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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06 热度:90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

第1篇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

1药品安全管理

医院药品安全主要存在于药品准入、保管、调剂、使用等四个环节上的安全。

严格把好药品采购质量关,杜绝假药、劣药流入医院,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固然重要。

但如何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医院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该作为医院药事管理的首要工作。

我院立足于抓过程、环节上的管理,扎实做好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1.1药品准入安全我院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将我院的药品目录与**遴选的省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进行对照,建立我院**中标品种目录库。

并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纠风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的通知》(苏卫综合[2010]13号)的要求,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

积极开展网上公开采购,指定专人负责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药品。

从2023年6月份起我院所有药品都通过网上采购药品。

同时,我院还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了药品质量。

通过网上公开招标采购,规范了药品采购渠道,严把药品准入关,确保了资金流向和药品准入的安全。

1.2药品保管安全我院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医院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和执行了药品保管制度。

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

根据各类药品的性质与特点,我们新医院的正式使用,药品库具有适当的空间,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仓储条件,温度与湿度应当符合所贮存药品的保存要求。

同时,我们利用每月2次的行政查房、质量检查日和药品盘点,对全院病区小药柜、药房和药库的药品进行药品有效期等质量检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1.3药品调剂安全我院药械科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等进行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人员坚持药品调剂“四查十对”制度,加强了药房发药复核工作,杜绝了发药差错的发生,确保了患者用药安全。

1.4药品使用安全去年我们以医院搬迁为契机,投资二百多万元成立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简称:pivas)。

pivas的正式启用,使静脉药品调配在无菌、洁净的环境下进行,既改善了静脉用药调配环境,又加强了静脉用药配伍审核和复核,杜绝了药品调配差错的发生,降低了输液反应的发生率,提高了临床用药的安全性。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第2篇 三中实验室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江镇三中实验室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药品间配有双人双锁,启用时,必须由教研组长,和实验员同时开启,同时关闭。

(二)对危险药品的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合,取用,回收必须同时有两人以上,有严格的使用记录。不得擅自领取,借用任何危险药品。

(三)其它的库存药品也必须配备帐册,进帐,出帐记录清楚。

(四)教师演示实验所需要的实验用品,必须做好出借和回收的记录,随时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合。

(五)做好教师演示实验用品的出借,回收记录,不得有任何的实验用品遗留在外。

(六)学生实验所需的用品,必须做好出借和回收的记录,随时清点,保证妥善管理。

(七)药品间配备安全桶和灭火器,一个月检查一遍,确保绝对安全。

第3篇 仓库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药品及试剂溶液品种很多,大多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危险性。对其加强管理不仅是保证分析数据质量的需要,也是确保安全的需要。

化学药品的存放管理要求

1.化学试剂必须入库,由专人保管,非化验人员不得进入试剂室,外来人员严禁私拿乱放。

2.易燃易爆试剂应存放 于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室内通风要求良好,同时不应和易然物放在一起。严禁在化验 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装易然液体。

3.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合物称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这种化合物多为氧化性物质与还原性物质。

4.腐蚀性试剂应合理存放,禁止磕碰、打击,以防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5.要注意化学试剂的存放期限,一些试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物,像醚类、烯烃等在见光条件下接触空气可形成过氧化物,放置越久越危害,一般存放周期不超过一年。

6.化学药品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均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包好。

7.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制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品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8.剧毒品应存放于专门的柜中,建立领用需经审批,双人签字制度,同时要求管理或使用人员应熟悉药性。

9. 库房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保持室内干燥、洁净、通风、避光,试剂排列有序。

10.库房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了解各种药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严禁错误的存放,搬运,和操作。

第4篇 附院麻毒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麻毒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麻毒精神药品的管理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毒精神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由药剂科负责购进。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麻毒精神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上述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上述特殊管理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销毁记录。

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药品监督部门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机构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9、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原则上失效、过期、破损的特殊药品每年报废一次,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

第5篇 幼儿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二、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

三、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药,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四、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

五、 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

第6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合法、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等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

职责:公司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专管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

内容:

1 公司法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笫一责仼人。

2公司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认真负责、符合gsp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的专管人员,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双人验收复核、双人双门双锁保管、双人进出专库并登记进出时间和签字。

3 公司应当从指定的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公司严格责任区域销售按批准的给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核注核销,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5 公司应将销售给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配送至医疗机构,医疔机构不得自提取。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施电子监管、入、出库时将电子扫描数据上传药监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并每月5号前将上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销报表汇总向药监部门和中国麻醉药品协会。

