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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07 热度:50

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

第1篇 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3  职责

3.1  安监部负责公司安全工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3.2  使用部门负责所用安全工器具的安全管理,对其职工安全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负责。

4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

4.1 安全工器具的种类

4.1.1 是指以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或被电弧灼伤的工器具。主要有: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绝缘夹钳、绝缘垫、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验电笔、佩带式近电报警器等。

4.1.2 是指登高往返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或高处作业时防止高处坠落的防护用品用具。主要有:竹(木、金属)梯、绝缘梯、软梯、升降梯、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

4.1.3 是指起吊重物过程中的专用工器具。主要有:吊车、电动葫芦、手拉链条葫芦、千斤顶、滑轮、棕绳等。

4.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4.2.1 由各部门编制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添置、更新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物资部采购经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绝缘等级的合格产品。严禁擅自采购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后果,由采购人承担责任。

4.2.2 物资部严格按审批计划单上所核定的规格及时进行购置,并组织到货后的验收和通知申请部门领用。

4.3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维修

4.3.1 安全工器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

4.3.2 安全工器具如有损坏或定期检验、日常检验不合格时,由所属部门负责送出修理,修理后的工器具应要求修理部门出具合格证明,并贴上修理合格标签,注明修理单位和姓名。

4.3.3 安全工器具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部门进行。

4.3.4 安全工器具使用部门和维修单位不得任意更改工器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4.3.5安全工器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电阻值的测量和绝缘耐压试验。

4.3.6安全工器具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不能达到应有的安全技术指标要求,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4.3.7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不合格、超过试验周期或检验标签的安全工器具。

4.4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试验

4.4.1各部门、班组(值、专业)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和清单,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型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购进日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4.4.2同类型的安全工器具各部门应实行统一顺序编号。

4.4.3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较为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

4.4.4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对试验合格的电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

4.5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4.5.1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学习,遵守产品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5.2非电气持证作业人员不得进行有关电气方面的工作。

4.5.3高处作业佩带安全带使用中应高挂低用,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4.5.4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

4.5.5  电焊工使用的悬挂式安全带,挂绳必须全部加皮套,防止电火花损伤挂绳或断股,和电焊工一道工作的,也应使用和电焊工一样的安全带。

4.5.6 人在铝合金人字梯上工作时,身体的中心不能超过梯子的宽度倾斜工作。

4.5.7 行灯变压器输出电压为安全电压。一般的降压变压器即使输出电压与行灯电压相符合,也不能当作行灯变压器使用。

4.5.9 使用电动葫芦前,必须检查拖挂线、按钮等绝缘情况。

5 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各生产部门、安监部责检查与考核。

5.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300元。

第2篇 工器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施工工器具、设备状态良好、无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发生;保证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可靠。

2.施工机具的管理

2.1安装人员在施工中,应按施工规定选用机具,并利用施工间隙对所用机具进行检查、保养。

2.2指定专人负责机具的维修工作,以保证各种机具出于良好状态。

3.工器具、设备的日常检查

3.1对起重工器具、设备,如吊车、吊装带、手板葫芦、钢丝绳等必须在每天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

3.2板手、梯子、手持电动工器具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3.3个人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器具,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高处作业工具包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

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4.1安全防护用具应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4.2脚手架、安全防护网应经常检查加固。

第3篇 某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指引

1 目的

1.1 为了促进外施工单位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加强施工人员健康与安全的保护,参照《广东电网公司地区供电局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编写本指引,请承接本单位配网工程的外施工单位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2.1 电力安全工器具:用于电力生产过程中,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或职业健康危害,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安全工器具、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围栏(安全网)等四大类(具体见附录1)。

2.1.1 绝缘工器具:指绝缘强度足够并能直接接触、操作带电设备的专用工器具;或者绝缘强度不足承受设备工作电压,但能有效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有防触电保护功能的工器具。

2.1.2 安全围栏(安全网):指用于设置的安全作业区域,隔离危险区域,防止作业人员超越安全作业区、误入危险区域的工器具;以及用于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的网具。

2.2 个人防护用品:指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避免、减轻人身职业健康危害和伤害,由作业人员个人佩戴、穿着或使用的装备或用品。

3 职责

3.1 项目经理

(1)落实并配置所需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

(2)指导督促做好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组织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

(4)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进行总结、评估。

3.2 专职安全员

(1)结合安全检查组织对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因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造成的事故、障碍或异常,组织调查分析;

(3)及时向上级反映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出现的问题;

(4)每年一次组织开展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识别评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识别危害所需要配置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提出年度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需求计划。

3.3 应指定专人(可兼任)进行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存放、检验(或送检)、维护、定期检查和报废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和清册,及时向上级反映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出现的问题。

3.4 使用人员:

(1)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规程规定;

(2)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外观、组件、附件、关键部件和试验标签等,确认符合安全规定;

(3)严禁使用逾期未试验或安全、质量性能存在问题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需求识别

4.1.1 识别工作须根据各工种的生产场所、设备以及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与可能的危害进行。

4.1.2 识别时应重点关注防止危害所需要配置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岗位、工种操作安全要求。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下列危害:

(1)坠落、跌落危害(防止高处坠落);

(2)电气危害(防止触电);

(3)物体打击危害(防止倒杆塔);

(4)坍塌危害;

(5)恶性误操作(防止电弧灼烫);

