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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经验(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19 热度:66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经验

第1篇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经验

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起重机械产品的数量、种类、质量都有了长足发展。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科学地对起重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起重机械效能,努力提高起重机的装备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高效、优质、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装、生产、装卸作业任务,保障安全生产,获取最佳经济效率,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发展,是企业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1 起重机械的选型及安装与检验

1.1 选型

企业在选购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额定起重量、跨度、工作频繁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与要求,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起重机械。起重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配置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检查验收记录。

1.2 安装与检验

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的安装资格和资质。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该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协调,为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提供便利,配合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 载荷试验, 确认自检合格后,由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 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2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与完好率,强化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必须有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等。

2.1 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内容,起重机械档案一般包括:

(1)起重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验收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现在很多企业缺少第(6)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企业应当引起重视。

2.2 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5)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6)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3 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起重机械是特种设备的一个大类。目前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大多无制定救援预案,一旦设备出现重特大事故,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员、具体操作人员都不知所措,得不到第一时间救援。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预案。在事故发生现场处理时做到科学、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因此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

3 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管理

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必须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为准则,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管理。做好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是起重设备管理的关键。

3.1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培训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2 起重机械的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起重机械的定人、定机、定岗管理制度可增强人员责任心和完善考核机制,将为提高管理效率起到明显的成效。起重机械的定人、定机、定岗管理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起重机每台有人操作管理。

3.3起重机械周期检查检验维护管理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制订一项周期检查管理制度,一般应当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等计划,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管,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与及时整改处理,从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1)日检 一般由操作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应当进行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等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一般由维修工人和操作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超载报警装置等重要安全部件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建议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经观测对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来源。

(4) 年检 一般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牵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程度、金属结构的焊缝进行检测,特别是大吨位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要进行无损探伤检测,通过安全装置有效性及整机综合性能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于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4.总结

起重机械是现代经济建设中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可缺少的物流运输设备。只有对起重机械进行科学管理, 才能保证起重机械的本质安全, 使起重机械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第2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

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

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及其它资料。

第八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

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十条公司所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项目部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应审查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分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

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部应当设备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设备安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与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

第四章检验检测与验收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当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安拆单位相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项目部应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查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与检测机构、安装单位及设备产权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收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二、安装或拆卸合同;

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检测资料(检验报告书)

六、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交给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变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湖南省相关专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记录。

第二十五条实行总承包的群塔作业现场,项目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群塔进行作业的,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要求与其他施工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当经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加节、升附着必须由安装单位完成;加节、升附着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与项目部必须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后,设备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及安装技术和资料;

二、租赁合同及安拆合同

三、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四、安拆施工方案;

五、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开工条件审查记录;

六、起重机械设备及应急救援预案,基础施工图、验收记录;

七、特种设备救援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检验报告书》

八、塔机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和起重机械设备方案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九、加节、升附着验收记录;

十、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十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十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定人、定机,要求人人有岗有责,机器台台有人操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并制定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病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进行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会同公司管理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问题处理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一、日检。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无异常声音。

二、周检。由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三、月检。有公司管理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件部。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露、压力、温度、震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对起重机械的机构、支撑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技术状态。

四、年检。由公司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月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隔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实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大修、改造,更新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司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作业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判定部合格权,决定返修权,停工权,罚款权。

第七章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设立由公司质安经理牵头,质安科为主,项目经理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项目部应根据起重机械特点、范围,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四条若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想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八章岗位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并处壹万元的罚款。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项目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并处伍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援追究相关行事责任,项目责任人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二、项目部无专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或人证不符的;

四、未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六、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施工机具易损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

七、无批准的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和验收记录的;

八、无起重机械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的;

九、无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记录的;

十、无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的;

十一、无加节、升附着验收签字手续,设备即投入使用的;

十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其它所需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

十三、无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以上罚款有项目负责人支付。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停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全年工资总额20%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与撤职处分,五年内部的在担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项目负责人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体经济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项目方法及要求

1、设计文件

检查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内容是否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 28264-2012)的要求。

2、安全监控管理功能要求的硬件配备

检查起重机械的出厂配套件清单中是否有gb/t 28264-2012所要求的信号采集单元、信号处理单元、控制输出单元、数据存储单元、信号显示单元、信息导出接口单元等硬件设施,并核查。

3、管理权限的设定

现场核实系统管理员的授权,进入系统后,需要有登录密码或更高级的身份识别方式。系统管理员输入正确的密码或其它识别方式后,能够顺利进入系统。

4、故障自诊断

开机进入系统后,现场核实系统有运行自检的程序,并显示自检结果,系统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系统自身发生故障而影响正常使用时,能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5、报警装置

在空载的条件下,通过按急停或系统设计的报警信号现场验证起重机械的各种报警装置的动作。

系统的报警装置能向起重机械操作者和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发出清晰的声光报警信号。

当发生故障时,系统不但要报警,还应能根据设置要求对设备止停。

6、文字表达形式

现场目测系统显示的所有界面的文字表达形式为简体中文。

7、通信协议的开放性

(1)现场检查系统有对外开放的硬件接口,查阅相关说明书中通信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modbus、tcp/ip、串口等对外开放的协议;

(2)现场验证系统通过以太网或usb接口能方便地将记录数据导出。

8、显示信息的清晰度

在司机座位上,斜视45°可清晰完整的观察到整个监控画面,包括视频系统的画面,画面上显示的信息不刺目、不干扰视线,清晰可辨。

9、系统信息采集源

对应gb/t 28264-2012中表1检查信息采集源。

10、监控参数验证

按照下述方法,对应gb/t 28264-2012中表2验证具体产品的参数。

(1)起重量

现场起升载荷,检查显示器上是否显示起重量,显示计量单位为“t”,并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起重力矩

现场起升载荷,并进行变幅运动,检查显示器上是否显示起重量和相应位置幅度,显示计量单位分别为“t”和“m”,均应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起升高度/下降深度

显示屏幕上,能实时显示所吊运的物体高度和下降深度。在空载的条件下,将吊具起升到一定的位置,记录此时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数值为g1,将激光测距仪垂直架设到吊具的正下方,测试吊具的位置高度值并记录为h1,起升机构缓慢运行一定的的高度,观察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数值应实时变化,待稳定后记录为h2,测量此时吊具的位置高度值并记录为h2,通过公式h=h2-h1计算出显示屏上起升高度的变化值h,通过公式h=h2-h1, 计算出吊具实际测量上升的高度h,以上操作至少重复三次,h与h的数值应该一致。

(4) 运行行程

起重机械的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小车运行、大车运行等运行行程可实时显示。

①计算起重机吊具由地面起升至最大高度过程中,起升卷筒转动圈数,换算至钢丝绳起升高度值,与监控系统显示值对比;

②在空载的条件下,将小车运行到某一位置,记录显示屏上小车运行行程的数值为s0,并在小车运行的轨道上相应位置做标记,缓慢开动小车,移动一定的距离(一般不少于10mm),观察显示屏上小车运行行程的数值应实时变化,待小车稳定后记录显示屏幕上行程数值为s1,并在运行的轨道上做标记。用卷尺测量两处标记的距离为s,计算出系统显示的距离s=/s1-s0/,s与s数值应该一致;

