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
电网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复杂、变化巨大,且理论性、操作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经济、优质用电的要求越来越高,电网安全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电网企业须不断改进思路,加强管理,以确保人身、电网与设备的安全。
1 上海电网安全生产现状
上海市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输、配、售的特大型企业,统一调度上海电网,参与制定、实施上海电力、电网发展规划和农村电气化等工作,并对全市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进行监督和指导。公司所辖的上海电网位于长江三角洲的东南前缘,北靠长江,东临东海,与江苏、浙江两省接壤,是华东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电营业区覆盖整个上海市行政区,供电面积为6 340.5 km2。上海电网是一个快速发展中的特大型都市电网,以500 kv和220 kv超高压电网为主网架。500 kv电网是上海电网的核心网架与高速输电通道,目前已建成双环网。220 kv电网是上海电网的主要供电网络,已实施分层分区运行。此外,现有发电厂25座,全网发电装机容量为1 200万kw左右。2005年夏季最高负荷为16 682 mw,预计全年用电量接近895亿kw·h。
2004年上海电网完成了国家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指标,尤其是实现了全年人身死亡零目标。2005年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基本上处于控制之中,全年安全生产形势基本平稳。迄今为止,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未发生误操作事故。
上海电网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输配供电能力、可靠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全网能承受单一严重故障的冲击,多次经受住了严重天灾人祸的考验,已连续33年保持了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2004年上海电网的全网供电可靠率达到了99.94%。
2005年夏季负荷高峰时段,上海市电力公司通过狠抓电网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调度管理以及认真落实需求侧管理,最终战胜了前所未有的电力缺口(390万kw)、多年不遇的恶劣气候(“麦莎”台风高强度、长时间正面袭击上海)以及百年罕见的高温(35℃日均高温为133年一遇)等巨大困难,没有发生电网、人身、设备和误操作等事故,确保了上海全网的安全有序用电。
2 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
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了一系列影响巨大、损失惨重的大面积停电事故;历史上,上海电力公司也发生过多起人身伤亡和误操作(调度)事故。这些事故时刻提醒我们:电网的安全生产工作容不得丝毫的松懈,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断深入地分析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并认真研究对策,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处于可控、在控和能控状态。
通过对近几年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后得出,上海电网安全生产在总体平稳的态势下压力仍是越来越大,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不确定性负面因素,安全形势尚不容乐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高速发展的电力需求对安全生产构成巨大的压力
(1) 电力供需形势转换迅速,主要矛盾转移,把握工作重点的难度增加。按照近几年电源发展的速度,预计前几年严重缺电的形势将很快缓解,由于电源不足所掩盖的电网供应能力与结构缺陷逐渐浮出水面。而另一方面,社会对供电可靠性的期望又要进一步提高,使得确保电网安全的责任更大、任务更艰巨。
(2) 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模空前,量大面广,对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几年来,上海电网的基建规模已接近所能承受的极限。从基建质量监控、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器械维护到设备试验投运验收、系统方式调整、启动投运等方面都长时间处于高强度运转,稍有不慎,就会留下事故隐患或直接酿成事故。
2.2 电力体制改革的不确定性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新的问题
(1) 主辅分离长时间悬而未决,矛盾逐步积累,问题逐渐暴露,部分施工企业出现队伍管理松懈和员工思想不稳定现象,不能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市场运作机制,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不稳定因素增多。
(2) 基建市场逐步开放,但与之相适应的管理规范未能及时修正。恶性竞价现象严重,或是施工设施简陋,安全投入不足,或是层层分包,大量雇佣临时工,致使一线施工人员文化技术素质严重下降,安全管理控制的难度加大。
(3) 多年的多种经营发展为电力系统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一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认真落实,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特别体现在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上。
2.3 电网运行环境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所谓的运行环境恶化,简单地说就是“天灾人祸”现象进一步加剧。
(1) “天灾”主要体现在近几年中灾害性天气发生的频度与力度均有加剧趋势。夏季容易受台风、龙卷风、强雷暴雨的袭击;冬季又要严防大面积污闪的袭击。一些自然灾害的力度已明显超出当年电网设计所能承受的程度。
(2) “人祸”突出表现为外损和偷盗现象呈恶化趋势。上海电力公司每年在防外损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但仍不足以阻止外损事故的蔓延和加剧,这其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以及行政执法主体的缺位或不作为是一个主要原因。
2.4 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一些老大难问题积重难返
(1) 现场违章屡禁不止,特别是擅自解锁与监护人员越位操作已成为现场威胁人身安全的主要因素。一些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很好地落实,少数领导对安全工作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抓安全工作停留在表面上。
(2) 随着设备的不断改进与技术的进步,一线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已出现严重不适应现象。一方面确是由于任务重、人手紧,培训工作不易安排;另一方面也与各级领导对现场不够重视有关。
(3) 工作作风不过硬,加上社会上的各种思想与诱惑对一线职工的影响日趋严重,使之难以在现场集中精力,安全文化建设与思想教育也亟待加强。
2.5 电网本身存在较多薄弱环节
(1) 这几年上海电网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电源供应的不稳定和系统备用严重不足,即使是在临近省市电力供应矛盾有所缓和的情况下,上海电网的这一问题还将存在,难以为应付电网突发事故和防范大面积停电提供保证。
(2) 电网设备良莠不齐,一些设备健康水平欠佳。上海电网已具有100多年的历史,存在有大量的老旧设备,一些老的220 kv变电站使用期限已超过35年。尤其是近几年来,负荷高速增长,电网建设虽不断加快,但往往一批老设备尚未改完,一些原来认为较新的设备又成了急需改造的老设备。
(3) 与华东主网联系薄弱。2005年夏季正常情况下就多次发生江苏向上海送电的两回500 kv线路超出送电限额的情况。
(4) 短路电流超标已威胁到电网的正常运行。
随着新的联络通道的建设,短路容量问题将进一步突出,对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5) 中心城区电网供电能力不足。个别城区的220 kv容载比已经小于1.4,限制了供电容量,降低了供电可靠性。
3 做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建议
3.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重要的是在贯彻落实上。对于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单位的一把手,“安全第一”必须在安排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时体现出来,而不能停留在报告上与安全检查中,其检验标准是要看当安全与工作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等出现矛盾的时候,是否能真正坚持“安全第一”。对于一线职工,“安全第一”要体现在日常的生产行为中,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改变以往粗放散漫的工作作风,真正体现出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
3.2 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基本上是与行政管理体系相对应的,也是目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落实的组织保障。对基层一线而言,必须坚持2条:一是安全责任越到基层应越具体;二是安全责任在体系设计与执行中应逐级加强而不能逐级放松。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更多地是体现在安全生产的组织与落实上,因此在宏观上是越往上责任越大;但是,对于一线的工作,具体到某一点上,越往下应该是越具体,责任越明确。因此,一定要树立安全责任的传递意识。
3.3 加强队伍管理
队伍是安全生产执行的主体,加强队伍管理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队伍管理本身牵涉到方方面面,笔者认为,队伍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作风管理,要真正地做到令行禁止。电力系统多年来形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完善的了,但是在现场并不总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仅靠安全检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现实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与长期严格的训练。就如“王牌军”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形成一样。因此,对电力系统而言,准军事化管理与其说是一种制度,不如说是一种文化,而一种文化的形成是需要经历长时间的锤炼。
3.4 设备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
选用质量优良的设备是设备管理的基础,好设备对电网安全生产的作用是极其明显的。一方面,设备本身的故障概率将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抢修与方式调整概率的降低、检修维护工作量的减少、容易实施自动控制等都会大大有利于安全生产。设备管理涉及从设计选型、采购监造、基建调试、运行巡视直至退役报废的各个环节。从生产角度看,设备管理的重点是运行维护。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 “零缺陷管理”,尽一切可能使运行设备的
缺陷率降到最低。缺陷管理是设备运行管理的基础,无论设备有多好,检测手段有多先进,缺陷管理都不能放松;
(2) 控制好运行设备的发热点。电力系统中设备故障的预兆基本上与异常发热有关,有效地检测这些异常发热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使设备的强迫故障停运转变为有计划的检修,这可大大降低设备停运对系统的冲击,并使检修工作有条不紊,降低人身事故发生的概率;
(3) 编制好设备技改规划。随着系统规模的扩大与设备更新速度的提高,有计划地加快设备改造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很容易出现一批设备中的某一缺陷同时发作的尴尬局面,给系统运行与正常检修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很容易酿成电网或人身事故。
3.5 加强制度管理
事实经验表明,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并不是太复杂的事情,而对制度本身进行有效的管理则是相对比较复杂的。严防政出多门、前后矛盾只是制度管理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在现场的可操作性。操作不了的、在现场无法执行的制度还不如不要。因此,在制定一些与现场直接有关的规章制度时,有关部门首先要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现场的情况;其次要对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消除现场人员的逆反心理,使规章制度能得到更好地执行。
3.6 依靠科技进步,强化技防管理
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很明显的。上海超高压公司已连续多年没有发生误操作事故,这其中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与五防闭锁装置的大量使用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然,这些技术的有效使用一方面有赖于现场设备自动化控制性能的提高以及自动化装置本身的运行维护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与一线人员的观念转变有关。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在安全操作方面,真正可靠的是技防装置,而不是人。加大对技防装置的研究与投入,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3.7 加强生产计划管理
加强生产计划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生产计划的精细化。每年我们要编制大量的生产计划,精细到什么程度为好,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原则上讲应该是越细越好。这在目前基建规模大、改造任务重的时候尤为重要,而且计划一经编制批准,必须强调其严肃性,没有原则问题不得更改。许多事故教训证明,计划的不严密与任意改动往往会成为事故的起因。计划编制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所谓的“计划跟不上变化”,可以说,就是因为变化太多,所以才要求把计划编得精细。
3.8 加强技能管理
职工的技能水平是职工在一线危险情况下确保有安全正确行为的基础。因此,技能培训不能仅限于一般专业知识的学习,还应包括安全技能的内容。就安全生产而言,一般技能的培训甚至要比竞赛培训更为重要。澳大利亚煤矿工业已多年不出现人身死亡事故,据介绍经验主要有2条:一条是采用好的安全装置,可以认为是技防;另一条是确保职工在危险情况下有正确、迅速的反应。这2条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3.9 建立安全文化
企业的安全文化范围很广,也很重要。事实上,就算我们的规章制度再全面也有管不到或管不了的地方,就像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一样。目前在安全文化建设中,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也相当重要。否则,规章制度很容易会成为一纸空文。
3.10 加强预案编制
对于任何生产工作,常规工作靠规范,突发性事件靠预案(应急机制)。电网的安全生产也不例外,预案编制一要常规化、系统性,并要及时更新;二要把预案编制列入工作质量考核范围;三要经常组织演练,在演练中再发现问题。历史上,上海电网几次重大事故之所以能正确处理,事故预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3.11 确立设备主人意识
各级运行人员是相应运行设备的主人,其他人员接触甚至是接近这些设备,都应事先取得运行人员的同意。这是权力,但更是一种责任,主动放弃这个权力等于失职,性质是很严重的。在现场,尤其是不要迷信所谓的专家,因为不少误碰事故就是这样产生的。
3.12 强化考核机制
