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人员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省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的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不得乱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
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
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
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乱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7日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的政府令
第261号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年2月**日省的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年3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物;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辅警。
辅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意见,经省人民的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
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
辅警的招聘应当公开进行,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上一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二)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章 职业保障
第十八条辅警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制定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的工资应当与辅警职级相对应,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其工资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和服装。
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离职时,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配备的装备等物品。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辅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二十六条 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日常考核情况对辅警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辅警职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辅警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考核和职级晋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给予表彰。
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辅警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 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分或者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
辅警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项目相关方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1.0 目的
规范项目部相关方作业人员hse管理,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作业活动的相关方人员的培训管理,包括设备、材料供方的施工人员、检修人员、维护人员、安装调试人员等。一般送货人员、验货人员、技术交底或技术交流人员按访客要求由接洽部门进行培训。
3.0 职责
3.1 项目安监部是相关方人员入场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hse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3.2 项目采购部、工程部对部门业务来往中相关方人员的管理负责,向安监部提供本部门有作业活动的相关方人员hse 培训需求,配合安监部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3.3项目 采购部、工程部负责索取相关方作业人员工作和个人信息,如进场目的、作业范围、进场工作时间区间、人员健康证明、安全培训经历、劳动保护要求等,相关方对所提供的人员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 程序
4.1 总体要求
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活动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hse 入场培训,经测试合格,签定现场安全承诺,并自觉接受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4.1.1 所有相关方人员进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效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入场作业。
4.1.2 所有相关方人员入场必须随身持有合格有效的上岗证件和入场证,并随时接受检查。入场证只允许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完成工作离场时,需收回入场证。
4.1.3 相关方人员的“ 三级安全教育”由相关方在其人员进入本项目之前由其所在企业自行完成,项目安监部可随时抽查培训效果。
4.1.4相关方提供进入现场作业人员的信息和工作内容,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和电子版一起提前送到项目部。
4.1.5有作业活动的相关方工作人员年龄原则上限制在18至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超过此范围,需得到总承包项目安监部同意。
4.1.6相关方作业人员应自带与作业活动相匹配的劳动保护用品,这些劳保用品要接受总承包项目安监部的检查,不合格的劳保用品禁止使用。
4.1.7 上述总体要求,由项目工程部、采购部告知相关方。
4.2 入场前培训
4.2.1 到现场工作的相关方所有人员在取得入场证之前必须通过项目安监部组织的入场hse培训。
4.2.2 相关方人员的个人信息内容
1)有效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护照等);
2)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
3)在单位曾经接受的安全培训经历和证书;
4)个人健康信息(包含健康证明和查体报告);
5)特殊工种的安全操作证(如果从事特殊作业)。
4.2.3 以上证明材料将在项目安监 部保存复印件。
4.2.4 在接到安监部的进行入场培训的具体时间通知后,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带领相关方人员参加培训,并对培训人员负管理责任;进入培训教室前,责任部门带队人员应仔细核对前来培训的相关方人员信息及其身份证件的符合情况(身份证原件、特种作业原件有效),发现不符合人员不让进入培训教室,减少重复培训。
4.2.5 在取得入场证及工作前,所有人员都必须参加本培训,参加人机对话考试,并且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4.3培训主要内容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板集项目安全生产常用术语;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3)施工现场作业安全须知;
4)现场车辆交通管理;
5)现场急救常识。
4.4现场入场证使用程序
4.4.1 申请临时现场入场证的相关方人员,在培训课程结束后,通过机考系统考试合格,签订安全承诺书,并在培训记录上签字,作为培训依据。
