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气、粗苯、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充装粗苯、焦油罐的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l、罐车遇到雷雨天气时,严禁充装。
2、罐车周围有易燃有毒气体介质泄漏时,严禁充装。
3、罐车周围有明火时,严禁充装。
4、罐车充装时,安监人员、保卫人员要到现场检查防火防爆措施是否齐全。
5、罐车从充装开始到罐车离厂前,应对罐车负责监护,保卫人员应对环境进行巡查。
6、罐车充装完后应清理站台和轨道上的焦油和苯。
7、罐车充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生产技术部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8、外来参观者进入要害岗位,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注明进出时间。
9、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厂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戴上阻火器方可入内。
10、及时对防护器具进行校验和更新,保证岗位所配备的防护器具的有效性。
11、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12、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充装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13、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充装前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14、汽车罐车充装应有防静电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15、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管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6、装卸油作业场所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2篇 煤气抢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煤气抢检修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安全及作业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2、组织
各类煤气抢检修设立抢检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主任由设备厂长担任,设备科在检修单位主控室成立抢检修临时检修指挥中心。
2.1参与单位
生产调度室 安全环保科 设备科 技术科 各参检单位
2.2职责
2.2.1生产调度主任:负责整个抢检修期间的全面协调工作,抢检修过程中紧急突发状态下的全权指挥工作。
2.2.2当班生产调度主任:负责突发状态下信息传递工作;负责检修过程中各种协调的具体工作及紧急状况下人员车辆及紧急救援物资的调配等协调性工作。
2.2.3综合管理科:负责整个抢检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2.4安全环保科:全面负责整个抢检修的各项安全工作;紧急状况下安全警戒、处置安全方案的编订工作及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2.2.5技术科:负责整个抢检修前后煤气系统的停运、清扫、气体置换以及启运前的气体置换方案的制定;紧急状况下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处置过程中的指导监督落实工作。
2.2.6设备科:负责煤气系统抢检修的执行工作;负责特定状况下的处置方案的执行工作。
2.2.7各参检单位:按照抢检修计划,切实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全顺利优质高效的完成作业任务。
3、抢检修安全规定
3.1参与抢、检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气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抢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作业人员必须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3.2各单位计划内检修,根据检修项目,提前有维修主管到检修单位,同单位维修主管、安全员及岗位班组长到现场实地查看、了解、咨询检修相关情况及紧急情况下逃生及救援的安全通道情况,并根据检修项目的规模、种类和特点,制订检修作业标准,安全措施(内容必须包括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负责人及参检人、安全确认人或部门,防止意外事故预案等),检修前组织参检人员召开检修专题会议,告知传达落实。
3.3临时抢修,单人作业必须确定安全监护人,二人以上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
3.4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条件及职责
担任检修项目安全责任人的员工,必须熟悉本项目工艺操作及技术特点,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工作前,应认真检查作业项目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所用的材料、工具是否存在缺陷,工作中,及时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观察提醒物的不安全状态,项目竣工后,督促清理现场物料,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5严禁岗位工跨工种担任安全监护人。
3.6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在项目未结束,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7分厂内其它单位及外协单位人员参加的检修项目,作业前到厂安全环保科签定安全协议书,项目所在单位必须与检修方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厂内部单位相互检修,由项目所在单位安全员与检修方签定安全责任卡,同时对检修方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责任监督与纠治。
3.8各类危险作业,必须按炼钢厂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相关动火作业、进入密闭、半密闭容器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手续后方可作业。
3.9带煤气危险的抢检修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转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3.9.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3.9.2距工作场所 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9.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3.9.4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3.9.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10在检修中零散使用民工的单位,项目安全责任人同时对民工安全负责。
3.11各类检修,凡涉及危险性较大,过程复杂,操作特殊等情况,必须填写《危险作业预知卡》,涉及到的具体检修项目,由安全部门或单位安全员确定。
第3篇 管道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处方员工必须熟练掌握管道煤气的使用方法,了解其火灾危险性。
二、掌握煤气发生泄漏时的预防措施。
三、管道煤气总阀的开关,必须落实责任人,每天关闭时要通知消控中心派保安员到现场监督,并作好开关登记。
