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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管理奖惩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31 热度:91

工程建设管理奖惩办法

第1篇 工程建设管理奖惩办法

1.目的

1.1为了加强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1000mw)工程管理,确保机组顺利达标投产,把该工程建设成“人员精干、管理一流、工艺精湛、指标先进”的优质火电工程,实现“建精品,创鲁班”的工程建设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1.2本考核办法规定了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1000mw)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管理考核的考核依据、考核内容与要求等事项;相关合同中有明确考核规定的,按有关合同执行。

1.3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均暂扣合同价款的5%作为保证金(其中安全1.5%、质量1%、进度1.5%、达标投产1%)。

2.适用范围

本考核办法由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制定,适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3.责任

3.1 参建单位(含设计院、调试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环境保护、施工用电用水管理及资料管理等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安监部门负责检查、考核。

3.2 消防、保卫及治安等综合管理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考核。

3.3检查、考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填写整改(考核)通知单,整改(考核)通知单应详细填写整改(考核)内容、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及考核处理结果。

3.4整改(考核)通知单一式五份:一份送被考核单位、一份送监理单位、一份送财务管理部、一份送计划营销部、一份留考核部门。

3.5 对监理单位的检查与考核由发包人相关部门负责。

4.规定

4.1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4.1.1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考核

4.1.1.1没有完成工程总的安全目标、年度安全目标的,除扣除安全抵押金外加倍罚款。

4.1.1.2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美的安全管理网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作用。效果不好从而引起不安全现象或安全事故的,每次扣罚500元。

4.1.1.3安全措施到位。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引起不安全现象的每次扣罚500元。

4.1.1.4目标管理方面。年初有目标,过程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按考核结果兑现奖罚,无目标,无检查和考核,奖惩不兑现的,责令整改,缺一项扣200元。

4.1.1.5严格执行华电集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发生偏差的每项扣款200元。

4.1.2安全机构、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考核

4.1.2.1施工单位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无独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考核5000元。

4.1.2.2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将健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人员名单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安监部,未报送者罚款1000~5000元,并限期健全报送,如未在限期内健全报送,加倍考核。

4.1.2.3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项目业主编制的《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及本工程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未制定者罚款2000~5000元,并限期制定落实,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加倍考核。

4.1.2.4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健全者罚款1000~2000元,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加倍考核。

4.1.2.5各施工单位的安全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并力求实效,做到活动内容要有主题,不流于形式,安全活动要有详细记录,每缺一次罚款200元。

4.1.2.6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没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包单位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进行安全检查,每次罚款500元;没有及时传达上级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文件、通报等,每次罚款500元。

4.1.2.7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否则,每人次罚款1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离岗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档案、有年检记录,无档案、记录不全的考核1000元。

4.1.2.8项目参建单位认真开展危险源和危险点的辨识和控制,有记录形成闭环。不做记录或敷衍的考核1000元。

4.1.2.9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批准。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核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并备案。没有制度或执行不严格,存在以包代管现象,考核20000元。

4.1.3施工现场考核

4.1.3.1 施工单位进场开工前,须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就进行施工者,罚款5000~20000元,并限期补签,如未在限期内补签,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4.1.3.2 各单位施工现场必须按华电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标示牌,标明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负责人、安全责任人等,违者罚款2000~5000元,并限期落实完善,如未在期限内落实完成,可勒令停工整改直至中止合同。

4.1.3.3 施工单位在施工高峰期内要坚持实行领导和专职安监人员值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察,无值班者每次罚款200元。

4.1.3.4 施工单位未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施工计划罚款1000元。

4.1.3.5 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项目缺少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者每次罚款1000~3000元,并限期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未履行审批手续开工者,罚款500~2000元。

4.1.3.6 大、中型施工机械未进行定期试验和性能检测,或缺少大、中型机械操作规程及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每项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4.1.3.7 凡违章作业者,一经发现,每处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者,视情况加重处罚直至清退。

4.1.3.8 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对人员、设备构成重大威胁的安全隐患,未按发包人(含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未采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1.3.9 “安规”中要求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到位的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负责人及安全员未到位者,每人次罚款200~500元。

4.1.3.10 对外包工队,主包单位未设安全监督员或不到位者,每人次罚款300~500元,并限期到位。

4.1.3.11 施工现场及厂区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报交警部门处理。

4.1.3.12 未经许可,堵塞交通、损坏路基、路面者,罚款1000~5000元,损坏的路基、路面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擅自损坏绿化者,每次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恢复完好;擅自破坏围墙者,罚款1000~5000元,并限期恢复完好。

4.1.3.13 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占用场地、道路,搭设临建,损坏地下或地上设施者,每次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所造成的拆除、转运费以及地上或地下设施的维修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4.1.3.14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区域存放物资设备和施工器具,不得占用其他单位的生产、生活场地,违者每处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清出。

4.1.3.15 脚手架、围栏、扶手、安全网、盖板等不符合“安规”要求,每查得一处罚款100~200元,并限期整改。

4.1.3.16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人次罚款200元,安全帽佩戴不正确每人次罚款1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200元。

4.1.3.17 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电不符合“安规”规定,电气设备不合规定或使用不当,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者每次每项罚款500~2000元。

4.1.3.18 未经批准在钢结构和平台及设备上焊临时支吊架和开孔洞,每处罚款1000元,并负责恢复原结构强度、油漆。

4.1.3.19 超重搬运、起吊、运输作业中违反“安规”者,视情况每次罚款500~2000元。

4.1.3.20 高处施工作业严禁向上、向下抛工具、物件等,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4.1.3.21 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打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拖鞋、凉鞋、高跟鞋,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人罚款100~200元。

4.1.3.22 各单位现场施工人员服装必须规范,并按规定佩戴标明身份的“胸卡”,违者每查得一次罚款100元。

4.1.3.23 违章乱接乱拉电线,无绝缘措施直接将导线绑扎在金属构架、钢筋或架管上,每查得一处罚款500元。

4.1.3.24 施工的电动工器具不按规定接漏电保护装置,施工的电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检查日期或超期使用,每次(件)罚款500元。

4.1.3.25 施工电源配电盘必须上锁、刀闸开关不得有破损、熔丝严禁用铜丝代替、配电盘必须符合“安规”要求,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4.1.3.26 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存放,重点防火区域未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每次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设置固定的吸烟场所,在严禁吸烟与动火的区域内吸烟,每人次罚款500元,查获烟头一个罚款100元。

4.1.3.27 防火设施不全,防火措施不得力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设施,每处(次)罚款200~1000元。

4.1.3.28 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场所,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者,每项罚款200~1000元。

4.1.3.29 不准无证或酒后操作施工机械和驾驶车辆,不准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违者每项每人次罚款200~1000元。

4.1.3.30 施工单位的车辆违反规定在工地有效路面上乱停乱放影响交通、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超速行驶,每次罚款200元。

4.1.3.31一切高压电气设备非专业人员不得乱动,电气设备带电后,专业人员须严格按照电气“安规”的要求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来进行工作和操作,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4.1.3.32 高压配电室、变电站不关门上锁,造成闲杂人进入,每人次罚款500元,如发生伤害,扣罚责任单位2000~10000元,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加倍处罚。

4.1.3.33 施工现场的沟道、孔洞、平台和扶梯等不安全场所,由所属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他人不准乱动,不做安全措施或乱动安全措施者每人次罚款200~500元,并限期做好和恢复安全措施。

4.1.3.34 有压力容器的单位,使用压力容器应遵守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规定,否则每次扣罚500元。

4.1.3.35 当发生紧急事故时,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管理人员的调度,接受安全监督和事故调查,不服从调度或妨碍安全监察工作者,每人次罚款300-500元。

4.1.3.36 凡发生以下事故,除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外,还须对事故单位作罚款处理:

4.1.3.36.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罚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100%;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垮塌(坍塌)事故、食物中毒或大面积传染病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每次扣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50%;以上条款如果出现两条及两条以上则扣工程安全保证金的100%,并同时罚款100000元。

4.1.3.36.2施工中发生人身重伤、人身群伤事故,每次扣责任单位工程安全保证金80%。

4.1.3.36.3 由于施工措施不当及施工人员人为责任原因等造成的设备损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0~50000元,除按原价赔偿外,另罚款10000~20000元。

4.1.3.36.4 由于施工措施不当及施工人员人为责任原因等造成的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另罚款5000~10000元。

4.1.3.36.5每发生轻伤一次,考核10000~20000元。

4.1.3.36.6在合同期内,轻伤率超过千分之二的,每超过千分之一扣除安全保证金10%。

4.1.3.37 文明施工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每次罚款1000~5000元,并通报批评。

4.1.3.38 不按规定或不按指定地点取土、倒土、倒垃圾者,每次罚款200元,运输建筑材料(含施工垃圾)等不采取防撒落措施影响路面整洁,每次罚款200元,并限期清除、清理。

4.1.3.39 严禁在砼地面上不采取防护措施搅拌混凝土、油漆、焊接等作业,违者每次罚款5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清扫干净。

4.1.3.40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备、材料乱堆放,每项罚款200元,并限期运走,所造成的费用责任单位自负。

4.1.3.4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脏、乱、差,每处(项)罚款200元,并限期整改,如不在限期内整改,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4.1.3.42 未按规定设置饮水点与吸烟点,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整改,加倍处罚;施工人员不在规定吸烟点吸烟,每人次罚款100元。

4.1.3.43 履带式车辆、起重车辆未经发包人批准或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在厂区正式道路上行驶,每次罚款500~2000元,若对道路造成损坏,按损坏部道路长度的造价的2倍进行处罚。

4.1.44 现场施工用的氧气、乙炔瓶未按要求放置、固定,夏天未采取遮阳防爆晒措施,乙炔瓶未装回火防止器,每次罚款500~2000元。

4.1.3.45 凡违反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有关条款,除本考核条款已明确考核者外,发包人可视情节轻重处以每项每次500~5000元的罚款。

4.1.3.46 发包人(含监理部门)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现场,发现除本处罚规定范围内罚款对象以外的任何不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现象,有权做出100~1000元罚款的决定。

4.1.3.47 收到《安全(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者,每次罚款200~2000元,每超过一天加罚100~1000元,如出现二次或以上情形,发包人有权做出停工和加倍处罚,停工整改期间整改未经过验收就擅自开工罚款5000~10000元。

4.1.3.48 施工单位自承担的工程任务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撤出现场,交还施工用地,主体建设单位三个月内撤出现场,否则发包人拒绝办理工程决算,并酌情罚款2000~20000元。

4.1.3.49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实现了工程安全目标,返还该单位工程的剩余安全考核保证金。

4.1.4奖励: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中业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4.1.5奖励分单项奖、年度奖两种方式。

4.1.5.1安全文明施工单项奖评选方法。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参建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奖励:

4.1.5.1.1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奖励500~5000元。

4.1.5.1.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者,或积极进行事故处理,避免事故扩大者,奖励1000~10000元。

4.1.5.1.3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或措施者,奖励200~2000元。

4.1.5.1.4定期对专职安全员进行评比,所辖区域安全受控无违章或安全管理成绩突出,奖励300~800元。

4.1.5.2年度奖为安全目标奖:施工单位在年内实现了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标,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额由安全委员会确定。

