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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员理论试卷及答案(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31 热度:26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员理论试卷及答案

第1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员理论试卷及答案

注意事项

1.考试时间:12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标封处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题号

(一)

(二)

总分

应得分

60

40

实得分

得分

评分人

一、选择题(选择正确的答案,将相应的字母填入题内横线上。每小题1.5分,满分60分)

1、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c。

a. 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教挂图c.安全警示标志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有效期为c。

a. 二年 b.三年c.六年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b 。

a. 应立即处理 b.有权停止作业c.应立即报告

4、发生触电事故时,应:c。

a. 使用绝缘工具切断电源 b.使用绝缘材料将触电者拖离电源c.优先使用开关切断电源

5、 电工用的绝缘安全用具是:c。

a. 辅助安全用具 b.重要工具c.基本安全用具

6、能清除皮肤上的油、尘、毒等沾污,使皮肤免受损害的皮肤防护用品称作:a。

a. 洁肤型护肤剂 b.防油型护肤剂c.防水型护肤剂

7、安全带在使用中应:c。

a. 平挂平用 b.低挂高用c.高挂低 用

8、起重力矩指的是幅度与b两者的乘积。

a. 最大起重量 b.起吊重量c.额定起重量d.跨度

9、桥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是由a、端梁、走台及栏杆和司机室等组成的。

a. 主梁 b.支腿c.标准节d.螺栓

10、起重机的基本载荷有a。

a. 起升载荷b. 地震载荷c. 风载荷d.试验载荷

11、我国工频交流电的频率为bhz。

a. 25b. 50 c. 100 d. 200

12、当电力线路电压等级为35-110千伏时,与电力线路导线的安全距离应为b。

a. 2m b. 4m c. 6m d. 8m

13、控制元件中流量阀根据用途和工作特点不同分为几种类型,有调速阀和d 等。

a. 方向阀 b.减压阀c.溢流阀 d.节流阀

14、为了避免冲击或过载,在液压回路应设置d阀。

a. 减压 b.方向c.流量d.溢流

15、物体所受的重力方向一定总是c的。

a. 水平方向 b.向左c.竖直向下d.向上

16、物体处于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表明物体 b。

a. 受力不平衡b. 受力平衡c. 不受力d.合力大于零

17、b 钢丝的钢丝绳用于严重腐蚀条件。

a. 光面 b.甲组镀锌c. 乙组镀锌d.丙组镀锌

18、减速机构中齿轮传动的齿轮失效形式不包括d。

a. 齿面磨损 b.齿面点蚀c.断齿 d.齿面变形

19、汽车起重机的安全方向有c。

a. 吊钩上升 b.仰角减小c. 仰角增大 d.臂架伸长

20、轮式起重机的起吊方位中稳定性说法正确的是c。

a. 前方稳定性最好 b.侧方稳定性最好

c. 后方稳定性最好 d.各方位稳定性一样

21、对有两台发动机的汽车起重机停机时,要先关闭b发动机。

a. 上车 b.下车c.前车d.后车

22、汽车起重机的回转机构的作用是使a绕起重机的回转中心做回转运动。

a. 上车部分 b.下车部分c.底盘d.车架

23、挠性变幅机构必须设置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吊臂b装置。

a. 前倾 b.后倾 c.左倾d.右倾

24、支腿的作用是使起重机与支撑面形成b支撑,提高起重机的工作能力和稳定性。

a. 柔性 b.刚性 c.半刚性d.整体

25、箱型吊臂侧面间隙不得大于dmm。

a. 1 b. 1.5 c. 2 d. 2.5

26、汽车起重机的安全方向有c。

a. 吊钩上升 b.仰角减小c.幅度减小d. 臂架伸长

27、下面属于起重机的不安全方向有c。

a. 下降方向 b.缩臂方向 c.幅度增加方向d. 幅度减小方向

28、塔式起重机上多用c 超载限制器。

a. 半自动型 b.报警型c.自动停止型d.综合型

29、同一轨道上多台起重机作业时,两台起重机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a米。

a. 2b. 4 c. 5 d. 6

30、超重货物或重量不明的货物应a 。

a. 坚决不吊 b.采取措施后吊运c. 领导同意后可吊d.以上说法均正确

31、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出现c时应立即报废。

a. 塑性变形 b.疲劳下塌 c.整体失稳d.不能承受额定载荷

32、金属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的腐蚀厚度达原厚度的a时应报废。

a. 0.1b. 0.07 c. 0.05 d. 0.03

33、b 在设备运转时进行维护保养。

a. 可以 b.禁止 c.经领导同意可以d. 以上都不对

34、桥式起重机主梁下挠的原因有d。

a. 轨道上沾有油污 b.轮压不均匀c. 车轮直径偏差过大d.长期超载使用

35、起升机构发生溜钩的原因有a。

a. 制动轮表面有油污b. 主弹簧弹力过大 c. 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80% d. 制动螺栓弯曲

