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用电管理
1.电气运行
1.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3现场要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 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1.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化工设备接地应同时遵守《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
1.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1.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 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8变、配电所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规定, 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中明确规定;
1.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证、操作票规定,工作许可证规定,工作监护规定,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规定;
1.10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1.11雷雨天气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靴, 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2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
1.13变电所(配电室)与车间(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及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14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其运行管理从其规定。
2.电气检修
2.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作业证规定,并明确作业证签发人、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责任。作业证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2.2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 应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警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下警示牌或送电。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运行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3.带电检修安全要求
3.1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在良好的天气进行。如遇雷、雨、雪、 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2 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带电工作要求进行。500伏以上必须是受过高压带电作业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和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3严禁利用事故停电间隙进行检修工作。在同一线路设备上进行不同项目工作时,应分别挂停电牌。
3.4在停电线路或设备上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并在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工作地段线路的分支线挂接地线;
3.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 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4.对外线杆、塔、电缆检修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4.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4.2对于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误送电;
4.3对于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伤及临近电缆;
4.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4.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杆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结束办理汇报手续;
5.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因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根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6.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 其他部位使用明火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在化工区域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7.不准随意拉设临时线路。确因需要拉临时线路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其导线应用橡套绝缘电缆,线路应架空敷设,并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其它临时用电具体规定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8.在有腐蚀、易燃、易爆等场所应采用适当的线缆及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禁止明敷设;
9.电缆在下列地点敷设应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9.1电缆引入、引出建筑物,穿过楼板;
9.2从沟道引出自电杆或墙面敷设的电缆,距地面高度2米以下部分;
9.3其它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10.保持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设施的绝缘良好,是保证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最基本要素,各分公司必须通过测试其绝缘电阻、耐压强度、泄漏电流和介质损耗等参数来保证电气设备设施的良好绝缘;
11.设备设施的带电部分与地面及其他带电设备设施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2.对裸露于地面的人身容易触及的带电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13.易产生过电压的电力系统,应有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器、安全距离等过电压保护装置;
14.各种高压用电设备应采取装设高压熔断器和断路器等不同类型的保护措施,对低压用电设备应采取相应的接地、接零等低压电器保护措施进行保护,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15.以上没有列出的电气设备,应根据设备的特性和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6.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列为公司安全检查以及考核时的重点内容之一;
17.在每年的春秋两季之前以及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之后,电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人员必须对电气设备设施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8.安全用电的保护措施
18.1一切电气设备的外壳必须装设接零和接地保护,保证电气设备的安装质量,在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位安装防护罩或将其安装在不易触及的地方,或者采用安全联锁装置;
18.2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未经培训考试并取得操作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18.3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符合电气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8.4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办理作业证,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8.5电气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作业证规定、工作许可规定、工作监护规定、工作间断和转移规定;
18.6无论在高压电气或低压电气以及供电线路上作业时都要切断电源并拆下熔断器,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同时挂上“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等字样的安全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送电或拿掉安全指示牌;
18.7尽量不进行带电作业,特别在各种危险场所严禁带电作业,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应使用各种安全防护工具,如使用绝缘棒、绝缘钳和必要的仪器仪表,各种个人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以及绝缘靴等穿戴齐全并要有电气检修经验的专人负责监护同时经电气工程负责人的批准方可进行;
18.8高压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都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保护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保护遮栏时,必须要有监护人在场,并要符合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18.9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同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8.10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以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工作;
