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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43

易燃、易爆、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易燃、易爆、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要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专用地点。严禁混放。库房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2)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批准、检查、验收及领取手续,要有严格的出入库制度。

(3)对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学习。

2、剧毒物品的管理

(1)储存保管剧毒物品必须有专用库房或保险柜。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手续健全,帐物相符。库房坚固防盗、通风干燥,必须备有特殊防火器材。

(2)剧毒物品须经使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在领取过程中要由学校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及使用单位三方签字。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要对剧毒品负全责。

(3)对于剧毒品残留液的处理,均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并设专人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3、各类气体钢瓶的管理

各类气体钢瓶要分开存放保管,必须避免爆晒或强烈震动,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及腐蚀性物品隔离。存放地点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要将使用规定贴在室内或室外明显处,警示有关人员遵守。在使用时,要区分不同的化学性质。要设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将防范措施具体化。

4、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5、对易燃、易爆、剧毒品的出入库必须有精确的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物品按数量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6、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人身安全,污染环境等危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2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

第一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玻璃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1、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2)化学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和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装运,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运化学危险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备有相应防护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

(5)装卸化学危险物品,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地点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

(6)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如果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设备。

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火车的蔽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

3、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前后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玻璃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4、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明火修理运输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时,必须有人看守,并不准停留在机关、工厂、仓库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区和桥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设施旁。

5、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应视情况需要,派专人押运或指定可靠人员负责运输。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6、载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要有明显标志。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销毁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新参加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训练。

4、初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会同玻璃、技术部门共同把关,严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记录。

5、化学危险物品因保管过期,变质失效,应报告上级批准并征得所在地玻璃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予以销毁。

6、化学危险物品销毁工作必须由一名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亲自指挥,雨天和夜间尽量不进行销毁工作。

第四章附则

1、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安全岗位责任制。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商场易燃、易爆危险品、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1 目的:通过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1.2 主要职责: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如有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氧气、炔气、火柴、石蜡、酒精等危险品,应设专用仓库储存,并有专人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开、分项存放、物品安放之间的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放置在露天或潮湿、漏雨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放置在阴凉通风地点,保持适当的室内温度。

-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要定期检查。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2.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2.1 目的:通过对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管理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2.2 适用范围:适用于商场各类动用明火、电热器具、临时用电的管理。

-在商场重点防火区域,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需向商场安全部申请,在得到商场安全部批准并取到动火证后,才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安全措施,包括作业前清除可燃物,作业后检查有无燃烧隐患。

-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并需严格执行“十不准”的有关规定。

-动火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申请当日有效。应当日作业、当日申请,隔天动火必须重新申请。如果连续动火施工,可以特批动火申请连续有效,但商场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动火前后到动火现场检查审核是否按集团规范操作施工。

-动火部门必须委派动火现场监护人,由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全面消防安全检查,以及配备专用的灭火器材。

-安保部应及时派员到场验看动火证及特种作业证,检查动火现场的安措施。动火作业者必须接受安保部的检查。

-电加热设备在使用时必须安设在不燃烧不导热的基座上,并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电加热设备的导线绝缘损坏或无插头,电路中未安装熔断器时,均不得使用。

-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必须满足电加热设备的容量要求。

-易燃易爆的物料,严禁用电热方式烘干。

-严格控制临时线路负载量,熔断装置应按额定容量安装,不得随意加大。

-导线连接处应接合牢固,防止接触电阻过大,临时线路架空必须保持 2 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维修技术员应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度,按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操作。

第4篇 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不受伤害的同时也保障公司的财产,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入化学品时应先到公安部门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及公路运行通行证,做到凭证购买、购入的物品应有安全标签。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有毒物、腐蚀品的储存、领用和使用及外理的要求。所使用的盐酸、硫酸、硝酸等以及废水、废酸处理均应执行本制度。

4、上述物品管理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的特殊性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5、库房根据性质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器具,防毒、防腐、防火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在没有应急照明电源的情况下、不准夜间工作。

6、库房内禁止烟火。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危险物品储藏室。

7、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及相关的安全规程、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均有权立即制止其工作。

8、上述物品应执行集中统一保管,需用时必须办理领用登记,使用完后立即交回仓库,严禁擅自将上述物品外借。

储 存

1、制定化学品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有无完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做到无产地、无铭牌、无检验合格证的化学品不得入库。