36、 起重作业中的“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b 。

a. 不伤害机器 b.不被他人伤害c.不伤害设备d.不伤害环境

37、指挥人员应与被吊物体保持b距离。

a. 一定 b.安全c.细小d.零

38、电器和油类着火时严禁用c灭火。

a. 干粉灭火器 b.干砂c.水d.四氯化碳

39、起重机检修属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应a。

a. 高挂低用 b.低挂高用 c.高挂高用 d.低挂低用

40、起重吊链由于工作状况复杂,要求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b。

a.8b.6 c.5 d.3

得分

评分人

二、判断题(将判断结果填入括号中。正确的填“√”,错的填“×”。每小题2分。满分40分)

(√)1、《劳动法》特别强调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都要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 胸外心脏挤压法的挤压次数大约每分钟100次左右。

(√)4、“紧急停止”的通用手势信号是:两小臂水平置于胸前,五指伸开,手心朝下,同时水平挥向两侧。

(√)5、 跨度是指支撑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6、桥门式起重机大车运行机构分为分别驱动和集中驱动两种形式。

(×)7、起重作业通常是单人独立完成,不需要和他人配合。

(×)8、只要电流通过人体就会对人体构成伤害。

(√)9、当发现有人触电时,用干燥木棒、干绳索、硬塑料棒等不导电物体把触电者从电源上解脱下来。

(√)10、平衡阀和液控单向阀与执行元件的连接必须采用刚性连接。

(√)11、重物在下降过程中突然溜钩是由于平衡阀控制压力太低。

(√)12、物体内部各点都要受到重力的作用,各点重力的合力作用点就是物体的重心。

(√)13、几何形状简单的圆柱形物体,其重心位置在中间横截面的圆心上。

(√)14、外层股的数目越多,钢丝绳与滑轮接触的情况越好。

(√)15、钢丝绳公称直径减小达到7%时应报废。

(×)16、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17、轮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允许有坡度。

(×)18、平衡阀可用软管直接连接在变幅油缸和卷扬马达上。

(√)19、桥门式起重机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1米以上。

(×)20、两用桥式起重机是装有两种取物装置的起重机,两

第2篇 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解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环节

本文主要是根据目前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及现状,再结合当前一些工程事故发生的案例,对如何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整个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了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基本建设规模也在不断加大,大型公用建筑和成片民用建筑工程越来越多。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作为建筑施工现场的主要大型施工机械,因其起升高度大(独立式起升高度27-30m;附着式起升高度可达120-200m)、施工面广、操作灵活、效率高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现场,承担主要建筑材料的运输任务。但是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大型特种设备因其体积大、重心高、一个工作周期需重做基础、安装、拆卸一次,还需要多次升节加高,危险性较大,安全隐患较多,使用过程经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安全事故,严重的甚至导致整机倾倒、机毁人亡、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监察管理就非常重要。本文结合自己在实际监察工作中亲身经历,把我站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做浅显的介绍,以期更好地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

建筑起重机械在布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应根据每一个工程的特殊性,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布置须结合本工程特点、地质情况,可利用的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如高压线、邻近建筑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要有全局的概念。不合理的平面布置会对施工现场机械的安装拆卸和操作使用造成安全隐患。塔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除选用参数性能满足工程需要外,平面布置中起重机械之间的距离与相邻建筑的距离是施工单位首要考虑的问题。除了考虑施工时互不干涉、不碰撞之外。还应考虑安装和拆卸时有否妨碍,安装拆卸中附墙杆或缆风绳设置能否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有时对先拆的建筑起重机械未留下足够操作空间,造成拆卸困难并对拆除工作留下安全隐患。