18.11对各种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电气设备要进行修复,对不能修复的设备应进行更换,不得带病运行;
18.12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误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设接地线;
18.13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电气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18.14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线路运行与检修必须附合防爆要求;
18.15根据生产现场情况,在不宜使用380/220v电压的环境应使用36v的安全电源,必要时可使用12v安全电源;
18.16电气设备附近,禁止放置一切杂物(如油桶、衣物、工具以及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材料)以免引起危险;
18.17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的安全距离10kv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不论任何动火与带电设备都不得低于安全距离;
18.18电气设备着火时,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要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或黄沙灭火;
18.19不论何种熔丝或熔断器均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随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18.20变压器及其它电气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线路的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规定中明确规定;
18.21变压器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管理,同时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比水冷却系统的水压要高0.5~1kg/cm²;
19.其它:所有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第2篇 轨道交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三章 临时用电现场布置
第四条 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 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 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 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 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 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 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 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 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 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 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 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 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第3篇 临时用电、用水安全管理规定
一、 目的和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爆炸及其它电气事故。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在宁夏国电硅业所承担项目。
二、 临时用电管理
(1)各单位临时用电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项目安全部门申办《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批准后,现场作业负责人负责落实作业许可证上的各项安全措施。(参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3)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5)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三、配电和漏电保护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三项五线制(tn-s接零保护系统)”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配电方式。
2、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潮湿或腐蚀性物体。
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是国家许可的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在户外的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设置防雨措施。
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7、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9、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的控制开关和漏电保护器。
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o.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11、手持电动工具要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12、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不得串联。保护零线采用焊接、压接、螺拴连接等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和钩挂。
13、与用电设备相关的铁棚、金属平台、金属构架等都必须做好接地。
电器、用电设备接线端子不得裸露。
五、 电缆、电线的敷设
1、 禁止使用破皮、老化的电缆、电线。电缆接头不得超过3处。
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3、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固定在绝缘子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低压非铠装电缆的架空高度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离路面高度不得低于6米。
4、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米,井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毫米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埋地电缆应在地面每隔不超过20米设置一个“下有电缆”的明显标志并标示其路径方向。
5、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米高到地下0.2米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电线、电缆过路或可能有机械伤害的地方加套管保护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防砸、防碾压措施。
6、 电缆接头应架起0.5米以上(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7、 电线、电缆不得与气带、钢丝绳、电焊把线等绞在一起。
六、 照明
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具。
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米。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小于0.5米,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或应采取隔热措施。
3、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米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4、 容器内照明要使用安全电压,不得大于36v,灯炮外部有金属保护网。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5、 防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
七 其它
1 、在使用临时用电设施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和缺陷,应立即切断临时电源并停止使用,直到找到问题或缺陷的原因并进行必要的整改后,方可使用。
2、 当工作暂停或施工人员准备离开现场,要关闭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
3、 在重新送电前,电工应仔细检查确认所有的电气设施、用电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4、 各单位至少有1-2名合格的电工负责临时用电设施和相关设备的维护和控制。该人员每天必须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维护检查并记录在登记表中, 登记表应张贴在配电箱、开关箱中。
5、 所有临时用电设备,工具和线路必须正确选用,满足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6、 现场上所有临时用电设施、配电箱、开关箱应正确编号并采取防雨措施。通常,配电箱的门应上锁。
7、 用电设备、线路维修时,其在上一级开关箱、配电箱内的接线必须断开,箱体上锁,设置至少一名电工作监护人。