有规章就要有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更应强化,因为这是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制度保证。目前,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在落实“以人为本”,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是,若把“以人为本”当成放松考核的借口显然就大错特错了。严格考核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就是“以人为本”。因此,必须用“三铁”反“三违”,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2篇 谈县级电网的安全管理
摘要 从管理、技术、调度员3个层面对当前县级电网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每个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 县级电网 安全管理 问题 对策
近年农村电网改造后,电网的结构更加完善合理,供电能力大大增强,加之设备调度权的下放,使得县级电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相当的规模。但相比之下,县级电网的安全管理模式却没有跟上电网的发展。下面就对目前县级电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思路谈一些看法。
1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1.1存在的问题
(1)因为历史和体制原因,相当多的县级电网企业领导来源于部队转业干部或乡镇干部,电力专业基础差,难以把握电网生产和运行的内在规律;
(2)与上级单位产权不明、职责不清;
(3)管理粗放。
主要表现在:①电网法制观念淡薄,行政命令干预电网调度;②漠视电网生产、运行的内在规律,安全管理决策缺乏科学性;③管理体系混乱,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
1.2应对措施
最根本的措施是理顺农电企业的产权、人事关系,建立务实高效的农网管理制度和体系。目前应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2.1协助农电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1)把对农网的管理纳入上级电网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对农电企业特别是负责人的考核力度;
(2)逐步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电力设备的管理责任和技术要求;
(3)协助农电企业建立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农电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评价体系。
1.2.2加强对农电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教育
要使农电企业负责人理解我国电网的管理模式是“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在这个模式中,行政命令不得干预调度命令的执行,否则就是违法,造成后果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从而使他们真正从思想上、工作中重视起电网的安全管理。
1.2.3农电企业领导者应加强专业学习
农电企业领导者只有认直学习电网生产运行的基本知识,才可能把握电网安全运行内在规律;只有认直学习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才能审查本区电网管理制度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只有能够把握电网安全运行内在规律、不断完善内部电网管理制度的领导者,才能把握农网的发展方向,开拓性工作,为本区的电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1存在的问题
技术管理是电网安全管理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县级电网原来规模较小,技术管理几乎是空白或者说是刚刚起步,存在问题较多,主要表现为:①技术人员年龄知识老化;②技术资料缺乏、不完整;③技术管理模式粗放,人员职责不清。
2.2应对措施
2.2.1大胆起用素质高、观念新的有为青年
现在县级电网技术管理人员多数为农电建设做出很大贡献的老职工,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敬业精神,但他们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电网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而近年来由于电力企业效益较好农电企业也吸引了大批优秀大学生,通过实践锻炼已成长为合格的农电人。因此在用人体制上应打破论资排辈的习俗,大胆地起用一些素质高、观念新的有为青年参与电网的技术管理,以形成以老带新,以新促老的局面,从而提高县级电网的管理水平。
2.2.2加强农村电网的技术资料管理
农网资料不全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农网改造后资料交接混乱,设备调度权下放后资料交接不规范,不重视资料管理而造成的历史欠帐。当前正是整理基础资料的好时机,因为农网改造刚刚完成,资料还有处寻找,下放设备也可以从原主管部门索取,至于历史欠帐,必须由现在的电网技术人员认真补充。
2.2.3以修编《电网运行管理规程》为基础,加强电网技术管理
(1)农电企业大部分没有《电网运行管理规程》,就是有《电网运行管理规程》,也过于简单,起不到指导电网运行管理的作用,所以修改或编写《电网运行管理规程》应是当务之急。由县级调度机构牵头,组织电网技术人员、调度员骨干人认真分析本区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参照上级《调度运行管理规程》编写或修改本区电网的《调度运行管理规程》。
(2)按照上级规定和本网《调度运行管理规程》的要求,制定本电网的技术管理制度,包括电网运行管理制度、设备计划检修管理制度、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制度、系统负荷及无功管理制度、通讯及调度自化管理制度、新设备投运管理制度等。根据制度,制定电网技术管理的规范流程,落实不同岗位在电网技术管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按照“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规范考核”的要求保证电网的技术管理。
(3)在完善电网管理制度和规范管理流程的基础上,县级电网调度机构应逐步尝试电网专业月度分析和安全评价制度,特别是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关键专业(如电网运行、电力设备计划检修、继电保护、通讯及远动自动化专业)进行专业分析和安全评价。
专业分析的主要内容有:本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改进的措施或建议、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
上级电网管理机构对电网各专业的安全性评价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经验,县级电网管理单位可以借鉴其评价体系,并结合本区电网的特点,尝试本区电网管理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4)为农网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和展示机会,以此作为重要激励措施。在企业内举行技术成果交流、表彰优秀成果,以促进技术人员岗位成才,另外适时选拔德才兼备、具备管理能力的优秀技术人员到重要的技术管理或领导岗位。
3调度员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3.1存在的问题
(1)人员数量少且年龄结构老化;
(2)调度员轻率上岗(几乎由既不具备专业知识也不具备现场经验的人员担任);
(3)个别县局电网调度员兼任办公室人员或电话接线员;
(4)变电站值班员兼任调度员所谓的站调合一模式;
(5)存在管理涣散、工作随意的现象。
3.2应对措施
3.2.1明确调度员的主要任务,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调度员
调度员是电网运行的重要指挥者,负责领导和直接指挥本地电网的运行管理、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其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可靠运行。所以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供电,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调度员,规范调度员的岗位职责,整顿调度纪律,规范调度管理模式,提高电网的管理效率。
3.2.2努力加强和改善调度员的工作
(1)调度员从根本上说是电网工作者,把调度员岗位作为人才培训基地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为企业培训大批熟悉电网的高素质人才;二是调度员岗位的动态稳定必将造就高素质的调度员集体,这是调度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基础,是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保证。
(2)加强调度员的培训,全面提高调度员的素质是保证电网政策有效实施,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根本措施。
调度员培训内容应包括:①电网法律法规培训,主要有《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②电力生产技术和电网运行技术培训,主要包括变电运行、检修、保护和电网运行、稳定等必备知识;③以调度规程为核心的调度业务培训,主要有本区电网调度管理制度、电网运行规定和注意事项、调度员业务技能——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
调度员培训的形式应包括跟班学习、定期学习(内部交流和专题讲座)、现场学习和相关专业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不同的培训内容应采用不同形式。
对调度员的培训,应有完善的计划,内容应对调度员公开。跟班学习应纳入计划;定期学习内部交流应由组织者定出题目,参加者书面发言;专题讲座题目和要解决的问题应提前告知参加者,参加者应做好笔记。现场学习力求做到新设备投运必到,大型检修现场尽可能参加;业务交流保证每年一次。
应形成能体现培训效果和调度员真实业务能力的考察、考试制度,如实记录调度员工作表现和考试成绩,并直接与其岗位升迁挂钩,充分体现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原则。
(3)调度员是24h连续值班制,其工作内容主要有交接班、电网日常管理、倒闸操作、新设备投运、调度联系和事故处理等环节。除事故处理和调度联系具有不确定因素外,其它内容较为固定,容易形成规范的程序,所以应尽可能规范调度员的工作流程,减少工作的随意性。
3.2.3实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发个人能动性
调度员日常工作单调、重复、枯燥,要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电网事故,心理承受着很大的压力。而调度员的心理活动与电网管理过程中能否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密切相关,长期的高度紧张或自由散漫都将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所以对调度员的管理应实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个人能动性。
实行人性化管理,应做好以下几点:①农电企业领导要尊重调度员的人格和权利,积极鼓励、理性批评,减少行政命令干预调度业务;②减轻调度员正常电网业务以外的负担;③在合理的范围内为调度员提供比较宽松的工作环境;④真正关心调度员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力所能及的困难,保证调度员快乐工作。
总之,做好县级电网的安全管理应尊重电网运行的内在规律,从3个层面做好工作:理顺管理层关系并用系统、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这是关键;拥有高素质技术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和规范生产流程,这是重要保障;合格的调度员执行规范、标准的工作,这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基础。只有高度中视县级电网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确保县级电网的安全运行,从而为县城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3篇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是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信号准确可靠传输、装置正常工作的技术手段,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1.2 本规定做为部颁和省颁通信规程的补充,针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在执行部颁和省颁通信规程规定的同时,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定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进行管理和维护。
1.3 本规定所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是指利用通信传输系统(微波、光纤、电力线载波及通信电缆)传送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信号的通道,不包括继电保护专用的高频保护通道、光纤保护通道等。
2 通道管理与分工
2.1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作为省公司统管电路,由调度局(以下简称省调)代表省公司对其进行管理,省电通自动化公司(以下简称省电通公司)作为省电力通信网日常运行的指挥部门,协助调度局进行管理。
2.2 维护界面的划分:通信专业内部维护界面的划分按有关通信专业规程执行,通信专业与继电保护等专业维护界面的划分如下:
2.2.1对于经过通信配线架与通信设备相连接的情况,以通信配线架为维护界面,即通信配线架至通信设备部分(包括配线架)由通信专业管理维护,通信配线架至继电保护及稳定装置设备间的通信电缆及以外的部分由相关专业管理维护;
2.2.2 对于没有经过通信配线架而直接与通信设备相连接的情况,以通信设备引出电缆接线端子为维护界面,装在通信设备内的复用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装置的接口设备及引出电缆端子内侧(连接通信设备侧)的运行维护由通信专业负责,引出电缆端子外侧(连接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设备侧)以外的所有环节的运行维护由相应的专业负责;
2.2.3 对与保护合相运行并装在户外的分频滤波器、高频差接网络、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公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专业负责,对装在保护屏内的高频差接网络等由继电保护专业负责维护。
2.2.4 对于在同一条光缆中既有保护专用纤芯,又有通信用纤芯的情况,保护专用光纤通道以保护屏的光缆接头为维护界面。保护屏光缆接头外侧,包括尾纤在内至光纤配线架或光缆线路接续盒部分,由通信专业负责维护;保护屏光缆接头内侧,包括光缆接头及屏体内的所有部分由保护专业负责维护。对于此类光缆线路的维护按照部颁及省颁通信规程规定执行。
2.3 凡需在通信传输系统开设继电保护或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单位,必须在设计阶段向调度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明确所使用通道的电气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录一)。调度局通信部门将根据通信网络情况进行审批,对于同意开设的通道,由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下发电路安排通知,省电通公司按通知制定电路方案并组织实施。
2.4 新建的继电保护或安全稳定装置通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由省电通公司组织、相关局厂配合对通道进行性能调测,合格后交付用户使用,调测结果由省电通公司存档备查。
3 通道的日常管理维护
3.1 省电通公司作为省电力通信网日常运行的指挥部门,要建立健全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档案资料,通信调度要掌握通道的连接及相关设备情况。
2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维护和管理,要建立健全所辖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档案资料,并在相关设备上设明显标志,值班员必须熟悉通道的具体连接。
4 通道的计划检修
1 对于涉及中断500kv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计划检修,必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4.1.1 各级维护单位经本部门通信调度提前一个月向省电通公司通信调度(以下简称省通调)提出书面申请。