(6)起重及车辆伤害;

(7)刺穿或撞击危害;

(8)有毒有害物质(防止窒息、中毒);

(9)野外动物危害;

(10)高温、灰尘、微粒、辐射和噪声危害。

第4篇 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了规范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现场作业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在操作、维护、检修、试验、施工等现场作业中,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或职业健康危害,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器具,不包括特种作业专门工器具和设施。

电力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登高安全工器具、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围栏(安全网),详见附表1。

1.3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准入、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2 定义

2.1 绝缘安全工器具,系指绝缘强度足够并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或者绝缘强度不足承受设备工作电压,但能有效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有一定防触电保护功能的工器具。

2.2 登高安全工器具,系指具有足够机械强度,保证高处作业安全,提供登高必须的工作条件,防止意外坠落,减轻坠落伤害的工器具。

2.3 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坠落、打击、电弧、灼伤、中毒、腐蚀、窒息等人身伤害;或者避免、减轻人身职业健康危害 <>,由作业人员个人佩戴、穿着或使用的装备或用具。

2.4 安全围栏(安全网),系指用于设置明显的安全作业区域,隔离危险区域,防止作业人员超越安全作业区、误入危险区域的工器具。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安全监察部履行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组织制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3)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管理;定期汇总、发布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

(4)对可能存在缺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组织鉴定;

(5)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因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直接造成事故或障碍的,及时发出通报,必要时在公司系统停止使用该产品;

(6)组织或参加电力安全工器具新产品入网使用的鉴定,审批新产品的试用。

3.2 各分子公司应明确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制定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导、监督、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3)履行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管理职责,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允许选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准入目录;每种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得少于五个独立生产厂商,少于五个生产厂商的须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

(4)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进行总结、评估;

(5)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新产品入网试点使用的总结、分析和评价;

(6)对因电力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造成的事故、障碍或异常,组织调查分析,对相关电力安全工器具组织技术鉴定。

3.3 各基层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规定;

(2)明确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资金、购置、更新等计划,从上级公布的准入目录中选用电力安全工器具;

(3)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采购、试验和报废进行统一管理;

(4)根据生产场所、运行设备及劳动环境、劳动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适用、足量、节约”的原则,配备确保安全生产需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5)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现场安全检查等,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进行抽查。

3.4 各基层单位所属生产单位、部所、车间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和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更新计划,确保所属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情况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对本单位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回收后交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3)建立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全面掌握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试验等情况;

(4)组织班组开展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工作;

(5)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6)总结、分析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3.5 各变电站、检修班、供电所等生产班组主要职责包括:

(1)在现场作业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的规程规定;

(2)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外观、组件、附件、关键部件和试验标签等,确认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使用逾期未试验或安全、质量性能存在问题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3)组织班组人员开展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确保班组现场工作人员熟练、正确掌握使用方法;

(4)建立本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包括配置台帐、使用记录、报废记录、试验周期一览表、使用说明书、试验报告、定期检查记录等),做到帐、卡、物相符,记录内容齐全规范,定置管理;

(5)定期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试验情况,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6)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开存放,及时回收、上缴已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

(7)及时报告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发现的问题。

4 选用条件

4.1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并同时满足公司颁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4.2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选择有较为丰富使用经验的产品。

未列入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范围的其他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应从取得国家或行业生产许可的合格产品中选择。

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各分子公司组织专家评价并确认合格,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后方可推广选用。

4.3 严禁选择、购买和使用“三无”(无厂家标志、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4.4 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应提供有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必要时提供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鉴定报告、检测或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分子公司准入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应留档备查。

4.5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材质、样式和颜色应符合有关岗位工种操作、使用的安全要求。

5 准入

5.1 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管理。

5.2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公布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包括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名称、型号、厂家名单等)准入目录,并及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5.3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总结、评估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若发现电力安全工器具存在安全、质量、性能、服务等问题,应认真核实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准入目录。

5.4 因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性能等原因造成事故或障碍的,各分子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将协调各单位及时调整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6 购置

6.1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满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

6.2各基层单位应从上级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单位或公司系统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成熟产品。

6.3 签订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合同时,至少应明确生产厂家承诺履行以下责任:

(1)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质量保证和技术指标负责;

(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4)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相应备品、备件;

(5)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6)对被强制要求退出使用的产品,未使用过的应全数全额退款;已使用的应根据使用年限按适当比例全数退款;

(7)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内容、项目符合要求并属实;新型产品应有机械、电气、安全检测试验的数据报告;

7 验收

7.1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应满足物资验收的管理规定。

7.2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货验收时,应同时向供货方索取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资料,并集中存档备查。

7.3 电力安全工器具验收时应进行抽样检验。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相关验收抽样制度,明确抽样比例和验收标准。

8 试验

8.1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经出厂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国家和行业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

8.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dl408-91、电力线路部分dl409-91,下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线路部分dl5009.2-2004,下同)以及相关国家、行业和公司标准及规范,进行周期性预防试验,试验周期、电压等级、静拉力等应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未规定周期性预防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技术标准或检查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并确认安全可靠,做好检查记录。

8.3 各基层单位应明确承担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的部门或单位;自身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资质的其他单位承担试验工作。

8.4 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后,试验报告应至少保存一个使用周期,直至出具下次试验报告为止。

8.5 电力安全工器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试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自行设计、制造、组装的;

