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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管理制度(八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38

探放水管理制度

第1篇 探放水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我矿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探放水的原则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措施,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在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坚持超前钻探。

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或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须进行探放水,并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探放水设计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并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对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需制定补充措施,并经全体审批人员重新审核,方可执行。

二、探放水钻孔布置

1 、探放老空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其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放射状布置;钻孔应成组布设,其孔数视超前距和帮距而定。

(1)竖直扇形面内钻孔间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m。

(2)水平扇形面内各组钻孔间的终孔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

(3)探水钻孔的最小超前距一般取30m,帮距取20m。

(4)倾斜煤层平巷的探放水孔,应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帮。

(5)倾斜煤层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2、探放断层水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探放水钻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4、巷道接近可能导水的老钻孔探水线时,应向老钻孔布设扇形探水钻孔。

5、对水压大于1mpa的断层水、陷落柱水或强含水层水,不宜沿煤层布置探放水钻孔。

三、探放水钻孔孔口安全装置

探放水钻孔应安设孔口安全装置。孔口安全装置由孔口管、泄水测压三通、孔口水门和钻杆逆止阀等组成。

1、孔口管的安装与固定:

(1) 选择岩层坚硬完整地段开孔,孔径应大于孔口管直径1~2级,钻至预定深度后,将孔内冲洗干净。注浆使孔口管(管周围应焊扶正肋骨片)与孔壁间充满水泥浆。待孔口管周围水泥浆凝固后扫孔,扫孔深度应超过孔口管长度0.5m。

(2)扫孔后对孔口管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大于预计水压并稳定30min后,孔口管周围不漏水时,方可钻进。

(3)节理裂隙发育,岩石松软或破碎,无条件另选放水地点时,应注浆加固后,再安设孔口管。

2、探放强含水层水或需要收集放水时的水量、水压等资料时,应在孔口管上安装水压表、水门(闸门)和汇水短管等。

3、对水压高于1 mpa且水量较大的积水或强含水层进行探放水时,孔口应安设防喷逆止阀。

4、在高压水喷出条件下继续钻进时,斜孔应使用孔口防喷逆止阀,倾角50°~90°的钻孔可使用“孔口防喷帽”或“盘根密封防喷器”,钻具可使用“防喷接头”,上下钻可用“孔口反压装置”。

5、探得水压高于2mpa、水量大于60m3/h,需长期保留时,孔口应使用双水门,下门备用。

第2篇 x矿探放水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我矿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探放水的原则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措施,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在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坚持超前钻探。

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或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须进行探放水,并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探放水设计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并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对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需制定补充措施,并经全体审批人员重新审核,方可执行。

二、探放水钻孔布置

1 、探放老空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其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放射状布置;钻孔应成组布设,其孔数视超前距和帮距而定。

(1)竖直扇形面内钻孔间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m。

(2)水平扇形面内各组钻孔间的终孔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

(3)探水钻孔的最小超前距一般取30m,帮距取20m。

(4)倾斜煤层平巷的探放水孔,应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帮。

(5)倾斜煤层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2、探放断层水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探放水钻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4、巷道接近可能导水的老钻孔探水线时,应向老钻孔布设扇形探水钻孔。

5、对水压大于1mpa的断层水、陷落柱水或强含水层水,不宜沿煤层布置探放水钻孔。

三、探放水钻孔孔口安全装置

探放水钻孔应安设孔口安全装置。孔口安全装置由孔口管、泄水测压三通、孔口水门和钻杆逆止阀等组成。

1、孔口管的安装与固定:

(1)选择岩层坚硬完整地段开孔,孔径应大于孔口管直径1~2级,钻至预定深度后,将孔内冲洗干净。注浆使孔口管(管周围应焊扶正肋骨片)与孔壁间充满水泥浆。待孔口管周围水泥浆凝固后扫孔,扫孔深度应超过孔口管长度0.5m。

(2)扫孔后对孔口管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大于预计水压并稳定30min后,孔口管周围不漏水时,方可钻进。