4.1.2 省通调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就此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电路中断原因、中断时间、确保通道按时恢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报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办理有关专业的汇签手续(见附录二)。
4.1.3 汇签后,由调度处向东电提出申请,得到东电批复后,由调度处电力调度值班员对省通调下达工作命令。
4.1.4 省通调接令后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通道恢复正常并经相关专业验证后,省通调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报告,由省电力调度向网调汇报。
4.2 对于涉及中断220kv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计划检修,必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4.2.1各级维护单位若对通信设备检修需中断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时,必须经本部门通信调度提前一个月向省通调提出书面申请。
4.2.2省通调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就此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电路中断原因、中断时间、确保通道按时恢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报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办理有关专业的汇签手续(见附录)。
4.2.3汇签后由省电力调度值班员下令,省通调接令后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通道恢复正常后,省通调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报告,由省电力调度通知用户恢复相关装置功能。
4.3 未经调度局汇签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
5 通道的异常处理
1 各维护单位如发现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出现异常,应立即向省通调报告,并对异常现象、处理过程详细记录。
2通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并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汇报,同时要做好记录。
5.3 通道异常时,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及时排除故障恢复通信。对于在现场不能恢复正常通信的情况应本着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可采取临时措施将通道沟通,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向省通调汇报(可利用电话汇报,但双方要进行记录),省通调立即编制通道中断临检方案按4中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批复后的方案,直至通道恢复正常。
5.4 各运行维护单位对故障电路处理完毕后,两日内将电路故障原因、处理过程和恢复时间等以书面形式向省通调报告,省通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汇报。
6 考核
6.1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故障评价分为事故和障碍两种,其中事故和障碍的定义按部颁及省颁通信规程规定执行。
2 全省全年不得发生事故。
3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统计评价,每月以《通信月报》下发,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通信月报》的有关规定,按月逐级上报统计情况。
7 附则
1本规定自1999年6月5日起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属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第4篇 农村电网安全管理
0 引言
电网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生命线,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事业的成败,也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它既是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也是农电企业改革与发展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没有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就没有和谐的社会环境和企业发展的空间。高速发展的电力需求对安全生产构成巨大的压力,另外电网本身存在较多薄弱环节,电网的安全管理不容忽视,对此我有如下建议:
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重要的是在贯彻落实上。安全生产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指导,对于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单位的一把手,“安全第一”必须在安排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时体现出来,而不能停留在报告上与安全检查中,其检验标准是要看当安全与工作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等出现矛盾的时候,是否能真正坚持“安全第一”。对于一线职工,“安全第一”要体现在日常的生产行为中,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改变以往粗放散漫的工作作风,真正体现出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
2 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基本上是与行政管理体系相对应的,也是目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落实的组织保障。对基层一线而言,必须坚持2条:一是安全责任越到基层应越具体;二是安全责任在体系设计与执行中应逐级加强而不能逐级放松。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更多地是体现在安全生产的组织与落实上,因此在宏观上是越往上责任越大;但是,对于一线的工作,具体到某一点上,越往下应该是越具体,责任越明确。因此,一定要树立安全责任的传递意识。
3 加强队伍管理
队伍是安全生产执行的主体,加强队伍管理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队伍管理本身牵涉到方方面面,笔者认为,队伍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作风管理,要真正地做到令行禁止。电力系统多年来形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完善的了,但是在现场并不总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仅靠安全检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现实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与长期严格的训练。就如“王牌军”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形成一样。因此,对电力系统而言,准军事化管理与其说是一种制度,不如说是一种文化,而一种文化的形成是需要经历长时间的锤炼。
4 加强设备管理
设备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选用质量优良的设备是设备管理的基础,好设备对电网安全生产的作用是极其明显的。一方面,设备本身的故障概率将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抢修与方式调整概率的降低、检修维护工作量的减少、容易实施自动控制等都会大大有利于安全生产。在设备管理上,要明确管理权限,责任直接到人,实行缺陷处理责任追究制。
5 加强制度管理
事实经验表明,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并不是太复杂的事情,而对制度本身进行有效的管理则是相对比较复杂的。严防政出多门、前后矛盾只是制度管理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这些制度在现场的可操作性。操作不了的、在现场无法执行的制度还不如不要。因此,在制定一些与现场直接有关的规章制度时,有关部门首先要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现场的情况;其次要对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消除现场人员的逆反心理,使规章制度能得到更好地执行。
6 依靠科技进步,强化技防管理
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很明显的。这些技术的有效使用一方面有赖于现场设备自动化控制性能的提高以及自动化装置本身的运行维护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与一线人员的观念转变有关。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在安全操作方面,真正可靠的是技防装置,而不是人。加大对技防装置的研究与投入,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第5篇 电网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安全导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农村用电安全防护能力,指导和督促农村用电客户规范受电设施的配置、建设和运维,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网农电工作部是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制定公司系统加强和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面的标准、规章制度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
(三)督导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基层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四)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和设施防护水平。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提高农村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
(三)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检查和考评所属地市及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上报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总部、省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意见和计划,汇总、上报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落实。
(三)结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提升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农村用电的触电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考评所属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六)负责城市郊区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是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按照批复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有关基础资料。
(四)提供用电安全咨询服务,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用电安全常识。
(五)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及季节特点,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六)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必要时,促请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
(七)分析、总结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八)及时应对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用电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三章 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第八条 市、县供电企业每年应根据农事、季节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特点,制定农村用电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检查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能力
(一)检查农村配电设施防护区内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护区内自建房等。
(二)检查线路交叉跨越、配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三)检查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齐全、规范。
(四)其它影响农村配电设施防护能力的内容。
第十条 检查农村用电设施防护能力
(一)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农村临时用电装置是否完好。
(二)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用电客户整改,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擅自接电等危及安全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依职权进行查纠。
第四章 农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电箱或装接箱。配电箱或装接箱内配置的电器应具备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电保护、短路及过载等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受理农村临时用电申请,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向相关用电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配电箱或装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做好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章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坚持“应装必装”原则,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公用配变台区总、分保护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三个百分之百目标,扎实推进各级保护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总保护、中级保护(分支保护)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测试并留存记录。每年统计运行和使用情况,并报地(市)公司。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应跟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质量及运行情况,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依托有资质的电力科研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逐级上报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 对短时间内多次跳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查明故障或跳闸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电流偏大的台区,严禁随意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对发现故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促请县、乡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并指导用电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在用电客户配合下,对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用电客户整改。