2、易燃、易爆物品。在领料时,任何人员不得将烟火带入。

3、严格控制化学品的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发放化学品的名称、用途和签名。做到无登记或缺少手续的不发放。

4、应经常对化学品和容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测。

5、对化学品分类放置,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室,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室。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室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6、剧毒、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管理。

7、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8、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9、库房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0、保持包装上完整的安全标签,挂、贴明显的标志。

11、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在露天下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12、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露,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使 用

1、 使用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2、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挂、贴作业场所标签,确保员工辨别安全标签。

3、 购入的进口化学品应有中文国标和英文标签。

4、 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5、 对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如盐酸、硫酸、硝酸、碱等物品都应穿橡胶水鞋和带耐酸、耐碱的橡胶手套。

6、 高锰酸钾的使用要实施无碰撞和隔热措施,以防后患。

7、 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时,应标明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也应张贴安全标签。

8、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安全标签。

9、 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10、采取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11、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和隔离、密封等。

12、公司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设有急救措施,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法。

13、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签、标牌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10、公司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的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使用化学品的场所进行检查。

11、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仓库和使用场所饮食。

12、存放物品的区域内和使用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3、镀锌车间根据使用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盐酸、硫酸、硝酸、强碱)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14、装卸运输人员,应按其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处 理

1、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做他用。

2、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统一收回管理。

3、由镀锌车间负责人通知仓储部,仓储部负责联系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品进行回收处理。质量部的废弃试剂交由仓储部一并进行处理。

4、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任何个人都不得将有毒、有害废水任意排放。

5、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况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5篇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一)

1.能自然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能自然的物品和化学易燃物品堆垛应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

3.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6.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7.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8.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

9.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10.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11.易燃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库房结构和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篇 易燃易爆物品装运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的人员,必须熟悉该物品的危险性质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并经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2所有易燃易爆的物品的装运,必须按包装皮上标出的注意事项进行装卸,不得倒置或堆积过高,严禁碰撞或敲击。

3开启包装时,严禁使用碰击产生的火花的工具,并不得在仓库内启封。

4装运过程中,严禁烈日曝晒和雨淋。

5装卸现场和运输车辆,必须备用足够的灭火器和水源,并设有醒日的“严禁吸烟”、“严禁烟火”标志牌。

6运输易燃易爆的罐车都必须有接地设施,车辆要有“防火”标志和灭火器材,并不得高速行驶。

7罐充装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超过总容量的85%,桶内顶部要留有50一100mm的空间。

8罐盖和罐口之间要有橡胶或其它软木。防止撞击产生火花。

9凡带有 0.1mpa压力以上的易燃易爆的罐都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取得容器合格证方可使用。

10 装车或卸车管线都必须有良好的防静电设施。

11运输车辆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及其它防火区域,必须带好防火帽,当可燃气瓶泄漏到地面并挥发较大时,机动车禁止启动。

12 易燃易爆物品装卸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安全防火须知”并张贴在出入口和装卸区醒目的地方。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装置区的各项安全规定。外单位装卸人员进入装卸区也必须遵守装卸区各项安全规定。

第7篇 明确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贮存管理制度

(一)氧气、乙炔的使用及贮存

1、乙炔瓶、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年限进行技术检查,使用送检合格的气瓶。

2、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砼车运输,不得同库存放;在运输贮存氧气和乙炔时,应避免气瓶剧烈震动和碰撞;使用过程中防止气瓶受暴晒。

3、使用氧气和乙炔时,两种气瓶距离不得小于8米,氧气瓶距离明火不小于10米,乙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

4、操作中严禁粘有油脂的手套、工具、棉纱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接触;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

5、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橡皮管及割炬等。

6、模板、木枋的堆放

(1)模板及木枋应堆放在通风良好的指定场所,远离火源或与火源有效隔离。

(2)模板、木枋堆场周围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及足够的灭火器材。

7、油料、油漆等的存放和使用

(1)油料、油漆单独分类存放,库房周围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及足够有效地消防器材。

