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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水电厂(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6 热度:2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水电厂

第1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水电厂

一、总则

㈠为保证安全生产,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引滦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㈡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等。

二、起重机械使用

㈠各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装置、转动机械、制动装置、闭锁装置、电气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严禁起重机具带病运行和无保护或解除保护运行。

㈢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㈣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㈤起重司机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天车,天车操作完毕后,操作开关必须放在零位,并断开电源。

㈥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自觉抵制违章指挥。严禁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㈦起吊物品时,物品不允许长期悬在空中,物品暂时悬在空中时,司机必须思想集中,严禁离开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机不准停放在运行设备上方,应停放在定点位置或检修场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斜向拖吊重物。吊钩已挂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三、起重机械管理

㈠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设备负责人应负责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清扫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填写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及时消除缺陷。

㈢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移动的起重机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

㈣起重机械(天车、门型吊等)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㈤使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注意事项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第十四章的规定执行。

四、检修与维护

㈠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并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专业队伍承担。

㈡检修分场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修、维护。

㈢所有起重机械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台帐。

五、安全检验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㈡新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

㈢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由技术监督部门执行,使用单位做好配合。

六、培训与考核

㈠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每两年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复审。

㈢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起重设备的技术规范、数据、结构、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

㈣凡违反本规定人员,由安监部门进行考核。

㈤起重机械维护、检修,由生产技术计划科按工程管理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2篇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第四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具有三个月以上的申请项目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考试,考试内容见附件1。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为:

(一)基本知识,占总分的10%

(二)专业与安全知识,占总分的70%

(三)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知识,占总分的2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在操作现场进行,考试内容见附件2。

第七条本大纲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大纲自2006年月日起实施。《广东省特种机电设备作业人

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粤质技监[2000]177号)有关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1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二)安全生产法

(三)行政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

(四)电梯、起重机械技术标准

1.电梯、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电梯、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一)机械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1.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2.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3.机械电气防火防爆基础知识

(二)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1.电梯、起重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2.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技术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一)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四)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四、事故管理

(一)事故预防

(二)事故报告

(三)事故调查

(四)事故分析

(五)事故处理与整改措施

(六)典型案例分析

第3篇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方案格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提高大型起重机械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重特大事故发生,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用现代物联网信息管理技术,以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为主体,提高大型起重机械本质安全性能,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二、总体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以公路建设、铁路建设、电站建设、船舶修造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逐步在新制造和在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强化大型起重机械技术安全管理和控制,促进现场操作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

三、工作机制

(一)发挥企业积极性。此项工作以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生产单位为主体,首先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进行试点,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作用和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扩大试点并推广。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有效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成立“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小组”,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负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综合协调,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监会、国资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实施,指导、督促地方和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全主体责任及保障措施,确保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作顺利有效地实施。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和商讨解决推进工作的有关问题,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协助做好相关技术支撑等工作。

(三)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以有关标委会、科研机构、协会、学会、检验机构等为技术支撑和宣传平台,有力配合和支持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主要工作步骤和内容

(一)组织调查、摸清底数。2023年上半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各省级质监部门对在用大型起重机械进行统计调查,摸清在用大型起重机械数量、安全监控装置或系统使用情况,以及大型起重机械制造等情况。

(二)开展前期试点、摸索经验。2023年上半年至年底,选择部分重点行业(领域)的部分重点设备开展前期试点,为试验论证和标准制定提供基础数据和经验。

1.前期试点范围:首先在铁路建设、公路建设、电站建设、和船舶修造等行业中使用的200吨及以上架桥机、200吨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320吨及以上造船门式起重机,60吨及以上港口、船厂、电站门座起重机,2000吨米及以上普通、电站塔式起重机,450吨及以上履带起重机,固定式、摇摆式、平移式、辐射式缆索起重机共十三个品种上进行试点。

2.试点内容:质监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等相关部门对经确定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各选择1至2台新制造和1至2台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在单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通过监视、控制、管理等手段,实现操作安全控制、危险临界报警、现场实时显示和数据记录保存等功能,同时达到运用视频和音频技术实时显示和记录工作状态、事后回放的功效。在此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实现远程传输、远程监控、远程管理、远程服务,数据、视频和音频查询,数据、视频和音频统计与分析等功能,逐步建立基于物联网技术的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的局域监控平台和远程监控平台[wy1] 。

(三)制定标准、试验验证。2023年上半年至年底,协调相关标委会组织有关科研、设计、制造、使用、检验等单位制订并上报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国家标准。同时,结合前期试点,组织相关型式试验机构对已有的“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开展试验验证。

(四)巩固成果、扩大试点。2023年至2023年,总结前期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

1.2023年,对大型起重机械,所有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在本单位内对应每个品种至少一台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巩固和推广前期试点成果。