四、经常检查接头、开关阀是否完好,发现漏气及时报告安全部和工程部。
五、发生气体泄漏,严禁使用明火,关紧气阀、打开门窗通风,停止使用各种电器开关。
六、厨房内使用煤气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时要专人看管,使用完要专人关闭。
第4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风电部煤气工段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确保高炉煤气柜安全稳定运行,搞好现场煤气设备设施监视、监控,特制订本制度。
二、 应用范围:
河北省澳森钢铁有限公司煤气柜柜区主要设备设施。
三、 监控管理:
1、 主控操作人员随时对监视、监控画面进行观察,发现画面异常随时上报处理。
2、 每月10日由白班人员对各摄像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画面清晰。
3、 遇风雨天气加强对监控系统的检查,防止设备出现异常,导致信号中断。
4、 上传页面由上级部门共同监管,有问题及时进行联系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级监控中心
澳森钢铁有限公司(技术管理)
煤气柜电话 (工段长)
5、 定期对摄像头进行擦拭(每周三一次),对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现象要认真做好记录。
6、 发现监控画面不能上传等问题及时向市局监控中心汇报。
第6篇 煤气管理规章制度
1、目的
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与检修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2、依据
《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一、煤气安全管理内容
(一)煤气站负责煤气的日常安全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煤气站管理人员每天巡检一次,每周要进行全面检查一次,保证煤气设施的严密性,发现煤气泄漏要及时处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三)熔炼车间看水工负责高炉热风口巡检,至少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并填写点检表记录。
(四)检修期间,煤气站做好现场检验,监护工作。
二、煤气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一)一般规定。
1.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2.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
3.各处带煤气作业区域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5.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固定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二)用气点。
1.烧嘴阀闸门前须设有取样管。
2.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
3.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开关标志。
4.烧嘴阀前有放水或放气头。
5.阀门严密、灵活、无泄漏。
6.助燃风管设泄爆膜和低压报警装置。
(三)管道。
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须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3.管道本体无可见泄漏(含法兰、阀门及附属装置)。
4.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毫米。
三、检修期间安全规章制度
检修主要指高炉煤气回收、贮存、使用输送等系统的检修。
(一)检修部门对煤气设备设施检修时,必须提前上报煤气站并填写动火申请,使各部门做好检修前准备工作。检修规定内容不得改变,否则必须重新申请。项目完成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各部门做好准备工作后,切断检修部位的煤气来源,并确认阀门已关闭到位。(如需带盲板作业时,应严格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严格执行作业表制度。盲板作业时煤气压力保持稳定,并不低于1000pa;高炉煤气盲板作业:压力不高于45000pa;)
(三)各部门做好警戒确认后,打开放散管放散煤气,再打开蒸汽阀进行置换,放散管有蒸汽出来以后置换完毕并关闭蒸气阀门。
(四)煤气站工作人员对设备内进行煤气含量检测,监测确认合格后签字及审批意见后,方可检修,若检测半个小时后检修部门没有进行工作,需重新检测。
(五)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通知检修人员(两人以上)带好煤气检测仪器、通讯器材及保护设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检修工作结束后,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七)检修工作人员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八)送煤气时,煤防站工作人员带好检测仪器及防护器具,在放散管处进行检测,检测到煤气后,关闭放散管阀门。煤气站工作人员对检修后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有无泄漏。
四、施工作业要求
1.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单项安全措施,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
2.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 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 10 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带煤气动火补焊等作业,必须保持管内煤气正压不低于100pa,在动火点附近安装校验有效期内的适用压力表,专人连续监视压力,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无法确保规定压力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一)停气应做到:
1.确认全部止火。使用按规程规定有效可靠的装置关闭入口煤气及仪表导管阀门,检修设备与运行中的设备要用盲板或眼镜阀可靠切断。打开末端放散管,确保内部煤气吹净。
2.末端放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或平台4米,距地面不小于10米,车间内部或距车间10米以内不经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须高出建筑物的屋檐,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口,必要时在放散口附近划定警戒区,区内禁止有火源,并注意煤气不要逸入周围房屋。
3.高炉煤气管道停气时,从煤气来源阀门后附近通氮气赶煤气,也可采用打开所有人孔,自然通风或强制送风赶残余煤气。
4.焦炉煤气或混合煤气管道停气时,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气,也可先通入高炉煤气赶残余煤气,后按赶残余高炉煤气的方法处理。
5.排水器由远而近逐个放水驱除内部残余煤气。
6.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处做爆发试验,如点不着,可停止通氮气,打开人孔通风,待含氧量达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管道内工作。
(二)送气应做到:
1.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2.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3.将排水器灌水满流,保证达到规定要求的水封高度,关闭排水管阀门和试验头阀门。
4.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停止动火作业,煤气管道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大于200℃的高温物质。
