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及当前市场经济变化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购置优质低价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投资效益;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捐赠、自制的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院、使用部门和使用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使用部门应有一名部门领导主管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一人,各实验室应有仪器设备保管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六条 各部门要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发展方向、生产及管理的实际需要,综合现有设备、经费条件、轻重缓急、市场供应状况等因素,经集体讨论确定申购计划。
第七条 各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仪器设备经费预算计划,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院教务处。教务处将全院上报的预算汇总,并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学院发展实际和上年度核定经费初步确定仪器设备经费预算,报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八条 学院正式下达仪器设备经费指标后,教务处再根据实际经费和各系部的实际情况,提出分配方案,经处长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各系部根据仪器设备费预算指标,制订本年度仪器购置计划。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大型仪器申购论证报告》,由各系部组织专家论证,报主管院长审批。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进口仪器设备和控购物资还须按规定逐级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个别临时性计划或应急项目须提前二周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购报告,并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按审批程序办理采购,大项目则提交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申购须详细填报《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表》,各使用单位应认真调查研究,资产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或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二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落实采购。
第十三条 学院教务处根据学院经费预算方案,审核使用部门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送资产办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已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所有各种经费渠道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上均应由资产办统一办理,特殊情况或专用设备,须经资产办同意或授权后,方可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批量设备总值或单台(件)设备值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采购,对于流标的,由资产办采取谈判、询价采购,所有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统一由资产办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所有进口(包括捐赠)设备和控购物资,均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完成一系列相关的申报手续。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资产办组织,各使用部门应给与全力配合。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等常规性验收,可由资产办与使用单位共同参与完成;其技术验收,应由使用部门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者和保管人共同参与完成。所有仪器设备验收后,验收人员必须在《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上签字,且由使用部门验收人员按规范要求填写验收报告,同时在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建账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学院资产办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由使用单位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四份,使用部门、学院资产办、档案室、使用单位各一份。
第二十条 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国产设备也应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使用单位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及时报学院资产办。
第二十一条 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必须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安装、调试。厂方负责安装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厂方派人到院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的,使用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资产办,以便在有效期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调拨、赠送或自制的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手续办理验收、作价和建账工作。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二周内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和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不论是使用何种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必须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由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入库、建账后,财务处方可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员对每件设备统一编号,并进行计算机管理。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编号牌粘贴到该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仪器设备一律采用红色编号标签。
第二十七条学院资产办建立仪器设备总分户账、分类账;各系部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分类账;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及设备卡片。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仪器设备保管人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查,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学院资产办每年不定期进行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工作。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九条 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要制定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要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维护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考核、评估指标。应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学院将逐步运用经济手段和目标责任制定期
对全院仪器设备进行效益评估。
第三十二条 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对保修期外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仪器设备,要经批准后方可拆改。单价在1千元以下的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单价在1干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须经使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须经学院资产办批准;但任何仪器设备的拆改均需到资产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院内各单位相互借用,开展院外有偿技术服务。在设备借用和对外服务中,应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院资产办有权对院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和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或保管人在办理出国、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部门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并由本单位出示证明,经学院资产办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单价在3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行政设备为固定资产,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按《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借用、调拨、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按《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按《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使用部门指学院职能处室和各系部,使用单位指所属部门管理的科室、教研室、实验室。
第2篇 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学院对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工作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出借
1、 仪器设备出借须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出借单》,并经资产办及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借用。未履行借用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
2、 使用单位内部借用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院内使用部门间借用的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院外借用的,由学院资产办审批。
3、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院外出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 仪器设备的调拨
1、 各使用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或调拨处理。调剂或调拨按先部门内后部门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仪器设备调剂必须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调剂单》。