某工程在塔吊平面布置中仅考虑吊臂的工作范围,未仔细对总平面进行优化设计,把塔吊布置在靠近高压线一侧,由于该高压线为该地区35kv主要输电线路,离地距离很高,对高压线进行埋地敷设、改道或采取防护措施均存在较大的难度,给塔吊操作使用管理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该塔吊只好拆除。又如塔吊基础布置在深基坑侧面,须充分考虑塔吊基础对基坑支护的影响,避免基坑滑移造成塔吊基础的倾斜、倾覆;塔吊布置在离建筑物较远处,塔身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大于说明书规定时。则须根据附墙以上塔吊最大使用荷载、当地最高风压等对附墙杆重新进行设计、制作,并经技术部门确认,主管部门验收,确保附墙杆的压弯稳定性。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须抓住的几个主要环节

塔吊安装拆卸事故中常有塔机折臂、上部结构坠落等事故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在拆除第一个标准节时安装人员为求进度,提前把顶升套架支撑的二、三节标准节之间的连接螺栓部分拆除,造成重心失稳引起;有的是在没有拆除平衡臂配重的情况下,就将起重臂吊起,致使平衡臂及配重对塔身形成不平衡力矩,造成塔身破坏,上部结构坠落;也有的是起重司机操作等失误,造成汽车吊倾翻,吊臂折断等事故。塔吊和施工电梯使用过程中也常有塔吊倒塌、施工电梯冲顶、物料提升架吊篮坠落等事故发生。这些问题都暴露了安装拆卸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我认为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中须抓住的几个主要环节为:

3.1. 安装拆卸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起重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工作,应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承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且安装拆卸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装拆卸资格证书》;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机重机安全规程》及说明书规定,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转限制器、行走限位开关及夹轨器等安全装置。施工升降机处于安装工况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依次进行不少于两节导轨架标准节的接高试验;应安装限速器、安全钩、制动器、限位开关、笼门联锁装置、停层门、底层防护栏杆、缓冲装置、地面出入口防护棚等安全装置;吊笼顶部应装安全开关,当人员在吊笼顶部作业时,安全开关应处于吊笼不能启动的断路状态。

3.2. 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编制详细的专项安全作业方案。安装拆卸前必须了解机械的独特性能,熟悉其机械和电气原理,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这样才能保证安全、快速和高质量地完成安装拆卸工作。安装拆卸方案须对具体的步骤作详细的描述,按照架设程序分工负责,统一指挥。以四川xx集团公司生产的sc系列施工升降机为例,主要的步骤有:外笼与吊笼的安装及调整、电缆安装、电气装置检查、导轨架安装、附墙安装、配重安装、大轮和钢丝绳安装、限位开关及极限开关碰铁安装等。安装现场做好清理围栏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及时掌握当天天气情况,风速超过说明书规定的,不能进行作业。

3.3. 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及说明书规定等,制定、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维修制度”、“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机械设备交接班制度”等。司机室内应有针对各种型号运输机械特点制定的起重重量曲线图和操作规程。多塔作业应制定详细交叉作业操作规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野蛮作业;严禁操作人员酒后或疲劳作业;明确作业条件、做好作业前的检查、遵守作业中的安全事项和作业后的操作程序。施工企业和项目部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各种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如何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管理工作是多方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也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的具体工作人员,都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3篇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

第九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 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 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五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报告书须加盖检验专用章、骑缝章。

第三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或参与施工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销施工起重机械。

第六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并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 禁止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擅自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对施工起重机械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原生产厂家进行。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起重信号工,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其中塔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整机至少两年检验一次。检验报告应当报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机械修复的;

(二)连续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每3个月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全面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转工作小时、维修保养、大修理、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数据,各种附件资料归档完整。

第四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安全技术档案,每个单机单独建立。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当向租赁(产权)单位移交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

第七章 安全监理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五)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七)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区安监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安监机构。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数据库档案,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基本资料和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安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产权单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安监机构应予强制注销: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 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转场、使用、检验检测情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第四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具有三个月以上的申请项目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考试,考试内容见附件1。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为:

(一)基本知识,占总分的10%

(二)专业与安全知识,占总分的70%

(三)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知识,占总分的2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在操作现场进行,考试内容见附件2。

第七条本大纲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大纲自2006年月日起实施。《广东省特种机电设备作业人

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粤质技监[2000]177号)有关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1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二)安全生产法

