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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八篇)

发布时间:2024-02-18 热度:7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 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 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2篇 h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 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第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 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 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第十六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 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十九条 监控队负责地面中心站(监控机房)、井下公共巷道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的标准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标准化管理,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信息监控系统标准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巷道内设备的各类传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喷浆、洒水等作业前,由带班长和跟班队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严禁包裹或遮挡传感器。严禁出现因洒水、放炮、随意拖拽、磕碰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传感器或系统误报警,确保传感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章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矿井监控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矿井井下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异常,矿监控值班员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各矿井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控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

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开停必须正确定义,实现停风报警及报警短信息分级发送,严禁不设置或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控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二十六条 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设备功能不完善在线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4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数据不丢失;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

第二十九条 监控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监控系统主(备)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机上进行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三十条 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控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监控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控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机房监控主机对于井下传感器调校设置与定义在调校结束后应及时删除设置。

监控系统必须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三十一条 监控机房监控系统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少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三十二条 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按规定打印模拟量监控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每月无计划上传中断次数应少于3次。

第三十四条 监控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必须配备空调和防火器材,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系统。

第三十五条 汾西矿业集团信息中心负责对各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机构、人员与投入

第三十六条 每季度组织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人员进行全员上机考试。各矿井信息监控系统所有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考试。对于全员考试不重视矿井、人员将进行通报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95分以上为优秀,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下一季度进行补考,对于连续两次不及格、考试作弊、替考人员将给予一定时间内不得职称评定、建议调离本岗位等处罚。各单位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所有信息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名单和每季度参考人员名单以oa形势上报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联系人:杨秀梅;联系电话:0354-7191504,详见附表《矿信息监控系统人员统计表》《季度信息监控系统考试人员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井监控部门新进入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凭。

第六章 设备检修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三十九条 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必须经有资质部门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经检定部门检定为不合格的传感器,严禁使用。

第七章 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

第四十条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及所属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超限短信报警系统,并严格执行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关于报警、预警短信息发送规定。

第四十一条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井不得随意停用短信报警系统,必须每日对短信报警系统进行手动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八章 制度与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矿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帐卡、报表、图纸和记录等技术资料,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四十四条 各矿井应严格建立信息监控系统设备管理、使用、报废台账,相关材料每季度第一月10号前上报集团公司信息中心。信息监控系统设备台账见附表《信息安全监

测监控系统设备统计表》。

第九章 奖罚

第四十五条 为有效杜绝因各类原因造成的误报警,依据《汾西矿业集团公司2023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矿井每发生一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对矿井进行处罚;一月内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生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误报警,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双倍对矿井进行处罚,并追究矿井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责任;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误报警,每发生一次按考核办法最高处罚金额一半对矿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好瓦斯治理十二字工作方针,进一步抓好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利用、管理好我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好监测系统的监控效能,杜绝矿井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对我矿监测监控系统作如下规定,希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管理组织机构:

矿成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通风副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安监副站长以及安全、技术、生产、通防等有关同志担任。

二)、管理规定

(一) 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校正、故障处理与维护及回收

第1条有瓦斯涌出的每一个采掘头面都必须安置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串联通风的被串回采面进风巷,串联通风的 被串掘进面的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巷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矿井每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巷传感器。主扇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自燃煤层矿井,每个采区及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主要扇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闭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2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有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少于2小时。

第3条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的上方,不影响行人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要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毫米。

第4条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头面安排情况通知通防科做好监控设备安装准备工作,通防科完成准备工作后汇报生产科,由生产科通知机电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安装工作,谁延误谁负责。

第5条监控设备的初始安装由通防科和机电科共同完成,机电科

负责交待该头供电系统情况和监控设备的搭火,通防科提供监控设备并配合机电科作好搭火和监控设备安置工作。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6条监控设备的前移,在不改变供电线路系统的情况下,由通防科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否则由机电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

第7条采掘头面瓦斯探头的挪位由瓦斯员完成,因移位不及时崩坏探头由瓦斯员赔偿。

第8条机电科改变供电线路,施工单位维护员维护设备及其他单位触及监控设备时,任何人不准甩掉不用,否则按“三违”处理并处于不低于200元罚款。

第9条监控设备的回收由通防科负责,施工单位完工后要及时通知通防科,通防科要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回收设备并做好下一个头面监控设备的准备工作。因设备回收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由通防科赔偿。

第10条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第11条监控设备安装完后2天内由通防科负责制作和填写现场监控牌板内容。

第12条监控设备安装完工后,由技术科组织通防、机电和安全部门做好验收工作,不合格的按分工完成整改工作。

第13条系统管理人员监控设备每月定期至少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co探头等每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校正一次,每七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一次,调试前必须先电话通知调度室。对风速和抽风机房负压仪每十天测试对比一次,调试的内容有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检查调校(试)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漏掉一项(次)罚款20元,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每项罚款50元,每次校验有记录可查。