(2)更换关键零部件的;

(3)绝缘、机械性能存在疑问或发现缺陷的;

(4)发生质量问题的同批次产品;

(5)超出定期检验周期的。

8.6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试验或检验单位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合格电力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使用方便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无法在电力安全工器具本体上粘贴标签的,应在其保管存放盒醒目位置粘贴。

9 保管

9.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有关要求。

9.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列册登记,记录编号、规格、制造厂、出厂日期、试验检验情况等内容,帐、卡、物一致。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出厂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9.3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存放处应设有标志和定置摆放图。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应与存放处编号一致,对号入座,同一班组的同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编号不得重复。

9.4 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和相对湿度(50%~80%)适宜、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9.5安全带、安全绳、升降板、脚扣、梯子等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或柜内。

9.6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9.7 遮栏(围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室内或柜内。

9.8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场所,应设置专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室,与其他生产工器具、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分开存放。

10 使用

10.1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人员应熟悉、正确掌握使用方法,严格按照出厂说明和有关技术规范使用,不得超出铭牌限值和技术规范。严禁拆卸电力安全工器具上安全保险装置。

10.2电力安全工器具未经检查和试验的、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超期未检查或未试验的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严禁挪作它用。

10.3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1)试验合格证是否有效;

(2)外观观察和检查是否正常;

(3)零部件是否缺失;

(4)连接部位是否松脱;

(5)绝缘工器具是否潮湿、污浊;

(6)承力部件是否存在断裂前兆;

(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10.4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公司电气操作导则》、《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等规程规定的要求。

10.5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在运输过程中应放置在专用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受损和弄脏。

11 报废

11.1电力安全工器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1)经试验、检验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3)外观检查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的。

11.2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回收,不得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严禁继续使用。

11.3各基层单位应明确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回收处置部门,建立报废、销毁、处置管理制度,确保已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再继续使用。

11.4 严禁将已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以任何形式转借、转租、转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电力生产作业。

12 附则

12.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2.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管理规定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电动、小型起重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管理职责、试验、使用、检查、保管、采购、报废等内容。

1.2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及外包施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dl 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8]2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

3  工器具的分类

3.1  安全工器具

3.1.1  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验电笔、接地线等。

3.1.2  一般防护安全用具:安全帽、安全带(绳)、耐酸碱胶靴、耐酸手套、速差自控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

3.1.3  登高作业工器具:梯子(包括竹梯、木梯、铝合金梯、绝缘梯、软梯)、脚扣、升降板(平台)等。

3.1.4  安全围栏(网)、安全警告牌、设备标示牌。

3.2  电动工器具

3.2.1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钻、手枪钻、冲击钻、电锤、手提砂轮机、角向磨光机、电动磨头、手提切割机、电动坡口机等。

3.2.2  移动式电动机具:金属切割机、交直流电焊机、小型空压机、潜水泵、滤油机、移动式接线盘(包括漏电保护器)等。

3.3  小型起重工器具: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套)、卸扣等。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

4.1.1  安全监察部是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制度。

4.1.2  审查工器具生产厂方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产品鉴定证”和“入网证”,监督工器具购置符合强制性安全标准。

4.1.3  监督工器具是否按时、按标准定期检查和试验。

4.1.4  监督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监督外包施工单位现场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1.5  收集和反馈工器具的质量信息,监督检查工器具的报废与处置工作。

4.1.6  每半年对各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4.2  计划经营部

4.2.1  按计划要求采购,按质量要求进行入库验收(外观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交使用部门,不合格的坚决予以退货。

4.2.2  按要求对库存的工器具做好保管、保养工作。

4.2.3  做好报废工器具的回收处理工作。

4.3  工器具使用部门

4.3.1  各部门安全员

4.3.1.1  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制定本部门工器具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本部门工器具台帐。

4.3.1.2  安排本部门工器具定期检查和试验。

4.3.1.3  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4.3.1.4  负责检查、监督本部门、班组、个人工器具的管理和正确使用。

4.3.1.5  每季度对本部门工器具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4.3.2  班(值)组

4.3.2.1  各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公用工器具的管理,工器具管理员应按要求建立本班组的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和检查记录齐全;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功能检查等),防止工器具变形、锈蚀和损坏,确保使用前完好;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并设有不准使用的标志(见附录d),停止使用。

4.3.2.2    运行(包括燃料运行)使用的工器具按值(班)移交的,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工器具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

4.3.2.3  个人保管的工器具,由保管人负责外观检查。

4.3.2.4  每月对本班(值)组工器具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对班组、部门、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4.3.2.5  班组安全员负责制订、申报本班组工器具添置、更换或调换计划,并报部门安全员。

5  工器具的试验

5.1  工器具的保管人应根据附录a中的要求进行日常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并配合部门安全员做好定期送交试验工作。

5.2  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绝缘操作杆、高压验电器、 接地线、手拉葫芦、千斤顶、钢丝绳、卸扣、脚扣、升降板、安全带等安全工器具,统一委托舟山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站进行定期试验,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标有试验合格标志。

5.3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动机具的电气绝缘试验由所在部门的电气班组负责试验。

5.4  一般的外观检查、机构检查和功能检查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实施。

5.5  新购置、经检修或更换过零部件的工器具必须经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6  受损、受潮、不完整、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应停止使用,并送交部门安全员安排试验。

