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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06 热度:93

罐区管理制度

第1篇 罐区管理制度

为加强罐区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免受损失,保护社会环境,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的罐区范围是指:低温液体储罐区。

3 一般规定

3.1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2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3.3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罐区。

3.4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

3.5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4 巡回检查

4.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 2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5 防火防爆

5.1罐区内用火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6.1罐区应按规范要求,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6.2储罐应定期进行检验。

6.3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液位计等齐全有效。

7 管道

7.1 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检验。

7.2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8 电气装置

8.1罐区内的电气设备及线路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8.2 罐区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9 防雷、防静电

9.1罐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按规定进行测试。

9.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9.3罐区作业人员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9.4罐区储罐的上罐扶梯人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人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10 消防管理

10.1罐区应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10.2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10.3制定灭火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10.4定期检查消防栓,每季度做一次消防栓出水试验。距消防栓1.5m范围内无障碍。

10.5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定期检查。

10.6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

10.7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

11 装卸作业

11.1应编写装卸作业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

11.2装卸前应检查装卸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11.3认真核对车号、运输资质证明,检查车辆、附件状况。

11.4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作业。

11.5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5、附则

5.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仓储罐区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仓库、罐区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三)、内容:

1、仓库、罐区硬件管理:

a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市消防部门审核。

b储存易燃物品仓库、罐区的地面,应采用不易打火花的材料。

c储罐材质的选择必须考虑所储存料液的腐蚀性,更不得采用与料液发生直接反应的材质。

d一般库区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者用防火墙与库区隔开。危险化学品库区管理人员办公室应单独修建,和危险化学品库有足够安全距离,当危险化学品泄漏发生时,能够不受危险侵害并能逃生。

e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罐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防雷设备。

f库房应符合物料的通风、降温、防潮要求。

2、储存管理:

a库房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垛,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灯距、柱距、顶距。每个库区必须规定储存限额。

b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如强氧化剂与强还原剂等)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c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学性质不稳定、易分解燃烧、爆炸危险品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有温度监测。

d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物品,不准露天存放。

f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j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保管员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物品名称、合格证、包装是否破损、生产日期。经检查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h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区、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安全消防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有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i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g库房内一般不应当安装采暖设备,自燃品、易燃品、剧毒品等库房不准采暖;如物品防冻必须采暖,可用暖气采暖。暖气片与可燃物品堆垛应当保持安全间距,以物品温度不升高为准。

k普通库房禁止存放剧毒物品。

l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3、装运管理:

a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b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且不准进入库房。

c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将物品用苫布盖严密。随车人不准在车上吸烟。

d仓库、罐区内的各种在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及时维修和大修,严禁使用超期受压容器和危险设备。

e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f库房货场装卸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4、电源管理:

a仓库、罐区内除照明外,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果需要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并有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b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设备。

c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房顶架线。

d仓库、罐区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超过60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e库区需要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f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j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电器设备和电器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5、火源管理:

仓库、罐区区域禁止吸烟、用火,一切入库人员不准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附近放烟花爆竹。

6、消防设施:

a仓库、罐区区域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b仓库、罐区应当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c消防器材做到“三定”即定人员管理、定位置、定时间更换,不许用于非消防方面。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栓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7、组织领导:

a仓库、罐区的主管部门领导必须重视仓库安全消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制度,落实消防组织,制定消防预案及应急措施。

b安全科应定期对仓库、罐区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做到人人会使用消防器材。

c安全科对仓库、罐区管理人员及搬运工人进行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质、注意事项、急救措施和防火防爆措施的培训。

第3篇 液氯储罐区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重大危险源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

3 重大危险源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4 职责

5 内容

5.1重大危险源辩识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通过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根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公司重大危险源为液氯储罐区。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见附表

5.2 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5.2.1 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

台账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物质名称、危险源存在的位置、危险货物编号、 易导致的事故类型、主要危害、最大储存量、正常储存量、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操作压力、操作温度、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安全管理措施内容、应急措施等内容。

5.2.2 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根据重大危险源管理职责分工,每一类管理项目都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维护保养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记录。

