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医院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为保障医院电力系统和用电部门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用电部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工作。
一、用电单位的科办公室、医生办、休息室、制剂车间、生活用房及各种附属用房等建筑物,均应有符合实际条件使用电器。
二、室内配线根据设计要求而配导线,如若超出室内配线、导线截面的用电量,应立即停用超出用电量的电器设备。
三、对室内照明、插座、插头定期巡视,有无松动、腐蚀或导线是否残旧和老化、外漏,如若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报修。
四、床头医用综合治疗带,禁止医疗抢救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属专用) 五、在使用电器设备时杜绝带负荷插插座(易引起产生火花),设备在运行时带负荷拔电器插头,严重引起漏电保护器断开或引起电器火灾。
六、在下班锁门前,用电设备要处于断开状况。
七、对配电盘、箱,前和下方禁止摆放物品,便于紧急情况下使用。 八、试验仪器、医疗设备等减少待机状态,做到人走灯灭拒绝“长明灯”。 九、禁止科室和个人私接、乱拉导线或安装用电设备。 十、医疗设备应注意防潮,放置在通风干燥处。 十一、科室工作人员要熟知所在科室用电设备和电器。
十二、严禁私自随意拆卸电器,若电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修。
十三、各科室要将电源插板远离地面和水源。
十四、改变原房屋使用设计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安全用电。(如:加床等)
第2篇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消防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从国家、集体利益出发,顾全大局,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2、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要私自在住地、宿舍乱拉电线,不准使用电炉子、热水器、电吹风、电热杯等电器设备。
3、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乱扔烟头,使用过的废纸及时清扫,以免引起火灾。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台灯不要靠近枕边,不要在蚊帐内点蜡看书,室内照明灯要做到人走灯灭。
5、防火主管部门对各部门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经常检查、排除隐患。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被通知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6、各部门配备的消防器材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
7、院内临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严格审批,报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8、实验室、库房、、危险品库房等部位要建立安全防火制度,并认真落实。
9、不准私自接线和改装用电线路。如工作需要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由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不得超负荷运转,严禁使用电热水器、电炉子、电褥子、电暖气等。
第3篇 五一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一医院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生物安全相关法规法律和本院特点,制定并健全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定期评价和更新生物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评价本院工作中所涉及的生物危险程度并指导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生物安全法规,开展生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实验室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健全、完善生物安全管理队伍培训考核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五、组织、指导生物安全工作,对我院生物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管理,检查、督促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对临床试验工作进行生物安全危害评估、生物安全审查及核准。
七、查处实验室生物安全违规事件,对生物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检查。
八、指导实验室生物安全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意外事件的紧急救助及保健治疗措施,并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
九、指导、监督各部门安全员工作。
第4篇 某医院安全保卫管理
第五人民医院安全保卫管理
安全保卫制度
1、配合有关部门经常进行形势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发动群众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与公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2、值勤室严格执行探视制度和会客制度,凡从院内携公物外出,值勤室要进行查验。值勤室、文印室要保管、转递好机密文件及特种邮件,切勿丢失。
3、按部门性质不同,设置各种防火、灭火的设施、器材,定期检查更换,保证有效。对防火重点单位要经常检查、督促,消除隐患。
4、对档案室、财务科、配电房、总机房、危险品仓库及有贵重仪器设备的要害部门,要落实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巡视,防盗防破坏。
5、经常巡视院内各处及基建工地,禁止小贩及拾荒者进入院内,遇有可疑及身份不明的人,要查明后放行。
6、保卫国家机密,文件、印章妥善保管,防止内部人员失密、泄密,防止坏人窃密。
7、对特殊中毒、外伤等情况,应迅速做好现场初步调查,必要时报告公安部门,在医护人员进行抢救时,做好协同有关处理工作。
8、遇有首长、外宾来院,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保密制度
1、全院干部、群众都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
2、认真做好机要文件、档案、重要会议内容、科技成果、正在研究的科研项目、有价值的药物制剂配方、党组织党员统计报表和其它保密事项的保密工作。
3、机要文件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清退,不携带机要文件出入公共场所。
4、做好涉外保密工作。
5、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督促有关科室制定保密措施、落实保密责任制。发现失、泄密问题,除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外,要立即进行追查、视情节轻重给于当事人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保密制度
1、全院职工必须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警惕,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保密工作,重视防范违法犯罪和突发事故。
2、严禁工作人员将本人或他人的家庭基本情况、特别是家庭住址透露给精神病患者。
3、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精神病患者带至家中,不得引导精神病患者去本院工作人员家中就诊治疗。
4、工作人员不要把本人办公室或病区的钥匙私自借给患者及其家属,不要把有关医院工作人员的资料交由病人查阅。
5、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现有关危及本人或家庭安全的苗头,要及时向院保卫科汇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一定防火防爆安全的专业知识。
2、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爆、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
3、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规则'办理准运证等手续。
4、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贮藏、保管,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避光、阴凉、低温、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保管,严格控制'明火'进入仓库内,配齐消防器材,确保安全。
5、做好出入库领用登记。帐册清楚,安全使用。
6、危险品仓库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库内危险物品必须根据其性能分类存放;建立单独台帐,帐册清楚,帐物相符。
7、严格执行出入库领用制度,做到品种、规格、数量一致,审批手续完备。
8、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房,库房内禁止吸烟。
9、库房内不得存放其它杂物,保持阴凉、干燥、清洁、通风。
第5篇 医院安全保卫管理措施
1、每季度由安全委员会组织具体检查各科室安全防范制度执行情况。
2、每逢重大节假日和市、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行动组织实施全院性的以“四防”为主的安全大检查。
3、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医院范围内发生的各种案件,接到报案半小时赶到现场,做好案件处理及记录工作。
4、做好医院安全防火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并及时更换过期失效的消防器材。
5、各科室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按照“三专”制度执行,同时做好回收处理和交接班手续。