2.2023年,逐步在所有新制造的大型起重机械全部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五)全面推进、取得实效。2023年至2023年,加大力度,全面实施,实现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1.从2023年开始,在所有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上全部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2.2023年底,尚未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将不予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质监、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质监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帮助、督促和指导,研究制定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有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加强服务。各地质监、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制定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操作规程,加强操作人员培训,提高操作技能,规范现场使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按照阶段性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任务。

(三)加强联动,强化监督。各地质监、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要积极争取相关鼓励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监察,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开展情况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地工作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生产、使用单位以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认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检验机构在技术推广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工作,宣传先进典型,示范引路,推动工作,为有序开展好工作形成良好氛围。

第4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共有“健全起重机械管理机构与落实管理责任措施”等七项措施。

一、 总则

1.2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和投资建设的电力工程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3分为大型起重机械和中小型起重设备。

大型起重机有:塔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缆绳起重机、输变电用张牵设备等;

中小型起重设备有:简易升降机、烟囱和水塔提升滑模装置、吊蓝、抱杆、机动绞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

二、健全起重机械管理机构与落实管理责任措施

1、(2.2)省公司基建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共有4条,第(1)和(4)条应该做到了,但第(2)做没有不知道,第(4)做了检查,评价及考核应该没有做。

2、(2.5)项目监理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共有9条,有3条基本没有做,有2条只做了一半。

3、(2.8.1)施工企业本部必须设置机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共有17条,做到没有,自己去核实。

4、(2.8.3)施工企业应设立起重机械专业单位(租赁公司),工地项目部和分包对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简称一般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和一般使用单位在本《重点措施》中统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他们有以下11项具体主要职责。

三、完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资料措施

1、(3.1)至少要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使用”等10项内容。

2、(3.2)至少要具备(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10项规程、标准和措施。

3、(3.4)施工企业至少应有“起重机械台账”等以下10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齐全和准确。(真实)

其中,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又包括原始资料和动态资料两部分。原始资料有购置合同等4类,动态资料有安装报告等7项。都应完整、齐全、完好。

4、(3.7.4)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评价)制度(包括外包、分包队的安拆队伍),应包括“检查方式,如巡检、月检、专项检查、旁站监督和安全评价”等7项内容。

5、(3.8)施工项目部应收集和保存的起重机械管理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行业和上级的有关起重机械的文件,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

、、、、、、

共9项内容。

6、(3.9)输变电工程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和主要机具进场安全确认登记制度等。、、、、、、

共7项。

7、(3.11)监理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程序(或细则)至少要包括“起重机械和主要积聚进场安全确认登记监理程序”等9种程序、细则和办法。

8、(3.12)监理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至少应包括“现场起重机械登记台账”等以下13种内容。

本占了9页篇幅,可见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资料的重要性。

四、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管理措施

1、(4.1)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持证、不超范围)。

2、(4、3)作业人员应配齐,持证,明确过程责任。

3、(4.4)作业机具、设备、计量仪器必须经检查、检验,并合格。

4、(4.5)(4.6)安装与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分别编写,编写人必须是起重机械专业工程师,并经安拆单位许可确认和经施工单位规定的权限审批(双重)。

5、(4.7)起重机械安装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办理安装告知书。

6、(4.8)安全技术交底(非常重要),首先是全体参与作业人员,其次是内容详尽(交清作业内容、作业流程、技术质量控制点、安全控制要点以及责任分工要明确),交底要针对不同作业类别进行,并重点对危险源(点)和控制措施进行交底。

7、(4.10)项目部机械管理专责人员应对关键工序进行把关,监理工程师对关键工序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8、(4.11)(4.12)(4.13)转工序要检验;安装完必须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书;申请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9、(4.15)大型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作业指导书按以下纲目编写。

(1)(4.15.1)起重机械概况;(2)(4.15.2)编制依据;(3)(4.15.3)进度计划;(4)(4.15.4)工程准备;(5)(4.15.5)工序工艺过程;(6)(4.15.6)安全措施;(7)(4.15.7)附图与计算;(8)(4.15.8)负荷试验(安装时)与零部件检查(拆卸时);(9)(4.15.9)交懂签字页.

10、(4.16)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作业指导书审查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4.16.1)编制依据一定要充分;(2)(4.16.2)人员应与工作相适应;(3)(4.16.3)必须有测量仪器;(4)(4.16.4)工序工艺一定要正确;(5)(4.16.5)标准数据一定要清晰;(6)(4.16.6)有必要的图示和计算;(7)(4.16.7)危险点和安全措施一定要清楚;(8)(4.16.8)一定有负荷实验要求。

五、外租和分包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5.1)与出租和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详细写明各自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以及安装、拆卸、起重作业的安全责任。

2、(5.2)(5.3)外租、自带起重机械(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严禁租用或进场)及其作业人员,应按本《重点措施》对进场、安装、使用、维修、检查、拆卸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3、(5.4)审查内容应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等4项。