5.3 重大危险源管理

5.3.1安环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当有新的设施或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时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5.3.2 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5.3.3 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5.3.4 严格值班制度:公司24小时值班,夜间由生产调度负责,白天由车间当班人员负责,遇有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5.3.5 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消防例会,针对上月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布置下月的安全消防工作。

5.3.6 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3.6.1 建立各级安全管理网络;

5.3.6.2 安全设施定期检验;

5.3.6.3 设置液氯泄漏监测报警仪,并定期检验;设置安装监控系统,对液氯系统随时进行监控;

5.3.6.4 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液氯的贮存量,并设置备用应急储罐(槽);

5.3.6.5 液氯储槽区封闭管理。

5.3.6.6 严格执行液氯生产工艺规程、设备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6.7 定期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测,确保自然因素对重大危险源无毁灭性的破坏。

5.3.6.8 生产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设备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测,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5.3.6.9 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测。

5.3.6.10劳动防护用具如呼吸器、防毒面具应进行定期检查。

5.3.7 根据《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编写导则》(单位版),编制××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演练,对预案的适宜性、有效性、充分性进行评审。

6 重大危险源备案

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7 变更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4篇 甲醇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甲醇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漏甲醇残液。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七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等。

第九条甲醇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一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二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取样分析后的残液、充装后管道内的残液、泄漏、设备维修时的排放残液等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三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四条甲醇低沸点易挥发,须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条甲醇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贮罐或槽车中罐注甲醇。

第5篇 柴油罐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储油罐着火灭火措施:

(一)立即停止卸发油作业,关闭储油罐一切阀门,将量油口、呼吸阀等孔口用石棉毯蒙盖;

(二)开启消防泵,向着火油罐喷洒冷却水,开启消防泡沫,向罐内注入灭火泡沫;

(三)接装水龙带,用水枪喷射罐体降温;

(四)必要时可对相邻储油罐采取降温等保护措施;

二、油罐车着火灭火措施:

(一)立即停止卸油作业,关闭电源、阀门,取出鹤管、胶管,迅速关闭油罐车盖,用泡沫灭火机灭火,有条件时将着火油罐,拖离卸油线;

(二)卸油鹤管取出困难时,应迅速用石棉毯覆盖堵塞罐车上口,同时用泡沫灭火机泡沫封口;

三、油泵房着火灭火措施:

(一)立即停止卸油作业,关闭各管路阀门;

(二)迅速切断电源;

(三)用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四)将周围油桶、棉丝等易燃物品及时转移,采取隔离措施;

四、作业场地着火灭火措施:

(一)切断火源,清理易燃物品;

(二)就近利用灭火器、砂、土等扑救;

五、对无法扑救的火灾应急措施:

(一)值班人员立即报警,拨叫火警电话119。

(二)报告火警时,要将单位、姓名、职务、着火原因、位置、火情、车辆通行路线报告清楚;

(三)向消防部门报告火警同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进行报告,并及时打开消防通道大门,立即停止卸油作业,关闭有关管道阀门,转移火场周围易燃物品,组织人员利用现有消防设备积极扑救,控制火源;

(四)值班电话要专人守候,绝对禁止外人使用,保证通讯畅通;

(五)消防队赶到后,一切行动听从公安消防部门指挥。

第6篇 lpg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非本岗位人员严禁进入罐区,必须进入时需经车间领导批准,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不得随意动用灌区内设备。

2.罐区岗位操作工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熟悉罐区各种设备的构造、性能及操作要求,方准进行操作,否则不准单独值班操做。

3. 罐区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地面的杂物,保持清洁。

4.岗位操作工必须坚守岗位。每次巡检时要携带便携式测爆仪进行检测,并详细记录贮罐液位、压力、温度状况、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5.罐区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手机、bp机及穿钉鞋进入罐区。操作工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胶底鞋,不准穿化纤衣服,在现场不准脱衣服、梳理头发等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动作,进入罐区要触摸人体静电释放器3-5s,释放人体所携带的静电。

