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标准规范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科室、作业区域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
2 引用文件
2.1 钢政办发【2006】69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
2.2 钢政办发【2006】68号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3 术语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科是全矿安全教育管理主管单位。
4.1.1 负责承办生产岗位职工(新入矿人员矿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及管理人员(大班长、班组长、安全员)安全教育。
4.1.2 负责检查、督促指导矿内日常安全教育活动(包括班前安全活动、每周安全活动日)、复工教育、调换工种教育和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包括节假日、各时期安全宣传教育)等。
4.1.3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和矿级的安全教育档案。
4.2 组织人事科是进行矿安全教育具体实施单位
4.2.1 负责编制矿级中、长、远安全教育计划。
4.2.2 负责落实安全教育经费、师资的配备和场地的安排。
4.2.3 负责向安全部门提供新入矿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人员的名单。
4.2.4 负责汇总新入矿人员安全考试成绩,填入个人档案卡片。同时,对各单位新入矿人员签订的“师徒合同”进行检查、督促。
4.2.5 负责组织新任科级干部的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并负责向安全部门提供在职科级干部和分配来的大、中专业毕业生,调入干部人员名单,汇总其安全考试成绩,并纳入干部考核管理。
4.3 矿属各单位
4.3.1 负责新入矿人员、作业区域、车间级、班组级的二级安全教育。
4.3.2 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性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包括:班组安全活动日、每周安全活动日、复工教育、调换工种教育、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等。
4.3.3 每季度对本单位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总结。
4.3.4 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安全教育档案。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
5.1.1 新入矿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矿人员包括分配来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的干部、工人、新分配来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必须进行矿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5.1.1.1 矿级安全教育
a 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武钢及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制度;
——矿发展史、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概况;
——安全生产知识,矿主要危险源点及事故应急知识;
——安全心理知识;
——工伤现场急救知识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公司及矿典型事故案例。
b 实施步骤:
——矿级安全教育由矿主管矿长负责,组织人事科具体组织实施。对新入矿人员应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安全教学内容和落实教材,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矿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分配到作业区。如未进行厂级安全教育,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向作业区分配,作业区有权拒绝接收。
5.1.1.2 车间(作业区域)级安全教育
a 教育内容:
生产特点和主要工艺流程,危险源点及要害部位;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自我保护的基本知识;矿和车间(作业区)典型事故案例。
b 实施步骤:
由车间(作业区域)主管领导负责,车间(作业区)安全人员、组织人事科派驻作业区人员组织实施,时间为24学时。车间(作业区)级教育结束后,应进行闭卷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分配到班组。如未进行车间(作业区)级安全教育,不得向大班或班组分配,大班长或班组长有权拒绝接收。
5.1.1.3 班组级安全教育
a 教育内容:
班组概况;班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部位,设备状况;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管知识;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及使用规程以及岗位职责;三不伤害措施及班组工伤事故案例;创建安全合格班组的条件、计划与措施。
b 实施步骤:
由大班长或班组长负责组织,时间为24学时。
5.1.1.4 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及时逐级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并签字,经安全部门审查确认后,转组织人事部门归档。分配到岗位时,必须确定一名有经验的作业人员指导,并签订“师徒合同”,其中必须包含安全条款。
5.1.1.5 新入矿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上岗作业人员,各单位要进行跟踪动态管理,对教育培训效果定期进行抽查,时限为一年,并将跟踪动态管理情况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每月在矿安全管理工作月报中报送矿安全部门。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者追究管理者的责任,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5.1.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由组织人事科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报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按《武钢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
5.1.3 复工、调换工种、岗位安全教育
5.1.3.1 凡离开本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生产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5.1.3.2 凡调换工种的生产岗位人员,必须先进行调换岗位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再进行安全教育。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凡调换同类性质岗位的操作工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调换岗位。
5.1.3.3 培训内容
a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 离岗期间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新规定;
c 新岗位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
d 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e 脱产期间,公司及本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案例。
5.1.3.4 具体实施办法
a 复工安全教育,先由车间(作业区)进行安全教育,再由班组进行安全再教育。
b 调换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公司内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调换,按新入矿人员的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矿内部单位与单位的调换,由调入的单位负责进行车间(作业区)、班组两级安全教育;
——车间(作业区)内部调换,由调入的班组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
——班组内岗位或工种变动由班组负责组织安全教育。
5.1.3.5 复工教育和调换工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
5.1.3.6 一人从事多工种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如果是特种作业则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1.3.7 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其上岗。
5.2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5.2.1 矿级领导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钢政办发【2006】69号)中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九条负责组织培训。
5.2.2 矿级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环保科按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计划、组织,并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钢政办发【2006】69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中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十条负责组织培训。
5.2.3 各职能部门科级以上干部及车间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由矿安全环保科、组织人事科按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计划,组织、并报送培训人员名单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按钢政办发【2006】69号中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培训。
5.2.4 大班长、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5.2.4.1 大班长、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原则由矿组织培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在职的大班长、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应每四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更新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5.2.4.2 新任职的大班长,在任职一个月内由各单位将人员名单报矿安全部门,由矿安全部门组织培训;新任职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在任职一个月内由各单位组织培训;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颁发合格证,考试不合格,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取消任职资格。
5.2.4.3 教育内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本大班、班组和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及预防;工伤现场急救知识、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5.2.5 一般人员的安全教育
5.2.5.1 教育对象:除以上规定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