4、(5.5)有“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机械不得租用或进入施工现场。

5、(5.6)(5.7)(5.8)(5.9)(5.10)(5.11)安装、拆卸、检查、管理与“措施四”相同。

六、老旧起重机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1、(6.1)使用年限达到12年,但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机械称之为老旧起重机机械。

2、(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价值的;

(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3、(6.3.1)老旧起重机机械的专项检查(共有6项)。

4、(6.4)老旧起重机机械的使用要求有“降负荷使用”和“加大检查频次”等。

第5篇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起重机械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汽车吊、履带吊、龙门吊、塔机、施工电梯、低驾平板车等大型吊装、运输机械。

第三条 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领导工作,负责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的落实工作,批复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奖惩意见。

第五条 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各公司、项目部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第六条 设备所属单位(公司内部由机械装备公司负责)负责所属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和操作,加强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措施和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装、转场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停机、防风、交叉作业、防雷击、防机械碰撞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大型起重机械操作维修人员由机械装备公司配备,外租大型起重机械由设备所属单位配备,指挥和监护人员由机械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所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并持证上岗。使用单位配备的指挥人员,应向机械装备公司书面报告,经机械装备公司确认具备资格后方可上岗。设备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人员培训。

第十条 设备所属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改变工况和技术改造等必须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并作好起重机械安装、试运、拆卸的技术、安全、质量过程管理工作。对有关影响安全使用的遗留问题在整改完善前必须制定有关防范措施,并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后要先进行自行验收,合格后报当地管理部门和公司机械装备公司、物质公司检验,检验合格并关闭全部整改项后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机械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例保、一、二级保养、消缺,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行措施,认真填写保养、消缺、运转、验收记录。

操作机组机长负责每周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大中型起重机械周安全检查报表》。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防范措施,交操作人员认真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对周检查表作抽查验证并签字,月底汇总归档。

第十二条 机械装备公司将不定期对运行的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设备)进行抽检,并做到每季度对所有设备抽检一遍,在设备转场拆卸安装过程中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着重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车容车况及维护保养,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检查纪录。

第十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纳入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各使用单位每月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月安全检查纪要。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报机械装备公司备案同时交机械使用班组认真落实。

第十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机械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运行措施,对关键吊装作业要编制吊装方案(作业指导书),并组织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做好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工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复查工作,并形成纪要。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意见,项目工地整改完善后要进行反馈。对未按规定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或处罚。对严格执行规定、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执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至少应配备下列物品:

(一)保养起重机的必要工器具;

(二)干式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三)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电动机械)。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新安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和部件及经地震、风暴或重大事故后,在使用前均应按“安装试运与验收”的要求进行实验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一)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90%以上。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的大件吊装。

(四)危险品、爆炸品必须起吊时。

(五)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作业。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风力达到6级及6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条 作业前应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以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作必要的试验。如有异常,应在作业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行走及回转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启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工作速度应均匀平稳。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以上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以上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动作。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第二十九条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的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第三十条 起吊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第三十二条 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第三十四条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电动式起重机械,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零位,然后切断电源。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漏电失火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第三十六条 操作工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信号清楚后方可操作(若使用对讲机指挥时,必须保证双方对讲机信号清楚且电力充足)。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挥信号,操作工均有权拒绝执行。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第三十七条 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的轨道上进行工作时两机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所吊重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m。

第三十八条 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按照要求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轨道终端行走限位装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运转过程中,监护人员应随时注意各机构电动机、制动器、钢丝绳及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停机检查和排除。

第四十条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10 35 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严禁将任何其它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地、电焊机地线等连接在起重设备及轨道和基础底板上。

第四十一条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 起重机基础要严格按规范施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起重机的安装。轨道行走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每周要对轨道进行例行检查和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 机组及监护人员必须经常观察轨道基础的沉降及两侧情况,特别是大雨、大雪天气对道轨两侧土层冲刷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机械的行走路线,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运行要求。必要时铺设专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条 动臂吊装设备进入小幅度工作时,必须先挂钩后再收幅,不允许空钩收幅,重物就位后,卸载应平稳,严禁突然卸载。松钩后应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于65度时再脱钩。禁止小幅度空载回转和行走。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保养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章 机械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两台或两台以上大型起重机械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时,必须制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两机臂杆和工作机构装置不同时在互相干涉的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大型起重机械与其他建筑物或设备的交叉作业时,在运转或停机时,司机应注意起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条 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监护工作,尤其是指挥人员应特别注意周围障碍物,以防止发生臂杆与障碍物相碰。回转时要选择较小的回转速度,小心制动。

第五十一条 两机同时停机或机械单独工作时,要做到两机任何部位都要脱离干涉区。

第五十二条 应根据现场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其他交叉作业措施。

第六章 安全停机及防风措施

第五十三条 大型起重机械在有强风区域内使用时,在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制订和落实防风预案,准备好必要的揽风绳和锚点。

