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乐华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接送幼儿制度:
(1)来园:8:00—8;40幼儿来园必须由家长送至学校大门交给晨间接待教师手上。
(2)离园:5:00—5:30,提前10分钟开大门,幼儿须由家长亲自到学校大门口接,幼儿一律不准擅自出教室,要求家长遵守时间,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3)把好园门。校警、护校队值班人员坚守岗位,防止幼儿擅自离园,除来园、离园外,其余时间关好园门。对外来人员要询问登记,身份不明者不得进园。
(4)严格晨、午检制度。检查孩子的健康、精神状况,检查幼儿是否携带危险品入(如别针、弹豆、小刀等物品),一经发现,坚决没收并告知家长领回。
(5)药品保管。保健员保管好各类药物。幼儿带来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喂药时要仔细核对,做到“三查”(姓名、药品、剂量),防止发生错误。
二、交接班制度: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点清儿童人数,交代安全情况,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2)幼儿在园内发生任何异常情况,无论大小,无论后果如何,值班人员都必须如实交班。
(3)值班护校队。每天安排早晚值班,巡查幼儿安全,安排教师早晚延时护校,护校队与带班者均应不缺勤、不迟到、不离岗、互报人数。认真做好护导工作。
三、教职工安全教育制度:
(1)安全教育。向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操作,加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2)全日观察。教师配合保健员加强对幼儿的全日观察。午睡时要加强巡视,不准用被蒙幼儿,防止窒息高烧昏厥等意外事故发生。
(3)外出安全。幼儿外出散步、参观等要有
2人以上带领,严禁1人独自带班外出,进出口要清点人数,并注意运动器具的安全。
(4)食品安全。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详见食品安全制度)。
(5)防止烫伤。严禁外来人员及幼儿进入厨房,热的汤、菜、饭、开水要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加盖,不准放在幼儿容易碰到的地方,防止烫伤,防止污染,茶水桶加锁。
(6)每两周进行园舍、器具、设施、设备、电线、用电安全等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
(7)妥善开关门窗,防止碰碎玻璃,刺伤、轧伤幼儿。凡幼儿经过的地方及活动场所要经常检查,无尖锐危险物,不乱放杂物,保持通道通畅。
(8)消毒剂等由专人负责投放,严格消毒时间,并做好记录,严禁将消毒药剂放在班上。
(9)认真做好各类记录:
①晨检记录
②全日观察记录
③家访记录
第2篇 幼儿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 幼儿园实验室应以符合配备标准的食品设备和科学规范的管理,为教师演示实验、幼儿分组实验以及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应编制好仪器设备补充计划,幼儿园审批购置,应根据任课教师实验计划安排编制好各班(小、中、大)的实验教学计划。
三、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必须具有i型昂扬那个的管理帐册。在帐务管理中,应做到“记帐及时、流程规范、准确无误”。
四、 仪器设备的存放应分门别类,科学有序,排列整齐,定橱定位。橱有编号,橱窗设卡(橱窗卡),物卡一致,帐卡相符。
五、 仪器设备的保管应注意防火、防潮、防霉、防腐蚀、防变形、防碎裂等。加强幼儿在实验室中的安全教育,不得随意接触室内物品,防止幼儿受伤。
六、 仪器设备借出或使用归还后,要及时清点、检测、擦净、归位,发现短缺、损坏,要按有关赔偿规定处理。
七、 仪器设备借用、使用、损坏、维修必须及时记录。仪器设备应经常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实验室应设有《借物登记簿》、《实验教学情况记录薄》、《实验教学情况统计簿》、《仪器设备损坏维修登记簿》等薄册。
八、 严格执行报废规定,凡损坏而又不能维修或失去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予报废。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由园长审批;单价在2000元以上物品,或单价在2000元以下但同一物品一次报废批量价值超过2000元的,报镇、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有报废物品,均须记入《仪器设备报废帐》。
九、 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实验室应做好财产帐务、教学业务、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资料(计划、总结 、报表、申购报告、上级文件等)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年末按档案管理模式,分类装订,装盒存放。
十、 做好净化、美化、防火、防盗工作。实验室应保持科学、文明的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实验氛围。消防设备、电器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幼儿人身安全。
第3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5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五)
1、幼儿园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有园长、保健医生、保安组成,园长人领导小组组长。
2、保证园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生活用品、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有专人检修避免摔伤,烫伤,走失,触电,中毒等事故发生。
3、定期向家长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园(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要经常化,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日常生活,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去。
