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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电气管理员(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3

安全生产责任制:电气管理员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电气管理员

电气管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知并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遵守规程、措施、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3.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参加安全生产学习培训,持证上岗

4.参加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参加单位组织的周安全学习例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四、落实现场安全确认,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爱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7.杜绝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8.正规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健康检查。

9.作业前必须对各项安全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安全确认。

10.负责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完好、电缆吊挂、小型电器上板等情况进行动态循环检查,及时下发安全隐患联系单,限期整改。

11.负责定期(每月一次)绘制承包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图,并标注所有电缆型号、长度,小型电器编号,设备型号和开关整定值。并报单位技术员审核。

12.负责每月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进行远点漏电试验,并及时填写试验记录。

13.负责参加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移交,并将移交情况报单位技术员存档。

14.负责对承包范围内的电气拆、搭火的电气设备进行现场认定验收,并办理验收申请单。内容包括:防暴性能、接线工艺、设备完好、设备上架、电缆吊挂、接地保护、整定值调整、责任牌标志牌更新等内容,一项不合格,不得送电运行,准备不充分不得施工停电作业。

15.参加矿组织的各项机电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安全隐患联系单,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整改,做到闭合管理。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6.参加矿组织实施的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17.参加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熟悉工作场所避灾路线。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8.发生事故和灾害时,及时如实报告。

第2篇 关于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

为了加大对电气失爆、带电检修、明火操作等重大机电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电气火花引发的瓦斯、煤尘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悬挂设备标志牌,要求注明设备电压等级、设备用途、整定参数、包机人等,内容不全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50元/处,缺设备标志牌处罚机电队长或包机组长100元/处。

2、防爆设备没有粘贴防爆合格证的按失爆处理。

3、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老鼠洞、缺螺栓、缺弹簧垫等明显失爆现象,直接责任人进住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对包机组长处罚300元,联责队长100元。

4、接地极不合格,如长度不够,埋入不牢固,主、副接地距离不足,辅助接地不绝缘,主接地未用裸导体等,对责任人处罚50元,对包机组长处罚100元,联责处罚队长50元;不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加倍处罚。

5、擅自甩保护,对责任者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调离机电工作岗位或开除,对包机组长处罚500元,联责处罚队长200元。

6、明火操作、带电搬迁和检修电气设备者,对责任人开除,包机组长降级,联责处罚三职队干500元/人。

7、凡电缆出现破口者,按严重失爆处理。

8、电缆必须有一定的松弛度,凡出现电缆从接线盒中抽出者,对责任者降级,对队组处罚2000元,联责处罚队长300元。

9、电气设备放置位置不当,管理不到位,造成设备外壳淋水、浸水现象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处。

10、机电设备、设施出入井不得野蛮装卸,凡发现野蛮装卸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3篇 加气站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安全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电气装置应符合电气整体防爆要求。

(2)电器、线路保持完好无损,电器连接处采用专用接线头,紧密牢固。

(3)加气机内部及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器每天进行检查,发现密封性能不良或损坏的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内禁止乱接、乱拉临时用电线路,因检修作业需要设置临时用电线路时,需办理《临时用电申请》。

(5)临时用电线路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确需延长使用时间,应报电气管理部门审批。

(6)临时用电线路应在规定日期内拆除。

(7)加气站办公室、休息间等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静电)管理规定

(1)配电控制柜、储罐、泵撬、加气机及加气顶棚等要做防雷、接地处理。

(2)控制室内控制柜必须装有浪涌保护器。

(3)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易燃易爆区域每半年检测一次。

(4)每月定期检查售气机、加气枪导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并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查验。

第4篇 发电厂电气维修班组在安全管理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发电厂电气维修班组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发电厂班组安全管理

发电厂电气维修班组的安全管理是否完善不仅关系到班组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同时还关系到机组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要使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在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同时,更要抓好各基层班组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目前在电气维修班组的安全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班组定期举行的安全教育活动,只停留在开会讲话的形式上,对于提高班组员工的安全意识起不到根本的作用。班组长和安全员没有承担起应有的安全责任,没有在就如何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上下功夫;对于平时工作中出现的违章行为也没有在认真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给班组成员以警示,使班组的安全管理变成空谈,即使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不能很好的落实。

第二、班组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特别是在抢修或任务紧的工作中,班组长往往只考虑到工期和工作量,而忽视了工作现场的安全管理,从而出现“只抓工作,不抓安全”的情况。这不但容易滋生班组成员在工作中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同时检修工作的质量也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设备事故或重复消缺。

第三、班组对安全工器具管理不善。首先是对采购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把关不严;其次是不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对安全工器具不进行维护保养,对损坏失效的安全工器具不进行更换;最后是对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测意识淡薄,报废管理流于形式。这些问题使得安全工器具不能真正起到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作用。

第四、班组成员习惯性违章。由于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和技术能力的不足,从而不能自觉地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对于各项工作中存在的危险点分析不够全面,从而导致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事故或严重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

针对以上问题,就发电厂电气维修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班组长应将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作为抓安全工作的目的。班组应定期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学习,提高班组成员的学习兴趣,不是单一的事故案例或管理制度的宣读,真正使班组成员从事故案例中吸取教训,并学会如何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班组长应重视班前会和班后会的作用。班前会并不单纯是工作任务的布置,班组长在班前会上布置了工作任务后应给工作人员交代好该项工作的危险点,并与工作负责人确定好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班后会也不是简单的工作汇报,应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新发现的危险点和安全措施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总结和记录,这不但是一次很好的安全学习,同时也为以后同类型工作安全措施的采用提供了参考。

