.3.5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

4.3.6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风口。

4.3.7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4.3.8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4.3.9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验、化验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4.3.10危险化学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与安全部、环保部联系进行安全处理。

4.3.11不准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3.12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避雷设施、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降温的安全设备和器具。

4.3.13危险物品库房设备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装置。

4.3.14剧毒物品要单独储存,双人保管。

4.3.15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3.16根据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4.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4.1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4.4.2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检测或取样应在装卸完毕经静止以后进行。

4.4.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4.4化学危险品领料用量一般当班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的不得混放,应有相当间距或分开存放。

4.4.5使用危险物品岗位绝对严禁烟火,防止抛掷、摩擦撞击,禁止穿尼龙衣服。

4.4.6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4.4.7料液换桶的管子应粗,并插到桶底,减少静电产生。

4.4.8使用泵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4.4.9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4.4.10若反应物料中有易燃、易爆物料时,反应釜投料孔附近的残余物料不得用尼龙等高电阻率和合成纤维布等来擦抹。

4.4.11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4.4.12在危险品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之规定。

4.4.13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全部、环保部联系协同解决。

4.5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4.5.1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

4.5.2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保卫消防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4.5.3危险爆炸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5.4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危险性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第2篇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10.23-2010)

4 定义

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中间产品:是指生产单位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储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5 职责

5.1安环质监部职责

5.1.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5.1.2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5.1.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的编制、修订工作。

5.1.4负责委托国家认定的资质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估。

5.2其他部门职责

5.2.1生产部配合安环质监部做好本单位险化学品的普查、注册登记、建立档案的工作。

5.2.2销售部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

5.2.3供应部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及时向供方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向安环质监部备案。

6 内容和要求

6.1危险化学品的普查

6.1.1公司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⑴ 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⑵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⑶ 数量。

⑷ 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⑸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6.1.2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6.2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6.2.1登记程序

6.2.1.1安环质监部通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系统”)提出登记申请。

6.2.1.2省登记办公室对公司的登记申请开通后,继续使用“登记系统”进行内容登记。登记完毕后保存和打印登记信息(先不提交),打印的纸质登记材料报区安全监管局。纸质材料的应符合如下内容:

⑴《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

⑵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⑶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

⑷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1份;

⑸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国外其他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

6.2.1.3等区安全监管局对所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符合性及登记信息完整性审查合格后,再向省登记办公室提交电子登记材料。

6.2.1.4省登记办公室对公司提交的电子登记材料审核合格后,公司应按照要求向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寄送纸质登记材料。报送的纸质登记材料必须与网络申报材料的保持一致。

6.2.2登记证书的领取、归档

公司安环质监部应及时登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关注相关公告,及时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并向总经办归档。

6.3其他事项

6.3.1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省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

6.3.2公司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6.3.3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6.3.4终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在终止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7 记录

7.1产品登记表

7.2生产原料登记表

7.3中间产品登记表

7.4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7.5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7.6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7.7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3篇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运行与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和运输,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

三,定义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系指在各单位储存、运输、使用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氧化剂、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见《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制度。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四,职责

1,安全环保部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及有关信息的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对危险化学品有关的规程、规定以及各项活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2, 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邀请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3,设备动力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设备的维护、检修管理。

4, 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废弃有毒物品的销毁,并负责各类事故的保卫与警戒及交通指挥与疏散任务。

5,各厂(子公司)、部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设备部负责组织采购、仓储及发放及危险废物的存储和处理工作。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供应商负责。

6,各部门、厂根据自己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工业危险废物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厂的危险化学品规程并对规程的相关内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成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危险废物应急救援组织,编制防止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危险废物安全与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管理内容及要求

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采购危险化学品所选择的供货商,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资质证明,严禁向没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 运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交通部门的规定,经过交通部门的资质认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洒)漏,防止撞击及倾倒等意外事故。

(2) 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3)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4)各单位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负责运输或者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委托的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3,储存

(1)我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报衡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经衡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储存。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危险化学品的仓储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其仓储量不得超过相应的仓储条件。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7)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过检验、登记后,按本条其它款项要求存放。

(8)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放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放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防盗,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0)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1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经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12)对已产生的危险化学品,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中。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3) 各厂、部室和附属单位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文件,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生量、处理方式、责任部门等技术资料进行说明并规定清楚。

(14)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有专人看管。

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和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证书。

5、危险化学品的控制原则

(1) 对危险化学品的控制以减少产生、充分安全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原则。

(2)已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3)危险化学品由其产生部门定期交由能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并对其资质进行认定。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6)事故造成对场地造成污染时,应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6、危险废物的管理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3)有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处置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4)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5)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危险废物产生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申请领取联单;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7)危险废物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8)危险废物接受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危险废物的贮存

(1)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 各部室、厂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文件,将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来源、产生量、处理方式、责任部门等进行说明并规定清楚。