第4篇 炼化专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的各种临时用电作业,防止因临时用电导致火灾爆炸和触电事故发生,保证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承包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临时用电是指在企业内从事临时用电的作业。
第四条企业内的各种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严禁无票作业。
第五条临时用电票办理程序:
1.用电负责人到供电单位主管部门申请用电,并在供电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填写相关内容并在“用电负责人”栏签字后交供电主管部门审查。
2.供电主管部门审查后在“供电主管部门”栏签字。
3.现场供电负责人接用电票并核查后,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接线,并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4.接线人核实用电内容、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进行接线并通知用电单位开始用电。
5.用电结束后,用电负责人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供电负责人安排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拆线人到现场检查拆线,并确认无隐患后,在“拆线人”栏签字。
6.供电单位留存临时用电作业票,临时用电作业票保存期为一年。
7.用电单位、供电单位和作业点单位应对临时用电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
1.供电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审核用电内容、地点、用电设备等是否符合用电管理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满足现场要求。
2.用电负责人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用电的证明材料,制定用电相关安全措施,对现场用电安全负责。
3.现场供电负责人(现场电工班长)职责
审核用电内容,制定供电安全措施,安排人员接线,并负责检查。
4.接线人职责
确认用电安全措施与用电票要求一致后按照用电票规定进行接线,安全措施未落实或用电内容与现场不符时应拒绝接线。定期检查用电情况,遇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停止供电。
5.拆线人职责
根据现场供电负责人的安排,检查现场用电情况后实施拆线,拆线后检查确认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必须在办理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凭有效的动火作业票办理临时用电票。用电作业票时限与相应火票时限一致。
第八条首次使用电容量超过24×200kwh/天的设备,必须提交该设备的有关报告、产品合格证和试验材料,经供电单位认可并报电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进行作业。
第九条临时用电的安装及其设施的检修人员必须持国家统一颁发的电工操作证,严禁擅自接用临时电源。
第十条低压临时用电应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绝缘应良好无损。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落实临时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供、用电设施完好。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切断电源。
安全标志: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进一步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临时线路架空时,其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普通道路不得低于4.5米,穿越主要干道不得低于6米,架空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支撑(如木杆等),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架设临时供电线路必须避开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第十三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第十四条现场临时供电盘、箱应加锁保护,钥匙由现场供电负责人保管;设在室外的临时供电盘、箱及开关、插座要有防雨防潮措施,安装高度应不低于1.3米。
第十五条临时供电设施的对地电压在110v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第十六条用于临时照明的行灯应带有金属保护罩,其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容器设备(如塔、罐、釜等)内,其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行灯必须为防爆型。
第十七条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用一个开关接两台或多台电动设备。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
1术语和定义
◆临时用电:是指生产、检修施工等需要临时接引、装设的临时用电统称临时用电。
2安全职责
2.1用电管理部门:对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临时用电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掌握本单位临时用电状况,检查用电情况,对临时用电管理负责。
2.2安环质监部: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2.3生产车间:临时用电过程中要检查现场环境安全,出现异常情况,立场停止作业,确保生产正常。
2.4电仪工段:组织对临时用电接引点的安全情况进行风险评价,制定“临时用电票”的削减风险措施,确定电源接引点,按使用时间送、停电。用电结束后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拆除和检查。
2.5用电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的电工严禁从事电气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听从所在车间指挥并接受所在单位安全、电气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3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3.1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并满足负荷要求的橡胶软导线,主干动力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
3.2电缆(线)过路必须加套管保护,空中架线高度应满足要求。
3.3电气施工机具应集中存放,电源开关设箱上锁,零散用电电源设铁合开关,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3.4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3.5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3.6 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3.7在装置区、罐区或其它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应使用与场所相适应的
防爆型电气设备(导线),达不到此要求的应限制其使用。
3.8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机械损伤等部位,不准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9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接线箱、接线盒、插座的封闭、胶圈必须完好,接引导线必须压紧封严,达到电气防爆要求。
3.10手持用电动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作业前应由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3.11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安全可靠,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专用提泵拉绳(不得用铁丝)。
3.1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工具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3.13生产检修等临时性用电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地点、坑、井、沟或金属容器内部作业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
3.14 停产大检修、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以保护。
3.15 临时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
3.16临时用电的电源不得直接从接引点的电气柜上接引,电仪部门为车间(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源必须设置保护开关,车间(使用单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加装保护。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4.1用电单位应首先向电仪工段负责人提出临时用电的申请。
4.2电仪工段负责人接到临时用电申请后,应指派接线电工到作业现场,接线电工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安全措施,确定电源接引点,并逐项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的相关内容,不得空缺。填写完后,交电仪工段负责人审批。
4.3电仪工段负责人对相关安全措施逐项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发完毕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才正式生效,接线人员方可送电。
4.4作业完毕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仪工段人员停止送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留存,第二联
4.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作业周期。
4.7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电仪工段负责人注销。