5.打开末端放散管,从管道始端通入氮气赶空气,在末端放散管附近取样试验至含氧量低于2%。
6.打开阀门引入煤气,同时停止通入氮气,以煤气赶氮气在末端放散管处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7.打开仪表导管的阀门,恢复仪表指示。
8.改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
(三)发现煤气泄漏,不能盲目冒险作业和冒险抢救。
五、改扩建工程期间安全管理内容
改扩建工程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的改造、扩建、检修涉及煤气回收系统的交叉作业。除应按照上述相关要求执行外,还要做到:
(一)在改扩建工程与正常生产交叉作业情况下,冶金企业是涉及双方安全生产事项的主要责任方,并对此承担责任。应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如施工企业在进行转炉砌炉作业时,冶金企业不能将煤气泄漏到作业现场。
(二)应制定施工方案,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非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三)改扩建工程负责人和生产系统负责人要一对一地负责联系,避免其他任何人转达指令。
(四)在改扩建工程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内容未全部结束,人员未全部撤离的情况下,应杜绝一切涉及煤气系统的试车和调试,不得组织与生产系统对接联网。
(五)改扩建工程后的煤气设施应经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行;改扩建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第7篇 非金属能量油蒸汽机燃水煤气型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蒸汽机安全运行,防止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蒸汽机岗位的所有操作人员。
3.工作职责
3.1蒸汽机房系厂内要害部门,非蒸汽机房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蒸汽机房。外来参观人员,经相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蒸汽机房。
3.2蒸汽机房设备、附件、阀门等,非蒸汽机当班人员不准擅动。
3.3当班人员应遵守运行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脱岗,睡岗或误操作,无证人员不得独立操作。
3.4不在带压情况下修理蒸汽机受压元件。
3.5蒸汽机房照明充足,道路通畅,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3.6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8篇 煤气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煤气防护用具能够得到及时维护、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煤气生产、回收、输配、贮存、使用等作业单位、人员。
3职责
3.1各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负责煤气防护用品的具体管理,并责成专人管理。
3.2安全科负责监督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的使用。
4 管理要求
4.1煤气防护用具只允许作业人员进行煤气作业时使用,不准随意外借和挪作他用。
4.2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要建立防护用具管理台帐。
4.3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要对防护用具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录,防止丢失、损坏或急用时出现故障,随时保证空气呼吸器气瓶内有足够的压力和气量。
4.4检查内容:
4.4.1空气呼吸器要保持气瓶内满瓶或最高压力。
4.4.2每次使用后对空气呼吸器用具进行清洁,把气瓶存满或存到备用状态下,压力应达到额定压力,再存放到箱内保存,存放箱要放在本岗位操作室,专人监护,防止丢失、损坏。
4.5煤气防护用品使用人员必须经安全科培训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使用。
4.6使用空气呼吸器时,应首先检查面罩是否严密,检查办法遵照产品说明书。
4.7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的煤气检测仪、空气呼吸器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及时汇报安全科,并由专业人员处理。
4.8空气呼吸器规定使用二年,到期提前上报安全科进行年检。
4.9煤气防护用品配备单位有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照价赔偿。
5 相关记录
5.1《煤气防护用具台帐》
第9篇 煤气、氧气、氮气安全管理制度
1、煤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操作、维护检修及事故处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局颁发的《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2、新建、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3、煤气设备单位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指定煤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4、厂内煤气设备、管道,各有关单位应按公司划分的管理范围,负责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加强管理。
5、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6、各种主要煤气设备、装置都应编号,并把标号示在明显的部位。
7、煤气区域要设置明显的警告牌。非煤气工作人员不得在煤气区域穿行和逗留。
8、检修与煤气设施相联系的其它设施时,要注意监测和实验空气中co的浓度,并采取预防中毒和爆炸的措施。
9、禁止在已敷设的煤气设备,管道的安全距离(水平距离与高差)内修建房屋或上其它设施;紧张在煤气管道会其支架上架设电线(供煤气观点本身使用的电线除外)或利用他们作为支撑安装其它设施。
10、未经批准和未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在煤气设备、管道附近及煤气区域内洞火及携带火种。使用煤气时必须先点火后开煤气,以防中毒与爆炸。在煤气区域从事维护检修等作业时,要采取预防煤气中毒和爆炸的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维护检修使用的工具要符合安全要求,鞋底有铁钉或带有火种,不得进入该区域。
11、氧气管网区域严禁动火,施工或检修需动火时,一定要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气源,将动火段内气体放散并置换,取空气样化验,直到含氧量不大于23%,并经施工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审核准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12、严禁用氧气吹扫平台、模子等,任何人不得用氧气吹扫身上的灰尘。
第10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煤气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气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先进行煤气安全知识培训,具备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的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二、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三、煤气区域必须配置煤气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各危险源点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擅自拆卸煤气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空气呼吸器为抢救应急备用,应随时保持有足够的压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乱用。灭火器应保证完好,使用后应及时更换。