6、各科室下班后应切断必要的电源,关闭好窗户和门,杜绝不安全因素发生。
第6篇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的消防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140 医用高压氧仓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和验收规范
ga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jgj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院
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3.2 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
4.1 医院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2 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 消防安全职责
5.1 一般规定
5.1.1 医院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5.1.2 医院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5.1.3 医院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医院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并自觉接受各级医疗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1.4 住院病床数大于50张的医院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1.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5.1.6 医院在与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承包、合作、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医院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为本医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医疗、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c)确定本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d)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e)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f)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医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3 消防安全管理人
5.3.1 医院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d)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e)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f)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g)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h)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医院,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
5.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医院应在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中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了解消防法规,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b)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c)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按规定程序落实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记录;
d)熟悉本医院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医院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
e)编制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f)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g)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医院明确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5 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负责人及病区护士长是所在科室、病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部门、病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并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b)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
c)加强用电、用热、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制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d)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e)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f)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g)完成医院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5.6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医院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c)正确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
d)发生火灾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e)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系统运行等记录。
5.7 义务消防队员
义务消防队员从医院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配备,并应履行如下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c)协助本部门、本岗位负责人做好部门、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d)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等工作。
5.8 员工
a)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c)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d)指导、督促病人及病人家属遵守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 一般规定
医院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宾馆饭店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医院的需要。
6.2 消防安全制度
6.2.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2.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等要点。
6.2.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2.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2.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包括值班人员配置、值班纪律、交接班要求、报警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2.6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设施器材损坏或失效的处理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2.7 燃气(油)、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设备登记、管理、检查与维修、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6.2.8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动火审批程序、动火现场管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包括用电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临时用电审批、电工持证上岗、电工值班及交接班、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等内容。
6.2.9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包括义务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6.2.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包括危险物品入库、仓储、领付、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等内容。