5.2.5.2 教育内容: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常识,公司和矿、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由各单位按教育大纲组织实施,培训时间16学时。
5.3 日常安全宣传教育
5.3.1 班前安全活动。每天上岗前,班组长负责总结前一天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当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者熟知和掌握。
5.3.2 每周安全活动日。
5.3.2.1 各单位每周一升安全旗。每周一班组安全活动日由班组长主持,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3.2.2 活动内容: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三不伤害措施,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和要求,安全文化知识,武钢安全合格班组标准,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5.3.2.3 班组安全活动日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记录真实、形式多样化,参加者签字。缺席者由班长补课,并有补课记录。
5.3.3 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
5.3.3.1 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有效重要手段,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全员要共同参与。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板报、电视、局域网等工具和手段,采取生动形象,内容丰富,职工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5.3.3.2 围绕每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全矿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并达到预期效果。
5.3.3.3 节假日、各时期安全宣传教育。
针对节假日职工思想活跃,领导精力分散,以及季节变化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5.3.3.4 矿安全环保科利用《安全简报》及时宣传报道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及会议精神、安全管理知识等。各单位要将其作为安全活动日的学习资料。矿宣传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拍摄安全专题新闻,报道安全生产中好人好事、播放安全教育电视片、举办安全展览等。
6 检查与考核
6.1 新入矿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6.1.1 矿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6.1.2 车间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6.1.3 班组级安全教育:一人次未进行培训,扣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6.1.4 各单位未按期向安全部门报送新入矿人员跟踪动态管理情况,每人次扣单位责任单位200元、扣责任人100元。
6.1.5 新入矿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分配到岗位作业,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扣责任单位主管分配人员200元。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6.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按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3 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复工、调换工种、岗位安全教育,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扣责任单位负责人300元,扣责任单位主管人员200元。
6.4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正副矿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矿级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科级以上干部及车间(作业区)负责人;大班长、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无故不参加培训,一人次扣责任单位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扣责任人300元。
7 附录和记录表式
7.1 职工培训开班审批表
7.2 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3 矿级安全教育登记台帐
第2篇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有效地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三条 本责任制由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网络
第四条 建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的各单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项目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本项目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当人员有变动时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公司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都必须明确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安技人员,并推选出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各项目部必须配备专(兼)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员和员工代表。各工种队、班组应配有兼职安全员。
第六条 每年初都要层层签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第三章 公司领导、主要部门责任制
第七条董事长职责
1、董事长是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公司“三合一”一体
化管理体系管理方针和目标。
3、组织制定和审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保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所需的资金等资源的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5、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公司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事故隐患。
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每年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
第八条 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公司管理方针,掌握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拟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体现安全一票否决制。
3、领导公司的工程投标,对大型工程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投标报价、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定时应同时评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专项方案。
4、参加管理评审,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出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5、拟定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时按规定拟定设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的部门。
6、协调公司内外关系,确保与顾客的沟通,了解顾客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需求。
第九条 生产副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公司管理方针,掌握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每季度组织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研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彻实施公司“三合一”一体化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对公司施工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董事长、总经理贯彻落实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司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3、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负责并督促职能部门对施工过程的环境管理、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控制、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4、参加管理评审,对有关的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现状作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5、根据国家、省、市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结合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研究、制定和印发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6、公司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环境事件/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落实,预防事故/事件重复发生。
7、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建立安全生产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其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全面技术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标准等,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编制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组织编制或审批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或专业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审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4、负责重点工程、大型工程、特殊工程或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参与四级(含四级)以上的伤亡事故和重大环境事故的调查,协助事故调查组从技术上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政策规定,保证、监督管理方针和相关政策、规定在本公司的实施。
2、负责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项目经理进行考察,同时考察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业绩,体现安全一票否决制。
3、主持指导制订宣传工作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及管理目标并检查督
促实施。