4.4.2项目责任部门领队的组织下,申请临时现场入场证的相关方人员凭培训记录到项目综合 部领取临时现场入场证。
4.4.3任何持临时现场入场证的相关方人员在场内有作业活动时,必须有责任部门派专人全过程陪同。
5.0 附件
第3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重要岗位的作业安危,对煤矿安全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为此,必须重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择
1. 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上岗前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任用与调动
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准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须通知劳资科、安监科,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动。
凡任用未经培训、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1. 职工学校及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初训、复训的申报组织工作。
2. 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复训,只有经复训考核合格才能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不合格者要进行复培,经复培仍不合格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3. 补考不及格者罚款500元。
4. 无故不参加复训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无故不参加补考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同时给予区长、书记、主管培训的技术员每人次各200元的处罚。
5. 特种作业人员在外出培训期间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素质提高。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进行处罚。
6. 职工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委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各区(科)领导给予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区(科)领导,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五、其他外培人员管理,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4篇 管理人员薪金管理办法范例
一个公司,除了老板之外就是管理员与员工了,下面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整理了管理人员薪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管理人员薪金支付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象
本制度所指管理人员为下述人员(不含总经理、董事):
1.本公司职务系列中部门副经理以上者(不含代经理);
2.分公司副经理以上的分支机构管理人员;
上述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拥有本公司______股以上股票。
第三条报酬体系
管理人员薪金体系如下:
1.固定工资;
2.业绩工资;
3.奖金;
管理人员没有任何津贴待遇;遇有出差,按公司员工出差旅费规定办理。
第四条固定工资
固定工资按职位确定,其额度范围如下:
1.部门经理:______元——_____元
2.部门副经理:____元——_____元
3.分公司经理:____元——_____元
4.分公司副经理,___元——_____元
固定工资决定权在公司总经理;固定报酬的升降及解聘时间根据本人能力、经验、工作实绩、学历、年龄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
5.固定工资实行完全月薪制;除停职外全额发放,停职指由于疾病或其他原因连续5个月不能上班的情况;停职的报酬另行规定。
第五条业绩工资
业绩工资按照本公司《独立核算制实施规定》所确定的科室、部门、分支机构每月核算结果确定。
第六条完成目标时的支付额
凡达到事前规定的赢利目标的,按固定工资标准发给业绩工资。
第七条赢利增减情况下的工资
每月实际赢利与预定赢利目标上下不一时,业绩工资随之浮动;以预定赢利目标为100%,根据增加或减少的百分点确定业绩工资;具体办法另定。
第八条奖金
发给管理人员的奖金,根据半年期决算结果确定;奖金额根据公司总的经营情况和各自努力程度由总经理确定。
第九条工资提升
工资提升指根据管理人员各自情况,提升固定工资部分。提升时间与一般工人相同;提升幅度要参照物价、生活费上涨等因素;提升由总经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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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大厦外来人员管理办法
大厦外来人员管理办法(十三)
1.0目的为了确保本大厦的公共安全,同时也为了便于外来人员了解本大厦的便捷办事路线,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0适用范围本办法中所称的外来人员包括:送水、送餐、业务人员、水电气通讯等业务部门的施工人员及装修施工等人员。
3.0办事流程
3.1 送水、送餐人员
3.1.1 进入大厦时,统一由at3消防通道进入,如需上楼时须乘坐adt1货梯到达所需楼层,禁止使用其它电梯,如遇adt1货梯维修或其它情况不能使用时,方可乘坐adt2货梯,并照原路线返回。
3.1.2 进入b座送水、送餐人员,统一由b座门口(侧门通道)进入,乘坐bdt7消防电梯到达所需楼层,并照原路线返回。
3.1.3 送餐人员:送餐餐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来管理处保安队备案,由保安队发放'联合广场送餐单位出入证'(须交押金50元/个、工本费5元/个),每个餐厅限办三个。送餐人员必须佩戴该证出入大厦;
3.1.4 送水人员:联合广场管理处在at3消防通道备有'大厦临时出入证',凭本人有效证件换取'大厦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入大厦。返回时凭'大厦临时出入证'换取自己有效证件。
3.2 搬运人员
3.2.1 小件货物:一律在a座后门指定的卸货点卸货,卸货完毕后立即将车辆停放在车位上,严禁把货堆放在大厦门口;
3.2.2 大件货物:需从负二层指定的位置进入;
3.2.3 家私类物品:无特殊情况,必须在非工作时间内进入大厦;
3.2.4 二装材料:进入大厦时,必须通知本大厦当值领班到场确认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天那水等)。确认有易燃物品时,须从负二层指定的通道进入并由专人配带灭火器护送;
3.2.5 搬家公司工作人员须乘坐指定的电梯,不得在大厦内随意走动、喧哗,否则将立即终止在本大厦内作业;
3.3 二装施工人员
3.3.1 二装施工人员须办理施工证,进入大厦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施工证,并按
3.1 中指定通道进入楼层施工;
3.3.2 进入大厦的二装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二装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
3.4 业务推销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大厦(同业主有预约的除外)。
3.5 非正常工作时间进入大厦加班的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在大厦人员进出登记表中登记,值班登记人员要认真检验证件进行登记,要清楚记录进出时间、所到地点和事由。
3.6 水、电、气、通讯等业务部门人员进入大厦时需出示其公司的工作联系函、本人工作证前往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施工证后(必须配戴),方可进入本大厦进行作业。
4. 0注意事项
4.1 不得在大厦内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
4.2 不得将汤水、垃圾等余留在地面上,必须保持地面环境卫生的清洁;
4.3 进入大厦外来人不得乘坐规定外的电梯,返回时必须按原路返回;
4.4 不得损坏、盗窃大厦的公共设施、设备或他人财物;
4.5 在搬运货物时不得将大厦的门窗、喷淋、烟感、地板等损坏;
4.6 不得穿拖鞋或敞胸露怀或衣冠不整进入本大厦;
5. 0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5.1 当被确认丢失证件后,按临时证件相应费用进行赔偿;