4、认真贯彻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严防事物中毒,要建立幼儿就餐管理制度,做好每餐食物留样工作。
5、药物必须妥善保管,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吃药时必须认真核对,药品要专人管理,并放置到幼儿不易接触的地方。药箱一定要专箱专人管理。
6、各项活动均以孩子为中心,保教人员要注视儿童的各项活动,幼儿厕所、盥洗室地面应保持清洁干燥,
7、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放在明显地方,定期检查更换。
8、静园后应有专人检查门窗、水电,拉电闸,要灭炉火,锁门,防止以外事故发生。
9、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传达室人员、教师要把好大门,工作时间不脱岗或干其他杂事,传达室应有电话、时钟、并有值班纪录。
10、外人不得随意来园。不得进班,有事可在传达室等候接待。
第4篇 h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幼儿园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二、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
三、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间,用餐场所。
四、餐具使用前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五、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以保证其质量。
六、食品存放应当分类、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
七、食堂用的原料、炊具以及其他用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八、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九、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食用。
十、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5篇 某某附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某附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园内安全要有专人负责,加强保教人员的责任心。为防止丢失,防止生人接走幼儿,每日晨检结束即关闭大门,下午4:00后开门。
2.定期检查园内设施,是否有油漆剥脱,有带钉、木刺、棱角、裂缝、可拌脚的桌椅,地面是否过滑,台阶是否过高,大型玩具连接处是否松弛等。
3.定期检查园内和班级有无不安全隐患,如水瓶、开水、过烫的饭菜、锋利刀剪、图钉、消毒液、电源插座、暖气、药品等。
4.园内要成立安全委员会,每月召开安全卫生会议一次,定期向家长和保教人员、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取得家长配合。
5.注意室内外环境卫生,每周小扫除一次,每月大扫除一次。每日进园、离园时,要进行卫生打扫,湿扫、湿抹。消灭四害,保持园内无蚊苍、蟑螂、老鼠,厕所无异味、无污水、无黄斑。
6.不请幼儿搬运体积过大、过重的户外体育器械。
7.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严防食物中毒。厨房、库房防止闲人进入,不带幼儿进厨房、开水间。
8.园内要有安全通道,每日下班后,要有专人检查门窗、电源、火源、水源是否关闭。
9.工作时间注意力集中,不干私活,不会亲访友,防止幼儿意外发生,建立健全门卫制度。
10.工作人员的汽车、摩托车或非机动车停放在规定的地带,不得随意停放。
第6篇 幼儿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幼儿园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和场地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幼儿园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组织安全员定期检查场地安全和游乐设施安全。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第7篇 某幼儿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 幼儿园实验室应以符合配备标准的食品设备和科学规范的管理,为教师演示实验、幼儿分组实验以及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应编制好仪器设备补充计划,幼儿园审批购置,应根据任课教师实验计划安排编制好各班(小、中、大)的实验教学计划。
三、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必须具有i型昂扬那个的管理帐册。在帐务管理中,应做到“记帐及时、流程规范、准确无误”。
四、 仪器设备的存放应分门别类,科学有序,排列整齐,定橱定位。橱有编号,橱窗设卡(橱窗卡),物卡一致,帐卡相符。
五、 仪器设备的保管应注意防火、防潮、防霉、防腐蚀、防变形、防碎裂等。加强幼儿在实验室中的安全教育,不得随意接触室内物品,防止幼儿受伤。
六、 仪器设备借出或使用归还后,要及时清点、检测、擦净、归位,发现短缺、损坏,要按有关赔偿规定处理。
七、 仪器设备借用、使用、损坏、维修必须及时记录。仪器设备应经常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实验室应设有《借物登记簿》、《实验教学情况记录薄》、《实验教学情况统计簿》、《仪器设备损坏维修登记簿》等薄册。
八、 严格执行报废规定,凡损坏而又不能维修或失去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予报废。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由园长审批;单价在2000元以上物品,或单价在2000元以下但同一物品一次报废批量价值超过2000元的,报镇、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有报废物品,均须记入《仪器设备报废帐》。
九、 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实验室应做好财产帐务、教学业务、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资料(计划、总结 、报表、申购报告、上级文件等)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年末按档案管理模式,分类装订,装盒存放。