4.2 质量考核

4.2.1未完成锅炉整体水压试验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2未完成锅炉整套启动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3未完成汽轮机冲转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4未完成厂用受电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5未完成发电机组一次并网成功,罚责任单位100000~200000元。

4.2.6由于工程质量的原因造成168小时试运不能一次成功,罚责任单位200000~500000元。

4.2.7在集团公司组织的达标投产年度考核中每次每单项考核分在90分以下,罚责任单位50000元。

4.2.8.1未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机组达标投产考核,罚责任单位500000~1000000元。

4.2.8.2达不到“鲁班奖”考核要求,罚款3000000元。

4.2.9对机组具体性能指标的考核:

4.2.9.1汽轮发电机组轴系振动≥76μm,罚100000元,振动超过100μm,罚200000元。

4.2.9.2汽轮发电机组轴系轴承温度高于正常值,罚50000元,高于报警值罚100000元。

4.2.9.3汽机真空严密性试验≥0.3kpa/min,罚50000元。

4.2.9.4设备及系统渗漏点(168试运期间)不影响机组运行,罚1000-10000元/点。

4.2.9.5阀门检验(疏放水系统)有内外漏点,但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罚1000-10000元/个。

4.2.9.6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表面温度超标点,罚1000-10000元/个。

4.2.9.7锅炉热效率每低于厂家保证值0.05%罚20000元。

4.2.9.8汽机热耗每高于厂家保证值10kj/kwh罚20000元。

4.2.9.9空预器漏风率每高于厂家保证值的10%罚20000元。

4.2.9.10发电机漏氢量≥10nm3/d,每超1nm3/d,罚30000元。

4.2.9.11锅炉受热面等承压部件从总启动到168小时满负荷结束,爆管每次罚200000元。

4.2.9.12未完成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后连续运行50天,罚责任单位500000~1000000元。

4.2.10 有下列问题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考核。

4.2.10.1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程序不完善、管理人员不到位,造成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0~5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4.2.10.2 合同中明确需经发包人许可而未经发包人许可,施工单位擅自购买材料设备或降低标准,发包人概不验收,严禁安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处每次3000~10000元罚款;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3 未按设计(含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概不验收,既成实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并根据情节每次罚款5000~20000元,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4 施工单位如不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根据情节每次罚款2000~10000元;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5 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规定、规范、标准(含作业指导书)等,经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每次罚款2000~1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6 对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下达的不合格项目通知单不及时落实、不按要求认真整改的单位,每次罚款2000~1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7 施工质量不合格,不及时处理,严重影响其他单位施工质量与进度的单位,每次罚款5000~20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8 施工质量低劣、工艺粗糙,每次罚款1000~5000元,经发包人指出仍不改正者,罚款5000~20000元,如发生三次及以上不及时改正者,发包人有权勒令停工甚至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

4.2.10.9 凡出现下列情形,经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书面通知仍不整改的单位,按如下标准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9.1 违反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2.10.9.2 违反质量管理程序,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2.10.9.3 采购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2.10.10 施工文件记录不全、不完整、不真实,经发包人(含监理、质监站)提出后仍不整改的单位,每项次罚款2000~5000元。

4.2.10.11 不按制度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按期报表或报表数字不准确严重影响报表质量的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

4.2.10.12 凡违反设备制造厂家文件要求,擅自施工和试运,造成设备损坏的单位,每次罚款2000~10000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2.10.13 隐蔽工程及停工待检点(h点)无自检报告,发包人(含质监站、监理单位)不予验收,未验收便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处5000~20000元罚款,并重新检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4.2.10.14 质量见证点(w点)未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每次罚款2000元,并重新见证。

4.2.10.15 工程竣工相关考核按以下标准执行:

4.2.10.15.1工程验收后,发包人提出的整改内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仍达不到要求,每项罚款1000~5000元。

4.2.10.15.2 工程竣工资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或者不合格,每推迟一天罚款500~2000元,且在竣工资料交付前发包人不予结算。

4.2.10.16 四级及以上的验收项目,如验收资料不齐全、不合格,该项目视同验收未一次通过。

4.2.10.17 分项工程验收未一次通过,罚款1000元/次;关键分部工程一次验收未通过,罚款2000~5000元/次。

4.2.10.18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进行处理或返工,如造成质量事故,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18.1 记录事故处每次5000元以下的罚款。

4.2.10.18.2 一般事故处每次5000~20000元的罚款。

4.2.10.18.3 重大事故处每次20000~100000元以的罚款。

4.2.10.19 施工单位在土建交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每推迟一天每项罚款1000~10000元;如由此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2.10.20 对土建成品及已装设备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损伤的,每项罚款2000~5000元,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2.10.2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如达到达标投产标准,返还该单位工程的剩余质量考核保证金;否则,剩余质量考核保证金不予返还。

4.2.11奖励

4.2.11.1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发包人提出奖励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4.2.11.1.1锅炉整体水压试验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2锅炉整套启动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3汽轮机冲转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4厂用受电一次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5发电一次并网成功,奖励50000~100000元元。

4.2.11.1.6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一次通过,奖励100000~200000元。

4.2.11.1.7机组168小时满负荷试运移交后连续运行50天,奖励1000000元,超过100天,奖励2000000元。

4.2.11.1.8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创优考核

4.2.11.1.8.1 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年度考核,单项得分率都在90%以上,奖励50000~100000元。

4.2.11.1.8.2 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得分率90%以上,奖励200000~300000元。

4.2.11.1.8.3 达到“鲁班奖”,奖励参建单位3000000元。

4.2.11.1.9汽机发电机机组油系统油质(润滑油、eh油)达到润滑油nas5/抗燃油nas3,奖励50000元。

4.2.11.1.10汽轮发电机组轴系振动≤50μm,奖励200000~500000元。

4.2.11.1.11汽轮发电机组轴系轴承温度低于厂家要求5℃,奖励100000~200000元。

4.2.11.1.12汽机真空严密性≤0.2kpa/min,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13设备及系统严密无明显渗漏点(168试运期间),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14阀门检验(疏放水系统)无内外漏,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15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表面温度无超标点且平均值低于标准每1℃,奖励100000元。

4.2.11.1.16锅炉热效率每高于厂家保证值0.05%,奖励20000元。

4.2.11.1.17汽机热耗每低于厂家保证值10kj/kwh,奖励20000元。

4.2.11.1.18空预器漏风率每低于厂家保证值的10%,奖励20000元。

4.2.11.1.19发电机漏氢量≤8nm3/d,奖励30000~50000元。

4.2.11.1.20锅炉受热面等承压部件从总启动到168小时满负荷结束,不泄漏、不爆管,奖励200000元。

4.2.11.2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由发包人提出奖励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4.2.11.2.1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图纸差错和设备缺陷,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避免质量事故发生贡献突出者,根据具体情况奖励1000~50000元。

4.2.11.2.2发生非自身原因的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消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奖励600~3000元。

4.2.11.2.3为提高施工质量,提出重要建议,成绩显著的,根据具体情况奖励500~20000元。

4.3 进度考核

4.3.1 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合同工期完成建设任务,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

4.3.2施工单位必须按一级网络计划(即发包人制定的里程碑工期计划)中的控制点组织施工,如不能保证控制工期,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5000~10000元。

4.3.3 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如未满足二级施工网络计划(监理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的工期要求,每推迟一天罚款2000~5000元。

4.3.4 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如不满足批复的三级网络计划 (施工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的工期要求,每推迟一天罚款2000~5000元。

4.3.5 试运期间,施工单位如不积极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工作,每项每小时罚款500~1000元。

4.3.6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按期上报有关工程进度资料和报表,每项次罚款500元;协调会上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或零星工作,施工单位如未按期完成,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

4.3.7奖励

4.3.7.1每按期高质量完成一项工程里程碑计划,奖励20000~50000元,高质量完成一项重大节点计划奖励50000~100000元。

4.3.7.2按工程合同工期提前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工程的需要,另行签订奖励协议。

4.4 环境保护及施工用电、用水考核

4.4.1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措施的,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并负责赔偿和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4.4.2 参建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砍伐、破坏现有的树林、苗木等,对有上述行为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负责给予相应赔偿。

4.4.3 参建单位或个人应自觉维护现有生态和环境,不得捕食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对于捕食者视情况处以200-2000元罚款,触犯国家相关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4.4.4对环境保护工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给予表彰和500-5000的奖励。

4.4.5 未按规定办理用电、用水手续,擅自搭火接线、在主管道阀门后接水管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同时该时间段内的用水、用电量按所接管、线允许的最大流量(负荷)的2倍计取;擅自同意其他单位搭火接线、接供水管的施工单位,亦按此考核。

4.4.6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主供水管道、380v以上线路(含变压器),视情节每次罚款3000~10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此对工期进度造成影响,同时执行进度考核。

4.4.7 未经发包人工程管理部同意擅自切断水、电或者自行送水、送电者每次罚款1000~2000元;擅自安装和拆除施工用电、用水设施者,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4.8 无论以何种方式偷水、偷电者,每次罚款2000元,其用电、用水量由发包人工程管理部裁定。未经发包人(含监理)核查,擅自拆除水、电表计,按偷水偷电考核。

4.4.9 水、电计量表计安装前必须校验合格,损坏后应及时更换校验合格的表计,否则每次罚款500~5000元,并按其最大容量的双倍收费。

4.5 设计、监理、调试有关考核

4.5.1 设计院的施工图纸必须满足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即提前三个月提交相关施工图纸给发包人,如影响工期进度,视影响程度考核500~1000元。

4.5.2 变更、修改、增加设计按如下规定考核:

4.5.2.1 一般变更设计、修改在24小时内完成,未及时交图每项每天罚款500元。

4.5.2.2 重要变更、修改、增加设计在5天内完成,未及时交图每项每天罚款1000元。

4.5.2.3 重大变更、修改、增加设计在7天内完成,未及时交图每项每天罚款2000元。

4.5.3 发包人与监理安排的其他工作,设计院如未在期限内完成,每次罚款1000~5000元。

4.5.4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返工,对设计院处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对设计监理处直接经济损失10%的罚款。

4.5.5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对设计院处直接经济损失40%的罚款,对设计监理处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其他责任按法规执行。

4.5.6 设计工代、监理人员如未按合同要求到位,处每人每天500元罚款,如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工代、监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处每人每天300元罚款。

4.5.7 凡需预埋、预留的孔洞未在图纸上明确,造成打孔打洞,每处罚款500~1000元。

4.5.8 监理人员不按质量验评要求参与现场验收或不参加物资的开箱验收,每次罚款500~1000元;若施工单位私自更换设备材料类型、质量等级,以劣充优、一低代高,不能及时发现制止,每项次处罚监理1000-2000元。工程量审核不严造成发包人工程费用增加的,视工程量的大小罚款1000~5000元。一旦发现与承包人私通或收取承包人好处,造成发包人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有权清除当事人,并向管理公司提出索赔。

4.5.9 发包人在碰头会、例会以及其他形式的协调会上布置的工作,监理单位如未按时落实完成,每项罚款500~2000元。

4.5.10 由于监理质量把关不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分析会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监理的考核详见监理工作管理办法。

