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
一、生产设备
1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设备必须符合g b 4064 / 4674 / 5083 / 5091 / 6077的规定。起重机械必须符合gb 6076的规定。
2 各种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一经损坏必须停止使用,并立即修复。
3 企业自制设备应交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并参加验收。
二、厂内运输
1 厂内运输应执行gb 4387的规定
2 拖船、渡船的运输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三、动力供应,通风采暖和照明。
1 船台、码头、作业平台的动力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2 用管道输送的氧气、乙炔及其它可燃性气体,只允许气源输送到空气流通的处所和船舶露天甲板,不可进入舱室。
3 瓶装乙炔及其它瓶装可燃性气体一般不得运送到船上使用,特殊需要时,必须经安全人员同意。
4 380v电源只允许输送到船舶甲板,特殊需要进人舱室必须经过审批,并要有专人监护,按期撤除。
5船舶上使用220v电源必须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采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6船舶上所有电源箱柜都必须标明电压等级。
7船舶建造中的通风与采暖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密闭舱室的焊接、打磨、涂装必须设置通风、夏季高温作业必须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8船舶建造过程中的采暖一般使用蒸汽热源,若需电热采暖时,必须经过审批并设专人负责。
9船舶建造中的临时照明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220v或110v电源照明时,必须配备安全隔离变压器或防触电保护装置。
b.狭小密闭舱室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源的照明,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防爆照明。
c.各舱室的光照度不低于下表规定。
工作部位
光照度 l*
视觉较高的工作
一般性工作
通道
货(油)舱
30
20
10
边舱
25
15
10
机舱
35
25
10
房间
35
25
15
d.特殊原因光照度达不到上表要求时,应设手持照明,手持照明必须是安全电压。
四、化学危险品与防火防爆
1 生产中必须使用的化学危险品按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2 爆炸性物品不得在船上存放。
3 易燃易爆场所的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行。
4 船舶建造中应严格执行gb 3438的规定,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
5 放射性物质的施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工业卫生部门负责监控和检测。
五、梯子、栏杆、走桥
1固定式直梯、斜梯、防护栏杆、钢平台的安设,执行gb 4051/ 4052/ 4053/ 4054的规定。
2临时性直梯、斜梯、走桥、防护栏杆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特点,参照本标准1条执行。
3临时性安全防护遮栏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与拆除。
第2篇 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某公司(简称公司)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采购、使用、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使其达到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的要求,保持完整性,保障员工安全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国家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等标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以及q/sy 1002.1-2007《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第1部分:规范》等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承包商和供应商在某某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承包或者服务有关的生产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设备设施,是指用于生产工作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生产装备,以及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基础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完整性,是指设备设施的功能和用途、性能符合健康安全与环境要求的程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主要功能和用途;
(二)用于监测、监视的仪器仪表装置;
(三)故障报警、中断、连锁控制;
(四)对使用及接触人员的防护;
(五)应急情况下的控制;
(六)操作系统;
(七)记录运行和故障的装置;
(八)其它涉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功能和用途、性能。
第四条 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坚持“本质安全,源头控制,设计、建造与运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五条 公司和各单位两级部门以及基层站队、员工按以下规定负责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产装备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操作、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变更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规划计划部门负责编制设备设施的配置规划计划,平衡投资,组织对引进设备立项前投资论证。
工程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使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设备设施的资产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设备设施报废技术鉴定,对设备设施调剂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组织设备采购及到货验收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员工进行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知识培训。
质量节能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检测检验管理。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设施的市场准入、运行监测。
质量安全环保监督机构负责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监督。
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采购、安装、验收、使用、操作、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等过程中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基层站队按管理权限负责本站队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操作、维护、检查、检验等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员工负责本岗位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运行操作、检查、维护。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保持完整性。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准使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险的设备设施,不准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变更设备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第二章 设计、建造、安装
第七条 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满足功能和用途要求;
(二)达到职业健康安全、防火防爆、抗自然灾害、环境保护要求;