十、 做好净化、美化、防火、防盗工作。实验室应保持科学、文明的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实验氛围。消防设备、电器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幼儿人身安全。
第8篇 某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避免幼儿园食堂发生火灾或伤害事故,预防造成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防止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保证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食堂安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止食物污染措施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按岗位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工作。
(二)彻底消灭厨仓库、配食间的老鼠、蟑螂、苍蝇和蚊子。
(三)严禁采购,加工腐烂、变质、霉烂的肉类、奶类、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禁止家禽类活物进入厨房。
(四)易腐食品应低温冷藏,隔夜食物大多数不宜再用,应作废弃处理。
(五)凡患有皮肤病、化脓性创伤、上呼吸道炎症、口腔疾病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应禁止从事食品加工和食品供应工作。
(六)把好食品采购、验收关,防止有毒食物进入厨房,以防误食或由于加工不当而引起食物中毒。
(七)厨房中的非食用或非直接食用品如:面碱、小苏打、明矾、硫黄去污粉、清洁剂、食品添加剂、发色剂等应分类专门贮存,禁止与其它物品特别是食品混装。
(八)剧毒品(包括杀虫剂)禁止进入仓库和厨房。
(九)一旦发生事故,应保持现场应有状态,防止当事人擅自毁掉可疑食物,应收集食品容器、砧板、半成品或原料、采集病人排泄物或呕吐物样品,及时送交卫生管理部门,以备检查,听候处理。
二、食堂安全操作、预防火灾、防火措施
(一)食堂的设备应符合消防规范,并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
(二)加强火源管理,油灶、煤气炉灶、电热设备及电源控制柜应
有专人负责,下班前,应将所有的电源切断。
(三)随时消除油渍污物,将易燃物品置于远离火源的地方,厨房和仓库内应禁止吸烟。
(四)必须对所有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对所有的消防设施的检查。
(五)禁止一切非厨房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三、食堂工作人员刀伤、烫伤、烧伤和机械伤害预防措施
(一)所有设备实行包机制,操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二)加强刀具管理,设置专用刀具柜和刀具架,上班时专人定点使用,下班后集中存放保管。
(三)炉灶操作人员在烹制、运送食品过程中,应避免直接接触高温炊具炉具,必要时,应戴上手套或用布巾隔热,以防烫伤灼伤。
四)员工如受到伤害,应立即送医院治疗,并通知其家属,在伤口未愈之前,伤员不应与食品再有接触。
第9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范文先生网 www.)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
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
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切实把消防工作纳入幼儿园管理全过程,做到“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一、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职责。
(1)成立由园长、分管副园长、消防安全员、保健人员、各班班长组成的防火领导小组。
(2)后勤人员组成灭火行动组,协助专业灭火人员的工作。
(3)各班教师、保育员负责引导幼儿疏散。
(4)保健医协助医疗人员负责救护。
二、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1.定期请消防专家讲消防安全知识,举办各种消防知识宣传及竞赛活动,增强全体教职员工及幼儿的消防安全意识。
2.加强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三、消防知识培训制度
1.定期组织各岗位负责人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2.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要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4.对新员工要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防火检查制度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检查制度。
2.主管领导和各部门要加强对各岗位的防火检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情况。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督促及时进行整改。
4.检查情况要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每日要检查消防安全情况,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幼儿在园时,教学楼、办公楼、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六、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专职管理人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2.消防栓、防火器才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园内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部门下班后,要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3.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后勤人员必须经常对园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修、确保安全。