第十九条 每年统计、分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
第六章 农村用电安全宣传
第二十条 市、县供电企业应构建农村用电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供电企业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应重点提高农村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用电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电防护能力。
第七章 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要逐级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农电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电网工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策略
风险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概念,自古人类就有了对危机的恐慌和对安全的渴求。电力行业是一个高危险性行业,据有关资料统计,电力工程安全危险程度在高危行业中列第八位。安全与风险是两个对立面,风险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安全工作的“可控、在控、能控”,安全管理实际上是风险管理。如何直面风险,将先进的管理方法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真正作到“见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切实规避、控制和降低风险,是当前电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一、电网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电网企业在上世纪末开始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风险评估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并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风险管理理论体系和较完整的风险控制措施。但是,在电网企业基层单位,电力工程风险管理知识的掌握与运用远远落后于企业管理的要求。一是部分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结构不合理,素质有待提高,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对风险管理的流程和规范知识知之甚少,“只要现场不出事,安全工作就做到了位”的被动安全管理思想根深蒂固。二是施工现场人员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学历普遍较低,自身知识掌握不足,新知识接受能力有限,一定程度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风险。三是风险管理流程不清,《风险评估规范》的运用及成果使用还未开展。随着企业的做大做强,电网覆盖面不断扩大、电压等级不断提高,新产品、新工艺更新速度加快,对工程安全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理策略,提高预控风险能力
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安全管理工作要与时俱进,着力在发现异常因数、事故诱因——即安全风险源上下功夫,摒弃“轻视事前管理,注重事后处理”的开环管理模式,把事后管理转变为超前控制。
策略之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培训实效,打造一支安全风险决策、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安全教育培训是公司安全管理的基础,是提高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经过多年的培训实践,安全生产管理和一线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流程、防范事故能力都得到较大提高,但培训依然存在形式主义,针对性不强、培训形式单一,培训质量不高,培训效果分析还未执行,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安全生产前进的步伐,不能满足持续发展的需要。教育培训应“不拘一格育人才”,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大致可分为三大培训模块:一是决策层安全培训模块。侧重于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法规及组织措施等方面的知识,着力打造一支法制观念强、指挥机构完善、指挥信息通畅的安全指挥体系;二是管理人员培训模块。管理人员是安全风险管理的主体,在管理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在教育培训方面应着重在工程基础理论、施工及验收标准、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安全性评价、风险评估规范等方面,突击安全管理业务水平,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三是施工人员培训模块。重点在安全与作业规程、施工技术标准、危险防范措施等方面,侧重于“三防十要”和“四不伤害”的技术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等方面。培训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采用案例、影像、现场等形式,适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
策略之二:细化风险辨识,量化评估数据,简化控制措施。风险辨识、评估、控制是安全风险管理的核心,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过程综合、合理运用各种科学方法来实现目标的过程,是大闭环管理中的小闭环。
在风险辨识方面,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各司其职,依据《安全风险管理手册》、《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和《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等相关管理制度对管理流程、人员素质、设备条件、作业环境和工器具等开展系统的识别。安全管理人员(安监人员)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大小、施工难易程度建立辨识小分册,做到针对性强、方便携带,以降低辨识劳动强度,提高辨识效率。对辨识结果要及时录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做到时时更新。
在风险评估方面,评估对象为组织管理、设备和工器具、人员、作业环境等。评估主体为安全监察部门或特派安全员。评估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确定事件导致风险发生的范围;第二阶段为确定事件导致风险发生的概率及严重程度;第三阶段为确定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程度由两个要素决定,即不希望发生事件的发生概率和结果的严重程度。通常由专业人员对采集到的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及管理组织与制度中风险数据做定量或定性分析,评价风险等级,遵循客观性、导向性、可测性的原则对评估对象赋予不同的权重,估测风险程度,编排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五级:风险很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很高。
在风险控制方面,一是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内部资源,规范工作流程,采用简便方法控制作业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从而有效降低作业安全风险;二是依照《标准化作业辅助系统》深入开展标准化作业。现场监护人要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中所列危险点分析及安全措施进行仔细分析,保证充分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工作。三是加大现场安全监督与反违章力度。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专职安全员要深入一线,深入安全风险程度高的工作点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作业流程和行为,对违章尤其是习惯性违章要加大处理力度,并将记录在案,作为风险评估的数据来源之一。
在风险应急反应方面,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风险级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级别应分为abc三个等级(级别过多操作难度加大,工作冗繁,降低效率),将风险评估中的风险很低与较低归类为c级,将风险中等与较高归类为b级,将风险评估中的风险很高归类为a级。级别分类的目的是根据不同级别来启动不同层面的应急预案,合理配置资源,增强可操作性。针对风险程度为a级的项目要求立即停产整顿,对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针对风险程度为b级的项目要求黄牌警告,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督促立即整改;针对风险程度为c级的项目要求对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提醒。通过检查、评估、预警等,及时实施干预手段,以提高风险应急反应能力。
策略之三:强化工程保险意识,依法转移与降低企业风险。安全风险存在于生产的点点滴滴,即使再完善的制度与管理都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正确看待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和导致安全事故的不确定性。为了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除了加强管理,还要加大保险力度,合理转移与降低企业风险。近年出现部分承包工程的施工队伍没有办理施工资质证,实行的都是挂靠资质。他们打着大施工企业的招牌,根本不具备管理、施工能力,连起码的机具及技术人员有时都是临时拼凑的,这些是目前工程安全管理中最大的风险源。因此,为了合理规避风险应着重抓好以下几点:(一)严格审查资质证,将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证的单位。如遇委托,务必核对委托书的真伪,并对施工单位实施安全风险金管理制度。(二)向保险公司投相应的保险,尤其是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做到不测时减轻企业风险。(三)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是规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务必将合同管理作为工程管理中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应尽快推广使用国网公司下发的合同范本,依法将风险转嫁到承包单位。
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善避风险者胜”,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通过建立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手段,实行计划、实施、监督、改进的闭环管理流程,及时对安全生产偏离正常状态实行风险警告,并对风险进行干预,避免风险加大和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各类媒介的作用,大力倡导“相互关爱,共保平安”的安全理念,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第7篇 电网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Q/CSG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210023-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11Q/CSG210023-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2011-05-18
实施2011-05-18
发布
目次
总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
职责3管理内容与方法4
附则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规范公司系统安全规程考试管理,促进员工主动学习和掌握安全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特制定本规定。
1.2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的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所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下级单位领导人员、下级单位安监部负责人等参加安全规程考试,并督促、指导、协调和检查下级单位认真组织安全规程考试工作。
1.3参与公司系统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现场。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还应另行参加工作现场设备运行单位(部门)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后,方能履行其职责。工程发包单位在与负责施工的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本条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之一进行约定。
1.4安全规程考试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生产管理、电力建设管理、变电运行、检修试验、二次系统、线路运检、调度、用电综合、发电运行、发电检修、变电建设、线路建设、水电建设、“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共15种。各单位应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针对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适当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1.5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所有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的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岗位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DL560-199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200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Q/CSG210001-2011)
术语和定义无。
职责
4.1安全监察部门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规程考试的专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规程考试计划和方案。
(2)负责建立、维护安全规程考试题库。
(3)负责安全规程考试的命题、阅卷、分析总结工作。
(4)协助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和实施安全规程考试。
(5)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建立、维护安全规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
