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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管理暂行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6 热度:50

安全保卫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安全保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11农村1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和《11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综合整治”的原则,本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单位辖内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计算机犯罪,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资金、员工人身和营业场所安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11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行及所辖各支行、各网点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在评选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评先受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二章  保卫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本行设立监察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的工作,配足配强保卫人员,配备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设施和工具。各支行要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专(兼)职监察安全员。

第七条  监察保卫部负责辖内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支行负责人和监察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网点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八条  监察保卫部和各部室、各支行监察安全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保卫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其业务和装备的费用列入本行预算。

第十条  对辖内各支行及相关网点的头寸押解,由本行押运中心负责日常操作和监督管理,由监察保卫部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总部的金库和营业厅等要害部位实行24小时视频录像实时监控和配备专职守卫人员;对各支行及所有营业网点,实行24小时视频录像实时监控,在本行联网中心配备专职值班守卫人员。

第三章  监察保卫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监察保卫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部署和检查辖内各部门、各支行安全保卫工作;

(二)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对本行及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押运中心与监控中心,做好头寸押运与全行电视监控工作;

(四)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枪支、弹药管理工作;

(五)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强化对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开展应急防暴演练等安全保卫培训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辖内网点发生的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及稳定;

(七)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

(八)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九)做好联系支行的相关工作;

(十)协助配合相关部室及总行中心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保卫部门的权限是:

(一)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二)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定期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审查,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三)报告和通报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四)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辖内各部门、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保卫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措施,并指导落实;

(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落实安全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奖惩机制;

(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行长(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行长)是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落实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行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抓好保卫队伍建设;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构建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三)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严格落实物防技防措施;

(四)督导监督制约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置;

(五)组织对已发案件的及时调查和报告,协助做好侦破工作;

(六)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止涉枪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支行及网点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监察安全员为第二责任人,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暴、防抢、防火等各种预防演练,提高员工的防范能力;

(二)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和居民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并组织联防活动;

(三)定(随)时(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各网点库存、营业、守库、押运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和物防、技防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员工的异常表现,做好疏导和相关预防工作;

(五)随时排查分析当地社会治安的动态,发现对本单位安全构成威胁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预防和化解,做好维稳工作;

(六)严格落实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涉枪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岗位安全责任制。员工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岗位安全,形成全员齐抓共管的格局,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第五章  案件和事故管理

第十八章  各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及交通事故,应随即报告本行行领导、监察保卫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察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指导处置并赶到现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章  监察保卫部门必须及时受理所辖机构(网点)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受理后经确认不属监察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按规定向本行领导、上级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案情,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侦破工作,根据案件结果提出追责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保卫档案。监察保卫部门要建立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档案,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第六章  头寸解押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及所辖各支行现金、金银等贵重物品的上解下押,统一由本行押运中心负责武装押解。押运中心每日押解任务接受总行营业部的统筹安排,安全操作和日常业务管理,接受本行监察保卫部门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保安公司向本行派遣和更换车辆、守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及时向本行行政保卫部门报备。保安公司的守押人员、车辆运行必须遵守本行的操作规程,凭证出入本行及所辖网点,不得涉足本行及所辖网点金库、营业间等非本行工作人员禁入的重要防区。押运中心实行队长负责制,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本行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管理好武器装备,制定守押防爆预案,积极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队伍技能,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掌握守库押运情况,加强队伍思想教育,及时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及所辖支行工作人员和押运中心的解押人员,对押解物品的管理和交接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头寸解押安全、正点。交接和解押中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本行监察保卫部门汇报,由监察保卫部门协调处理。押运队员、司机、提箱员要严守押运纪律,不泄露押运秘密,不断加强业务技能的培训、学习,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七章  电视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金库、车库、营业区域、各支行、相关营业网点等重要防区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视频录像监控。

第二十六条  所辖支行的金库、营业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视频录像监控,并与本行视频监控中心联网,达到本行视频监控中心可直接监控各支行电视监控区域的现场。

第二十七条  视频监控中心由本行工作人员负责不间断的专职值守,发现监控区域的异常情况或守卫人员、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本行监察保卫部,监察保卫部要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处置。录像影音储存应达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八条  视频监控中心除本行领导、监察保卫部门人员、视频监控值守专职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本行领导批准和保卫人员陪同,不得进入,确因业务纠纷、上级领导检查或司法部门办案需查阅录像资料的,应经本行董事长批准,并指定专人陪同,方可调阅。涉及本行或客户机密的录像资料调阅和复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施是保证集体财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包括:

(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

(二)闭路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无线通讯及gps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技术防范设施;

(三)具有防弹、防破坏功能的防护墙和防盗门窗;

(四)具有报警、灭火功能的消防系统及器具。

第三十条  依照有关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监察保卫部门每年应制定安全设施改造、新建的年度计划,并精心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察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设施工程图纸的审查和报批报建及竣工验收;

(二)监察保卫部门和科技信息部门共同组织培训专(兼)职技术人员,掌握安全设施的使用、保养和简单维修;

(三)监察保卫部门组织制定安全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经常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未达标或违反使用规定的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费用的管理。监察保卫部门应根据年度安全设施改造、新建的计划,提出购建成本预算,经行长(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行长)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财务会计、稽核等部门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特殊情况下,安全隐患整改的应急费用,可先用后批。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察保卫部门和各支行负责人及监察安全员必须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辖内营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规定监察保卫部门全年不少于四次,支行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上级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员工执行规章、操作规程的情况;

(三)头寸押解、现金库存、印、押、证、据、券和火源、电源管理;