5.2 在大厦内喧哗或随意走动者,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在本大厦内的作业,并立即责令其离开本大厦;
5.3 管理人员可拒绝衣冠不整人员进入大厦,或要求该人员停止在本大厦内的作业;
5.4 如有人员损坏大厦的公共设备、设施或造成财产损失时必须经管理处评估后,照价赔偿;
5.5 发现推销业务人员后,立即追回推销传单,情节严重者、态度恶劣者立即送往派出所处理;
5.6 水电气通讯人员必须要三证齐全方可进入本大厦进行施工,否则管理人员应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离开本大厦;
第6篇 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杜绝“三违”行为和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标准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目标)
1、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整个过程,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及重大违章指挥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分解到人,落实到岗。
2、年工伤频率<=12‰ 。
3、安全防护用品合格率 >;=95% 。
4、隐患整改率 >;90% ,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5、在分公司月度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汇总评分率>;=80% 。
6、确保公司、市(县)级安全检查达标,力争优良。
7、确保在市建委综合考评检查中达到合格,争创“泉州市文明示范工地”。
二、考核内容及所得分值
1、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部、全面履行。(20%)
2、目标管理明确到人,落实到岗。(10%)
3、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效果好。(15%)
4、有制定安全检查制度且有记录,不违章指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15%)
5、及时对所管辖的班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10%)
6、安全教育制度完善,效果明显。(15%)
7、安全内业资料齐全。(15%)
三、考核办法
1、优良 >;=80% ; 80% >; 合格 >;= 70% ; 70%>; 合格。
2、结合分公司月度检查对每个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定量考核,并填写考核表,存入内业资料。
第7篇 某房地产公司应聘人员背景核查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应聘人员背景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招聘管理,把好人才筛选关,确保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为应聘人员背景核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须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基本资料进行核对和查实。对财务及资金管理、审计管理、成本控制、材料设备采购、人力资源管理、网站维护及信息系统管理等特殊岗位,以及部门经理(含主持部门工作的副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还须对工作经历、离职原因、品行及工作表现等进行专项背景核查。
第五条专项背景核查原则上应在面试通过后、正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进行。应聘人员已声明要求延后核查的,以及在录用报批前较难核实的内容,可在试用期间补充核查,但须在转正前完成全部核查内容。
第六条专项背景核查的主要内容及基本方法:
1、身份核查。包括身份证、家庭情况的真实性等,主要通过联络和确认家属、联系所在街道或派出所以及核对本人身份证等形式进行核查;
2、学历及相关证书核查。包括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及各类证书的真实性等,主要通过网络核查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查;
3、工作经历及离职原因核查。包括工作单位、岗位、工作时间及离职原因的真实性等,主要通过外调、联系其人事部门进行核对和了解,以及借助社会资源侧面核实等。其中,对于离职原因的核查,应重点考查此前两家单位的离职原因。
4、品行及工作表现核查。包括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以及为人处事、行为特点等,主要通过正式联系单位人事部门进行了解或借助社会资源侧面核实等。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指背景核查内容中,若1-3项核查属实,第4项内容较难获得信息,但对应聘人的面试评价良好的,可办理录用,但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在试用期间应重点关注其作风和品行,并继续侧面补充核查第4项内容。
第八条在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背景核查内容中,若核实1-3项内容有较大偏差,有虚假、伪造嫌疑,或在对第4项内容的核查时存有重大疑问、疑点的,应暂缓录用或不予录用。
第九条通过试用期补充核查,若有品行疑问,工作表现不佳,以及主要事实有偏差的,应不予转正。
第十条应聘人员背景核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用人部门进行辅助核查。人力资源部主要通过应聘人员在《应聘人员情况登记表》中已提供的线索进行正面核查,并辅以其他社会关系的侧面核查,用人部门主要通过其他社会关系进行辅助核查。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的专项背景核查,须填写《应聘人员专项背景核查记录》,并作为录用报批的基本材料。试用期补充核查情况,应在转正报批时予以说明。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聘人员背景核查记录
第8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外派人员是指由母公司任命的在东道国工作的母国公民或者第三国公民,也包括在母公司工作的外国公民,其中以在东道国工作的母国公民为主,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外派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1】
为促进学校对外交流工作,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职能,规范外派程序,加强外派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人员范围
1、国家或浙江省委指令性任务派出的援疆人员,派驻省内欠发达地区的科技特派员、农村工作指导员等。
2、学校外派到上级党政群部门的挂职锻炼人员。
3、学校派驻各市县(区)科技部门以及各类产学研合作中心的工作人员。
4、其他经学校同意,因工作需要外派的工作人员。
二、外派人员要求
1、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2、政治思想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事业心和责任心。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4、热心相关工作,吃苦耐劳,志愿到地方一线或相关部门实践和锻炼。
5、外派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外派程序
1、外派岗位校内联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派岗位需求申请表》,附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公函报人事处。
2、人事处与校内联系部门根据外派岗位特点和学校实际情况,共同拟定外派人选,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同意。
3、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正式人选。
4、正式外派人员填写《外派人员审批表》,办理外派相关手续。
四、外派人员管理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的人事关系仍归属于原单位(部门),原单位(部门)要关心外派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校内联系部门要加强与外派人员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3、外派人员年度考核仍由原单位(部门)负责。