③大车运行的行程验证方法同第二条所述。

(5) 风速

检查系统应实时显示风速值,记录当前风速值,查看计量合格证;测量与起重机风速计同一位置的风速,与显示值比较。现场验证时调低试验报警门槛值,察看其有效性,系统应立即发出警报信号,在司机室和起重机周围能清晰的观察到声光报警信号,起重机停止运行。

(6)回转角度

系统应实时记录并显示起重机械的回转角度,与监控系统显示值进行对比,验证其有效性和准确度。

(7)幅度

现场进行变幅运动,检查显示器上是否显示相应位置幅度,显示计量单位为 “m”,应至少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大车运行偏斜

在空载的条件下,慢速、点动操作起重机两侧支腿电动机,模拟大车运行偏斜状态,观察系统是否显示并能发出报警信号。

(9)水平度

现场检查系统中有实时显示整体水平度的数值并记录,用水准仪测量起重机主体结构前后支腿的高低差,验证起重机的整体水平度。

(10)同一或不同一轨道运行机构安全距离

根据产品的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系统应设置安全距离不小于d;当系统的安全距离小于d时,系统有正确响应。现场设置信号反射器具,检验起重机械同一或不同一轨道存在碰撞危险时,在司机室和起重机械周围能清晰的观察到声光报警信号,起重机械停止运行。

(11)操作指令

在空载的条件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起重机械的动作进行操作验证,各种动作在显示器上应实时显示。试验后,查看相关的记录,信息能保存和回放。

(12)支腿垂直度

现场检查系统中有实时显示的支腿垂直度的数据并记录,将数字式角度仪架设到支腿的下横梁上测量支腿的横向垂直度并记录,再将数字式角度仪放置于支腿的垂直面上,根据支腿不同的形式,选取相应位置测量纵向的垂直度并记录。验证起重机械的支腿垂直度。

(13)工作时间

系统应实时显示和记录工作时间,计量起重机械各机构动作时间点、时间段,与监控系统对应值比较。

(14)累计工作时间

连续一个工作循环后,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时间数据,现场验证已完成的工作循环的时间系统应全部累加、记录和存储。

(15)每次工作循环

查看显示屏幕上应该有工作循环的次数。根据起重机械的特点记录每个工作循环的次数。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时间数据,系统已完成的工作循环应全部记录和存储。

11、监控状态验证

按照下述方法,对应gb/t 28264-2012中表3验证具体产品的状态。

(1) 起升机构的制动状态

在空载的条件下,进行起升机构动作的操作,对于两个及以上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应分别验证其制动状态,检查在系统的显示屏上应实时显示制动状态的信号。

(2) 抗风防滑状态

现场查看抗风防滑装置的形式,进行夹轨器、锚定等抗风防滑装置的闭合性试验,检验监控系统显示的防风装置状态是否一致。

(3) 联锁保护(门限位和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

①门限位

进行门限位开关闭合试验,检验监控系统显示与门限位状态是否一致。

②机构之间的运行联锁

根据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对于有联锁要求的起重机械,在空载的条件下,分别进行两机构的动作,其联锁应满足规定要求,显示屏应实时显示联锁状态;对于架桥机,当进行过孔状态的动作时,架桥机架梁状态各机构操作应无动作。

(4) 工况设置状态

系统中应有对所有工况进行监控设置、显示和存储功能,现场查看显示、调阅工况资料,验证其有效性。

(5) 供电电缆卷筒状态

①系统应当能够监控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过紧或过松)的动作状态;现场操作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断开或闭合,观察系统是否能识别供电电缆卷筒的状态;

②系统应当能够监控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和起重机械大车运行机构的联锁状态;当供电电缆卷筒状态保护开关断开时,操作起重机械大车运行机构启动,观察系统是否能够发出报警信号并禁止大车运行机构运动。

(6) 过孔状态

按照架桥机的过孔走行方式进行过孔走行试验,系统应实时显示过孔的状态,试验后查看相关的过孔状态记录,系统应该记录过孔时的操作命令和状态。

(7) 视频系统

现场查看视频系统的构成:安装摄像头数量、安装位置、所监控的范围。在一个工作循环的时间内,在视频系统的屏幕上应观察到起重机械主要机构各主要工况实时工作的监控画面。

整个视频系统应该全程监控起重机械工作的过程,能做到实时监控。一个工作循环后,调取相关视频的信息,查看这些状态的信息应完整保存。

注:对于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至少需观察到吊点、行走区域;对于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等至少需观察到吊点;对于架桥机至少观察到过孔状态、架梁状态、运梁车同步状态;对于升船机至少需观察到机房、承船箱。

12、系统综合误差试验验证

起重量、幅度和起重力矩的误差不大于5%。

(1) 起重量综合误差试验

根据试验工况将小车停放在相应位置,起升机构按100%额定起重量加载,载荷离地100~200mm高度,悬空时间不少于10min。整个过程中观察系统应反映起重机械载荷的实时变化,待载荷稳定后观察显示屏上的载荷数值作为系统显示的数据并记录为qa;将现场经过标定的试验载荷作为检验载荷的实际数据记录为qb。选取在30%额定起重量与100%额定起重量之间其他两点的载荷继续进行重复上述的试验。

做三次载荷试验后,按照gb/t28264-2012中7.1的要求计算起重量综合误差。

(2) 幅度综合误差试验

按照gb/t28264-2012中7.2的要求计算幅度综合误差。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在上述试验的基础上增加额定载荷下的试验。

(3) 起重力矩的综合误差试验

按照gb/t28264-2012中7.3的要求计算起重力矩的综合误差。

13、连续作业试验验证

系统按照其工作循环能连续作业16小时或工作循环次数不少于20次,并能实时记录。通过调取试验后的记录,查看相关的记录,验证系统的连续作业能力。

14、信息采集和储存验证

(1) 实时性

在做空载实验时,现场验证系统具有起重机械作业状态的实时显示功能,能以图形、图像、图标和文字的方式显示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和工作参数。待试验结束后,调取保存的记录,验证起重机械运行状态及故障信息有实时记录功能。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应包含数据或图像的编号,时间和日期与试验的数据应一致。

(2) 扫描周期

查看系统实际程序的扫描周期应不大于100ms。

(3)存储时间

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对于系统工作时间超过30天的起重机械,现场调取之前存储的文件,查看文件的原始完整性和存储情况;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个连续工作日。对于系统工作时间不超过30天的起重机械,现场查阅存储的文件,计算一个工作循环的时间内储存文件大小,推算出是否能达到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0个连续工作日,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72小时。

调取试验过程中存储的数据,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的日期应按照年/月/日/时/分/秒的格式进行存储。

(4)断电后信息的保存

首先检查系统应有独立的电源即ups电源或电瓶等装置。现场验证,当起重机械主机电源断电后,系统能持续工作。调取连续作业的时间内存储的数据,起重机械数据应完整保存。

(5)历史追溯性

调取连续工作一个工作循环过程中存储的所有信息,检查系统存储的数据信息或图像信息应包含数据或图像的编号,时间和日期与试验的数据应一致。能追溯到起重机械的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息。

第4篇 炼钢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一、检查标准

1、车间按月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设备专业员及点检人员对所属天车及钢(铁)水包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安排整改,严禁带病作业。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必须制定控制防范措施,报设备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做好记录,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签字后妥善保存。厂主管设备的领导按周检查落实情况。