(3)节理裂隙发育,岩石松软或破碎,无条件另选放水地点时,应注浆加固后,再安设孔口管。

2、探放强含水层水或需要收集放水时的水量、水压等资料时,应在孔口管上安装水压表、水门(闸门)和汇水短管等。

3、对水压高于1 mpa且水量较大的积水或强含水层进行探放水时,孔口应安设防喷逆止阀。

4、在高压水喷出条件下继续钻进时,斜孔应使用孔口防喷逆止阀,倾角50°~90°的钻孔可使用“孔口防喷帽”或“盘根密封防喷器”,钻具可使用“防喷接头”,上下钻可用“孔口反压装置”。

5、探得水压高于2mpa、水量大于60m3/h,需长期保留时,孔口应使用双水门,下门备用。

四、安装钻机探水前的技术要求

1、安装钻机地点与积水区间距小于探水规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时,应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闸墙封闭后,另找安全地点探放水。

2、钻窝应避免做在断层带或松软岩层内。

3、钻机安装必须平稳牢固。安好钻机接电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4、按预计流量设置排水管路,清理巷道并挂好风筒、电缆、管道等。

5、其余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规定执行。

五、探放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1、钻进中应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编录工作;必要时可保留岩芯。

2、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换层深度。一般每钻进10m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终孔前再复核一次,如有可能应进行孔斜测量。

3、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钻进中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

5、钻孔内水压过大或喷高压水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应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背紧工作面,在拦板外面加设顶柱或木垛,必要时还应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防水墙,之后方可放水。

(2)对于水压大于2mpa,中间要穿过煤层的探断层水钻孔,在打穿断层或含水层前,还应下第二层孔口管并超过煤层1 m以上。

6、在探水孔施工中,见到含水层、断层、陷落柱和积水区之前,应停止钻进,安好水门后再继续钻进。

7、遇高压水顶钻杆时,可用立轴卡瓦和逆止阀交替控制钻杆,使其慢慢地顶出孔口,操作时禁止人员直对钻杆站立。

8、应做到交接班时不停钻。

9、探放断层水的探水孔终孔后,孔内有水应进行放水试验。孔内无水时应选择一个孔进行压水试验,检验断层隔水性能;压力一般应略大于断层所承受的静水压力。

10、探放水钻孔,完成探测任务后必须全孔注浆封闭,并做好封孔记录。

(1)钻孔探到水后,要观测水压、水质、水量和估计积水量或补给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调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仓、水沟等。

(2)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3)加强放水地点的通风,增加有害气体的观测次数。

(4)必须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六、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探水的上山、下山及平巷,中间不得有低洼积水段。

2、探水巷必须在探水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内掘进,探水孔的超前距、帮距及孔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次探水后、掘进前,应在起点处设置标志,并建立挂牌制度。

3、巷道支护应牢固,顶、帮背实,无高吊棚脚,倾斜巷有撑杆,使巷道有较强的抗水流冲击能力。

4、探放水地点必须安设电话和报警装置。

5、必须向受水威胁地区的施工人员贯彻、交待报警信号及避灾路线。

6、探水巷道应加强出水征兆的观察,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

7、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汇水,另一条随后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络巷并设挡水半墙。

9、放水工作应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

10、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3篇 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的措施落实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实施方案

1、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井下除硐室、贯眼、距离小于30米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巷道(煤巷)都必须进行超前钻探作业。

3、进行打钻探测时要执行预留30米安全距离的原则,若工作面打钻条件较好,可以尽可能的延伸打钻距离,但掘进距离与探测距离之间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二、相关各部门的职责

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中心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

3、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部门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监部门负责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探水队组按照设计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原始记录的编录,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矿地测科;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三、考核规定

1、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任务采、掘、开队组不得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违反规定队组处罚10000元,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3、探放水队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设计进行钻探的,处罚队组8000元。

4、超前钻探工程必须在采、掘、开队组施工前优先进行,采、掘、开队组以任何理由推延钻探工作的处罚队组5000元。

5、应进行钻探的工作面,施工队组未提出申请进行钻探的,处罚施工队组5000元;施工队组提出申请后,探放水队未按要求进行探测的,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6、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要进行事故追查,并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7、钻探设备、记录牌板管理不到位的,处罚责任阶级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况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月排名第一的队组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队组负责人要在调度会上做出解释。

第4篇 探放水队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全面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指令和制度,对本人及探放水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