(6)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4.2人力资源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是安全规程考试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
(2)负责本单位安全规程考试的组织实施、建档等工作。
(3)负责协调和落实安全规程考试所需的资源。
(4)负责建立、维护安全规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
(5)协助安全监察部门制定安全规程考试方案。
4.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相关工程项目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
(2)负责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的出题、监考、阅卷、建档和总结等工作。
(3)负责建立、维护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题库。
(4)负责监督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施工中不得使用考试不合格人员。
4.4设备运行单位(部门)
设备运行单位(部门)是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安全规程考试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安全规程考试。
(2)负责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安全规程考试的出题、监考、阅卷、建档和总结等工作。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考试对象
5.1.1公司总部组织综合管理类和生产管理类考试。
(1)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公司安监部、生技部、基建部、农电部、市场部、系统运行部领导,南网科研院、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的领导,参加综合管理类考试。
(2)公司安监部、生技部、基建部、农电部、市场部其他人员,系统运行部(南网总调)、南网科研院、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等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生产管理类或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3)到公司参加事故“说清楚”会议的人员,参加生产管理类或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5.1.2系统运行部(南网总调)、南网科研院组织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生产管理类考试;组织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与岗位要求对应类别的考试。
5.1.3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组织本部安监部、生技部、基建部、农电部、市场部等部门人员,直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调、电科院、试验院、设计院、供电局、超高压局、发电厂、输变电工程公司、运检公司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的领导及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生产管理类或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5.1.4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直属的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生产管理、电力建设管理、变电运行、检修试验、二次系统、线路运检、调度、用电综合、发电运行、发电检修、变电建设、线路建设、水电建设类等考试。参考人员及考试类别如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生产管理类考试。
(2)电力建设管理人员参加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3)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参加“三种人”考试。
(4)变电运行、维护人员参加变电运行类考试。
(5)变电检修、试验、化学等专业人员参加检修试验类考试。
(6)保护、通信、自动化、仪表、测量等专业人员参加二次系统类考试。
(7)输电和配电运行、检修人员参加线路运检类考试。
(8)调度人员参加调度类考试。
(9)用电检查、业扩报装、抄表、装表接电人员参加用电综合类考试。
(10)发电厂运行人员参加发电运行类考试。
(11)发电厂检修人员参加发电检修类考试。
(12)施工建设单位变电施工人员参加变电建设类考试。
(13)施工建设单位线路施工人员参加线路建设类考试。
(14)施工建设单位水电施工人员参加水电建设类考试。
5.1.5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参加相应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5.1.6设备运行单位(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参加相应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5.2考试内容
安全规程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参见附录A)。
5.2.1综合管理类考试重点考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的基本要求。
5.2.2生产管理类考试重点考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涉及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工作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5.2.3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重点考查电力建设规章制度、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电力建设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工作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5.2.4其他类别考试结合相关专业、岗位、工种特点和安全工作要求,重点考查行业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的熟悉掌握与具体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5.3考试要求
5.3.1考试时间
(1)综合管理类安全规程考试每两年组织一次,其他类考试每年一次。
(2)各级安全规程考试工作应在每年一季度内完成。
(3)脱岗(转岗)人员、实习人员、新人员等安全规程考试应在上岗前完成。
(4)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应在进入工作现场前完成。
5.3.2考试题型
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包括:应知应会部分和综合分析部分。
(1)应知应会部分满分为100分,包括选择题(单选题20题、多选题10题,满分80分),判断题(10题,满分20分)。本部分答题时间为60分钟。
(2)综合分析部分满分为50分,包括案例分析题(1题,满分30分),论述题(1题,满分20分)。本部分答题时间为50分钟。
5.3.3考试形式
(1)安全规程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
(2)应知应会部分考试各单位应逐步从书面考试过渡到采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考试,考题从计算机题库中随机抽取。
(3)综合分析部分考试采用书面答卷的方式。
5.3.4考场纪律
(1)安排充足人员监考,严肃执行考场纪律。
(2)对考试舞弊、无故缺考、冒名顶替等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一律按照考试不合格处理,性质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5.3.5
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为合格:
(1)应知应会部分得分100分。
(2)综合分析部分得分30分及以上。
5.3.6补考规定
(1)第一次考试不合格人员,一周内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前,不得从事现场作业。
(2)第一次补考不合格人员,由所在部门或班组组织学习,一周内参加第二次补考。补考合格前,不得从事现场作业。
(3)第二次补考不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离岗培训一周,两周内参加第三次补考。补考合格前,不得从事现场作业。
(4)第三次补考不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转待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5.3.7档案管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完善员工安全规程考试档案,并统一管理。
5.3.8总结分析
每年二季度内,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安全规程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积极落实,同时持续改进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库。
5.4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经过本单位年度相应类别安全规程考试合格的,在公司系统其他单位所辖场所工作时,可不再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同一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5.5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年组织对本规定进行回顾,必要时进行修订。
附则
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6.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安全规程考试学习参考资料
安全规程考试出题范围参考(但不限于)以下参考资料:
一、安全生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安全生产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网调度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安全生产规章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南方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
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激励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
《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线路部分)
《电气操作导则》
《变电运行管理标准》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架空线路及电缆运行管理标准》
《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8篇 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9篇 县城电网改造工程中安全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如何保证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针对配电网改造工程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如何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应对策。
工程承包中的安全责任
近几年各供电公司生产人员普遍处于缺员状态,特别是配电专业缺员更加严重。县城电网改造工程时间紧、任务重,配电专业人员除从事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外,还要承担改造工程中协助设计、停电操作、工程验收等项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供电公司如果再承担工程的施工任务就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工程施工基本上采用了以下三种对外承包方式:一是承包给自己所属的多经队伍;二是承包给系统内的施工企业;三是承包给系统外的施工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供电公司都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因此,供电公司必须与承包方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以保证安全责任的真正到位。
合同的签订
1、由各供电公司依法对外签订县城电网改造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供电公司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本单位的安监部门进行审查。供电公司在承、发包县城电网改造工程项目时,还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将安全生产协议书报送本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同时接受主管上级的监督。
2、供电分公司不能对外签订承、发包县城电网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国家电网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承、发包工程项目。供电分公司作为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必须按这条规定执行。
3、供电分公司也不允许采用自己雇工的方式参加县城电网改造。国家电网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有的供电分公司作为供电公司所属的多经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承担县城电网改造工程任务,实际上就是由配电班组具体去从事改造工程的施工作业。而现场作业工作班中只有工作负责人和一、两名正式职工,其余都是临时雇用的社会电工。由于配电人员少,临时雇用的社会电工又不允许独立承担有危险的工作任务,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根本满足不了工作的需要。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临时工从事杆塔上作业是不允许的。
供电公司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由供电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下列条件: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例如:1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的施工作业,应明确交待应停电的线路,停电线路邻近保留的带电线路和设备,工作地段交叉跨越的带电线路,可能送电到工作地段的高低压双电源用户具体位置。
3、要求承包方对每项具体施工项目,制定有针对性并切实可行的以防止人员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措施,按规定的程序经供电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4、配合做好停电等相关的安全措施。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工程监理应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建设中,项目监理承包商必须遵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监督和控制。但从对一些工程检查的情况看,很多监理承包商的安全责任没有到位。
事故调查与考核