三、班组长应搞好班组检修作业的标准化工作,重视检修工作作业规范与检修规程的制定。制定出来的作业规范和检修规程应包含各种类型检修工作的工作流程以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现场作业应规范作业程序,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确保现场生产流程的可控、在控。加强现场安全措施标准化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提高人员失误的防范和控制水平。同时还应搞好巡检的标准化工作和典型检修工作票的编制工作。

四、班组内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习惯性违章。班组长与班组成员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与班组和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特别是在防止习惯性违章方面,必须从防止违章着手,将违章行为当事故,把对事故分析实施“四不放过”的做法,延伸为对违章行为的分析实施“四不放过”的新做法。对违章、违规、违纪行为,要体现“从快、从重、从狠”处理的原则。电气维修班组做为电力生产的基层单位,要坚决抵制习惯性违章,从日常小的维护工作着眼,将防止违章行为的工作做到每个人、渗透到每项具体工作中,全面杜绝习惯性违章。

五、班组成员应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参加各项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我要安全”的良好意识,同时,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熟练地掌握工作技能,熟悉现场设备情况,才真正具备保障自身安全的能力。有了安全意识,具备了保障安全的技术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六、要贯彻落实“抓好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安全运行水平”的思想,提高班组成员的工作责任心,对检修工作做到“修必认真,修必修好”,保证做到检修过的设备不出现重复消缺的情况。加强平时的设备巡检工作,特别针对重点设备和重点区域,做好设备的在线监测,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保障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七、应搞好班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工作。首先制定完善的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从工器具的采购、使用、校验、保养以及报废等方面都做好明确的规定;其次是编制班组安全工器具台账,将班组的安全工器具都登记在册,并记录好每一件工器具的采购日期、使用情况、校验有效期等,方便对工器具的管理;再次是对班组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保管好班组的安全工器具,对使用完毕的工器具应检查其是否完好,对失效的安全工器具应标注清楚,并与有效地安全工器具分开存放,对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应在其外壳上标明校验的有效期,并在到有效期之前对其进行校验,决不允许超期使用安全工器具或使用失效的安全工器具;最后是就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期限等对班组成员进行培训,让班组成员掌握安全工器具正确的使用方法,让安全工器具真正起到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作用。

总之,电气维修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在认真落实公司及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班组长起带头作用,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水平,有效、活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发掘班组成员的工作潜力,坚持不懈地抓好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确保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完好,制定一套符合本班组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班组成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坚决抵制“三违”,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才能为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5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1、目的

为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电流泄漏或触电引发事故,根据《新编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3、电气工作人员

3.1电气作业人员应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3.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3.3一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

3.4 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3.5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6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4、配电柜(箱)安全管理

4.1配电柜(箱)应用不可燃材料(铁壳)制作。

4.2触电危险性小的生产场所和办公室,可安装开启式的配电板。

4.3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场所,应安装封闭式箱柜。

4.4有导电性粉尘或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安装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

4.5配电柜(箱)各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柜(箱)应内无积尘、积水和杂物。

4.6落地安装的柜(箱)底面应高出地面50~100 mm;操作手柄中心高度一般为1.2~1.5m;柜(箱)前方0.8~1.2m的范围内无障碍物。

4.7保护线连接可靠。

4.8配电柜(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必须装设在柜(箱)外表面或配电板上的电气元件,必须有可靠的屏护。

4.9配电柜(箱)内各电气元件及线路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不得有严重发热、烧损现象。配电柜(箱)的门应完好;门锁应有专人保管。

4.10所有配电柜(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

4.11所有配电柜(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使用管理。

4.12所有配电柜(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13对配电柜(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头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4.14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并挂牌标志。

4.15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经常维修和整洁。

4.16配电柜(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不准乱剪乱接电源线。

4.18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熔体或铁丝、铜丝、铁钉等金属体代替使用。

4.19配电柜(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挂晒衣服等生活用具,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20电工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5、电气线路安全

5.1临时电气线路:因生产、辅助生产、维修的需要,临时引接的、使用电压380v的非正式的电气线路。

5.2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标准。

5.2.1严禁在各种支架、管道、树木和脚手架上挂设临时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易被刺割、腐蚀、碾压等危险场地架设临时线路。

5.2.2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应用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2.5m;室外应≥3.5m;与道路交叉路口跨越时应≥6m。

5.3电缆线路应尽量采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敷设、直接埋入地下敷设、必要时桥架敷设、支架敷设等方式,但敷设质量、高度必须符合要求。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和中间接头,应保证密封良好,防止受潮漏电。

5.4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得敷设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凡因生产、辅助生产或维修急需敷设临时电气线路,应填写“临时电气线路敷设审批表”由班组负责人填写,车间负责人签字,生产技术部会同设备部审核同意,由专职电工架设。

5.5临时线一般不得拖地敷设,如确属需要,严禁使用普通多用插头拖板和普通电线,应用移动式配电箱和合格电缆线。经机动车辆通道应安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磨损和破裂。

5.6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5.7临时电气线路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线路使用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必须更改为正式电气线路。

5.8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5.9严禁无《电工作业操作证》人员拆装、修理电气设施、设备。

6、动力管线的维修管理

6.1所有动力管线是指储气罐、有汽(气)压泵、有压力的管道(水、气、暖)等。必须经生产技术部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各指示仪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拆卸或修理。

6.2正在运行状态中的管路、管线不得进行修理。应先报告设备部和经过批准停运后,方可进行。

6.3对故障原因未查清时、备品备件可能不符合时,不得轻易拆卸进行修理,以免耽误动力的正常供应。

6.4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进行修理。

6.5对各动力管线要定期巡检。“月检”(含日常检查)由各岗位人员进行;“季检”由维修技术人员协同进行;“年检”(含半年检)由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确保各动力管线正常的运行状态。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6.6操作使用部门及人员对各动力管路、管线发生异常现象或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进行修理和排除。严禁非技术人员擅自拆卸或修理。