(2)开启油料、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时,应采用碰击不发火花的工具。

(3)使用以上材料时,操作者严禁吸烟,操作范围内亦严禁烟火。

(4)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货物一律不得同库存放。

(5)保持库房通风整洁。

(6)货物堆码不应超高,垛底应有垫衬。

第8篇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二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标准的使用量。

第三条 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条 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第五条 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六条 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七条 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八条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第9篇 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公司的防火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严格管理,以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厂内各类危险化学物品储存的柴油、乙炔气、氧气及其供气设施均属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运输、领用上必须按本制度办理。

2 危险物品仓库、油罐为全厂消防重点部位,做到闲人莫入、严禁烟火。库内照明装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危险物品及油库内严禁设休息室,保管员发货完毕即人离门锁。

3 危险物品领用,应由使用部门填写领料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交行政部审批,保管员凭审批单才能发货。

4 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进仓时,仓库保管员必须认真检查清点数量,有否破损短缺,汽油桶、柴油桶容量是否恰当,如发现油桶破损、泄漏、灌装超容量等,应立即查清原因,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5 汽油、柴油进仓时,不准使用铁手钩、铁器撬棒搬运,搬运进仓时做到小心轻放。严禁滚、碰、撞、摔等,以免发生意外,严禁明火接近上述物品。

6 危险品、油库保管员必须尽职尽责,领发帐物必须相符,对库内各类物品堆放做到分类列标,规范、整齐。每天对危险品仓库、油库或存放点进行检查,查门、窗是否安全,油桶、油罐、危险化学品储桶有否泄漏。在高温季节,查库内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查油桶、油罐内是否保持5—7%的气体空间,以免发生受热膨胀,同时做好油罐的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或行政部并做好相应措施。

7 未经审批,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准擅自领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如发现擅自挪用上述物品的将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8 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违反本制度的相关条款以及造成后果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10篇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请工区结合管段内施工项目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条  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1.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等制度。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3.爆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能进行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露天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3.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3.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5.1起爆应由值班指挥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5.2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5.3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5.4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6.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米。

6.2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使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6.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6.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8.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应由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置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8.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8.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8.4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8.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隧道开挖爆破作业除应符合第㈡条露天爆破作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按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办理领取、运输、使用手续,在装运过程中严禁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押运,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严禁丢失。

2.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2.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2.2相邻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m;

2.3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2.4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2.5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3.1照明不足;

3.2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3.3出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3.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3.5出现③、④种异常情况未经地质预报的;

3.6没有警戒好的。

4.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5.洞内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须通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6.1有无瞎炮;

6.2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6.3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6.4支撑有无损坏与变形;

7.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8.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8.1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8.2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孔至少隔开一排,其距离不小于2.5m;

8.3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9.两个相向贯通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允许从一个开挖面进行贯通,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标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存储药量仅限于当班药量;

10.2洞身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交角,设有两道外开的门;

10.3设立明显的标致和专人看守;

10.3加工房设在坚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1.进入爆破作业区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须清点,对失效(哑炮处理)的爆炸物品,也应记入爆破记录表。严禁乱丢乱放,洞内应设置临时火工品存储箱2个(存储箱内壁应内衬橡皮胶垫),雷管、炸药应分箱并上锁,专人看护,仅限当班临时存放。

12.瞎炮的处理按前款8规定执行。

13.当隧道采用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

第三条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临时存储专用仓库的选址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2.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火工品遗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

(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材料,库内要 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 领退登记制度, 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 存放不得靠近火源、 热源。

(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项 目部管理人员逐级向使用班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交底。

(5)在办公室等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 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 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2、配电房的易燃、易爆物品防火要求

(1)除专业现场电工,其余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房。

(2)配电房要保持整洁,严禁在室内和开关柜内放易燃、易爆与其 他物品。

(3)定期对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 保持清洁, 防止因生产造成短路, 对电器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监视电压负荷变化情况,严格执行 交接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易燃液体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3、仓库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仓库的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 明显的防火标志。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严禁混存,必须 分间、 分库储存, 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 性质和灭火方法。

(3)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 灯具,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 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仓库管理员应熟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所有货物 的性质、特点。在整理、存放、搬运、使用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第12篇 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以实现整体防爆安全。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爆炸危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岗位,企业应规定操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等级。

第五条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工人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六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生产工艺、检修时的各种引爆源,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予以消除和隔离。

第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易燃、易爆、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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