五、煤气作业人员应经常检查煤气管道、水封、阀门、仪表仪器及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六、进入煤气区域时,必须两人同行,并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
七、煤气操作与维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煤气的上风位置。
八、煤气检修工作计划和许可证的办理,必须在施工前由工程技术人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同意,报安全主管厂长批准后执行。未经厂领导及安全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检修煤气设备或动火作业。
九、煤气区域设备检修时,必须有安全员到场,现场必须配置空气呼吸器和灭火器,必须检测co含量,当达到安全规定范围时,才能开始检修。
十、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按照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并严格按制定的送气方案送煤气。煤气送上后, 经未端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1%,并做爆发实验后方可使用。
十一、加热炉点火时,必须严格遵守煤气点火安全操作规程,先给火种,后供煤气,严禁先供煤气后点火。
十二、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器敲打,以保证设备完好并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十三、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睡觉、吸烟、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为确保煤气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安全照明。
十五、当煤气报警器显示煤气炉区域co浓度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和有关领导,必要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工作现场,并警戒其他人员进入现场。
十六、发生煤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安全部门及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处理。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同时拨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考核:
1、凡违章指挥者,每人次罚款200元,安委会成员、车间主任、作业长级人员违章指挥,加倍处罚。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加倍处罚,若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除紧急停止以外,指挥行车必须戴好棒线厂行车指挥员标志,否则处罚100元/人次。
(2)多人指挥一台行车吊物件的,每人处罚50元。因指挥混乱而造成事故时,加倍处罚。
2、未经培训合格,从事煤气作业的,罚1000元/次。
3、饮酒上班的,勒令回家休息,当日作事假处理,并罚款500元。
4、进入厂房,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的,每人次处罚100元。不戴安全帽,每次处罚200元。不系安全帽下颌带,每次处罚100元。将安全帽当凳子坐的,每次处罚200元。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处罚200元。
进入煤气危险区域,未两人同行、未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的,罚200元/次。
周三综合检查和周四上级检查查处的,加倍处罚。
5、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离岗、串岗、睡岗的处罚100元/次。
煤气区域睡岗的,处罚1000元/次。
6、操作工进班未检查加热炉汽包和煤气系统,或发现隐患未及时汇报处理的,罚100元,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加倍处罚。
7、设备检修,不按设备检修挂牌规定断开电源,未挂警示牌,未写好检修内容,就直接作业的或非挂牌者擅自摘取警示牌的,每人次处罚500元。检修完毕,不及时摘取警示牌的,罚款200元。设备检修时,操作工未在检修记录本上登记签字的,罚100元/次。
8、在加热炉、液压站、氧气乙炔储存位处等易燃易爆区域及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罚1000元/次。
9、其他一般违章行为,罚100元/次;严重违章的,加倍处罚。
第11篇 煤气抢、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煤气抢检修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安全及作业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2、组织
各类煤气抢检修设立抢检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主任由设备厂长担任,设备科在检修单位主控室成立抢检修临时检修指挥中心。
2.1参与单位
生产调度室 安全环保科 设备科 技术科 各参检单位
2.2职责
2.2.1生产调度主任:负责整个抢检修期间的全面协调工作,抢检修过程中紧急突发状态下的全权指挥工作。
2.2.2当班生产调度主任:负责突发状态下信息传递工作;负责检修过程中各种协调的具体工作及紧急状况下人员车辆及紧急救援物资的调配等协调性工作。
2.2.3综合管理科:负责整个抢检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2.4安全环保科:全面负责整个抢检修的各项安全工作;紧急状况下安全警戒、处置安全方案的编订工作及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2.2.5技术科:负责整个抢检修前后煤气系统的停运、清扫、气体置换以及启运前的气体置换方案的制定;紧急状况下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处置过程中的指导监督落实工作。
2.2.6设备科:负责煤气系统抢检修的执行工作;负责特定状况下的处置方案的执行工作。
2.2.7各参检单位:按照抢检修计划,切实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全顺利优质高效的完成作业任务。
3、抢检修安全规定
3.1参与抢、检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气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抢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作业人员必须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3.2各单位计划内检修,根据检修项目,提前有维修主管到检修单位,同单位维修主管、安全员及岗位班组长到现场实地查看、了解、咨询检修相关情况及紧急情况下逃生及救援的安全通道情况,并根据检修项目的规模、种类和特点,制订检修作业标准,安全措施(内容必须包括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负责人及参检人、安全确认人或部门,防止意外事故预案等),检修前组织参检人员召开检修专题会议,告知传达落实。
3.3临时抢修,单人作业必须确定安全监护人,二人以上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
3.4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条件及职责