(四)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和运行及自卫武器管用情况;

(五)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排查、治理、处置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检查要认真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责成当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签发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违规操作的要按章现场处罚到位,并做好整改的跟踪复查工作。

第十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支行和个人,由本行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制度,措施有力,效果显巨,连续5年无违规事件、安全和消防责任性事故、治安灾害事故和责任性刑事案件;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规行为,为保卫本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使本行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四)为保护本行人员、财产安全,沉着、机智、勇敢的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支行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安全保卫责任制未落实到位和上级指示精神未及时贯彻落实,致使责任性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二)因失(渎)职或违规操作导致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三)因安全设施不具备或失修、失护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案件和事故;

(四)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或处罚的;

(五)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上访闹事或导致案件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级保卫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违规行为。

前款所指的行政处分归口本行纪检监察部门管理。应给予经济处罚的,无论本行、违规者所属支行、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或银监局哪一级检查发现,可由哪一级按规定决定处罚。凡因违规肇事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本行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2篇 z学生公寓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⒈ 为确保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及同学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非本斋住宿人员来访必须经本斋管理员(或值班人员)同意并在门卫处登记,否则不准进入学生公寓。

⒉ 根据学院规定,除同学生病等特殊情况需探视外,严禁女生进入男生宿舍,严禁男生进入女生宿舍。

⒊ 学生离开宿舍时必须锁好柜橱、抽屉、房门,不得将宿舍钥匙转让他人,以保证宿舍财产安全。

⒋ 宿舍内禁止存放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应妥善保存,否则后果自负。

⒌ 公寓内及室内禁止饲养小动物。

⒍ 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楼、室、床号住宿,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调换床位和占用空房(包括空床位)。不允许私自转让或转租床位。

⒎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午休及晚11点后必须停止一切干扰他人休息的活动,保持楼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播放音响和进行其他有碍别人休息的活动。晚归者需出示证件,并在门卫处登记。

⒏ 宿舍楼内要衣着得体,不准赤身裸体在楼道内行走。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任何形式的体育活动。

⒐ 公寓区内严禁明火开炉,燃放鞭炮。严禁在公寓区内燃烧杂物,不准向窗外、走廊投掷及堆放杂物,严禁泼倒污水。

⒑ 公寓内一律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必须留宿的要在当日20:00点以前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⒒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⒓任何人不准在公寓内有经商及类似行为。

⒔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准私自动用楼内消防设施。

⒕公寓内禁止使用或存放下列物品:猎枪、气枪、火枪、小口径步枪、发令枪及仿真玩具枪。严禁使用或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违者没收该物品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⒖公寓内严禁打架斗殴;严禁酗酒;严禁非法侵入他人宿舍;严禁打麻将及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散布、传阅、张贴*迷信及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软件及音像制品等。

⒗为避免火灾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学生公寓内不能点蜡烛、使用酒精炉、存放硫酸等有关化学药品;不能私自接电线和网线;不能使用及存放电炉、热得快、电热毯和一些低安全性电器(如不合格接线板、台灯等),违者一经发现,除没收所用物品外,按情节给予相应处罚。若宿舍内存放以上禁用物品,一经发现以使用论处。

⒘我院公寓内住宿的学生和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制度》。如有违反者,填写违纪登记单,按本条例予以相应的处罚。

①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口头批评、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取消住宿资格。

②对不听从管理人员教育,甚至无理取闹,谩骂管理人员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上报各系、学工部、保卫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3篇 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管理奖罚规定

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外企服务集团办公楼改造工程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管理奖罚办法规定如下:

一、奖励

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凡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保卫消防等工作管理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评选审核后,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保卫消防等工作管理条例及规范标准,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职业性危害中做出显著贡献的。

2、年度内责任单位区域内无安全生产重伤以上事故、无环境污染事件、无治安以上案件、无火灾事故。奖励分包单位500元~2000元,奖励有关人员每人100元~300元。

3、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的有功或有关人员,奖励每人100~500元。

4、在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及活动中,或在月、季、年度安全评比中,被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单位300元~1000元,奖励个人100~200元。

二、处罚

(一)一般规定

1、在安全竞赛活动中,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上报,隐瞒不报将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3、在上级文明安全工地检查或验收中,对影响在施工程责任单位被评为文明安全工地的,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

4、对上级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工程监理和项目部检查中书面提出来的隐患或违章,整改不力、不及时或者重复出现的隐患或违章,对责任单位每项(条)处罚200~2000元。如责任单位对各级部门提出的隐患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将由项目部直接安排人员、物资设备进行整改,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5、野蛮施工,挖(碰)断地下电缆、光缆、自来水、燃气管道及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处罚500~10000元,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6、凡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劳务分包队伍及人员必须经过市建委注册备案,各劳务分包队伍要及时将劳务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备案资料,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施工现场安全员、特殊工种证件和施工人员花名册等收集上报项目部。

7、劳务或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的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随时(来人不得超过1天)向项目部报告新进场人员的情况,对瞒报、迟报、漏报的劳务或专业分包单位所发生的任何责任自负,并且项目部按每人数一次处罚30元~50元,。

8、对新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就安排到施工现场作业的,对劳务、分包单位按每一人(次)处罚30~50元。

(二)安全防护及现场管理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处罚50元,佩戴不规范的处罚20元。管理人员处罚30元~100元。

2、高处作业及危险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对当事人处罚50元。

3、电工作业时不穿绝缘鞋,每人次处罚50元。

4、电焊工作业不穿绝缘鞋、不带绝缘手套和不带防护眼镜。每项每人次处罚30元。

5、光背、穿拖鞋上岗,粉尘作业无口罩,现场随地大小便的每项每人次处罚30元。

(以上五条当场处罚交现金,如拿不出现金或态度不好,处罚5—10倍罚款)