4、主持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5、参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职责
1、向“双代会”报告工作,报告要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方
面的工作。
2、参与公司环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的制订,对重大环境、安全
问题的决策讨论。
3、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安
全法律法规,发生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提出处理罢免的建议,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4、参与对中层管理人员和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体现安全一票否决
制。
5、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拒绝执行。
6、建立健全公司员工代表网络,组织员工代表参与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7、参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时传递有关信息。充分利用网站的优势,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宣传和报导工作。
2、负责公司本部公务用车的调度、使用、日常维修以及相关驾驶员管理工作,全年集中安全教育不少于四次。对因安全工作所需的物品等资源及时给予保证。
3、购置的办公物品要保证质量,保证环保和安全。安排就餐要确保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4、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公司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材料的组织,协调申报等工作。指导、协助项目部做好文明工地建设。
5、负责公司大型活动,大中型工程开工典礼的筹备、组织、协调工作。
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
6、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公司本部办公区域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7、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项目部对口部门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落实综合管理责任制,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单位等有关活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
2、负责办公区域的门卫、治安、绿化、节约能源等管理、做好辖区内治安保卫,文明创建、环境卫生等工作。
3、负责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的房屋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落实安全卫生措施,按有关规定,实行“三同时”。
4、负责对治安保卫、防火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各种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环境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5、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公司本部对环境控制和危险源识别、评价,文明办公和项目部生活环境控制,协助工程部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组织开展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6、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项目部对口部门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市场调研与工程项目跟踪,收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
顾客需求,确定顾客明示的或潜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2、组织标书评审、合同评审时要确保评审的其内容符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司有能力满足标书和合同的要求。
3、开展横向联营分包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示,签订联营(分包)协议,联营(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必须明确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并明确控制、处罚措施。
4、在编写或审核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同时编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负责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的归口管理,协管以顾客为关注点,采购、顾客满意等相关控制程序,组织用户回访活动,及时处置顾客相关方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投诉,确保顾客及相关方满意。
6、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组织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7、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项目部对口部门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及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公司财务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好现金和现金支票,做好对所属会计人员财务知识教育,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2、按国家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3、按公司规定及时收取有关单位安全管理经费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及时办理安全生产的奖金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4、负责筹措资金,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需要的资金提供保证,并做好信息沟通工作。
5、在办理各项保险业务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安全保险等。
6、负责制定公司设备、材料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各类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检验试验及监视测量仪器设备的采购、进行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台帐管理,对分公司等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7、负责公司物资、材料及安全防护用品物资采购的归口管理,组织对供方的评审并进行控制,建立和完善合格供方的档案,负责产品防护控制和顾客财产控制;确保人员、设备、材料、资料的安全;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8、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环境因素、危险因素进行识别、评价、记录和控制,负责对特种设备的检测,监视测量设备校验、取证等管理工作,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9、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项目部对口部门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10、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开展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1、在实施人力资源管理中,为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2、负责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3、负责合格劳务分包方评审工作和劳务分包控制的实施、监督、检查,不允许一定时期内发生过重伤事故以上(含重伤)或管理混乱的劳务分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项目。
4、负责员工社会保险统筹费的缴纳以及按规定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5、负责工伤认定、鉴定申报工作。
6、负责公司本部人力资源的评价、配置、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对特殊工种安排有证人员上岗,项目经理安排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7、制定奖惩制度时,应将安全列入考核内容,体现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的部门、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8、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落实处理意见。
9、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开展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
2、协助管理者代表编制年度管理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控制及法律法规收集、识别的控制。
4、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运行过程控制以及对应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的落实、监督检查。
5、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对伤亡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6、在参与大型或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时,应同时指导编制审查交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7、负责管理监督下属单位、项目部对分包工程、分包方的控制,参与对重要工程合格分包方的选择和评定,负责对工程分包方的评审,建立和完善合格工程分包方的档案,对发生过重伤事故以上(含重伤)或管理混乱的工程分包单位取消合格分包方资格。
8、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编制公司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项目部对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
9、对施工项目组织不定期安全检查,并根据任务需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活动,总结推行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0、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项目部、驻外机构、机关各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责任状的规定提出兑现奖惩的建议。
第二十条 市场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外埠市场、国外市场标书评审、合同评审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要求,要确保项目有能力满足与产品有关的安全规定。
2、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对合同进行登记,建立合同台帐,并负责将合同文件发放到各相关部门。
3、在洽谈分公司联营工程项目时,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联营协议,联营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缴纳率达100%。