2、工段按周对天车的大小车传动机构、卷扬机构、包体等、制动系统、各种限位器、吊钩、钢丝绳、龙门吊钩钢(铁)水包的耳轴等进行重点检查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上报车间。

3、天车司机按交接制度的规定严格双重交接,按检查路线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司机室内各部 大车传动机构 小车传动机构 主、副卷扬机构 供电滑线及电阻箱 大、小车栏杆走台、桥架 大小车行走轮及轨道 主副钩及钢丝绳。

操作手柄、按钮、开关是否灵活,各种信号是否正常,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车间、工段、班组坚持对天车司机的操作行为随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落实考核,并责令立即整改。

5、以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每旬向安监处反馈,安监处设专人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的按职责分别追究各级领导的管理责任,并落实考核。炼钢厂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起重机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对各车间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操作标准

1、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严禁使用。

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作业时设专人进行指挥。

3、作业前司机必须首先进行试车,试车时应先鸣铃,然后分别启动各机构(大车、小车、卷扬)应做到各档逐步加速,检查各机构运行速度,辨别有无异常声音。检查确认各种限位器是否齐全、灵敏、有效(电铃、照明)。

4、每班第一勾吊运钢(铁)水包时,必须试吊。将所吊物吊起距地面200毫米高度,然后下降制动,检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制动时下滑距离不许超过100毫米,否则应进行检修。

5、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提升、下降必须先点动,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禁止停留,如已确认包内铁(钢)水过满时,应通知地面人员撤离天车行车路线,以防因启动或制动造成钢水外溢烫伤地面人员。

6、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要求司机应做到起车稳、运行稳和停车稳的“三稳”操作:

a、起车稳:大、小车启动后先回零位一次,当吊物向前游摆时,迅速跟车一次,即可使吊物当其重力线与钢丝绳均处于铅垂位置时达到与车体同速运行而消除游摆;

b、运行稳:在大、小车在运行中如发生游摆现象,则可顺着吊物的游摆方向,顺势加速跟车,使车体跟上超前的吊物,以使其达到平衡状态而消除游摆;

c、停车稳:在大、小车将达到指定位置前,应将控制器手柄逐步拉回以使车速逐渐减慢,并有意识拉回零位后再短暂送电跟车一次,使吊物处于平衡而不游摆状态,然后靠制动滑行停车。

7、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过程中,禁止主、副钩同时操作,吊钩提升或下降时,严禁同时启动大车或小车,以免因误操作而发生事故。

8、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天车运行时,应将副钩升至极限高度,以防与包体发生碰撞,导致包体倾斜,造成钢水外溢。

9、起重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精神集中,禁止吸烟,按照地面指挥人员信号操作,行车过程中严禁接打手机。

10、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先鸣铃后启车。行车中必须鸣铃,遇有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11、同一天车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天车作业时,两车间必须保持5米距离,必须靠近时与相邻天车司机应事先联系好,严防撞车。

12、天车作业时,严禁用一台天车撞另一台天车,因故障必须顶车移动时,必须事先联系好,确认被顶天车无吊重物,大小车上无人后方可顶车作业。

13、吊运重物时,不准长时间(15分钟)在空中停留,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

14、挂吊、信号指挥人员须配带明显指挥标志,戴好安全帽,站在安全位置,准确使用指挥信号;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15、地面挂钩人员工作前要根据地形和现场情况,起吊物件形状和重量,选配工具,吊具,设备经检查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起吊钢(铁)水包时,设专人确认龙门钩与耳轴接触状况无误后方可起吊。

17、在作业中发现天车有异常情况时,司机应立即通知地面人员,并将吊物稳妥落下,停电检查;若有突然断电时,司机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若重新工作前,对起重机行走、提升、制动系统进行检查,确认动作是否正常,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18、小车、提升机构限位器失效时,必须向班长汇报,请求检修;未修复不准作业,以防发生钩头碰撞滑轮后造成断绳吊物坠落事故。

19、上下天车必须由专用梯子处上下,严禁由其它部位跨越。

20、工作完毕,应将天车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至接近极限位,小车停在无供电滑线的一端,将控制手柄放在“零”位,切断操作和主控系统电源,锁好驾驶室门后方可离开。

21、起重机主钩、副钩不得同时分别吊运不同吊物。

22、作业中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第5篇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法与技巧

建筑起重机械是现代经济建设中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可缺少的物流运输设备。随着人类生产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要求愈来愈高,与此相适应的建筑起重机械技术也在高速发展,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特别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建筑起重机械需求量日益增大,根据济宁市2000年~2005年五年建筑起重机械的增加量统计,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1.6倍。但使用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发展相对滞后,由此引发的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2003年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说明国家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落实《条例》精神,科学地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建筑起重机械效能,努力提高建筑起重机的装备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高效、优质、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装、生产、装卸作业任务,保障安全生产,获取最佳经济效率,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发展,是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及检验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建筑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建筑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建筑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起重量的安装资格。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报告,并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载荷试验,确认自检合格后,申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通过采用技术、经济和组织管理一系列措施,应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与方法,对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综合管理,做到周密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精确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生产、定期检验、适时改造、适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以获得建筑起重机寿命周期费用经济,综合效率最高,确保安全运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高效经营。

2.1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上级主管部门的设备安全评价。

(7)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2.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健全与落实特种设备组织管理机构,配置强有力的专业管理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5)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6)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7)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3建筑起重机械运行管理

3.1操作人员的管理

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2建筑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建筑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责任是保证。

3.3定期检查维护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并制订一项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建筑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1)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经观测对建筑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建筑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源。

(4)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建筑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4建筑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感官检查;另一种是利用测试仪器、仪表对设备测控。4.1感官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查很大部分凭检验人员通过看、听、嗅、问、摸来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规程》(2002)296号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项目中占总项目70%以上是感官检验。通过感官的看、听、嗅、问、摸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直观诊断,来获得所需信息和数据。

看:通过视觉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结构特点,观察其重要传动部位、承力结构要点、故障现象源兆。听:通过听觉分析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各部位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判断异常声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过嗅觉分辨建筑起重机械运动部位现场气味,辨别零部件的过热、磨损、过烧的位置。

问: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询问建筑起重机运行过程中,易出故障点,发生故障经过、类别。判定建筑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

摸:通过用手触摸建筑起重机运行部件,根据温度变化、振动情况,判断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质。

4.2测试仪器的检查

根据国内外建筑起重机械发展趋势,现代化的应用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已在建筑起重机械设计和使用中广泛推广。在建筑起重机械运作状态下,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随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技术状况,预知整机或系统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

4.3建筑起重机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1)吊钩。

检查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钩有无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是否超标;吊钩颈部及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

(2)钢丝绳。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契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是否超标。

(3)制动装置。

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有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是否磨损超标,液压制动是否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体、筒缘有无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能否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滑轮。

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是否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6)减速机。

减速机运行时有无剧烈金属摩擦声、振动、壳体辐射等异常声音;轴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动有缺损等状况;减速机润滑油选择、油面高低、立式减速机润滑油泵运行,开式齿轮传动润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车轮。

车轮的踏面、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造成啃轨的原因是什么。

(8)联轴器。

联轴器零件有无缺损,连接松动,运行冲击现象。联轴器、销轴、轴销孔、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与被连接的两个部件是否同心。

4.4建筑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1)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建筑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并检查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极限位置限制器。