7公司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持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进行配送运输,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8公司对过期、报残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并在其监管下实施销毁。

9公司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对专库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门双锁管理,具有防火设施、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实时监控自动记录和保存;如发生丟失、被抢、被盗,要及时严密保护现场,采取控制措施,立即向药监局和公安局报告。

10制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制度,有效防止骗购、套购等行为发生。

11公司组成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安全评判机制,定期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和验证。

12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过程中,对制度不断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定期对专管人员进行培训,使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规范、科学。

* * * * * * * *

第7篇 学校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3、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注明“危险”字样。

4、任何领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者,必须持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5、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必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6、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化学药品存放室的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内整洁。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

7、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8、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9、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20米内不得持有明火、吸烟,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带电作业。

10、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 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11、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保卫处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12、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8篇 化学危险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化学危险药品使用及出入库管理,防止强酸、强碱等腐蚀性药品因管理不善给公司和社会造成危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威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三)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水泥企业化验室工作手册》

(四)管理职责

1.公司所有使用的化学药品的采购仓储管理责任单位为供应处,负责化学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的仓储及出入库管理。强酸、强碱等腐蚀性药品的仓储管理在质量控制处化学药品仓库存,余热发电处负责余热发电系统纯水制取化学药品仓储及出入库管理,制造分厂负责公司纯水制取化学药品仓储及出入库管理。生产技术处负责监督各部门日常使用情况。

2.供应处严格按使用部门申报计划要求采购化学药品,药品到公司后供应仓库人员汇同使用部门人员验收合格后入库,立即联系进入使用部门化学药品仓库,搬运药品试剂时要小心认真,严禁倒置、肩扛,防止药品试剂的损坏和溢流,造成意外事故的发生。

3.化学药品仓库防火、防盗由使用部门负责,一经发现药品有流失,必须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同时使用部门负责人牵头调查药品流向,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委会。

4.化学药品仓库钥匙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保管。

(五)出入库管理

1.强酸、强碱等腐蚀性药品领用,必须凭二级库领料单、领料人签名、班组长签名、部门领导审批,药品仓库管理人员方可发料。

2.化学危险品领用必须是分析组长或配液岗位人员及主管技术人员,其他人员不得领用。

3.剧毒药品应存放在密封的瓶内,标上标签,由专人保管。

4.因生产需要,外单位领用酸碱腐蚀性药品时,需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发料。

5.试验后的废液,作其他用途时,由所在单位同意,领用人(限本厂职员)说明用途并签名,质量控制处负责人批准签名后,方可领用,分析组做好记录。

(六)一般安全操作

1.防止中毒

1.1部分化学药品误入口腔或吸入呼吸道,易引起药物中毒,操作时应特别注意。易引起中毒的剧毒药品:氰化钾(kcn)、三氧化二砷(as2o3)、二氧化汞(hgo2)、重铬酸钾(k2cro7)、氟化钾(kf)、氟化钠(naf)、氟化胺(nh4f)等。常见的有毒气体有:硫酸烟、卤素蒸气、盐酸蒸气、氨、硝酸和氮的氧化物、硫化氢、一氧化碳、汞的蒸气等。有些易挥发的液体,如乙醚、汽油、苯等,其蒸气若吸入过多,会使人头疼昏迷,甚至失去知觉。因此,为避免中毒事故的发生,必须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1.2一切试剂、药品瓶要有标签,剧毒药品必须设专柜存放并加锁,由处领导负责保管,毒性药品撒落时,应立即全部收拾起来,并把撒落过毒物的桌子或地板洗净。

1.3严禁试剂入口,使用移液管时应用橡皮球操作,严禁用嘴操作。如须以鼻闻鉴别试剂或反应放出的气味时,应将容器离开面部适当距离,以手轻轻煽动,稍闻其味即可。

1.4所有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操作,都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凡有必要使用防毒面具的工作地点,应悬挂一个防毒面罩,以备分析人员急需时戴用。

1.5严禁在化学分析室内喝水或饮食,严禁食具和仪器互相代用,凡使用有毒药品工作后要仔细洗手和漱口。

1.6有毒的废液应尽量作无毒处理后,再排入地下深处或倒入下水道,盛皿要洗干净,并立即洗手。

1.7水银洒落在地下时,应立即汇报处领导,由处领导指挥将洒落水银清除干净,然后在残迹处撒上硫磺粉,以消除汞滴。

1.8取有毒试样时应站在上风处,利用球胆取气分析时,要保证球胆不漏气,用完后要放在室外排空。

1.9发生中毒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如果是由于吸入煤气或其他毒性气体、蒸气,应立即把中毒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如果中毒是由于吞入毒物,最有效的办法是借呕吐排除胃中的毒物,同时立即将中毒事故情况通知医务所,救护得愈早愈快,危险性也愈小。