担任检修项目安全责任人的员工,必须熟悉本项目工艺操作及技术特点,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工作前,应认真检查作业项目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所用的材料、工具是否存在缺陷,工作中,及时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观察提醒物的不安全状态,项目竣工后,督促清理现场物料,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5严禁岗位工跨工种担任安全监护人。
3.6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在项目未结束,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7分厂内其它单位及外协单位人员参加的检修项目,作业前到厂安全环保科签定安全协议书,项目所在单位必须与检修方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厂内部单位相互检修,由项目所在单位安全员与检修方签定安全责任卡,同时对检修方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责任监督与纠治。
3.8各类危险作业,必须按炼钢厂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相关动火作业、进入密闭、半密闭容器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手续后方可作业。
3.9带煤气危险的抢检修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转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3.9.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3.9.2距工作场所 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9.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3.9.4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3.9.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10在检修中零散使用民工的单位,项目安全责任人同时对民工安全负责。
3.11各类检修,凡涉及危险性较大,过程复杂,操作特殊等情况,必须填写《危险作业预知卡》,涉及到的具体检修项目,由安全部门或单位安全员确定。
第12篇 工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煤气生产、回收、输配、使用和防护设施的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的安全问题,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煤气泄漏、着火、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职工,引进外来施工单位所属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引用文件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第三条煤气系统安全重在“四防”即防火、防泄漏、防中毒、防爆炸。
第二章 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教育并带领全体员工学好用好公司制定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各自的煤气安全生产责任制,煤气生产使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规程等,并根据科学技术改进,适时作出修订,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煤气设备、设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并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第七条煤气设施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
第八条煤气设施的设计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进行设计工作。
第九条煤气设施的焊接作业必须由经特种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ic卡)的焊工担任。
第十条煤气设备、管道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各种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水封、冷凝排水器、管道支架等应编号,标志号码应在明显的地方,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煤气管理室应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第三章 建立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1、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将设备设施图纸、技术文件、设备检验报告、竣工说明书、竣工图等完整资料归档保存。
2、建立记录煤气设施大、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和其运行情况卡片。
第十四条 煤气安全教育制度
煤气安全教育的内容
1、煤气安全规程;
2、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
3、煤气安全技术;
4、煤气防护、救护知识;
5、煤气管理制度;
6、煤气事故案例。
第十五条 煤气安全检查与整改制度
一、对使用煤气的单位,实行分级检查负责制,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各分厂每半月一次、车间每周一次、班组每日一次安全专业检查,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组织检查,查出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检查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对煤气危险区(风机房、煤气回收站、离线烘烤、在线烘烤、混铁炉、连铸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宜设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co最高允许为24ppm (30mg/m3)。
二、检查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一《煤气安全专业检查表》中要求组织实施。
三、凡属煤气专业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本着三定(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原则及时消除,如在短时间内整改有困难,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煤气隐患整改指令通知书》见附表二)。消除隐患后,整改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将整改情况向发出指令部门反馈消除隐患信息,并经发出隐患整改指令部门人员检查确认后,在原限期整改指令通知书结果一栏填写隐患消除。
第十六条 煤气设备、设施动火制度
一、在煤气设备、设施上动火,动火单位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提前一天到安全环保处登记,根据附件表三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停、带煤气管网设备动火许可证》中的要求,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计划检修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时,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原动火计划注明作废。