(三)符合相应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四)适于工作环境和操作技术条件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建造、安装设备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批。设计、建造、安装大型设备设施和健康安全与环境专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应当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计建筑设施应当提交建筑防火审查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 设备设施的健康安全与环境设计应当按公司《设计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进行,依据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建筑设施应当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油气站库应当符合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8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办公场所应当符合jgj 6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
勘探开发生产场所应当符合sy 5225《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标准。
建筑设施、易燃易爆装备安装的防雷接地设施应当符合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标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装的报警仪器应当符合sy 650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使用规范》、gjb 1751《毒剂报警器通用规范》等标准。
生产装备、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应当符合gb 50350《油气集输设计规范》、sy/t 0021 《油气田和管道工程建筑设计规范》、gb/t 8196《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18831《机械安全 带防护装置的联锁装置 设计和选择原则》等标准。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当分别符合gb 50273《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150《钢制压力容器》、gb 50251《输油(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等标准。
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应当符合gb/t 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1375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 5027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
电器设备设施、供电线路等应当符合gb 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以及其它有关供变电、电器设备设施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
厂房(车间)通风、采光、照明、保温装置应当符合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8175《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等标准。
第十一条 建筑设施的设计或者建造应当根据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健康安全与环境评价,需要预评价的应当进行预评价,对于存在健康安全与环境影响的应当在设计时和建造前采取风险消减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监督、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过程中存在与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企业标准不符合时,应当组织进行评审,查找产生不符合的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记录。发生变更应当按公司《变更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控制因变更带来的风险。
第十四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到动火、动土、高压、高温等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时,应当按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落实健康安全与环境措施。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建造、安装完工后由负责建设的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与建造、安装施工单位交接,并对验收后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需要进行验收评价的应当按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进行评价。未经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评价、或者验收不合格、或者经评价存在重大危害及影响的不准投用。
第3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
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确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安全技术方案,考虑本公司的财务、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的作用,以及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效果。
4.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采购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供货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产品应有供货厂家的合格证书。
5.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监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安装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6.安装单位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7.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常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有:
a)防护屏(网):设置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上,根据需要可以移动,主要适用于金属切削机床、砂轮机、电焊机、电气维修等处,可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触电、灼烫、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b)围栏、栏杆:固定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扶梯、走台、工作台上,必要时临时设置在设备维修、高处作业等处,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c)安全网:架设在高处作业的脚手架上,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安全网的强度、尺寸、架设距离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装置的配备
1.设备应根据其危险源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
2.隔离防护装置
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a)罩、隔离档板等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结构、布置合理,并应牢固地固定在设备或基础上。除了检修等情况外,一般不得随意拆下。
b)罩、隔离档板等与机械运动部分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隙,防止相互接触、干扰机械运动、碰坏机械零件。
c)罩、隔离档板等的形状、位置应适当,不能给生产场所带来新的危险。防护罩应表面光滑,不得有毛刺或尖锐棱角。
d)罩、隔离档板等的设置不应影响操作者的视线和正常工作,并便于设备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联锁防护安全装置
a)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作引发事故、事件。
b)防护安全装置应使设备的控制部位、操纵部位等能够可靠、有效地联锁,真正起到关联、制约、协调、安全控制的作用。
制动装置
a)证运动设备能够停到预定的位置,在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或危险时能够紧急停止、终止运行,应在运动设备上设置必要的制动装置。