2.防止燃烧和爆炸

2.1挥发性有机药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处所或冰箱中;易燃药品不可放在酒精灯、电炉或其他火源附近。室温过高时,启用易挥发物时应首先冷却,并不可将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的脸部。

2.2实验过程中,对于易挥发及易燃有机溶剂,如必须用加热方式排除时,应在水浴锅或电热板上缓慢进行,严禁直接用火焰或电炉加热。

2.3在蒸馏可燃物质时,首先应将水充入冷凝器内,并确信流水已固定时,再旋开开关加热(不能直接用明火加热)。接收器最好置于沙土浴中,在蒸馏过程中人员不能离开,要时刻注视仪器和冷凝器的工作情况,即使在短时间内也不能置之不顾,如需往蒸馏器内补充液体,应先熄火,冷却后再进行。

2.4身上或手上沾有易燃物时,不得靠近火源,应立即清洗干净。落有氧化剂溶液滴的衣服,稍微加热即可着火,应注意及时清除。

2.5高温物体,如灼热的坩锅、瓷盘或燃烧管等,要放在不会引发火灾的安全地方。

2.6严禁氧化剂与可燃物一同研磨,不能在纸上称量过氧化钠。在工作中不要使用成分不明的物质,防止反应时产生危险的产物。

2.7爆炸类药品应放在低温处保管,移动或起用时不得剧烈振动,易发生爆炸的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在室内,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可能发生的伤害,必要时应戴面罩或使用防护挡板。

2.8装有挥发性物质或受热分解会放出气体的药品(如pcl5)的瓶子最好不用石蜡封瓶塞,如瓶口因用蜡封住而打不开时,不能把瓶子放在火上烘烤。

2.9分析中,有时需要对加热处理的溶液在隔绝co2的情况下冷却,冷却时不能把容器塞紧,以防冷却时爆炸,可以在塞子上装有碱石灰管。

2.10化验室应备有沙箱及灭火器,化验室内严禁吸烟。

3.防止化学药品腐蚀、灼烧、烫伤

3.1取用腐蚀类、刺激性药品时,最好戴上橡皮手套和防护眼镜,以防药品洒出或沾到身上,用移液管吸液时必须用橡皮球操作。

3.2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烧杯等耐热容器内进行,将酸缓缓倒入水中并不断搅拌,以免骤然发热使酸溅出,伤害皮肤、眼睛或衣服。

3.3用浓硫酸做加热浴的操作(如测定熔点),眼睛要离开一定距离,火焰不得超过石棉网的石棉芯,搅拌时要小心均匀。

3.4取下正在沸腾的水或溶液时,须先用烧杯夹子摇动后才能取下使用,以防使用时突然沸腾溅出伤人。

3.5使用酒精灯或喷灯时如有酒精洒出,应先将洒出的酒精擦干净,然后再用火柴点燃,不能把灯拿到别的火源上去引火。

3.6开启氨水、盐酸、硝酸等药瓶封口时,应先盖上湿布,用水浸湿后,再开动瓶塞,以防溅出。

3.7在压碎或研磨苛性碱和其他危险物质时,要注意防范小碎片溅散,以免烧伤眼睛、皮肤等。

3.8在使用强碱熔样时,应防止坩锅沾水,以免发生爆炸。

3.9若不慎烧伤、灼伤时,应按下列方法临时处理:

3.9.1火烫伤使皮肤发红时,可用酒精棉花涂擦或浸在冷水里,至不觉疼痛为止。起泡时应用红汞或高锰酸钾溶液(4%)涂抹,不要弄破水泡。

3.9.2眼睛或皮肤被酸灼伤时,应立即用干净纱布把皮肤上的酸抹去后用水洗净,再用2%的碳酸氢钠溶液冲洗。若被碱烧伤时,用水冲洗后再用2%的醋酸或硼酸溶液冲洗。

3.9.3氢氟酸对皮肤、指甲的伤害力很强,若沾在手上则应立即用水或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再用甘油和氧化镁混合药剂(2:1)涂抹后包扎好。