6、工作时间追逐打闹、打架的每项每人次处罚30~100元。

7、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人次处罚100元。

8、施工现场吸烟的每人次处罚100元。

9、坑、槽、井口无防护或设防护不牢固,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10、安全设施搭设不合格,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

11、沟槽深度达2米的临边无防护,每延长米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

12、护身栏杆搭设不规范、临边防护不严,对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50元。

13、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永久性或临时性)拆除,未事先报告安全管理部门以及批准同意的,擅自拆除的,对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50元。

(三)施工机具

1、传动部分无护罩,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2、电动机具无保护零线每台对使用单位处罚50元~100元。

3、电动机具无漏电保护器,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4、电动机具无防雨、防砸,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5、电焊机一次线超过5米,二次线超过30米,对使用责任单位每项处罚20元~100元。

6、电焊机二次线无线鼻子,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20元~100元。

7、电焊机把线破损严重,线路接头超过3个,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元~100元。

8、电焊机无二次侧保护(电焊机专用箱),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9 停用搅拌机提斗不使用保险勾(销)每个对搅拌机司机处罚30元~50元。

10、搅拌机钢丝绳锈损超标,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100元。

11、搅拌机无保险勾(销)每个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20元~100元。

12、搅拌机使用倒顺开关,每个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20元~100元。

13、乙炔瓶不使用回火防止器,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100元~200元。

14、 使用气焊设备、三点距离不符合规定,每台对气焊工处罚20元~50元。

15、压力气瓶无防晒措施,每个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16、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无防震胶圈和防护帽的,对使用责任单位每个处罚20元~50元。

17、压力容器安全阀失灵,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200元。

18、压力容器无指示压力表、胶气管老化,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150元。

19、打夯机和其他机具使用倒顺开关,对电工每台处罚50元~100元.

20、打夯机操作人员不穿绝缘鞋、不带绝缘手套的,对使用责任单位人次处罚50元~100元。

21、使用蛙式打夯机时单人操作,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100元。

(四) 安全用电

1、施组变更未经审批就进行施工,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2、临电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300元。

3、使用没有“3c”认证电气产品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50元。

4、内外电架空线路与建筑物(含脚手架)水平距离小于规定距离并无防护,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50元~150元。

5、配电箱无合格灭火器,每处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

6、配电箱内堆放无关物料,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30元~50元。

7、电缆地埋敷设不符合规范标准,对责任单位每延米处罚20元~50元。

8、地埋敷设电缆地面无电缆走向标桩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50元。

9、施工现场电缆用金属挂架,对责任单每延米位罚20元~30元。

10、施工现场电缆满地爬,对责任单位每延米处罚20元~30元。

11、垂直敷设电缆固定支架少,每少一点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对电工处罚50~100元。

12、电源线破损仍在使用,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50元~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50元。

13、电源线严重老化仍在使用,对使用责任单位每延长米处罚20元~50元,对电工处罚10元~20元。

14、保护零线用独股铜线,每处对电工处罚20元~30元。

15、工作零、保护零压接未使用涮锡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元~50元。

16、工作零、保护零未按规范压接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元~3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17、保护零未使用多股黄绿双色线,每个箱子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18、保护零线有接头,对电工每处处罚20元。

19、保护零线接线压接不牢,对电工每处处罚20元.

20、配电箱、开关、输入、输出导线未分清相序,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元~50元,电工负责人20元。

21、固定配电箱护栏无接地的,对电工处罚30元。

22、配电箱操作平台无绝缘垫,对电工每处处罚30元。

23、配电箱、开关箱高度达不到标准的,对电工处罚30元。

24、配电箱、开关箱、标签字体、系统图规格不标准,每台对责任单位处罚5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25、配电箱、开关箱系统图与箱内电器不符,对电工处罚30元。

26、配电箱无防护棚、无防雨和防砸措施,围拦等部位未刷安全色,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0元~500元。

27、配电箱、开关箱无单位名牌、无编号、无负责人名称,未加锁、内、外部脏乱,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0元~5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50元。

28、固定配电箱围栏未挂警示牌,对责任单位每个箱处罚100元。

29、配电箱未做重复接地或重复接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电工每处处罚50元。

30、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输入输出端未压铜线鼻子或未涮锡的,对电工每台处罚30元。

31、配电箱、开关箱、箱体不合格,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32、 配电箱、开关箱内带电体明露,对电工每台处罚30元。

33、 配电箱、开关箱内导线排列不整,压线不牢,对电工每台处罚30元。

34、 配电箱、开关箱内开关规格小于所控容器,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35、 配电箱、开关箱内、外不整洁、有杂物,对电工每台处罚20元。

36、上下级电箱、开关不匹配、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元。

37、 现场不按配电箱、开关箱分级配电,无三级漏电保护的,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300元。

38、在配电箱直接接电气设备的,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300元~500元。

39、配电箱被土埋或水淹、每个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40、配电箱周围2米内堆物料,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41、开关箱与用电设备距离大于5米,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42、固定箱与流动箱距离大于30米,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43、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设备(含二台),每多一台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44、不按规范要求选用漏电保安器,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30元。

45、漏电保安器失灵不及时更换,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200元,对电工处罚20元

46、照明灯具距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米(特殊部位除外),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50元。