原单位(部门)可以根据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工作表现证明和外派人员的工作业绩情况,与校内联系部门一起进行考核。
4、外派任务结束回校时,外派人员需填写《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
5、外派期限一般为1年,到期如需继续外派的,应重新办理外派手续。
五、外派人员待遇
1、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继续享受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2、外派人员外派期间岗位津贴、驻地居住、交通通讯等待遇,根据学校与外派岗位所在单位的协议规定确定。
3、外派援助老少边远地区人员岗位津贴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上级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外派人员,有关待遇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5、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称评聘、职级评定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外派岗位需求审批表
校内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岗位名称外派期限设岗理由岗位职责年月日--------年月日外派人员待遇联系部门意见人事处意见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浙江工业大学外派岗位应聘表
应聘人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姓名学历党派学位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联系电话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应聘岗位毕及业主院要校工专作业简历1.2.3、应聘理由可另附页本人签名:年月日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审批表
姓名党政职务及任职时间学位学历性别毕业院校及专业派出时间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派出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校内联系部门熟悉何种专业技术及有何专长工作简历注1、本表一式三份,组织人事部门、本人档案各一份;2、派出人员为中层干部、中层后备干部等,须经组织部同意。
所在单位意见联系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组织部意见人事处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浙江工业大学外派人员工作总结表
姓名外派单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派出时间岗位名称工作总结(可另附页)外派岗位所在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校内联系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2】
为强化外埠市场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研究,现对我司外派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作如下规定:
1、由总公司派驻各分公司人员代表总公司管理工程项目、印章和财务,各相关人员应恪尽职守,脚踏实地,做好自身工作,各在外分公司应严格按总公司的各项制度要求,积极配合,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各派外人员在外情况进行考勤考核,记录好日常在外情况,总公司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年终分配。
3、各外派人员是总公司实施管理的桥梁,除了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各项规定外,要积极配合在外各分公司的工作,应做到随叫随到,一丝不苟,遇到问题要即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
4、各外派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由总公司负责发放,严禁私下单独接受各分公司的现金、礼券礼品,不单独接受宴请或消费。
5、各驻外分公司负责总公司外派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尽可能创造条件提供生活方便和网络服务,保证其方便快捷做好各项工作。
6、各外派人员应严格按总公司的管理规定使用帐户和章印,努力降低工程项目的潜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7、各外派人员休假应事先向分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同时要做好离开时的章印和帐户及网络管理的衔接工作,保证分公司各项工作能顺利正常开展。
8、各外派人员应严格执行各分公司的作息时间,并尽可能与总公司的作息时间保持一致,总公司办公室应严格考勤制度,实行奖罚分明。
9、各外派人员如有调整,要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不留后遗症。
10、总公司将根据各外派人员工作情况,结合各分公司的任务完成情况和风险最终结果对其考核,有奖有罚,直至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以上规定,各外派人员应严格认真执行。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3】
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
1.1 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
1.1.1 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 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 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 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
1.2.1 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 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 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
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
2.1 医疗费用及保险 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
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 家属探亲
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
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
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 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
3.1 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 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 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
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经常出国和回国的人员)。
3.4 以前已出国目前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补发安家费。
但以前在国外工作,现已经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4、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行为准则
4.1 驻外人员应遵守行为准则:
4.1.1 不许在外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
4.1.2 不向配偶议论业务情况;
4.1.3 不许有违反道德的行为;