3.9.4被溴烧伤处用氨水酒精混合液(1:10)涂抹。

3.9.5不同的化学物质溅到皮肤上后呈现的颜色和情况也不一样,一般规律是:硝酸呈褐黄色;硫酸呈棕褐色或黑色;强碱呈白色;氢氟酸开始不明显,也无不适应之感,当稍有疼痛时,说明已到严重程度,不但能腐蚀皮肤、组织和器官,还可腐蚀至骨骼。酸性物质烧伤具有自限性,腐蚀作用只在当时,经冲洗等处理后,一般不再加重。而碱性化学物质则不同,初期可能不严重,但会逐渐发展,损害渐渐向周围和组织深部蔓延。

(七)附则

1.本规定由质量控制处起草并归口管理;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9篇 柏西一中实验室药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实验室药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药品由专人负责,药品按规定摆放整齐,每个药品柜有标签,标明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药品领用须经负责人同意,填写领用单。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实验教师领取,其他人员领用需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填单领用。

三、每年药品购买由药品负责人报计划,教务处审批,总务处购买,再由药品负责人验收入库。

四、药品管理每年盘点一次,购进药品与耗用明确,报教务处备案。

五、药品室需设立危毒药品专柜,须上两把锁,由两位实验教师分别管理其中一把钥匙。取用药品,需两位老师同时在场。

第10篇 药品安全协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管网络,规范药品安全协管人员(食品药品安全专管员、药品监督联络员、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员)的行为,发挥协管人员的监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安全协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辖区内镇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了解药品监管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三)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四)对药品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药品安全协管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集贸市场、中小学周边、超市周围等重点区域巡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药品等现象;是否存在非法回收药品、非法发布药品广告等现象;

(三)镇级以下医疗机构(服务站、卫生室、个体诊所、厂区医务室)巡查:主要检查药品进货渠道、药品验收记录、药品养护记录、近效期药品管理、药品分类存放、温湿度记录等;

(四)及时收集和反馈辖区内涉药单位在药品采购、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相关信息、药品不良反应和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做好辖区内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被查处单位和个人说服教育和整改情况反馈工作;

(七)督促指导辖区内新建、迁址医疗机构“合格药房”创建工作;

(八)对药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传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监管和药品质量信息;

(十)药品安全工作要有记录、台帐齐全,镇级以下医疗机构检查记录按要求上报;

(十一)完成其他药品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药品安全协管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药品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得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四)不得在没有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第11篇 病房药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为加强病房药品的管理,以确保需要时患者得到抢救和治疗用药,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病房抢救药、备用基数药的管理与使用制度:

1、抢救药品、基数药品主要供病房临时周转使用,其品种和数量由各病房根据临床需要制定并列出药品目录清单进行基数管理,经科主任和病房护士长签字后,交住院药房备案,由值班护士采取交接班管理制度。病房规定的药品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1年)进行调整。

2、病房应设专人管理药品,日常工作中由护理人员负责病房药品的请领补充,并对药品的数量、有效期和质量进行检查。定期(每月)检查病房贮存药品的有效期,在有效期2个月前可返回住院药房调换新批号,因管理不善造成药品过期失效由病房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3、病房药柜内的注射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应严格分开放置。凡抢救药品,必须在抢救车内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每日检查,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人负责管理。高危药品如氯化钾、咪唑安定、安定、安痛定、抗菌素等必须单独存放,并有醒目的标志。

4、药剂科与护理部定期对病房贮存药品定期(每3个月)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与药品清单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并建立检查记录。

5、在开据与执行注射剂的医嘱(或处方)时要注意配伍禁忌,如有疑问应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或向药房咨询。

6、加强输液安全管理,严格三查七对,严把药物配伍禁忌关,控制静脉输注速度、预防输液反应。

7、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发现可疑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处置并填报报表并按流程上报。

8、加强病房药品的贮存管理,防止药品的丢失和损坏。药品应贮存在所要求的贮存环境中。

第12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措施管理制度

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六、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七、根据医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九、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十、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十一、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十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十三、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医院规定的数量。

十四、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十五、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十六、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淡红色处方(住院各病区须凭电脑单和专用淡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针剂必须交回空安培,贴剂必须交回已使用过的贴剂,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十七、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十八、物资仓发放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时,要做好登记工作,内容包括:领取科室名称、处方编号范围、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名、发放人签名。每个科室每次仅能领取一本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

十九、使用科室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包括作废的处方)需按使用时间及处方编号顺序登记交药剂科保管。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二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二十一、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单位内临床使用。

二十二、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均应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二十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二十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二十六、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二十七、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二十八、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二十九、医院发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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