2、 部门内和院内调拨,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报学院资产办审批后,由资产办办理相关手续;院外调剂,须经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 仪器设备的报废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慎重对待,本着“物尽其用,勤俭节约”的原则,采取强有力的维护措施,尽力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一)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 损坏严重,无法修复者;
3、 缺少主要部件,无法再配,无法使用者;
4、 修理费昂贵,无修理价值者;
5、 上级资产办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仪器设备。
(二) 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 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经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院资产办审批并具体办理报废手续。
2、 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除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单)(一物一表),按上述过程序办理外,还须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万元以上(含)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一物一表)。单价1万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学院资产办参与鉴定;
3、 仪器设备的报废在完成院内审批手续后,按规定由学院发文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核准。
(三)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 凡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院报废物品的调剂仓库。入库后可根据需要,由学院资产办牵头,在院内组织无偿调剂(整件或拆零)。
2、 可使用的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无偿捐助贫困地区。
3、 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残值上缴学院财务,充入当年教学设备经费。
4、 有历史见证或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不得报废,由使用部门或学院资产办妥善保管。
(四)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报废物品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后,方可进行销账处理。
四、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 l教育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防止仪器设备的积压、浪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临沂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必备的物质条件,所有权属于学校,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己有。
第三条 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凡借用仪器设备,均须按规定到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仪器设备借用应在限期内进行,到期必须按时归还。到时不还者,须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第五条 凡借用仪器设备,归还时必须由借用登记人亲自交还资产管理员,不得交由他人归还。否则,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须有借用登记人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资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对仪器设备借用项目认真进行登记,以防仪器设备管理发生漏洞,避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第七条 借用到期的仪器设备需要继续使用时,均须按规定办理续借手续。
第八条 凡借用的仪器设备均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使用说明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第4篇 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教务处与总务处组织实施。教务处主要负责学院实验室所属仪器设备和多媒体教室设备的维修,其他仪器设备的维修由总务处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修,是指用学院仪器设备费购置,供给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使用,并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帐的仪器、设备、设施,也包括已在学院申报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拟定学院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2、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
3、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登记与统计制度。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当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校内技术优势。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内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指导仪器设备使用和保管人员做好技术维护工作。
第七条 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属于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当按《z*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确须更换的,应当先交旧后领新,属消耗性的零配件应从各系、处、科室事业费中支出。
第九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应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
第三章 维修方式
第十条 预防性检查
在开学前、期中、期末三个关键时间段,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测试,确保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日常性维修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常性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和登记制度,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技术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技术指标测试,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针对性检查
当发生突发性的事故现象或较大面积的故障现象时,维修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可以不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的技术测试,以恢复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为维修重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全面性维修
教务处和总务处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定期、分批对技术状况较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彻底的维修和检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分解,对照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指标,对各功能部件进行全面的鉴定,及时更换部分常用部件和易损部件,以彻底排除存在的故障隐患。在仪器设备到达规定的报废期限之前,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特点,安排若干次全面性维修,以最大限度地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章 维修范围
第十四条 对教学、办公用仪器设备,学院将尽可能保证维修经费。
第十五条 对不承担教学任务,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项目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应从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对主要从事行政、后勤和对外技术服务业务的专用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要维修的,学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维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该部门的经费或对外服务业务收费中全额支付。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审定,将依据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零使用台时,原则上不予维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总务处与厂方(或经销商)联系,由厂方(或经销商)保修。
第十九条 对于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7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二十条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项目,在实施维修前应与维修单位(厂家或代理商家)签订维修协议,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应当向教务处或总务处提出拟改造仪器设备的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 维修程序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使用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学院统一制定的《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对于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或一次性维修台数较多、或损坏较严重的仪器设备,还应附上详细的维修申报说明。
第二十三条 维修过程中不改变报修仪器设备原有配置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维修过程中需改变报修仪器设备原有配置的,须报总务处备案。单项(台、件)维修费用在300元及以下的由份管院长审批,单项(台、件)维修费用超过300元的由院长审批,不具备维修条件的部门需维修仪器设备时应向教务处及总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人员进行修理。维修完成后应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见附件2)对维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验收,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适当配备相应维修工具,大件(单价50元及以上)、套件由保管部门保管人员集中管理,小件工具可由使用人领用,并在教务处或总务处记入个人保管使用帐。维修工具归本部门,领用人调离本部门时,应在一周内办理移交手续或退还教务处或总务处,逾期按工具丢失处理。工具丢失按《z*职业技术学院损坏、丢失公物赔偿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是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和维修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可按批建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证和其他技术资料。
2、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的仪器设备保养维护、日常使用等活动形成的有关记录。
3、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进行的预防性检查、日常性维修、针对性维修和全面性维修等活动形成的有关记录。
