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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管理规定办法(7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92

特种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特种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车辆管理制度

为保证特种车辆安全运行,消除运行安全隐患,防范运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特种车辆类型

井下用特种车辆:轮胎式防爆装载机、多功能支架搬运车、支架铲运车、wc-3a无轨胶轮运输车、wc-3e工具随吊车、wc-3d双向顺槽运输车等。

地面用特种车辆: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推土机、轮胎式吊车、叉车、清扫车、洒水车等。

二、特种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1、严格遵守国家特种车辆有关车辆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2、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特种车辆驾驶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驾驶、违章驾驶。

3、必须熟悉特种车辆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能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4、在操作车辆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5、特种车辆只能按其限定性能、用途使用,不得进行与其性能、

用途无关的工作。

6、按时参加安全培训及各项安全活动,培训中心与车辆路运管理科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

7、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按三违处理。

8、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车辆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运行。

9、完成工作任务后,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关闭电源(气源)并拉紧驻车制动,确认车辆已经停放好后方准离开。

三、特种车辆维护保养及使用规定

1、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养,保证车辆卫生整洁。

2、检修人员严格按照检修程序、部位逐一检查保养、润滑,并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妥善保管。

3、车辆配置的仪表盘、大灯、喇叭、传感器等电气设备必须齐全有效,车辆动力、转向、制动、液压等操控系统灵敏可靠。

4、车辆在出车工作时必须进行登记,包括出车时间、使用单位、出车事由、工作地点、回车时间等,并指定专人驾驶操作.

5、特种车辆严禁借用。

6、车辆停驶期间,应妥善保管,加强保养,对原车机件不能拆换,要确保随时投入运行。

7、车辆维修程序,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第一时间向班长汇报故障情况,在班长带领下到指定修理厂维修,对出现维修费用较大时通知科长和主任工程师,到现场与维修单位技术人员共同鉴定后维修。

四、特种车辆运输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事故后,不论情节轻重、事故大小,都要完好保留事故现场,等待事故调查人员现场取证调查。

2、车辆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度室、督查科等)进行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并划分责任,估算经济损失,并写出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研究处理。

3、对各类特种车辆运输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查不清不放过;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分析处理结束后要组织车辆驾驶员学习,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发生的各类事故均应记录存档,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等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6、因下列违章行为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加重处理。

(1)无证(无相应车型驾驶证、特种车辆操作证等)驾驶车辆;

(2)酒后驾车;

(3)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6)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7)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2篇 煤矿特种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及各类自制车辆管理办法【1】

为加强我矿特种及各类自制车辆的管理,防止特种车辆及各类自制车辆有人使用无人管理的漏洞,杜绝因不完好的特种车辆及各类自制车辆入井而引发运输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矿用mgc1.1矿车、mlc1.1材车、架线电机车均由运输队负责管理和维护。

2、各类蓄电池机车由运输队负责维修,采掘队和井下辅助队使用的蓄电池机车正常维护保养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如果出现本单位无法排除的故障时,在确认蓄电池机车连接装置可靠,所携带电瓶固定牢固,车轮转动灵活后,方可交给运输工提出井下让运输队维修;运输队维修结束达到完好标准后,使用单位方可领出维修车间。

蓄电车出车间后,由使用单位管理。

运输队应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及零部件损坏的,则依据采掘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罚款处理。

3、各类特殊车辆,使用单位都无权制作;因生产需要时,由矿安排运输队制作。

制作完成,必须经安全检查部、机电运输部主管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4、特种车辆和各类自制车辆如:耙岩机、喷浆机、变压器、移变、工具车、充电机等谁使用,谁管理维护。

在升井或入井前必须由使用单位认真检查连接装置及属件的固定情况,确认可靠后方可交给运输工运输。

运输工挂车前必须详细检查连接装置及附件的固定情况,坚决做到不可靠不运输。

5、各类平板车均由机电一队负责管理,车体、连接装置不完好时,由机电一队负责维修。

车轮损坏到运输队缴交旧领新。

各类平板车出井后,使用单位不得存放或积压,必须立即将车交给机电一队保存。

需使用时,首先由机电一队认真检查平板车的完好情况,然后,凭借条领给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领到平板车后,也应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平板车完好出车间。