1、县城电网改造工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供电公司设备、电网事故,由供电公司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什么原因均对供电公司进行考核。供电公司可根据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工程开工前,供电公司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2、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人身事故,不对供电公司进行考核,但供电公司所属的多经企业除外。3、由供电公司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人身事故,不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但供电公司所属的多经企业除外。
施工作业安全组织措施计划的编制
承包方应按照改造工程设计的改造方案,认真勘察现场后,编制每项施工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供电分公司的意见,编制的措施计划要有针对性,要符合实际,经供电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供电公司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但在检查中发现,已执行的施工安全组织措施计划,虽然能按照《省公司供电企业检修作业标准化安全组织技术措施计划编制指导书》的要求,按照配套的模版软件进行编制,但内容空泛、漏项较多,如:普遍缺少防止交叉跨越高低压线路感电、双电源用户及用户自备发电机反送电方面的措施,防止人身伤害的措施针对性也不强。大量的事故教训说明,供电企业防止人身事故特别是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重点在配电。县城电网改造工程主要是对运行线路和设备进行改造,大量的工作都需要停电作业、高空作业,工作危险性较大。因此,防止以触电、高空坠落为重点的人身伤害显得更加重要,必须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高度重视。
工作票的使用与执行
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的施工作业绝大多数是在运行的线路和设备、运行线路杆塔上工作,因此,改造工程中必然要大量使用电力线路工作票。工作票的使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工作票的签发。电力线路工作票(含施工作业票、工作任务单)应由供电分公司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主管生产领导、技术人员签发。也可由经供电公司安监部考试合格并批准的系统内的施工企业人员签发。但不允许系统外的施工企业签发工作票。工作票应根据批准的施工作业安全组织措施计划签发。工作票中的工作负责人应由供电公司批准的供电分公司和系统内施工企业的人员担当。系统外的施工企业人员不能担任工作票中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票的会签。在按计划停电的情况下,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还应在停电作业的前一天进行会签,经供电分公司、配电调度批准同意。有的单位使用会签票配合工作票使用,在会签票上绘制停电线路和设备的简图,各单位签字人在固定格式签字,在停电作业前的5个有效工作日履行会签手续,会签后,按会签票安排停电作业。
工作票的许可。使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开工前必须得到工作票许可人的许可,方可开工。前一天与哪个部门会签,工作前就应由哪个部门许可工作。系统外的施工单位承包改造工程时,由供电分公司经批准允许担任工作负责人的配电专业人员担任停电作业时工作票上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主要任务是安排布置安全措施,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在邻近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工作负责人要监护工作班成员,严防发生人员触电,主要起工作许可、工作监护的作用。施工过程的组织管理,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方面由施工单位人员负责。双方的安全责任应在安全协议中明确。
安全措施的布置。工作班得到许可工作的命令后,在工作开始前,必须做好可靠的安全措施。主要包括:
1、在验明线路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可能送电到工作地段各个方向的三相短路并接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必须使用专门的短路接地线。二是工作地段内的10千伏配电变压器的二次开关必须拉开,防止低压双电源特别是没有掌握的低压小型发电机向线路反送电。对掌握双电源用户的高压分歧、配电变压器的二次侧要加挂短路接地线。三是对交叉跨越的带电线路加挂短路接地线。
2、在闹市区进行作业,要设立临时围栏,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3、除对交叉跨越的带电线路加挂短路接地线外,根据工作任务,还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如停电、搭跨越架等。
工作票的检查和管理
县城电网改造工作中使用的电力线路工作票,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在现场使用,工作结束后,由施工单位保管,另一份由供电分公司配电班组使用和保管。从检查工作情况反映,县城电网改造工程中各种工作票的质量和执行情况与日常维护工作中的差距较大。供电公司安监部门和各级安全员要加强对县城电网改造工程中工作票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工作票的使用情况,加强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的培训,特别是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工作票的质量,促进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加强县城电网改造工程中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可以保证县城电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改造,进一步提高县城电网的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使这项德政工程真正成为安心工程。
第10篇 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力,为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良好平台。
1.2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电网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准备、内容、纪要及相应行动管理要求,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直属供电企业、县级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03]29号) 7.3、7.4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会议:组织讨论、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和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的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安全网例会、安全生产专题会等。
3.2 生产运行部门
3.2.1 地区供电局包括输电部、变电部(特大型为变电一、二部)、调度通信中心、计量部、通信设备运维部、试验研究所。
3.2.2 县(区)供电局配电部、供电所。
3.2.3 县级供电子公司包括:输变电部(大型县级供电子公司为输电部、变电部)、调度中心、供电所。
4 职责
4.1 公司本部
4.1.1 公司总经理(或其委托领导)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4.1.2 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3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对公司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4 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
4.2.1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2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3 直属单位、县级供电子公司办公室及县(区)供电局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4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设置4部的县(区)供电局为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专题会议、安全网会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5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县(区)供电局为配电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具体实施的组织工作负责。
4.2.6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7 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对各自部门(单位)的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组织和负责。
4.2.8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分部、班、站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会议准备与要求
5.1.1 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事先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明确参加人员、会议内容、议程、时间与地点,发出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
5.1.2 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提前将会议需要讨论的事项以及对应的材料发至各参会人员,各参会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单位)如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或表决的事项,应事先与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或公司(局)领导进行沟通,以提高会议的效率。
5.2 会议实施
5.2.1 公司本部、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子公司、生产运行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的实施明细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
5.2.2 除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外其余安全生产会议应按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在必要时召开。
5.2.3 安全生产会议由相应的部门组织实施。
5.2.4 安全生产会议的主持由相应的领导或指定人员主持。
5.2.5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合会议组织方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各级参会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本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5.2.6 安全生产会议的相关内容参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中各会议的内容。
5.2.7 安全生产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编写,会议主持人签发,并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整理发布。
5.3 会议要求的传达与落实
5.3.1 会议生成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应体现上次会议布置工作完成情况,并明确本次会议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清单应包括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单位)/人、完成时间。各级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后下发至有关部门(单位)。
5.3.2 各部门(单位)应落实会议纪要的工作任务,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并对责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责任部门(单位)应对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说明原因。
5.4 会议回顾
5.4.1 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准备、频度、效果、地点、时间安排和参会对象进行回顾,以提高会议和日常工作的效力与效率。
5.5 记录保存
5.5.1 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至少保存三年,安全生产委会会议纪要及安全工作报告同时应保存于档案室。
6 附则
6.1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1篇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省(区)电力公司在安全施工管理中除执行本措施外,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和办法。
1.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 凡参加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指定安全总负责人。各作业组均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经工程业主单位确认,签定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
1.2 施工单位安排工作应全面考虑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1.3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本措施和具体施工内容,制定和采取可靠的现场安全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施工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1.4 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的任务。发生争议时应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裁决。
2. 施工人员的分类管理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施工人员分为专业人员和临时工两大类。专业人员是指电力施工企业的在册人员、乡(镇)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临时工是指根据工程需要临时雇用的技术工人或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如挖坑、放线的农民工)。
2.l 专业人员(个人或集体)
2.1.1 均应持有合格的上岗证书或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工证书。属于集体承包工程项目的,应按照《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资格审查,并在供电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2.1.2 工作前应掌握施工任务特点、工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等。
.2 临时工
2.2.1 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工作培训,如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标准等。
2.2.2 每组临时工必须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领。对有组织的临时工,应指定一人为安全负责人。
3. 施工现场“十不准”
3.1 不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2 不准无工作票进行停送电工作。