6.检修人员进入罐区检修时,应佩戴防护眼镜并事先通知现场管理人员。在检修作业中,需开关阀门时应由现场操作工操作;检修完毕后由现场操作工把阀门恢复到正常位置,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罐区不准随意动火,必须动火时要规定办理动火作业票。

8.罐区内的阀门、法兰、安全附件等要经常维修维护,保持最佳工况,不允许有跑、冒、滴、漏的现象。仪表仪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

9.贮罐盛装液化气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液位、最高工作压力,温度超过时要及时采取降温等措施。

10.贮罐的液位计指示必须准确可靠,出现假液位时必须查找原因,予以排除。

11.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要定期检修检验,必须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前的阀门必须常开,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温度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12.贮罐进液时只准向一个罐进液,不准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进液。

13.贮罐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好可靠,并要定期检验。贮罐进液时要控制管道液化气流速不大于3m/s,以防止产生的静电过多积聚。

14.罐区要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并要定期进行维修、更换。消防灭火器材不准挪做它用。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5.罐区的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器要定期校验,保证灵敏可靠,保证其在爆炸下限的20%时准确报警。

16.一旦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

17.不论发生任何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擅自离开,要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并听从上级指挥。

18.贮罐在工作状态下不准任何人踩踏设备管道,不准用硬体敲击罐体及管道。

19.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罐区。

20.因液化石油气沸点为-50℃,当有液化气从储蓄罐泄漏出来时,会吸收外界大量的热量,容易使人冻伤,操作工应加强防范意识。

第7篇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

第四条 本规则由厂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 , 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五、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 , 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 o 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第8篇 油罐间油罐区域管理制度

1.0 目 的

为了确保全厂工作及环境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2.0 适用范围

全厂涉及油罐间、油罐区域工作及环境安全方面须遵守的规定。

3.0规程正文

3.0.1 所有油罐区域都有泡沫灭火设备或消防沙箱,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禁止挪用。油罐呼吸阀要保持其畅通。

3.0.2 严禁敲打,碰撞油罐,以免产生火花或造成破损泄漏。地下燃油输送管道应采用双层管道并采取相应的腐蚀防护措施。

3.0.3 罐区要装有避雷设施,对已装好的防雷、防静电的接地导线不准任意拆动,每年雷雨季节前(4-5 月份)要进行一次测定,保持接地电阻不大于10 欧姆,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

3.0.4 罐区不准随便安装电器设施,一切电气施工要经厂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尤其是非防爆电动工具。

3.0.5 认真检查、计量,防止跑油、漏油。一旦发生,要马上清理干净。

3.0.6 禁止无关人员随便进入罐区以及油罐间。除厂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外,其它一切人员单独进入罐区和油罐间都须办理登记手续。

3.0.7 在罐区及油罐间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

3.0.8 任何人员进入罐区之前必须交出火种,或容易产生火花的物品。例如:打火机、火柴等。

3.0.9 罐区内禁止存放,堆积杂物。

4.0 参考文件及说明:

4.0.1 相关ehs 文件与国家有关法规。

4.0.2 本规定未尽之处,可参考有关ehs 文件(指导书,规程等)。

4.0.3 若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ehs 文件(指导书,规程等)存在矛盾之处,

以有关法律、法规、ehs 文件(指导书,规程等)为准。

第9篇 成品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成品油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结合我事业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成品油罐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指定专人兼管,具体负责成品油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油罐运行操作,确保油罐安全运行。

二.油罐的运行操作:

1、 油罐进油时,操作工必须到位,注意监视油罐液面,防止油品溢出,并做好进油登记。进油后,泵房要及时上锁。

2、禁止悬空向油罐输油,以免产生静电。

3、雷电时,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发火灾事故。

4、 在开启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锤效应损坏设备。

5、定时观测罐内液面,测量时应轻放工具,勿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6、严格监视油罐内温度,夏季高温时段,要对油罐不定时喷淋降温。

7、油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会混入一定数量的水份,要经常做好油罐油的排水工作。

三. 成品油库设备的定期检修和保养:

1、 坚持对油罐进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常规巡查,检查呼吸阀,阻火器是否完好,油罐入孔门及各处阀门有无漏油或渗油现象,油位是否正常、符合规定标准等。一旦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2、定期对油罐上的防爆装置进行检查和对油罐的防锈保养。

3、对油库设备要定期检修,特别注意油罐的呼吸阀,阻火器,油位指示器及各处阀门,管道的密封性,油泵等主要部件和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成品油罐区的消防安全措施:

1、消防设备,器材及工具要齐全完整。消防灭火器应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参照油罐数量和容量备足配齐,车间和安全科定期检查、更换。

2、成品油库管理区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防火标志,显眼明确。油库管理区内严禁吸烟,禁止穿带铁钉子的鞋进入油库区。

4、成品油库区严禁明火作业、带电作业(如带电换灯泡)。

5、严禁高压电线跨越油罐区,在油罐区设置固定电源,严禁架设电线,一切电气设施采用防爆型。

6、外来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油罐区,参观防问者须经经理批示后,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带领下方可进入。

五.油库的卫生要求:做到“三清”、“三无”、“三不漏”。

1、“三清”:设备清洁,场地清洁,工具清洁。

2、“三无”:无油垢、无杂草、无其它易燃物。

3、“三不漏”:不漏油、不漏汽、不漏水。

4、 废纸、废布、棉纱头等应放入专用铁箱内,并及时清除。

望每位员工高度重视此安全制度,防患于未然!

第10篇 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储罐区内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起火,注意避雷装置的完好。

2、注意储罐的防晒、防雨、防灾。保持设施完好,留意天气情况的变化,随时采取应急措施。

3、经常检查储罐设备,做好运行记录,掌握压力温度的变化,注意维护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淋水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指定专人值班,根据压力,温度变化随时喷淋,喷淋范围要符合规定。

5、经常检查储罐区各阀门是否存在泄漏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关闭控制总阀并向上级报告。

6、经常检查接地装置,保持地面清洁卫生。

第11篇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管理制度

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缘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水喷淋设施,达到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有关的管道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6、对于储存沸点低于25℃的液体危险品的空储罐,应制订先充满液体蒸气至饱和蒸气压后,再充该液体的操作工艺规定,避免空罐进液体闪蒸而使钢材产生低温脆变破坏。

7、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

8、同种液体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二个以上互通的等储存能力的储罐,以备突发异常情况时互输。

第12篇 储气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非储气罐区运行管理人员严禁进入罐区,必须进入时需经领导批准,在运行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不得随意动用任何设备。

2、储气罐区的运行管理人员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熟悉罐区各种设备的构造性能及使用要求后方准进行操作,否则不准单独值班。

3、储气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杂草、物。

4、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监守岗位。每次运行检查后都要详细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及阀门开启状况、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贮罐进液时要随时检查液位和压力变化。值班人员没有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离开。

5、储气罐区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穿带进入罐区。运行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导静电鞋。

6、检修人员进入储气罐区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行管理人员。检修作业中,需开关阀门时应由运行管理人员操作,检修后通知运行人员把阀门恢复到正常位置,方准离开作业现场。

7、储气罐区不准随意动火检修,必须动火时,要按规定办理。

8、储气罐区严禁放散液化石油气,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时,应通过火炬或装临时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9、储气罐区内的阀门、法兰等设备,附件要经常维修,不允许有跑、冒、滴、漏现象。

10、储气罐不得超过最高液位、压力和温度,必要时采取降温等措施。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11、贮罐的液位监测手段必须灵敏可靠,发现假液位要认真查找原因加以消除。对于液位计失灵的贮罐只许出液,不许进液。

12、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必须确保其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应不超过设计压力。

13、贮罐进液时只准向一个罐进液,不准两个或两个以上贮罐同时进液,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4、冬季要做好贮罐和管道的保温防冻和排污工作。

15、储气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备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米/秒,以防产生较多静电。

16、储气罐区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要定期进行检修、更换。消防器材不得挪做它用。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9、罐区发生事故,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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