(3)各部室、厂将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存放在各自指定地点或者专用存储设施中分类存放,并进行明显标识,说明注意事项,定期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回收处置,并做好记录。

(4)危险废物暂存地点要做到防日晒、防雨淋、防渗漏、防火灾、防止造成污染转移或意外。

(5)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8、危险废物的控制原则

(1) 对危险废物的控制以减少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原则。

(2)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4)危险废物由其产生部门定期交由能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并对其资质进行认定。

9、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

(1)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处置

①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③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④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⑤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⑥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⑦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⑧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的,并应当依法报经移出地设区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

⑨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2)危险废物的管理

①危险废物可分为固体危险废物和液态危险废物;主要有: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沥青渣、焦油渣、废酸焦油、废酸、石棉废物、废旧灯管、废旧电池、含油废棉丝等。

②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酸、石棉废物、含油废棉丝和含油锯沫等危险废弃物处置原则由产生单位分类存放和处置。

③放射源的处理按照《放射防护工作管理制度》执行。

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监督管理

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产生、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与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10、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各单位应对所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通过安环部报衡水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第4篇 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以下简称危险品),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炸药、雷管、油类、化学清洗剂、沥青、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围内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品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并要在施工过程中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制定本单位涉及到的危险品目录,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单位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要明确危险品保管人和领用人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持证上岗,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定期参加安全、消防培训,不得任意调换。同时要建立涉爆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为危险品各岗位从业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于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要在施工范围内多个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对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对涉爆情报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及当地公安机关,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电话报告,再补文字材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甚至瞒报涉爆信息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关键岗位要双岗或多岗值守,确保一旦发生涉爆事件能及时、迅速、高效处置。

第三章 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除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对火工品的贮存,要设有专柜。要严格遵守“六双制度” (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签字,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火工品在现场使用时,必须要对雷管、炸药分开用铁柜上锁存放,有专职安全人员对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所有环节必须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及签字制度,出、入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对已签字出库的危险品要建立跟踪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库制度及库存定期检查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第十八条 在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应急队伍、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危险品的申购、运输、装卸与报废

第十九条 采购危险品时,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求供方提供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营业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严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险品。

第二十条 运输火工品时,应持本单位申请书事先向运往地的市、县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押运到目的地点,再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在市内运输,须事先通知公安部门,并遵照所制定路线、时间通过。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运输时,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运输,要挑选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运输时,严禁随意装卸,包装要牢固、严密,禁止使用汽车的挂车、拖拉机运输,不得混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途中不准在机关、学校、厂矿、公共场所等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和人员密集、繁华地段停车,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携带火种或实施其它危险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粉尘应妥善回收。必须排放时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危险品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南(北)区指挥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自查自检走过场、发现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导致危险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丢失等事件的,要坚决实行 “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通 则

(1)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2.生产和使用

(1) 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3) 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 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3.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 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中毒人员的抢救。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2)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 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储存和养护

(1) 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 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 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 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6.出入库管理

(1) 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2) 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品质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 仓库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 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7)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 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9) 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7.装卸运输

(1) 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

第6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提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出入库管理,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出入库管理。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主管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出入库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出入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术语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五章 控制程序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一) 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

2.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

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

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防爆电气和防爆照明灯具。

(二) 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三) 仓库保管人员的安全要求

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合格后上岗。做到每日检查,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四) 压缩气体储存

1.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2.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无漏气等现象,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内容物为禁忌物的钢瓶应分库储存。如乙炔气瓶和氧气瓶等,不得同库存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它种类化学危险品共同储存,储存的钢瓶应直立放置整齐,并留有通道。

(五) 易燃液体的储存

1.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等。

2.专库专储,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一般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混放。

(六) 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1.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2.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3.不得与其它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

(七) 腐蚀品储存

1.腐蚀品的品种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储存于不同的库房。

2.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使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

(一) 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二)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入库。

(三) 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四) 装卸、搬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倾倒和滚动。

(五) 装卸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银建汽修经理办公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相应岗位的资格,负责执行岗位职责,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和义务。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运输及销售等人员在相关工作交接方面应严格遵守采购合同管理。经领导批准的由采购人员与供货单位签订的采购(或销售)合同(内容含供货单位、品名、质量、数量、用途、包装要求、价格、运输方式及到站等)至付款后,合同副本交仓库管理人员、提货单交承运单位提货,货到由仓贮管理人员根据合同验收。

3、根据合同副本验收由运输单位送来货物无误后,签收回单并开具入库单,交采购员办理报销手续,记录入库台帐。

4、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在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交仓贮管理人员一份。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复印件由销售人员在销售危险化学品时送交用户。

5、采购(销售)人员与具有危险化学品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委托协议时,要求承运方出示相关的资质证明书、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证书。

6、采购人员、销售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及运输单位,均应妥善保存危险化学品的供货合同、运输协议,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发票、收据等相关资料。