未经机电一队发放的平板车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要从重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6、井下长时间存放的车辆,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先进行详细检查。

确认连接装置可靠,车体、车轮及附件固定牢固后方可使用。

7、特种车辆和各类自制车辆在斜巷串车提升时,必须将该车挂到串车绳头的另一侧末端,且只允许每趟只挂一辆该种车,绝对不允许在该种车下方再串车。

车载物重量超过1吨、外形尺寸长超过2米、宽超过1米、高超过1.5米时,使用单位必须编写运输措施,并报矿有关部室和领导审批后再运输。

8、斜巷信号工对特种车辆及各类自制车辆在每次提升或下放前,均应仔细检查车辆的完好和装载的绑扎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或进行处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输。

煤矿四超车辆管理【2】

兴隆庄煤矿四超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矿井车辆管理,提高装车规范及标准,确保井下车辆运输安全高效,根据集团公司及矿相关文件规定,我矿决定制定关于井下“四超”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 四超车辆定义

1.装载长度:物料设备装车长度5000mm及以上的为超长装载。

2.装载宽度:平板车一侧超出盘面100mm及以上的为超宽装载,其它车辆不超车边沿装载。

3.装载高度:矿车、材料车装载物料及设备超过上沿300mm及以上、平板车装载后整车高度(轨面以上)超过2000mm及以上的为超高装载。

4.装载重量:上下井平板车装载物料及设备重量12t及以上,矿车、材料车、平板车装载重量超过额定载重10%及以上为超重装载。

平板车装载5t及以上设备的必须挂牌运输。

超过上述限量要求的车辆均按“四超车辆”管理。

“四超车辆”的装载、运输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分管副总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 四超车辆的基本要求-装车前,必须根据所运物料设备重量、类型及外形尺寸选择相应矿用车辆装运。

装车的长宽高必须小于罐笼内尺寸要求。

装车的重量不得超过副井绞车的允许提升重量。

1.车辆装载技术要求

矿车、材料车、平板车装载技术要求

1

注:平板车装载外形最大尺寸为:(长×宽×高)5000×1600×2000(轨面)。

h--为轨面至巷道顶部及附着物净通过高度;装载高度应低于架空线高度200mm。

(根据架空线高度2500mm,通常取值在2300mm)

h1--为平板车的板面至轨高度。

(通常取值在400mm)

l--为平板车的有效长度。

(通常取值在3400mm)

b--为平板车的有效宽度。

(通常取值在1300mm)

2.装车稳定性要求

⑴装载物体重心应在承载车辆的理论重心点上,前后、左右对称,偏差应不大于100mm,重心超限时应配重,严禁偏重心装载和重心超高装载,确需偏(超)重心装载的车辆必须制订专项措施;作为特殊运输车辆;不规则设备应衬平,使其符合要求。

⑵使用平板车装车时必须采取以下防窜、防滑及偏转的措施: ①平装及叠装时,物料设备下方或层间加衬木或垫皮(10mm以上,以下规定相同)防滑,叠装不得超过三层,超长物料及设备必须在物料设备的底层加垫抬高物,使斜巷底车场变坡点顺利通过。

2

②立装时设备下方加衬木或垫皮防滑;立装(用12#矿用工字钢焊接或用螺栓固定的斜撑,以下相同)时平板车一侧要有支撑和可靠的防侧滑装置,支撑点不少于两处。

③设备与平板车及封车链(绳)之间要有衬木或垫皮防滑防割。

3.封车方式要求 支架和大型设备的封车应以刚性链接件(螺栓)与平板车底盘固定为主,以柔性连接件(封车器具、钢链、钢丝绳套)为辅,其它物料、设备封车原则使用封车器具进行封装,皮带、金属网及特殊车辆装运的物料设备除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使用封车器具的应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书面申请。