6.7电力线路和水、暖、气管路的安装和敷设要符合各有关规定和标准。

6.8各类动力管线维修人员,要熟悉管线的规格型号和分布走向,做到修理及时,停送正确,确保动力的正常供给和运行。

7、电气照明

7.1明装插座应离地面1.3m,暗装插座一般不低于0.3m,特殊场合下不低于0.15m。

7.2单相二孔、三孔插座,其右孔接相线,左孔接零线;单相三孔及三相四孔的接地或接零线均应接在零线的干线上方,单相接地线不能在插座内并接。

7.3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灯罩破裂等现象,相线应接在中心舌片上,零线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7.4灯具各回路绝缘电阻一般不小于0.5mω。

7.5每个照明回路的灯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个,并配有15a及以下的熔断丝进行保护。

7.6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m(在墙上安装的不低于2.5m)。

7.7行灯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36v,特别潮湿场所、锅炉和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7.8 36v以下的变压器安装时,电源侧应用短路保护,外壳铁芯和低压端或中心均应接地或接零。

7.9吊灯吊具重量超过3kg时,应埋吊钩或安全螺栓。软线吊灯限于1kg以下,否则应加吊链。

8、 开关、吊扇

8.1开关的安装应便于操作,电器、灯具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距地面高度应符合:

8.1.1拉线开关一般应在2至3m,距门框0.15-0.30m。

8.1.2其他种类的开关一般为1.3m,距门框0.15-0.30m。

8.2吊扇挂钩直径不得小于φ10mm,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且附件齐全,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8.3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应低于1.8m,配电箱底边距地面一般为1.5m。

8.4三相四线制供电的照明工程,各项负荷应尽量均匀分配。

8.5开关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均应牢固,并良好接地或接零。

8.6中性线或接地线禁止通过保护元件接地。

8.7凡停止使用的电气装置,应切断电源开关或保险,并将线头包好绝缘。

9、 机床电气装置

9.1机床上的各种开关、保险、插座、按钮均应装在金属箱内,不得裸露,金属箱应密封并接地。

9.2机床上的电气线路,均应安装在金属管内,管体应良好接地,管口须密封。

9.3机床上的照明应采用低压照明灯,灯架、灯头、灯罩均应确保完好无损。

9.4机床电气箱内的线路应力求清楚、整齐、美观,不准有铁屑、油污或其它粉尘侵入。

9.5机床线路的连接端子和其它二次线路,均应带弹簧垫圈。

10、 电动机

10.1电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选用电机。

10.2电动机的金属外壳应根据要求接地或接零。

10.3电动机的冷态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11、 手动工具

11.1手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工业电动工具应加装漏电保护器(二类电动工具除外)。

11.2手动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外壳是否带电,导线应采用多股绝缘护套线。

12、 接地装置

12.1所有电气装置部份均应保护接地,如电机变压器、配电柜、穿线管等。 12.2各种电气装置的接地线和接零线的最小允许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2.2.1机床电器装置总接地引入线,采用绝缘多股铜绞线其截面积不小于6㎜2。

12.2.2照明灯具、分盒线、开关箱、保险箱、外护管等接近地线段的截面积不小于2.5㎜2。

12.2.3电力电缆接地线应采用裸铜绞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25㎜2。 12.2.4接地电阻和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避雷装置

13.1凡易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房屋应按规定安装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器。

13.2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引下线距地面1.5-1.8m处设置断线卡。

13.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ω,避雷装置按建筑物的类别确定。

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380v及以下者)等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3、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3.1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电工检查,认为必要架设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经生产部审查批准后,由电工进行架设。

3.2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3.3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可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 校验完毕由本人负责拆除。

3.4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3.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3.6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7 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3.8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假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3.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

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10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3.11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3.12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13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漏保。

3.14临时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3.15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3.1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工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3.17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工立即停电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工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员负责。

第6篇 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加强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作业过程中伤害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电气焊作业的人员要求、培训、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2  术语和简略语

本办法采用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cnpc 104.1-2004标准规定的术语。

3  职责

3.1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室,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对各单位电气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2  所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电气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3  各基层单位负责电气焊作业的具体实施。

4  管理内容

4.1  人员要求

4.1.1  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无职业禁忌症。

4.1.2  经过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具备规定的技能和经历等。

4.1.3  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2  人员培训

4.2.1  电气焊作业人员需培训取证,获得规定资格;新上岗、转岗、换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应进行相应培训;定期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2.2  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电气焊作业的专业技术知识(氧气、乙炔气性能,电焊机和气枪、焊钳的性能,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维修等);防火、防爆、防触电、防毒和职业病防护等相关知识;企业有关电气焊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4.2.3  培训资料应由培训机构保存。

4.3  安全管理

4.3.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焊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

4.3.2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电气焊作业的实际,组织制订电气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所有电气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4.3.3  各单位应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

4.3.4  电气焊设备应配套齐全,并经检验合格。

4.3.5  在进入有限空间(包括密闭和半密闭空间)进行电气焊作业时,由施工作业队提出申请,填写“作业许可证”(dg/qhse/e7.36.9-02),经三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提交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并落实相应的检测、防护和监护措施:

a) 作业前,应对密闭或半密闭空间进行检测,如有毒或可燃气体含量超标,不得进行作业;

b) 应采取相应的强制通风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的空气流通;

c) 应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和应急用品;

d) 应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专题教育;

e) 应配备专门的监护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4.3.6  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防止电气焊作业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