检查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

(4)防风装置。

对于臂架根部铰接点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风速仪,当达到风速设定点时或工作极限风速时能否准确报警。露天工作在轨道上运行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夹轨器、铁鞋、锚固装置各零部件是否变形、缺损和它各自独立工作的可靠性。对自动夹轨器,应检查对突发性阵风防风装置与大车运行制动器配合实现非锚定状态下的防风功能与电气联锁开关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倾翻装置。

对动臂变幅和臂架类型建筑起重机应检查防后倾装置的可靠性,电气联锁的灵敏性,检查变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缓冲器。

对不同类型起重量、运行速度不同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所配置的缓冲器是否相匹配,并检查缓冲器的完好性、运行到两端能否同时触碰止挡。

(7)防护装置。

检查建筑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建筑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绕伤人的、开式传动;联轴器、链轮、链条、传动带等转动零部件有无防护罩,建筑起重机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员外露部位有无防护栏,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建筑起重机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4.5电器控制装置

(1)控制装置。

应检查电气配件是否齐全完整,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无松动、无卡阻;供电电缆有没有老化、裸露;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应可靠;建筑起重机上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相适应。对裸线供电应检查外部涂色与指示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对软电缆供电应检查电缆收放是否合理;对集电器要检查滑线全长无弯曲,无卡阻接触可靠。(2)电气保护。

在建筑起重机进线处要设易于操作的主隔离开关,建筑起重机上要设紧急断电开关,并检查能否切断总电源。检查建筑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及特殊建筑起重机的超速、失磁保护。检查电气互锁、连锁、自锁等保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电气设备接地、金属结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建筑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与金属结构均应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

4.6金属结构

应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失稳、疲劳变形、裂纹、严重腐蚀等现象。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有无明显的变形开裂。螺栓或铆固连接不得有松动、缺损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是否有足够的预紧力。金属结构整体防腐涂漆应良好。

4.7司机室

应检查司机室的悬挂与支承连接牢固可靠性,司机室的门锁和门电气联锁开关、绝缘地板与干粉灭火器应配置齐全有效。对于有尘、毒、辐射、噪声、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建筑起重机应检查是否加设了保护司机健康的必要防护装置。司机室照明灯、检修灯必须采用36v以内的安全电压。

4.8安全标志

应检查建筑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是否悬挂在明显部位。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吊具、台车、夹轨器、滑线防护板、臂架、建筑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桥式建筑起重机端架外侧等,是否按规定要求喷涂安全标志色。

第6篇 起重机械施工安全环境管理方案

在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需利用起重机械进行危险作业,根据工程局《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作业文件的判定方法(d=l×e×c,d为风险值、e为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程度、l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c为事故发生后的后果及严重程度)确定起重机械施工为4级危险作业,属于危险控制对象,特制定此专项安全措施。

起重机械为我局开挖和机械、材料运输的主要施工机械,为保证安全生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如不能排除则不准操作。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安全技术要求

(1)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3、起重机械的管理

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1)购置

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必须在指定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

(2) 设备档案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 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保证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3)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起重机名称、型号;

额定起重能力;

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4)驾驶员应熟悉下述知识:

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安全运行要求;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指挥信号;

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5) 检验维修

起重机械在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性能检验:正常工作;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经常性日常检查工作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定期检查工作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指标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在起重机械进行维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内容:

更换材料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维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4、应急救援措施

在起重机械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机械损坏和伤人等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如发生机械损坏事故,机械操作手应立即停止作业,使机械保持相对安全状态。现场指挥员应立即撤离施工危险区域的人员。等人员撤离后未明确机械事故原因时机械操作手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机械进行临时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如机械操作手已明确机械事故原因时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如无法解决需撤离现场的,在撤离现场过程中应保证机械的相对安全状态,指挥员应在撤离过程中提前疏散施工人员,避免造成另外的人身伤害。在机械无法撤离的现场的情况下,应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和设置安全警示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警戒,阻止闲杂人员进行现场,同时通知机械维修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维修。

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封闭警戒现场,进行人员的疏散。现场指挥员应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进行紧急救援。如人员伤事严重应立即送往附进的医院进行抢救。

第7篇 老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规范

1本文件中所称老旧机械是指实际使用年限超过12年,但尚未达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还仍在使用的起重机械。

2起重机械的报废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3凡在工程现场使用的老旧起重机械,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治:

3.1开展对老旧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测,其检测内容:

(1)外观检查(结构变形、油漆爆裂、腐蚀程度、焊缝外观、螺栓连接、主要零部件磨损情况等);

(2)形位公差测量(主要直线度、圆柱度、平行度、垂直度、倾斜度、同轴度、对称度、位置度、圆跳动等);

(3)对臂架、横梁、底架等重要结构主要受力焊缝进行焊缝探伤,并出具探伤报告和腐蚀测厚报告;

(4)空载性能测试(起升、降落、变幅、回转、行走等测试。检查各机构和操纵、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

(5)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重点检查如整机结构、焊缝、螺栓、机构等;

(6)对本单位没有能力检测的内容,应当请权威机构核算和进行应力测试,作出鉴定结论。

3.2开展对老旧起重机的专项整治

根据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检测结果进行安全技术经济论证,对具有修复利用价值的制订整改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对于局部钢结构的刚度和强度不足的,可采取补强整改;

(2)对于多数机构和结构还有使用价值的,可采取大修或改造。

4老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1)凡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老旧起重机械,虽已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但未经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一律降低负荷至80%额定负荷以下使用。

(2)经过整治的老旧起重机必须进行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按整治结论要求使用。

(3)严格使用条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加大检查频次,对主要受力结构和受力焊缝采取必要的专人监控措施。

(5)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8篇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安全交底

一、机械设备审批资料:

1、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

2、安装单位资质证和上岗人员安装施工证;

3、安装单位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4、机械设备基础施工方案及技术资料;

5、机械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6、建筑物、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及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图;

7、安装、拆卸、租赁合同书和大型机械设备安拆、安全管理协定;

二、机械设备检验后,须交公司备案资料:

1、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

2、机械设备检验报告书和使用合格证书;

三、机械设备管理与使用:

1、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督促安装单位进行自查、自检,报经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验,取得合格证书,才能投入使用。

2、起重机械设备应使用单独的供电系统,并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规定,漏保形成极差,使用小型机械电动工具,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具有可靠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小型机械设备需搭双层防护棚,明显部位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性能及其它安全标牌,做好防水措施,严防机械伤人的安全事故发生。

4、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基础沉降,标准节垂直度及连接螺栓,并做好检查记录。

5、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人、定机、定岗,塔吊使用过程中不得违反“十不吊”原则;

6、建立完善的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起重设备顶升时认真仔细填好标准节顶升检查记录;

7、机械必须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及使用条件,进行正确操作,严禁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8、起重设备经常性的检查绳索,吊具及其它起吊部件有无超标的损伤。

9、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安全限位装置是否灵敏。

10、日常检查动力装置、传动机构和制动器,有无异常的振动和噪音及润滑是否足够。

11、检查电气设备、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经常检查电缆、电线有无破损,电气设备是否漏电,有无危险和妨碍作业的因素。

12、机械设备经受了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必须消除安居乐业全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13、机械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立即起动紧急预案,防止灾害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4、用制度形式规定机具维护保养措施,每天施工完毕,各类机具必须及时清理,做好定期加油和设备保洁工作。