八、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应予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消防安全工作,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有备无患、小火能自救、大火不伤人的要求。要坚持消防安全工作与教育教学工作统一研究、统一布置、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讲评、统一表彰。每学期要组织一次疏散撤离预案的演练,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得到落实,保证全体师生员工和幼儿园财产的绝对安全。
第11篇 幼儿园班级安全管理制度
△ 接送安全:
1. 早上接到孩子后,留意观察孩子的情况,注意孩子情绪、精神状态等;
2. 早上交接班、户外活动回来后一定要清点人数;
3. 对于生病的孩子给予特别照顾,观察病情有否变化;
4. 放学时,三位老师安排好工作,保证有两人站活动室门口与家长交流,一人组织孩子;
5. 老师要把孩子亲自交到家长手中,非接送时间接送要填写登记表,陌生人要看接送卡或及时向家长和幼儿了解情况,确认安全后才接孩子;
6. 老师要等孩子差不多接完后,才可进行教室的清洁工作。
7. 离园前要关好水龙头,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8. 教育孩子不单独离开幼儿园。
△ 饮食安全:
1. 厨房人员送食物来时要注意组织好孩子,不让孩子靠近热的食物,食物桶放在餐车底层;
2. 注意食物的热度(特别是流质食物),不能把太热的食物分给孩子;
3. 分食物时老师必须戴口罩;
4. 提醒孩子吃的时候留意骨头;
5. 幼儿剩余食物不留班上,以免保管不当引起安全事故;
6. 不发放不新鲜、过期或变质的食物给幼儿。
7. 除幼儿园和孩子自带的的食品外不随意给食物给幼儿吃。
△ 户外活动的安全:
1. 在教室里要提醒孩子外出时要跟着老师,不能乱跑,不能单独离开集体;
2. 上下楼梯先交代要求,不追赶打闹,拉扯、推人等,靠右侧行走;
3. 户外活动前后必须清点人数;
4. 活动前先检查场地、器材是否安全;
5. 交代场地的规则与安全要求;
6. 全部幼儿在老师视线范围内活动,老师不做与孩子活动无关的事或聊天;
7. 老师要考虑体育课的器材摆设是否有安全隐患,充分利用运动场地;
8. 户外活动时要关注生病和表现异常的孩子。
△ 室内环境:
1. 提醒孩子在教室不乱跑;
2. 喝水时要排队,不能推挤,保证水温不超过70℃;
3. 不玩教室里的电器开关;
4. 小朋友上厕所时,要有老师在里面监护安全;
5. 教室里的地面要保持干爽;
6. 不能让孩子玩老师的钢琴,以免琴盖掉下压伤孩子的手;
7. 对建构区积木的使用提出明确的要求,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8. 将安全教育渗透到一日活动中,不同年龄段对孩子安全教育的内容不同;
9. 老师在设计活动时将安全因素考虑进去;
10. 老师带班严禁聊天或做无关工作的事情,更不许擅自离岗;
11. 发现有生病孩子及时送医务室或用内线电话通知医生;
12. 使用钉书机、铅笔和剪刀时注意安全,注意细小牙签、豆子等东西存在的安全隐患。
13. 任何时候只要全班孩子在一起都要有两位老师在岗,有问题要充分利用内线电话;
14. 保证班级活动场地、家具、玩具、生活用品以及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
15. 孩子的药和老师的药放好,切忌孩子自己拿药吃,孩子吃药在成人陪护下,认真核对;
16. 清洁消毒用品不随摆放,放在规定的柜子内;
17.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上报
△午睡值班
1. 午睡前后清点人数;
2. 老师安排好位置,以免太拥挤;
3. 留意生病的孩子,注意观察孩子的睡姿、脸色;
4. 对咳嗽的孩子要隔开睡;
5. 老师要巡视全场,看到每位孩子,及时为孩子们盖好被子,检查孩子有无异常;
6. 中午值班老师严禁午睡。
△消防安全:
1. 三位老师会使用灭火器,懂得消防应急示意图,安全出口;
2. 外出活动或离园时能及时关好水电;
3. 发生火灾时能清楚自己的职责,安全组织孩子们远离危险,清楚逃生自救的方法及疏散通道;
4. 不留放易燃易爆物品
5. 电线、电插远离孩子,不留安全隐患。
当出现各种安全事故时,幼儿园启动应急预案,三位老师按照预案安排开展工作,救治受伤的孩子和迅速组织孩子们疏散到安全的地方,安抚家长。
班上孩子出现小意外时,向家长解析事情的经过,争取家长谅解,需要往医院处理的第一时间通知园医、园长和家长,做好家访和安抚工作。
第12篇 蓓蕾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检查制度
新世纪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检查制度
1、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向家长、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定期检查幼儿园园内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排除。
2、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杜绝上述情况造成事故。
3、建立健全两班制的交接班制度及登记(目前只属于班级、门卫),幼儿接送制度(接送卡及接送车)。加强全体教职工的责任心,工作时间不离岗、不做私事。
4、要注意房舍、场地、玩具柜、玩具及运动器械使用的安全,定期检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等事故的发生。
5、药物必须妥善保管,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吃药时仔细核对(药品、药量、幼儿姓名)有毒药品必须专人保管,放置在幼儿不易接触地方,药品保管和服用要有医务人员或班级保教人员专人负责(祥见药物管理制度)
6、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卫生、消毒工作严防食物中毒(祥见食物中毒制度)
7、保教人员不准带幼儿进伙房、锅炉房等不安全的地方,开水瓶、尖刀、刀子应放在安全地方,幼儿饮用开水凉后再倒入保温桶,避免事故的发生。
8、消防器械定期更换,正确使用,安全通道随时检查、不要阻塞。
9、保教人员随时要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户外活动时要注意观察每个幼儿的动作,指导幼儿正确的活动,做到'放手不放眼,放眼不放心'避免事故的发生。
10、园内出现各种事故,要追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不同的处分。因此,保教人员在上班时间不能随意聊天,而对幼儿放眼又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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