47、照明灯具与易燃物安全距离不够,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元。

48、金属流动碘钨灯支架不牢、当做行灯使用,对责任单位每个处罚50元。

49、金属流动碘钨灯不接保护零线、支架无绝缘手柄,对责任单位每处处罚100元~300元。

50、在设备专用开关箱乱接电源的,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50元。

51、使用电设备达不到3级漏电保护,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200元。

52、停用1小时以上的用电设备开关箱不断电上锁的,对电工每处处罚20元。

53、电焊机一、二次线严重老化或地线借路或双线不到位,对责任单位每延米处罚50元。

54、电焊机一、二次线防护罩不全,对责任单位每台处罚100元。

55、电焊机无二次侧保护器(电焊机专用箱)或保护器失灵,每台对使用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五)持证上岗

1、有特种作业证,不持证上岗者,每人处罚20元。

2、特种作业(电工、电气焊、起重信号、场内驾驶)人员无证上岗者,每人每次处罚50元~200元。

3、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内容不相符合,每人处罚50元~100元。

4、顶替使用他人操作证者,对操作者和证件持有者各处罚100元。

5、委派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与所持证件不同工种和专业的,对委派人员处罚50元~100元,对操作人员处罚50元。

6、委派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委派人处罚200元,对操作人员处罚50元。

(六)消防保卫

1、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作业,现场防火安全性差。无火措施,无动火证,对施工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2、进行电气焊、防水等危险性作业时,无防火要求和措施,未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责任单位处罚100元~200元。

3 、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无操作证,动火前未清除附近易燃物,对焊工处罚100元~300元。

4、未按防火要求,使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建筑或库房,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5、在施工现场内吸烟的,对当事人一次处罚10元~50元,地面上的烟头无法确认当事人的,按管辖地段区域划分对责任单位每个烟头处罚50元。

6、冬施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使用可燃保温材料,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1000元。

7、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使用电热器具,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8、焊工从事电、气焊切割和其他明火作业未办理用火手续的,未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或用火证过期失效,施工中改变动火点,未重新办理手续或看火人不在指定位置,每项对当事人处罚30~5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设专库存放,未分类单独存放,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0、施工现场无明显防火标志,,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重点部位(木工加工场所、电闸箱、油料和仓库等),未配备消防器材或配备足够灭火器材,以及消防器材被挪作它用。每项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2、消防器材过期失效,不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消火栓冬季未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13、消火栓的管径小于65毫米,开启工具、栓口、水龙带等设施存在缺陷,每项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00元。

第4篇 市政工程安全保卫消防管理方案

1 工程简介

****新建道路工程共有4条道路:****西段;****西段;****及****。4条路全长11313米。

****西起海湖路,东至通海路,道路全长3313.19m,路幅宽度60m;本工程施工范围包括:道路、雨水、照明及绿化工程。

****西段位于****,是****的西延段,西起海湖路,东至通海路,道路全长3380m,路幅宽度30m。

****位于****,南起凤凰山路,北至柴达木路,道路全长2668.981m。规划道路建设宽度150m,双幅路。

****西段一期工程西起通海路,东至海湖路,道路全长3250m,双向四车道,城市i级次干路,红线宽度40m(含两侧各5m的绿化带),道路标准断面宽度30m(6m人行道+18m车行道+6m人行道。

本工程包含两座桥梁工程的建设:****西段跨**沟的桥梁工程和****跨**沟桥。另外四条道路的雨污水管线工程也在本次施工范围内。

2 安全保证措施

2.1 安全管理目标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为重大伤亡事故为零,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内。

2.2 组织管理

成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其余科室科长任组员。在各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人员。

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负全责。施工员、安全员协助项目经理对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贯穿于全过程。

2.3 安全施工措施

2.3.1 安全管理措施

①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学习法规遵守法规。

②上岗前对新职工进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与施工现场实际相结合,改变施工作业人员陈旧观念,提高其岗位素质。

③根据施工作业内容的变化和作业环境的不同,及时进行相应的施工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教育。

④保证教育培训时间和效果,并做到经常化。

2.3.2 落实各项责任制

①建立专(兼)职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项目部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及各班组安全和培训。各基层班组长为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职工的安全,真正把安全监控职能渗透到生产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做到“定时、定人、定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②建立互保安全责任制,通过施工作业人员相互监督、相互保护、相互检查,实现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有效的控制,把事故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3.3 安全防护措施

①各种施工、操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不得无证上岗,各种作业人员应配带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严禁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②现场照明设施齐全,配置合理,经常检修。

③加强施工的监控测量,确保施工安全及结构物安全。

④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员,对施工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每周开一次安全例会。

⑤施工道口设置明显标语牌,并设专人看守,疏导交通。

⑥工地内设置安全标语牌。

⑦施工人员配戴安全标志帽。

⑧施工现场在施工区域范围内进行围挡,要求围挡直顺、整齐,外观符合要求。在临时进出门处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看护,与施工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西宁市地区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2.3.4 临时用电措施

①所用施工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②高压线引至施工现场的变压器,变压器四周设高防护栏,上锁并由专人负责,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变压器安设位置,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

③配电系统分级配电,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完整、牢固、防雨防尘、外涂安全色、统一编号。其安装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可靠、完好,选型、定值符合规定,并标明用途。

④现场内支搭架空线路的线杆底部要实,不得倾斜下沉,与坑槽边及临近建筑应有一定安全距离,且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达不到要求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⑤所有电器设备及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均应按规定设置可靠的接零及接地保护。

⑥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设置漏电保护装置,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⑦现场内各用电设备,尤其是电焊、电热设备、电动工具,其装设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维修保管专人负责。

