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承包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及定义
本办法采用下列定义。
3.1 临时用电是指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作业。
3.2 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和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它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负责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4.2 各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办法,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3 员工接受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执行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参加临时用电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a。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gb 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或gb 5008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执行。
5.1.2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5.1.3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
5.1.4 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5.1.5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1.6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一旦发生此类现象,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
5.1.7 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5.1.8 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5.2 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现场勘测;
2)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 负荷计算;
4)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5) 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 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7) 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8)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钻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等施工作业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5.3 架空和地面走线
5.3.1 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2) 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 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4) 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5.3.2 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2) 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 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4) 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5.3.3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4 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5.4.1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5.4.2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5.4.3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5.4.4 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5.4.5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5.4.6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5.4.7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5.4.8 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5.4.9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5.5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5.5.1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5.5.2 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检查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5.5.3 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5.5.4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1) 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2) 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 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3) 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4)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5) 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5.5.5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 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2) 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3) 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4) 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5)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 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6 标签、标识
5.6.1 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
5.6.2 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
5.7 临时用电许可证
5.7.1 由临时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组织电气专业人员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对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和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后,生产单位负责人批准。
5.7.2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用电时间超过15天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5.7.3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分发、审批、取消、管理具体执行qg/hbyt****《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5.7.4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单位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线路拆除后,生产单位应指派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临时用电单位和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
6 安全职责
6.1 作业申请人:
1) 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 办理作业许可证;
3) 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4)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5) 组织实施作业;
6)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6.2 作业批准人:
1)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2)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 批准和取消作业。
6.3 作业人员:
1)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2)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3)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迅速撤离现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5) 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6.4 电气专业人员:
1)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2)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3)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
4)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5) 发生紧急情况,采取正确应急措施。
第2篇 电气车间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为确保系统检修期间安全、规范用电,提高专业用电管理水平,根据冬季天气凝冻、多雨、湿度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用电单位需编制用电方案到电气车间办理“用电申请单”。用电单位负责人持电气车间签发的“用电申请单”到班组方可办理接线手续。
2、严格电气停送电操作票证管理,严禁先作业后办证或使用过期票证。
3、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检修作业现场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5、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且配电箱、盘金属外壳必须用黄绿相间专用接地线与现场接地支线连接,接地线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上锁,开关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6、临时用电缆线路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保护管应固定牢固。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绑扎。
7、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等标志牌。
8、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10、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气车间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11、现场使用小型电动工具,电缆线必须使用橡皮护套铜芯电缆,电缆中间不能有接头,严禁乱拉乱扯、车辆来回碾压。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有防雨措施,禁止随地摆放,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12、严禁现场临时用电私拉、乱扯和预约送电。
13、发现违章、违规用电的,电气车间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14、不按要求执行,每违规一项处罚200元。
第3篇 管道局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依据集团公司q/sy 1244-2009《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以下简称各单位),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本办法所指临时用电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三条 临时用电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一)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二)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三)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四) 动力、照明用电系统必须分开设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用电管理作业许可程序或实施细则;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五条 员工接受临时用电作业培训,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参与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一、作业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作业批准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取样和检测结果;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三、作业人员:
(一)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四、电气专业人员:
(一)、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接线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二)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三)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四)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
(五)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六)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中的临时用电许可证(2-4)。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二)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三)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挂牌。
(四)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五)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七)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八)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九)使用的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是正规厂家、并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十)各单位应按规定对临时用电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九条 架空和地面走线
一、使用周期在 1 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二)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三)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四)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二)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三)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三、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一)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二)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三)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四)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五)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七)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八)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九)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一)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二)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三)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四、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五、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十二条 标签、标识
(一)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
(二)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
第四章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许可,具体执行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用电时间超过15天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属地主管单位(非隶属于管道局),有明确临时用电相关规定,应遵循其规定的要求,实施临时用电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轨道交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无锡轨道交通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时用电专项方案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并报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开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连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与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
4、用电维修工作记录。
第三章 临时用电现场布置
第四条 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第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系统。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第六条 塔吊、龙门架、搅拌机等设备的金属部分必须有接地(零)保护。
第七条 每台电气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八条 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第九条 各级配电箱内应设专用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不得相互混接;箱内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牢固,配线横平竖直、美观,并且绑扎牢固;箱底引出线口应加橡皮绝缘互套,箱门应配锁。
第十条 各级配电箱周围2米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应设防雨措施。
第十一条 室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零。
第十二条 手持照明灯具、地下室、金属容器内、潮湿等场所,照明时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金属外壳有可靠的保护接零。
第十三条 照明电线不能栓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塔吊等其它金属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第十四条 架空线路应采用铁横担,瓷瓶水平架设,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米,过道路不低于6米。
第十五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设。
第十六条 橡皮电缆应采用埋地穿保护管及沿墙或电杆等敷设,在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在金属构件上敷设时,应与金属构件之间做绝缘处理。
第十七条 电缆、电线严禁使用金属裸线绑扎固定。
第十八条 塔吊、龙门架、人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在超过30米时,应有防雷措施。
第5篇 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院大连**所化学激光实验楼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采用tn-s 系统,电缆采用五芯电缆,整 个供电系统遵循'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现场用电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规定,并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
1. 供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定期巡视检查。
2. 配电箱由专人负责管理及维修。
3. 现场施工机具要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非专业施工人员不准随便触摸施工用电机具。
4. 现场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拖、接临时用电线路,更不能随意拆除接地保护线。
5. 施工前检查供、用电设备是否正常,用电机具不允许'带病'工作。
6. 严禁使用损坏的插头、插座及绝缘老化的电缆电线。
7. 移动式临时配电箱应距地600mm 以上。
8. 配电箱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配电箱应放置在干燥地段,并且周围要有足够的操作场地。
9. 照明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 米应采用36v 安全电压,手持照明灯具应采用36v 及以下安全电压。
10. 低压配电的操作顺序如下,送电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顺序相反。
第6篇 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3.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4.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5.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6.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7.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8.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9.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0.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11.一般场所采用220v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2.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电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13.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14.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15.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
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17.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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