(三)行政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

(四)电梯、起重机械技术标准

1.电梯、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电梯、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一)机械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1.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2.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3.机械电气防火防爆基础知识

(二)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1.电梯、起重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2.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技术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一)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四)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四、事故管理

(一)事故预防

(二)事故报告

(三)事故调查

(四)事故分析

(五)事故处理与整改措施

(六)典型案例分析

第6篇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

第九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  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  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五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7篇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租赁、拆装、检测、使用等单位的行为,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建设局对全县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局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施工现场起重机械

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登记备案

1、登记备案

所有进入我县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均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备案的条件、要求、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2、产权备案

产权人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后,必须由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租赁单位或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3、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

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拆装单位登记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后,方可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业务。

四、各方安全管理职责

(一)出租单位

1、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产权登记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

使用说明书。

2、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二)拆装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2、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5

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5、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禁止拆装未领取进市登记备案证书和产权登记证的大型机械设备。

(三)使用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2、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

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5、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附着的,必须委托原安装单位实施,原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一台起重机械设备在一个工地使用时间每超过一年的,必须委托原检测单位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检验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2、检验检测单位在检测前必须核查自检情况和技术资料,对于资料不齐安全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检测,对于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不得进行检测,对于未办理进市登记备案和产权备案的也不予进行检测。

3、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有效。对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 重机械,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8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企业现代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起重机械设备的运用变得越来越广泛,可以说实现施工机械化的重要物资基础就是运用起重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设备的运用对于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以及进度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起重机械设备具有机构复杂、结构庞大、荷载多变等特点,所以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必须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稳定与持续发展。本文主要阐述了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和措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重机械设备的运用非常的广泛,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起重机械设备具有高危性,属于特种设备。虽然国家制定了很多的规范来保证起重机械设备运用的安全,但是在施工中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还不是很完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仍然存在着安全事故,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

1.1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一些使用单位缺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没有较强的安全观念,并且也有的单位为了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减少成本投入,违反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机械设备进行利用,运用不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土制设备”。

1.2部分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一些法人代表觉得安全管理机构不是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部门,可有可无,安全管理人员也是随意指定。

1.3部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维修和改造不向质监部门告知,未经检验检测机构安全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

1.4部分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非法移装使用旧起重机械设备,随着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增加,一些小纸厂、小食品、小酒厂、小胶合板厂、小家具厂、小成衣加工厂所使用的移装旧的起重机械设备种类增多,分布广泛,由于法人代表或企业主缺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一味追求低投入,使得有的非法移装的旧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不向质监部门告知,有的非法移装的旧起重机械设备资料、手续不全,安全状况不明,无法实施注册登记和检验检测,安全使用存在死角和盲区。

1.5部分重点工程和行业单位违规使用起重机械设备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正确接收当地的安全监察。

1.6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违规操作起重机械设备。目前,司炉工持证上岗率比较高,而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容乐观,一些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认为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操作比较直观,简单易学,操作人员无须培训即可上岗,因此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经常发生。

1.7少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检测工作不到位,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安全监察机构,有的没有严格监管;有的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有的由于安全检查经费没有来源,存在以罚代管。检验检测机构,有的没有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落实设备定期检验,“抓大放小”,定检率达不到要求;有的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还有的没有按检规、质保体系要求严格检验,检验检测质量不够高。

1.8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处于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当中,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政府的干预难以做到在合适的时间出台合适的政策,往往会慢于实际,与实际情况不和接节拍,政府的干预往往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有些虽然达到了目标,但是成本高昂、代价太大,效率低下。另外还存在过度干预的问题,比如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中不问实际情况,对八大类起重机械设备采取相同的管理方法,而且大包大揽,采取全过程的监察模式,限制性的规章过细,行政许可的项目过多。

2.加强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对策

2.1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加强起重机械行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和超范围生产起重机械。在政策上向那些高技术含量和高安全性能的起重机械生产厂家倾斜,淘汰或关停一些低技术含量、低安全性能、靠低价位进行市场竞争的企业,鼓励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引进高技术人才,特别是控制方面的人才,对起重机械进行全新理念的设计。