4.封车技术要求 钢性链接件的强度,必须经过剪切计算确定。

安全系数不得小于最大斜巷坡度牵引力的两倍;柔性链接件的强度,可根据装载物重量选用。

⑴螺栓封车:螺栓规格必须使用高强度螺栓,平垫、弹簧垫或备帽齐全、紧固有效,平垫钢板厚度不小于6mm,螺栓头向上且外露不小于2个螺距。

严禁使用失效的螺栓。

⑵封车器封车: ①棘轮式封车器封车时,加力手把可调丝杠调到最大行程限度(符合要求的力矩),并有2个或以上螺距的余量;车辆封车后,可调丝杠外露2-10丝,手把位置应紧贴车辆,不得向车体外伸出。

②杠杆式封车器封车时,链条必须捆扎在装载材料上,链条并 3

与车辆挂牢或铰接,手把应可靠地绑扎。

③花兰螺栓封车时,螺栓必须旋紧,并不得有折弯。

重量在5t及以下的设备可采用花兰螺栓封车。

④封车链条强度应与封车器配套,挂钩连接处必须链接牢靠。

链条必须撸顺,折弯处不得出现一侧松一侧紧的现象;链条磨损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0%;严禁使用断裂、严重变形和磨损超限的链条或链环。

链条连接应使用标准连接环或卸扣;开式连接必须使用连接螺栓,严禁用其它方式连接。

⑤装载5t以下的小型设备、物料因罐笼宽度不够或装载皮带时允许使用钢丝绳套封车,绳径不得小于18mm,严禁破股使用。

钢丝绳套必须是插接或卡接,严禁编套或系扣。

⑥装载5t及以上设备及物料,特殊情况确须采用钢丝绳装封车时,绳径不得小于20mm,钢丝绳两端应采用插编索扣,插编索扣插接必须符合钢丝绳插接的规定要求;采用钢丝绳夹卡接时,钢丝绳夹不得少于三副,并符合使用的要求。

严禁扭结、系扣及打

第3篇 场内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场内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以下简称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规定所称厂内特种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作业的车辆(包括在厂区内使用的小四轮、升降机、多用机和电瓶车等)。

3、职责3.1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 2物资装备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技术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 3劳动工资部负责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能力评价管理。

3. 4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具体落实本单位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3. 5安全环保公司现场hse监理负责监督落实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4、文件内容

4.1安全技术要求

4.1.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 应齐全有效。

4.1.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4.1.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1.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4.1.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4篇 国家特种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特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我公司目前使用的特种车辆,特制定以下规定以规范车辆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车辆安全,并能安全、高效为工程项目服务。

1、 针对本公司目前情况,特种车辆为吊车,叉车、装载机。

2、 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上岗,严禁无证驾驶及违章驾驶。

3、 驾驶员必须遵守本集团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4、 特种车辆只能作为工作用途严禁无工作任务出车及搭载无关人员。

5、 特种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6、 特种车辆不准乱停乱放,不使用时必须停放在规定区域内。

7、 出车前必须检查车况,确保车况良好,严禁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工作。

8、 特种车辆出车工作必须进行登记,包括出车时间、驾驶员姓名、出车事由、回车时间。

9、 特种车辆严禁擅自借给其他部门,借车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出,接触必须登记借车部门、借车人、特种车辆驾驶人员姓名、借出时间、交还时间。

10、 特种车辆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将钥匙交于其他无关人员。

11、 车辆驾驶员主动参加每周的安全学习和工作安排,并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机械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落实每周每月的检查制度,对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准留下隐患。

12、 吊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确保车辆人员的安全。

“十不吊”原则:

1) 超负荷或歪拉斜挂不吊。

2) 工作现场超过6级风或雨雪雷电天气不吊。

3) 高压输电线下不吊、氧气瓶、煤气罐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4) 重物带棱角没有点好的不吊。