7、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对剧毒危险化学品还应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对运输和出入库及仓库保存期间发生的包装破损、丢失、被盗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报区安监局及当地派出所备案。采购、销售、仓库管理人员、运输人员均应及时处理事故,不得拖延、推诿。

第8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管理,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等相关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危险化学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源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 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

场所和设施)。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按规定对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各市公司负责安全、生产、设备、仪表、电气等业务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及工艺指标、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电气等)等方面进行安全督查。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具体见表1和表2。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二)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

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

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二)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第九条各单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生产、贮存物质按上述方法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十条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数量、贮存方式、监控设施、安全设施、岗位人员、应急预案等。

第十一条 对辨识的重大危险源应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告栏。

第十二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操作规程、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第十三条设备管理(包括仪表、电气)部门定期组织对设备运行、监控设施、联锁报警装置、电气设施等进行督查督导。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设备、工艺、操作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9篇 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

第五条 每船危化品运抵码头时,由安全部门、保卫(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并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同时,应加强不定期抽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装卸作业负全面责任,并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应做好码头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供运(运管)部门应加强与船主、承运方等企业相关方的信息沟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确保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

第三章 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

第八条 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

第十条 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

第十一条 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里游泳、洗澡。

第十二条 在危化品装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

第四章 设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码头的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 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并作好防静电处理。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

第十六条 应设置消防水系统,配置足量与危险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第十八条 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 危化品包装标志应规范、醒目,与实际包装件相符。

第二十条 码头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第五章 防雷、防静电措施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人员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卸载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5分钟以上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

第二十三条 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第二十四条 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后,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应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气温大于30℃时,灌装前先对罐体喷水降温。

第二十八条 高温(35℃以上)、大风 (六级以上)、雷电天气时停止作业。

第六章 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九条 作业现场50米范围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第三十条 进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必须关掉手机,禁止携带烟、火种;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第三十一条 在装卸时,码头及警戒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停止船上的所有明火作业,包括做饭用的电饭煲,烟火交至岸上值班点保管。

第三十二条 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

第三十三条 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施设备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罐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灌装车辆必须戴好火星息灭器,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

第三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

第三十七条 危化品作业现场放置规定数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时,消防车到现场监护。

第七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危化品灌装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灌装车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第四十二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槽罐装卸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运载槽罐装卸全过程。

2、基本要求内容:

2.1装卸(承运)人员应熟知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征,尤其对易燃易爆品,必须懂得其危害程度、保管和防范事故方法。

2.2当空槽罐到位后,由装车人员进行容器检查,并确认其表号、车号、车况相符。

2.3按槽罐装卸的有关规定,装好车后,要将产品名称、产品性质、高度、密度、装车时间、装车数量,填好卡片后挂在槽罐或车体上。

2.4要做到四不装卸:

2.4.1未经检验人员检验不装卸。

2.4.2对易燃易爆、危险品防范措施不落实不装卸。

2.4.3未标警示牌不装卸。

2.4.4没有准运证不装卸。

2.5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遵照有关规定,使用专用工具,轻拿轻放,避免碰撞震动,以免溢流和漏出。

2.6造成损失和安全事故,准确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2.7必须准确无误地随槽罐附带“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签”。

3、记录、台帐

3.1槽罐(汽车)登记台帐

3.2“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签”管理办法

生产部

2008-7-23

第11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目 的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出入库管理,实现公司“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出入库管理。

三、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四、术语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五、职 责

5.1、车间主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出入库的安全工作。

5.2、安全环保科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出入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六、要 求

6.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6.1.1、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6.1.1.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

6.1.1.2、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

6.1.1.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

6.1.1.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1.1.5、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安装防爆电气和防爆照明灯具。

6.1.2、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6.1.3、仓库保管人员的安全要求

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合格后上岗。做到每日检查,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6.1.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6.1.4.1、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6.1.4.2、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无漏等现象,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1.4.3、易燃气体不得与其它种类化学危险品共同储存,储存应直立放置整齐,并留有通道。

6.1.5、易燃液体的储存

6.1.5.1、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等。

6.1.5.2、专库专储,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规定,一般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混放。

6.1.6、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6.1.6.1、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6.1.6.2、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丙酮等物品。

6.1.6.3、不得与其它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

6.1.7、腐蚀品储存

6.1.7.1、腐蚀品的品种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储存于不同的库房。本公司的次氯酸钠和氢氧化钠等应分库存放于不同库房。

6.1.7.2、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使用。

6.2、 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

6.2.1、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6.2.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入库。

6.2.3、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2.4、装卸、搬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倾倒和滚动。

6.2.5、装卸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2.6、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钢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

七、记 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罐区、油站、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从业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十七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过程中,应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

第十九条:运输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应由保卫部门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运输上述物品的车辆不准在繁华的街道上行驶,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等。

第二十条:不许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1%~5%,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七)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八)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报告的,扣发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1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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