三、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严格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外尚须遵守: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四、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外,尚须做到下列:
1、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空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
2、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体。
第十七条 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制度
1、煤气操作岗位操作室必须设置良好的联系通讯设备。
2、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 (30mg/m3)。
3、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co监测报警装置。
4、使用煤气单位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设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装置,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边必须设泄爆装置。
5、煤气、空气管线在关键部位必须安装低压声光报警装置。
6、煤气监测报警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7、各煤气单位配备使用的防毒仪器(如:氧气、空气呼吸器等),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订维护、保养、定检、定修制度,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如果多人公用一个防毒仪器的使用后要及时消毒处理预防人身疾病传染。
第四章 煤气设施的操作
第十八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
第十九条 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第二十条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严禁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坏设备。
第五章 煤气设施的检修
第二十一条 煤气设施检修制度、操作制度电除尘器检修制度
一、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要制定出相应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尚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三、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四、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五、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
六、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必须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第二十三条 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取空气样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 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 40ppm时,进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h,在100mg/m3 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min,在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 h以上。
第二十四条 经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后,允许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设专职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必须要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要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带煤气作业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等危险工作,不宜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应有安全环保处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m内,禁止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要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的铁工具。
4、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5、不得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如需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保持煤气管道及设施正压,通入大量蒸汽,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出现负压,以防回火爆炸。
第六章 煤气事故的抢救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一旦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事故,现场任何人员都有责任立即报告公司调度室、煤气回收站和安全环保处等相关单位,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119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通知卫生室或现场应急氧气空气呼吸器给中毒者使用并立即送往医院。调度室、安全环保处、煤气回收站及相关单位做到不失时机地做好现场抢救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生煤气事故后,调度室、安全环保处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 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冒险救人,扩大事故,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事故单位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视事故性质和波及范围划定危险区域,保卫人员负责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对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事故,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凡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器具或口罩等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煤气事故按照淄博齐林傅山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造成重大事故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律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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