2.3.5 土方工程安全措施

①机械挖土,启动前应检查离合器、钢丝绳,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再开始作业。

②机械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升不应过猛。

③机械应停在坚实的地基上,如基础过差,应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将挖土机履带与掏空的基坑平行2米停、驶。运土车辆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驶,防止塌方、翻车。

④向汽车卸土应在车子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⑤沟槽开挖土方至少应距离沟槽上边1.5m外堆置,人员经常通过处,应在距槽边2m处设置牢固的1.2m高防护栏杆,并刷醒目标记,夜间设置红色安全标志灯。

⑥车辆进出处,如有地下管线(道)必须辅设厚钢板,或浇捣砼加固。

⑦土方开挖前必须制定内容详尽、针对性强的施工方案和预防措施,特别是对重点部位的土方开挖。

⑧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并责任到人。加强对重点开挖部位的监测工作,及时记录监测数据并认真分析,力争提前发现问题并制定安全措施。

⑨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中制定的土方边坡支护措施,重点部位重点支护,并重点监察。支护结构必须经过严格计算和验算,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安全性。

⑩施工中注意对沟槽边坡的随时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3.6 特殊气候环境下的安全技术措施

① 夏季施工安全措施

夏季气候炎热,高温时间持续较长,主要是做好防止中暑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防暑降温知识、宣传教育,使职工知道中暑工症状,学会对中暑病人采取应急措施。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工作,严格控制工人加班加点,高处作业工人的工作时间要适当缩短。保证工人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对容器内和高温条件下的作业场所,要采取措施,搞好通风和降温。对露天作业集中和固定场所,应搭设歇凉棚,防止热辐射,并要经常洒水降温。高处作业的工人,需经常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作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离高温和高处作业岗位。要及时供应合乎卫生要求的茶水、清凉含盐饮料、绿豆汤等。要经常组织医护人员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巡回医疗和预防工作,重视患过中暑者和血压较高的工人身体情况。及时给职工发放防暑降温的急救药品和劳动保护用品。

② 雨季施工安全措施

雨季进行作业,主要做好防触电、防雷、防坍塌和防台风的工作。防触电:电源线不得使用裸体导线和塑料线和沿地面敷设。配电箱必须防雨、防水,电器布置符合规定,电器元件不应破损,严禁带电明露。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使用手电动工具和机械设备时,必须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工地临时照明灯、标志灯,其电压不超过36伏。特别潮湿场所、金属管道和容器内的照明灯电压不超过12伏。电器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防坍塌:沟槽两边要放足边坡,危险部位在另处加支撑,搞好排水工作,一经发现紧急情况,应马上停止土方施工。

③ 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冬季进行作业,主要做好防风、防火、防滑的工作。凡参加冬季施工的人员,都进行冬季施工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的取暖炉必须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应停止高处作业,如施工必须采取有效地安全技术措施。搞好防滑措施,通道防滑条损坏的要及时修补,对斜道、通行道、爬梯等作业面上的霜冻、冰块、积雪要及时清除。临时用电施工,要加强检查和维修,防止触电和火灾。加强用火管理,遵守消防规定,防止火灾发生。现场临电、土方、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3.7 安全检查

项目部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检查次数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每星期不少于一次。

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查)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有碍复查情况记录。被检查的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上报公司和有关部门。

2.3.8 班前安全活动

施工现场应建立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班组应展开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每月展开安全讲评活动。

班组班前活动和检查、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并有考核措施。

2.3.9 安全技术交底

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或定期进行交底,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上岗。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3 消防、保卫管理措施

3.1 消防保卫管理目标

本工程消防保卫目标为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大规模盗抢事故,不发生群殴、大规模械斗事件。

3.2 组织管理

成立现场消防保卫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其余科室科长任组员。从各劳务队抽调人员成立义务消防保卫小分队。

3.3 现场消防措施

3.3.1 现场灭火设备配置及管理

施工现场按实际情况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厨房:配备干粉灭火器1只;材料仓库:面积在50m2以内,配备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每增加50m2增配干粉灭火器一个(如仓库内存放可燃材料较多,相应增加);办公区:配备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木工棚:配备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临时动火场所:配备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个和其他消防辅助器材;集体宿舍:按每25m2配备干粉灭火器1个;

消防器材选用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灭火机应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一般放置高度不高于1.5米,保持放置点通道畅通;施工现场由消防人员负责对消防设备、器材保养管理,每季度检查一次,按期换药,确保消防设备、器材的有效使用;消防设备、器材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和损坏。

3.3.2 现场消防管理措施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明工地创建责任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状态。

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工程管理范围,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和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对施工班组严格管理,签订消防协议书。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责令火险隐患的整改。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配备有效消防器材设备;易燃易爆材料要集中堆放,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由安全员落实到位。灭火器由专人维修、保养,定期调换药剂,确保灭火器效能正常。

实行动火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消防规章制度。严格控制火源、电源及明火使用。用电焊、气割,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持证上岗。

易燃易爆物必须按规定放置,妥善保管。

现场配有消防供水总管、消防栓、消防带,设置水泵房并保持器材完好。严禁在工地利用明火取暖;严禁使用煤油炉、电炉烧煮;严禁宿舍内私装电线,私接违章电器。

进入工地道路保持畅通,宽度不小于3.5m。

加强警卫人员上岗职责,每天下班后对工地临时设施进行防火巡查,消灭事故隐患。

3.4 灭火预案

为增强全体职工的消防意识,搞好消防保卫工作,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的人生安全,一旦工地出现火情,全体职工和消防队员将有条不紊地按照预先制度的灭火方案进行施工,迅速及时地将火患扑灭,把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为此指定消防工作预备方案,具体如下:

①最先发现火情的人必须要大声呼叫“某地点某部位失火”并及时报告义务消防队员;

②义务消防队员紧急集合,由消防队长任现场总指挥,根据火情及时作出分析,统筹安排,是否需要报火警;

③专职消防队员根据消防队长的指挥,及时通知项目经理,或报警119;

④任义务消防队员的电工及时切断电源,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⑤及时疏散人员到安全的地方;

⑥义务消防队员就近灭火器或消防水源进行灭火,同时征集工地身强力壮的职工参加灭火工作;

⑦以上程序应同时作业,同时在未发生火灾事故前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具体分工,并多次训练,力求在火灾发生时,忙而不乱、镇定、团结一致扑灭火灾,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⑧现场出现火灾时,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扑救,另按消防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救火方法要得当,油料起火不宜用水扑救,可用干粉灭火器或采用隔离法、签息法压灭火源。电气设备起火,应先切断电源,同时用干粉灭火器或干砂覆盖火源,千万不可盲目的向电气设备泼水,这样易造成触电或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如果化学材料起火,应根据起火物性质确定扑救方法,注意救火人员安全,防止中毒事故发生。油漆、松香水应注意单独隔离设置,同时不可设置外露电器插头、插座,防止静电火花而引燃全体发生火灾。

一旦发生火灾,要尽快组织力量,设法先救人,然后再全面组织灭火。

3.5 治安保卫

项目经理部将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合作,施工现场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由安全员兼职保卫干事,培训上岗。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施工场地按标准设置围墙,建立门卫制度,进入现场实行登记制度。

项目部在施工现场设专职保安人员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进行24小时的巡逻,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或被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保安保卫制度除规定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要求保安人员进行流动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项目经理部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项目经理审批,确保任何未经项目经理同意的参观人员均不得进入现场;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现场管理人员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住现场人员必须挂牌进入现场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以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至少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和做塑封,防止伪造;项目经理部将为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人员,包括工人,准备每人两张出入证。

做好成品、料具的保卫工作,现场巡逻护场,严防被盗、破坏治安等事故的发生。

坚决杜绝枪支和毒品流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格控制酒精类饮料的提供和消费。

第5篇 油料仓库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油料仓库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体系及职责

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小组,由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供应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供应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仓库保管员)组成,全面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分别是:

1、安全员是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和安全保卫措施的实施者和落实者;

2、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二、油料仓库的安全保卫操作规程:

1、非本库人员禁止入内,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仓库保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2、库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火种,穿带钉子的鞋,入内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库内不准使用硬质金属工具。

3、因工作需要动火时,必须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照明灯具及电器设施应达到防爆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定期检测,确保状态良好。

5、仓库周围杜绝堆放可燃易燃物品,桶装汽油、煤油等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6、本部位配置 kg干粉灭火器 具,放置在仓库保管员要做到每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仓库保管员必须熟悉掌握“三懂、三会”的内容(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及自救逃生的常识和方法,公司综合事务部要做好“三懂、三会”的培训工作。

三、本部位安全保卫检查

仓库保管员每天检查一次、直接责任人每周检查一次、第一责任人每月检查一次、公司综合事务部该业务管理人员要每半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检查内容:

1、查仓库及其周边的防火情况,严禁一切烟火;

2、查仓库周围有无危及油库安全的作业;

3、查仓库门窗和安全防范设施有无损坏;

4、查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5、查仓库警示标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仓库保管员要坚持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重大问题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公司综合事务部(电话:****)报告,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6、查安全保卫责任体系运行情况,查各类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四、考核

1、因不执行本办法或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和职工个人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按所负责任划分全额赔偿;5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5000元。

2、在仓库内违章吸烟的给予违章人经济处罚200元。

3、仓库保管员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考核其100元。

4、违反本办法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公司仍追究内部管理责任。

第6篇 z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优化校园治安环境,搞好综合治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园内发生的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规定。执行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治安保卫管理组织

第三条: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在院党委和地方政法部门领导下,立足宣传教育,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指示,制定学院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协调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分析全院治安形势,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学院发生的治安消防事件。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领导和上级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处具有行使院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权、执行权、处分权、检查监督权及上级公安部门和本规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学院大门的警卫和院内治安巡逻工作。校卫队员对进出大门的人员、车辆、物资具有询问、检查、登记及授予的处理权,对院内治安事件有调查、报告、劝解和当场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学院内部人员管理

第六条:在本院注册常住户口的人员为学院内部人员。院内人员应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积极支持和配合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禁止一切违法违纪和危害本院治安秩序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院内人员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纠察,骑自行车必须下车通过,机动车必须停车示意,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院内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本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高声叫骂,乱扔杂物,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或诽谤他人声誉。

(二)不准损坏、侵犯或偷窃公私财物。

(三)不准赌博,不准放映、观看、传播、复制淫秽音像制品;不准调戏妇女和对女学生使用下流语言;不准私自引入院外人员滞留在学生公寓、职工宿舍过夜。

(四)不准私自闯入办公区、教学区影响扰乱工作和教学秩序;不准威胁、阻碍或干预治安人员执行任务。

(五)不准加入*组织,不准聚众闹事、散布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鼓动罢工罢课。

(六)禁止在院内违法经商、兜售迷信物品;不准制造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九条:院内人员应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积极向治安保卫部门举报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劝阻、调释、消除民事纠纷,制止不法行为。