2.2加强起重机械档案、技术资料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资料的管理包含分类、整编、与标识,即按技术资料、检验记录、采购记录、资质证明、安全记录、其它资料等进行分类汇集整理成册,标识明显,要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完整性。起重机械设备档案、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设备各机构、安全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设备发运清单、到货验收记录、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设备安全拆技术文件(含设备安拆作业指导书、设备安拆报批过程资料、取证资料、安装调试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外来文件等);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检报告;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态记录;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记录。起重机械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的修理、维护、检验,这些都要依据起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的原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的记录文件:包括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检记录、起重机械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是在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便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的依据。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我们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的管理和保存十分薄弱,特别是我们的一些中小型项目,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情况相当严重,应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使用时间较长或因产权交接过程中资料损失或不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实物测绘或与生产厂家联系补充,尽量使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2.3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要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的主要领导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切实做到抓实、抓细。并且各级质监部门严格作业人员法定培训考核,特别是使用单位内部要强化岗位操作管理技能培训,突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意识,规范操作人员的作业流程,提高企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推行设备的日点检管理模式。

2.4遵章守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要按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同时,要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

2.5经常检查,认真排查隐患整改隐患

我们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工作中主要体现一个“勤”字上。要勤过问、勤督促、勤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项目部加速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明纪律,严肃责任追究。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要逐级及时上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综上所述,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还不是很全面,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很多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要加强重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控制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事故的产生,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第9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方法技巧

建筑起重机械是现代经济建设中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可缺少的物流运输设备。随着人类生产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要求愈来愈高,与此相适应的建筑起重机械技术也在高速发展,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特别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建筑起重机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据济宁市2000年~2005年五年建筑起重机械的增加量统计,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6倍。但使用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发展相对滞后,由此引发的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03年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说明国家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落实《条例》精神,科学地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建筑起重机械效能,努力提高建筑起重机的装备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高效、优质、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装、生产、装卸作业任务,保障安全生产,获取最佳经济效率,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发展,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及检验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建筑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建筑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建筑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建筑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2.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3建筑起重机械运行管理

3.1操作人员的管理

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2建筑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建筑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责任是保证。

3.3定期检查维护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并制订一项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建筑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1)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经观测对建筑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建筑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源。

(4)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建筑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4建筑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感官检查;另一种是利用测试仪器、仪表对设备测控。4.1感官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查很大部分凭检验人员通过看、听、嗅、问、摸来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规程》(2002)296号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项目中占总项目70%以上是感官检验。通过感官的看、听、嗅、问、摸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直观诊断,来获得所需信息和数据。

看:通过视觉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结构特点,观察其重要传动部位、承力结构要点、故障现象源兆。听:通过听觉分析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各部位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判断异常声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过嗅觉分辨建筑起重机械运动部位现场气味,辨别零部件的过热、磨损、过烧的位置。

问: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询问建筑起重机运行过程中,易出故障点,发生故障经过、类别。判定建筑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

摸:通过用手触摸建筑起重机运行部件,根据温度变化、振动情况,判断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质。

4.2测试仪器的检查

根据国内外建筑起重机械发展趋势,现代化的应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已在建筑起重机械设计和使用中广泛推广。在建筑起重机械运作状态下,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随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技术状况,预知整机或系统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

4.3建筑起重机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1)吊钩。

检查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钩有无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是否超标;吊钩颈部及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

(2)钢丝绳。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契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是否超标。

(3)制动装置。

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有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是否磨损超标,液压制动是否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体、筒缘有无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能否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滑轮。

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是否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6)减速机。

减速机运行时有无剧烈金属摩擦声、振动、壳体辐射等异常声音;轴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动有缺损等状况;减速机润滑油选择、油面高低、立式减速机润滑油泵运行,开式齿轮传动润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车轮。

车轮的踏面、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造成啃轨的原因是什么。

(8)联轴器。

联轴器零件有无缺损,连接松动,运行冲击现象。联轴器、销轴、轴销孔、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与被连接的两个部件是否同心。

4.4建筑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1)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建筑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并检查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极限位置限制器。

检查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

(4)防风装置。

对于臂架根部铰接点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风速仪,当达到风速设定点时或工作极限风速时能否准确报警。露天工作在轨道上运行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夹轨器、铁鞋、锚固装置各零部件是否变形、缺损和它各自独立工作的可靠性。对自动夹轨器,应检查对突发性阵风防风装置与大车运行制动器配合实现非锚定状态下的防风功能与电气联锁开关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倾翻装置。

对动臂变幅和臂架类型建筑起重机应检查防后倾装置的可靠性,电气联锁的灵敏性,检查变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缓冲器。