b)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制动力,操作方便,制动灵敏。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调整制动装置,确保其制动的效果。
c)起重机械、机动车辆上配置的制动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
超压安全装置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b)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安全阀等超压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校准、检查。
钢瓶安全装置
a)存各类压力气体的钢瓶上,应配置防护帽、减震圈等安全装置,以防止钢瓶在运输、储存、使用中发生碰撞而造成泄漏、爆炸。
b)钢瓶上的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予以控制。
防触电安全装置
a)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b)电气设备设施中的各类防触电安全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并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
a)类设备设施中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b)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并同设备设施一同维护、检查。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转
1.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2.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指定必要的操作人员,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转。
3.防护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操作,适时运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做必要的运转记录。
4.设备设施上配置的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卸、报废和闲置不用,确保安全装置的安全防护作用。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1.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2.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要立即向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3.置是设备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时,应同时对所属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4.规、规范、标准对安全装置规定定期校准、检验时,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按规定实施校准、检验。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应急预案
1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2.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应符合标准的各项规定。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予以处罚。
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配备、运行、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4篇 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新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 设备设施选购
1. 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 设备设施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的安全。
2. 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二. 设备设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 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 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 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 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 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领导和设备管理人员共同落定。
2. 设备操作工人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 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有设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同按照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4. 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状况和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质量保持在最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四.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 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实行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2. 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 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2) 管线,阀门做到不渗不漏
3) 做好设备班前、班中、班后按照要求经常性的加注润滑油。防止过度磨损
4) 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
5) 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6) 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五. 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 生产部设备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 。
2. 每半年由使用部门会同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3. 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
4. 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第5篇 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2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作业,1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爆电动工具。
8、各场站及超过30个瓶的瓶组间必须24小时值守。
二、设备管理
(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
2 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 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 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7 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8 压缩机、烃泵所配备的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9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加气站、灌瓶间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灌装设备、介质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
2 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动阀、手摇油泵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正常;
4)使用的灌装秤、加气机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秤灌装前应进行校准;
3 对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检和定期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阀门无锈蚀; 2)站内管道无泄漏;