二、严格按照规程或措施规定作业,在施工前,必须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三、探水队员必须熟悉各种型号钻机的性能、构造、原理、控制系统及一般故障的识别和排除方法,能够按标准保养设备。

四、掌握井下有关钻探的知识及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安全环境和避灾路线等。

五、探放水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探放水队员的工作,保证每个钻孔的施工都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否则,不得开钻。

六、准备充足的处理水患的器材及设备,在出现问题时,能够有效的控制事故。

七、熟悉透水事故的征兆,发现情况异常时,必须及时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向矿安全指挥中心汇报

第5篇 探放水超前钻探运行管理措施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实施方案

1、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

2、井下除硐室、贯眼、距离小于30米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巷道(煤巷)都必须进行超前钻探作业。

3、进行打钻探测时要执行预留30米安全距离的原则,若工作面打钻条件较好,可以尽可能的延伸打钻距离,但掘进距离与探测距离之间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二、相关各部门的职责

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生产中心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

3、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通风部门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监部门负责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实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的探水队组按照设计要求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的现场施工并做好原始记录的编录,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矿地测科;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部门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三、考核规定

1、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2、任务采、掘、开队组不得进行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作业,违反规定队组处罚10000元,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3、探放水队未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设计进行钻探的,处罚队组8000元。

4、超前钻探工程必须在采、掘、开队组施工前优先进行,采、掘、开队组以任何理由推延钻探工作的处罚队组5000元。

5、应进行钻探的工作面,施工队组未提出申请进行钻探的,处罚施工队组5000元;施工队组提出申请后,探放水队未按要求进行探测的,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6、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要进行事故追查,并处罚探放水队5000元。

7、钻探设备、记录牌板管理不到位的,处罚责任阶级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况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月排名第一的队组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队组负责人要在调度会上做出解释。

第6篇 s矿探放水队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全面落实相关的安全生产指令和制度,对本人及探放水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

二、严格按照规程或措施规定作业,在施工前,必须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确保作业安全。

三、探水队员必须熟悉各种型号钻机的性能、构造、原理、控制系统及一般故障的识别和排除方法,能够按标准保养设备。

四、掌握井下有关钻探的知识及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安全环境和避灾路线等。

五、探放水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探放水队员的工作,保证每个钻孔的施工都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否则,不得开钻。

六、准备充足的处理水患的器材及设备,在出现问题时,能够有效的控制事故。

七、熟悉透水事故的征兆,发现情况异常时,必须及时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向矿安全指挥中心汇报

第7篇 d矿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

1、煤矿采掘生产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2、井下探放水工作应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

3、必须收集齐全相关水文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在采掘平面图上、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探水线及警戒线,标明排水设施及排水路线以及水灾避灾路线。

4、各生产矿井在每个开拓、掘进、回采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与作业规程相对应的防治水设计,设计中要明确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区域,探放水孔位置、角度、个数等参数及相关图纸,分析与现有开采作业场所的关系,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措施要经会审,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严禁顶水作业。

5、日常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探水警戒线以外的区域)探放水作业必须先行进行物探超前探测,查明区内断层、陷落柱等产状、位置、含(导)水性。物探要有设计,并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方可施工,综合物探索成果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6、钻探工程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对钻探目的、钻孔位置、参数、结构、孔口固定及耐压试验、防喷装置、取芯、封孔、水文观测、防排水措施等主要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说明,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

7、日常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在物探先探,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必须保证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回采工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延顺槽方向每50米应保证一个钻探验证孔。在井下进行综合探测时,物探资料未连续覆盖或两种物探成果相互矛盾时,必须按照超前探放老空水进行钻探探放水设计施工。

8、受奥灰水影响或地下水源较多的矿井,矿井或其上级煤炭集团公司要建立水化学实验室,因条件不足无法建立水化学实验室的矿井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探;新水平或新采区未取得化探成果的不得进行掘进或回采。

9、在矿界、导水构造等受水害危胁区域,要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编制专门设计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批复后执行。

10、探放水工程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如情况发生变化,要重新编制设计和措施,审批后方可重新开工。