第7篇 仓库电气防火安全管理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 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8篇 电气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要充分认识到电气工程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电气工程是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电气工程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和预期效果,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体设备的安全运行、节能效果及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使用功能。

二、电气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的责任心及工作能力

电气监理工程师应有对所负责的电气工程质量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充分应用自己的专业水平,深入、细致地搞好电气工程的技术、质量、签证、进度、安全等管理工作。

一个好的电气监理工程师首先要有全面的专业知识,不仅要掌握强电各系统的内容及施工规范,还要有丰富的弱电各系统的知识和经验;同时,还必须熟悉各种有关的设计规范、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及“非正式”的规定等,这些比施工规范要多得多,而且涉及面广,更新快。对于冶金行业的电气工程,尚无全面的国家级规范和标准,仅有个别子系统的规范和一些地方规范,目前来看,可以把这些地方规范作为参考。

尽管强电各系统的技术已比较成熟,但电气设备、材料及元件种类繁多,并且还在不断改进、更新换代,要想全面掌握各种电气产品的性能,不经过一定的努力、没有一定的经验积累是很难做到的。

要及时跟上冶金行业电气工程的发展,掌握各系统的技术状况,哪些是成熟的、可应用于工程中。

电气监理工程师还必须具有综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如工程概预算、招投标、工序衔接及工种配合、各种关系的协调等等。

三、电气监理工程师在图纸会审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 作为电气监理工程师,应该认真准备并组织好电气图纸会审工作,把影响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方面的问题尽量在会审时解决。审图时主要应注意几点:1)高压、通讯、有线电视进户预埋套管的位置、标高是否合理;2)户外如果有照明等,也要预埋合适的套管,避免后期剔凿。3)动力配电、控制设计是否与相关专业的要求一致。4)电缆桥架、插接母线、线槽等的位置、标高是否合理及便于安装,避免与风管、水管等“打架”。5)预留套管、洞口是否有合理的平面布置图,标高、尺寸是否标注清楚。6)浴室、液压站、高低压配电室等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保护是否符合规范及验收的要求。总之,在审图时要做的细致工作还很多,这里不一一列举。

四、电气工程的质量控制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电气监理工程师不能只停留在监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的水平,要全面熟悉设计图纸,努力并善于发现图纸中的不足,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业主而言是维护其利益,对自己也是提高。

好的工程质量是由高素质高水平的施工人员完成的,这就要求施工前要对施工队伍及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

电气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严格审查,要求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的各项技术措施,而且应符合经会审的设计图纸及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工程的总体技术交底,由于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还要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分阶段进行交底。明确现行实用的规范及操作规程和顺序。对工程所需的资料表格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标准做到心中有数。对工程中所有的材料、设备进行考查和确认,防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进厂,为下一步工作创造条件。

第9篇 电气、生物质电厂燃料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 目  的

为了加强北京城市副中心公区工程a2施工现场燃料及料场的安全防火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2 范  围

本办法适用北京城市副中心公区工程a2施工现场(以下简称“a2施工现场厂”)燃料收加储运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3 定  义

3.1 动火“五不”原则:防、消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明火作业下方的可燃物品,在未清除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前不动火;作业场所,没有足够有效消防器材不动火。

3.3 动火“四要”原则:动火施工单位,要指定现场看护人;现场安全看护人和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周围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和立即扑救,防止事态扩大;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明火作业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 动火“一清”原则:施工人员和看护人,对施工后的现场,必须彻底清除遗留火种,经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4 职  责

4.1 总经理:是燃料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燃料的安全防火工作。

4.2 项目经理:负责编写料场消防制度并监督执行。

4.3电厂燃料安全防火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四要”、“一清”原则;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做到与发电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执行安全防火制度,依法纠正违章;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4 发电维护部:定期对料场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

4.5 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公司安全防火工作;.制定本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和措施;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训练;主持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

5 程  序

5.1 组织机构及工作内容

5.1.1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项目经理

组  员:项目附属员工、锅炉工、义务消防员等

5.1.2  成立储料场义务消防队

指挥小组:总指挥   副总指挥

救火组:组 长    成 员

救护组: 组 长     成 员

物资组:组 长   成 员

联络组: 组 长   成 员

5.1.3 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在每年度1月份,由项目经理与项目副经理、安全员等签订安全责任状(安全责任状模板见附录)

5.1.4 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要积极参与安全防火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2 日常管理

5.2.1 成立以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5.2.2 对料场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主持召开燃料安全防火会议,解决安全隐患,并做好会议记录。

5.2.3 由料场管理员、保安人员对料场定期巡检、堆垛测温,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掌握各季节燃料堆垛内温度变化情况,杜绝因堆垛温度过高造成燃料自燃。

5.2.4 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站长负责巡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者,根据相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5 料场门前要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和禁止吸烟警示牌。站内严禁人员吸烟,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助燃物进入,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料场。

5.2.9 对长期在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装载车等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发动机上的积料,确保安全可靠;装载机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装载机制动片的温度和制动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发热现象。

5.2.11 联系当地派出所做好周围群众逐户走访、解释工作,严禁在料场周围6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5.2.12 值班室内张贴消防平面图,详细标明燃料堆垛、消防通道、消防器材、设施等布置情况。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5.2.13 消防设施要由专人保管和维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如消防龙头、水管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移作他用。

5.2.14 避雷针周围杂物做到及时清理,避雷针半径2米范围内不得有堆料。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护,并定期测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并做好记录。

5.2.15 每季度举行一次消防演习,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5.2.16 发现火灾时,必须迅速按照消防预案紧急处理,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5.2.18 坚持动火 “五不”、“四严”、“一清”原则;动火作业前做到“五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动火结束后,在工作人员撤离前,要根据情况对动火设备、物品、作业现场做洒水降温处理;在工作人员撤离后,要安排人员留守监护2小时以上,在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2.19 加强料场内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扯临时用电线路;站内严禁使用电炉、火炉烧饭、取暖,严禁焚烧物品。