3)阀门和接头没有泄漏、损坏现象;
4)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4 灌装前应对在用气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气瓶;
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报废的气瓶;
3)超过检测周期的气瓶;
4)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未抽真空处理的气瓶;
5)未张贴电子标签的车用瓶;
6)绝热气瓶失去真空度的;
5 气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加封塑封防伪标志。
6 加气、卸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软管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2)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灌装秤、加气机定期进行检定;
3)加气、卸气前应检查系统连接部位,确认密封良好,自动、连锁保护装置正常,接好地线;
4)卸(装)车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液化天然气装卸车时人体未受保护部分不得接触未经隔离装有液化天然气的管道和容器;
5)液化天然气卸(装)车结束之后,应使拆卸下的低温软管处于自然伸缩状态;严禁强力弯曲,恢复常温后,应对其接口采取封堵措施;
6) 卸(装)车作业结束后,应对卸(装)车管道内的液体燃气进行回收或排空,严禁液体燃气滞留在密闭管段内;
(三)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根据各场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
2 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检,并记录储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储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 当储罐压力超出范围且安全阀起跳时,且外界温度超过35℃时应启动喷淋降温。
4 进入冬季后,要对储罐的排污管、阀门、液位计、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并定期对储罐进行排水、排污。
5 储罐的第一道阀门应为常开状态。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启闭灵活。
6 每年对安全阀进行一次校验。
7每年定期对阀门做密封和启闭性能测试,当阀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关闭不严时,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8 液化石油气储罐检修时进行气密试验采用充惰性气体和充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但是采用充水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9地下储罐应定期检查储罐的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设有电保护装置的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应少于2次。
10储罐区内水封井应保持正常的水位。
11液化天然气储罐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进行试压,不得使用空气和水。
12每年对真空绝热储罐蒸发率进行检查;每2年对其检测1次真空度。
13不同来源、不同组分的液化天然气宜存放在不同的储罐中,并应密切监测气化速率。
14对较长时间储存液化天然气且不向外输气的储罐,应定期进行倒罐处理。
(四)瓶装供应站和瓶组气化站
瓶装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瓶、实瓶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2 气瓶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2层;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
3气瓶总容量不得超出设计的数量,存放数量及接口数不得随意更改。
4对无人值守的瓶组站应每日定期巡查,站内密封点应无泄漏,管道及设备应运行正常,瓶组站周边环境良好,并做好巡查记录。
5瓶组站的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开、关状态明晰,安全附件齐全。
6站内灭火器每年定期检查和补充。
(五)调压器及附属设备(包括各瓶组间、场站内)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检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工作情况。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2 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
3 对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4 对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 定期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6 定期对切断阀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
7 瓶组供应站内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在瓶组卸压时应观察 各级调压器热媒的进水和回水温度,不得超出正常范围。
(六)气瓶运输
1 运输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是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相关手续的车辆;
2) 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 车厢必须为敞开式;
4) 配备足够的干粉灭火器;
5) 配备gps定位系统;
2 气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运输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应摇摆、碰撞;
2)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
3)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4)随车人员严禁吸烟;
第6篇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1设备、设施选型的安全控制
项目施工单位在选择各类施工设备、设施时,应充分评估其安全标准、水平,使其满足生产安全控制要求。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项目施工单位收集或编制各类设备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设施的使用控制
3.1所有设备、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够才能上岗操作。
3.2项目施工单位建立设备、设施使用的管理规定,对于进入施工现场的自有设备、租赁设备按相同的安全标准管理控制。
3.3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台账应涵盖自有设备、租赁设备。
4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保养、修理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4.1项目施工单位对于设备设施须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及时报废。
4.2项目施工单位在检维修活动前要制定检维修计划和检维修方案。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4.3各类设备、设施在检维修活动前必须彻底切断动力系统。需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检(维)修时要做好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
5特种设备管理
5.1项目施工单位对特种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检测、鉴定,并取得检测合格证。
5.2所有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项目施工单位要对其安全设施进行检测、验收,对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进行验证。
5.3建立特种设备履历表及设备台账
(1)项目施工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履历表及设备台账。
(2)特种设备进场施工时须报项目监理单位存档,项目监理单位须进行汇总,建立管理台帐,并定期组织复查。
6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6.1项目施工单位要编制现场临时用电技术安全方案,验算用电安全数据、明确各级用电设施配置及配电控制开关、各级电箱、电缆、电线、用电器的安全要求。
6.2 项目施工单位要绘制后场、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平面图并标识,对重要用电设施进行控制管理。
