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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1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11-01 热度:8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1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与监督管理安全监理

根据建设机械现场安装质量、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要求,主要有二个方面:建设机械文件资料审查和建设机械现场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分类及其他建筑施工机械

起重类设备:塔机、履带吊、汽车吊、龙门式起重机、桅杆式屋面吊;

升降类设备:建筑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钢丝绳式货梯;

其他类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吊篮、桩工机械、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地下连续墙成槽机械;

二、建设机械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及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涉及的标准、规范、文件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j08-905-99   《建筑施工附着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zj33-200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zbj80012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gb10055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gb59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jgj88-92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jgj160-200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三、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

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原始资料

1)购销合同

2)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安装使用说明书

6)备案证明(ic卡)

(二)设备运行资料

1)定期检验报告

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5)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6)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

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

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

e.拆卸前检查记录

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建设安全监理对施工现场建设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

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职责主要有《3项审核、2项监督和1项发现》。

(1)对设备资料的审核(3项审核)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对设备现场安拆装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2项监督)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3)对建设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管理(1项发现)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据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五、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评估

(一)建设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要求:

1.塔机评估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

用。

2.施工升降机评估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二)上海地区规定

根据市安监站07年45号和600号文的规定,塔机、升降机无设计使用年限的,超过10年无使用年限规定的应每年一次检测评估、超过20年每年二次检测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设备安装前由设备单位向机械检测机构提出申请;

2.设备安全评估主要对结构件的变形、锈蚀、焊缝、销轴孔磨损或塑性变形进行检测;

3.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应处于拆卸状态并便于检测;

4.对主要结构件的检测结果如超过国家规定报废标准不可修复的,必须报废;

5.对主要机构检测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

6.检测评估完成后,对检测要求整改的必须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应进行整机安装,然后进行整机性能检测,整机符合使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7.对评估结论要求降级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评估结果要求使用。

六、关于塔机、升降机二次检测

根据市安监站提出的对塔机、升降机应进行中间(二次)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塔机、升降机安装使用超过三个月,必须再次进行检测;

2.塔机、升降机若附墙,必须提前五天申报后才能进行附墙撑杆的安装,申报资料必须附附墙安装方案,如附墙尺寸及安装方法与原生产厂的产品安装要求不符的,必须附设计计算书及安装方案。现场附墙撑杆安装必须与安装方案一致。

七、关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委托验收资料

(1)安装资料验收资料

1 .租赁、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

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

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

e.拆卸前检查记录

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5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7 .安全生产许可证;

8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安全监督

(1)建设机械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督

1)人员、设备安全监督

1.施工现场必须安排安全人员否则现场安全监督。

2.加强对现场安装、起重和指挥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无证人员参与安装工作;

3.安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及安装方案的技术交底;

4.安装人员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5.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对设备主要结构件、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无自检记录及审批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6.对借用吊装用的汽车吊应检查其是否有年检报告,无年检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吊装。

2)施工现场安装安全监督

1.设备现场应划定安拆装范围并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吊装用汽车吊的固定位置的地耐力应满足吊装总重量要求,防止地基突然沉陷而导致整机倾覆。

3.施工现场严禁交叉作业。

4.注意吊装现场周围的高压线,确保有效安全距离。

5.风力超过四级严禁安装、加节顶升或拆卸。

3)设备资料、安装调试验收安全监督

1.安装前对所有安装所需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料双方齐全、有无漏签名。

2.对设备安装临时改变安装方案应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

3.设备安装完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调试,自检合格后,必须做载荷试验并签名确认;

4.设备安装完自检合格后,安全监理、施工单位应组织检查验收;

(2)建设机械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

1)设备验收安全监督

1.对未取得合格报告前严禁提前使用。

2.经检测对存在问题的,应在合格或整个合格的设备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3.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应由安装单位移交施工单位归档。

2)人员安全监督

1.检查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有无证上岗操作证,对中途人员的更换应及时予以重新确认;

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和安全员;

3.检查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是否进行岗前的安全教育。

4. 起重机械作业时,严禁违章超载、超员。

3)对设备运转安全监督

1.检查驾驶员每天使用前按规定要求对设备安全检查的记录。

2.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检查驾驶员对设备累计运转记录。

5.对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止使用,

6.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必须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指派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待修复正常并经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方可使用。

7.塔机不附墙使用满3个月或需附墙应进行中间检测,取得检测合格报告方可继续使用。

4)设备中间顶升、加节安全监督

1.设备中间顶升、加节、拆卸应有现场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2.设备中间顶升、加节、附墙应做好安装自检记录并签名。

5)设备使用环境安全监督

1.设备维修时,必须注意用电安全。(升降机维修时,两台吊笼必须停机);

2.对塔机混凝土基础周围有开挖的,应加强对设备垂直度定期测量观察;

3.风力超过六级以上或雷雨天气禁止使用;

4.多台塔机同一工地施工,必须做好防碰撞安全措施。

5.塔机与周围建筑物干涉不得使用。附近有高压电线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3)建设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控制

1.设备拆卸应有拆卸方案及审批;

2.设备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拆卸;