第五十四条 起重机在每天工作结束或较长时间停用时,不管天气条件如何,均应按照要求作好机械的常规停机防风工作。

第五十五条 起重机停放时,必须选择良好的停机场所。应确保:

(一)机械的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停机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机械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六条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按照各种类型起重机的具体规定将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和动力。

(一)汽车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收车、将臂杆收回,作好安全停机。

(二)龙门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上好夹轨钳,并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未装有道轨夹轨钳的龙门吊,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沿道轨方向在道轨上拴牢揽风绳,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三)履带吊

1.主臂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应将臂杆趴下。

2.塔式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将副臂放至20-30度,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8级(含8级)以上时,必须放下主臂,使副臂头部接触地面。

(3)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机

1.正常情况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提起钩头收回小车,将前臂杆转至顺风方向,松开回转使臂杆处于自由回转状态,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穿好铁鞋或锁住夹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塔机开到停车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车后加挂锚固装置或按防风预案要求设置揽风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1、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k50/50塔机润滑及保养表

3、c5015塔机润滑表

4、h3/36b 塔 机 润 滑 表

附件1

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轨道螺栓应无松动;

2.检查压重固定牢固;

3.保证电缆情况良好;

4.十字形底盘安全链应拉紧;

5.轨道杂物应清理干净。

二、开车规则

1.切断风向标;

2.松开夹轨钳;

3.打开电闸盒;

4.领取电源开关钥匙;

5.接通塔机电源。

三、工作状态规则

1.检查灭火器,熟悉操作规程;

2.开机后检查紧急停车(切断总电源);

3.检查喇叭;

4.空载进行各种运动试验;

5.行走时起重臂平行轨道。

四、停车规则

1.行驶到安全地段(避免大风);

2.吊钩升至最高位置;

3.小车移至臂根接通风向标;

4.按下紧急行车按钮切断电源;

5.夹紧轨钳;

6.关闭总电源,并上锁;

7.断开现场主配电盘开关;

8.系上安全链;

9.钥匙交工地指挥,报告情况。

五、注意事项

1.塔机在回转过程中,严禁返回转开车,必须待车辆停稳后,再向反方向开。

2.不准提升回转半径以外的物体;

3.不准斜提载荷;

4.不准提升与地面或其他物体相连的重物;

5.当提升物体看不清楚时应该有人指挥;

6.有异常声音应停机检查,风速≥72km/h应停止工作;

7.安全装置不得随意变动。

第6篇 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与监督管理安全监理

根据建设机械现场安装质量、安全使用、维修保养和检测要求,主要有二个方面:建设机械文件资料审查和建设机械现场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分类及其他建筑施工机械

起重类设备:塔机、履带吊、汽车吊、龙门式起重机、桅杆式屋面吊;

升降类设备:建筑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钢丝绳式货梯;

其他类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吊篮、桩工机械、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泵车、混凝土布料机、地下连续墙成槽机械;

二、建设机械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及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涉及的标准、规范、文件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gj80-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j08-905-99   《建筑施工附着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zj33-200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gb514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zbj80012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gb10055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gb59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jgj88-92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jgj160-200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三、关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

所有建筑起重机械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原始资料

1)购销合同

2)制造许可证

3)产品合格证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5)安装使用说明书

6)备案证明(ic卡)

(二)设备运行资料

1)定期检验报告

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5)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6)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

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

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

e.拆卸前检查记录

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建设安全监理对施工现场建设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十

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安全职责主要有《3项审核、2项监督和1项发现》。

(1)对设备资料的审核(3项审核)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对设备现场安拆装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2项监督)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3)对建设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或发现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管理(1项发现)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据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

五、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评估

(一)建设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要求:

1.塔机评估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

用。

2.施工升降机评估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传动系统磨损严重,钢结构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二)上海地区规定

根据市安监站07年45号和600号文的规定,塔机、升降机无设计使用年限的,超过10年无使用年限规定的应每年一次检测评估、超过20年每年二次检测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设备安装前由设备单位向机械检测机构提出申请;

2.设备安全评估主要对结构件的变形、锈蚀、焊缝、销轴孔磨损或塑性变形进行检测;

3.设备的主要结构件应处于拆卸状态并便于检测;

4.对主要结构件的检测结果如超过国家规定报废标准不可修复的,必须报废;

5.对主要机构检测如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

6.检测评估完成后,对检测要求整改的必须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应进行整机安装,然后进行整机性能检测,整机符合使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7.对评估结论要求降级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评估结果要求使用。

六、关于塔机、升降机二次检测

根据市安监站提出的对塔机、升降机应进行中间(二次)检测,具体要求如下:

1.塔机、升降机安装使用超过三个月,必须再次进行检测;