6.3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用电巡检制度及临时施工用电管理控制规定,并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7篇 电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选钛厂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选钛厂电气设备管理部门以及电气维检修车间和电气设备设施使用单位,要按照电气设备设施安装施工使用的相关规范规程落实电气设备设施防火措施,负责所管理或使用的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消防安全防火措施的具体落实,必须加强电气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防止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或引发火灾事故。
三、架空线路必须合理选择导线、注意安全距离、安装防雷设备,经常巡回检查;室内外布线要合理设计、严格施工、合符要求、导线连接牢固、定期检查;电缆布线要规范施工、封堵电缆孔洞、采用防火材料、加强检测维护;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得到电力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装敷设,并指定人员专职负责安全防护,使用完毕后及时拆除;临时架空用电线路不得妨碍人员通行或威胁人身安全,不得将导线悬挂树上危及人身安全,电源必须有良好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线路必须采取接地和接零安全技术措施,安装熔断器和自动空气开关短路保护装置。
四、安装使用变压器:安装前要注意检查并保证变压绝缘良好;安装中要注意接线牢固接地可靠;运行中要注意电流电压测量防止超负荷运行;日常要加强各个零部件检查及时处理破损漏油等问题;油温要控制在85℃以下并定期抽样化验或更换器油;同时变压器室也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五、安装使用照明和动力配电盘:相关部件均要良好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配电盘的接线采用绝缘导线并要防止接错漏接和接触不良;配电盘上安装的各种刀闸及断路器处于断电状态时刀片和可动部分均不应带电;在可燃粉尘和可燃纤维场所安装配电盘要采用铁皮密封配电箱,在爆炸危险的场所要采用防爆配电箱;配电盘必须保持清洁附近不准堆放衣服手套等可燃物;同时高低压配电室更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六、安装使用电动机:要根据电动机的使用要求正确选择电动机型号和容量;正确安装在非燃烧的机座上并使电动机及启动装置与可燃物质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所配用电源线的两端必须用金属软管或塑料管套管及牢固进线盒连接处保护;电动机电源线管均要接地并固定在电动机螺栓上;要根据电动的机型号和容量采用合适的保护装置;必须加强电动机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打扫清洁及时注油润滑;电动机周围不准堆放可燃易燃物,启动部分附近不准堆放任何物品;电动机及连动的机械至开关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必须严格控制电机运行温度且保证运行升温不得超55℃;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电动机使用完毕后及时切断电源。
七、安装使用照明设备:要根据使用场所和环境的火灾危险性正确选择不同类型照明灯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必须选用防爆型灯具并符合现场防爆要求;白炽灯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严禁使用纸布及其它可燃物遮挡灯具,灯泡的正下方不准堆放可燃物;一般仓库内的灯泡要安装在走道上方,可燃物资库内一般宜采用自然采光;可燃物资库内确需照明时可采用60w以下的的灯泡并采用玻璃护罩,不得使用卤钨灯、日光灯及60w以上的白炽灯;镇流器安装要注意通风散热,不准将镇流器直接安装在可燃物质上,镇流器与灯管的电压容量必须相同匹配。
八、安装使用电焊设备:要保持电焊设备的良好状态;电焊机和电源线的绝缘要可靠,焊接导线要采用紫铜芯线并有足够的截面;施工作业前仔细检查,及时更换处理破损导线;电焊导线与电焊机、焊钳连接要用螺栓或螺母拧紧并避开可燃易燃物;电弧焊要在专门的建筑物内进行,严禁利用厂房的金属构件、管道、轨道或其它金属物作导线使用;电焊操作人员要了解掌握与作业有关的电器设备的构造和原理,熟练掌握其基本操作维护及安全用电知识,严格按照电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施工。
九、各类电气设备均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电气设备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部门要制订各类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电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实行岗位责任制;电器线路要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电气设备要由电气维检修车间的持证人员进行每月一次以上的安全检查;防雷防静电设施要由电气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每年定期检测一次并记录备案。
第8篇 如何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要完全消除物质系统的潜在危险是不可能的,而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因素又非常之多。并且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往往又是相互关联的,很多不安全状态(机器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又会引起或扩大不安全状态。此外,任何事故发生都是一个动态过程,即人与物的状态都是随时间而变化的,事故的形成和发展是时间的函数。所以,加强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安全管理好,可能使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减少,反之,则会使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增加;安全管理不好,有时甚至会成为发生事故 的根本原因。
《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考试大|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 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这条规定,安全设备使用安全保障应包括安装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设备安装好后,应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的安全项目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如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设备运行中尘毒、易燃等的产生情况等。
(2)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应建立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操作证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设备安全检测的要求安全检测是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预测设备运行变化趋势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4)设备的报废与淘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生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断下降对这些设备就应进行报废处理以避免因设备不安全而引发事故。《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对设备的报废、淘汰制度加以确认,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设备报废或淘汰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已报废、淘汰、禁止使用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与设备。
(5)建立设备安全档案设备的档案管理是设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和数据,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设备运行状态,为设备安全检查、检测、故障诊断、隐患整改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3. 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考试大|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对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类设备,如锅炉、压力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架空索道等。对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设计单位、生产厂家具有设计或生产特种设备的许可证。对特种设备,国家通常采用定点生产由具备生产能力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发给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特种设备。