6.2.11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演练频次、范围、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有关内容。
6.2.12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包括考评工作责任部门和考评对象、依据、标准、办法以及奖惩措施情况记录等有关内容。
6.2.14 其他
医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3 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医院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a)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
b)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
c)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d)各类医用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燃油、燃气设备及压力容器使用操作规程;
f) 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g) 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 场所设置要求
7.1 一般规定
医院的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必须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jgj49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
7.2 总平面布局
医院应合理规划消防通道,病房楼、危险品仓库应相对独立,建筑间及建筑与液氧、液氯储罐等设施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合理确定消防水源的位置。
液氧储罐不应设在地下室内,当其总容量不超过3m3、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但当其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储罐间可单面贴邻建筑外墙建造。在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禁止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7.3 耐火等级
7.3.1 医院应采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当为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三层。病房的建筑构件不得采用可燃夹芯钢板。
7.3.2 住院部不应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室内。
7.4 建筑平面布局及防火分隔
7.4.1 多幢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7篇 医院网络安全管理员职责
医院网络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一、网络安全管理员主要负责全医院网络(包含局域网、广域网)的系统安全性。
二、负责日常操作系统、网管系统、邮件系统的安全补丁、漏洞检测及修补、病毒防治等工作。
三、网络安全管理员应经常保持对最新技术的掌握,实时了解internet的动向,做到预防为主。
四、良好周密的日志记录以及细致的分析经常是预测攻击,定位攻击,以及遭受攻击后追查攻击者的有力武器。察觉到网络处于被攻击状态后,网络安全管理员应确定其身份,并对其发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网络犯罪,若对方不听劝告,在保护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可做善意阻击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五、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协助机房管理人员进行机房管理,严格按照机房制度执行日常维护。
六、每月安全管理人员应向主管人员提交当月值班及事件记录,并对系统记录文件保存收档,以备查阅。
七、每天查看系统的system、security、application日志文件。
第8篇 某医院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医院是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好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的发生,是安全保医卫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 项。医院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一、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3、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障碍。
8、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
二、医院院长的消防安全职责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医院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医疗、科研、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医院科室(部门)消防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医院各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科室议事日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3、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4、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5、加强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妥善保管本科室(部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操作。
6、发生火灾时,组织工作人员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重点
一、医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发生火灾影响全院,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部位,如变配电房、计算机(网络)中心等。
2、发生火灾会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的部位,如档案室、病案室、财务账簿、存储库房等。
3、发生火灾经济上有重大损失的部位,如大型检查仪器磁共振、ct、造影机等检查室。
4、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危险品仓库、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等。
二、医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措施
1、医院消防重点部位管理要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
2、医院要任用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熟练、懂得消防知识、身体力行的人员负责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并定期对他们进行必要的防火业务培训。
3 、要根据不同重点部位的性质,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制度健全,责任措施落实,档案记录详细、准确、完整。
4、配备有效的防火、灭火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技术措施。
5、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和灭火预案。
6、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7、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明“消防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人”, 落实相应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三、建立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对由于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火灾事故而导致人员伤亡的单位,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要把安全知识、灭火知识、逃生知识,以及安全责任宣传、落实到每一位职工,提高全体职工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人人有责任,人人知道该怎么做。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注意经常查找,并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主动邀请消防、电力、热力、供气等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4、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预案。医疗机构消防的应急预案中要包括应对火灾、大面积长时间停电等各种灾害突发事故的物资储备、辅助逃生设施的设置、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等的配备,以及患者的转移方案等内容。
5、加强内部消防安全专(兼)职队伍建设。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实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力量,配齐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6、定期监督检查、评比,推广先进经验。通过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台帐,定期评比,奖励先进,通报批评工作不落实的单位。