4.5.11 调试单位的调试方案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告或未按要求编写,每个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调试单位的试运计划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每次罚款2000元。

4.5.12 由于调试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按损坏设备费用的20%进行处罚。

4.5.13 由于调试单位不执行试运总指挥的命令,造成燃油多烧,按多用燃油总价的50%进行处罚。

4.5.14 由于调试单位的原因,未按试运计划完成试运工作,按每天每项2000~5000元进行处罚。

4.5.15 调试单位不经试运总指挥批准,擅自作主违反调试方案进行试运,每次罚款5000~10000元,如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执行直接经济损失20%的处罚。

4.5.16 试运工作会(含协调、调度等会)上安排的工作,调试单位如未及时完成,每项次每小时罚款200元。

4.6 消防、保卫、治安管理考核

4.6.1 参建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发包人综合部如实申报进场人员名单备案。

4.6.2 参建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发包人综合部申报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车辆通行证以及填报门卫管理所需的有关报表,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人每次200元,车辆每辆每次500元。

4.6.3 参建单位所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其他施工单位的工作部位和场所,否则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4.6.4 参建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将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责任人和物资出入审批办法交发包人综合部备案,否则扣治安担保金200~500元。

4.6.5 物资出门必须按规定填报物资放行证,未按要求填报者,门卫有权扣留,如出现篡改物资放行证或使用过期放行证(当天有效)等做假行为,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2000元,如担保金不足抵扣,则从工程款中扣除。

4.6.6 参建单位人员如在现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及围攻、威胁、侮辱有关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5000元,情节严重者,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6.7 参建单位人员如发生阻工闹事行为,视情节每次扣参建单位治安担保金500~5000元。

4.6.8 参建单位人员如不服从门卫保安执勤人员管理,视情节轻重扣治安保证金200~1000元。

4.6.9 由于参建单位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治安事件的,视情节轻重扣治安担保金2000~10000元,如担保金不足抵扣,则从工程款中扣除,并交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6.10 参建单位车辆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接受发包人执勤人员的管理,出门必须接受严格检查,否则每次扣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

4.6.11 参建单位办理的车辆通行证,大车必须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小车贴在左下角,且证件不得挪作他用,违者每车次扣治安担保金100元,情节严重扣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

4.6.12 有下列危及消防安全的行为之一者,每次(项)罚款200~2000元,若造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6.12.1 未按规定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未建立单位、部门、班组或岗位三级防火责任制,并未报综合部备案的。

4.6.12.2 故意破坏或者擅自将消防设施和器材挪作他用的。

4.6.12.3 擅自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堵塞道路的。

4.6.12.4 在严禁烟火等重要防火部位吸烟、生明火的。

4.6.12.5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乱接、乱搭临时电源的。

4.6.12.6 在施工场地乱烧垃圾等可燃物品,尚未造成火灾的。

4.6.12.7 从事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

4.6.12.8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或更换的。

4.6.12.9 谎报火警,造成消防出警的。

4.6.12.10 特殊防火区,着装不合要求的。

4.6.1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每项)罚款1000~5000元:

4.6.13.1 妨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4.6.13.2 参建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未落实消防责任人,未按规定悬挂防火明显标志的。

4.6.13.3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拒不按消防监督部门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对发包人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项目,不按期完成或故意拖延或偷工减料的。

4.6.13.4 违反危险物品仓库设置要求和安全规定,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6.13.5 参建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

4.6.13.6 在进行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操作时,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

4.6.14 由于消防违章而引起火灾的单位,每次罚款5000~50000元,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4.6.15 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或主动示出出入证件,违者不得进入,强行进入者,每人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元。

4.6.16 伪造、涂改、转借综合部核发的出入证、车辆通行证者每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元,情节严重者扣治安担保金1000元。

4.6.17 不服门卫管理,无理取闹,严重影响门卫正常工作秩序者,每人次扣责任单位治安担保金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6.18 由有关部门或单位陪同来建设工地参观、视察的外来人员,必须先报综合部审批,佩戴参观证才能进入,违者按无证人员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4.7 其他考核

4.7.1 破坏现场永久性测量标示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视情节轻重处1000~5000元罚款,并承担恢复该标识的所有费用。

4.7.2 物资管理承包单位如未履行职责,按以下规定考核:

4.7.2.1各施工单位因硬件设施配置不到位,造成相关数据录入不及时,信息沟通不畅,视影响程度扣罚500-3000元/次。

4.7.2.2库区管理修缮不及时、不到位,扣罚 200-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罚 1000-5000元。

4.7.2.3各施工单位对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没有保管维护措施(含防雨措施),罚款1000~5000元;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保管维护不当,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如造成损失,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4.7.2.4各施工单位未及时接收和提运所指定交货地点的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和装卸工作;到货有损坏、丢失,未按规定通知甲方查看、追溯、取证、索取和办理相关记录;因人为因素延误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设备到货记录不齐全、不清楚,视情节轻重扣罚 500-5000元/次。

4.7.2.5各施工单位对单件重量在30吨以上的物资或认为有必要的物资在实施装卸和运输前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方案。在到货接收、装卸和运输过程中造成设备材料的损伤、损坏或事故,除承担损失责任外,扣罚500-5000元。

4.7.2.6制度建立不规范、接卸记录台帐不清等扣罚200-1000元。

4.7.2.7在开箱验收工作中,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厂家、部门参加开箱验收;未按规定开箱验收,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或罚款除全部由物资代管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外,另扣罚 500-2000元/次。

4.7.2.8设备、材料在开箱验收中发现损坏、型号规格不符、数量短缺、资料不全等现象,由于取证不及时、不细致、记录不详细,而导致发包人与厂家协调困难的,视其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扣罚500-5000元。

4.7.2.9设备材料储存、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且没有按规定建立设备材料管理明细台帐,或因保管不当而造成设备材料的丢失、损坏、变质等,除承担全部损失外,另扣罚1000-2000元/次。

4.7.2.10没有按防盐雾、防风、防潮措施进行设备储存的扣罚500-2000元/次。

4.7.2.11发生未经批准,私自挪用、外借或拆套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情形,除立即追回外(造成损失的要承担全部损失),另扣罚1000-3000元/次。

4.7.2.12未经授权或充许,私自处理包装物,除没收全部所得和按价赔偿外,另处罚款 1000-10000元/次。

4.7.2.13设备、材料使用后3天内,领料单位要将包装物归还物资代管单位仓库,由物资代管单位收集后设备物资部定期按规定处理,不按此规定执行的每次罚款500~2000元,包装物丢失的将按包装物价值的二倍折价扣款。

4.7.2.14设备168小时试运合格后因移交物资台账不齐全而造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移交工作,应在限定的时间补齐所有物资资料,另扣罚500-5000元/本(台账)。

4.7.2.15在移交所剩下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时,因账务不清或实物数量不够,造成账物不相符,而给移交工作带来困难的,另扣罚5000元/台件。

4.7.2.16设备安装需用的专用工具,施工单位填写《随机备品、专用工具借用申请单》,经有关人员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要明确归还日期,设备安装完毕应及时归还,若因使用不当有损坏或丢失,经工程部、设备物资部确认后,按原价赔偿。

4.7.2.17每个单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剩余设备、材料清单,并经工程部确认后交电厂设备物资部,否则按设备、材料原价赔偿。

4.7.2.18物资在二次倒运和仓储管理工作中若出现装卸运输安全、物资安全、人身安全,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有关事故损失,乙方除负事件本身的全责和接受甲方相关规定的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另扣罚 1000-10000元/次。

4.7.2.19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并造成事故,以及人身伤亡或其它安全事故,除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罚10000-50000元以上。

4.7.3 施工单位对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没有保管维护措施(含防雨措施),罚款1000~5000元;已领或已安装的物资保管维护不当,罚款500~2000元;并限期整改,如造成损失,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4.7.4 土建成品与已安装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保护、标识、警示、隔离等,每处罚款500~2000元。

4.7.5 会议纪要(专题会、协调会、安全例会等)如未在会议结束后二天内签发到与会各方,每次考核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

4.7.6 应参加会议人员无故迟到者每次罚款200元,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400元,随意早退者罚款200元。

4.7.7 会议上安排的工作,未按要求及时落实完成者,每次罚款2000~5000元,并按每推迟一天2000~5000元进行处罚,如会上另有规定按会上规定执行。

4.7.8 有关单位在接到工作联系单后,如不按规定进行办理,每次罚款200~500元。

4.7.9 分包单位转包所承包项目,发包人可勒令主承包单位与其解除合同,并罚主承包单位10000元。

4.7.10 参建单位现场服务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到位,每人每天罚款500元,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人每天罚款300元;现场服务人员到现场后没有及时向发包人工程管理部报到,按人员未到位处理。

4.7.11 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前,各单位未指定有关主管技术人员熟悉图纸或指定的人员没有代表单位准备意见,每次罚款500~1000元。

4.7.12 所有参建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工程协调人员的统一调度管理,对拒不执行统一调度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0~10000元。

5.附 则

5.1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属江苏华电句容发电有限公司。

5.2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水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区公司、各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如设备安装和金属结构制造安装、物资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尽可能地减少事故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人身、机械设备和工程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结合水电站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各项水电站工程施工及施工区内交通的安全管理,参建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第四条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由区公司统一领导,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督促管理,监理单位现场监督管理,施工承包单位等有关合同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承包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等合同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分别对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公司水电建设部

1、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责成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督促和管理。

2、审批和发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核定重大安全设施的经费。

3、按照工程施工总体规划的要求,逐步为安全、文明施工创造基础条件与外部环境。

4、协助或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整、处理。

第七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1、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全面的督促管理责任,下属的工程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工作,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月、季度安全工作会。

2、委托监理单位按施工合同和区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3、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环境、施工强度和施工干扰对工程施工安全的影响,按施工合同规定,为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创造必要的条件。

4、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工程业绩、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施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等级,认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施工的要求。

5、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提出有关施工过程中的人身、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重伤、死亡和职业病率的控制指标、事故或超标的经济责任及其奖罚的规定。必要时,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6、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费用,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审批,监督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实施及其费用的使用。

7、委托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区消防安全、专用公路的交通安全、水域的航运和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进行管理。

8、委托施工单位分别负责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的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管理(所有权属自身的除外)。

9、当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且施工或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通过监理或直接令其停工或停工整顿,必要时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10、协助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11、负责建立工程的安全档案。

12、负责编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批后实施。

13、督促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培训。

第八条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和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是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主体,全权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接受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安全的责任。

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包括本企业人员、分包单位人员和非本企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5个;500~1000人,不得少于3人;500人以下,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中,应有技术人员且有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3、按劳动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行业法规和施工合同等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应有足够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等安全投入,应做到安全施工,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危害。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订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及其经费计划,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业主单位备案。

5、计划、布置、检查、总结施工时,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6、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制度。

7、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责任。

8、组织对本单位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设计单位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保证工程安全。

2、设计单位应把施工安全贯彻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承担委托设计合同规定的责任。

3、对施工风险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施工技术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必要时,应参与编制重大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和安全监测系统的工作。

4、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委托设计合同规定做好观测、预报工作,向业主单位及时提出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的建议。