第14条井下连续使用一年的监控仪要运至地面全面检修一次。

第15条每次调试、检修的内容要有记录,每台(个)设备要建立台帐。

第16条井下监控设备出现故障,要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延迟2小时罚款100元。

第17条通防科要做好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要按规定配齐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

第18条通防科每月初5号前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填绘好安全生产监控设备布置图和线路图(可合一)、图上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断电仪、分站、中心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等,交总工和监控中心各一份。

第19条监控设备安装合格后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要摆放整齐,不影响通风行人安全,线路要吊挂平直合理,要经常擦拭。通防分管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当设备出现故障且不能处理时,由通防科负责处理。

第20条当监控地点出现气体超限断电时,必须由瓦斯员现场查明

情况,撤出人员;恢复送电时必须由瓦斯员检查完气体,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气体超限严格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严禁甩开监控或强行送电,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并处于500~1000元罚款。

第21条瓦斯员每班至少要和瓦斯探头监测数据、便携仪监测数据对比一次,发现三者相差超过0.05%时必须向科里情况,并尽可能查明原因。现场先以数据较大者为依据,通防科要安排管理人员查明二者误差原因,并在8小时内复核调校完毕,且把处理结果登记台帐。

(二) 监控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第22条监控主站由通防科管理,调度室监控中心由生产科管理。

第23条监控中心和监控主站必须有专人24小时负责值班,时刻监控井下监控内容变化情况。每班要填写专项记录。

第24条通防科监控主站人员发现井下监控主画面(或模拟图)上内容即:甲烷、一氧化碳、风速、风门、负压等出现异常或报警断电时,要及时向科值班人员汇报,值班人员要及时安排人员处理。发现不及时,超过30分钟未发现或未安排处理,罚款50元;监控主站人员和科值班人员要作好汇报登记记录。要协调的,要及时向调度室人员汇报;调度室值班员要安排及时处理,超过30分钟未安排的,罚调度值班员50元。

第25条调度室监控中心发现监控内容有异常或报警断电时,要查明原因,安排通防科及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不及时,超过30分钟的按50元罚款,发现问题未安排处理的罚款50元,对监控问题要作好专项记录。

第26条监控主站对井下监控发生的事故要有详细记录,说明原因及回报和交处理情况,无记录又没有说明情况每次罚值班员200元。

第27条监控主站要班班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并详细填写当班监测主要内容与发生不正常情况。

第28条调度监控中心对发生co、ch4超限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给值班矿长,值班矿长处理不了的,汇报矿总工程师、矿长。

第29条监控主站维护、软件添加及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软件添加由通防科负责,调度室监控中心硬件管理由生产科管理。

第30条监控主站及监控中心值班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要摆放有序。

第31条监控主站及监控中心为要害场所,非值班人员不得入内,上级及检查人员入内必须登入来人记录,其他人员进入监控主站罚监控值班人员20元。

第32条监控硬件维护人员不准任意摆弄、插拔设施,监控微机不准任意调动,出现故障时要通知专业维护人员维护,不准玩游戏上网,不准任意删减软件,专用于监控安全生产,要全天候予以监控,如发现在监控机上玩游戏、上网或做其它不相关的内容罚款100元。

第33条负责监控人员要加强专业学习,熟悉操作程序和日常故障处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

第34条通防科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技术科要定期组织通防管理人员对监控系统内外业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第4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 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第5篇 防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数据中断措施

第一条 地面监控设备

(一)加强中心站供电管理。中心站必须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并定期检查供电路线及ups备用电源性能,减少因供电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二)减少因更换监控主机而产生的数据中断时间。定期切换中心站监控主机时,要预先做好切换设备的准备工作,并指定业务熟练的人员进行设施的切换。在切换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数据中断时间,保证监控数据的连续性。

(三)做好计算机防病毒工作。运行的主机在受到病毒侵害时,应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机上数据文件不得拷贝到备用主机上,以防备用主机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响正常使用。

中心站计算机严禁用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的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从网上下载信息,防止网上病毒侵害到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及各网络终端。否则追究责任。

(四)防止因定义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数据中断。增加或修改测点配置定义时,必须严格按传感器类型及技术指标要求定义,并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五)做好防雷击工作。为防止监控系统通讯接口,在雷雨季节受雷击而中断监控数据,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即在地面中心站调制解调器的前端、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及井口传输电缆的接头处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要对所有防雷装置和接线盒进行1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六)系统数据中断原因及处理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在中心站日志上。