4、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同时编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负责指导和管理国外工程、驻外机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识别、评价,并对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
6、负责每季度对驻外机构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
7、按公司《管理手册》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实施,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记录齐全、规范,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职责
1、负责审查分公司、项目部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到专款专用。是否按公司规定及时缴纳安全管理经费及向有关人员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
2、负责审查分公司、项目部单位是否按国家规定办理工伤保险、车辆安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安全保险等。
3、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环境控制和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协助工程部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组织开展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4、负责审计分公司、项目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资金使用执行情况。
5、参与管理评审,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会职责
1、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一体化管理方针和目标。组织员工积极参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反馈员工代表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2、协助工程部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过程中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演练、评价和控制。
3、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专项经费,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发放防暑降温和劳保用品,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4、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做好女工“五期”保护工作。
5、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关于改善有害健康作业环境的措施意见,建立职工职业病档案。
6、参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7、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控制。组织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项目部对口部门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总工室职责
1、对公司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具体技术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标准等,积极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组织编制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组织编制或审批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或专业性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同时审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4、负责并参与重点工程、大型工程、特殊工程或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参与四级(含四级)以上的伤亡事故和重大环境事故的调查,协助事故调查组从技术上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按公司《管理手册》一体化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实施,负责实施本部门环境因素、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开展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并指导各分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开展环境、安全技术工作。
第四章 各分公司、项目部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经理(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经理(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其他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项目部)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置本单位(本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技干部,支持安技干部开展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和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落实。
(四)分公司经理每年至少主持召开四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项目经理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五)审批本单位(项目部)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及相应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分公司经理组织检查,全年不少于四次,项目经理每月不少于一次。
(六)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七)工程分包、设备租赁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协议书中必须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分包工程款结算时或承包兑现时必须有安技部门的签字。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公司报告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十)负责与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工种队、班组、合格分承包方)签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年度、季度、月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惩兑现。
第二十五条 分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副职职责:
(一)分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副职、项目副经理对本单位、本项目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技等部门工作,组织制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和措施,组织编制环境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
(二)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会议,检查布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三)组织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检查,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四)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五)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六)总结推广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意见。
(七)发生未遂事故/事件和轻伤事故时,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其他副职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均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总支书记、支部书记的职责:
(一)对行政领导的职责实施监督。
(二)教育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树立“安全第一”、“保护环境”的意识,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组织开展党、团员身边无事故/事件活动,把安全生产作为党团组织“争先创优”评选条件之一。发生事故/事件的部门、施工队和有关责任人不得评为党团组织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督促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对事故/事件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职责:
(一)对本单位、本项目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负责审核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措施。
(三)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五)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应列为科研项目,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
(六)组织制订特殊施工工艺。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必须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措施。其环境、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产、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八)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 工会分会主席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把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注意职工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监督检查的措施。
(二)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地进行文明安全生产。
(三)协助和督促行政领导正确使用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
(四)组织员工体检,开展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
(五)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做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专业施工队正、副队长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本项目的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本施工队管辖的工程项目、生产活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实施本施工队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组织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三)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确保一切安全防护设施(机、电、架、“四口”)齐全、有效,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员工使用,同时做好验收记录。