5.7  自制的安全工器具及出了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必须进行试验。

6  工器具的使用和检查

6.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器具,凡不熟悉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和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准使用。

6.2  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6.3  工器具使用中发现损坏,应停止使用。

6.4  工器具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安规》的有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及规范中的要求。

6.5  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使用时谨防接触尖锐或油垢的物件,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后及时做好清洁干燥工作,并按定置要求存放。

6.6  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移动式电动机具要接在漏电保护器后,使用前应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良好。

6.7  工器具发出或收回时,管理员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工器具使用前,使用人员也应进行常规检查。如发现有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分开存放并立即向本部门安全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

6.8  绝缘手套

6.8.1  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8.1.1  手套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标记清晰、完整。

6.8.1.2  手套表面必须平滑,内外应无针孔、疵点、裂缝、砂眼、杂质、修剪损伤、夹紧痕迹、粘连、发脆等各种明显缺陷和明显的波纹及明显的铸模痕迹。

6.8.1.3  吹鼓手套,由袖口向手指方向滚至手腕,滚卷过程中未卷部分应无漏气现象。

6.8.2  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6.8.3  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8.4  使用金属外壳的电气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6.9  绝缘靴(鞋)

6.9.1  绝缘靴(鞋)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9.1.1  靴(鞋)面或靴(鞋)底有标准号,有绝缘标志、安监证和耐电压数值。

6.9.1.2  绝缘靴(鞋)宜用平跟,外底应有防滑花纹、靴(鞋)底(跟)磨损不超过1/2。

6.9.1.3  绝缘靴(鞋)应无破损,靴(鞋)底防滑齿磨平、外底磨透露出绝缘层者为不合格。

6.9.2  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内,并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

6.9.3  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6.9.4  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6.10  绝缘垫

6.10.1  绝缘垫使用前应进行下列常规检查:

6.10.1.1  带电作业用绝缘垫应有明显的双三角符号、等级和制造厂标识;普通绝缘胶垫应有明显等级和制造标识。

6.10.1.2  上下表面应不存在有害的不规则性,如小孔、裂缝、局部隆起、切口、夹杂导电异物、拆缝、空隙、凹凸波纹及铸造标志等。

第6篇 变电管理所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1.3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使用、试验、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2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

2.1变电所管理职责:

2.1.1变电所综合办负责安全工器具购置、使用、试验、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2.1.2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2.1.3综合办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局安监部。安全工器具台帐含各站已领用的(即各班站安全工器具台帐)及备用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仓库的备用安全工器具)。班站安全工器具报废、领用后,各类帐卡物必须及时变更。

2.1.4综合办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每季检查一次,抽查率不低于30%。

2.2班组、站、队管理职责:

2.2.1各班组、站、队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齐全,并建立安全工器具的试验检查记录。

2.2.2公用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停止使用,并及时汇报安全员。个人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2.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2.4班组结合《日定期维护及轮换》,每月对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并所、局等检查做好记录。

3安全工器具的申报采购配置及报废

3.1安全工器具的配置

3.1.1变电站安全工器具配置表

省公司220kv变电站安全设施标准化配置表

序号

工具名称

220kv

110kv

35kv

10kv

1

接地线

8

8

6

6

2

验电器

2

2

2

2

3

绝缘杆

3

3

3

3

4

绝缘手套

3

5

绝缘靴

3

6

工具柜

智能柜一个,普通柜2个

7

接地线架

1套(能挂22付地线)

8

安全带

2

9

安全帽

20

10

绝缘梯

4架(人字、平梯各2架)

11

登高板

2付

12

防电弧服

4套

13

防毒面具

4套

14

sf6气体检漏仪

gis站或室内有sf6设备站安装一套

145

“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标示牌

20

16

“禁止分闸”标示牌

20

17

“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标示牌

80

18

“止步 高压危险”标示牌

30

19

“在此工作”标示牌

20

20

“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

20

21

保护屏安全警示带(运行中)

30条(规格:800×100、两端带磁铁)

22

开关柜安全警示带(禁止开启高压危险)

30条(规格:800或1000×100、两端带磁铁)

23

开关柜内警示牌(止步高压危险)

4块(规格:650×600)

24

交通标志

限速、限高、导向、禁止等交通标志一套(数量按现场要求定)

25

消防警示标志

通道灯、专用照明、防火标志、消防器材存放标志等一套(数量按现场要求定)

26

10kv开关柜专用接地线

按母线段数+1

27

触电急救宣传牌

4块(规格:3000×1500)

28

全封闭安全围栏

高压室内遮栏30块,每块长1600;室外围栏4组,每组30块,每块长1600,室外围栏含安装围栏地桩约1000个(实际数量按变电站设备多少定)。省公司2006统一招标全封闭安全围栏亦可。

29

220kv、110kv场地标示牌

30

设备(包括开关、端子箱、变压器、互感器、接地端等)标志牌

按照电力生产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要求装设标志牌

31

母线、电缆沟、构架的警示牌和标识牌

按照电力生产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要求装设标志牌

国网公司参考标准

工具名称

(单位)

500kv变电站

220kv变电站

110kv变电站

500

kv

220

kv

35

kv

220

kv

110

kv

10

kv

110

kv

35

kv

10

kv

1

绝缘手套(双)

6

4

2

2

绝缘靴(双)