5.2.20 认真做好交接班,详细填写值班记录;并将堆垛温度变化趋势、上一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5.2.21 料场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火记录。

6 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篇 当前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是整个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系统是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保障之一,对避免和减少煤矿井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作好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目的和内容

作好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保障电气设备正常、可靠运行;二是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发生。电气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于从选型、采购、入库检验、安装调试、使用、检修、事故调查、处理等生产全过程。该系统由“软件”和“硬件”及“人”三部分组成。“软件”是指《煤矿安全规程》等技术法规,各类设备管理,安全用电检修等规章制度。“硬件”是指:①能对电气设备入矿进行安全、性能等综合检验的仪器、仪表;②安装、维修电气装备时使用的各类保安工具;③为避免事故而设置的各类保护器具。“人”是系统工程中最主要的因素,因为系统中的“软件”和“硬件”都要靠人来掌握和使用,一般情况下,人为因素是安全管理系统失败、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为了加强煤矿电气设备安全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状态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1 避免发生触电伤亡事故

触电包括与正常带电部分接触触电,与漏电部分接触触电(这些漏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应带电的)和没有直接与电气设备接触触电等。触电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电击指电流通过人体内部器官损坏,导致残废或死亡。电伤指电弧对人体表面造成烧伤。

为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防止触电的主要措施有:

(1)使人体不能接触或接近带电体,如采取栅栏门隔离、设置闭锁机构等;

(2)设置保护接地;

(3)在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中,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4)采用较低的电压等级;

(5)维修时使用保安工具。

1.2 避免发生电网漏电故障

漏电可分为集中性漏电和分散性漏电两种。前者指电网某一处发生漏电;后者指某条线路的整体绝缘水平降到安全值以下。漏电易造成人身触电伤亡,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预防措施主要有:

(1)避免电缆、电气设备浸泡于水,防止挤、刺而使电缆损坏;

(2)导线连接要牢固、无毛刺;

(3)不增加额外部件;

(4)设置保护接地;

(5)对于电网的对地电容电流进行补偿;

(6)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1.3 避免电网过流故障

所谓的过流是指电气设备的实际电流大于额定的电流值。过流会使电气设备绝缘老化,降低使用寿命,造成电气设备烧毁,引发电气火灾,引爆瓦斯、煤尘。

预防措施主要依靠日常检修和巡回检查。

1.4 避免电气设备失爆

在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中,由于电火花等电气设备失爆引起的瓦斯和煤尘事故占有较大比例。为了满足煤矿井下需要,国家制定了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各种类型防爆设备的防爆措施不同,必须依据国家标准gb3836执行,保证各类防爆措施有效。

1.5 避免矿井监控系统失控

矿井监控系统是煤矿高产、高效、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环境安全监控系统主要用来监控有关气体(ch4,co2,o2,sh2等)浓度、风速、负压、湿度、温度等数据及风门、风窗主要设备开停状态,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及风 - 电闭锁控制等。

安全监控系统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设备,也是机电安全管理的一个主要内容。

2 当前尚存在的主要问题

煤矿的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非常重要,各矿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但由于煤炭行业的不景气,受资金、人才的影响较大,目前尚存在一些主要问题,表现在:

2.1 硬件方面

(1)由于受资金影响,购买了一些价底质差的电气设备,如电缆、矿用隔爆开关等,给煤矿安全留下了巨大隐患;

(2)没有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无法对购进设备进行必要的性能、指标、安全性能检测;

(3)维修、检修用配件、工具不足;

(4)运行中的大型设备及电网供电采用的保护装置不完善;

(5)己安装使用的监控系统多数处于带病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状态。

2.2 软件方面

各单位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规章,但实施力度不够。同时,普遍存在着领导干部重视瓦斯、煤尘、水灾等重大事故,对机电事故重视不够的现象。因此,具体工作人员在操作时对各类制度、措施的实施大打折扣,留下了许多重大隐患。

2.3 人员方面

(1)人员素质差、知识、技术水平满足不了实际工作需要;

(2)日常工作中对需严格执行的规章、措施,执行力度不够。

3 对策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切实做好机电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用科学的方法对人、财、物资源合理配置从而建立机电安全管理系统,并使之正常运转起来。

(1)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类设备台帐、卡片、采购标准、出入库管理、安装调试、维修、检修以及责任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从制度抓起,从基础管理抓起。

(2)认真做好电气设备的采购、检测、安装调试、检修、维修等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同时制定岗位责任制,全面提高机电安全各类人员的整体文化、技术素质和工作水平。

(3)合理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仪表,检修、维修工具和备件,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建立电气设备采购制度和标准,并附以必要的检测,确保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

(5)重视和加强日常巡检、维修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把重大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6)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要单独组织,要求配备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同时要注意厂家的售后服务、软件升级等问题。

(7)组建专门的机电安全监察队伍,其工作职责是监督、检查机电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以避免人为因素引发的机电安全管理系统失控、失效。

(8)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11篇 烧结厂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落实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责任,控制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过程中的风险,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努力实现电气设备本质化安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职责

(一)安全生产科负责对电气设备的运行、操作、维修安全状况和隐患整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二)安全生产科负责对电气设备检修和大、中修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厂区设备内包外委修理工程项目中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进行审查,并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电工、变配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考核。

(四)机动设备科负责电气设施的管理,负责组织对电气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控制状况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维修车间负责电气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

(五)机动设备科负责组织电气设备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厂区设备内包外委队伍的引进以及管理工作。