第二条 通讯传输电缆

(一)防止电磁信号的干扰。要严格按规定连接通讯电缆的屏蔽层,并定期对接地电阻值进行测试,保证其接地电阻小于0.5ω。

(二)严禁监控系统通讯电缆同轴芯线上传送其它监测信息,防止其它监测信息信号对监控系统数据信号的干扰。

(三)每两个月必须进行1次通讯电缆性能测试。在维护和测试时要分段检测,防止出现整个系统通讯中断。在检测过程 中要防止电缆芯线短路或芯线与屏蔽层相连。

(四)要定期对通讯电缆的吊挂及接线盒接头进行维护。在吊挂电缆时应留有一定的驰度,防止巷道来压变形,使接头拉断。在有接线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有淋水的地方。

(五)通讯电缆未按要求敷设、吊挂、维护以及定期测试,造成整个系统数据中断的要追查处理。

(六)在系统通讯电缆、传感器信号电缆附近施工而未按规定加以保护,而造成数据中断,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 井下设施

(一)井下监控分站安装场所,要尽量避开或远离其它有强电磁场的设备。

(二)井下分站的供电电源要接在不经常停电的电源开关上,减少因动力电源经常停电,而产生的数据中断。

(三)更换不同信号制的传感器时,要与中心站操作人员联系,防止中心站定义与实际不符,而导致误报、数据中断。

(四)施工单位要爱护监控设施。现场因施工需挪动传感器时,要轻拿轻放,不要甩动。爆破时,要把传感器挪到能监测巷道气体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动而出现的数据中断。

(五)对未经监控部门同意,擅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及挪动监控设施而造成数据中断的,按事故进行追查,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对故意破坏和偷盗监控设施而造成监控数据中断的,必须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其它

各矿总工程师对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负总责,通风副总负分管责任,通风区(科)负责人是责任主体。

第6篇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监控机构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具体分工:

组长陈负责全矿的监控系统维护及调试、安装等

副组长负责管理井下监控系统小组成员的工作安排等

监控组成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校检、安装、维护及调试等

监控组成员张盟主要负责便携检测仪、瓦斯检测仪等设备的校检工作。

地面中心站监控人员: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区内监控信息系统的正常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值班监看制度

一、矿区监控系统由中控室负责监控,由调度部负责监督检查中心监控室的工作。

二、中控人员负责作好厂区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负责中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七、严禁非中控人员进入中控室。

八、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每天下午5点之前向调度室办公室汇报当天的监控情况。

第二章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一、矿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有毒危险药品库房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其他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天。

二、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调度室主管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六、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人机演练制度

一、新入职员工按照公司培训制度进行岗前培训,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二、新入职员工在接受相关培训后,需进行考核,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入职的参考。

三、公司按照相关制度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的演习,其中包括监测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熟练程度将被记录,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

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调度室。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调度室安排维修班组定期检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中控室。

四、严禁带零食进入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监控值班制度

为保证我矿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发生故障能及时排除,杜绝发生不安全隐患。提高人员素质及工作责任心,特制定以下监控值班制度。

1、监控室每日由两名监控维护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值班期间主要负责地面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包括仪器校验)、故障处理及夜间井下突发故障的排除和设备的搬迁等工作任务。

3、值班实行每日轮换制度。

4、值班期间对发现故障设备应及时、有效进行处理,不得延误或拒不处理。

5、值班时应对无故障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及保养、检修。

6、值班人员负责当日监控维修室室内卫生清洁工作及设备整理摆放、工具保管等日常工作。

7、值班期间不得出现空岗、脱岗、缺岗等违纪现象。

8、值班人员如有外出,必须通知调度室值班员,并通知联系方式。

9、值班期间不得酗酒聚众在维修室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监控设施功能定期试验制度

矿井监控设施主要功能就是根据《规程》要求,对井下瓦斯超限地点实行瓦斯电闭锁及掘进面局扇停机实现风电闭锁功能。为确保监控设施功能的灵敏、可靠,防止人为或设备故障,不能正确有效实现“两闭锁”功能。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定期试验制度:

1、根据《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监控维护人员每星期一(根据工作情况可提前或推迟1~2天),定期对井下所有安设基本分站实现闭锁功能的地点进行闭锁功能测试。

3、测试前必须电话通知调度室,并告知井下作业人员。

4、瓦斯电闭锁试验应人为调高甲烷传感器至断电点,试验闭锁功能是否正常,不正常应及时整改。

5、调试时要密切注意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是否与设计相符合,不符合规定时要及时校正。

6、应检查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不符合应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电钳工进行整改。

7、测验完毕,应与瓦检员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校验,避免出现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8、风电闭锁试验应人为移动开停传感器进行试验,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整改。