2.塔机、升降机若附墙,必须提前五天申报后才能进行附墙撑杆的安装,申报资料必须附附墙安装方案,如附墙尺寸及安装方法与原生产厂的产品安装要求不符的,必须附设计计算书及安装方案。现场附墙撑杆安装必须与安装方案一致。

七、关于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委托验收资料

(1)安装资料验收资料

1 .租赁、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a.安装前零部件检查记录

b.安装后自检验收记录

c.中间(两次)检测自检验收记录

d.顶升加节、附墙自检验收记录

e.拆卸前检查记录

f.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

5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7 .安全生产许可证;

8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安全监督

(1)建设机械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督

1)人员、设备安全监督

1.施工现场必须安排安全人员否则现场安全监督。

2.加强对现场安装、起重和指挥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无证人员参与安装工作;

3.安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及安装方案的技术交底;

4.安装人员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5.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对设备主要结构件、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无自检记录及审批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6.对借用吊装用的汽车吊应检查其是否有年检报告,无年检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吊装。

2)施工现场安装安全监督

1.设备现场应划定安拆装范围并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吊装用汽车吊的固定位置的地耐力应满足吊装总重量要求,防止地基突然沉陷而导致整机倾覆。

3.施工现场严禁交叉作业。

4.注意吊装现场周围的高压线,确保有效安全距离。

5.风力超过四级严禁安装、加节顶升或拆卸。

3)设备资料、安装调试验收安全监督

1.安装前对所有安装所需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料双方齐全、有无漏签名。

2.对设备安装临时改变安装方案应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

3.设备安装完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调试,自检合格后,必须做载荷试验并签名确认;

4.设备安装完自检合格后,安全监理、施工单位应组织检查验收;

(2)建设机械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

1)设备验收安全监督

1.对未取得合格报告前严禁提前使用。

2.经检测对存在问题的,应在合格或整个合格的设备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3.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应由安装单位移交施工单位归档。

2)人员安全监督

1.检查设备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有无证上岗操作证,对中途人员的更换应及时予以重新确认;

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设备管理、维修人员和安全员;

3.检查操作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是否进行岗前的安全教育。

4. 起重机械作业时,严禁违章超载、超员。

3)对设备运转安全监督

1.检查驾驶员每天使用前按规定要求对设备安全检查的记录。

2.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检查租赁或安装单位对设备每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4.检查驾驶员对设备累计运转记录。

5.对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止使用,

6.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必须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指派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待修复正常并经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方可使用。

7.塔机不附墙使用满3个月或需附墙应进行中间检测,取得检测合格报告方可继续使用。

4)设备中间顶升、加节安全监督

1.设备中间顶升、加节、拆卸应有现场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2.设备中间顶升、加节、附墙应做好安装自检记录并签名。

5)设备使用环境安全监督

1.设备维修时,必须注意用电安全。(升降机维修时,两台吊笼必须停机);

2.对塔机混凝土基础周围有开挖的,应加强对设备垂直度定期测量观察;

3.风力超过六级以上或雷雨天气禁止使用;

4.多台塔机同一工地施工,必须做好防碰撞安全措施。

5.塔机与周围建筑物干涉不得使用。附近有高压电线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3)建设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控制

1.设备拆卸应有拆卸方案及审批;

2.设备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拆卸;

3.设备拆卸的其他要求与安装要求相同。

4.设备拆卸后,应持设备ic卡在检测机构予以拆卸注销。

(4)起重机械操作的“十不准”“十不吊”

“十不准”

1.无证不准操作

2.酒后不准操作

3.操作时不准闲聊和打瞌睡

4.外人不准进入驾驶室

5.吊钩不准过人头

6.作业时不准上下车

7.吊物时不准长时间空中停留

8.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

9.升降、变幅、回转不准同时操作

10.工作时不准维修、调整机器

“十不吊”

1.吊物斜拉不吊

2.起重量不明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钩下站人或放有活动物不吊

7.埋压地下的构件情况不明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影响施工安全不吊

九、建设机械安全管理与有效规避风险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对公司内部或分包单位或租赁安装单位的设备安全管理,以有效规避安全风险是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同样必须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基层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按整改、落实,再检查及持续改进的方法来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1.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对建设机械的现场安装、使用、拆卸整个过程的监管力度;

2.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身对建设机械安全管理能力;

3.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及建设机械的安全知识熟悉和理解;

4.对无强制检测要求的建设机械(井架、桩机)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加强对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定期安全检查,对设备维修保养检查和设备每天运行记录的查验;

6.加强对设备安装、拆卸、操作、指挥、起重人员的资格审查;

十、建设起重机械常见事故隐患

(一)塔机、升降机、安装、拆卸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或雷雨天气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

2)设备安装、拆卸与现场施工交叉作业无安全措施;

3)设备安装位置不当与周围设施或建筑物干涉;

4)地基基础地耐力不够导致设备倾斜;