5、参加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及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建设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与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 做好上岗培训和安全考试工作,严格按安全规程操作或作业。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按规定对炸药、雷管、汽油等一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与使用严格进行管理与监督,防止爆炸与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对高空、带电、大件超重运输、高边坡开挖、隧洞与深井挖掘衬砌、爆破、水上水下等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应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监督,防止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施工爆炸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施工、居民住宅的损坏等事故。为此作以下规定:

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订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2、各施工单位应作爆破计划,主体工程、重要或特殊部位应作爆破设计,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大型爆破作业向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3、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爆破,有明确的区别警报信号,有确定的警戒范围(一般大于400米)。必要时,采用控制爆破,将爆破飞石控制在警戒范围内。施工爆破都必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报信号、统一组织警戒。

4、炸药、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器材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应保证产品的质量。采购供应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使用时,若发生炸药爆燃、雷管拒爆、导爆索不传爆等事故时,应做好原始记录,查明原因,稳妥处理。

5、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批爆破方案和爆破设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火器材质量的抽查,加强爆破作业的现场检查、监督,制止违章作业。

6、工程施工区内修建的道路(含桥涵、排水沟、电缆沟、停车场),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应制订工程区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与安全标志,干扰较大和交叉路口应设岗指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与行人安全。

各施工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与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防止交通和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主体工程与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公用设施工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棚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并配有足量的消防器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按规定制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细则,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消防人员与设备器材。各主要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与所承包的工程施工或生产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应接受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的监督。

有消防要求的工程的立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均应邀请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办好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期的防汛和安全渡汛工作,主要由施工单位组织、部署。业主、设计和其它有关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安全防汛工作,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及变电所,满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线、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有关电气安全施工与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所、输配电网络进行施工作业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行供电。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应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原则。

第二十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人身伤害、机械设备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检查交流

1、施工承包单位等合同单位应各自进行周、月、季检查,半年交流,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参加。

2、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施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施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在贯彻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公司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奖惩规定,安全档案管理规定等。

第三十条 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在施工中认真总结经验,对规程制度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对规程进行补充或修订,避免安全生产在规章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第三十一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上级的安全要求。

第五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

1、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经理为业主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施工安全的全面管理。

2、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业务受区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及水电建设部的领导。

3、设立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员,长期驻工地管理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监督施工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施工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督。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重点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4、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5、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和不安全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意见。

6、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

7、监督各参建单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8、及时用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区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反馈事故信息。

9、对各参建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快速上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和生产经营部,同时报监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区公司水电建设部和生产经营部,同时报县安监部门、监理单位。

第三十七第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八条 在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告时限的,由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与结案,必须严格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和合同规定进行。监理单位参加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99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安全施工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在安全施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触犯刑法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施工奖励基金的使用应由公司安监部门根据企业的安全施工奖惩制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二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应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安全施工奖惩制度。奖惩要和安全责任制密切挂钩。

第四十三条 安全施工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区公司与区公司所属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有关合同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第3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一、加强质量的事前控制

1、确定工程质量要求和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各方面)。

2、审查总包和分包商的资质,审核其是否配备与工程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相符合的力量并督促其完善。

3、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品质,批准或不同意材料、构件、设备其来源。

4、督促监理按某一程序对某种或某类工程材料或构件的质量进行认定。材料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还应按有关规定提检,无产品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件或零配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5、对永久性生产设备和装置,应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组织采购或订货,这些设备到场后应参与检查验收,主要设备还应开箱检验,对于国外引进设备,应在交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参与开箱逐一查验。

6、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

7、对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审核其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书。

8、检查施工现场的测量标桩,建筑物的定位放线及高程水准点,重要工程的桩位及高程还应亲自组织复核。

9、督促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改进计量及质量检测技术和方法、手段。

10、督促总承包单位健全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现场会议制度、质量检查制度、质量统计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11、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有的工程或工程部位尚应下达质量要求标准。

12、对于与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说明书或实测报告,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3、把好开工关,需经监理工程师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批准并发布开工令后,工程方能动工;停工后,也需下达复工令后工程方能复工。

二、抓好质量的事中控制

1、督促、检查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工序控制,把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都纳入受控制状态,并及时审核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和管理图表。

3、严格工序间交接检查.重要工序(包括隐蔽工序作业)需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重要工程部位,必要时应亲自组织试验或技术复核。对于重要材料、构配件,可自行组织材料试验或质量检验工作。

5、根据建筑生产的特点,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6、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不合格部分命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7、审批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

8、抓好质量监督。在下列情况下,应要求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力,未使质量状况发生好转趋势者。

2隐蔽工序作业未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查验而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3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未进行有效地改进而继续作业者。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者。

5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工程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者。

6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分包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者。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质量会议,及时分析,通报工程质量情况,并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活动。

三、重视质量的事后控制

1、按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2、组织竣工验收;

3、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

4、审查有关监理工作的资料文件,及时归档。

第4篇 某工程建设公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以下简称“观察与沟通”)管理,逐步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管道局《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所有工作场所及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域,也包括分包商的相关工作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为安全观察,是指对一名正在工作的人员观察30秒以上,以确认有关任务是否在安全执行,包括对员工作业行为和作业环境的观察。

第四条 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观察既要识别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要识别人的安全行为和物的安全状态。

第五条 公司机关部室科级以上领导和分公司、项目部机组长(站长、队长、车间主任、)及以上领导都应开展观察与沟通,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六条 观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都应立即采取行动。

第七条 行为安全观察不替代日常安全检查,其结果不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随机观察与沟通。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各单位、项目部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的信息和数据,每季度向本单位领导、hse领导小组汇报,并统计结果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  公司机关各部室负责收集本部门的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每季度上报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十一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每季度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向公司hse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负责安全环保联系点所属区域或作业现场的观察与沟通;分公司、项目部机组长(站长、队长、车间主任、)及以上领导执行其所属区域或作业现场的观察与沟通;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结果;制订、执行并跟踪观察与沟通报告整改计划,并提供必要的资源。

第三章  观察与沟通计划

第十三条 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两种形式。

1)有计划的观察与沟通是指制定观察与沟通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实施观察与沟通行为。观察与沟通计划应至少包括:区域、频次、日程安排,并纳入个人安全行动计划中。

2)随机的观察与沟通是指计划外的。

第十四条  观察与沟通频次要求,公司机关科级以上领导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分公司、项目部机组长(站长、队长、车间主任、)及以上领导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第5篇 某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质量,根据《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含预算外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网络建设、软件和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系统集成等相关工程(含系统升级、设备采购及更新、通信线路建设和租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四条我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要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申报论证、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申报论证

第六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各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批准文件。属跨地区、行业、部门的工程,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二)工程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概算、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详细技术方案等;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论证意见。根据项目论证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预算,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需市财政拨款的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安排。

第八条未经上述程序申报论证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投资建设。

第九条未列入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但确需当年建设的工程,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上述程序完成申报论证工作。

第十条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工程,应按第六条规定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三章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开展信息化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属一个企(事)业法人的分支单位承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施工等活动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等内容,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竣工项目,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决算审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第六章服务规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履行免费服务责任,免费服务期限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第6篇 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确保省指对外接待工作高效、顺利开展,本着勤俭节约、管理规范及有利于建设工作开展的原则,并结合工程建设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

二、公务接待包括会议、参观、培训、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相关部门业务往来等接待。

三、接待标准划分如下:

(一)地(厅)级领导和随行人员来省指检查指导工作,可安排在市区就餐,每人标准不超过50-70元/天。除省指领导外,严格限制陪餐人数。

(二)系统有关业务单位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接待可安排在饭店,每人标准不超过40-60元/天。除省指领导外,陪餐人数不超过二人。

(三)外系统有关业务单位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接待在省指食堂安排桌餐。无特殊情况,须在就餐时间前二个小时向办公室说明。

(四)一般业务工作就餐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领工作餐券,凭券就餐。

(五)内部公务接待,::中餐一律不准饮酒。

四、招待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公务接待实行先报批后接待。经办人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注明接待单位、人数,陪客人数及接待标准,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接待。

(二)县(处)级领导接待(安排在饭店的)由有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三)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在食堂桌餐由相关业务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四)工作餐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后勤管理员批准。

五、接待工作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可能降低接待费用,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六、接待用餐实行就近定点制度,确定定点饭店,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七、接待工作财务报销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部门要求的接待部门负责人必须在费用单上签字。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环境控制的目标、责任制、管理机构和控制的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环境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该文件及其随后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电集工[2004]122号文《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国电集工[2004]78号文《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总则

3.1 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规范项目工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以保障各参建单位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3.2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要树立“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基本理念,关心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检查并消除不安全、不文明因素,不断完善员工劳动安全健康和工程环境条件。

3.3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要落实“管施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人人有责”的全员安全、环境控制责任制。

3.4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各级领导要摆正安全、效益、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始终把安全文明施工摆在首位,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三级控制”、“四个到位”、“五同时”;对安全文明施工实行“奖罚并重”、对发生的事故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3.5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要实行科学化管理。各单位要强化安全健康和环境技术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和危险门辨识及危险源(点)分析;完善施工的安全措施和文明设施;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安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器具。做到对事故的预测、预控。

3.6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以及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承(分)包商等相关单位。如本办法遇有和上级文件规定精神相抵触时,应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4 安全、环境控制目标

4.1 安全控制目标

4.1.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安全目标(521安全目标):

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

人身轻伤率控制在0.5%以下;

一般设备事故率控制在0.3%以下;

创建国电集团公司一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4.1.2 为实现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安全目标,各施工承(分)包商必须制定安全目标的“三级控制”措施并切实落实。

4.2 文明施工目标

4.2.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文明施工的总目标是:全过程地实现《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即:

总平面管理模块化

物资材料摆放定置化

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

作业人员行为规范化

施工、办公、生活环境卫生经常化

作业人员着装统一化

4.2.2 工程建设应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争创全国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一流水平,创建国电安全文明施工品牌工程。

5 安全、环境控制责任制

5.1 项目工程各单位的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2 项目工程各单位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领导应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5.3 项目工程各单位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在各自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及全体员工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责。

5.4 项目工程各单位的各级各类人员接受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监督工程师在安全、环境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5.5 监理承包商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环境工作实行监督控制,总监理师对安全、环境的监督控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6 勘察、设计承包商对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对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施工措施的指导性意见负责。

5.7 施工承(分)包商是现场安全、环境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对各自承包工程范围的安全、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6 安全、环境控制的管理机构

6.1 安全文明施工委员会

6.1.1 由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领导、各相关单位总经理和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建成安全委员会;项目公司总经理任主任,项目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监理师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为成员。安监部门为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6.1.2 安全文明施工委员会职责

6.1.2.1 贯彻国家、行业和集团项目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本工程安全、环境工作的重大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两个体系的正常运转。

6.1.2.2 通过并发布本工程相关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和其他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

6.1.2.3 协调相关方之间涉及安全、环境的工作关系,对相关方进行安全、环境工作考核。

6.1.2.4 决定本工程重大安全、环境问题的解决议案,并做到人员、责任、资金、时间四落实。

6.1.2.5 组织或参加本工程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6.1.3 安委会应在本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安委会会议;安委会应每月召开一次由项目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主持的安全、环境工作分析会。