4、在仪器设备报修过程中,形成的《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和《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等维修单据均应记入设备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总务处负责解释。附件:
1.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
报表
第5篇 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处理管理办法
州常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调拨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作好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更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和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四条 各使用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
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二级学院内实验室之间进行调整,需经本部门设备管理负责人同意并报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二级学院(部门)之间调拨需经物资处批准,并办理调拨和调账手续;校外调拨、租借、转让以及非经营性设备转经营性设备需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行。
第六条 报损、 报废设备的鉴定和审批
1.各部门必须填写《州常工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表》,由二级学院(部门)的鉴定小组对拟报废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单位盖章后报物资处。物资处组织专家组论证复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2.报废设备必须账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后再填写报废单。
3.申请报损、报废的设备,按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各使用部门必须凭物资处盖章后的报废单到物资处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销帐。同时将设备上交设物资处,由物资处负责统一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
第6篇 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我院装备建设,做好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要重视学院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各单位应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度。
第三条:学院仪器设备的采购要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采取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学院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我院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归口设备管理处,由设备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组,按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共同研究确定中标单位,招标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我院仪器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统一由设备处具体负责签订。
第八条:采购过程中的借款和报账,需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经财务主管校长、项目负责人、设备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执行,借款和报账均由建设单位经办人负责办理。
第九条:对采购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集中保管。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供货厂商多以及设备处认为应该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先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条: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方式的审批
由使用部门、设备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分管院领导组成采购形式论证组,对设备处提出的采购形式进行论证。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设备处负责人任副组长。
权限: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采购形式由采购形式论证组提出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采购形式由采购论证组提出方案,经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主管院领导或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经设备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采购责任人执行。采购过程中计划如有变更,须经原审批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采购清单,向设备处提供仪器设备详细配置要求(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仪器配置与配套附件、性能指标、参考价格)和二家以上的建议厂商,以便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设备处根据设备采购清单,制订具体的采购方案,经与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条:采取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一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便实施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起对设备进行调研,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招标采购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4、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5、开标、评标、返标日期;6、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等;7、投标价格表。
二、邀请参标单位。设备处组织有关人员考察调研,考察内容:供货商资质、生产规模、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业绩、供货能力、财务信誉等。考察工作须二人以上参加,并形成考察报告。召开考察调研汇报会,参加部门(使用部门、院监察处、设备处、分管院领导等),会议将对拟入围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最终确定入围单位,同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通知入围单位并发放招标文件。
三、落实评标工作组。评标组由分管院领导、院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设备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落实评委、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书记员名单。
制订定标方案:根据公司实力、品牌、档次、付款方式等进行排名打分,并决定品牌、档次之间允许的差值。根据各公司的综合得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评标原则决定中标单位。
四、由设备处通知参标单位和各有关单位人员开标的时间、地点。
五、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处组织好参标单位的投标资料,布置开标场地。
六、开标:开标前由监察处和投标方共同检查投标资料是否密封良好,然后由唱标人唱标、书记员写标。
七、评标:根据各参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所投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
八、定标:根据不同的招投标方案,由评委按方案定标,并形成招标记录。
九、宣布中标结果。
十、选定供货方后,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与供货方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
十一、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十二、付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设备处、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再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参与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化的,谈判小组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小组由设备处、使用部门、监察处组成。
第二十四条:询价采购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设备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我院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接受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建设单位及群众的监督。
其监督的内容为:
(1)采购执行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采购执行单位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3)采购执行单位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采购执行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5)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六条: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对采购责任人纪律要求如下:
(1)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招标过程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4)采取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责任人不得单方面进行采购;
(5)采购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对于无法拒收的,要如实上交入账;
第二十七条: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设备的开箱事先要通知采购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必须做好接收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并作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备处理。
第三十条: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以上者,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设备处、项目建设单位、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和供应商组成,四方共同验收、签字。
第三十一条:凡在验收中发现设备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向设备处提出,以便及时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必要时,操作人员应事先参加有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以上者须携带验收报告),单位财产管理员及设备处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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