6

4

2

3

绝缘操作杆(套)

2

2

2

1

1

1

4

验电器(只)

2

2

2

2

2

2

2

2

2

5

接地线(组)

6

10

6

6

8

6

8

6

6

6

工具柜(个)

2

2

1

7

安全带(付)

2

2

2

8

安全帽(顶)

45

30

8

9

绝缘梯(架)

4

2

1

10

应急灯(只)

2

2

2

11

防毒面具(套)

4

2

2

12

雨衣(件)

4

4

3

13

接地线架(套)

1(20格)

1(20格)

1(14格)

14

网状围栏

20

20

6

15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80

50

20

16

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20

10

5

17

禁止合闸高压危险标示牌

20

15

15

18

止步高压危险

15

10

10

19

在此工作

20

15

15

20

禁止分闸

20

10

5

21

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

20

10

5

22

从此进出

10

5

3

23

运行设备(块)

30

20

10

3.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3.1.2.1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3.1.2.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3.1.3班组安全工器具报废或需增加时,必须填写书面申请,交安全员审核,并经领导批准后配置。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及时清理,并连同书面申请一起呈送。

3.2安全员必须在有关单位公布的名单中购置所需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3.2.1应优先采购已通过iso9000或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的生产厂家的产品。

3.2.2严禁采购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许可证编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3.2.3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安全员组织验收,合格者方可入库,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

4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及检验

4.1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进行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4.2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4.2.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4.2.2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4.2.3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2.4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4.2.5对同批安全工器具出了质量问题的安全工器具。

4.3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gb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gb2892-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电力行业标准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4.4试验或检验后,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粘贴试验或检验合格标签,注明试验或检验人员、日期及有效期限。

5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使用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的外观检查应包括绝缘部分有无裂纹、老化、绝缘层脱落、严重伤痕,固定连接部分有无松动、锈蚀、断裂等现象。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擦拭干净。

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5.1安全帽

5.1.1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5.1.2使用安全帽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附件必须完好无损,帽壳与帽箍顶部垂直距离调整到25~50mm。

5.1.3安全帽戴好后,必须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5.2安全带

5.2.1安全带使用期一般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5.2.2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5.2.3使用安全带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应无破损、断裂、变质等缺陷,附件齐全完好,功能可靠。

5.2.4安全带必须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5.2.5使用安全带时其闭锁必须有效。

5.2.6在杆塔上工作时,应将安全带后备保护绳系在安全牢固的构件上(带电作业视其具体任务决定是否系后备安全绳),不得失去后备保护。

5.3绝缘手套

5.3.1绝缘手套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发粘、裂纹、破口(漏气)、气泡、发脆等损坏时禁止使用。

5.3.2进行设备验电,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等工作必须戴绝缘手套。

5.3.3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5.4绝缘杆

5.4.1使用绝缘杆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5.4.2使用绝缘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5.4.3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必须和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5.5绝缘隔板和绝缘罩

5.5.1绝缘隔板只允许在35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时不应小于4mm。

5.5.2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使用前应检查表面洁净、端面不得有分层或开裂,绝缘罩还应检查内外整洁、无裂纹、无损伤。

5.5.3现场带电安放绝缘档板及绝缘罩时,应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操作杆,使用时必须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5.5.4绝缘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脱落,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5.6电容型验电器

5.6.1电容型验电器上应标有电压等级、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110kv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有配用的绝缘杆节数。高压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5.6.2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符合电压等级的要求。

5.6.3非雨雪型电容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5.6.4使用电容型验电器时,操作人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5.6.5使用抽拉式电容型验电器时,绝缘杆必须完全拉开。

5.6.6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

5.7绝缘靴

5.7.1绝缘靴使用前应检查:不得有外伤,无裂纹、无漏洞、无气泡、无毛刺、无划痕等缺陷。如发现有以上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5.7.2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5.7.3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室外变电站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5.8接地线

5.8.1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必须有透明绝缘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mm。个人保安接地线(俗称“小地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5.8.2接地线的两端线夹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动。

5.8.3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

5.8.4挂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和接地线与带电设备应保持安全距离。

5.8.5装设接地线,应先装设接地线接地端;验电证实无电后,应立即接导体端,并保证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

5.8.6设备检修时模拟盘上所挂地线的数量、位置和地线编号,应与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内容一致,与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一致。

5.9梯子

5.9.1梯子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5.9.2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5.9.3梯子放置必须稳固,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

5.9.4梯子与地面的夹角应为85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2档的梯蹬上工作。

5.9.5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5.9.6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须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

5.9.7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5.9.8严禁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5.9.9在变电站高压设备区或高压室内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5.10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5.10.1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30~45℃,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5.10.2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5.10.3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5.10.4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罐失效。

5.10.5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分钟。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6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在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的前提下,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6.1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内。

6.2安全工器具应分类统一编号,定置存放。

6.3绝缘杆应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且不得贴墙放置。

6.4绝缘隔板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或垂直放在专用的支架上。

6.5绝缘罩使用后应擦拭干净,装入包装袋内,放置于清洁、干燥通风的架子或专用柜内。

6.6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盒内,置于通风干燥处。

6.7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宜存放在封闭的柜内,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更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6.8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盒)的贮存期为5年(3年),过期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9遮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具柜内,不得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第7篇 安全工器具使用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l、安全工器具是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的最基本的工具,为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报废等各环节加强管理,避免在使用管理中发生人身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各级生产、电气、线路、调度、检修、运行、维护、施工及管理人员都应熟悉、掌握,并认真执行本规定。