5)现场无安全警戒区域;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塔机不安全状态

1)设备安装用的吊装设备无安全使用合格证。

2)设备老化、钢结构严重锈蚀、变形或焊缝疲劳开裂。

3)标准节与加强节颠倒安装。

4)外套架与回转平台未连接。

5)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造成断绳。

6)臂架销轴固定焊接挡板脱焊或固定套严重锈蚀。

7)塔机标准节、锚脚、预埋标准节自制开裂。

8)钢丝绳防跳保护损坏或挡绳间隙不符合标准要求。

9)老旧设备标准节混用安装。

10)混凝土基础任意减小,计算书中对桩的强度及锚固钢筋强度未作验算。

11)顶升加节时,回转机构未锁定,在风力作用下或违章旋转臂架,造成套架脱离标准节发生倾斜或倾覆。

12)顶升加节时,顶升横梁未完全支撑在标准节踏步内造成脱落。

13)违反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14)结构件连接固定漏装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15)基础节预埋不符合规定要求。

16)附墙撑杆水平、垂直间距及固定框架安装及附墙支座连接不符合规定要求。

17)标准节连接螺栓预紧力不一致。

18)塔机安装、拆卸时,塔身独立高度超过规定标。

19)塔身垂直度严重超标。

20)重要零部件的连接漏装开口销、螺栓未紧固或未采取防松措施。

21)钢丝绳绳严重断丝,绳端固定不符合规定要求。

22)安全装置损坏。

23)臂架销轴焊接挡板脱焊。

(2)施工升降机不安全状态

1)升降机高度限位、极限限位失灵,限位档块位置设置不当;

2)传动板固定松动,缓冲橡胶垫严重老化。

3)齿轮齿条啮合磨损严重。

4)齿轮齿条背轮脱落。

5)平衡重导轨对接处不平整。

6)吊笼门框变形,底板严重锈蚀。

7) 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8) 升降机对重未装或对重导轨接头未对齐。

9)通讯装置损坏。

10)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11)导轨架、吊笼及驾驶室底部严重磨损或锈蚀。

12)对重防松绳限位失效。

13)吊笼安全钩设置位置错误。

14)制动器安全罩未装。

15)标准节导轨架垂直度超标。

16)附墙支支座螺栓连接无放松措施。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无证参与安装、拆卸。

2)安装、拆卸前无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起重指挥失误与司机配合不当。

4)违反安装、拆卸方案操作程序,拆装过程无专人统一指挥。

5)不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

6)设备安装前、后未进行检查验收及维修保养。

7)设备安装拆、卸现场无安全人员监督。

8)对损坏的零部件、安全装置不及时修理或更换。

(二)塔机、升降机使用过程常见安全事故隐患

1.环境不安全因素

1)超过规定风力或雷雨天气进行吊运。

2)操作人员视觉障碍影响。

3)多台塔机同时作业。

4)与周围高压电线、建筑物过近或碰撞。

5)深基坑开挖后造成塔机倾斜。

2.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1)钢丝绳从滑轮或卷筒跳出,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2)吊钩防脱绳保险损坏。

3)安全装置失效。

4)设备螺栓、销轴连接固定松动或损坏。

5)层楼门未关闭。

6)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7)升降机对重未装。

8)无通讯装置损坏。

9)升降机高度限位设置不当或失灵,造成吊笼冒顶坠落;

10)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人员、起重工、指挥无证上岗。

2)违章超员、超载或斜拉吊运。

3)塔机工作时,人为解除起重力拒限位。

4)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5)吊重捆绑不妥致使吊重坠落伤人。

6)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修理。

7)设备无定期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8)设备使用前无每天安全检查记录。

9)安装完无自检验收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验收提前投入使用。

10)专职驾驶员离岗未关闭总电源,造成他人擅自操作发生意外事故。

11)限速防坠安全器超期使用或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做坠落试验。

十一、关于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及使用

(一)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维修要求

1.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应制定装拆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2.井架物料提升机搭设,搭设人员应有高空作业上岗证。

3.井架物料提升机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搭设前应进行零部件检查,对不符合安装要求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5.搭设后应组织自检验收。

6.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二)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时安全注意事项

1.登高作业时,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2.安装作业区域内应无人,防坠高空坠落物伤人。

3.临时搭设的平台应固定可靠,以防脱落造成伤人事故。

4.安装时现场应设安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常见事故隐患

(1) 环境不安全因素

1)井架缆风绳固定桩土质松软。

2)井架缆风绳固定受场地限制导致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井架缆风绳固定受场地限制导致被混凝土搅拌车或其他车辆拉倒架体;

(2)设备不安全状态

1)井架架体架设、基础处理、架体缆风绳及附墙撑杆设置不当;

2)安全装置不齐全;

3)防坠、停靠装置失灵;

4)钢丝绳严重磨损或断丝

5)结构件严重变形、焊缝开裂;