对不同类型起重量、运行速度不同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所配置的缓冲器是否相匹配,并检查缓冲器的完好性、运行到两端能否同时触碰止挡。

(7)防护装置。

检查建筑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建筑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绕伤人的、开式传动;联轴器、链轮、链条、传动带等转动零部件有无防护罩,建筑起重机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员外露部位有无防护栏,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建筑起重机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4.5电器控制装置

(1)控制装置。

应检查电气配件是否齐全完整,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无松动、无卡阻;供电电缆有没有老化、裸露;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应可靠;建筑起重机上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相适应。对裸线供电应检查外部涂色与指示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对软电缆供电应检查电缆收放是否合理;对集电器要检查滑线全长无弯曲,无卡阻接触可靠。(2)电气保护。

在建筑起重机进线处要设易于操作的主隔离开关,建筑起重机上要设紧急断电开关,并检查能否切断总电源。检查建筑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及特殊建筑起重机的超速、失磁保护。检查电气互锁、连锁、自锁等保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电气设备接地、金属结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与金属结构均应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

4.6金属结构

应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失稳、疲劳变形、裂纹、严重腐蚀等现象。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有无明显的变形开裂。螺栓或铆固连接不得有松动、缺损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是否有足够的预紧力。金属结构整体防腐涂漆应良好。

4.7司机室

应检查司机室的悬挂与支承连接牢固可靠性,司机室的门锁和门电气联锁开关、绝缘地板与干粉灭火器应配置齐全有效。对于有尘、毒、辐射、噪声、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是否加设了保护司机健康的必要防护装置。司机室照明灯、检修灯必须采用36v以内的安全电压。

4.8安全标志

应检查建筑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是否悬挂在明显部位。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吊具、台车、夹轨器、滑线防护板、臂架、建筑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桥式建筑起重机端架外侧等,是否按规定要求喷涂安全标志色。

第10篇 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求

1一般要求

(1)司机应持证(或挂牌)上岗,无证(或不能证明本机司机身份)严禁上机操作。

(2)身体不适(患病、头晕、视力模糊等)、精神萎蘼,严禁上机操作。

(3)严禁酒后驾驶;操作期间应精力集中,操作中不得与他人聊天,吃喝东西。

(4)非本机人员不得登机(特殊情况事先通知)。

(5)司机(或机组人员)应按要求穿工作服,必须在规定的梯子、通道登机、下机,不得握持任何物件。

(6)禁止塔机上各部位乱放工具、零件和杂物、易燃物,严禁从塔机上向下抛扔物品。

(7)司机工作前应及时打扫、擦洗,保持机容机貌整洁、干净,窗户必须平整干净不影响视线。

(8)司机应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一般故障消除记录,遇不能处理的严重故障和异常现象,应及时汇报领导,派人处理。消除故障后司机也应记录,严禁塔机带病运行。

(9)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服从指定指挥人员的指挥,可拒绝司机认为影响安全的指挥,拒绝非指挥人员指挥和多人指挥。

(10)司机应按规定要求执行保养润滑任务,并作好记录。保养维修、消除缺陷时,应切断主电源,电源箱柜应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11)塔机正常工作温度为+40~-200c,超出此范围不得工作;遇到大风(6级及以上)、大雾、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工作,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随风转动,动臂变幅塔机应落臂增大到最大幅度;小车变幅按说明书规定位置,将吊钩升至最高点,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

(12)司机接班时,交班司机必须向接班司机当面交代塔机有无异常情况或处理结果,交班司机并陪同接班司机进行机械检查和试验,检查试验情况良好,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在运行记录中填写交接班时间和交接时的机械安全技术状况等,双方确认签字);严禁他人转告交班或接班。如有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尽快处理的较大故障应上报领导,派专人处理,直至消除故障,并记入交接班运行记录中。

(13)司机接班时应(如需要,松开夹轨器)检查轨道连接有无松动、有无沉降、有无损坏、有无障碍物(有要清理)、坡度、高低差、接头、固定碰尺、止挡有无异常等;提起并固定好夹轨器,保证大车行走不卡、磨轨道。

(14)司机接班时应检查各部润滑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接零、接地线是否良好,检查各减速器、制动器等油量和油质是否符合要求,油路管件有无破损泄露等。