3、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所属单位、各部门、变电站水厂。

二、职责    l、安全办公室:

安全办是我中心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对我中心购置安全工器具进行选型、选厂,并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

2、生运行部:

会同安全办负责审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在“安措”计划中列项;负责下达全中心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计划。

3、各生产、施工部门:

3.1制定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3.2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3.3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全办公室。

3.4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个人工具自行保管。工具使用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三、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1、绝缘工器具包括:高压验电器、高压绝缘棒、绝缘鞋(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夹钳、绝缘台、绝缘隔板、绝缘绳、携带型接地线等。

2、安全防护器具包括:防护眼镜、安全帽、安全带、腰绳、临时遮栏、遮栏(网)、绝缘布、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防护面罩等。以及登高用梯子、脚扣、踩板等。

3、安全标示牌包括:设备标示牌、各种警告牌等。

四、安全工器具购置、验收

l、安全工器具由中心安全办负责组织各部门安全员考察、调研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厂家、型号,由中心统一按指定的厂家购置,不得随意更换型号规格,严禁质量低劣产品进入我中心。

2、购置安全工器具必须是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公布认定的合格产品,必要时持有国家核发的“进网许可证”。

3、新购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a、产品许可证;

b、出厂试验合格证;

c、产品鉴定合格证书;

d、使用说明书。

4、安全工器具购进后,仓库保管员应会同安全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产品,必须退货、更换。

第8篇 某公司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集团公司《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公司服务的分包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通用工器具(以下称工器具),是指应用领域广泛且能够方便完成工作的器具,包括手动、电动、气动和起重等类型的工器具。具有特定安全管理要求的工器具具体执行其特殊要求。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制定其通用工器具选择、配置、使用、保养和检验的安全管理程序,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相应记录台帐,并对工器具的配置、保养、检验、维修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按标准要求采购合格的工器具,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拒收。

第六条  公司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通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管理程序,对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器具的选择和配置

第七条  工器具应是具备入网许可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若需采购非入网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工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工器具的合格证,以及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的出厂使用证明书。

第九条  随机工器具视为合格产品,必须专机专用。

第十条  自行设计使用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并经各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工器具配置标准,并根据各岗位作业的需要,有效合理配置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四章 工器具的使用

第十二条  工器具使用前的相关安全要求:

1、使用者应学习标准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观看演示,熟知工器具的性能、特点、使用及保养方法。

2、使用者应根据作业所用工器具及作业场所的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工器具第一次使用和(或)作业场所可能存在危害,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如有要求,须按相关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

4、确认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其原设计目的和设计能力。

5、工器具如有改装,其改装在使用前已经过工作安全分析并经确认合格;

6、工器具的附件是原件或是经过批准的适合本项工作的附件。

7、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检查,检查合格并做好标识,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施工单位工器具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

8、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工器具。特殊情况下,若必须使用非防爆工器具,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各单位技术、安全和工器具管理部门许可同意。

9、对工器具和作业场所存在疑问时,不应开始作业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

10、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器具必须符合其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不要私自摆弄、试验或操作未经批准使用的工器具。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有腐蚀、变形、松动、故障、破损等情况的不合格工器具。

第十五条  一些常用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应按编制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五章 工器具的保管、保养和检验

第十六条  工器具的保管和保养

1、各单位应建立工器具台帐,安排专人对工器具的类型、发放、使用人、数量、性能状况等进行记录。

2、工器具每次使用后应及时对其进行清洁、保养。

3、手持及小型工器具应放在相应的工器具袋或工器具箱中妥善保管,并保持干燥。

第十七条  工器具的检验

1、国家规定需进行安全检验检测的工器具,应按周期送到具有相应资质检验部门定期检验,做好标识,记录备案,受损或报废后,应由工器具保管部门立即贴上相应标签(注明:待处理或报废)并分开放置。

2、所有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器具在初次使用时,均应由合格电工检查、测试,并在每次使用前由使用者进行检查,每次工器具维修后也应进行检查和测试,内容包括:电气连续性、导线完整性、安全罩、开关、合适的转动性(打磨机、锯、钻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2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3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02年为白色;2003年为红色;2004年为黄色;2005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第10篇 安全、电动工器具的管理

为加强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对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进行规范。

安全工器具的提报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分厂提报计划,设备科对计划提报的必要性和技术要求以及型号、数量是否合理进行审核。新购安全工器具的验收工作应由使用单位、安技科安全工艺员共同验收(大型安全工器具的验收设备科设备管理员必须参与),必须进行实物校验(数量较多时可以进行抽查的方式,抽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30%),对于实物校验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予以退货。

第一章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及使用

1.1、对于各车间的电动安全工器具(电动磨光机、电动砂轮机等)、绝缘手套、绝缘鞋、验电笔由动力车间每半年进行一次试验,检验工器具的良好性,出具试验合格证并将各车间的电动工器具试验结果上交分公司设备科进行存档,分公司设备科根据电动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做好对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及提报计划工作。车间每月对电动工器具(电动磨光机、电动砂轮机等)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由车间检修班电气人员进行一次绝缘测量,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详见附页〈安全工器具、特种设备工器具校验标准〉