4.8《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13 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
第6篇 采油厂井站用火用气用电住人井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住井点、站库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的思想。严禁在井场、站库内吸烟或生活区域内乱丢烟头、垃圾等。
第二条 住井点、站库的生活用火,用火点必须选择在上风口且远离生产区域20m以外(sy5225-1994-4.2.1标准)。
第三条 天然气用火必须执行三先三后原则:先通风、后点火;先点火、后开气;先灭火、后离去。
第四条 烧天然气(煤)的住人井站(点),必须保证有一定的通风措施,炉具密封,烟筒完好,防止发生煤气、天然气中毒事故。
第五条 员工做饭完毕必须将炉子熄灭,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严禁用做饭炉子采暖。
第六条 加强对燃气炉具的检查,保证气源管线、炉体(密闭土暖炉)及各道闸阀密闭性完好;井站若使用液化石油气做饭,燃气炉具与气瓶距离不得小于1.5米,液化气胶管一年更换一次,液化石油气瓶必须4年监测一次。
第七条 住人井站采暖炉发生熄火时,必须关闭气源截止阀,保证通风15分钟以上,方可二次点火。
第八条 冬季分液包凝析油排放最少2小时一次,排放时先关闭区域内一切明火,人站在上风处进行排放,排放的凝析油要倒入污油池。严禁存放凝析油或用凝析油擦洗衣服、设备、设施。
第九条 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油罐、油气管线、分液包。
第十条 凡现场使用的油品、乙炔气、氧气、清蜡剂等易燃易爆品必须和住人点隔离存放,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乙炔气瓶、氧气瓶必须定期经过专业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住人井(点)接电必须由作业区专业电工按用电规则正规接线,严禁乱拉、乱接或使用电炉子。
第十二条 凡在油水井站修井、维修等作业的照明用电,必须由施工队报作业区,由作业区指派专业电工接电;所使用的闸刀、插头和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井场作业用探照灯,必须距井口20m以外(sy5225-1994-4.2.2标准)。
第十三条 修井作业时,距井口100m米内不得有明火,井口套气不准在井口排放,作业单位不得在井场随意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 井场外套管气火炬必须安装阻火器,火炬与井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20米以外),凡在井口进行修井等其他维修作业时,必须熄灭火炬,严禁井口放空。
第十五条 住人井(点)必须配备足够、完好的消防设施,并要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住人井点严禁在井口排放套管气,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住人井站员工应认真执行2小时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第十八条 罐车进入(站)井场内装卸油之前必须在距(站)井场20米外戴好防火罩,放下罐车本体接地线。在装油之前必须给罐车搭好静电接地线,并将消防器材放于储油罐(卸油罐)旁上风处。熄灭(站)井场内一切火源,有动火或其它作业的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x地产公司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保证公司用电安全,使公司用电管理更加规范,特指定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用电设备包括空调、电扇、电灯、电脑逐级、显示屏、电水瓶、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充电器等设备,由相应的安全用电负责人管理。
第二条 公司办公区域内员工本人使用的电脑主机、显示屏、手机充电器、扫描仪等用电设备,下班后由员工本人关闭电源,安全用电责任人为员工本人。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公共使用的打印机、电水瓶、服务器等用电设备,下班时由各部门安全用电责任人关闭电源,详见《各部门安全用电负责人》名单。
第四条 公司公共使用的复印机、碎纸机等带电设备,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安全用电责任人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安全用电责任人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下班关闭设备电源时,需委托其他员工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员工在公司加班时使用各种带电设备,需在离开公司时自觉关闭各设备的电源。
第七条 员工在非机动停车库内对电瓶车的电瓶充电完毕后,应立即拔掉插头。
第八条 如用电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及时通知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室将定期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各项目部、售楼处的现场安全用电管理,由各现场负责人安排专人管理。
第8篇 冬季农村违章用电表现安全管理措施
(一)违章用电表现
(1) 高低压线路导线受严寒冰冻气候影响,热胀冷缩,加之雪压冰冻容易造成断线事故。
(2) 春节前后,各种农副产品加工用电增多,容易造成电器设备超载损坏。
(3) 私拉临时电器设备,使用不规则材料代替电杆,或用破股铝线、铁丝代替导线,使用挂钩线、地埋线、拦腰线、碰头线及一线一地照明。
(4) 节日期间走亲访友,厂矿、学校回乡人员多,增加用电不申请,私拉乱接电器造成事故。
(5) 燃放焰火花炮、爆竹引起断线触电。
(6) 擅自拆除和退出低压触电保安器,发生漏电伤害事故。
(7) 用铜丝和铅丝代替熔丝或过粗或细熔丝、三相粗细不一致,失去保护作用。
(8) 带电移动电器设备,造成接线松动或接脱,引起触电事故。
(二)安全管理措施
(1) 组织电工对所属范围内高低压线路突击大检查,及时排除险情及隐患。
(2) 经常注意电动机负荷及响声,不得超过额定电流,以免损坏电器设备。
(3) 加强对临时用电的控制和管理,坚持安装质量标准,开展春节前安全用电大检查。
(4) 严格用电制度,不管你是七级工、八级工,不是本乡电工,就不能动。
(5) 结合文娱活动,排演安全用电节目,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6) 低压触电保安器要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和损坏,要立即找电工维修和更换,以保证安全用电。
(7) 熔丝要选配适当,不能随意用铝丝等代替熔丝,安装不可过紧、过松。
(8) 电气设备及其元件、导线等,在未判明是否带电之前,应视为有电,不准人体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从事电气设备的装拆、检修和接线时,应先断开电源,并由电工操作。
第9篇 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1.0业户装修时,应在《装修施工申报表》上写明室内主要用电器的功率及数量,以便管理处掌握室内用电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0如需要改装室内用电线路及给、排水管路,必须在装修内容栏内填写清楚,并附线路改装图,经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动工。
3.0电表箱及房屋用电主干线路,给排水主干管路不允许改动。
4.0室内管道煤气由市煤气公司统一安装、开通、不得擅自改动供气管道。需要改动时,须向煤气公司申请,由煤气公司派人施工。煤气开通点火,须由煤气公司派人,禁止擅自使用。
5.0小区管道煤气开通点火后,不允许使用瓶装煤气。当发现煤气泄漏时,禁止在室内使用各种电话;禁止开、关灯、拔插头等与电有关的事项,应及时关闭供气总阀,打开门窗,利用室外消防电话等其他途径通知管理处。
6.0当煤气软管燃烧时,不要惊慌,应关闭总阀或利用消防电话通知管理处。
7.0当使用煤气蒸、煮食物时,要留心,以免发生意外。
8.0主动接受管理处定期对室内的用水、用电、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如长时间外出,请关好水、电、气总阀。如遇临时停电,请将正在使用的电器开关断开,以免突然来电时电流过大烧坏电器。遇到停气时,谨记关好煤气总阀。
第10篇 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1)供用电设施投入运行前,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用电管理机构,组织好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管理机构与专业班组的职责。
2)用电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操作规定;运行及维护人员必须学习这些操作规定,熟悉本单位的供用电系统。
3)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安全负责人。
4)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现场需要用电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用电管理部门批准,通知维护班组进行接引。
②接引电源工作,必须由维护电工进行,并应设专人进行舱护。
③施工用电用毕后,应由施工现场用电负责人通知维护班组进行拆除。
④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源。
⑤配电室和现场的开关箱、开关柜应加锁。
⑥电气设备明显部位应设“严禁靠近,以防触电'的标志。
⑦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
⑧施工现场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机具等,应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11篇 风电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有限公司向阳风单场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临时用电
本规定的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基建、检修、技改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向阳风电场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向阳风电场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风电场相关负责人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
第七条 向阳风电场员工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见附录a)。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严禁擅自拆接临时电源。