11、探水设备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所有必要的设备必须准备齐全。

12、探放水施工地点要保证后路畅通,在附近要设专用电话,安装水害报警系统,设瓦斯检查点定时检查,瓦检人员在开始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检查该处的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作业,并在探放水时随时进行检查。钻机必须打好地锚、戗好点柱,钻场及周边巷道要加强支护,工作面迎头要打好立柱和挡板。

13、加强井下钻探施工管理,施工中发现异常,如顶钻、塌孔、掉钻、循环液消失、岩石破碎、钻场及周边压力异常、底鼓、出水等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立即分析原因,情况不明不许掘进。

14、钻探施工过程中的开孔、下孔口管、耐压试验、接近异常区等关键工序,防治水专业人员应现场监督验收和盯班。

15、探放水前,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16、设置防治水五条红线,触犯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免职,工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进行探放水工作进行采掘的;

二、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的;

三、不按探放水设计施工,虚报钻孔数量、进尺、注浆量等虚假行为的;

四、发现水文情况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仍进行采掘的;

五、掘进工作面超出允许掘进距离,盲目掘进的。

17、探放水管理制度尚应配套制定如下制度:

一、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二、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验收)

三、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四、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五、探掘分离管理制度

四、防治水日常巡查考核制度

第8篇 矿井探放水管理制度

1、煤矿采掘生产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2、井下探放水工作应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

3、必须收集齐全相关水文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在采掘平面图上、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探水线及警戒线,标明排水设施及排水路线以及水灾避灾路线。

4、各生产矿井在每个开拓、掘进、回采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与作业规程相对应的防治水设计,设计中要明确老空水、小窑水、采空水区域,探放水孔位置、角度、个数等参数及相关图纸,分析与现有开采作业场所的关系,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措施要经会审,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严禁顶水作业。

5、日常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探水警戒线以外的区域)探放水作业必须先行进行物探超前探测,查明区内断层、陷落柱等产状、位置、含(导)水性。物探要有设计,并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方可施工,综合物探索成果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6、钻探工程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对钻探目的、钻孔位置、参数、结构、孔口固定及耐压试验、防喷装置、取芯、封孔、水文观测、防排水措施等主要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说明,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

7、日常井下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在物探先探,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必须保证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回采工作面在物探资料可疑点进行钻探验证的基础上,延顺槽方向每50米应保证一个钻探验证孔。在井下进行综合探测时,物探资料未连续覆盖或两种物探成果相互矛盾时,必须按照超前探放老空水进行钻探探放水设计施工。

8、受奥灰水影响或地下水源较多的矿井,矿井或其上级煤炭集团公司要建立水化学实验室,因条件不足无法建立水化学实验室的矿井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探;新水平或新采区未取得化探成果的不得进行掘进或回采。

9、在矿界、导水构造等受水害危胁区域,要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编制专门设计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批复后执行。

10、探放水工程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如情况发生变化,要重新编制设计和措施,审批后方可重新开工。

11、探水设备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所有必要的设备必须准备齐全。

12、探放水施工地点要保证后路畅通,在附近要设专用电话,安装水害报警系统,设瓦斯检查点定时检查,瓦检人员在开始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检查该处的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作业,并在探放水时随时进行检查。钻机必须打好地锚、戗好点柱,钻场及周边巷道要加强支护,工作面迎头要打好立柱和挡板。

13、加强井下钻探施工管理,施工中发现异常,如顶钻、塌孔、掉钻、循环液消失、岩石破碎、钻场及周边压力异常、底鼓、出水等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立即分析原因,情况不明不许掘进。

14、钻探施工过程中的开孔、下孔口管、耐压试验、接近异常区等关键工序,防治水专业人员应现场监督验收和盯班。

15、探放水前,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16、设置防治水五条红线,触犯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免职,工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进行探放水工作进行采掘的;

二、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的;

三、不按探放水设计施工,虚报钻孔数量、进尺、注浆量等虚假行为的;

四、发现水文情况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仍进行采掘的;

五、掘进工作面超出允许掘进距离,盲目掘进的。

17、探放水管理制度尚应配套制定如下制度:

一、防治水作业优先制度

二、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验收)

三、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四、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

五、探掘分离管理制度

四、防治水日常巡查考核制度

《探放水管理制度(八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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