(六)机动设备科负责与公司机械动力处、动力部电调、厂生产计划科进行信息交流,协调停送电及检修时间等相关事宜。

(七)各车间、单位是各种电气设备、电气设施安全生产、使用、运行、维护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者。

(八)各用电单位应确定责任人,负责对电气设施的点检、维护、作业指导、培训教育,制订安全措施和过程监督工作。

二、电气操作

(一)现场操作使用的各种安全工器具应建立台帐,按标准定期试验和检定,保证试验周期内安全合格。

(二)倒闸操作必须实行监护操作,监护操作时,由值班正值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长监护。

(三)倒闸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复诵唱票制度。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事故应急处理;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原始记录。

(四)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五)发生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

(六)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包括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技术措施:包括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志牌和遮栏)。

(七)高压停、送电均应按照动力部电调或机动设备科主管人员的指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

(八)我厂各高低配室运行方式要接受动力部电调和机动设备科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各高配室的值班人员必须服从。在执行完任务后,及时向厂调度室和机动设备科汇报。

(九)动力部电调下达的命令各高配室值班人员立即执行,如对命令有异议时,可向值班调度提出,执行后及时向机动设备科和车间等有关领导汇报。高配室值班人员接到的操作指令如果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机动设备科和车间等有关领导汇报。

(十)当高配室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时,必须由机动设备科向动力部电调申请待批准方可进行。当低配室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时,车间必须向机动设备科提出,征得机动设备科同意后,由车间所在配电室向动力部电调申请待批准方可进行。

(十一)各高配室值班员为防止事故,必须进行某些紧急操作时,可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无须等待上级调度员命令,但事后立即报告电调值班员和厂调度室、机动设备科。条件如下:

1.电气设备运行中突然发生异常现象,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时。

2.电气设备运行中遭受损坏而影响系统安全时。

3.当电力供应部分停止或全停时。

4.其他紧急情况。

三、点检巡视

1.各车间、单位应定期对区域内电气设施进行点检维护,机动设备科负责对各车间、单位的电气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各车间、单位点检发现的电气设备事故隐患,要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自行无法进行整改的,及时上报厂主管科室。

3.点检前要穿戴好劳保护品,并检查点检测量工具、电工安全用具的绝缘情况。

4.点检时人体以及携带的工具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当由于电气设备造成设备或人身伤害事故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停机处理,不得冒险作业。

6.高压设备的巡视

(1)巡视高压设备必须两人以上。

(2)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3)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讯联络。

(4)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关门,挡鼠板和配电室封堵要保持完好。

四、电气设备维护

(一)裸线应有接地良好的防护网。防护网与裸线之间,应至少距离1m,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

(二)高温、煤气区域附近的电气设备,应安装防护罩或栏杆。烧结机等高温区域设备的电缆线,应有防机械损伤和防烧毁的措施。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三)配电盘、控制柜前后地面应敷设有绝缘垫。

(四)高压配电室内应备有应急灯、绝缘杆、绝缘靴、绝缘手套、高压试电笔、接地线等。

(五)配电室应配备防火沙和适合电气设施的灭火器。

(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根据技术条件接地或接零。高建筑物应有防雷击措施。

(七)电气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八)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防蒸汽和防尘的措施。

(九)电缆穿过配电室的墙壁、顶棚、楼板或穿出配电柜时应用防火堵料封堵。

(十)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不应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

(十一)配电室内应卫生清洁、通风照明良好、通道畅通,配电柜门关闭,无人值守的配电室实行封闭规范管理。有防止闲人进入的措施(如加锁)。

五、电气试验

(一)高压试验应填写检修工作票。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试验时,可填用一张工作票,但在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

(二)高压试验工作不得少于两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开始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详细布置试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交待邻近间隔的带电部位,以及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三)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或围栏,遮栏或围栏与试验设备高压部分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

(四)试验结束时,试验人员应拆除自装的接地短路线等,并对被试设备进行检查,恢复试验前的状态,经试验负责人复查后,进行现场清理。

六、清扫与检修

(一)机动设备科制定每年电气高压线路春秋季清扫检修计划,维修车间根据检修计划制定详细的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报机动设备科和安全生产科审批。

(二)根据电气高压线路检修计划,机动设备科向机动处和电调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临时增加的高压线路检修,机动设备科也要向机动处和电调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

(三)高压电气检修时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证各种票据齐全、工器具灵敏可靠。检修设备要可靠断电、挂牌,落实防止误送电措施,必要时派人监护。严格执行验电程序,使用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器(笔),所有电气设备在没验电前,均应视为带电。

(四)设备安装、检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用的临时电源由机动设备科统一协调安排,并办理临时用电申请,严禁乱拉乱扯。

(五)手持行灯应使用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中手持行灯应使用12ⅴ以下电压。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六)在进行检修作业时,不得随意拆卸、更改、拆除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生产科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七)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无论项目大小,都必须经过生产单位、主管科室、施工单位组织的试车验收,并经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后,才能交付生产使用。

七、事故应急

(一)电气设施周围要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并有明显标志。

(二)各单位应制定故障停电应急预案、电气火灾应急预案、人员触电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应性评价和演练。

(三)厂调度值班员是处理厂内电力事故的直接指挥人,应及时通知有关厂领导、安全生产科、机动设备科和有关车间的负责人,接到通知的人员应迅速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四)处理电力系统事故时,调度员及有关人员应做到:

1.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威胁。

2.尽力保证对主要设备的正常供电。

3.尽快对已停动力设备恢复供电。

4.记录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

5.确定事故的影响范围。

6.设备损坏与人身设备伤害情况。

(五)交接班过程发生的事故,应停止交接班,事故由当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协助。