(2)检测、检验机构肯有专业资质证。特设备的检测、检验通常要专门的检测设备,测定要求高,测定过程规范。为了保证检测检验质量,防止因检测精度不够或检测错误而导致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生事故 ,必须由具备检测技术力量,并经认证取得专业资质证的机构进行。其他没有取得专业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
(3)安全使用证。首先,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有的要求安装图(如锅炉房)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安装;其次,安装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调试通过后才能试运行;最后,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申报,并申请安全使用证,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第9篇 夏季鹰展商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规范
夏季商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规范
随着夏季的来临,商场因为环境温度高空气潮湿,商场电气设备使用时间长,用电量加大,往往因为超负荷用电,大功率电器设备频繁的使用,容易造成短路。电线和设备因潮湿绝缘性能下降,容易造成漏电、短路、故而电气火灾多发。同时雷电、暴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多发,易造成地势低的设备设施被水淹,商场楼顶漏水、墙面渗水。设备设施被雷电击坏,屋顶及广场设施易被台风刮坏。
根据商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迎峰用电、安全检查工作,对高配室、层配室、楼层开关控制箱、空调主机房、空调机房、水泵房等用电设备及电器装置和各处的临时用电线路装置作为重点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对一些安全较差的设备、展位要制定整改计划,对少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缺陷务必采取停电措施。
--商场要检查安装在外墙内部和靠近窗户附近设备、设施及线路的绝缘情况,同时检查外墙及窗户的防水性能,如有漏雨情况要及时修复。
--商场所有用电设备、线路要用兆欧表表检查绝缘状况,用电设备低于规范要求的要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要及时更换。更换陈旧、老化、损坏电线。
--商场开关、线缆接头要仔细检查接触是否良好,接头松动的,要及时拧紧防止因接触不良而造成过热而烧坏设备甚至起火。
--夏季环境温度较高,有些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发热量较大,因此,在夏季要做好变压器室、中央空调主机房、电瓶充电室的通风降温工作,对设备升温情况,要经常进行监视,不使其超过规定的温度(例如:高低压配电室、弱电机房、监控室、消控室等室温不得超过40度)同时,还要注意不要超过设备的额定负荷。因为超负荷运行必然会使设备过热,容易造成设备损坏甚至产生火灾。
--夏季电气设备容易受到雷电的侵袭,也往往会发生火灾。为了防止遭受雷击,在雷雨季节之前,避雷装置应检验是否合格。要检查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使所有电器设备都处于保护范围之内。此外,还要检查避雷针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一些没有用的线路、天线应予拆除,以减少受雷目标,免遭雷害。
--所有配电箱内检查电涌器(spd)是否动作过,如果浪涌器动作过要及时更换新电涌器,确保设备设施前端有过电流保护。
--夏季触电事故会多发,这是人到夏天出汗多,皮肤潮湿,人体电阻显著下降,一旦接触到电源,就容易有较大的电流通过人体,造成伤亡。加之空气中温度高,一些电器插头、开关漏电,绝缘性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因些要加强对商场员工、营业员、装修施工队等人员的安全用电知识培训。
--霉雨季节,因为空气中所含的水分较多,水是传导电的,电器设备上所用的绝缘材料,如纸棉纱、橡皮、胶木、绝缘漆、瓷、玻璃等,内部吸收了水分,或表面附着了水分,都会使绝缘程度降低,可使电在导体中通过时泄漏出来,如果再由于电器设备上的杂物不经常清扫,堆积了一定的灰尘,会吸收更多的水分,更容易导致漏电。所以商场要清扫设备开关,接头周围的灰尘杂物。
--低洼地区的商场和设备机房,商场要疏通排水沟、下水管道,检查地下室排水设施是否完好,地势低的机房门口是否有防水门挡。
--商场防洪沙袋、潜水泵等防洪材料准备好。堆放在指定地点有专人保管,确保可以随时使用。
--检查屋顶及厂场设施固定是否完好,如果有隐患要及时加固或拆除。同时要检查性能是否合格,无用的物品要及时拆除。楼顶杂物要及时清理,防止下水管道士堵塞。
--仔细检查楼顶防水层,发现损坏要及时修复,防止漏水。检查墙体防水及时维修防止渗水。
--电梯机房由于在房顶上要时刻注意门窗是否关闭,避免雨水冲刷到机器,考虑电梯是精密设备夏天电梯机房温度要时刻检测,避免机房温度过高造成安全隐患和事故。
--个别商场由于高配间在地下室,避免雨水倒灌。
注:1、有条件的商场可做一次防洪、防涝的培训和演习。
2、附件表格各商场可以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增加内容。
3、应急预案各区域、各商场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修改。
第10篇 电力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配电设备运行管理,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争创一流供电企业,为统一公司配电设备常设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使之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的所有配电设备。
3本规定适用于柘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管辖的配电设备标志管理。
二、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配电运行设备标志应有双重编号,即:名称和编号。
2设备标志应准确、明显、齐全,字体工整、清晰、文字规范。
3同类型设备标志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一致,标志大小、字体亦应一致。
4常设安全标志(包括遮栏和标志牌)必须安装牢固、位置合理,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并不影响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和检修。警告类标示牌设置应醒目,确能起到警示作用。
5新安装设备在投入运行前,设备标志必须配置齐全,如因加工制作或安装等原因在设备投运时,不能按本规定要求完成设备标志的设置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临时设备标志代替,但须符合运行要求。并在设备投运一个月后,使设备标志达到规定要求。
6设备标志应经常保持清洁,对室外设备标志牌安装支架等应定期进行防腐防锈。
7配电设备的防护设施标志,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8建设于交通道路上的杆塔(含混凝土基础)应设置防止碰撞的标志,标志的规定按交通标志管理规定执行,即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设置高度1.5米。
9在居民区设置于交通道口处的拉线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高度1.5米。
10跨越道路的线路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满足规程要求,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
11在城市同塔(杆)架设的输、配电线路均设色标和杆号两种标志。
12城市、居民区线路杆塔和配电架要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13夜间需要醒目的配电设备应采用萤光标志。
14配电设备安全措施及标志由公司供电所负责管理维护。
三、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设备外部颜色的规定
1设备外部颜色应做到整齐统一,无剥落锈蚀现象.
2设备安装检修时,必须同时按本规定要求涂漆。
3必须加强对检修人员的防腐、涂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施工,一遍防锈漆,两遍银粉。
4采购油漆时,必须按生产部门提供的厂家和漆种采购,否则不准使用。
四、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规定
1杆号
(1)颜色:白漆打底,黑漆喷字。
(2)字体:采用黑体字。
(3)10kv电杆,离地面3m米处,面向道路侧。
(4)附设有变压器的电杆喷在高压主杆上。
(5)同杆架设双回线路应按线路布置设双重编号。
2警告牌
(l)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止步,高压危险”悬挂于配变围栏及箱式变、配电室门上。
(3)“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悬挂于杆架变及低于2.5米爬梯处。