(四)组织所属员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五)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五同时”。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
(六)对新进员工、调换工种的员工和较长时间离岗后复岗的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岗前教育。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护环境,文明施工。
(七)对发生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根据需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班组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单位、本项目部的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根据生产任务、环境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组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工作。
(三)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达到要求后才能上岗操作。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止本组职工在任何情况下的违章作业。
(四)班前要对本组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和环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本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生工伤要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六)组织开展创文明班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生产操作工人的职责:
(一)自觉学习本单位、项目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安全手册》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的思想,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事事、处处、时时注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自觉遵守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禁酒后上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并有权向上级报告。
(三)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因素时,应当向现场安全生产人员或负责人报告。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和劳动保护装置、设施,并经常检修和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得随意拆除劳动保护装置;不得擅自开动他人使用的机、电设备;不得无证进行特种作业。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四)发生事故立即向上报告,积极施救,保护好现场,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五)积极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三条 专职机构职责(含安技科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一)在分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行政副职(或项目经理)直接领导和地方环境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领导综合管理本单位(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二)参加汇编或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三)编制、补充、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编制本单位(本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起草目标管理责任状,认真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审批。
(五)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控制,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六)协助领导组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七)组织对职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包括新进人员的三级教育,指导安技员或兼职安全员开展工作。
(八)参加轻伤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做好因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协助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
(九)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定期发放工作,并参加验收。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的总结、评比考核工作,严格奖惩制度。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十三)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确保员工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员工体检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种队、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工种队、班组长贯彻执行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耐心说服教育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分别做好本工种队、本班组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接受专职安技人员的业务指导。
(二)做好对重大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检查记录。经常进行现场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事件的发生。
(三)负责对本工种队、本班组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指导。
(四)教育和监督本工种队、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安全装置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五)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发现生产中有严重危及环境和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当场制止,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六)发动员工经常进行作业现场的清理整顿和改善环境的清洁工作,使各类物品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做到文明生产。
第五章 分公司、项目部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门职责:
(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规章制度及施工组织设计。
(二)在布置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时,要同时布置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进行技术交底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六条 设备、物供部门职责:
(一)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装置,新购的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出厂合格证明及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
(二)加强对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的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建立设备资料管理台帐。
(四)物供部门要及时提供安全生产所需材料和物资,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劳保用品。
(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发放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防止发生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按规定安排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专款专用。
(二)定期收缴安全生产管理费(按计划产值的0.5‰)和安全风险抵押金,负责执行安全生产奖金的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三)做好财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办理工程安全保险工作。
(四)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八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本项目)的实际需要,推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职安技干部人选。
(二)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三级教育,对调换工种和恢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对患有某种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四)制定奖惩制度时,应将安全生产列入考核条款。在拟订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内容。
(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确因生产需要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并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对按照规定不适合有毒、有害、高空和高温作业的人员进行及时调整,或按照《劳动法》规定变更、终止劳动合同。
(六)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及繁重的体力劳动。
(七)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职责:
(一)及时传递国家及上级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宣传和报导工作。
(二)会同车管组做好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三)安排就餐时,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四)对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物品和车辆等资源及时给予保证。
(五)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条 保卫事务部门职责:
(一)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开展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负责对门卫值班人员的安全教育,负责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管理。