4.1.4 不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2 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4.2.1 不干预、不参与、不议论-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
4.2.2 不在所在国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
4.2.3 与其它家属以及员工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4.2.4 不带子女到驻外机构的办公场所活动;
4.2.5 遵守公司相关制度,遵守中国及当地相关法律;
对于违反本规定和上述纪律的配偶,按公司规定,采取以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5、附则
制度自2000年11 月 1 日起生效。
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实施后,公司1998年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华为司发2000年54号文)中第2.14条予以废止。
第9篇 xx管理处保洁队人员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
碧园管理处保洁队人员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
1、责任区绿化地、道路上有纸屑、烟头、树叶等杂物的,每处扣20元;
2、楼梯间有灰尘、污渍、蜘蛛网的,扣20元;
3、责任区梯间发现有烟头、纸屑、痰迹超过3处的,扣10元;
4、责任区消防栓(箱)上有灰尘、污渍、玻璃不干净,超过2处的,扣10元;
5、平台、天台上有积水、青苔、蜘蛛网、污渍的,扣10元;
6、对讲机门有污渍及乱张贴现象的,每处扣10元;
7、有乱堆放杂物现象未及时清理的,每处扣20元;
8、外裙墙有青苔、流水痕迹、泥沙、清洁率低于98%的,扣20元;
9、责任区内垃圾桶摆放不当的,每个扣20元;
10、不按时清洗垃圾桶,有污渍、蚊虫、苍蝇、蚂蚁、蟑螂,有较大臭味的,每个扣10元;
11、责任区小品、告示牌、宣传栏有灰尘、污渍,玻璃不干净的,每个扣10元;
12、责任区垃圾清运不及时的,扣30元;
13、对不卫生、不文明行为视而不见,不加制止的,通报批评,并扣20元;
14、工作时间偷懒,不坚守工作岗位的,扣20-500元;
15、不服从主任助理的劝谕的,扣30元;
16、清洁工具没有保管好,乱堆放的,每处扣10元;
第10篇 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__市__公司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使用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聘用合同工。聘用合同由本公司实行全权办理,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
第常管理,布置、安排其应完成的各项生产
(工作),并按公司
(部门)的考核办法对合同工进行动态考核。聘用合同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对聘用合同工应加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其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与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将该合同工退回,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1) 在试岗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 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委或规章制度的;
(3) 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结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4) 因卖淫、嫖娼、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5) 被劳动教养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8)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的:
第11篇 广播电视大学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临聘工作人员的管理,现制定本规定。
一、临聘人员的范围
临聘人员是指在学校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责任教师及其它岗位的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的临聘人员不属此范围。
二、 聘用原则
1、 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确定的编制数控制各部门人数,行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无特殊情况,无空编不得临聘工作人员。
2、 突出重点。临聘工作人员重点主要是满足教学急需的责任教师,侧重聘用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
3、 临聘形式。临聘的人员必须是专职。聘用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合同协议管理。
4、 注重保密。涉及学校内部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不准临聘工作人员。
5、 “谁聘用,谁管理”。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 临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 临聘的责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任职条件应符合《青海电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
2、 其他岗位临聘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 身体健康。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聘用程序
1、 各部门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申报表,交组织人事处。
2、 组织人事处与聘用部门共同考察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临聘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用人部门正式聘用,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五、 临聘人员的管理
1、 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2、 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称职并全勤的发全额劳务费,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发放,缺勤的劳务费按照应发劳务费/月平均工作日计算,考核不称职的辞退。
3、 学校办学实体部门超编制临聘人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经学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劳务费实行学校统一标准,在部门承包经费中支付。
4、 临聘人员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临聘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不包括责任教师)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二个月。
5、 临聘人员是党、团员的,如果聘用期在三个月以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用人部门并参加组织活动。
6、 临聘人员在学校工作达到一年的,参加学校的年终考核,评定等级。
六、 临聘人员的待遇
1、 临聘人员的劳务费按学校统一研究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劳务费与聘用人员的工
作完成情况和出勤挂钩,由部门考核申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财务科统一发放。
临聘人员劳务费标准(元/月):
责任教师初级中级副高及以上
600元700元900元
其他人员试用期正式聘用
400550