1.2、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必须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每月一次的外观检查,张贴外观检查合格证,并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在台帐内,电动安全工器具车间在每月进行外观检查、试验后,张贴“外观、试验检查合格证”。

1.3、各分公司每年统一组织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1.4、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1.5、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6、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使用干抹布擦拭干净。

1.7、对于结构较复杂、内部构件故障率较高的安全工器具(例如手拉葫芦)在校验前需先解体检查,检查无问题后再进行校验,但必须保证复装合格。

1.8、各类安全工器具检查及试验不得流于形式,安全带试验工作必须由车间主任监督,起重设备试验工作由分厂安技科安全工艺员监督,电动工器具的试验由燃气动力分厂安技科工艺员监督。

1.9、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由使用人进行检查,若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检查不合格由保管人负责,若在现场使用时发现不合格由工作负责人负责。

1.10、为保证安全工器具的校验到位,各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报一套安全工器具校验工具(校验钢丝绳及安全带的拉力测试仪),各设备科负责保管好校验工具,因保管不到位造成仪器损坏,追究设备科责任。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

2.1、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在存放安全工器具的工具室或工具柜的醒目位置张贴所有安全工器具的明细表,注明相应安全工器具的校验日期、校验周期。

2.2、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2.3、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更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暴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2.4、遮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具柜内,不得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2.5、专用安全工器具应禁止他用。

后附:铝电公司下发的电动、安全工器具检验标准(试行)

名称检查项目试验要求检查试验周期备注
电动工具必须按作业环境的要求,选用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用漏电保护装置,pe线连接可靠。ⅰ类电动工具绝缘电阻不小于2兆欧ⅱ类电动工具绝缘电阻不小于7兆欧ⅲ类电动工具绝缘电阻不小于1兆欧外观一月一次试验一年两次
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软导线,长度不得超过6m,无接头及破损。
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
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钢丝绳1、接头无松动现象;2、无严重磨损现象;3、钢丝无断股现象,不合格钢丝绳断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应小于25%以2倍允许工作负荷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不应有断裂和显著的局部延伸现象外观一月一次试验一年一次
手拉葫芦1、链节无严重锈蚀,无裂纹、无打滑现象;2、吊钩无裂纹,变形;以1.1倍的允许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无打滑、裂纹等现象外观一月一次试验一年一次
d型卸扣、吊环丝扣良好,表面无裂纹,无严重腐蚀和磨损现象以2倍允许工作负荷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用放大镜进行检查,不应有残余变形、裂纹和裂口外观一月一次试验一年一次
千斤顶1、螺旋或齿条千斤顶,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的装置良好;2、螺纹磨损率不超过20%;3、自动装置良好以1.1倍的允许荷重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无裂纹和显著的局部延伸等现象外观一月一次试验一年一次
吊钩1、无裂纹或显著变形;2、无严重腐蚀和磨损现象;3、防脱口装置完好;1、以1.25倍允许工作负荷进行10分钟的静力试验,用20倍放大镜进行检查,不应有残余变形、裂纹及裂口;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或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应予以报废外观一月一次试验一年一次
安全带1、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2、皮带各接口处完整无缺3、附件无断裂、损伤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以2205牛顿,护腰带以1470牛顿重物进行5分钟静力试验,无损伤或局部延伸现象试验一年两次
绝缘手套1、无裂缝、损伤、气泡;2、表面没有发粘、发脆现象电压等级预防性试验电压泄漏电流试验一年两次其他不常用的电压等级,参考厂家说明书
380-1000v2.5kv2、5ma
10-12kv8kv9ma
35kv30kv19ma
绝缘鞋1、各处无开裂及刺伤,2、后跟与大底接合处凹陷深度不超过2毫米。20kv的绝缘鞋进行15kv交流耐压试验1分钟,泄漏电流不大于7.5毫安,6kv绝缘鞋做4kv交流耐压试验1分钟,漏泄电流不大于4毫安试验一年两次35kv绝缘靴由于没有相关标准,暂按20kv试验标准检验
接地线在各接线鼻之间测量直流电阻,对25、35、50、70、95、120mm的各种截面,平均每米的电阻值应分别小于0.79、0.56、0.40、0.28、0.21、0.16ω

第11篇 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

加强小型机械、工器具的安全管理,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小型机械、工器具的使用管理。

3 职责

3.1 项目部安监部对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

3.2 项目部机械部负责固定资产小型机械及工器具采购。

3.3 项目部物资公司负责非固定资产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的采购。

3.4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4 程序

4.1 形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由项目部机械部负责采购,执行msp-00-12《机械设备控制程序》。非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及工器具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由项目部物资公司负责采购,执行msp-00-11《物资采购控制程序》。

4.2 需用单位领取小型机械及工器具后,应根据使用说明书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4.3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

4.4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各种机具都应由专人进行维护;能随机挂牌的机具应挂安全操作规程牌。

4.5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安全操作规程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4.6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栏,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4.7 电动工具/机具必须接地良好。

4.8 电动或风动的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其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或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上或其他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或风动的机具。

4.9 机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鉴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转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10使用射钉枪、压接枪等爆发性工具时,除严格遵守说明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4.11使用各类型潜水泵必须设有就地开关、漏电保护器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设监护人。潜水泵工作时,严禁人员进入坑、池内施工。