(四)负责对各种破坏事故、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协助调查处理重大设备、人身伤亡事故。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职教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技术培训列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
(二)会同安技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及时联系、组织培训,做好考核、发证、换证工作,并建好台帐。
(三)做好各级领导及专职安技干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的联络工作。
(四)会同安技部门做好新进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二条 经营部门职责:
(一)在审批确认工程分承包方时,要同时审查是否具有安全资质,无安全资质的,不能确认为合格的分承包方。
(二)在审批确认劳务分承包方时,要同时审查是否具有安全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对无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的,不能确认为合格的分承包方。
(三)签订横向联营协议时,应有双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的条款,并明确相应措施。
(四)对已确认为合格分承包方的单位,如果在工程项目中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理。
(五)对分承包队伍组织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要求其服从管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因产品质量、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伤亡事故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二)在采取三新技术和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措施。
(三)组织制订建筑材料试验室、化学分析试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分析试验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四条 党(团)组织部门职责:
(一)宣传党和国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党(团)员、干部以身作则,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的思想,开展“党(团)员身边无事故”活动。
(二)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班组”活动。
(三)考察干部政绩时,要同时考察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好坏,提出明确考察意见;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党员、干部,要按“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履行查处职责。
(四)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
(五)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工会组织职责:
(一)依法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二)参与讨论本单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行政部门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
(四)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五)做好女工“五期”保护工作。
(六)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 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一)在分管安全生产行政副职的领导和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车辆(含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油料消耗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辆年审及驾驶员复审工作。
(三)定期组织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工作。
(四)建立机动车辆台帐。
(五)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事故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事故、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各项目部应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列为计发奖金或绩效工资的主要考核内容。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贯彻实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
(二)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发现事故预兆,采取果断措施的有功人员。
(四)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者提出并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明显成效的。
(五)在清除事故/事件隐患,或在事故/事件抢救中有功的。
(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取得显成效的。
(七)年度考核时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项目部)的领导班子和安技负责人按责任状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专项活动和年度考核,对重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领导,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安技人员,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物质和荣誉奖励。对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中有重大贡献或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可给予1000元或以上的特别嘉奖。奖励经费应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100-2000元或行政处分。
(一)违章经教育不改,不服从管理的;
(二)违反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削减防护设施,留下事故和职业中毒后患,或已导致发生伤亡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而仍不采取防范措施整改的责任者;
(四)发生事故事件后,破坏现场或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的责任者;
(五)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护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不按规定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七)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谩骂、侮辱和打击报复者;
(八)发生事故/事件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整顿,同类事故/事件再次发生的责任者;
(九)发生上述情况,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报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五十条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项目部)及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或员工应给予经济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造成死亡和重伤事故的,对责任单位(项目部)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单位(项目部)罚款为1000-50000元;责任单位(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员罚款为500-20000元;另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有关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实行年薪制的责任人还将根据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者年薪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二)对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或发生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加重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事件隐患和有严重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有关部门责令其改进,在限期内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的单位(项目部),除令其停产改进外,再给予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10000元。
(四)多次违反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或因违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项目部)应加重罚款。
(五)对生产、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未达标,文明施工、文明生产秩序较差,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经教育未改和违章指挥的,给予单位(项目部)及责任人500-10000 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单位(项目部)的罚款、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项目部领导成员罚款、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事件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公司财务部,罚款收据复印件给工程部备案,个人罚款不得在公款中报销。对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罚款,应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和安全先进的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合格分承包方,实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合格分承包承包工程时按造价的3-5%(最少不低于1万元),交纳安全抵押金。工程完工,经考核,实现合同规定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抵押金如数返还;未能实现目标或考核不合格的,没收部分或全部抵押金,并给予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费,按年计划产值的0.5‰收取,财务部门单列专项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十五条 本责任制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项目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工程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责任制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3篇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工作程序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及法规,强化安全管理与监察,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全矿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全过程。