3.设备拆卸的其他要求与安装要求相同。

4.设备拆卸后,应持设备ic卡在检测机构予以拆卸注销。

(4)起重机械操作的“十不准”“十不吊”

“十不准”

1.无证不准操作

2.酒后不准操作

3.操作时不准闲聊和打瞌睡

4.外人不准进入驾驶室

5.吊钩不准过人头

6.作业时不准上下车

7.吊物时不准长时间空中停留

8.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

9.升降、变幅、回转不准同时操作

10.工作时不准维修、调整机器

“十不吊”

1.吊物斜拉不吊

2.起重量不明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钩下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不吊

7.埋压地下的构件情况不明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影响施工安全不吊

九、建设机械安全管理与有效规避风险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对公司内部或分包单位或租赁安装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以有效规避安全风险是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同样必须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基层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按整改、落实,再检查及持续改进的方法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1.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拆卸整个过程的监管力度;

2.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对建设机械安全管理能力;

3.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及建设机械的安全知识熟悉和理解;

4.对无强制检测要求的建设机械(井架、桩机)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加强对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定期安全检查,对设备维修保养检查和设备每天运行记录的查验;

6.加强对设备安装、拆卸、操作、指挥、起重人员的资格审查;

十、建设起重机械常见事故隐患

(一)塔机、升降机、安装、拆卸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或雷雨天气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

2)设备安装、拆卸与现场施工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

3)设备安装位置不当与周围设施或建筑物干涉;

4)地基基础地耐力不够导致设备倾斜;

5)现场无安全警戒区域;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塔机不安全状态

1)设备安装用的吊装设备无安全使用合格证。

2)设备老化、钢结构严重锈蚀、变形或焊缝疲劳开裂。

3)标准节与加强节颠倒安装。

4)外套架与回转平台未连接。

5)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造成断绳。

6)臂架销轴固定焊接挡板脱焊或固定套严重锈蚀。

7)塔机标准节、锚脚、预埋标准节自制开裂。

8)钢丝绳防跳保护损坏或挡绳间隙不符合标准要求。

9)老旧设备标准节混用安装。

10)混凝土基础任意减小,计算书中对桩的强度及锚固钢筋强度未作验算。

11)顶升加节时,回转机构未锁定,在风力作用下或违章旋转臂架,造成套架脱离标准节发生倾斜或倾覆。

12)顶升加节时,顶升横梁未完全支撑在标准节踏步内造成脱落。

13)违反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14)结构件连接固定漏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15)基础节预埋不符合规定要求。

16)附墙撑杆水平、垂直间距及固定框架安装及附墙支座连接不符合规定要求。

17)标准节连接螺栓预紧力不一致。

18)塔机安装、拆卸时,塔身独立高度超过规定标。

19)塔身垂直度严重超标。

20)重要零部件的连接漏装开口销、螺栓未紧固或未采取防松措施。

21)钢丝绳绳严重断丝,绳端固定不符合规定要求。

22)安全装置损坏。

23)臂架销轴焊接挡板脱焊。

(2)施工升降机不安全状态

1)升降机高度限位、极限限位失灵,限位档块位置设置不当;

2)传动板固定松动,缓冲橡胶垫严重老化。

3)齿轮齿条啮合磨损严重。

4)齿轮齿条背轮脱落。

5)平衡重导轨对接处不平整。

6)吊笼门框变形,底板严重锈蚀。

7) 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8) 升降机对重未装或对重导轨接头未对齐。

9)通讯装置损坏。

10)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11)导轨架、吊笼及驾驶室底部严重磨损或锈蚀。

12)对重防松绳限位失效。

13)吊笼安全钩设置位置错误。

14)制动器安全罩未装。

15)标准节导轨架垂直度超标。

16)附墙支支座螺栓连接无放松措施。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无证参与安装、拆卸。

2)安装、拆卸前无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起重指挥失误与司机配合不当。

4)违反安装、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5)不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

6)设备安装前、后未进行检查验收及维修保养。

7)设备安装拆、卸现场无安全人员监督。

8)对损坏的零部件、安全装置不及时修理或更换。

(二)塔机、升降机使用过程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或雷雨天气进行吊运。

2)操作人员视觉障碍影响。

3)多台塔机同时作业。

4)与周围高压电线、建筑物过近或碰撞。

5)深基坑开挖后造成塔机倾斜。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钢丝绳从滑轮或卷筒跳出,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2)吊钩防脱绳保险损坏。

3)安全装置失效。

4)设备螺栓、销轴连接固定松动或损坏。

5)层楼门未关闭。

6)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7)升降机对重未装。

8)无通讯装置损坏。

9)升降机高度限位设置不当或失灵,造成吊笼冒顶坠落;

10)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人员、起重工、指挥无证上岗。

2)违章超员、超载或斜拉吊运。

3)塔机工作时,人为解除起重力拒限位。

4)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5)吊重捆绑不妥致使吊重坠落伤人。

6)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修理。

7)设备无定期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8)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9)安装完无自检验收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验收提前投入使用。