3.3 不准在大雾、雷雨和5级以上大风时登杆。
3.4 不准在没有确认停电的情况下接近电力设备。
3.5 不准使用未经检测或已过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3.6 不准采取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3.7 不准在高空作业中上下抛掷物品、工具。
3.8 不准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皮卷尺、钢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3.9 不准以约时方式进行停电、送电工作。
3.10 不准野蛮装卸电杆和其它电力器材。
4. 安全施工主要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本措施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组织好安全施工。现场工作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好开工会,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详细布置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指明周围带电部位,做好危险点控制措施,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工作结束,由工作负责人召开收工会,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1 变电工程
4.1.1 施工人员进入有运行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绝缘鞋、安全帽,不得将金属爬梯带进运行设备区。一般基建施工,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穿高跟鞋、拖鞋、裙装或短裤,女工长发应扎起盘放在帽内。
4.1.2 主变、开关、构架等大型设备、物件的安装,应符合起重安全工作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吊车时,应支放稳妥,注意上方物体和设备,尤其注意带电设备(或导线)。起重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并事前规定起重方法和命令信号,起重臂下和重物下方严禁人员停留或走动。
4.1.3 注意保护瓷绝缘设备的瓷质不被损坏。
4.1.4 在变电站内讲行挖掘作业时,要事前了解地下管网、线缆的埋设情况,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土质松软时,应采取防塌方措施。
4.1.5 架构上工作应按照高处作业要求使用安全工器具,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不得上下抛掷。使用工具要抓紧握牢,避免碰伤他人或设备。
4.1.6 电气焊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时应佩带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充油设备作业时应注意防火、防爆。
4.1.7 参加变压器吊芯工作的人员,工作时不得随身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件。所用工器具要造册编号,易脱落的工器具应与身体用绳索连接,工作完毕按号清点工具,发现缺件时不得报完工。
4.1.8 使用电动工、器具或移动式电工工具应事前了解其性能,并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使用前,应放置绝缘物上,接通电源后确认工作正常、外壳无漏电现象方可使用。使用交流电源应从具有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中引出,箱内设备及连接导线应完好无损,质量合格。
4.1.9 施工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工作负责人。
4.1.10 夏天注意防止中暑,冬天注意预防煤气中毒。
4.2 线路工程
4.2.1 高、低压线路工程所有线路改造工程均应办理工作。
4.2.2 立杆工作
4.2.2.1 挖坑、爆破、打地锚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围栏,夜间应加挂红灯;爆破时注意划定安全隔离区,装设相应围栏警示标志物并清散安全隔离区内所有人员;打地锚作业应由经验者担任,并严格遵守规程规定。
4.2.2.2 在运行线路的杆塔旁挖坑时,应采取防倒杆措施。
4.2.2.3 立杆前应检查杆身,确认外观合格后方可组立。
4.2.2.4 立杆时要有专人指挥,事前规定立杆方法和命令信号,分工明确、服从指挥。立杆的工、器具应严格检查,不得随意代用。人工立杆前应开好“马道”。立杆过程应严格遵守施工工艺,使用机械立杆时,着力点应在杆身重心以上,避免杆身在空中颠倒。
4.2.2.5 任何人员不得在起重缆绳上方跨越,起重缆绳如有转角,其内侧不得有人停留;起重臂下方不准停留,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杆塔高度1.2倍距离以外站立,任何人员都不得在重物下方停留走动。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专人看护,避免行人或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地段。起立到位的电杆应在确认杆位无误后及时按工艺要求回土夯实,然后撤除牵引绳具。整体组立大型杆塔时,应制定施工安全细则。
4.2.3 杆上工作
4.2.3.1 杆上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要求系安全带、戴安全帽。上杆前必须检查杆身有无缺陷,并确认杆根埋上坚实牢固,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登杆工具、安全器具应在试验合格保证期内。
4.2.3.2 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扣好扣环,并确定不会从杆顶、横担端头脱落。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应失去安全器具的保护。
4.2.3.3 使用梯子登杆(或在墙面工作)时要支放稳妥并有人扶持或绑扎牢固,梯子下端必须装有防滑橡皮套。
4.2.3.4 杆上工作人员应防止掉落物体,上下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禁止抛掷。杆下不准无关人员逗留。屋面工作视同高处作业,不得麻痹大意、忽视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轻踩轻放,防止摔跌。
4.2.3.5 在接近带电线路或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的新建线路上工作时,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工作票、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施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4.2.3.6 登杆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2.3.7 在低压主干线路上引下接户线时,应停电施工,施工前应验电并挂接地线。
4.2.4 敷设线路
4.2.4.1 放线或紧线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每个工作小组应派有专业人员领队。
4.2.4.2 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或接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搭设跨越门型架、用绳索控制放线高度等,防止接触带电导体,必要时可停电作业。
跨越道路、河流或其他弱电线路时,应搭设跨越门型架并派专人看守,避免伤及行人或引发事故。看守人员应以信号旗与指挥者联系。跨越房屋或穿越居民区的线路应严格要求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
4.2.4.3 严禁在无通信联络及视野不清的情况下放线。
4.2.4.4 紧线前应确定杆根牢固,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严禁用拖拉机或其它车辆作紧线的动力。
4.2.4.5 紧线前应确定导线的接头牢固,确认导线未被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物体卡住。在处理紧线障碍时,不应跨在导线上方或在转角内侧,以防跑线引起伤害。
4.2.4.6 当采用旧导线牵引新导线方法进行换线时,应监视新旧导线连接处不被滑轮、树枝等到卡住,以免将电杆拽倒。
4.2.5 撤线、撤杆
4.2.5.1 在涉及停电工作或所交叉跨越的线路带电时,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4.2.5.2 应按耐张段撤除旧线。登杆前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如叉杆或临时接线。先撤直线杆两边村导线,后撤中间相导线,以避免产生交叉扭矩。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办法撤旧线。与撤线无关人员应撤到倒杆距离之外。
4.2.5.3 撤杆前应拆除构件。登杆前应检查;临时加固措施是否完好。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破坏性倒杆。
4.2.5.4 用吊车拨杆时,应将起重绳索系牢于电杆重心以上部位,确认起重臂上方及附近无任何带电设备,起拨时密切注意吊车的稳定。
4.2.6 装卸和运输电杆
4.2.6.1 装运电杆时应码放整齐,不得超载。分散卸车时每次均重新绑扎牢固方可继续运输,避免电杆滚动伤人。
4.2.6.2 卸车时应由专人指挥,不得使电杆自由滚动下滑,应有有效制动措施。
4.2.6.3 用绳索牵引电杆上山下山时,应将电杆绑扎牢固,并应避免磨损绳索。电杆经过的路线下方向和两侧5米内不得有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
4.2.6.4 人力
扛抬电杆时,必须步调一致,同起同落,轻抬轻放。
4.2.6.5 用人力车分散运杆时,应尽量降低重心,并应绑扎牢固,防止滚动伤人。
4.3 配电台架工程
4.3.1 配电台架上的工作属高处作业,应遵守本措施有关“杆上工作”的规定,并杜绝习惯性违章(如不系统安全带等)。近电作业应办理工作票及相关手续,实施安全措施(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
4.3.2 配电变压器的安装(更换)应严格遵守各项工艺要求。起重前应确认承重架构、起重缆绳牢固可靠。使用吊车应严防碰触上方及附近架构或设备,保护与带电导体的安全检查距离。
4.3.3 配电变压器底部距地面净空不得小于2.5米,其间不得安装有助于攀援的设备或架构。
4.3.4 与小容量配电变压器配用的配电箱(柜)的箱体应可靠接地,并采取防雨防漏措施。
4.3.5 不符合上项要求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在高低压带电部分加装绝缘护套等到措施,亦可按照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处理。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电网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本单位以外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满足“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和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费用,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参建项目施工安全费用。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参与并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四)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五)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六)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环境(海拔、地质、边坡等)、工程主要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变电工程间隔扩建等)等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强调相关安全风险。
(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四)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及人员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七)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八)审查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二)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四)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并监督实施。配齐现场分包管理人员,组织分包培训,开展分包商的评价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十)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三)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队(班组)班前站班会机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开展施工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七)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监控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书承诺,提出分包计划和分包申请,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九)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新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编制和执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十二)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调试企业责任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各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三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三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事件。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四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经验交流。
第五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五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需要,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六十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第六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安全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六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报、分阶段验收,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审核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册;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按流程审批工程项目分包申请。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应完善分包安全监理机制,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前把关。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闭环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和管控、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体系。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建立本企业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六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分包性质和内容,明确分包商在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第七十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分包商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查备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对分包商管理的动态监管和考核评价等。