5) 捆绑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不吊。

6) 起重物上有浮物或有人时不吊。

7) 司机在酒后或精神不佳时不吊。

8) 作业现场视线不明,指挥信号不明时不吊。

9) 起重臂下或重物下有人时不吊。

10) 对埋在土里或冻粘在地面上的物体重量不明,以及交错 挤压在一起的物体不吊。

13、 租用的特种车辆必须严格执行以上相关规定。

本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执行

机电管理部

2022.6.1

第5篇 场内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以下简称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规定所称厂内特种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作业的车辆(包括在厂区内使用的小四轮、升降机、多用机和电瓶车等)。

3、职责

3.1 安全质量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2 物资装备部负责公司厂内特种车辆使用技术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3.3劳动工资部负责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能力评价管理。

3.4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具体落实本单位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3.5安全环保公司现场hse监理负责监督落实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4、文件内容

4.1 安全技术要求

4.1.1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1.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4.1.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1.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4.1.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4.1.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4.1.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4.1.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4.1.9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4.1.10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4.1.11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4.1.12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4.1.13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4.1.14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4.1.15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4.1.16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4.1.17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4.1.18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

4.1.19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4.1.20 各类厂内特种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4.2 安全管理

4.2.1 各单位加强对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

4.2.2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车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4.2.3 各单位对厂内特种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自查记录;

3.安全技术检测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2.4 各单位对厂内特种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厂内特种车辆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及各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4.2.5 厂内特种车辆牌照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设计、监制和发放。

4.2.6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

4.3特种车辆人员管理

4.3.1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4.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由有资质的发证单位在证书正本上签章。

4.3.4各单位劳资(人事)部门要建立特种车辆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并定期对特种车辆作业人员进行能力评价,对达到要求的人员给予收回证件。

4.4 驾驶特种车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

4.4.1特种车司机经过体检合格后,由正式司机带领辅导实习3~6个月,经过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劳资(人事)部门评价合格后,出具员工能力评价合格证书,即可独立驾驶。非司机和无证者一律不准驾驶。

4.4.2工作前必须详细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轮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4.4.3司机严禁酒后开车,行车时严禁吸烟,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谈笑打闹。

4.4.4坐式电瓶车驾驶室内只许坐两人,车厢内只能乘坐随车人员1人,拖挂车上禁止乘人。

4.4.5特种车只准在厂区及规定区域内行驶,凡需驶出规定区域时,必须经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针对作业环境制定出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由现场hse监理负责监督实施。

4.4.6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10km/h。在转弯、狭窄路、交叉口、出入车间的大门、行人拥挤等地方行驶速度最高不超过5km/h。

4.4.7装载物件时,宽度方向不得超过车底盘两侧各0.2m,长度方向不得超过车长0.5m,高度不得超过离地面2m。不得超载。

第6篇 神东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车辆运行管理,提高司机驾驶操作技能和车辆利用率,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车辆是煤矿辅助运输的专用车辆,使用特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三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厂机司机特种操作证、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安全许可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第六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七条 在井下作业时,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行车前应按规定全面检查车辆完好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 特种车辆井下行驶最高速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直行巷道空载最高速度20km/h;重载最高速度15 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3、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0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 km/h。

第十条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驶时应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其它车辆应主动让道。

第十一条 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第十二条 司机应熟悉巷道情况,车辆运行和作业时,严禁损坏井下管线、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根据搬运设备的情况选择车型,车辆不得超载运行;增速必须先由低到高,不得高档起步;减速必须先制动减速再减档,不得直接减档;下坡严禁空挡滑行。

第十四条 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第十五条 车辆载运大型设备行走时,必须明确跟车人员的乘坐位置。

第十六条 车辆在运输设备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合格捆绑用具,捆绑完成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行。

第四章 行车线路规定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线路,巷道及硐室高度按照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通道支护矿务工程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