(六)处理电力系统重大事故的过程中的一切调度命令和谈话均须记录,事故处理完毕以后要详细记录,填入事故记录本。

(七)发生人员触电应立即通知附近医院,并根据触电情况进行现场急救。故障停电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八)发生电气设施着火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九)抢救事故的所有人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八、检查考核

(一)凡上述规定,均纳入我厂经济责任制和安全重点激励奖的考核。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烧结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九、附则

(一)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2篇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绯闻是指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矿井综合自动化系统(含各子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入井、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即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是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井下电气安全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六条各矿(处、公司)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单项电气拆除、安装、检修工程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要设立电气管理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账,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机电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矿长(副总经理)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必须有供电设计,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第八条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标明电气开关型号、短路整定值、过负荷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值、被保护线路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以及电缆规格型号、长度。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应标明巷道示意、设备名称、设备图例、设备数量。

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必须用cad软件按规定图例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有10kv或6kv系统网络总图、分图。网络总图要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容量、负荷情况、整定值及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运行编号,分图要标明电源指向,电缆规格型号、长度、整定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并于每年5月和10月底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

第九条各单位对井下使用的电缆、按钮、电铃、接线盒、防爆灯具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卡一致。电气设备的台账管理必须纳入微机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电气试验室,配备专职的试验人员,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测、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测定,杂散电流测定等试验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的管理,建立电气事故档案,完善电气事故等级、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电气事故,由矿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应立即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总调度室,并将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意见及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和没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签发“防爆检验合格证”,严禁入井使用。

第三章防爆管理

第十四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强制性检查和维护

1、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管理,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都必须责任到人,机电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包保到位。

2、要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使用队组每班至少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表面的巡回检查。每月必须对各自所辖范围内的防爆设备逐台逐件的开盖检查维护一次,高瓦斯区域和瓦斯突出区域每半月开盖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

3、矿(处、公司)机电管理部门每月必须动态的对所有队组的防爆电气设备抽检两次。

4、各单位都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检查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制度,通过正负激励建立防爆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设立防爆检查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防爆检查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必须配备兼联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爆检查员设置及培训

井下每个采区至少配备两名专职防爆检查员。井下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至少配备3-4名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防爆检查员经集团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管理部颁发资格证,持证上岗。防爆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2、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2.1对入井前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防爆检查。对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检验合格证。】

2.2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保护、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3、防爆检查员的权利:

3.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失爆和危机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停止使用、立即更换。

3.2有权制止防爆电气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基本原则:

1、按照公司“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高标准管理”的要求,制定方案和选型。

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必须符合《规程》四百四十四条的要求。

3、综采工作面供电应优先选用组合式开关。

4、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具有远距离监测、监控功能的产品。

5、大功率、启动频繁的胶带输送机应配置性能优良的软起动装置。

6、高压电动机的控制装置必须选用矿用高压隔爆型真空磁力启动器,高压电动机不得不采用直接启动方式。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必须严格执行gb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省局《关于加强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阳煤集团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试行)》。

第四章 开关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八条开关保护装置及功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其结构应保证非专有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不符合要求禁止使用。

2、井下高压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接地个欠压释放保护装置的应选用是数字智能保护装置。

3、井下低压馈电开关应装设短路、漏电保护装置。两台及以上馈电开关的供电系统,应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

4、直接控制低压电动机的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购置控制装置。电动机绕组有温度传感元件的,控制开关应有温度保护。小容量控制开关必须装设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具有软起动功能页必须具备上述保护功能。

5、向掘进面的供电的开关必须有风电、瓦斯电闭锁保护功能。

6、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7、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运行前作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第十九条保护装置的计算和调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电管理部门电气管理组负责开关整定值计算,并下达整定值通知单。

2、开关保护装置必须经电气试验室检测调试,合格后交给运行队组使用,且每半年应调试、效核一次。

3、保护整定值的调整要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整定值通知单整定,严禁使用队组随意调整整定值。

4、电气实验室应对开关保护装置按类别、生产厂家建档编号,帐、物、卡一致,并做好发放、回收、使用情况记录。

第五章保护接地管理

第二十条电压在36v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和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或金属屏蔽护套等都必须可靠接地。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要与总接地网连接,禁止串联接地。

第二十一条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一块。井下分区从井上独立供电者,必须单独设置分区主接地极。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含单台馈电开关)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包括开关、电动机)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轨道巷、集中运输巷(胶带机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直接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要装设1个;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6、含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辅助接地极。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无法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二十四条接地网接地电阻的阻值和接地装置的材质选用、安装、检查以及保护接地的其他要求按《保护接地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章井下电缆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矿必须配备专职电缆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电缆的选型、验收、台账建立和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电缆专业维修点,负责电缆的编号、修补、试验、发放、保管等工作。电缆有关资质证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凡用于井下的各类电缆,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要求,必须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才没机械质量检验中心核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声场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2、电缆连接装置必须采用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3、井下使用的各种电缆必须经集团公司阻燃电缆监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阻燃电缆检测报告》,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第二十六条电缆的选用、敷设、悬挂和连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规程》第467条规定,不得选用无接地芯线的电缆,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和低压铝芯电缆。

2、电缆载流量选择要坚持以下原则:

采区配电室以上的供电电缆敷设要满足n+n条的要求,即系统由几条电缆供电时,必须有同样型号规格的n条电缆作备用,对于入井电缆,n等于额定供电能力的1.5倍,对于中央配到联络配的电缆,n等于额定额定供电能力的1.2倍。对于从联络配到采取配的电缆,n等于额定供电能力的1倍。