10)专职驾驶员离岗未关闭总电源,造成他人擅自操作发生意外事故。

11)限速防坠安全器超期使用或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做坠落试验。

十一、关于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及使用

(一)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维修要求

1.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应制定装拆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2.井架物料提升机搭设,搭设人员应有高空作业上岗证。

3.井架物料提升机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搭设前应进行零部件检查,对不符合安装要求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5.搭设后应组织自检验收。

6.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二)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时安全注意事项

1.登高作业时,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2.安装作业区域内应无人,防坠高空坠落物伤人。

3.临时搭设的平台应固定可靠,以防脱落造成伤人事故。

4.安装时现场应设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常见事故隐患

(1) 环境不安全因素

1)井架缆风绳固定桩土质松软。

2)井架缆风绳固定受场地限制导致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井架缆风绳固定受场地限制导致被混凝土搅拌车或其他车辆拉倒架体;

(2)设备不安全状态

1)井架架体架设、基础处理、架体缆风绳及附墙撑杆设置不当;

2)安全装置不齐全;

3)防坠、停靠装置失灵;

4)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5)结构件严重变形、焊缝开裂;

6)无通讯联络装置;

7)层楼门、吊篮门、进口出安全门损坏或缺失;

8)井架架体与基础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2)井架架体安装拆除前未制定装拆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3)安装时无安全措施造成人员高空坠落;

4)设备损坏无人及时修理;

5)人员违章乘坐吊篮上下,超载使用;

第3篇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作业人员应具备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并检查督促安装拆卸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①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施工条件;②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③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作业人员证书;④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⑤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⑥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吊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互碰的安全措施;

3、 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证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管理时,总包单位应采取强制措施停止施工作业。

5、进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根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技术性能要求、施工现场环境、气候条件、设备状况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安装、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②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完成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土建基础的专项验收;③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④组织安全作业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⑤检查安装、拆卸操作个人是否全部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⑥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检验和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机人生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8、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原始资料、运行资料和历次安装原始资料等。

9、相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初次登记、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把起重机械登记号喷涂在机身上,把使用登记牌置于该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4篇 浅谈在施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建筑施工规模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也日趋重要,成为降低建筑施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的必要手段。但近几年来由于建筑起重机械所引发的较大安全事故在的安全事故中占较高的比例,而且是重特大事故的易发点,使得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成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事故、有效地保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是建设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施工现场存在的常见问题

1、起重机械结构、 机构及起重零部件方面

1)附着结构件因附墙的间距每一工地实际情况不一样,后期周转使用中有改动,工艺粗糙、焊缝及连接可靠度较差,很难达到使用要求。

2)塔吊的过渡滑轮设置不合理,且设置的防钢丝绳跳槽装置未达其功能要求或未设置防钢丝绳跳槽装置。

3)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的外露部分如制动器、齿轮齿条产品质量不达标、防坠器标定的检测有效期超过1年。

4)物料提升机楼层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的缺失。

5)高处作业吊篮配重块非标准配件,重量不达标、安全锁失效。

2、起重机械管理组织结构方面

1)施工企业设备管理的专职部门的不健全或把设备管理归入工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造成设备使用管理的缺位,另个别施工现场未严格按要求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有个别配备的但兼职或形同虚设,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对发现的问题不能正确及时的处理。

2)建筑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导致大量无一定工作经历的农民工短期培训考核上岗操作,安装、拆卸、操作、维修人员年龄老化。

3)个别出租单位、操作人员安全意识较差,侥幸心理严重,未经专业的培训考核合格正规渠道取证,非法伪造操作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

3、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方面

1)出租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不重视。市场竞争带来了相互压价,于是越是不正规、价格越低(成本低),相对利润就高。如从某一工地拆卸了设备,拆下后即运至另一工地进行安装使用,其中节约了一次运输费、堆放的场地费、维修费等,有的甚至不经保养即转入下一个工地使用,使用中存在的隐患就带到下一次的使用中。

2)加节、顶升、附着过程中的监控不到位。企业对管理缺乏控制,特别从业人员的实际素质无法控制,并且出现同样的操作工人会出现在不同的安装单位,出租单位为减少成本费用,存在挂靠现象、出借资质现象。另外在顶升、加节、附着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存在谁出租、谁安装就得负责的现象,缺少总承包单位在危险性较大部位作业中的动态监管。

3)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流于形式。现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特别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很容易忽视起重机械设备1年的检测有效期和定期的责任主体单位组织联合检查验收、维护保养的重要性,小故障不排除带病作业、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时有发生。

二、针对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1、 坚持制度管理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企业的重组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出现,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导致不少单位重经营轻管理、重使用轻维修,各类事故苗子不断出现,设备故障隐患日益加重。不能计较一时利益,应该从加强管理着手,从企业的合同签约开始,延伸到安装拆卸方案制订、安拆过程的监督和设备的维修保养,人员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等方面都制定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有序状态。由于制度管理是一切工作的切入点,有了规章制度,管理有依据,操作有方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成效才能在具体工作中应显示出其绩效。