6.2 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机构。

6.2.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成立安监部门,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监理承包商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各施工承(分)包商成立独立的二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数量足够、胜任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形成三级安全网络。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都应配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和专用的安全监督装备和工具。

6.2.2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安全网络每周召开一次由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持的安全网例会。

6.3 各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环境工作例会制度,项目经理、工地、班组通过分析、讨论安全施工情况,发现和消除安全、环境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安全、环境工作例会记录应妥善保存。

7 安全、环境控制管理

7.1 安全、环境控制制度和台帐

7.1.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建立基本的安全、环境控制制度(但不限于此);监理承包商应结合项目公司的安全、环境控制制度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控制措施;施工承(分)包商应按项目公司安全、环境控制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7.1.1.1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7.1.1.2 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责任制

7.1.1.3 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7.1.1.4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7.1.1.5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

7.1.1.6 消防管理办法

7.1.1.7 防汛管理办法

7.1.1.8 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7.1.1.9 现场道路及交通与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7.1.1.10 危险品及化学品管理办法

7.1.1.11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7.1.1.12 环境污染管理办法

7.1.1.13 职业健康及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7.1.1.14 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7.1.1.15 安全工器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7.1.2 项目公司建立基本的安全、环境控制管理台帐(但不限于此);监理和施工承(分)包商应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环境控制管理台帐。

7.1.2.1 安委会、月分析会和周安全网会议记录(含签到记录);

7.1.2.2 安全、环境检查记录;

7.1.2.3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7.1.2.4 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单(验证);

7.1.2.5 安全奖惩记录(含奖励和罚款通知单);

7.1.2.6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1.2.7 安全管理人员建档登记;

7.1.2.8 安全收发文记录;

7.1.2.9 安全设施资金投入登记台帐;

7.1.2.10 承包商和项目公司月度、年度安全综合情况报表。

7.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2.1 施工承包商在应标时,应按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中附录f、g的项目,在合同报价时列人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

7.2.2 施工承(分)包商应根据上述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范围并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承包商备查。

7.2.3 施工承(分)包商要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公司和监理承包商要加强对实际投入资金的审查和考核,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台帐。

7.3 安全、环境控制措施管理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环境工作措施管理可按进场开工前管理、建筑安装施工管理、分部试运和整机启动调试和试运管理等几个过程予以控制。

7.3.1 进场管理

7.3.1.1项目公司已与承包商签订了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和年度“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各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

7.3.1.2 施工承包商必须进行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并报送项目公司工程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其符合国家消防、工业卫生和其它有关规定及项目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体策划要求。

7.3.1.3 施工承包商的临时建筑工程应做好设计并经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项目公司工程部、安监部门对其设计、施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7.3.1.4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委会落实现场安全、消防、防汛和保卫管理体系。安监部门、综合管理部应督促施工承包商建立与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送项目公司和监理承包商审定备案。

7.3.1.5 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其安装必须制定并逐级审批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报送监理审签交底后方能施工,安装完毕要经过检查验收后方能使用。

7.3.1.6 施工承包商的所有进场人员(含分包单位)都必须经过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教育考试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并做好记录台帐;特殊工种人员全部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胸卡。

7.3.2 施工建筑安装安全、环境控制

7.3.2.1 各施工承包商施工作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国电集团项目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开展危险辩识和危险源(点)分析,制定安全、环境技术措施。

7.3.2.2 对如下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和特殊作业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专项安全、环境技术措施,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承包商批准后,方可交底、施工。

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大型构件吊装,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高边坡开挖,大坝、大体积砼浇筑,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断层、破碎带的处理,大坎、悬崖部分砼浇筑等。

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氢气站,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7.3.2.3 对如下危险作业项目,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编制专项安全、环境技术措施,并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承包商批准后,方可交底、施工。

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土石方爆破;其它危险作业。

7.3.2.4 恶劣的雷电、风、雨、洪、暑天气候施工,各施工承包商应制定特殊环境下的作业安全措施,送监理承包商审核确认后,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7.3.2.5 对上述7.3.2.2、7.3.2.3、7.3.2.4条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施工承包商必须制定详细方案,开展危险辩识和危险源(点)分析,编制专项安全、环境技术措施,经有关人员评审和监理承包商批准后,方可交底、施工。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上述工作的落实。

7.3.2.6 为确保上述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施工承包商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施工负责人、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督促施工人员遵章守法、按作业方案施工;监理承包商要充分发挥专业监理和安全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控制作用;项目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

7.3.3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的安全、环境控制

7.3.3.1 启动验收委员会、试运指挥部在审批整套启动试运大纲、调试方案和措施时,应同时审批安全、环境技术措施。

7.3.3.2 监理承包商应配合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运行部对参加试运和启动运行的人员进行启动调试方案、运行操作规程和设备系统的学习、考试,有关情况报项目公司备案。

7.3.3.3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前,各单位在检查设备、工艺系统安装质量和系统状态的同时,还应检查启动调试系统和正在施工的系统是否进行了设备系统隔离和空间隔离,检查其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措施是否全部落实,否则不得试运或启动。

7.3.3.4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前,制定并坚持执行以下制度:

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作票(包括热力机械工作票、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调试期设备启停、停送电管理办法;

辅机试运转管理办法

运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现场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通行证和岗位证制度。

7.3.3.5分部试运系统要明确设备系统的代管人和代管职责;整套启动调试时,试运指挥部要强调整套启动调试统一指挥,切忌多头指挥引发事故;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现场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监理承包商应予认真的监督检查。

7.3.3.6 分部试运阶段的容器、箱、罐、管道内部检查除办理工作票外,还必须制订安全监护措施,并做好现场记录。

7.4 试生产阶段安全、环境控制应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7.5 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培训与传达

7.5.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应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要求,会同安监部对项目公司新员工进行入厂前安全教育,将项目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程序及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点)及重要环境因素传达到员工。

7.5.2 项目公司贯标工作小组将项目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相关程序及已识别的重大危险源(点)及重要环境因素发放给施工承包商,由施工承包商的主要负责人向施工承包商内部进行传达,并遵照执行。

7.5.3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和各相关单位要坚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每周班组安全知识学习活动,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检查,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7.6 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检查与考核

7.6.1 每季度可在安委会会议后由安全文明施工委员会组织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作为工程验收以及竣工决算时考核的依据。

7.6.2 每月在月安全分析会后由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结合工程对口竞赛内容,组织一次有项目公司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和计划部、工程部、物资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及各施工承包商安监科长等参加的月度综合检查,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时考核的依据。

7.6.3 每周在安全网例会后电厂安监部组织一次有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或安监人员)等参加的周检查。

7.6.4 安全、环境控制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7.6.4.1 基础管理资料和台帐检查:重点检查制度是否齐全、完善,施工组织中安全、环境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各种应急预案是否可行,查帐、表、卡、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

7.6.4.2 施工现场检查:重点查交叉作业区的隔离设施、脚手架、高处作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井字架、施工用电、现场动火作业、安全设施、人员的违章行为、文明施工环境等。

7.6.5 各施工承包商要建立定期安全、环境检查制度,做到每天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可能存在隐患事故的场所要经常检查并建立管理台帐,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并登记,整改合格后办理反馈手续。

7.6.6 监理承包商应经常对各承(分)包商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安全、环境检查登记表》;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承包商违章作业,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对可能给工程建设质量留下重大隐患,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问题,监理承包商除令其暂停施工外要及时通报安全管理部门,并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令其停工整改。施工承包商需在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承包商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经项目监理承包商复核检查、确认已整改合格后,在《隐患整改反馈单》上签署“复查意见”,并对停工的在下达复工命令后,相关施工承包商才能复工继续施工或安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反馈单》应经项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并予以保存。

7.6.7 监理承包商应在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做好月、半年、年终安全、环境管理总结和制定半年、全年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计划,并报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

7.6.8 根据安全、环境控制检查的情况,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根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对相关单位进行评价,作为计划部建立合格劳务供方名单的依据。

7.6.8.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商是否已经对可能造成工程安全、环境影响的施工、设备、设施、场所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7.6.8.2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当出现不符合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6.8.3 监理承包商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范围,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的领导下进行安全环境运行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7.6.8.4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建立施工安全文明的奖惩制度,奖优罚劣;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保存《安全施工奖励记录》和《违章处罚登记表》记录。

7.7 对施工承(分)包商的安全、环境控制

7.7.1 中标的施工承包商应结合工程特点,认真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工作,全面推行危险辩识、风险评价及危险源(点)分析与预控技术,强化安全、环境控制。

7.7.2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新建工程不允许施工承包商私自将承包工程项目分包出去。如必须要分包的,由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商按7.7.4条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施工资质审查,并得到项目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书面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方能与分包商签定工程合同、进入现场施工。分包商安全资质不合格的严禁录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新建工程严禁私自将工程多次分包。

7.7.3 前述7.3.2.2条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项目和7.3.2.3条危险作业项目不得分包。

7.7.4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对承包商、承包商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7.7.4.1 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7.7.4.2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7.7.4.3 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参加火电工程施工的承包商,应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施工承(分)包商在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投标当年未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

7.7.4.4 安全保证体系(工程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工程负责人、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取证、工人的安全施工技术素质)情况;

7.7.4.5 安全监督体系(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和安监负责人、专兼职安监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情况;

7.7.4.6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7.5 施工承(分)包商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和项目工程有关安全、环境控制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办法,服从发包单位和监理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7.7.6 施工承(分)包商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凡增补、换人、换岗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佩戴附有照片的“胸卡证”上岗。考试成绩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7.7.7 施工承(分)包商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对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组织设计,对重要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应填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经发包单位工程部、安监部门、监理承包商等审查合格后方能执行。

7.7.8 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承(分)包商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环境状况检查,及时整改隐患;组织承(分)包商参加安全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和“安委会”的安全、环境控制要求。

7.7.9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发包单位、承(分)包商在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书”时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由施工承(分)包商责任造成的事故,由施工承(分)包商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实行由施工承包商考核分包商、项目单位考核施工承包商的分级考核制度。

7.7.10 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分)包商按国家的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7.11 施工承包商因工程施工需要必须招用少量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三工”)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7.7.11.1 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7.7.11.2 进行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7.7.11.3 分到施工班组并由正式员工带领,佩戴附有照片的“胸卡证”上岗,并纳入本单位员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7.8 安全、环境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7.8.1 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新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环境事故,应严格按照《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做到“四不放过”。

7.8.2 各施工承包商应于次月2日前(次年1月5日前)向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填报经领导签字确认后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统计月(年)度报表;国电民权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将各施工承包商月(年)度报表汇总并经领导签字确认后,于次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和集团公司报送项目工程月(年)度报表。

8 相关文件

《安全健康与环境责任制》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办法》

《记录控制程序》

9 附录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施工承包商资质审查登记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施工承包商安全上岗资格审查表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安全、环境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安全、环境检查登记表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隐患整改通知单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隐患整改反馈单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安全施工奖励记录

附录h (规范性附录) 违章处罚登记表

附录i (规范性附录)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统计月(年)度报表

第8篇 煤矿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考核、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司2023年安全工作精神,建立努肯泥沃特格煤矿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管理的有效机制,实现2023年安全生产年目标,保障工程质量“零”缺陷,安全零事故的目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及公司、努矿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安全、质量管理范围及责任体系