3其它标志牌
(1)其它标志牌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列的35种。
(2)加工式样按省公司规定。
(3)安装位置根据条例规定,装设在相应位置。
第11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所属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防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防护设备是指:配置在作业环境中或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作用的所有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全厂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安装调试及维修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帐,与安全环保质量部共同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际配置情况、使用效果以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工厂存在安全、环保、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规划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调研及选型。按照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由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按规定联系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校准、检验,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按规定应当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配电房项目、防雷击防护设施,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送检及台帐管理。
第六条 物资公司按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选型要求,负责组织招标办对安全防护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产品时,应当审查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达标等资料,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资料存挡。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达标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设施产品。
第七条 新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到达工厂后,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组织物资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同时应检查、核对生产厂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交党政办公室入档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申请、使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编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报生产运行部组织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配备范围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 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可能产生风险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单位,应按“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毒、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区
(一)凡生产作业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密闭罩、屏障、联锁、自动、手动、紧急停车、限位、防止误操作、警告或警报等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可动零部件
(一)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封闭、隔离、限位、限速或防逆转等防护装置。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传输或带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及要求。
(四)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五)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工作位置
(一)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二)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梯台、通道必须防滑、防高处坠落,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通道、梯台和栏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紧急开关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1.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
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2.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3.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4.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第十六条 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运动部位的紧固件或被加工物料应有防松脱装置,产生飞溅物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挡板、网、罩等装置。
第十七条 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和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粉尘和毒物
(一)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应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尘毒作业场所和产生粉尘、金属蒸汽和挥发易溶性溢出等设备的开口部位应采用除尘、通风、排风装置;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用事故通风及联锁自动报警等装置;易燃易爆气体部位应采用阻火和泄爆等装置。
(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应明确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如超过规定限值,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适当减少员工接触噪声、振动的时间。
第二十条 防火防爆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域,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根据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应采用密闭、隔离、通风、上锁挂签、静电消除、防爆泄压、安全标志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气装置
生产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害物质
生产设备产生烟雾、闪光、辐射、激光等有害物质的,应采用屏蔽、监测、报警和联锁等处理及防护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二)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抗疲劳性;