第十条 在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的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设施施工安装应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所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第十五条 供、用电单位应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用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同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节 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用电单位应制定专门的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编制配电方案,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及变更时,应由用电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风电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变更临时用电方案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三节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额定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
第十九条 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条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下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小于上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盘)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对配电箱(盘)、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配电箱(盘)其所属单位现场负责人保管;配电箱(盘)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 配电箱(盘)、开关箱装设应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盘)、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方可投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 应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确定,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片)。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应切断电源,上锁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并上锁。
第二十七条 电缆线路的要求
(一)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2.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4.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
(三)采用埋地敷设,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和安全标识;
2.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
3.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
4.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5.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防爆区域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节 临时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
第三十条 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潜水泵在防爆区域使用时必须满足所在防爆区域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上锁。
第三十三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 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受限空间内,应使用iii类工具。
(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第三十四条 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三十五条 所有临时用电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所有开关箱、配电箱(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其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处用黄色油漆或警戒带做警示。
第五节 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流程见附录b。
(一)用电单位持作业许可证申请用电。用电单位和供电单位共同对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相关资料、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进行风险评估,确认该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双方在确认栏签字,用电单位在“用电单位申请人”栏签字后交供电单位审核人。
(二)供电单位审核人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确认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并在“供电单位审核人”栏签字。
(三)电气主管部门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讨论安全工作方案,审核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批准该临时用电许可证,并在“电气主管部门”栏签字。
(四)临时用电许可证批准后开始接线,送电人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已办理完毕后方可送电,用电单位实施作业。
(五)临时用电工作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按照临时用电方案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供电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和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
第三十九条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发生事故或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要求,应及时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一)第一联:保留在供电单位,保存期为一年。
(二)第二联:用电单位悬挂在作业现场。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六节 临时用电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用电单位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对用电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供电单位确认人:
(一)与用电单位共同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确认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制止、纠正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
第四十三条 供电单位审核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审核用电单位电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审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
(一)持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电气专业人员: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三)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五)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审核、培训和沟通
第四十六条 风电场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及时组织培训,相关风电场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风电场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向阳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临时施工用电安全管理预控
1、认真实施三相五线制,在拉设临时电源时,电线均应架空,过道处须用钢管保护,不得乱拖乱拉,电线被车辗、物压。
2、 标准电闸箱内电气设备应完整无缺,设有专用漏电保护开关,必须按建设部标准一只漏电开关控制一台设备。
3、所有移移动电具,都应在漏电开关保护之中,电线无破损,插头插座应完整,严禁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4、管道烧焊接时,要持特种操作证工作,开具动火证,有监扩人员和配备灭火材。
5、各类电动工具,要管好、用好,经常清洗注油,严禁机械带“病”运转,各类防护罩应完整无缺。
6、材料间、更衣室不得使用超过60w以上灯泡,严禁使用碘钨灯和家用电加热器。
7、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
8、 办公室、更衣室等照明安装导线应用绝缘子固定,不准用花线、塑料胶质线乱拉。
9、现场所用各种电线绝缘不准有老化、破皮、漏电等现象。
10、照明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11、施工现场要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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