第二部分起重机械使用技术交底

起重机械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设备,被广泛地应用各种物料的起重、运输、装卸、安装和人员输送等作业中,从而大大的减轻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有些机械设备还能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某些特殊的工艺操作,使生产过程中,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

起重机械是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法,通过起重吊钩及其它吊具起升、下降,或升降与移动物料的机械设备。它在搬运物料时,经历上料、运输、卸料及返回原处的过程,工作范围大,危险因素较多。电梯和施工升降机是在垂直方向上沿着导轨运行,是用轿箱或吊笼输送人员和物料的起重运输设备。

起重机械使用具有以下特点:

1、施工机械通常具有庞大的结构和比较复杂的机构。

2、吊起的、运输的物品多种多样、载荷是变化的。

3、大多数的机械设备,需要在大的范围内运行。

4、有些机械设备需要直接载人运动,其可靠性直接影响人身安全。

5、暴露的、活动的零件比较多,有时候作业人员要直接接触,这样潜在许多偶发的危险因素。

6、作业环境复杂,作业场所通常遇到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输电线路和其它的影响,对设备和作业人员形成威胁。

7、工作中有时需要多人配合,协调工作、互相照应,相互之间有一个联接不上,就会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如何预防材料机械设备安全事故,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二、机械设备的构造

1、主要组成部分:

a、钢结构:整个机械设备的构造部分;

b、工作部分: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垂直运动;

c、液压系统:顶升机构、油箱、油缸、油管、机油;

d、电气设备:配电箱、配电柜、线路安全;

e、安全装置:机械限位、电气限位、机电联锁;

f、固定基础:塔吊基础、施工升降机基础、物料提升机基础;

2、机械设备整体结构:

a、塔吊:

1、塔吊基础 2、塔身(标准节)3、塔臂 4、塔帽

5、平行臂6、爬升架7、上下支座

8、行走架9、变幅小车10、驾驶室11、起升机构

b、施工升降机:1、齿轮条:通过齿轮运转

2、钢丝绳式:通过钢丝绳提升

施工升降机组成:1、施工基础2、围栏 3、标准节

4、操作5、钢丝绳及滑轮(齿轮及齿条)6、安全装置

c、物料提升机:龙门吊、井字架、边栏吊、一柱双篮吊

1、井架(标准节) 2、横梁(上、下横梁) 3、吊笼4、钢丝绳

5、卷扬机构6、滑轮

三、接地与防雷

在建筑工地上,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施工。在高、低压线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机具、材料和其它杂物。

有些施工设备,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如增设屏障、围栏及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记。

正常情况下,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分;

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4、室内、室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的部分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拉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拉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铁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特别强调几点:

a)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线和地下接线。

b)垂直接地体采用角钢,钢管及园钢,不能采用螺纹钢材。

c)土质地阻率低于200欧姆每米,处不设防雷接地。

d)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口)长度1~2米。

e)施工现场必须执行五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1、为工作接地2、为重复接地

3、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l1l2l3—相线 n—工作零线 pe—保护零线

四、钢丝绳

钢丝绳是起重机械中应用最广泛的挠性构件,也是起重安全生产的三大重要机构(制动器、钢丝绳和吊钩)之一。

1、构造:钢丝绳是用许多一定直径的单根钢丝按一定排列方式经机械加工,将钢丝绳绞捻在一起形成绳股,再将几根绳股加一根绳芯绞捻而成。

2、分类:1)按钢丝绳绳芯来分有:麻芯、棉芯、石棉芯、钢丝芯等。

2)按钢丝绳捻绕次数分有:单捻、双捻。

起重机的起升、变幅和捆绑(吊装)都采用双捻。

3)按钢丝绳股的捻向有:右向捻和左向捻。

钢丝绳的标记:d—6*19+1一12—155—甲一镀—右同—gb1102—74

d:表示点接触型钢丝绳。

6:表示6股。

19:每股钢丝绳由19根钢丝组成。

1:表示钢丝绳的韧性较好。

12:表示钢丝绳的直径;

155:表示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单位是kg/m²;

甲:表示钢丝绳可在严重腐蚀条件下使用;

镀:表示钢丝绳有镀层,一般的镀层为镀锌;

右同:表示钢丝绳股捻制方向是右旋的;

gb1102—74:表示国家标准;

3、钢丝绳的报废标准;

1)钢丝绳直径减少7%时。

2)不管哪一部分,哪一股断了;

3)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时;

4)局部钢丝绳伸长有“笼”状畸形时。

5)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时;

6)钢丝绳发生捏结,塑型变形,麻芯脱出,受电弧高温灼伤,影响钢丝绳指标时。

4.钢丝绳的连结安全要求:

钢丝绳的连结常采用 :编结法,卡接法;

(1)、编接法:用特定的工具将钢丝绳编成一定的形状。

(2)、卡结法:要求卡子数不少于3个,且卡板压在长头一边,卡间距离不应小于绳径的8倍,最好间距为150mm左右之间

钢丝绳直径(mm)7--1619--2728--3738--45
绳卡数量(个)3456

五、取物装置(吊钩)

吊钩是起重机械上的重要部件,为确保作业安全,吊钩装置必须工作可靠,操作简便。

吊钩分为三种:

1、用于成件货物的——吊钩,扎具夹钳等

2、用于散装物的——料斗,抓斗,起重电磁铁

3、用于液态物品的——筒罐,特种容器等

吊钩根据用途不同,可制成工字形断面,丁字型断面和梯形断面,我们建筑工地一般使用梯形断面较多。根据制造方法可分为锻造钩和板钩。锻造钩一般采用20#钢,经过锻造和冲压,退火处理,再进行机械加工。热处理后要求表面硬度为hb95~135。吊钩的几个危险面:

ⅰ—ⅰ:受剪切应力最大。

ⅱ—ⅱ:受弯曲应力最大

ⅲ—ⅲ:受拉力最大

1吊钩的安全装置:为了防止脱钩,发生意外事故,吊钩必须装安全装置。

2怎样检查吊钩:(1)用20倍的放大镜看有没有裂纹;(2)用超声波探伤仪

3怎样检查报废:(1)是否有裂纹

(2)钩槽磨损不超过厚度10%

(3)吊钩有裂纹和破损不能补焊

4起重机械十不吊:1)视线不清不吊

2)捆绑不牢不吊

3)吊钩上有人不吊

4)超载不吊

5)物体埋在地下不吊

6)信号不明不吊

7)易燃易爆物无专用吊具不吊

8)物体过高过大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不吊

9)斜拉不吊

10)对钢丝绳有棱角、缺口、无防护装置不吊

六、制动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规定: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制动装置主要用来阻止悬吊重物下落,实现停车以及某些特殊情况下,按工作需要实现降低或调节机械运动速度。因此只有具备了可靠的制动器后,各机械动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才有保障,所以制动器既是工作装置又是安全装置;

一、制动器的类型与结构:

起重机上采用的制动器的种类多,按不同的方法可分为不同类型:

1、制动器按构造分为:

a、块式制动器:构造简单、制造、安装和调整都比较方便,被广泛应用于起重机各机构上。

b、带式制动器:由制动轮、制动带和扛杆组成,制动作用通过紧张制动带,在制动轮上产生压力和磨擦阻力。

c、盘式制动器:制动时,在弹簧力的作用下,制动钳将制动盘夹紧,产生压力和磨擦阻力。

2、制动器按操作分为:

a、常闭式制动器:制动器在机构不工作时是常闭的,要使机构工作,要操纵制动器解除制动,机构才能运行。起重机械上多采用常闭式,特别是起升、变幅机构必须采用常闭式。

b、常开式制动器:经常处于松弛状态,只有在需要是制动,易造成人为失误,安全程度不如常闭式。

c、综合式制动器:是常开、常闭两种综合体,兼有常闭安全可靠及常开操纵方便优点。

制动器结构如图:

1、电磁铁制动器2、液压推杆制动器

二、制动器的安全技术:

制动器要经常检查(每班一次),关键是全部构件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卡塞现象,闸块是否贴在制动轮上,制动轮表面是否良好,调整螺栓是否紧固。

每次起吊时,先将吊物吊离地面150mm后制机,检查制动器是否可靠,确认制动器灵活、可靠后,方能进行施工起吊。

其它安全检查:

1、闸瓦的磨檫衬垫厚度磨损达50%时,必须更换新的磨檫衬垫。

2、制动轮表面经过淬火处理,硬度为hb400~500,磨损厚度与表面凹凸平行厚度达1.5毫米,应该重新车制,表面淬火处理。制动轮出现裂纹时,应报废更新。

3、通过电磁铁的杠杆系统的“空行程”不应超过电磁铁冲程的10%。

4、 松闸时,制动轮与磨擦衬垫间隙要均匀一致,闸块不应超过1毫米,紧闸时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面积70%,否则要对制动器进行调整。

5、杠杆发现裂纹要更换,弹簧发现裂纹、塑性变形要及时更换。

6、电磁铁铁芯的起始行程不要超过额定行程的一半,以备由于磨损衬垫后,制动器能自动补偿和调整用。

制动器发生的事故较多,主要原因有:控制电器失灵,构件磨损失效,紧固开口销和螺帽脱落而造成的销轴脱出使制动电磁铁等坠落击伤事故。如在起吊过程中偶然发生制动器失灵,切不可惊慌。如果是电器原因失灵,则将车开到安全位置,拉闸断电,必要时用人工轻轻松动电磁铁,实现松闸,慢慢放下重物;如果是机械原因不能刹车时,一边反复升降,一边旋转起重臂和变辐小车到安全位置放下重物,拉闸后修理。

七滑轮与卷筒

起升机的起升机构中,滑轮与卷筒分别起着省力、穿绕、卷绕和安放钢丝绳的作用,正确的选用和保养滑轮与卷筒对增加钢丝绳的使用寿命,防止钢丝绳的损坏有着重要意义。

一、滑轮的安全要求

滑轮根据中心轴是否运动可分为:

1、动滑轮:可以省力

2、定滑轮:可以改变力的方向

3、均衡滑轮:可以均衡两支钢丝绳的拉力

4、导向滑轮:可以改变力的方向

滑轮根据制造方法有:铸铁滑轮、铸钢滑轮、焊接滑轮、尼龙滑轮。滑轮的直径对钢丝绳使用寿命有直接影响,滑轮直径愈小,钢丝绳弯曲得愈严重,钢丝绳愈易损坏,因此要求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d有合理的比例,即d。/d≤h2。

h2是与工作级别和钢丝绳有关系数:

系数h表:

机构工作级别m1—m3m4m5m6m7m8
h1(卷筒)1416182022、425
h2(滑轮)16182022、42528

例: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7的桥式起重机,滑轮的直径(d。)为500mm,所用钢丝绳直径(d)为17.5m,滑轮直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解:查表h系数:h2=25dο≥h2、d=25*17、5=437、5(mm)

可见dο为500mm符合要求

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1、裂纹

2、轮槽壁厚磨损量超过20%

3、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4、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5、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滑轮的安全使用及保养:

1、轮槽应光洁平滑,不能有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2、轮轴、夹板、吊钩等各部分不得有裂纹和其它损伤;

3、滑轮轴应经常保持清洁,涂上润滑油转动应灵活;

4、在可能使钢丝绳脱槽的滑轮上,设防脱槽装置;

5、施工作业时严禁歪拉斜吊,防止定滑轮轮缘破坏;

二、卷筒的安全要求

卷筒是用来卷绕钢丝绳,并把电动机的驱动力传递给钢丝绳,同时还将电动机的旋转运动变为直线运动。为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提高钢丝绳使用寿命,卷筒的尺寸和结构与滑轮一样已经标准化。当用于起升、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支承轴结构时,卷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1、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

a、压把法:1)、将钢丝绳端用缧钉压板法固定在卷筒外面。

2)、将钢丝绳未端穿入卷筒的槽内,用缧钉压板压紧。

b、楔块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直径比较细的钢丝绳的钢丝,楔块的斜度一般在1:5范围内。

2、卷筒的安全使用:

1、卷筒受钢丝绳卷的挤压和拉力作用,而产生的弯矩和扭矩力易使卷筒产生裂纹,根据受力情况,如发现裂纹不许焊补修复使用,应立即报废更换。

2、卷筒支承轴受弯曲和剪切作用,如轴上出现裂纹要将轴及时报废更换,否则就有可能发生断轴事故。

3、卷筒的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20%时卷筒报废更换。

4、多层缭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单层缭绕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5、卷筒上钢丝绳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和自紧的性能。

6、钢丝绳在卷筒上卷绕时不应脱槽跑偏。跳槽,跑偏时会造成钢丝绳磨损、切伤,甚至切断。

7、新换钢丝绳,如在木滚上的卷扭劲没有放松,也会使钢丝绳跳槽,甚至使滑轮组与吊钩的几根钢丝绳绞在一起。为了防止这类情况发生,必须先逐渐放开拉直,使扭劲完全消除。

八、安全装置

为了确保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在起重设备上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虽然起重机械上不装备这些装置,也能进行吊运作业。但是安全防护装置能起到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和重要作用。国家规定起重机械必须安装超载限位器,力矩限制器,上升、下降、变幅等多种极限限制安全装置。常用起重安全装置有:制动器、限位器、安全联销开头、缓冲器、超载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夹轨器、信号装置、滑线装置、安全挡板及轨道止档口。

对于起重机械外露,有伤人的活动零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器、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等,均应设防护罩,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及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九、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由于适用范围广,回转半径大,起升高度较高,效率高,操作简便,安装和拆卸都比较方便等特点,是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及设备安装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

塔式起重机除具有塔身和起重臂、平行臂外,还有起升、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旋转支承装置和平衡重块等结构部分以及电气控制和安全保护装置。

国家颁布的“塔式起重机型式基本参数系列”中,将起重力矩作为确定与衡量塔式起重机的主要参数。

一、塔式起重机的类型:

按结构与性能特点,主要分为:一般塔式起重机与自升塔式起重机;

a)一般塔式起重机

按回转方式分:上旋式与下旋式塔式起重机

按变幅方式分:动臂变幅试、小车变幅式和综合变幅式

按行走装置分:轨道式、轮胎式及履带式起重机

b)自升式起重机

按塔身高度变化方式分为:塔身自升式和内爬式

按起重量分:0.5~~~3t为轻型 3t~~~15t为中型 20t~~~40t为重型

二、塔式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

起重量限制器:又称超载限制器,是为解决起重机超载防护而设计的

起重力矩限制器:用来限制起重机在起吊重物时所产生的最大力矩不超越该塔机所允许的重大起重力矩。

起升高度限位器:防止吊钩起升过度而碰坏起重臂的安全装置

幅度限位器:切断小车牵引机构的电路,防止小车前、后越位造成安全事故

另外还有行走限位、夹轨钳、缓冲器、幅度指示器等限位装置。

三、塔式起重机的作用与维护

塔式起重机的操作维护方法与要求不尽相同,以下仅对共同的方面作简要介绍:

a、操作使用

(1)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了解机械的构造,熟知保养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2)设备安装后,必须做各部位运转试验,掌握该塔吊的使用性能;

(3)起重机须有可靠接地,电气设备的外罩应与机体妥善连结,良好的照明;

(4)必须按规定加重的配重,不得任意减轻;

(5)每班工作日前,检查各操作的部位是否合适,安全装置灵敏可靠,钢丝绳有无超标的损伤等其它工作部件,确认安全,方能投入使用;

(6)操作人员必须按信号进行操作,操作前必须按电铃发出信号;

(7)操纵控制器时,应从零位逐挡加速或减速,不得越挡和未到零位,而直接变换机构的运动方向;

(8)起吊中,吊钩距起重臂不得小于1m,变幅时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幅度值;

(9)停机时,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大臂按顺风方向摆好,小车开到塔吊尾部,吊钩升到离大臂2m处停好,控制器应置于零位,切断电源开关;

b、维护保养

(1)检查并添加各工作机械器的油量;

(2)检查配电箱及电源各接头是否牢固,电源线是否擦伤和损坏;

(3)检查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挡位控制器按到工作位置时,继电器接触均应灵敏可靠。检查各限位开关的动作是否良好;

(4)检查并紧固各连接螺栓,检查钢丝绳的磨损及断丝情况;

(5)检查制动器是否灵敏可靠,各连结部位不得有歪斜、卡死现象,弹簧电力液压推杆、活塞等作用良好,不得有漏油现象,检查并调整制动带,制动瓦块与制动轮之间的间隙;

(6)按润滑规定作好润滑工作;

(7)工作后应清扫驾驶室,清除机身下部电动机及各传动机构的灰尘和油污;

十、驾驶室

1、驾驶室必须有良好的视野,其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2、驾驶室内应有绝缘地板和消防器材。

3、驾驶室内明显部位应有起重力矩特性曲线表及安全操作规程;

4、所有手柄、按钮及踏板的附件处,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醒目标志;

5、驾驶室应保持整洁、文明、卫生,不得乱接电源,摆放杂物及其它不符合文明生产行为;

6、操作员在操作起重机械的过程中五项基本要求:稳、准、快、安全、合理;

十一、物 料 提 升 机

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额定起重量在2000公斤以下,沿着导轨做垂直运动。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为低架,31m-150m为高架;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得到正确使用外,还必须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安装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做到定期维护、保养,才能使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挥较大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一、物料提升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升机应有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

2、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厂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3、提升机吊篮与架体涂色明显区别;

4、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有出厂合格证。

5、安装单位与人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和上岗证;

6、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类型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并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二、提升机构

1、卷扬机的选用,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

2、提升机宜选逆式卷扬机、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

3、卷筒与钢丝绳直径比值应不小于30,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底架提升不应小于25,高架提升比应小于30);

4、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每一杆件的节点及接头一边,螺栓数量不得少于2个;

5、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6、吊蓝两侧面,应设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挡板或挡网;

7、绳卡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是绳径6~8倍,不得正反交错设置;

8、提升机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

9、把杆臂长一般不大于6m,起重量不超过600公斤;

三、安全装置

1、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载荷;

2、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

3、安全防护门:a、吊篮的进料口处应设自落式安全门。升降机运动时,安全门自动封闭或开启吊篮进料口;b、吊篮上的安全门不得随意拆除,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

4、楼层口停靠门(栏杆):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常设常闭的门(栏杆);

5、超高限位装置: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应不小于3m;

6、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总控制电源;

7、进料口防护棚: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应双层搭设,上下层间距60cm为宜,上下层满铺脚手板,向上翻120cm-------150cm的栏杆并用绿网围护。其宽度大于提升机最外部尺寸(低架应大于3m,高架应大于5m);

8、信号装置:该装置是由司机控制的一种音响装置,其音响量能使各楼层使用提升机装卸人员清晰听见;

9、钢丝绳的过路绳段不得外露,应采用挖沟、盖板等保护措施;

10、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11、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2、卸料台应满铺脚手板,两头应用镀锌铁丝绑扎牢固或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牢;

13、卸料台两侧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上栏杆离地100cm—120cm,下栏杆离地50cm--60cm。

四、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

1、低架提升机基础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kpa;

(2)浇筑c25混凝土,厚度300mm;

(3)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偏差不大于10mm;

(4)基础应有排水措施;

(5)高架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应能可靠的承受作用上的全部荷载;

2、附墙架(连墙杆):

a、连墙杆应按八字型4点搭设,其间距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顶层必须设置一组。

b、连墙杆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均应采用钢性连结,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与脚手架相连,严禁采用铅丝绑扎。

c、连墙杆的材质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采用木杆、竹杆等做连墙杆与金属体连结。

d、无规定设计时,可采用以下3种方法:

(1)型钢制作的连墙杆与建筑物结构的连结,可预埋专用铁件用螺栓连结;

(2)用钢管制作的连墙杆与建筑物的连结,可预埋与连墙杆规格相同的短管,用扣件连结;

(3)当墙体有足够的强度时,可将扣件钢管伸入墙内用扣件加横管夹住。

3、缆风绳与地锚:

1、提升架受到条件无法设置连墙杆时,应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升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

2、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0c,其下端应与地锚连结,不得栓在树木、电线杆或堆放构件物体上;

3、钢丝绳与地锚之间,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相适应的花盘螺栓拉紧;缆风绳垂直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

4、地锚的位置应满足对缆风绳的设置要求;

5、缆风绳的地锚一般采用水平;当土质坚实地锚受力小于15kn时,也可以采用桩式地锚;

6、桩式地锚:

(1)采用木桩时,圆木直径不小于200mm,埋深不小于1.7m,并在木桩的前上方和后下方设两根横挡木。

(2)采用钢管(φ48)或角钢(l75*6)时,不少于2根,间距不小于0.5 m,埋深不小于1.7m,桩顶部应有防滑措施。

第9篇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浅谈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前低矮的建设还可以用肩挑背扛来完成,现有的高楼大厦就必须用起重机械来完成。起重机械用得最多,但也最容易出安全事故。目前,全国每年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重较大,在工业城市中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全产业死亡人数的7%~15%,有的地方和部门高达20%。在发生事故较多的特殊工种中,起重作业事故的次数占34.7%,事故死亡人数占19.53%。2001年全国建筑施工中共死亡1045人,其中起重机械安拆时发生倒塌事故死亡78人,占死亡总数的17.03%;起重伤害死亡48人,占4.2%。