4.12各类型潜水泵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定期进行绝缘测试,以防止漏电伤人。

4.13室外的小型机械、电源开关应有规范的防雨设施。

4.14倒链使用时严禁使用起重链直接绑扎起吊物及双链拆成单链使用。

4.15倒链起重吊点的选择,应能满足起吊重量的要求。

4.16起重物体起吊到位后,应及时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条上。

4.17使用钢丝绳悬挂重物时,严禁钢丝绳与钢丝绳直接连接,必须使用卡环连接。

4.18机械、工具应妥善保管、分类存放,不合格的严禁发放及借出使用。

4.19磨石机(水磨机)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装设漏电保护器,在磨石机施工区域内的电源不得有接点。

4.20施工完毕的项目,机械及工具应及时收回,进行维护和妥善保管。

5 相关文件清单

msp-00-12《机械设备控制程序》

msp-00-11《物资采购控制程序》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2篇 安全工器具定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安全用具、机具的规范管理,杜绝作业现场装置性违章的发生,确保作业过程中人身安全,制定《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厂生产各部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指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

第四条 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和一般防护安全用具。绝缘安全工器具又分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如:验电器、绝缘杆、接地线等)和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胶垫等);一般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带、安全帽、脚扣、升降板、梯子、救生衣等)。

第五条 其他安全工器具(机具)范畴,有手持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机具、固定式电动机具。如:手枪钻、电锤、电动扳手、落地式砂轮机、移动式电动砂轮机(电动角磨机)、移动钻机、台式钻、电焊机、移动电源等。

第三章 检验维护与管理

第六条 上述第四条规定绝缘安全工器具和第五条规定其他安全工器具(机具)的定期检验项目主要是:进行绝缘耐压试验和外观检查。每半年检验1次,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完成,安全监察部在4月份和10月份检查。

第七条 上述第四条规定一般安全防护用具的定期检验项目主要是:进行拉力试验和外观检查(绝缘梯子按照第六条要求执行)。每半年检验1次,每年3月底前完成定期拉力试验,9月底前完成全面外观检查。

第八条 做定期拉力检验的一般防护安全用具,实行年度抽检制度。试验班组对每个检修班组送交的防护用具抽其50%进行拉力试验,其余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合格,未做拉力试验的在下一年度检验,每两年全部完成一次拉力试验检查。

第九条 所有安全工器具除规定班组做定期试验和外观检查外,所属工器具的班组要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特别在春、秋检,机组大、小修前要进行全面的自检和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

第十条 电气类安全工器具绝缘耐压试验和外观检查,由检修部电机班、试验班等所辖职责班组负责。

第十一条 起吊、登高类一般防护安全用具的定期拉力试验和外观检查,由检修部起重班负责。

第十二条 电机班、试验班、起重班等,对所有送检和申请定检的工器具进行登记,登记其名称、编号、部门,对送交来归属登记管理不清楚的工器具,不予检验。

第十三条 各负责定期检验的班组,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将签署日期和姓名的“检验合格证”贴于工器具上。按期限整体完成定期检验后,检验班组将送交检验完的所有工器具检验情况按照要求(附表)上报安全监察部。

检验班组,检验负责人对所有被检验的工器具数量、合格安全情况负责。

第十四条 定期检验和外观检查确认不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和所属班组日常检查确认为不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及时上报所属管理部门进一步鉴定确认。

第十五条 按规定使用年限到期强制报废的,检验、检查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使用确认为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作报废退库处理。

第十六条 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班组、部门、厂部及时在台帐中注明“已报废”,已禁止使用属报废的工器具(设备类机具),未拆除或清理仍在现场时,应在工器具(设备类机具)上贴“已报废、禁止使用”字样。同时,杜绝正常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不合格、报废的工器具共同存放,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十七条 所有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由各部门统一编号,编号由部门名称前两个大写拼音代码和三位数字代码组成,要求简洁明了,便于区分,具有全厂唯一性。

第十八条 各部门新增工器具时,应及时补充建帐,并上报安全监察部,已报废或遗失的工器具原所属编号一并作废,不在使用,在台帐备注中注明“已报废”。

第十九条 各部门(班组)必须建立台帐,落实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并与厂部(部门)台帐相符,与实物一致对应,每年底厂部将组织对各部门各类安全工器具进行核查,建立年度新台帐,保证三级管理统一。

第二十条 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外观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均依照《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和“安全性评价标准”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增加的电气类安全工器具,根据出厂合格证日期,使用半年后按照上述定检要求执行,新增加的起吊、登高类工器具使用1年后按照上述定检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照规程要求,规范、合理、安全使用,严禁随意丢弃,若不慎遗失要及时上报注销,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检验班组、使用班组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外观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及安全管理,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责任人无特殊原因未按时送交检验或未按期完成定期检验的工器具,查明原因后,根据责任考核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检验班组对工器具合格与否,能否使用的检验结果负责,使用班组对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使用、保管、维护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生产作业现场使用无本厂“检验合格证” (新增期限内除外)、无编号的上述电力安全工器具,将视为违章作业(装置性违章),将依照《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反违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验,保养维护及日常安全管理违反上述规定,将对相关部门、班组、责任人,依照本厂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其它相关工器具管理制度有矛盾时按高标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原《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安全工器具定期检验管理办法》(碧电安监[2007]03号)同时废止。

《安全工器具管理标准(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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