2、 以人为本强化技能培训在设备管理中,企业应始终以抓人的教育为根本。设备管理说到底是由人来体现的,因此抓好、抓住人的管理和使用是兑现管理制度最根本的方面。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开展教育,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水平,使设备管理实实在在的有着落点,作业人员的各类素质有了提高,安全生产也有了质的保证。

3、 以机为对象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设备自身素质得到充分利用,不仅保证了设备在施工生产流程中发挥应有作用,也有效地减少了设备故障,同时也延长了设备的使用寿命。企业要根据每台机械的情况,规定设备不同等级的维修保养制度,使设备在进场前都具有可靠的性能,这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转的物质保证。

4、通过实践建立了设备安全运转巡视员制度,挑选素质好、技术全面的人员组成巡视组,每天在公司、项目部内进行设备安全运转巡视,小的故障立即予以排除,大的故障由他们及时通知专业维修队进行检查。建立巡视员制度后,才能最大程度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及时排除突发的设备故障,有效保证施工生产活动有序进行。

5、 抓好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设备故障、事故虽有其特殊性一面,但是也有其共同性,因此,重视收集各类设备故障、事故的信息,通过对各类设备故障、事故的分析,及时进行有的放矢的安全教育,起到安全预警的作用,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并制订相应的补充措施,使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增加新的内容。

6、 抓好资质管理,目前社会上出现一些设备安装的“游击队”,他们没有专业资质,没有固定的有证人员,而是到处找挂靠,一些单位靠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首先这是违法的,其次是一种占小便宜吃大亏的侥幸事情,因此要严禁出借资质和个体挂靠在施工企业中孳生。

7、 加强对机械设备主要危险源的控制,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起重设备安装和拆卸、违章作业是事故的主要危险源,如何控制好装拆过程是控制机械设备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出租、安装、使用单位要健全一整套加强机械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从各种因素上杜绝事故的发生,使机械事故的发生降低到最小的程度。针对违章违规作业情况,加强对施工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落实,把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可有效地提高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加强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投入,确保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施工必须有施工方案,机械作业有操作规程,机械验收有相关制度。

8、 加强专业队伍管理和过程控制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机械安装拆卸应实行专业资质管理,对企业在专业人员配备、设备拥有要求、管理制度、装拆的质量及安全生产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使从事这类作业的企业都具有相应的条件,确保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的安全。

综上所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常见问题的预防和控制是系统工程,应从机械结构的安全性、安装、拆除和使用的规范性、日常的维护保养及检验等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预防和控制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5篇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最近10 年以来,我们国家在执行扩大内需的宏观调控下,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说是大干快上,建筑业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繁忙景象。在此背景下,建筑施工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手工作业情况下向机械化作业程度上也提高了很多,典型之一就是目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的普遍被使用以前低矮的建筑还可以用肩挑背打来完成,现在放眼一望到处在建的高楼大厦无不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如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塔吊等来完成大量的垂直甚至水平运输。

建筑起重机械的广泛使用无疑大大提高了建筑行业的施工水平,但问题是建筑起重机械在被大量地使用的同时,也最频繁地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许多安全事故。日前,全国每年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重较大,在工业城市中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全产业死亡人数7 %一15 % ,有的地方和部门高达20 %。在发生事故较多的特殊工种中,起重作业事故的次数占34 . 7 % ,事故死亡人数占19 . 53 %。2007 年全国建筑施工发生重大事故两起共计死亡21 人,其中无锡市崇安区银仁一御墅花园工程发生一起scd200 / 200 型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 人死亡,占死亡总数的50 %强;2007 年因起重伤害造成的较大事故有6 起,高居当年全国建筑施较大事故类型分析排行榜第二位。而湖北省自2007 年9 月30 日至今发生的四起较大施工事故中,就有两起与起市机械的使用管理有关。这些因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数量多,损失大,影响恶劣,因此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分析围绕建筑起市机械事故多发频发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条:一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服务不到位;二是有些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三是部分操作工人及管理干部素质差、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所以笔者认为要搞好建筑起市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防lf -事故的发生,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拿出强有力的举措,做到监管得力,服务到位;其次企业要建立健全对起重机械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另外企业还应加强员工责任心的教育和操作工人技术培训,让操作工真正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2 政府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应采取的措施和提供的服务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从起市机械的生产制造、销售、租赁、安装、拆除、检测、使用、监理监督上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采取措施,尽量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① 对原材料把关不严,甚至使用劣质钢材进行加工制造;或企业质保体系不健全,致使生产制造的起重机械塔身、臂架等主要钢结构焊接质量较差;机械或电气系统设计有缺陷;销售拼装改装的机械等生产制造销售企业,应加强管理整治,严重的应吊销其建筑施工起秉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踢出市场,在设备本身的质量安全上从源头采取措施控制。

② 对不能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设备租赁企业;出租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全技术档案资料、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机械的企业;技术力量薄弱、设备维护保养能力差、自身管理水平低下的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应加强管理整治,严重的应将其踢出市场:

③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使用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企业应加强管理整治,严重的应降低或限制其资质直至将其踢出市场:

④ 总承包单位或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无证私自组织自行安装拆除起重机械设备应严加监管整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企业应严加监管整治。