第四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条:外来的施工队、民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必须遵守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各用工主管部门、单位应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遵纪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必须在两天内到保卫处办理以下手续:

(一)登记注册。进行登记注册个人必须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件,并出示工作单位或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介绍信。集体登记注册必须出示其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按规定注册登记所属人员及情况。

(二)凡在学院两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均须办理本院“临时出入证”,并交纳用证押金。

(三)凡在学院十五天以上者除办理“临时出入证”外,还须办理“暂住户口”(不住宿者不办)。“暂住户口”可自行到派出所办理,也可由保卫处代办,收费标准按派出所规定数额交纳,但自行到派出所办理者必须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暂住户口”跨年度的,必须按规定验证。

(四)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五)学生、临时工家属来院探亲者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须住宿者两天以上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住十五天以上者必须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除必须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本规定第三章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隐瞒身份、冒名顶替、伪造涂改证件、转证出租、出卖“暂住户口”或“临时出入证”。

(二)严禁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隐瞒、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不准在学院内随意停放、鸣笛。外来车辆门卫一律进行登记,指定停放位置,不准在院内乱跑乱放。过夜外来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严禁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在学院内随意乱放,所有进入本院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区,并放牢上锁,有序排列。保卫人员发现随意停放或不上锁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有权扣押,车主认领必须持车证和身份证。不按规定停放丢失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保卫部门不予受理报案。

第十五条:凡拉运物资出院门的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盖有公章、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出门证,经保卫部门检查登记方可放行。出入证由保卫处统一印制,加盖保卫处公章。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发出门证时,应注明物资名称,主要价格和数量。私人物品出门,门卫有权检查询问。凡手续不全或不能证明物资来路及违章出门的人,门卫有权扣押。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院领导办公室、财务处、档案室、图书馆、微机室、化学药品库、实验中心、爆炸物品存放处、木工房、食堂、水泵房、配电室、锅炉房、物资仓库、车库等为重点要害部门。治安管理规定如下:

(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对要害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学院与其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所属重点要害部位具有领导、检查、监督等义务和权力,并对该部位的治安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发生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三)个别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夜间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在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四)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打印上墙。对所配防盗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严格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窃密、防毒等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凡有现金存放的部门、单位,必须有专人保管,设立防护措施,存放金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送现金数额较大,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专车专人押送。

第七章商业摊点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外来人员进院摆地摊、收破烂杂物或到处叫卖。

严禁院内人员在办公场所、教学区、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内部违法经商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治安保卫人员一经发现,有权当场制止和取缔,对不听劝阻者,有权没收物品。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学院内指定范围经商的商业摊点,必须在开业的同时完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有关工商卫生手续。夜间有人看守,并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第八章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均应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的程序和实施,由保卫处按照处罚程度,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根据当事人或责任人违纪的情节轻重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按各级处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附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九章治安管理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对我院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对维护学院秩序,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抢救国家财产、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功者,可参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学院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执行。

第7篇 加强外施工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 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 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正被通缉的人员;

6、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被假释的人员;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精神病人;

12、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 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 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 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 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 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 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 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 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 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 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 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第8篇 大学校区安全保卫消防交通管理工作要求

大学校区安全保卫、消防与交通管理工作要求

1、结合教学区和生活区特点,分别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2、危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3、消防系统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

4、物业管理人员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及时处理各种火灾事故。

5、协助学校保卫处开展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组建义务消防队和明确防火责任人。

6、按照学校突发火灾的应急方案,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照明设施及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7、保证校区内无火警火灾事故。

8、确保门禁系统及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熟练操作监控设备并进行日常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校保卫处。

9、严禁小商贩等无关人员进入校区内推销商品和拾破烂。

10、严格来访登记制度,热情接待来访者。

11、建立生活区学生凭“一卡通”进宿舍制度。

12、组建保安队并经大学城派出所和番禺区公安分局备案登记,保安员24小时巡逻。

13、在学校保卫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服从保卫处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工作计划,值班人员接受校保卫处的定期消防培训。

14、负责教学区和生活区单车管理,保证单车停放有序,防止单车被盗。如有单车被盗,按《赔偿法》予以赔偿。

15、保证消防通道和各安全出口的畅通无阻,每月对所有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检查2次以上。

16、保管好消防设施。

17、严禁在生活区、宿舍内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私装电源插座和使用大功率电器。

18、负责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现场保护,积极抢救伤员,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协助保卫处和当地派出所调查工作。

19、保证校区内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

20、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的案件的,物业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具体赔偿办法另定)。

21、负责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保证车辆运行畅顺。

22、负责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23、负责停车场车辆的保管,建立管理制度,并按照学校标准代收取停车费用。

24、协助学校保卫处做好突发事件处理以及涉外安全保卫工作。

第9篇 保卫科消防安全风险管理标准管理措施

管理对象

全矿各单位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管理责任人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

监管部门

治安保卫队、安全管理科

监管人员

消防管理员、安监员

编号

snmh –zabwd-消防监管-01

1.各单位要层层落实防火责任,重点防火部位安全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相关措施。

2.重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3.各单位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和设施要经常维护保养,发现失效或损坏要及时申请更换。

4.重点防火部位配备的消防器材、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5.消防器材要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6.重点防火部位使用的电源不能出现明接头,闸刀、开关保险丝不能用铜丝代替,对绝缘胶皮老化或受损的电线及时更换。

7.重点防火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必须使用要有安全措施和矿主要领导的批准。

8.重点防火部位要有醒目的“严禁烟火”防火标志,严禁吸烟。

9.重点防火部位的门窗要有防盗措施。

10.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并立即报警。

1.武保科消防安全监管人员每月对各单位重点防火部位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出现隐患的单位予以考核或处罚。