(15)司机接班时应检查接地线和各控制手柄位置是否处在零位,试各操纵手柄是否灵活,电气各接头是否松动或接触不良,导线有无松散和裸露,有罩盖的器件是否丢失或未装罩盖等。

(16)司机接班时应检查试验各种安全装置、限位开关是否齐全、灵活、可靠;检查试验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17)司机接班时应检查吊钩、滑轮有无破损、卡涩以及钢丝绳有无严重变形、断丝等。

(18)司机接班时检查主要螺栓连接是否松动、脱落;主要焊缝有无开裂和裂纹;受力构件有无塑性变形和损坏等。

(19)固定式塔机司机接班时应对基础和附着连接进行检查,基础有无异常裂缝、变形,附着杆和附着连接(塔身和构筑物)有无松动、变形、损坏,各部连接牢靠。

(20)司机接班前应空载一个循环和试吊重物,配合上述检查和试验。

(21)超载(特批情况例外)或重量不清不吊;埋在地下物件不吊;斜拉、斜拽不吊;捆绑不牢不吊;吊物不平衡不吊;吊物上有浮置物不吊;重物棱角未加护垫不吊;视线不清不吊;无指挥信号不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无特殊措施不吊。

(22)起吊重物必须平稳升降,不得旋转和摆动,吊运体积大和易晃动的部件应拉溜绳。

(2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吊钩下不得有人。

(24)禁止用起重机吊运人员,严禁吊钩直接吊挂重物,细长件必须捆扎两处、有两个吊点。

2通用技术要求

(1)司机必须熟悉本塔机性能,了解起吊重物的重量,视察起吊物件捆扎牢靠,起吊绳长度、吊点、夹角(一般宜小于1200,即与重物夹角宜45~600,不得小于300)适宜,周围无障碍时才能开始作业。

(2)塔机开始作业时,指挥应站在起重臂侧面,司机首先发出音响信号(铃声或笛声),以提醒作业现场人员注意。

(3)起吊时,必须从零位开始,可变速多挡塔机,必须先用低挡慢速,吊起物件离地200~500mm时,制动停止,确认制动可靠,捆扎牢靠,起吊绳吊点、长度、角度适宜,吊物平衡,再继续起吊,并逐级推到所需的速度挡位。

(4)传动装置作反方向运动时,不得正向动作未停稳,立刻进行反向操作,控制手柄必须先回零位,然后再逐挡反向操作。

(5)吊运重物不得猛起猛落和急开、急停,回转、变幅、行走也应平稳操作,禁止越挡野蛮操作。

(6)严禁重物长时间吊挂在空中,不得带载自由下降,当重物下降离就位点1m处,必须采用慢速或微速就位。

(7)在起升过程中当吊钩滑轮组离起重臂5m时,应用低速起升,严防与起重臂碰撞。

(8)塔机行走离碰尺约3m处,应提前减速停车。

(9)作业中平移起吊重物时,重物高出其跨越障碍物的高度不得小于1m。

(10)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运行作业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过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严格遵守起重机任何部位与输电线安全距离的规定。

(11)作业中司机不得离开操作操作岗位;不得利用极限限位装置停车;不得在作业时进行检查调整和保养维修。

(12)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无论任何人发出停止信号,司机都应立即停止作业动作。

(13)夜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照明。

(14)多机作业应避免各起重机回转半径重叠作业,特殊情况需要重叠作业,应有具体安全措施,司机应严格按措施中的要求和听从指定的指挥人员的指挥操作。

(15)作业中临时停电或突发故障时,必须将重物卸下,放到地面安全地方,起升吊钩,将各操作手柄置于零位,切断总电源开关;如无法降下重物,应与有关人员研究,采取适当措施。

(16)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塔机,主副钩不得同时开动。

(17)作业中起重机出现漏电现象;钢丝绳严重磨损、扭曲、断股、打结、打转、出槽;安全装置失效;各机构发出异响和有异常现象;金属结构发生变形;机身抖动振动较大;卷筒上钢丝绳爬绳、乱绳、啃绳、各层绳互相塞挤;起重机发生其他妨碍作业及影响安全的故障等,司机应停止作业。

(18)用双机或多机抬吊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必须保持垂直,各起重机的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应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起重能力。抬吊前由使用部门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作业项目内容,抬吊的吊次,抬吊各起重机的实际最大起重量和幅度,协调方案和指挥方案,确定指挥人员,安全措施,抬吊计算和示意图等),经过机械、安全、工程技术等部门会签,总工批准,专人监护实施。