⑤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好后,接受邀请进行检测验收的有关机构应尽早为邀请单位提供检测服务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进入市场,不能垄断检测业务,以提高服务质量。

⑥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选取、安装、拆卸、使用、维护、保养等不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加以管治。

⑦ 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有资质的市场准人或无资质的市场不准人的生产制造、销售、租赁、安装、拆除、检测、使用、监理等单位;有关起市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信息、起重机械注册登记和使用登记等信息应及时公布并方便查询。

3 建筑起重机械的前期管理

① 建筑起市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井)架等,购置前首先要进行选型和安全技术经济论证,考虑它的生产性、可靠性、维修性、耐用性、适应性、安全性等技术指标和投资额、运行费、收益等经济指标。

② 对生产厂进行考查。一是起市机械生产厂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生产厂的生产工艺、设备、工夹具、模具、材料、外购件等应能保证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兰是起重机械要有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是经过产品鉴定的合格产品。

③ 对起重机械设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试验、验收投产使用及走合期使用情况的分析、评价和信息反馈等。

4 建筑起重机械的拆装管理

① 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装检测验收制度、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技术安全交底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安装工程验收制度、拆装档案管理制度等:

② 拆装单位在拆装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严格执行制定的拆、装方案和拆装工艺:

遭所装必须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交底必须要每个被交底人清楚明后安拆步骤、过程和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后在交底书签字认可。

④ 起重机械在拆装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电气、液压、机械各部机构及钢结构完好后方可进行拆装:装拆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在装拆区域内行走和逗留。起重机械每完成一个拆装项目时,都必须由塔机工长检查验收、签证,每完成一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装拆下作。

⑤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调试和试验,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各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⑥ 起秉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按照“安装验收记录”所列逐条验收,验收由安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租赁单位起市机械管理人员、安全员、队长、操作司机和使用单位的安全员、机械员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上述人员都在“安装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中有数字量化的条款必须进行量比。

⑦ 安装拆除单位要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①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②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安全操作规程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③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班组,并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塔机每个班组不得少于6 人,施工升降机双笼不得少于4 人,单笼不得少于2 人,门架不得少于2 人。

④ 起重机械机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秉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 j gj33 一2001 )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册、调整、紧固、防腐)。

⑤ 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安全员、机械员(项目做好“周检记录”) ,起市机械队(或租赁站)做好“月检记录”,设备租赁公司(或单位机械设备科)做好“季检记录”,企业机械设备部(或独立的设备租赁公司)做好“半年检查记录”和起市机械设备的“年审”。安全装置缺损、失效,不灵的不准使用、停机整改。

⑥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使其达到使用和安全的也应报废,使用超过规定年限以上的必须报废。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必须作破坏处理。若有特殊情况(如放置年限久未用等)必须技术鉴定(探伤、应力测试等)报有关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使用。

⑦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的各级管理机构:企业要有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并设安全员、队长、技术负责人等各级人员必须有岗位职责,专人负责。

⑧ 使用单位要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6 起重机械设备维修管理

①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维修制度,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预防维修”(它的特点是“定期检查、按需修理”,即根据机械的运行周期,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检查了解机械的技术状态,发现存在的问题、缺陷和隐患,有针对性地安排修理计划,以排除这峡隐患和缺陷,从而保证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

② 努力开展预知维修即采用先进的检测诊断技术(如设备故障诊断仪,超声波测厚仪… … ),对机械设备进行不解体检测,结合信息分析和处理,准确地了解机械设备的实际状态,根据检测和诊断中发现的缺陷来安排修理项日。

③ 维修企业和单位对大修理和专项修理后的起甫机械设备,必须出具详细的维修资料,并出具修理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对大修后的机械设备应保修六个月,平常的维修中修也必须有完整的修理记录。

7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① 起重机械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② 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二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经济档案要有人负责保管。

③ 企业要健全起甫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甭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忻报告。

④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微机管理,提高信息、数据处理能力,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8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管理

① 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原因造成起重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属机械设备事故。

② 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等级:一般事故、大事故、秉大事故。事故等级按以下界限划分: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500~~l0000元;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l 0000~~50000元;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

③ 塔式起重机发生倾覆、摔臂、拆臂、脱轨、塔帽脱落;吊钩、吊具坠落,施工升降机发生“飞车”及对重摔落;门(井)式架发生吊篮摔落等不论有无伤人及经济损失大小,必须按市大事故处理:

④ 机械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查明原因、损失、责任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当发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⑤ 对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和损失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视其轻市、损失大小等情况分别给子批评教育、违律处分、经济制裁: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9 结束语

目前,我国针对建筑起市机械的安全管理已有很大的举措,在以前已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前提下,建设部刚刚又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并配套出台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等文件,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政府加强了监管服务,企业提高了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安全意识,那么围绕建筑起重机械高发的安全事故态势一定能得到遏制。

第6篇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作业人员应具备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并检查督促安装拆卸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①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施工条件;②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③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作业人员证书;④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⑤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⑥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吊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互碰的安全措施;

3、 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证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管理时,总包单位应采取强制措施停止施工作业。