2.对挪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单位在当月“三个文明”和“经济考评”工作中给予考核。

3.对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不积极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武保科在每月的“三个文明”一体化检查中对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不到位的对单位给予考核。

5.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致使所分管的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的,在年底综合治理综合考评中给予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第10篇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消防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各项目部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该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参战单位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条  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明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任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检查各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四、积极调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单位内部的一般治安案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种类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始终保持消防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门卫、巡逻、值班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现场门卫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门卫岗位工作职责。

二、值勤时着装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三、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验明证件,并填写来客登记,在取得被访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四、认真检查出入车辆及个人携带物品,无相关证明不得放行。

五、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遇到突发事件要果断处置并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六、负责打扫大门内外卫生,始终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值班室内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现场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专场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广大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制止和处置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巡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守候。

四、对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极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安全。

七、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禁止滥用械具,做到文明执勤,严格执法。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 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 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汇报。

三、 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 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五、 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 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知识,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参战单位安全保卫职责

一、参战单位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并按照项目治安保卫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及措施。

二、各参战单位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和杜绝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案件、事故,杜绝单位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三、积极开展治安保卫巡查,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四、积极防范,各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五、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管理,落实责任到人;

六、加强单位内部人员管理,对临时用工要底子清,情况明,并登记造册;

七、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要积极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报警,并报告项目部保卫部门;

八、做好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对单位内部的重点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第三章  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防火安全防火安全工作,专职保卫干事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保卫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四、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六、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管理并设专人现场值班。

七、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八、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九、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治安保卫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消防器材定位放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除发生火灾)。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年检修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更换,并标明更换日期。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保卫干事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  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三、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项目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五、电器设备的安装,电源线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六、禁烟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并落实监督人员,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七、办公场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八、施工现场器材的存放,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的管理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九、未经领导同意,严禁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十、任何人发现火险,要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接到火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执行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年内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消除重大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在防火、扑灭火苗、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贡献的。成绩显着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关心消防工作,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犯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有盗窃行为的。

四、扰乱内部工作秩序,不听劝阻,不服调解造成损失的。

五、丧失警惕,不负责任,发生案件知情不报的。

六、值勤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七、发生案件知情不报,包庇罪犯,见危不救的。

八、随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九、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警、火灾的。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火、灭火方案》(结合实际自定)

第11篇 关于加强外施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   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   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 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 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 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 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 正被通缉的人员;

6、 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 被假释的人员;

8、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 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 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 精神病人;

12、 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 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   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   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   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  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  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  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  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  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  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  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  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第12篇 炼钢厂放射源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源安全应用,保护环境,在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主管领导高度重视下,特制定连铸机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二、相关放射源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于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5、不稳定原子核在发生变化的同时会发射各种各样的射线,这种现象就是人们常说的放射性。放射性物质分为天然放射性物质和人工放射性物质。

6、生活中处处都有放射性,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人们受到的放射性照射大约有82%来自天然环境,约有17%来自医疗诊断,而来自其他活动大约只有1%。

7、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能产生辐射照射的物质或实体。

8、按其密封状况可分为密封源和非密封源,炼钢厂使用的铯--137属密封源。

9、防治和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有以下三种防护手段:

(1)、距离防护:距离放射源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的伤害也越少。

(2)屏蔽防护:选用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铁或铅等)做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射线。

(3)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

三、炼钢厂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厂长(正职)

副组长: 主管生产副厂长( 常务)安全环保科科长

成员: 连铸车间主任(正职)连铸浇钢四班机长

四、保卫细则

1、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电离辐射、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的辐射环境保护意识,特制定放射源安全规程,组织职工对放射源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连铸机设备安装之前放射源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保管,连铸车间(共14枚)根据放射源包装大小制作放射源保管柜,尺寸规格、防盗措施按生产厂家提供的信息完成,安全环保科负有监管权。

3、连铸机电器设备安装调试基本正常后进入液面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线电气安装,然后由安全环保科把放射源转交给连铸车间,连铸车间登记接收时间及放射源状况,在车间安全管理小组指挥下,安排具体人员把放射源装入结晶器内,并做好放射源记录台帐。其间在调试安装阶段的安装及取出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全程跟踪。

4、做好放射源泄漏、丢失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和布置。

5、其他未尽事宜,在以后生产中由安全环保科和安全环保部指导修改和补充。

五、管理细则

1、放射源的使用、更换、存放由连铸车间日常管理,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公司环保科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明确责任人,公司由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长和环保科为第一责任人;炼钢厂由主管生产副厂长和安全环保科科长为第一负责人;连铸车间由车间正职为第一负责人;浇钢由甲、乙、丙、丁四班机长为第一负责人。

2、放射源由连铸机当班机长具体负责管理,交接班时要交接放射源的状态。

3、放射源的库存柜钥匙由机长交接班,存取放射源由机长和车间负

责人两人操作(实行双人双锁制),其他人员严禁掌管库房钥匙。

4、需要拆、装放射源时,由机长通知维修班长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5、装好放射源后要用石棉布将放射源源盒包好,避免被钢水烧坏。

6、检修时将源盒拆除后要及时做好标记放入库存柜,并将库存柜门锁好。

7、发现放射源泄露和丢失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炼钢厂相关机构和领导汇报,保护好现场。

8、以上规定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凡违反本规定的一次给予100~500元考核,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除正常考核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炼钢厂

《安全保卫管理暂行办法(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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