(19)作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除或调整起重机安全装置,在特殊情况需要超载起吊作业,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10%,并由使用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包括作业项目、超载作业次数和超载值、超载计算书及超载试验程序、安全措施、示意图等),经安全、工程技术、机械等部门会签,总工批准,专人监护实施。

(20)作业过程中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解除高度限位装置,应报告安全、机械等部门批准,履行有关手续,专人监护作业,作业后应及时恢复高度限位装置。

(21)凡是塔机底架以上无栏杆和平台的各个部位进行检查、调整、维修、保养等工作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22)有登机电梯的塔机、严禁超载,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操作,乘座人员必须置身于笼内,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和所持物伸到笼外,禁止运送不明重量的重物,在升降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并禁止使用,对故障电梯维修时,必须采取措施将梯笼可靠固定,不能产生升降运动。

(23)作业后,应填写好运行记录和交班记录;无交班时,司机应将塔机停到不妨碍回转的顺风位置,吊钩提升到最高位置(或无障碍高度),动臂变幅应落放到最大幅度,小车变幅按说明书要求位置,松开回转制动器,各操作手柄推到零位,断开总电源,锁好司机室内门窗并检查电气室和电源箱是否锁好,夹好夹轨器;有交班时履行交班手续。

第11篇 老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规范

1本文件中所称老旧机械是指实际使用年限超过12年,但尚未达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还仍在使用的起重机械。

2起重机械的报废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3凡在工程现场使用的老旧起重机械,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治:

3.1开展对老旧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测,其检测内容:

(1)外观检查(结构变形、油漆爆裂、腐蚀程度、焊缝外观、螺栓连接、主要零部件磨损情况等);

(2)形位公差测量(主要直线度、圆柱度、平行度、垂直度、倾斜度、同轴度、对称度、位置度、圆跳动等);

(3)对臂架、横梁、底架等重要结构主要受力焊缝进行焊缝探伤,并出具探伤报告和腐蚀测厚报告;

(4)空载性能测试(起升、降落、变幅、回转、行走等测试。检查各机构和操纵、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

(5)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重点检查如整机结构、焊缝、螺栓、机构等;

(6)对本单位没有能力检测的内容,应当请权威机构核算和进行应力测试,作出鉴定结论。

3.2开展对老旧起重机的专项整治

根据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检测结果进行安全技术经济论证,对具有修复利用价值的制订整改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对于局部钢结构的刚度和强度不足的,可采取补强整改;

(2)对于多数机构和结构还有使用价值的,可采取大修或改造。

4老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1)凡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老旧起重机械,虽已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但未经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一律降低负荷至80%额定负荷以下使用。

(2)经过整治的老旧起重机必须进行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按整治结论要求使用。

(3)严格使用条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加大检查频次,对主要受力结构和受力焊缝采取必要的专人监控措施。

(5)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12篇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是实现施工机械化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现代化施工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对施工项目的进度、安全、质量均有直接影响。起重机械设备因结构庞大、机构复杂、载荷多变、运行空间广、危险性大而被列为危险性较大设备,因此,必须由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管,以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专业化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1  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完善技术资料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设备安全状况的原始记录,是管理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分析设备的安全状态、安排检修计划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建档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监控的一种有效手段。

各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把每台起重机械设备都逐一立卷归档,设备档案应包括:设备出厂的技术文件;安装地点;起用时间;日常使用、保养、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设备存在的问题及评价;设备电器原理图、设备结构图、设备易损件图等。对于使用时间较长或因产权交接过程中资料损失或不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实物测绘,尽量使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2  提高基层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素质

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正确地进行操作,是保证项目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应贯彻“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是起重机械设备最直接的一级管理者,也是上级主管部门获得设备运行状况和有关信息的直接提供者,因此,基层设备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直接影响着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对该设备的重大决策。基层设备管理人员对能直接解决的问题要尽量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对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奖惩制度,每年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各自所管理的起重机械设备综合评定一次,确定相应的等级,然后确定对基层设备管理人员的奖罚,对那些优秀的负责任的设备管理人员应重奖,相反,则应重罚。

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是设备的直接驾驭者。

作为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每天的运行记录、交接记录;应爱惜自己的设备,认真做好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健康正常的运行。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员理论试卷及答案(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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