第十九条 运行线路上方的管线及吊挂皮带距底板净高度不得低于3.2m,大采高路线不得低于3.6m;巷道悬挂电缆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1.8米;水管与电缆悬挂在巷道一侧。

第二十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运行线路巷道内水泵及其它矿用设施应设置在安全硐室或联巷内,并有明显的反光标志。

第二十一条 在运行线路上,每隔3000m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第二十二条 在为矿井生产服务时,运行线路底板淤泥积水深度不得超过200mm。

第二十三条 在冬季综采设备安装回撤期间,矿井应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够的车辆存放点,保证车辆的冬季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在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在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100~500元处罚。

(1)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确投入运行的;

(2)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的;

(3)车辆运行中违章操作,撞坏设备、电缆、水管、风门等其它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特种车辆运行时只能乘坐跟车人员1人,否则罚驾驶员200元,罚违乘人员每人200元。

第二十八条 跟车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未按规定位置乘坐,罚跟车人员200元,罚驾驶员200元;跟车人员在车辆上睡觉按“三违”处理。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根据情节罚100~200元。

第三十条 对强行拦挡、爬乘车人员按“三违”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造成车辆损坏,罚款500-1000。

第三十二条 对于行车巷道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在验收中提出问题逾期不整改的,根据情节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煤炭集团特种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车辆运行管理,提高司机驾驶操作技能和车辆利用率,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车辆是煤矿辅助运输的专用车辆,使用特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三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签发的厂机司机特种操作证、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安全许可证,持证上岗。

第四条 驾驶员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领,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设施,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第六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七条 在井下作业时,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 行车前应按规定全面检查车辆完好情况,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 特种车辆井下行驶最高速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直行巷道空载最高速度20km/h;重载最高速度15 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3、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0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 km/h。

第十条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驶时应提前向对面车辆发出信号,其它车辆应主动让道。

第十一条 车辆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第十二条 司机应熟悉巷道情况,车辆运行和作业时,严禁损坏井下管线、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根据搬运设备的情况选择车型,车辆不得超载运行;增速必须先由低到高,不得高档起步;减速必须先制动减速再减档,不得直接减档;下坡严禁空挡滑行。

第十四条 牵引车辆时必须有三人同时进行,两人操作,一人监护指挥。

第十五条 车辆载运大型设备行走时,必须明确跟车人员的乘坐位置。

第十六条 车辆在运输设备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合格捆绑用具,捆绑完成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运行。

第四章行车线路规定

第十七条 车辆运行线路,巷道及硐室高度按照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通道支护矿务工程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车辆运行线路上的风门,必须设专人看管。

第十九条 运行线路上方的管线及吊挂皮带距底板净高度不得低于3.2m,大采高路线不得低于3.6m;巷道悬挂电缆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1.8米;水管与电缆悬挂在巷道一侧。

第二十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运行线路巷道内水泵及其它矿用设施应设置在安全硐室或联巷内,并有明显的反光标志。

第二十一条 在运行线路上,每隔3000m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第二十二条 在为矿井生产服务时,运行线路底板淤泥积水深度不得超过200mm。

第二十三条 在冬季综采设备安装回撤期间,矿井应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够的车辆存放点,保证车辆的冬季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在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期间,在运行线路上不得进行其它作业。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行出现下列情况,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100~500元处罚。

(1)车辆带病运行、灯光不全、指示仪表不正确投入运行的;

(2)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的;

(3)车辆运行中违章操作,撞坏设备、电缆、水管、风门等其它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特种车辆运行时只能乘坐跟车人员1人,否则罚驾驶员200元,罚违乘人员每人200元。

第二十八条 跟车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未按规定位置乘坐,罚跟车人员200元,罚驾驶员200元;跟车人员在车辆上睡觉按“三违”处理。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根据情节罚100~200元。

第三十条 对强行拦挡、爬乘车人员按“三违”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护装置失灵,或故意甩保护造成车辆损坏,罚款500-1000。

第三十二条 对于行车巷道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在验收中提出问题逾期不整改的,根据情节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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