3 职责
3.1矿长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分析安全工作情况。
3.2安全副矿长对集团公司负责,落实安全监察职责,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落实安全奖惩制度。
3.3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3.4安监站具体负责全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3.5生产科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全面落实。
3.6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 控制程序
4.1矿长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安排贯彻落实。
4.2各单位严格按“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措施组织施工或作业;负责做好事故隐患的日排查与整改工作,以消除矿井事故隐患;坚持周五职工安全教育活动,使职工了解安全形势、岗位风险、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相应知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4.3安监站负责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每月一次检查本矿现场管理实施情况及效果,并做好记录。
4.4生产科组织现场管理活动,对各单位现场管理进行日常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4.5通修工区对全矿井下工作场所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每月牵头组织全矿井下作业场所及要害部位“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并做好记录。
4.6工会负责做好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及信息反馈,需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及时按《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5 相关文件
lgms/pd-22-2005《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
6 相关记录
lgms/lf-06-01《江苏天能集团公司采煤工作面(炮采、机采、综采)工程质量检查评分表》
lgms/lf-06-02《江苏天能集团公司裸体巷道工程质量检查评分表》
lgms/lf-06-03《江苏天能集团公司锚网(索)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检查表》
lgms/lf-06-04《江苏天能集团公司锚喷支护巷道工程质量检查评分表》
lgms/lf-06-05《职工安全教育活动记录》
第4篇 环境管理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2) 负责根据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制订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条例与办法,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网络。
(3) 组织对本责任区域内环境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价,并协助单位/部门责任人制定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4) 协助本单位/部门环保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员工进行环境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本单位/部门员工的环保意识。
(5) 组织进行环保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进行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完成情况。
(6) 负责解决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与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于重大环境问题,应按规定逐级报告,研究并采取措施解决。
(7) 负责日常环境报表的填报与建立环保台帐及有关环保资料的整理、编写工作。
(8) 认真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5篇 生产车间副主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
1.1.1 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所管辖技术、设备、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针,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目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种管理程序;
1.1.2 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1.1.3 经常组织所管辖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保证安全运行和保护环境及生产现场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要求;
1.1.4 发生事故、事件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重大伤亡事故、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组调查、分析,提交事故报告,严格执行改进措施;
1.2 工具库安全职责
1.2.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2.2 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等)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检查。并建立专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
1.2.3 组织设备检查和设备评比时,应将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列为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督促组织设备安全隐患整改;
1.2.4 组织设备招标采购时须保证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各种安全装置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要求;
1.2.5 组织设备外委、外包检修项目招标时,严格执行公司对承包作业单位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的相关制度;
第6篇 项目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方案
一、项目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方案
项目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安全生产方针,制定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目标,为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建立组织机构,策划管理活动,明确管理职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惯例,编制程序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方案,实行过程控制并提供人员、设备、资金和信息资源,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和持续改进。
(一)项目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
组织开展项目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是编制项目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方案的基础。项目安全生产的风险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项目危险源的辨识
项目经理应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在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关键工序,采购、办公和服务等主要活动,工作场所的设备设施、材料和人员行为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危险源大概分为以下几类: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车辆伤害、粉尘、噪声、灼烫、其他等。
施工现场内的危险源主要与施工部位、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施工装置(设施、机械)及物质有关。包括:
(1)脚手架(包括落地架,选调价、爬架等)、模板支撑体系、起重吊装、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安装与运行,基坑(槽)施工,局部结构工程或临时建筑(工棚、围墙等)失稳,造成坍塌、倒塌意外;
(2)高度大于2m的作业面(包括高空、洞口、临边作业),因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或无防护设施、人员未配备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人员踏空、滑到、失稳等意外。
(3)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施工及各种施工电气设备的安全保护(如:漏电、绝缘、接地保护等)不符合,造成人员触电、局部火灾等意外;
(4)工程材料、构建及设备的堆放与搬(吊)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等意外;
(5)人工挖孔桩(井)、室内涂料(油漆)及粘贴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气体中毒重大危险源;
(6)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或人员中毒意外;
(7)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等。
在对危险源进行识别时应充分考虑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以及过去、现在、将来三种状态。主要从以下作业活动进行辨识: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关键工序、工地地址、工地内平面布局、建筑物构造、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装置、有害作业部位(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低温)、各项制度(女工劳动保护、体力劳动强度等)、生活设施和应急、外出工作人员和外来工作人员。重点放在工程施工的基础、主体、装饰、装修阶段及危险品的控制及影响上,并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危险设施、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活动和情况;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作业活动的情况;具有职性健康伤害、损害的作业活动和情况;曾经发生或行业内经常发生事故的作业活动和情况。
危险源识别的结果应形成危险源清单(表9-1),并依据危险源导致的风险大小和风险危险进行风险分级,按不同级别制度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项目危险源清单
项目危险源清单 | ||||||
序号 | 作业活动 | 危险源 | 可能导致的事故 | 风险级别 | 计划控制措施(a-f) | 备注 |
编制/日期 | 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备注:计划控制措施中,a为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b为制定管理程序;c为培训与教育;d为应急预案与响应;e为加强现场监督检查;f为保持现有措施。
2.项目管理风险评估