9、测试完毕要及时、如实填写试验记录。

10、测试结果应汇报通风科长及矿总工程师。

11、测试记录应每月汇总,报通风科存档保存。

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井下监控瓦斯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井下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及人员随身携带的便携式报警仪。为了保证传感器测值准确,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真实的瓦斯数据,为合理安排指导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瓦斯数字依据。根据《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1、每七天定期对我矿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校验,检查数据传输是否正常、设备功能是否良好、数据采集存储是否完整、监控软件运行是否正常。

2、根据《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及便携式报警仪进行调校。

3、调校应使用标准气体及空气气样进行校对。

4、调校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及相关校验程序对设备进行严格细致的校验。

5、发现不合格设备要及时修理,更换损坏元件。

6、设备校验时严禁吸烟,以免造成校验误差。

7、每台设备至少应反复校验三次以上,以提高校验准确程度。

8、甲烷传感器低浓元件应使用0.5%、1.0%、3.0%三种标准气体进行校验,高浓元件使用3.0%标准气体进行校验。

9、便携式瓦检仪使用1.0%标准气体进行校验。

10、严格按照设备性能要求对报警点、断电点等参数进行校验。

11、校验过程中应对每台设备校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12、校验记录应每月汇总,报通风科存档保管。

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为使监控通讯实施正常有效运行、降低故障率、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每日对设备积尘进行清扫。

2、时刻注意设备运行情况及各种指示灯状态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3、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设备操作程序正确使用设备。

4、井下设备由监控维护人员,每日入井对所辖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5、及时清扫设备及电缆煤尘。

6、注意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及各种状态,指示灯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根据《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监控设施功能定期试验制度》,及时对设备进行校验、调试。

8、工作面收尾、拆除监控设备后,应把设备升井,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

9、井下发现故障设备要及时更换,不得带病运行。

10、每日入井应对所辖设备外观、线路及安设位置进行仔细检查。

11、认真检查分线、接线嘴是否松散,有无挡板,螺丝弹簧是否齐全,杜绝失爆。

12、升井设备值班人员应及时检修、维护以备再用。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确保井上、井下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服务生产,确保安全,提高监控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人员责任心,强化人员劳动组织纪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监控维护人员实行早班、贰班入井对井下设备进行维护、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值班主要负责地面监控设备维护、修理及夜班井下突发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

3、早班8∶00~16∶00,贰班15∶30~23∶00,值班24小时,每班两人。

4、入井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及矿有关规定,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种开关量传感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6、中心站值班员应对中心站内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7、监控人员严禁出现迟到、早退、空岗、脱岗、缺岗、睡岗(中心站)等违纪现象。

8、监控维护人员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时间每次不少于4小时。

9、值班人员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清扫工作及设备、记录等要摆放合理,不得乱扔乱放。

10、对井上、井下出现的监控故障要及时、有效处理,不得拖延或拒不处理。

11、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对井下监控设备布置进行搬迁、调整。

12、严格按照其它有关规定完成对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及故障排除等工作任务。

第7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服务矿井安全生产,调度监视监控系统应用于生产中,现对该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

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设施时,必须对安全检测系统作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一、 安全监视系统:

在使用过程中探头及线缆、接线盒由该地点的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监管,否则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安全监控系统:

1、各分站点由各分站地点的单位负责监管。线缆、接线盒、甲烷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3千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分站主机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内,其离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挂。

3、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吹甲烷传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撤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室。

三、 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100m,放炮后挂在距迎头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m范围内,线缆吊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此项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组长负责回撤及敷设。

2、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5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提出安设监控申请单,交于调度室。掘进巷道从风机至工作面由使用单位敷设,采煤面从分站以外由本单位敷设。

3、机电处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使用单位要给予配合,机电处要制定甲烷传感器的使用制度、维护保护措施,确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感器。

5、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有特殊情况除外)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二日,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必须每月进行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7、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0日,必须将井下设备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确需停止运行的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运行。

8、瓦斯检查员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测结果报检测值班员及工区,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汇报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安全监控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联的单位拿出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10、调度室应有一定数量的监控设备的材料、零配件,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

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如实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领导。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

3、调度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要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去监测室采集数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使用打印机打印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采集有关资料并签字存档。

五、技术资料:

负责检测的单位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帐和报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1、设备仪表台帐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安全监控日报表

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第8篇 h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 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对安全监控设备和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甲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第十一条 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享。

第十三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以下监测帐卡及报表: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矿井安全监控日报表;

(7)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系统必须有防雷电保护,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性能可靠,工作稳定;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矿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要有良好的质量和信誉,安装监控系统时,必须提供联网数据界面协议,便于今后实现全省联网。对煤矿监测系统维护人员做好系统使用及监测监控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察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要进行专项监察。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一十九条 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一律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私营煤矿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校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八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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