(三)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四)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五)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六)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七)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查验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防护设备经安装、调试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进行危险作业、设备维修、非常规作业等特殊情况下,应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第四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启动,按规定做好运转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按照厂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制度”的基本技能和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设备员、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应在日常巡查时对防护设备设施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设备员要建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需对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校准、检验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环保质量部,实施校准、检验。经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拆除、报废、停用或闲置不用。
第五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二)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三)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经确认不能自行修复的,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第六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技术资料挡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设计要求、不能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第三十七条 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 安全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当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九 安全防护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措施,以便安全防护设备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当安全防护设备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质量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包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产、安全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整改的,依据工厂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压厂发〔2022〕15号)《成都压缩机厂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2篇 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复合车间、工务维修车间、锅炉房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所指的生产设备、设施指公司各生产场所,除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桁吊、叉车等)以外的用于生产、施工及有关保障的各种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其安全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 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四条 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五条 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隔离措施,未经允许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或批准手续,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门卫保管,经门卫进行安全提示和登记后,方可进入。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乱动和擅自操作设备。
第九条 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条 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一条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坚持不断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消除生产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条 生产设备设施选购必须把“安全可靠”放在首位。没有相关国家机构安全认证的设备、设施原则上不得选购。
第三条 生产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必须要制订专门计划或方案,要指定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进行,且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 设备安装好后,应由公司技术部门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分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动态检查包括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等。合格后填写《设备设施安装调试验收单》,并注明有关注意事项后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五条 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要由公司技术部门协同生产部门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装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档案,明确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和有关记录,并对使用人(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岗位操作员工应在每班使用前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如无法解决的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七条 生产操作人员应自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要按设备设施规定要求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管线、阀门不渗不漏,润滑、紧固点状态良好。可由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确定生产设备设施“点检”位置和技术要求,由部门经理和生产设施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同时建立《生产设备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表》进行记录备案。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八条 生产设备设施维修要根据其技术规范要求及现有技术状况确定,由使用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制定生产设施维修计划,合理确定维修内容、时限及所需材料。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并在《生产设备设施维修检修记录单》上作好记录
第九条 若设备出现事故根据损坏程度,分为下列三种类别
1、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经济损失在5000以下。
2、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第十条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安全期间下列情况的生产设备设施必须申请报废:
1、国家或行业规定需要淘汰的生产设施。
2、生产设施己过正常使用年限,继续使用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3、生产设施发生操作意外事故,造成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正常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十二条 由技术部门建立和保存生产设备设施技术管理档案,记载生产设备设施全过程的状态。按照选购、维护保养、检修、报废处理等程序进行存盘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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