5、进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根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技术性能要求、施工现场环境、气候条件、设备状况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安装、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②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完成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土建基础的专项验收;③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④组织安全作业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⑤检查安装、拆卸操作个人是否全部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⑥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检验和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机人生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8、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原始资料、运行资料和历次安装原始资料等。

9、相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初次登记、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把起重机械登记号喷涂在机身上,把使用登记牌置于该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7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与技巧

建筑起重机械是现代经济建设中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可缺少的物流运输设备。随着人类生产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要求愈来愈高,与此相适应的建筑起重机械技术也在高速发展,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特别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建筑起重机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据济宁市2000年~2005年五年建筑起重机械的增加量统计,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6倍。但使用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发展相对滞后,由此引发的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03年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说明国家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落实《条例》精神,科学地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建筑起重机械效能,努力提高建筑起重机的装备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高效、优质、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装、生产、装卸作业任务,保障安全生产,获取最佳经济效率,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发展,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及检验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建筑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建筑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建筑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建筑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2.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3建筑起重机械运行管理

3.1操作人员的管理

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2建筑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建筑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责任是保证。

3.3定期检查维护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并制订一项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建筑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1)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经观测对建筑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建筑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源。

(4)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建筑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4建筑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感官检查;另一种是利用测试仪器、仪表对设备测控。4.1感官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查很大部分凭检验人员通过看、听、嗅、问、摸来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规程》(2002)296号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项目中占总项目70%以上是感官检验。通过感官的看、听、嗅、问、摸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直观诊断,来获得所需信息和数据。

看:通过视觉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结构特点,观察其重要传动部位、承力结构要点、故障现象源兆。听:通过听觉分析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各部位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判断异常声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过嗅觉分辨建筑起重机械运动部位现场气味,辨别零部件的过热、磨损、过烧的位置。

问: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询问建筑起重机运行过程中,易出故障点,发生故障经过、类别。判定建筑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

摸:通过用手触摸建筑起重机运行部件,根据温度变化、振动情况,判断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质。

4.2测试仪器的检查

根据国内外建筑起重机械发展趋势,现代化的应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已在建筑起重机械设计和使用中广泛推广。在建筑起重机械运作状态下,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随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技术状况,预知整机或系统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

4.3建筑起重机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1)吊钩。

检查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钩有无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是否超标;吊钩颈部及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

(2)钢丝绳。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契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是否超标。

(3)制动装置。

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有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是否磨损超标,液压制动是否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体、筒缘有无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能否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滑轮。

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是否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6)减速机。

减速机运行时有无剧烈金属摩擦声、振动、壳体辐射等异常声音;轴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动有缺损等状况;减速机润滑油选择、油面高低、立式减速机润滑油泵运行,开式齿轮传动润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车轮。

车轮的踏面、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造成啃轨的原因是什么。

(8)联轴器。

联轴器零件有无缺损,连接松动,运行冲击现象。联轴器、销轴、轴销孔、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与被连接的两个部件是否同心。

4.4建筑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1)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建筑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并检查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极限位置限制器。

检查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

(4)防风装置。

对于臂架根部铰接点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风速仪,当达到风速设定点时或工作极限风速时能否准确报警。露天工作在轨道上运行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夹轨器、铁鞋、锚固装置各零部件是否变形、缺损和它各自独立工作的可靠性。对自动夹轨器,应检查对突发性阵风防风装置与大车运行制动器配合实现非锚定状态下的防风功能与电气联锁开关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倾翻装置。

对动臂变幅和臂架类型建筑起重机应检查防后倾装置的可靠性,电气联锁的灵敏性,检查变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缓冲器。

对不同类型起重量、运行速度不同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所配置的缓冲器是否相匹配,并检查缓冲器的完好性、运行到两端能否同时触碰止挡。

(7)防护装置。

检查建筑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建筑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绕伤人的、开式传动;联轴器、链轮、链条、传动带等转动零部件有无防护罩,建筑起重机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员外露部位有无防护栏,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建筑起重机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4.5电器控制装置

(1)控制装置。

应检查电气配件是否齐全完整,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无松动、无卡阻;供电电缆有没有老化、裸露;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应可靠;建筑起重机上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相适应。对裸线供电应检查外部涂色与指示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对软电缆供电应检查电缆收放是否合理;对集电器要检查滑线全长无弯曲,无卡阻接触可靠。(2)电气保护。

在建筑起重机进线处要设易于操作的主隔离开关,建筑起重机上要设紧急断电开关,并检查能否切断总电源。检查建筑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及特殊建筑起重机的超速、失磁保护。检查电气互锁、连锁、自锁等保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电气设备接地、金属结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与金属结构均应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

4.6金属结构

应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失稳、疲劳变形、裂纹、严重腐蚀等现象。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有无明显的变形开裂。螺栓或铆固连接不得有松动、缺损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是否有足够的预紧力。金属结构整体防腐涂漆应良好。

4.7司机室

应检查司机室的悬挂与支承连接牢固可靠性,司机室的门锁和门电气联锁开关、绝缘地板与干粉灭火器应配置齐全有效。对于有尘、毒、辐射、噪声、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是否加设了保护司机健康的必要防护装置。司机室照明灯、检修灯必须采用36v以内的安全电压。