一、安全、质量管理范围

主要包括:安全、井巷工程质量、进度

二、主要监督单位及负责人

主要监督单位:新疆天阳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项目监理部

三、监督管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监督管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努肯泥沃特格煤矿

主要负责人—矿长

四、对应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对应责任单位—(主井、副井、风井)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努肯泥沃特格煤矿项目部

主要负责人—(经理、副经理、施工队长)

对各施工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标准

1、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如需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甲方项目部和监理部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每人每次次罚款500元。

2、施工期间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在工地,不得空岗,如空岗一天罚款200元。

3、每天的晨会,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如有特殊原因,项目副经理可代替。如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4、每周的监理例会,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生产、技术、安全、机电经理都要参加,如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施工日报表制度,每天晨会上报一天的工程施工进度详细情况,如迟报和不报或与当天的时间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每次罚款200元。

六、质量保证体系

1、保证体系的思路:以基层单位、班组为主体,确保物资供应、作业过程就是安全质量保证的全过程,要强化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考核力度。

2、保证体系的建设:施工单位、监理方对本项工程安全、质量保证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质量验收员,数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确保每班工程质量的验收;建设单位根据需要配备质量验收员,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班组工程质量的抽检并提出考核意见,月底提出对施工单位的奖惩意见。

第二部分  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一、安全、质量、进度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㈠、总则

1、为加强矿井技术改造期间的安全施工,保障井巷工程质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司相关规定及该项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及考核办法。

2、努肯泥沃特格煤矿为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并配备质量验收员。

努肯泥沃特格煤矿的职责:贯彻国家相关地面建筑、井巷工程质量的规程和标准,负责制订和修订井巷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掌握井巷工程质量动态情况,组织每月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负责井巷工程质量的事故处理;负责质量验收员的培训工作。

质量验收员职责:熟知巷道质量标准,严格按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对工程质量低劣的巷道,必须责令返修;严禁以权谋私,随意降低验收标准;及时将验收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

3、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验收员,并将质量验收员名单报努矿。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工程质量,专职质量验收员人数必须满足现场管理需要,质量验收员更换后及时报建设方。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工程设计及工程质量标准施工,由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工程设计及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而造成返工的一切费用自理。

4、监理单位负责签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做好监理日志,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的工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工程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等事宜,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证。(详见《建设单位工程监理规范》)

㈡、标准

1、工作面临时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2、所有的支护材料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基岩掘进工程

(1)、主要巷道宽度偏差:中心至任一帮距离+200mm为合格。

(2)、巷道高度偏差:① 腰线至顶、底板距离+200mm为合格。② 无腰线测全高+200mm为合格。

(3)、井巷掘进坡度偏差:±0.1m%为合格。

4、锚网支护工程

⑴、锚杆安装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锚杆安装牢固,托板紧贴岩面,螺帽不松动。

优良:锚杆安装牢固,托板紧贴岩面,未完全接触岩面的托板必须楔紧。

检验方法:扳动、观察检查,或抽查施工检查记录。

锚杆预应力标准:锚杆扭矩不小于100n.m。

⑵、锚杆的抗拔力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最低值不小于设计的90%。

检查数量:每300根锚杆或300根以下,取样不得少于1组;设计或材料变更,应另取一组。每组不得少于3根。

检验方法:用锚杆拉力器做锚杆抗拔力试验,做好试验记录,检查时抽查试验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实测。

锚杆抗拔力标准:锚杆抗拔力为50kn。

⑶、锚杆锚固剂装药量:用2支树脂锚固剂,msk2335型和mskz2350型。

⑷、锚杆安装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锚杆安装规格的允许偏差

项次项     目允许偏差(mm)
1间距、排距为800 mm±100
2锚杆孔深度为2100 mm0~+50
3锚杆方向与井巷轮廓线(或岩层层理)角度(限值)≤150
4锚杆螺帽后外露长度大于30mm小于50mm≤20

⑸、钢筋网(顶网与顶网、帮网与帮网、顶网与帮网)必须用锚杆托盘压茬,网与网搭接不得少于100mm并用铁丝绑扎,绑扎间距不大于150mm。

5、预应力锚索支护工程

⑴、锚索钻孔方向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钻孔轴线与设计轴线的偏差角不应大于30。

⑵、锚索安装深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锚索安装深度最短不得小于6500 mm。

⑶、锚索锁定后的预应力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预应力的最小值不小于30兆帕

⑷、锚索的拉拔力不小于100kn。

⑸、锚索装药量为4支msk2335型和msz2350型树脂锚固剂各2支。

⑹、预应力锚索规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预应力锚索规格的允许偏差

项次项     目允许偏差(mm)
1孔    距±100
2孔    深0~+200
3锚索外露长度不大于300≤100

⑺、正常施工条件下,锚索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20m,工作面顶板较破碎时,锚索必须紧跟迎头。

6、巷道开口必须先加强支护,经项目部和监理方验收后方可开口。加强支护方式有:加密锚索、架金属棚及抬棚等,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顶板破碎松软处、有淋水处、交叉口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加强支护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监理和项目部审核。

8、巷道贯通必须根据测量资料编制切实可行的贯通设计并报项目部和监理方审核。

(三)、进度

1、每周开监理例会时,必须用文字表格填报本周实际完成情况和影响原因;并报下周计划和具体组织施工方案。

2、每月25日前必须填报本月实际完成情况,并分项说明,对未完成情况进行文字说明;并报下月计划和具体组织施工方案。

3、施工单位要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期下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加快工程进度,本着工期短、效率高、质量优、效益好的原则建设矿井。确保工程施工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处于受控状态。

4、施工过程中要以人为本,发挥人才优势,推动技术进步,努力提高职工操作机械设备的熟练程度,确保正规循环,缩短循环时间,加快施工进度。

5、争取多工序平行交叉作业,努力减少辅助作业时间,提高效率,杜绝返工现象发生。

6、加强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使设备始终处于100%完好状态。

(四)、考核

a、种类

1、立即或限期整改;2、罚款;3、停工整改;4、验收扣尺。

b、程序

项目部质量验收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施工单位的行为符合罚款条件的,验收员有权提出罚款,但必须报项目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出具项目部统一的罚款单。

3、因工程质量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时,项目部质量验收员有权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向项目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部分安全管理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通风管理

每个井筒必须健立健全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测风,每次测风结果要填写在测风记录牌上,并上报项目部备案。

每个井筒必须做到 “风电闭锁”。

3、风筒悬挂必须做到平、直、逢环必挂、风筒连接必须采用反压边;风筒变径处必须使用过渡节。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和半煤岩风筒距迎头不大于8米,岩巷不大于10米。

5、工作面风量供给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³。

6、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示牌。

(二)瓦斯管理

1、瓦斯检测检测工作必须由专职瓦检员担任,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2、每班必须至少2次对工作面瓦斯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填写在瓦斯记录牌上、瓦斯报表、同时瓦斯原始记录每月1号报项目部备案。

3、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4、每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每井筒必须安装监测监控系统,实现“瓦斯电闭锁”。

6、施工单位领导、技术员、电钳工;项目部检查人员下井检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7、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填写假报表。

(三)防尘管理

1、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

2、放炮前后必须对巷道两帮煤尘、岩尘进行冲洗。

3、井筒内必须设置至少2道喷雾装置(距迎头50米位置和井口内10米位置)。

4、工作面施工人员要佩戴防尘口罩。

5、防尘供水管线必须接到井下施工工作面需要洒水的位置。

(四)防火管理

1、井下不得有明火作业(电焊、气焊);特殊情况下确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有施工单位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工作票,方可进行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监理和项目部备案。

2、井口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五)机电管理

1、井下电缆必须使用电缆钩悬挂,动力电缆和信号电缆分别悬挂巷道两侧;若条件受限动力电缆和信号电缆悬挂同一侧时间距不得小于0.3米;其它电缆间距不得小于0.1米。

2、电缆接头必须采用接线盒连接,必须有接地装置。

3、井下电器设备必须上架管理,摆放整齐并有接地装置并实现挂牌管理。

4、井下电器设备必须防爆性能完好。

5、井下电器设备检修或搬迁时,不得带电作业。

6、井下电缆不得有明接头,做“三无”。

7、传动设备必须有防护罩。

8、(1)耙装机安装必须完好,制动闸、照明灯齐全。(2)工作结束司机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操作台。(3)对电缆必须严加保护。(4)安装、拆除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

(六)提升运输安全设施管理

1、斜井提升时必须设置“一坡三档”并保证完好可靠。

2、工作面阻车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便于操作。

3、箕斗必须有安全保护绳。

4、钢丝绳必须按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班对钢丝绳与箕斗连接处进行检查。

5、井筒内钢丝绳托绳轮必须完好可靠。

6、天轮架至绞车房钢丝绳必须有钢丝绳支架,防止钢丝绳过度摆动。

7、提升机综合保护装置必须可靠齐全。

(七)提升信号管理

1、斜井提升,必须安设灯光信号或语音信号。

2、施工单位必须对提升信号做出明确规定,信号工要熟练掌握打点信号。

3、斜井甩车场位置必须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醒目标志并设置灯光信号。

(八)井下爆破管理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2、爆破工必须严格按照爆破作业图表布置炮眼。

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

4、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置在巷道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5、装配起爆药卷时,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管体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绑在药卷上。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7、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的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炮泥。

8、爆破工作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制度,放炮前必须设置爆破警戒线。

9、发炮器的钥匙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携带。

10、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作业。

11、严禁边打眼边装药。

1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在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13、 二次装药爆破后,要寻找拒爆的雷管和炸药,收藏拒爆的雷管和炸药,并交回库房后待处理。

第四部分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处罚办法

(一)通风

1、擅自停开局扇,罚款200元。

2、局扇停止运转不撤人、罚有关责任人员200元。

3、局扇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200元。

4、风筒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风筒吊挂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5、无风或微风作业的,罚款500。

6、风筒破口大于5厘米不及时粘补、风筒接口不严密每处罚50元。

(二)瓦斯

1、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伪造数据,罚款500元。

2、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超限未及时报告处理,罚款500元。

4、出现盲巷未封闭或不设栅栏、不挂警示牌,罚款500元。

5、井下局扇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必须挂牌管理,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恢复生产前未进行通风和检查瓦斯,罚款200元。

(三)防尘、防火

1、井下发现抽烟者一次罚款1000元。

2、携带烟或点火物品入井罚款1000元;

3、在井口20米附近范围内吸烟者罚款100元。

4、井口检身发现有人酒后入井或携带烟火物品入井不制止,罚检身工300元。

5、未采用湿式凿岩的处罚施工单位200元。

6、未按规定设置喷雾降尘装置的,罚款200元。

7、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的,罚款100元。

(四)机电

1、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每台罚款100元。

2、井下供电线路,出现一处明接头的罚款100元。

3、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的,罚款100元。

4、电气设备未上架摆放不整齐的,每台罚款100元。

5、电器设备无接地保护装置的,罚款100元。

6、电缆未悬挂一处落地的,罚款50元。

7、线路无接线盒的一处,罚款100元。

8、耙矸机停机不做防滑处理的,罚款300元。

(五)提升运输、提升信号

1、往井下放大件设备、材料无安全措施的罚有关责任人员400元。

2、提升司机未取得特种资格证上岗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3、乘坐箕斗上下井人员,罚款1000元。