四、建立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同医院的工作相结合,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系统。医院消防安全主要规章制度如下:
1、组织领导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院长的领导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规定职责,明确任务。
2、防火责任制度。规定各级领导,包括法人代表(院长)和分管负责人,如副院长以及科室主任、各科科长、班(组)长等负责人要对所管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
3、岗位防火责任制度。规定各种岗位职工的消防职责。
4、单位综合防火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医院防火管理制度、工作区防火制度、防火宣传教育制度、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制度、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建筑防火审批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火灾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和消防工作奖惩制度等。
5、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制度。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使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层层分解,达到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负责。
五、医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的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9篇 医院卫生所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发扬救死扶伤精神,积极抢救伤员。
2定期对操作者及有害作业人员体检,负责协调有关机构做好职业病诊断和防治工作,发现职业病患者,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3对在生产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应及时诊断,并报告有关部门,做好记录。
4负责暑期生产现场的巡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工作,防止集体中暑事故的发生。
5负责制定并落实有关医疗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10篇 南方医院信息与网络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大学附属医院信息与网络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促进医院信息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障医院信息网络系统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网络系统,是指在医院信息系统中,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按照系统应用目标和规定对医院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检索、汇总、加工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及安全保护,是为了保障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运行环境和信息的安全,以维护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部上网运行的计算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应用“zz一院信息系统”的所有科室和个人。
第六条 任何科室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上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医院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监督
第七条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组织管理机构是医院信息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㈠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院长或主管副院长
副组长:业务副院长或职能机关领导
成员:院长办公室主任、医务处处长、护理部主任、药学部主任、信息网络科科长、医务处主管医疗工作人员和护理部主管护理工作人员各1名、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若干名。
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1、制定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总体规划及阶段实施计划,审查和制定系统应用中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性能指标、有关人员职责和规章制度。
2、协调解决工程实施和系统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安排系统建设和应用中的重要活动,如网络管理、系统配置、人员培训等。
4、紧急情况下,领导小组可以采取特别措施以维护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安全。
第八条 信息网络科是系统建设、应用组织的主要负责部门,是系统运行的保障者,应对所属人员实行分工负责。信息网络科应对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策略和解决方案作出规划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科对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1、监督、检查、指导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维护工作;
2、查处危害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违章行为;
3、履行信息网络系统安全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条 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全面负责信息网络系统的规划、设计、配置,负责系统的调试、维护、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具体实施工作。
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发现影响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可立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采取特殊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章 安全保护管理
第十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利用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以下信息:
㈠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的;
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㈢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㈤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㈥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㈦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㈧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㈨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一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活动:
㈠未经允许,进入医院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信息网络系统资源的;
㈡未经允许,对信息网络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㈢未经允许,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㈣未经允许,擅自盗取医院相关数据或程序代码的;
㈤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㈥其他危害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
㈠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遵守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行政法规、用户手册和其他有关规定。
㈡信息网络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和用户使用权限划分,所有访问信息网络系统的人员必须按程序报审。
㈢信息网络系统中心机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规定,由信息网络科作好日常清洁及防干扰工作。
㈣在信息网络系统设施附近进行房屋维修、改造及其他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如无法避免而影响信息网络系统设施安全的作业,须事先通知信息网络科,经负责人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作业。
㈤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科室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计算机安全使用规定,以及有关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㈥对信息网络系统中发生的问题,使用科室应立即上报信息网络科。