4.8安全标志

应检查建筑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是否悬挂在明显部位。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吊具、台车、夹轨器、滑线防护板、臂架、建筑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桥式建筑起重机端架外侧等,是否按规定要求喷涂安全标志色。

第9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方法技巧

建筑起重机械是现代经济建设中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可缺少的物流运输设备。随着人类生产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要求愈来愈高,与此相适应的建筑起重机械技术也在高速发展,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特别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建筑起重机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据济宁市2000年~2005年五年建筑起重机械的增加量统计,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6倍。但使用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发展相对滞后,由此引发的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03年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说明国家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落实《条例》精神,科学地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建筑起重机械效能,努力提高建筑起重机的装备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高效、优质、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装、生产、装卸作业任务,保障安全生产,获取最佳经济效率,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发展,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及检验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建筑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建筑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建筑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建筑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2.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3建筑起重机械运行管理

3.1操作人员的管理

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2建筑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建筑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责任是保证。

3.3定期检查维护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并制订一项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建筑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1)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经观测对建筑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建筑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源。

(4)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建筑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4建筑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感官检查;另一种是利用测试仪器、仪表对设备测控。4.1感官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查很大部分凭检验人员通过看、听、嗅、问、摸来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规程》(2002)296号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项目中占总项目70%以上是感官检验。通过感官的看、听、嗅、问、摸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直观诊断,来获得所需信息和数据。

看:通过视觉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结构特点,观察其重要传动部位、承力结构要点、故障现象源兆。听:通过听觉分析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各部位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判断异常声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过嗅觉分辨建筑起重机械运动部位现场气味,辨别零部件的过热、磨损、过烧的位置。

问: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询问建筑起重机运行过程中,易出故障点,发生故障经过、类别。判定建筑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

摸:通过用手触摸建筑起重机运行部件,根据温度变化、振动情况,判断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质。

4.2测试仪器的检查

根据国内外建筑起重机械发展趋势,现代化的应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已在建筑起重机械设计和使用中广泛推广。在建筑起重机械运作状态下,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随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技术状况,预知整机或系统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

4.3建筑起重机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1)吊钩。

检查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钩有无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是否超标;吊钩颈部及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

(2)钢丝绳。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契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是否超标。

(3)制动装置。

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有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是否磨损超标,液压制动是否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体、筒缘有无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能否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滑轮。

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是否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6)减速机。

减速机运行时有无剧烈金属摩擦声、振动、壳体辐射等异常声音;轴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动有缺损等状况;减速机润滑油选择、油面高低、立式减速机润滑油泵运行,开式齿轮传动润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车轮。

车轮的踏面、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造成啃轨的原因是什么。

(8)联轴器。

联轴器零件有无缺损,连接松动,运行冲击现象。联轴器、销轴、轴销孔、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与被连接的两个部件是否同心。

4.4建筑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1)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建筑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并检查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极限位置限制器。

检查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

(4)防风装置。

对于臂架根部铰接点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风速仪,当达到风速设定点时或工作极限风速时能否准确报警。露天工作在轨道上运行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夹轨器、铁鞋、锚固装置各零部件是否变形、缺损和它各自独立工作的可靠性。对自动夹轨器,应检查对突发性阵风防风装置与大车运行制动器配合实现非锚定状态下的防风功能与电气联锁开关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倾翻装置。

对动臂变幅和臂架类型建筑起重机应检查防后倾装置的可靠性,电气联锁的灵敏性,检查变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缓冲器。

对不同类型起重量、运行速度不同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所配置的缓冲器是否相匹配,并检查缓冲器的完好性、运行到两端能否同时触碰止挡。

(7)防护装置。

检查建筑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建筑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绕伤人的、开式传动;联轴器、链轮、链条、传动带等转动零部件有无防护罩,建筑起重机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员外露部位有无防护栏,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建筑起重机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4.5电器控制装置

(1)控制装置。

应检查电气配件是否齐全完整,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无松动、无卡阻;供电电缆有没有老化、裸露;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应可靠;建筑起重机上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相适应。对裸线供电应检查外部涂色与指示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对软电缆供电应检查电缆收放是否合理;对集电器要检查滑线全长无弯曲,无卡阻接触可靠。(2)电气保护。

在建筑起重机进线处要设易于操作的主隔离开关,建筑起重机上要设紧急断电开关,并检查能否切断总电源。检查建筑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及特殊建筑起重机的超速、失磁保护。检查电气互锁、连锁、自锁等保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电气设备接地、金属结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与金属结构均应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

4.6金属结构

应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失稳、疲劳变形、裂纹、严重腐蚀等现象。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有无明显的变形开裂。螺栓或铆固连接不得有松动、缺损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是否有足够的预紧力。金属结构整体防腐涂漆应良好。

4.7司机室

应检查司机室的悬挂与支承连接牢固可靠性,司机室的门锁和门电气联锁开关、绝缘地板与干粉灭火器应配置齐全有效。对于有尘、毒、辐射、噪声、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是否加设了保护司机健康的必要防护装置。司机室照明灯、检修灯必须采用36v以内的安全电压。