4、工作面不设置阻车栏的,罚款200元。

5、提升声光语音信号不完善的,罚款200元。

(六)爆破

1、放炮母线悬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款500元。

2、爆炸材料的运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款1000元。3、放炮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其它相关规定的,罚款1000元。

班组长不按规定派人设置警戒或警戒人员失职的,责任人罚款1000元。。

炮、残炮、当班未处理完,又未向下班次交待清楚的,罚款1000元。

完药后脚线不及时扭结的,罚款400元。

运送爆破材料时,炸药和雷管箱必须分开运送,否则罚款1000元。

火工品必须专人专管,非爆破人员领取火工品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元。

放炮工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炸药入箱、雷管入箱并加锁,严禁乱放、乱扔,必须放至在避开电器设备和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款1500元。

严禁一边打眼一边装药,否则罚款500元。

10、严禁放明炮和糊炮,否则罚款500元。

11、封泥必须使用粘土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代替,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否则罚款200元。

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制度,否则罚款500元。

13、火工品不回收入库的,每发雷管罚款1000元。

(七)质量

施工单位入井的支护材料必须具有相关产品合格证或产品检验证,经监理验收签证,未经检验擅自入井的,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井下使用不合格锚索、锚杆、钢筋网、或失效锚固剂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掘进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护电缆、管路、机电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间排距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规定的,每处罚款200元。

锚杆的抗拔力试验、锚索拉拔力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5000元。

锚杆矩力、锚索预紧力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罚款200元。

锚杆支护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的,罚款500元。

锚杆使用数量少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超过规定的每根罚款100元。

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按设计缺失锚杆的,每缺少一根罚款200元。

锚网未按要求搭接和压茬的,每处罚款100元。

12、巷道断面成型差,超、欠挖、中心或腰线偏差超过规定的,每处罚款500元。

13、巷道施工中出现片帮、冒顶未及时进行处理,罚款1000元。

14、顶板破碎松软处、有淋水处、交叉口处未按安全技术措施采取加强支护的,每处罚款1000元。

15、喷浆厚度及巷道表面平整度不符合设计规定的,每处罚款500元。

16、隐蔽工程;所有的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和监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否则责令停工整改,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

17、u型钢棚架的锁紧螺栓的扭矩力达不到150n.m,每处罚款100元。

(八)进度

1、根据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每月掘进计划(指成巷),每月未完成掘进计划的施工单位,每差一米罚款壹仟元(1000元),超额完成任务的施工单位,每超一米奖励贰仟元(2000元)。

2、由于甲方原因,影响进尺的按每天计划进尺折减。

3、无故停工或者作业人数不够,交接班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的,每次罚款500元。

4、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如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设计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部呈报工程变更申请单,经监理部、建设单位和设计研究院确认同意后,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方可付诸实施。否则将责令停工,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0-100000元。在责令停工期间,一切责任及材料费由施工单位承担,每天按1000-2000元罚款,所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九)其它

掘进工作面没有采取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巷道贯通时未按安全技术实施的,罚款1000元。

职工上岗作业前必须接受规定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和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对施工单位处罚200元。

对项目部提出的安全隐患排查不按期进行处理,每条罚款100元。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沿用和套用老规程、老措施,遇到特殊情况不及时编写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罚款5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井下斜坡道、上下山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否则罚款100元。

工作时间在岗打架斗殴者,罚款500元。

谩骂、殴打安全监督检查和执行公务的人员,罚款1000元,并做出辞退。

施工单位必须填写施工日志并上报项目部备案、否则罚款100元。

10、施工单位必须每月绘制完成工程量地质素描图,并上报监理和项目部备案。否则罚款500元。

每月验收前巷道腰线(巷道两边)必须标设至验收位置,否则罚款500元。

11、未按规定标校各种监测仪器、仪表的,罚款200元。

12、监控系统传感器位置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

13、监控线未悬挂而落地的罚款,100元。

14、传感器失效不及时维修或更换的,罚款200元。

15、施工单位不组织班前会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16、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无故不参加每周安全大检查和参加监理例会的一次处罚100元。

17、施工单位领导无故不参加晨会的,罚款100元。

18、施工单位领导不下井带班的,每班罚款100元。

19、巷道掘进超过30米不做锚杆拉力试验的,每次罚款500元。

20、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规范齐全的安全台帐,并做好以下各种记录。

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②安全检查记录。③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

④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⑤ 事故分析记录。⑥特种作业人员登记。

如以上安全台帐不规范或记录部真实、不及时,每次罚款100元

22、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保护周边环境,彻底杜绝脏乱差现象发生,否则给予施工单位100-500元。

23、施工单位施工期间,要认真了解,切实尊重当地群众的宗教信仰和民俗习惯,尊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搞好民族团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有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部分解释权

本管理考核办法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努肯泥沃特格煤矿煤矿井巷工程建设,主、副、风井施工单位,解释权归新疆兵团生产建设农七师努肯泥沃特格煤矿。此办法发现不足之处立即修改补发。

第9篇 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概述

(一)目的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并于2007年9月24日颁发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三)基本要求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二、参建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二)电力勘察(测)、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5)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6)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7)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8)高压容器压力试验;(9)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

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三、监督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2)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3)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10篇 天然气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一、工程前期工作:

1、当用气单位提出用气意向时,由客户服务部组织公司工程技术部、设计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现场勘查,确定工程建设的可行性。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人。

2、由客户服务部从用气单位提取相关资料(居民用户包括建筑竣工图,庭院管、电网图;非居民用户包括设备使用点位置图、建筑总平面图,庭院管、电网图,用气申请),并将相关资料送交工程技术部。在资料不齐时,客户服务部组织设计、工程技术部、施工单位、用气单位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交底工作,解决因资料不齐导致工作无法衔接、开展或无法施工等问题。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100元。

3、客户服务部根据工程项目的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向工程技术部按序提出踏勘申请,由工程部组织设计、客户服务部联系用气单位(代表)一同参加现场勘察,确定设计方案,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人。

二、设计委托:

1、由工程技术部根据客户服务部提供的相关用气资料及勘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委托书。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

设计在设计委托书的约定时限内完成图纸的设计。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100元。

2、在图纸设计完成5个工作日之内,由工程技术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用气单位(代表)进行图纸会审并形成记录,现场签字确认。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人。

3、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设计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

4、会审及修改后的图纸发往陕西新园州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从发图之日起最迟5个工作日之内取得施工蓝图并送达工程技术部(设计图纸一式八份:工程技术部1份、监理1份、施工单位6份)。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100元;如果由于白图本身还存在未发现的错误或白图未修改正确导致蓝图出现错误的每处处罚200元。

5、工程技术部在2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施工单位、设计、监理、用气单位(代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由设计讲解具体设计思路,交底形成记录,各方现场签字确认。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人。

三、合同、监理委托及补户:

1、《天然气建设安装合同》签订后,客户服务部在1个工作日内将《天然气建设安装合同》复印件送达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根据《天然气建设安装合同》在取得施工蓝图后,于3个工作日之内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施工进场通知单》,向监理下达《监理委托书》。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

2、施工单位依据《施工进场通知单》拟定《施工组织方案》,在进场前3天需将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审核过的施工方案送达监理、工程技术部进行审查签字确认,工程技术部于进场前1天将签字后的方案送达施工单位。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

3、每月28日由财务部根据用户所交工程款制作补户交款明细表,并将表送达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经过合理排序后分批次下达派工单至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根据派工单进行补户施工。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

4、施工单位接到补户派工单后于15日内完成补户施工。

不按要求完成每批次处罚200元。

5、施工单位完成分批次补户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工程技术部进行核实、验收,在验收完毕2个工作日之内工程技术部以书面形式将补户情况反馈至财务部。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

四、工程协调:

1、客户服务部在签订合同前应与工程技术部充分沟通进场时间和工期,根据工程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并与客户协商签订可履行的安装合同,确保在约定工期内完工。合同签订时客户服务部应与用气单位协调好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并能有预见性的协调。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100元。

2、施工(非公网工程)进场前,客户服务部应与用气方联系好施工所需水、电、库房等事宜,在施工进场前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并移交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当天移交施工单位。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

3、施工期间工程技术部为协调主体,客户服务部配合工程技术部做好对外相关协调。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100元。

五、工程管理:

工程技术部对燃气工程进行整体、全程管理,监理对燃气工程全过程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进度、工期、成本、现场文明施工等问题负监理责任,工程技术部负监管责任。

监理对工程建设负有监理职责,发现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制止,立即告知工程技术部,并在当日向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以及处罚要求。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100元-4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上报燃气集团,通报陕西天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九监理部,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2、工程技术部对工程建设负有监管职责,对施工全过程中上报的问题或现场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300元。

六、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公示公告牌、安全围挡、警示标志、扰民歉意书等。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

2、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施工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安全绳、带工具包等安全防护措施。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

3、施工管材运抵施工现场应择地堆放且堆放有序,做好现场管材的防护,必要时应设立警示标志。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

4、pe管材、管件等运输中出现野蛮拖拽等损坏管材的行为。

每次处罚50元-100元。

5、施工单位被业主投诉、索赔或工程被业主阻挡(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诸如:工期拖延,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及出行,未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对业主造成损失的,未按要求恢复环境原貌等)。

每次处罚100元-500元,并由施工单位自行协调解决投诉、索赔及阻挡,并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及后期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上报燃气集团,通报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七、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在管沟开挖前联系工程技术部配合探明地下管网情况等隐蔽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管沟开挖成型后施工单位必须报验,经工程技术部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管道安装。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200元。

2、管沟回填时,管道必须用细土或细砂做保护性回填,敷设警示带后用原土回填并夯实。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200元。

3、按要求规范恢复地貌(人行道、路面、绿化带等),必须能通过市政相关部门验收。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100元-300元。

4、凡隐蔽工程、穿越工程,在施工完成时必须经监理、工程技术部、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步施工,不合格必须在限定日期内完成,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200元-500元。

5、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200元。

6、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200元-500元,并承担相应损失,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上报燃气集团,通报陕西北方管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7、土建施工、户内施工、庭院及干线施工等,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有关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签证和其它签证要及时,同时做好相关影像资料。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100元。

8、施工单位在试压前必须编制试压方案及安全预案,报有关部门审批,碰口作业前要有碰口方案及预案,并进行审批。同时由运营部完成停气置换方案的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100元。

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对碰口处的操作坑进行检查,操作坑必须有上下梯步和逃生通道,达到停气碰口操作时的安全条件。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

八、图纸变更:

1、施工单位若在施工中需变更图纸的,必须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向工程技术部提交《变更申请单》,由工程技术部决定是否需要变更,如需要则委托设计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100元。

2、如图纸变更超过百分之四十,由工程技术部重新出具设计委托书,委托设计单位重新出具图纸,设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白图)。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200元。

九、施工质量:

1、焊接时应先点焊(点焊必须焊透,点焊处有裂纹、气孔、夹渣缺陷时应铲除重焊),然后再全面施焊,焊缝严禁强制冷却。

不按要求的每次处罚50元-100元。

2、钢管丝接时螺纹接头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做密封材料(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材料挤入管内)钢管的螺纹应光滑端正,无斜丝、乱丝、断丝或破丝,缺口长度不得超过螺纹的10%,管道与设备、阀门螺纹连接应同心,不得用管接头强力对口。

不按要求的每次处罚50元-100元。

3、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 以内宜固定托架,数量不应少于一处。

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处罚50元-100元。

4、管道防腐必须按照《城镇燃气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10.2章要求进行实施:

(1)涂料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文件,涂漆前应清除被涂表面的铁锈、焊渣、毛刺、油、水等污物。

(2)涂料的种类、涂敷次序、层数、各层的表干要求及施工的环境温度应按设计和所选涂料的产品规定进行。

(3)在涂敷施工时,应有相应的防火、防雨(雪)及防尘措施。

(4)涂层应均匀,颜色一致,漆膜应附着牢固,不得有剥落、皱 纹、针孔等缺陷,涂层应完整,不得由损坏、流淌现象。

不按要求的每次处罚50元-500元。

5、套管内应无接头,管口平整,固定牢固;穿楼板的套管,顶部高出地面不少于50mm,底部与顶棚面齐平,封口光滑,穿墙套管两端与墙面平齐,套管与管道之间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墙壁(或楼板)之间用水泥砂浆填实。

不按要求的每次处罚50元-100元。

6、管道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吹扫、试压,吹扫、试压施工方案必须报工程技术部和监理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试压所用压力表、阀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试压前应对管道、阀门、机泵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其开、闭状态符合要求,试压的管道设备不能同时进行其他作业,试压时升压必须缓慢进行,必要时应安装安全阀。埋地管道下沟后,应进行分段试压。试压时注意做好安全警戒和防护,参加人员做到听从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试压时盲板和封堵前不得站人,发现泄漏时不得带压紧固或处理。

不按要求的每次处罚50元-300元。

7、实施办法中未提到的要求,必须按照《城镇燃气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进行施工。

不按要求的每次处罚50元-500元。

十、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递交自检报告,监理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确认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具备的监理应责令限期整改,具备验收条件时,由监理通知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运营部、用气单位(代表)一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确认手续。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人。

1、小区庭院工程和室内工程既要美观大方又要符合规范。

不符合要求的每次处罚50元-100元。

2、立管、围管验收不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五及以上。

处罚50元-100元/根,并在合同约定工期内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时处罚100元-200元/根。

3、表后管验收不合格达到百分之十的。

处罚50元-100元/处,在合同约定工期内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时处罚100元-200元/处。

4、单项工程完工后,由工程技术部在2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施工单位、用气单位(代表)、运营部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整体工程完工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员必须给运营部人员进行至少一次工程管线位置交底现场确认。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技术部移交给用气单位。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人。

5、工程建设应严肃工期(验收不合格项整改超出工期按工期超期算)。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将交工证书、竣工图纸和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工程技术部。若超出施工工期,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处理。

6、工程技术部接到竣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运营部,并负责办理工程资料的申报及备案手续。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50元。

十一、其他:

1、当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安排时,施工单位、设计、监理、运营部、客户服务部如有异议,原则上先执行再向公司办公室反映协调解决。

不按要求者处罚50元-100元/次。

2、监理在施工过程和工程验收时,不能履职,弄虚作假。

每次处罚100元-50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将直接上报燃气集团,并通报陕西天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十九监理部,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3、所有工程资料不允许代签字。

不按要求每次处罚代签字人50元-100元。

4、工程竣工后3个工作日之内,施工单位将租用库房及水电费结清。

不按要求完成每次处罚100元。

5、所有外委单位派驻分部及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天然气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承诺。

违反的每次处罚200元-500元,并承担承诺相应的后果,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上报燃气集团,并通报相关外委单位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工程建设中如果出现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责任事故、事件。

公司将根据情况对责任人处以100元-500元的处罚,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上报燃气集团,并通报相关外委单位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第11篇 ×区重点工程建设考核管理办法

区2005年重点工程建设考核管理办法

为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现对2005年重点工程建设提出如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重点工程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项目认定条件。项目选择:结转项目要求实施进度快、完成投资量大或当年能够竣工;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明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上半年开工建设条件。项目规模:农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基本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市区实事项目1000万元以上(个别特殊工程可适当调低规模标准);房地产项目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利用外资项目年度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

(二)考核目标。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考核工程进度、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等内容。组织、服务单位:主要考核项目数量、质量、工作实绩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对重点工程单个项目实行百分考核制,同时根据重点项目的不同规模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项目实施难度系数。

(一)基本分

1、工程进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和进度要求的项目,完成投资额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2、工程管理(10分)。项目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管理措施扎实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3、质量安全(10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工程质量优良或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优良得7分,合格得5分(需经有权部门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二)难度系数

1、项目规模难度系数:根据重点项目的规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单个项目实施难度系数。凡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难度系数2.0;1.5亿元-2亿元(含1.5亿元),难度系数1.4;1亿元-1.5亿元(含1亿元), 难度系数1.3;7000万元-1亿元(含7000万元),难度系数1.2;4000-7000万元(含4000万元),难度系数1.1;4000万元以下,难度系数为1.0。基本得分乘以项目难度系数,为单个项目最终得分。

2、项目数量难度系数:对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考核列入重点工程各类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综合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项目单项得分,加权平均后,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个数,设置项目数量系数。项目最少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数量系数为1.0,以此为标准,其余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每多一个项目,数量系数递增0.025,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乘以数量系数,即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

四、扶持措施

(一)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盐政办发[2002]79号文件精神,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绿色通道,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优质服务承诺制、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项目否决报备制、政务公开制,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立项、征地拆迁、规划定点、消防审查、相关许可*发放、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以及工程建设直至竣工投运过程的相关服务,实行特事特办,限时服务,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加强环境督查。建立重点工程外部环境跟踪联系制度,加大跟踪监督力度,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三)享受优惠政策。凡工业项目、政府出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律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即交即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3、即交即退墙改专项基金(工程必须按工艺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4、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征收教育附加费。

5、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优先安排财政贴息。

6、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50%收取。

7、涉及项目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30%收取。

凡2002年1月1日后在市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新投资的工业项目,还可按《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办发[2002]57号文)规定,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五、奖项设置

重点工程考核共设四个奖项:

(一)先进单位奖。共24名,其中 “农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工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服务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基础设施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市区实事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房地产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社会事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利用外资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各3名。各类十大重点工程分别考评,按单个项目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每类取前3名。综合得分相同时,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由大到小排列名次;一大工程中,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属同一项目时,主要考核主体工程,不属同一项目时,分别考核打分;一个责任单位承担多个项目的,按每个项目分值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分。

(二)优秀组织奖。共6名,其中县(市、区)3名,市直项目实施部门3名。根据考核标准,计算得出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并由高到低各取前3名。

(三)优质服务奖。共6名,其中市直服务部门3个,县(市、区)服务部门3名。围绕协调到位、服务承诺、工作效率等内容,考核宣传、执法、综合经济、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推进、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综合评定后,分别从市直和县(市、区)中产生工作力度大、成绩突出的先进服务部门各3名。

(四)先进个人奖。共120名,其中项目实施单位100名;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20名。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

(一)建立项目责任制。按照市长工作分工,对每一项重点工程进行分管归类,明确由分管市长挂钩总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分季度对每一类重点工程进行会办督查,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督查、服务等工作。

(三)重点工程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考核评比,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2篇 区年度重点工程建设考核管理办法

×区2005年重点工程建设考核管理办法

区2005年重点工程建设考核管理办法

为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现对2005年重点工程建设提出如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重点工程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项目认定条件。项目选择:结转项目要求实施进度快、完成投资量大或当年能够竣工;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明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上半年开工建设条件。项目规模:农业项目2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基本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市区实事项目1000万元以上(个别特殊工程可适当调低规模标准);房地产项目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利用外资项目年度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

(二)考核目标。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考核工程进度、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等内容。组织、服务单位:主要考核项目数量、质量、工作实绩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对重点工程单个项目实行百分考核制,同时根据重点项目的不同规模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项目实施难度系数。

(一)基本分

1、工程进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和进度要求的项目,完成投资额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2、工程管理(10分)。项目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管理措施扎实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3、质量安全(10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工程质量优良或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优良得7分,合格得5分(需经有权部门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二)难度系数

1、项目规模难度系数:根据重点项目的规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单个项目实施难度系数。凡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难度系数2.0;1.5亿元-2亿元(含1.5亿元),难度系数1.4;1亿元-1.5亿元(含1亿元), 难度系数1.3;7000万元-1亿元(含7000万元),难度系数1.2;4000-7000万元(含4000万元),难度系数1.1;4000万元以下,难度系数为1.0。基本得分乘以项目难度系数,为单个项目最终得分。

2、项目数量难度系数:对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考核列入重点工程各类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综合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项目单项得分,加权平均后,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个数,设置项目数量系数。项目最少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数量系数为1.0,以此为标准,其余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每多一个项目,数量系数递增0.025,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乘以数量系数,即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

四、扶持措施

(一)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盐政办发[2002]79号文件精神,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绿色通道,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优质服务承诺制、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项目否决报备制、政务公开制,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立项、征地拆迁、规划定点、消防审查、相关许可证件发放、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以及工程建设直至竣工投运过程的相关服务,实行特事特办,限时服务,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加强环境督查。建立重点工程外部环境跟踪联系制度,加大跟踪监督力度,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三)享受优惠政策。凡工业项目、政府出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律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即交即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3、即交即退墙改专项基金(工程必须按工艺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4、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征收教育附加费。

5、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优先安排财政贴息。

6、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50%收取。

7、涉及项目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30%收取。

凡2002年1月1日后在市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新投资的工业项目,还可按《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办发[2002]57号文)规定,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五、奖项设置

重点工程考核共设四个奖项:

(一)先进单位奖。共24名,其中 “农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工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服务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基础设施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市区实事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房地产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社会事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利用外资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各3名。各类十大重点工程分别考评,按单个项目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每类取前3名。综合得分相同时,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由大到小排列名次;一大工程中,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属同一项目时,主要考核主体工程,不属同一项目时,分别考核打分;一个责任单位承担多个项目的,按每个项目分值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分。

(二)优秀组织奖。共6名,其中县(市、区)3名,市直项目实施部门3名。根据考核标准,计算得出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并由高到低各取前3名。

(三)优质服务奖。共6名,其中市直服务部门3个,县(市、区)服务部门3名。围绕协调到位、服务承诺、工作效率等内容,考核宣传、执法、综合经济、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推进、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综合评定后,分别从市直和县(市、区)中产生工作力度大、成绩突出的先进服务部门各3名。

(四)先进个人奖。共120名,其中项目实施单位100名;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20名。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

(一)建立项目责任制。按照市长工作分工,对每一项重点工程进行分管归类,明确由分管市长挂钩总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分季度对每一类重点工程进行会办督查,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督查、服务等工作。

(三)重点工程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考核评比,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管理奖惩办法(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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