分析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两条: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二是操作工及管理干部素质差、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所以我认为要搞好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首先要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和操作工人技术培训,让操作工真正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使用的企业必须取得建设厅(部)“起重机械拆装、使用”的资质;起重机械司机、指挥、司索工必须经过培训学习,取得省建设厅(局)颁发的“起重机械拆装、使用资格证书”及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证”。搞好起重机械设备从购置、拆装、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一、 起重机械的前期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系统一般要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井)架等,购置前首先要进行选型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论证起重机从它的生产性、可靠性、维修性、耐用性、适应性、安全性等技术指标和投资额、运行费、收益等经济指标。

2、 对生产厂进行考查。起重机械生产厂必须有国家(建设部)的生产许可证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生产厂的生产工艺、设备、工夹具、模具、材料、外购件等应能保证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三是起重机械要有检测报告,是经过产品鉴定的合格产品。

3、 对起重机械设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试验、验收投产使用及走合期使用情况的分析、评价和信息反馈等。

二、 起重机械的拆装管理

1、 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分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装检测验收制度、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技术安全交底制度、拆装档案管理制度、职工技术培训考核制度等。

2、 拆装单位在拆装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严格执行制定的拆装方案和拆装工艺。

3、 拆装必须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交底必须要每个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安拆步骤、过程和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后在交底书签字认可。

4、 起重机械拆装时企业安全管理部(处)、机械设备管理部(处)及单位(租赁站、塔机队)管理部门人员必须在场指导、监督。拆装前必须编制拆装方案和工艺(由租赁站塔机队编制),并由企业设备管理部(处、科)进行审核、审批,非正常拆装方案由企业设备部(处、科)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

5、 起重机械在拆装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电气、液压、机械各部机械及钢结构完好后方可进行拆装。装拆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在装拆区域内行走和逗留。起重机械每完成一个拆装项目时,都必须由塔机工长检查验收、签证;每完成一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装拆工作。

6、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调试和试验,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各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新购或大修后第一次安装还必须做超载试验,超载试验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

7、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按照“安装验收记录”所列逐条验收,验收由安装单位(出租方)企业安全部(处)、设备管理部(处)、租赁公司(站)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安全员、队长、操作司机和使用方(项目、租用方)的安全员、机械员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上述人员都在“安装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中有数字量化的条款必须进行量化。

三、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2、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安全操作规程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3、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班组,并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塔机每个班组不得少于6人,施工升降机双笼不得少于4人,单笼不得少于2人,门架不得少于2人。

4、 起重机械机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5、 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安全员、机械员(项目做好“周检记录”),起重机械队(或租赁站)做好“季检记录”,企业机械设备部(或独立的设备租赁公司)做好“半年检查记录”和起重机械设备的“年审”。安全装置缺损、失效,不灵的不准使用、停机整改。

6、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使其达到使用和安全的也应报废,使用14年以上的必须报废。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必须作破坏处理。若有特殊情况(如放置年限久未用等)必须技术鉴定(探伤、应力测试等)报建设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使用。

7、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的各级管理机械。企业要有机械设备管理部(处)、质量安全管理部(处),分公司(租赁公司)要有设备科,并设安全员、队长、技术负责人等。各级人员必须有岗位职责,专人负责。

四、 起重机械设备维修管理

1、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维修制度,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预防维修”(它的特点是“定期检查、按需修理”,即根据机械的运作周期,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检查了解机械的技术状态,发现存在的问题、缺陷和隐患,有针对性地安排修理计划,以排除这些隐患和缺陷,从而保证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

2、 努力开展预知维修即采用先进的检测诊断技术(如设备故障诊断仪,超声波测厚仪……),对机械设备进行不解体检测,结合信息分析和处理,准确地了解机械设备的实际状态,根据检测和诊断中发现的缺陷来安排修理项目。

3、 维修企业和单位对大修理和专项修理后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出具详细的维修资料,并出具修理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对大修后的机械设备应保修六个月,平常的维修中修也必须有完整的修理记录。

五、 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账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 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经济档案要有人负责保管。

3、 企业要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4、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微机管理,提高信息、数据处理能力,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六、 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管理

1、 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原因造成起重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设备事故。

2、 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等级: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事故等级按以下界限划分: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0元;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

3、 塔式起重机发生倾覆、摔臂、拆臂、脱轨、塔帽脱落;吊钩、吊具坠落,施工升降机发生“飞车”及对重摔落;门(井)式架发生吊篮摔落等不论有无伤人及经济损失大小,必须按重大事故处理。

4、 机械事故发生后,应保持现场,查明原因、损失、损失责任者,及时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起重机械队(或租赁分公司)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批;大事故由单位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租赁分公司)组织,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处理,报企业主管单位备案;重大事故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并报建设主管单位(省建设厅、市(县)建设局)备案。同时发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对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和损失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视其轻重、损失大小等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制裁。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谢达全)

第11篇 起重机械作业注意事项与安全管理

一、起重械械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对新安装的、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都应当按照起重机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吊重试验。

(2)起重机每班作业前应先作无负荷的升降、旋转、变幅,前后左右的运行以及制动器、限位装置的安全性能试验,如设备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

(3)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状态下去拖动被吊的重物。在吊钩已挂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位置或作旋转运动。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下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4)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

(5)起重机严禁超过本机额定起重量工作。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应保持相等,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额定起重量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重量的分配、每机分担的重量不能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6)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不能从人头上越过,也不要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暂时停留,应发出信号,通知一切人员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过。

(7)起重机在工作时,所有人员尽量避免站在起重臂回转索及区域内。起重臂下严禁站人。装吊人员在挂钩后应及时站到安全地区。禁止在吊运重物上站人或对调挂着的重物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将重物放下垫号,并将起重臂、吊钩及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刹住。若加工时间较长,应将重物放稳,起重机摘钩。吊着重物时司机和信号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在停工或休息时,严禁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8)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从事检修工作或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等部位。

(9)吊运金属溶液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司机要连续发出信号,通知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0)使用电磁铁的起重机,应当划定一定的工作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有人,在往车辆上装卸铁块时,重物严禁从驾驶室上面经过,汽车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以防止万一吸铁失灵铁块落下伤人。

第12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水电厂

一、总则

㈠为保证安全生产,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引滦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㈡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等。

二、起重机械使用

㈠各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装置、转动机械、制动装置、闭锁装置、电气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严禁起重机具带病运行和无保护或解除保护运行。

㈢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㈣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㈤起重司机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天车,天车操作完毕后,操作开关必须放在零位,并断开电源。

㈥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自觉抵制违章指挥。严禁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㈦起吊物品时,物品不允许长期悬在空中,物品暂时悬在空中时,司机必须思想集中,严禁离开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机不准停放在运行设备上方,应停放在定点位置或检修场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斜向拖吊重物。吊钩已挂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三、起重机械管理

㈠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设备负责人应负责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清扫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填写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及时消除缺陷。

㈢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移动的起重机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

㈣起重机械(天车、门型吊等)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㈤使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注意事项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第十四章的规定执行。

四、检修与维护

㈠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并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专业队伍承担。

㈡检修分场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修、维护。

㈢所有起重机械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台帐。

五、安全检验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㈡新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

㈢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由技术监督部门执行,使用单位做好配合。

六、培训与考核

㈠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每两年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复审。

㈢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起重设备的技术规范、数据、结构、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

㈣凡违反本规定人员,由安监部门进行考核。

㈤起重机械维护、检修,由生产技术计划科按工程管理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经验(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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