4.8安全标志

应检查建筑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是否悬挂在明显部位。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吊具、台车、夹轨器、滑线防护板、臂架、建筑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桥式建筑起重机端架外侧等,是否按规定要求喷涂安全标志色。

第10篇 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解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环节

本文主要是根据目前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及现状,再结合当前一些工程事故发生的案例,对如何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整个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了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基本建设规模也在不断加大,大型公用建筑和成片民用建筑工程越来越多。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作为建筑施工现场的主要大型施工机械,因其起升高度大(独立式起升高度27-30m;附着式起升高度可达120-200m)、施工面广、操作灵活、效率高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现场,承担主要建筑材料的运输任务。但是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大型特种设备因其体积大、重心高、一个工作周期需重做基础、安装、拆卸一次,还需要多次升节加高,危险性较大,安全隐患较多,使用过程经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安全事故,严重的甚至导致整机倾倒、机毁人亡、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监察管理就非常重要。本文结合自己在实际监察工作中亲身经历,把我站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做浅显的介绍,以期更好地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

建筑起重机械在布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应根据每一个工程的特殊性,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布置须结合本工程特点、地质情况,可利用的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如高压线、邻近建筑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要有全局的概念。不合理的平面布置会对施工现场机械的安装拆卸和操作使用造成安全隐患。塔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除选用参数性能满足工程需要外,平面布置中起重机械之间的距离与相邻建筑的距离是施工单位首要考虑的问题。除了考虑施工时互不干涉、不碰撞之外。还应考虑安装和拆卸时有否妨碍,安装拆卸中附墙杆或缆风绳设置能否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有时对先拆的建筑起重机械未留下足够操作空间,造成拆卸困难并对拆除工作留下安全隐患。

某工程在塔吊平面布置中仅考虑吊臂的工作范围,未仔细对总平面进行优化设计,把塔吊布置在靠近高压线一侧,由于该高压线为该地区35kv主要输电线路,离地距离很高,对高压线进行埋地敷设、改道或采取防护措施均存在较大的难度,给塔吊操作使用管理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该塔吊只好拆除。又如塔吊基础布置在深基坑侧面,须充分考虑塔吊基础对基坑支护的影响,避免基坑滑移造成塔吊基础的倾斜、倾覆;塔吊布置在离建筑物较远处,塔身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大于说明书规定时。则须根据附墙以上塔吊最大使用荷载、当地最高风压等对附墙杆重新进行设计、制作,并经技术部门确认,主管部门验收,确保附墙杆的压弯稳定性。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须抓住的几个主要环节

塔吊安装拆卸事故中常有塔机折臂、上部结构坠落等事故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在拆除第一个标准节时安装人员为求进度,提前把顶升套架支撑的二、三节标准节之间的连接螺栓部分拆除,造成重心失稳引起;有的是在没有拆除平衡臂配重的情况下,就将起重臂吊起,致使平衡臂及配重对塔身形成不平衡力矩,造成塔身破坏,上部结构坠落;也有的是起重司机操作等失误,造成汽车吊倾翻,吊臂折断等事故。塔吊和施工电梯使用过程中也常有塔吊倒塌、施工电梯冲顶、物料提升架吊篮坠落等事故发生。这些问题都暴露了安装拆卸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我认为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中须抓住的几个主要环节为:

3.1. 安装拆卸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起重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工作,应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承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且安装拆卸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装拆卸资格证书》;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机重机安全规程》及说明书规定,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转限制器、行走限位开关及夹轨器等安全装置。施工升降机处于安装工况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依次进行不少于两节导轨架标准节的接高试验;应安装限速器、安全钩、制动器、限位开关、笼门联锁装置、停层门、底层防护栏杆、缓冲装置、地面出入口防护棚等安全装置;吊笼顶部应装安全开关,当人员在吊笼顶部作业时,安全开关应处于吊笼不能启动的断路状态。

3.2. 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编制详细的专项安全作业方案。安装拆卸前必须了解机械的独特性能,熟悉其机械和电气原理,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这样才能保证安全、快速和高质量地完成安装拆卸工作。安装拆卸方案须对具体的步骤作详细的描述,按照架设程序分工负责,统一指挥。以四川xx集团公司生产的sc系列施工升降机为例,主要的步骤有:外笼与吊笼的安装及调整、电缆安装、电气装置检查、导轨架安装、附墙安装、配重安装、大轮和钢丝绳安装、限位开关及极限开关碰铁安装等。安装现场做好清理围栏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及时掌握当天天气情况,风速超过说明书规定的,不能进行作业。

3.3. 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及说明书规定等,制定、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维修制度”、“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机械设备交接班制度”等。司机室内应有针对各种型号运输机械特点制定的起重重量曲线图和操作规程。多塔作业应制定详细交叉作业操作规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野蛮作业;严禁操作人员酒后或疲劳作业;明确作业条件、做好作业前的检查、遵守作业中的安全事项和作业后的操作程序。施工企业和项目部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各种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如何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管理工作是多方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也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的具体工作人员,都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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