6)无通讯联络装置;

7)层楼门、吊篮门、进口出安全门损坏或缺失;

8)井架架体与基础固定不符合要求;

(3)人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2)井架架体安装拆除前未制定装拆方案和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3)安装时无安全措施造成人员高空坠落;

4)设备损坏无人及时修理;

5)人员违章乘坐吊篮上下,超载使用;

第7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吊运方面的法规是进行起重吊运管理和保证安全作业的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主要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8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等。

(一)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减少与防止起重伤害事故,原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6月组织制定了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这个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和安全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规定,起重机械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幅度指示器、联锁保护装置、水平仪、防止臂后倾装置、极限力矩限制装置、缓冲器、夹轨钳或锚定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支腿回缩定位装置、回转定位装置、登机信号按钮、防倾翻安全钩、检修用吊笼、扫轨板和支承架、轨道端部止挡、导电滑线防护板、倒退报警装置、暴露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电气设备防雨罩等25种。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起重机械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安全停车;电气设备上应设置主隔离开关、紧急断电开关、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失磁保护、过电流保护、超速保护和接地保护等9种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管理,主要指制造和使用两个方面。起重机制造厂有一定的技术能力,保证产品技不低于行业通用的技术条件水平;自制和改造起重机,或非定点生产厂生产起重机,必须具有相当于起重机定点生产厂的技术水平,而且要有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对产品质量不稳定、出厂的产品经常造成事故的制造厂,有关部门应要求整顿,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产。

在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应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厂矿长(经理)组织制定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在用起重机械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配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使用的标准,主要有《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83)、《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jb1036-82)、《汽车起重机与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gb6068-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及验收规范》( gb5031—85)和《电梯技术条件》(jb816-74)等。

(二)起重机械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管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对起重机司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做了规定。培训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也可以由专业学校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培训期满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须在实际操作的起重机上实习1~3个月,确认操作熟练者,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本机工种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取得操作证的司机,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每两年复审一次。

(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对起重机司机与其他作业人员的联系作了规定,统一了各地区、各行业的指挥信号。该标准还明确规定了起重吊运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进行指挥。

第8篇 老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规范

1本文件中所称老旧机械是指实际使用年限超过12年,但尚未达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还仍在使用的起重机械。

2起重机械的报废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3凡在工程现场使用的老旧起重机械,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治:

3.1开展对老旧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测,其检测内容:

(1)外观检查(结构变形、油漆爆裂、腐蚀程度、焊缝外观、螺栓连接、主要零部件磨损情况等);

(2)形位公差测量(主要直线度、圆柱度、平行度、垂直度、倾斜度、同轴度、对称度、位置度、圆跳动等);

(3)对臂架、横梁、底架等重要结构主要受力焊缝进行焊缝探伤,并出具探伤报告和腐蚀测厚报告;

(4)空载性能测试(起升、降落、变幅、回转、行走等测试。检查各机构和操纵、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

(5)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重点检查如整机结构、焊缝、螺栓、机构等;

(6)对本单位没有能力检测的内容,应当请权威机构核算和进行应力测试,作出鉴定结论。

3.2开展对老旧起重机的专项整治

根据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检测结果进行安全技术经济论证,对具有修复利用价值的制订整改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对于局部钢结构的刚度和强度不足的,可采取补强整改;

(2)对于多数机构和结构还有使用价值的,可采取大修或改造。

4老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1)凡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老旧起重机械,虽已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但未经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一律降低负荷至80%额定负荷以下使用。

(2)经过整治的老旧起重机必须进行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按整治结论要求使用。

(3)严格使用条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加大检查频次,对主要受力结构和受力焊缝采取必要的专人监控措施。

(5)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9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规定装备、统一的工作证。

2、上岗时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特殊事件通知相关部门。

3、熟悉本岗位任务和工作程序,操作过程中要勤检、勤观察,注意发现施工现场人、事、物,预防事故的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4、爱护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对起重机械的一切设施、财物等不得随便移动及乱用,熟悉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的安装位置,掌握各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遇到突发事件能正确进行处理。

5、执勤期间,对岗位内发生的各种情况要认真处理,并做好记录。

6、遇有紧急,突发性重大事情,要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不迟到、早退,不能误岗、漏岗。

8、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10篇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

第九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 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 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五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报告书须加盖检验专用章、骑缝章。

第三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或参与施工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销施工起重机械。

第六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并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 禁止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擅自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对施工起重机械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原生产厂家进行。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起重信号工,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其中塔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整机至少两年检验一次。检验报告应当报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机械修复的;

(二)连续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每3个月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全面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转工作小时、维修保养、大修理、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数据,各种附件资料归档完整。

第四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安全技术档案,每个单机单独建立。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当向租赁(产权)单位移交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