2、 临聘人员聘期达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学校寒暑假假期劳务费;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月发劳务费。
3、 学校规定的临聘人员工资中,已包含学校支付的有关保险金部分,具体缴纳由个人承办。
4、 临聘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可申请或承担学校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评为优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与学校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 本办法自 年1月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12篇 物业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空置房、出租屋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保留在控制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须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季度清扫一次空置房
维修人员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4.定义
4.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4.2暂住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4.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4.4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5.1.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8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9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5.1.10 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2空置房管理
5.2.1空置房的钥匙应统一保存在控制中心,并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5.2.2保洁人员在清扫空置房时发现异常情况,有义务通知当班巡逻人员。
5.2.3维修人员定期对空置房内的电器设备、给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对房屋渗漏水情况进行处理。
5.2.4空置房的安全巡逻管理见《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6.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1《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gzwy7.5.1-a01-02 《出入口管理办法》
7.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01-f2 《安全员巡查记录表》
gzwy7.5.1-a01-02-f2 《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2-f3 《人员临时出入卡》
gzwy7.5.1-a01-09-f1 《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s01-f2 《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记录表》
第13篇 某某畜牧局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为主;
2、考试考核;
3、择优录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全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普通高校或自学考试所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差额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具有所需专业普通中专以上学历;
2、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需在某某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条件、资格审查。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3、组织考试、考核,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考试的科目和内容,笔试侧重于综合能力测试和专业水平,面试和考核侧重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
4、择优录用。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外来人员出入厂安全管理办法格式怎样的
1 目的:
为了使外来人员出入厂区得到有效管控,并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外来人员出入厂区管理。
3. 职责:3.1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负责制定外来人员出入厂安全管理办法,并督导安全保卫员的执行情况,纳入其绩效考核。
3. 2安全保卫员:按照该管理办法执行外来人员出入厂的安全管理,并确认告知受访人员。
3. 3各部门:被访部门提前向中心副总经理申请(vip人员不需提前申请),并提醒外来人员持好有效证件。
3. 4外来人员: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登记、接受培训等。
4 定义:
无
5 内容:
5.1外来人员出入管理:
5.1.1外来人员进入厂区,需到安保室进行登记并由安全保卫员通知(被访)部门接待。
5.1.2安全保卫员对外来人员进行培训告知,本厂区相关规定,外来人员需在[外来人员安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并按照[外来人员出入登记表]对其进行有效证件的登记。
5.1.3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必须由接待人员全程陪同,不能随意进入厂区作业区,如有需要,需相关部门人员许可并陪同方可进入。
5.1.4对于供应商和客户来厂区拜访和参观,需经相关部门领导同意,接待人全程陪同方可进行。
(客户入厂可使用《安全须知》)
5.1.5外来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作业,由安全员对其进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签字确认,安全保卫员必须全程陪同并监督其作业,对于厂区的“四种作业制度”必须有相应的作业证方可进行作业。
5.1.6所有外来人员需要进入厂区必须提前申请(vip人员不需提前申请),如当天申请需中心副总级以上特批,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进入。
6 记录:
6.1[外来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6.2[外来人员出入登记表]
6.3[安全须知]
7 附则:
无
会签:
第15篇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二、特种设备购置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2、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4、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使用
1、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5、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企业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6、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且按有关规定到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8、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5、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奖 惩
企业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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