3、敷设、悬挂应符合《规程》第468、469条规定。

4、井下高压电缆不得采用油浸纸绝缘电缆。

5、电缆的连接必须执行《规程》第472条有关规定,固定敷设的电缆推广使用冷缩工艺。

第二十七条电缆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型红外线温度检测仪器,至少每周对电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靠近移动设备15米内的拖拽电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将电缆浸泡在水中。

3、进行巷道清洗、维修等有可能损伤电缆的作业时,必须有电缆防护措施。

4、采煤机、掘进机和侧装机必须使用专用拖拽电缆。

第七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矿必须建立电气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防爆电气设备失爆、开关保护不齐全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条安装井下机电硐室电气设备,必须达到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具体做到墙壁要粉刷,地面要硬化平整,无淋水,有向外开的经过防腐处理的铁门或铁栅栏,并设在新鲜风流中。项目完成后应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三十一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线路。

第三十二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须接触的部位必须有良好绝缘。

4、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井下电气安全应做到“十不准”:

1、不准甩掉开关保护装置;

2、不准甩掉检漏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丝、铅丝和铝丝等替代熔断器的熔体;

6、不准对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的地点进行送电、验电、放电。

7、不准对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8、不准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电气设备送电;

9、不准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失爆的电气设备和有破口的电缆;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三十四条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责的电器维修工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

2、井下电气维修人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和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和停电牌。

3、在检查、维修前,监测环境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开盖作业,并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操作程序。

4、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申请票,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停电后必须按规定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牌,严格执行《阳煤停送电安全工作规程》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的规定。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送电时要由施工负责人与地面生产调度室、送电人员三方取得联系,并留有记录。

6、井下供电使用集中控制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范围和操作权限,由指定的专责人员在控制室进行停送电操作。在地面远程调整高压开关整定值或遥控式,必须做远程模拟传动试验。

第三十五条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使用的标志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了便于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各类电气开关、移动变电站、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都必须在开关内粘贴“整定牌”和“防爆检验合格证”。整定牌应标明设备编号、型号、负荷、用途、过载、短路整定值、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人和整定日期。“防爆检验合格证”注明责任人姓名。整定牌和防爆检验合格证要根据负荷变化和设备防爆检查情况及时更新,无变化时每半年更换一次。

2、动力电缆要在电气设备进出线处粘贴电缆标志牌,电缆标志牌标明电缆电源指向、电压等级、规格型号、长度等内容。

3、标志牌按集团公司统一样本制作。

第三十六条井下变电所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区变电所和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中央变电所、区域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局部通风机专用变电所及供主排水和采区排水的变电所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电源来自上级不同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不同母线段,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母联开关。两段母线分列运行,当任一回路停电后,合上母联开关,另一回路能迅速恢复供电,并能担负变电所全部负荷。

第三十七条井下高压开关应装设电防潮加热装置和放置防潮剂,井下低压开关应放置防潮剂。

第三十八条井下电气信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2、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

3、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选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4、井下防潮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第八章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井下局部通风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必须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工作风机、备用风机的电源必须引自变电所不同母线段。

2、双风机双电源的工作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供电,备用风机可以采用动力电源供电。为有效降低无计划停电和停风次数,各单位必须实现地面直供井下局部通风机的高压专供电源,新建矿井设计时一定要符合要求,生产矿井按集团公司要求逐步实现。

3、严禁一台风机专用变压器跨采区供电或同时向四台以上(含四台)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对旋式风机算1台,双风机算2台)。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停风后或瓦斯超限时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5、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装置至少1天应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装置试验前,应先检查备用电源系统是否可靠,在确保备用电源可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切换试验。

6、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选用组合式开关,具有智能化电动机综合保护功能,风电闭锁功能及电动机开停等运行参数、故障类型显示和记忆功能。

第九章井下电气试验

第四十条根据《规程》和公司规定,井下电气试验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井下电气试验项目及周期

序号

项目

测试范围及方法

测试周期

1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对井下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重新核定负荷,进行整定试验

新开关下井前1次,在用开关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及时整定

2

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

高压电缆用交直流高压发生器做耐压、泄露试验

每年一次

新敷设的高压电缆做耐压、泄露试验

入井前一次

3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提升运输设备、通风机、主要排水设备、主要采掘设备及井下高低压供配电设备,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

每6个月不少于1次

4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检查

动力电缆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

半年至少测试一次

5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动力电缆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摇测

每月一次,由使用单位维修电工负责测试记录

6

井下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局部接地极、主接地极接地电阻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定

每季一次

7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摇测,接地电阻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8

杂散电流测试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矿井,用咋三点楼测试仪测试

每年一次

9

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安装检漏保护装置的线路

每月一次

2、井下电气试验仪器仪表配制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1

微机综合保护校验

井下各种高低压保护插件

1

2

交直流高压发生器

10kv以下

1

3

智能泄露参数测试仪

0—2ma/20ma

1

4

绝缘电阻测试仪

1

5

绝缘摇表

500v、1000v、2500v、5000v

1

6

钳式接地电阻仪

0.1—1000ω

1

7

杂散电流测定仪

1

8

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127v用2kω、10w电阻;380v用3.5kω、10w电阻; 660v用11kω、10w电阻;1140v用20kω、10w电阻

1

3、试验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你的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十章其它管理

第四十一条严禁使用单光源矿灯,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器,严禁发放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的矿灯。

第四十二条进入采区的不回电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的绝缘按照《规程》第354条执行。进入采区的金属网必须在采区大巷口增设绝缘段,绝缘段长度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三条综采工作面的通讯、急停和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15米。

第四十四条电气设备着火时须首先切断电源,严禁使用导电介质的灭火器材。

第四十五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运行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后使用,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每年应对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杂散电流和谐波电流测试一次,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

二00九年六月

《安全生产责任制:电气管理员(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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