第七章 安全监理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五)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七)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区安监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安监机构。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数据库档案,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基本资料和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安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产权单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安监机构应予强制注销: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 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转场、使用、检验检测情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浅谈如何做好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起重机械是矿山、冶金、机械等企业中,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式,通过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必不可缺的设备,但同时也是一种危险因素较大的特种机械设备。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除正常执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外,还应该做好企业自己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才能更充分地发挥起重机械效能,高效、安全地完成各种作业任务。

1  建立管理制度

1.1   安全技术档案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1.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逐步完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据可依。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 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2)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3)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4)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5)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6)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1.3   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对措施。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

2   加强运行过程中管理

2.1  人员的管理

操作人员要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且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

2.2   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起重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责任是保证。

2.3   定期检查维护管理

要经常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定期进行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查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感官检查;另一种是利用测试仪器、仪表对设备测控。

(1) 感官检查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2002)296号所规定的起重机械检验项目中,70%以上是感官检验。凭检验人员通过感官上的看、听、嗅、问、摸来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直观诊断,获取信息。

看:通过视觉根据起重机械结构特点,观察其重要传动部位、承力结构要点、故障现象源兆。

听:通过听觉分析出起重机械设备各部位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判断异常声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过嗅觉分辨起重机械运动部位现场气味,辨别零部件的过热、磨损、过烧的位置。

问: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询问起重机运行过程中,易出故障点,发生故障经过、类别。判定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

摸:通过用手触摸起重机运行部件,根据温度变化、振动情况,判断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质。

(2)  测试仪器检查

在起重机械运作状态下,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随时掌握起重机技术状况,预知整机或系统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

3  起重机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1)吊钩。

检查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钩有无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是否超标;吊钩颈部及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

(2)钢丝绳。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楔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是否超标。

(3)制动装置。

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有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是否磨损超标,液压制动是否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体、筒缘有无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能否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滑轮。

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是否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6)减速机。

减速机运行时有无剧烈金属摩擦声、振动、壳体辐射等异常声音;轴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动有缺损等状况;减速机润滑油选择、油面高低、立式减速机润滑油泵运行,开式齿轮传动润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车轮。

车轮的踏面、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造成啃轨的原因是什么。

(8)联轴器。

联轴器零件有无缺损,连接松动,运行冲击现象。联轴器、销轴、轴销孔、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与被连接的两个部件是否同心。

4  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1)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并检查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限位器。

检查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

(4)缓冲器。

对不同类型起重量、运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机,应检查所配置的缓冲器是否相匹配,并检查缓冲器的完好性、运行到两端能否同时触碰止挡。

(5)防护装置。

检查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联轴器、链轮、链条、等转动零部件有无防护罩。起重机上人行通道,爬梯等部位有无防护栏,是否符合要求。

5 电器控制装置

(1)控制装置。

应检查电气配件是否齐全完整,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无松动、无卡阻;供电电缆有没有老化、裸露;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应可靠;起重机上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相适应。对裸线供电应检查外部涂色与指示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对软电缆供电应检查电缆收放是否合理;对集电器要检查滑线全长无弯曲,无卡阻接触可靠。

(2)电气保护。

在起重机进线处要设易于操作的主隔离开关,起重机上要设紧急断电开关,并检查能否切断总电源。检查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及特殊起重机的超速、失磁保护。检查电气互锁、连锁、自锁等保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电气设备接地、金属结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与金属结构均应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

6  金属结构

应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失稳、疲劳变形、裂纹、严重腐蚀等现象。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有无明显的变形开裂。螺栓或铆固连接不得有松动、缺损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是否有足够的预紧力。金属结构整体防腐涂漆应良好。

7  司机室

司机室的悬挂与支承连接应牢固可靠性,门锁和门电气联锁开关、绝缘地板与干粉灭火器应配置齐全有效。对于有尘、毒、辐射、噪声、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起重机应检查是否加设了保护司机健康的必要防护装置。照明灯、检修灯必须采用36v以内的安全电压。

8  安全标志

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应悬挂在明显部位。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吊具、台车、夹轨器、滑线防护板、臂架、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桥式起重机端架外侧等,应按规定喷涂安全标志色。

总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员参与,全程控制,注重细节。把任何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排除在安全“门槛”之外,才能够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12篇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作业人员应具备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 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并检查督促安装拆卸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①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施工条件;②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③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作业人员证书;④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⑤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⑥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吊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互碰的安全措施;

3、 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证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管理时,总包单位应采取强制措施停止施工作业。

5、进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①根据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技术性能要求、施工现场环境、气候条件、设备状况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安装、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②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完成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土建基础的专项验收;③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④组织安全作业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⑤检查安装、拆卸操作个人是否全部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⑥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检验和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机人生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8、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原始资料、运行资料和历次安装原始资料等。

9、相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初次登记、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把起重机械登记号喷涂在机身上,把使用登记牌置于该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水电厂(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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