第六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基建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理,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督促指导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
第七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应重点分析本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作业安全风险开展识别、评估工作,制定并落实预控措施;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进行现场初勘,建立并动态管理安全风险作业清册,监督检查作业现场预控措施落实,履行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通过开展阶段性安全管理评价防控风险;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由企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基建安全风险按分层逐级管控原则进行管理及考核评价。实行上级监督评价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5),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安拆及作业、重型索道运输、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6)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件7),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要时)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项目施工应有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应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条 施工作业需办理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风险等级较低的作业(见附件5)由施工队长签发,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项目(见附件8),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通过宣读作业票的方式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作业人员签名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二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应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
第五十三条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应重新交底;如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四条 全体作业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竞赛交流
第八十五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三)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四)按照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公司级单位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配备必要的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情况。
(一)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两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专项检查。
(二)省公司级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期内,省公司级单位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公司组织抽查。
(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单位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八十七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于构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整改要求和程序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各类基建安全检查工作应尽量采取不预先通知和直接检查工程现场的随机检查方式,确保真实反映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基建安全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九十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和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经研院和监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人员,所属建设队伍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各级建设队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等,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机制,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二条 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十一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十二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
第十二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基建安全信息逐级报送机制,完善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内容和报送渠道,可通过移动视频系统等信息通信新技术收集施工现场信息,定期考核评价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把关上报的各类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项目通过基建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安全信息,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填报工程建设的安全信息数据,按照管理流程完成安全信息闭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承揽公司系统外(含境外)工程项目的省公司级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月应及时统计、逐级上报工程安全信息,省公司级单位汇总至安全月报中。
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根据上报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基建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信息报送质量纳入年度综合管理评价。
第十三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基建专业应急预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确保实现快速应急响应。
第九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十三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项目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机制;值班人员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九十四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监督施工项目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九十五条 根据现场需要,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中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身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二)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三)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四)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五)机械设备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六)食物中毒事件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七)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八)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
(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
(十)群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开展演练,并在必要时实施。
第九十六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十七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九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九十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百条 基建安全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即时报告除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外,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场负责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即时报告,同时要向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二)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六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同级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和行政值班机构报告。
(三)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在收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国网基建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
(四)国网基建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通报国网安质部和总值班室。
第一百零一条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事件)均应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考核工作按照责权对等、奖罚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负责考核评价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创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参照公司评价内容,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考核评价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个人,按有关制度处罚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基建安全奖惩机制,落实奖励费用,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要求,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安全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金额,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是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管理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应通报批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件),监理项目部应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并予以公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件)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业主项目部应评价考核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安全考核评价结果一定时段内与工程招投标挂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系统发生事故(事件),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等级,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基建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按公司有关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22〕1753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用语解释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安全生产费用、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三部分费用的总称。
(二)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予以单独明确,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
(三)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按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采取的文明保障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是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22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22〕289号)文件要求,在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中计列的费用。
(四)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五)高塔:指全高为80m及以上的杆塔。
(六)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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