对计算机病毒和其他危害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数据信息的防治工作,由信息网络科负责处理。
㈧对信息网络系统软件、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以及故障排除等项操作由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他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任何软、硬件设施。
㈨在医院信息网络系统未与外网连接之前,所有连接医院信息系统的计算机绝对禁止连接internet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所有科室及个人不得使用非医院指定计算机连接医院信息网络。
(十一)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无线网络设备和基站。
第十三条 网络的技术管理
㈠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是信息网络系统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应以实现系统功能为目的,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对网络系统的操作和维护进行管理。
㈡网络内各类设备的配置,由系统负责人提出配置规划和计划,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实施。
㈢每一子系统或挂接的可执行程序在上网运行前,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功能要求在备用服务器上进行全面调试,达到功能要求且排除一切可能的数据冲突后交用户实际上网使用。
计算机
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信息网络系统的各种设备由信息网络科负责人管理或指定专人负责。
㈤系统管理员或机房值班人员负责网络服务器的数据备份和日常工作。
㈥系统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支持和运行保障工作,出现技术问题或故障时,应组织技术力量在最短时间内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站管理
㈠网络工作站作为信息网络系统专用设备,使用科室、个人不得擅自在终端机上装载其他软件和移动存储设备如3.5”软盘或优盘等。
㈡各工作站所有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新his系统工作站用户手册》所规范的各项操作规程以及有关计算机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使用规程进行操作。
㈢各工作站配置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须指定专人使用、保管和维护,转交他人保管时需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使用人必须保持各种网络设备、设施整洁干净,并认真做好网络设备的日清月检,使网络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㈣加强设备定位定人管理,未经信息网络科允许,不得随意挪动、拆卸和外借所有网络设备、设施。
不得擅自装载、卸载和变更计算机网络设置。
各工作站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强磁性物品,做好放火、防盗措施。
各工作站使用科室必须按程序报审本科室的操作人员名单,如操作人员有变动应及时上网调整,或上报信息网络科予以变更。
操作人员应严格保密个人密码,严禁泄漏、外借密码;个人秘密必须在第一次使用时进行修改,经信息科检查发现超过三个月未修改的,将暂时取消相应的操作权限,操作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明到信息科修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严禁无关人员上机操作或进行其他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工作。
严格交接班制度,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
(十一)使用时如发现运行故障,要及时上报信息网络科。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违反刑法的,依法交相关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警告:
㈠违反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
㈡接到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拒不改进的;
擅自安装、拆卸软、硬件设备的;
㈣擅自更改网络设置的;
㈤发现信息网络系统出现问题不立即报告的;
㈥有危害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院通报批评并处予扣发酬金100-500元:
㈠在工作站进行与医院信息网络系统无关操作而造成危害的;
㈡私自拆卸、更改网络设备而造成危害的;
㈢向他人泄露帐号密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 利用终端设备进行与信息系统无关的操作,导致病毒侵袭而造成下列损害之一的,全院通报批评并处以以下经济处罚:
㈠造成设备损害的,原价赔偿;
㈡造成工作站系统破坏的,扣发酬金1-3个月,并赔偿全部修复费用;
㈢造成网络部分或全部瘫痪的,处予严厉的行政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40%,科室承担60%。
第十九条 因以下行为对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医院给予以下处罚:
㈠下发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由所属科室负责管理,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计算机、打印机被盗或损坏者,原价赔偿。
㈡由于操作者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软、硬件故障,而影响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者,扣发酬金1-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㈢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系统数据丢失、核算错误,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承担损失费用的40%,科室承担60%。
㈣私自添加、删除计算机保存内容;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种文件配置;私自更改本信息网络系统应用程序以及参数设置,未造成重大技术事故和经济损失者,扣发酬金1-3个月。造成重大技术事故和经济损失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40%,科室承担60%。
第二十条 在网络系统设备、设施附近作业而危害网络系统安全,影响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作业科室赔偿;造成医院财产严重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医院信息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信息网络科负责解释。
第11篇 医院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
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
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
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12篇 附一医院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医院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的规定
医疗安全是医患双方共同的责任,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不仅充分体现了患者的权利,也诠释了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诊疗过程中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有助于及时发现不良因素、可有效的避免医疗缺陷、保证医疗安全,增加医疗透明度,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此,我院制定以下规定:
(一)实施任何诊疗活动前,医务人员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确认;其中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前需知情同意签字确认,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实施操作等医疗行为的顺利进行。
(二)引导患者在就诊时应提供真实病情和真实信息,并向患者宣传提供真实病情和有关信息对保障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
(三)针对患者的疾病和诊疗信息,为患者和家属提供相关的疾病和健康知识的教育,协助患方对诊疗方案的理解与选择。
(四)主动邀请和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尤其是患者在接受手术、介入或有创操作前告知其目的和风险,并请患者参与手术部位的确认。
(五)需要使用设备或耗材的,为患者提供设备和材料的相关信息。让患者对操作有所了解,以确认设备及耗材和患者身份具有惟一对应性,以及和相应费用的对应性。
(六)药物治疗时,告知患者用药目的与可能的不良反应,鼓励患者主动获取安全用药知识,充分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并邀请患者参与用药时的查对。
(七)护士在进行护理和心理服务时,应告知患者护理操作的目的、操作的步骤、以及如何配合及配合治疗的重要性。
(八)对儿童、老年、孕妇、行动不便和残疾患者,用语言提醒、搀扶、请人帮助和警示标识等办法邀请患方主动参与防止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九)定期向患者举行医疗健康教育讲座,宣传参与医疗安全活动。
(十)医院设立投诉科,建立投诉机制,向患方公开本院接待患者投诉的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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