针对项目自身管理模式和工程特点,分析项目的合同条款、工期条件、市场资源、分承包模式等影响因素对项目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造成的潜在危险或影响,制定对应措施。
3.使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
识别并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级安全生产规定及项目所有相关方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形成管理信息输入,并及时更新,以便传达给项目员工和其它有关的相关方。
(二)项目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目标的确定
编制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方案的目的是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下达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目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目标一般包括:
(1)杜绝重大伤亡、设备、管线、火灾事故;
(2)安全标准化工地创建目标;
(3)文明工地创建目标;
(4)遵循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承诺;
(5)其他需满足的目标。
项目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目标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目标应符合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总体规划;
(2)目标应尽量量化,以指标的形式表达;
(3)提出目标时还应考虑:
1)应该考虑符合法规的要求和其他相关方的要求;
2)组织有能力控制并实现;
3)符合财务、运行和经营的要求,合理控制风险;
4)在控制的过程中能方便的实施;
5)包含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三)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编制
项目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方案可以采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措施与要求、单独编制专项方案等形式来灵活体现,围绕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总目标展开各类安全活动总体安排与策划,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工程概况
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施工重点、难点、危险点及关键控制部位等。
2、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目标,以及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总目标完成而分解的项目部各层、各岗位的安全工作指标。
3、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包括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监管的装逼,对项目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描述和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安全生产绩效的考核方法。
4、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度应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5wih要素,明确每项任务的责任人、时间、方法及对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必要时,可制定工作流程。
5、风险的控制措施
针对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结合项目施工组织的过程、场所和产品的控制要求,制定具体的风险控制责任、实施程序和控制方式。风险控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极高风险:作为重点的控制对象,制定专项方案实施控制。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当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达到一定规模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专家论证。
(2)高风险:为降低风险须配备大量资源,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在方案和规章制度中制定控制办法,并对其实施控制。
(3)中等风险:通过测定并限定预防成本,努力降低风险,在规章制度内进行预防和控制。
(4)较低风险:当风险减低到合理可行时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可考虑投资效果更佳的解决方案或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改进措施,通过监测来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6、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事故、事件报告程序
编制项目应急救援预案,明确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制定预防、预警机制,发生事故的报告流程和应急响应流程,制定信息发布和后期处置程序,并明确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应急经费等资源配备和保障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应规定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要求。
7、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
8、因本工程项目的特殊性而需补充的安全操作规定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编制,要突出重点,即对现场关键点与危险点的控制手段和措施,同时,要做到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四)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审核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在实施前,应由企业和项目组织安全评审,对方案策划的目标设定、资源配置以及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进行审核评价后,由企业主管领导或项目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7篇 信息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更新和学习,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
(2)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3)确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公司各单位/部门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提供所需的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
(4)负责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的管理,硬件设备废弃要按公司废物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5)认真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规定的本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8篇 a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1节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概况
本项目将根据ohsas18001 标准及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建立和实施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始终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章守法,全员参与'的管理思路,充分满足员工等相关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有针对性地规范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和人员职业健康安全行为,不断完善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范围
安全管理的中心问题,是保护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包括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两个方面,劳动保护侧重于以政策、规程、条例、制度等形式规范操作或管理行为,从而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身体健康,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技术侧重对'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管理,包括预防伤亡事故的工程技术和安全技术规范、技术规定、标准、条例等,以规范物的状态,减轻或消除对人的危害。
安全管理是通过采用计划、组织、技术等手段,依据并适应生产中人、物、环境因素的运动规律,使其积极方面充分发挥,而又有利于控制事故不致发生的一切管理活动。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伤害事故、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组织管理、场地与设施管理、行为控制和安全技术管理四个方面,分别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的行为与状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控制。为有效地将生产因素的状态控制好,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六项基本管理原则:
管生产同时管安全;
坚持安全管理的目的性;
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四全'动态管理;
安全管理重在控制;
在管理中发展、提高。
第9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
1 目的
1.1.本导则旨在保护工人免遭各种危害,消除各类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事件和死亡。
1.2.为国家所采用时,本导则应该:
(a)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建立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
(b)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工作提供指导,以更好地贯彻法规及标准要求,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c)为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导则和特制导则提供指导,以满足不同规模和活动类型的组织的实际需求。
1.3.为组织所采用时,本导则旨在:
(a)指导组织将osh管理体系要素作为总体方针管理计划的一部分,融入组织全面管理;
(b)鼓励组织内全体人员,尤其是雇主、业主、管理人员、雇员及其代表,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2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
2.1.国家政策
2.1.1 国家应指定一个或几个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定期评审关于组织建立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国家政策、负责与最代表雇主和雇员利益的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协商。
2.1.2 在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国家政策中应确定一些总的原则和工作程序,目的是:
(a)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使其纳入组织的全面管理体系之中;
(b)促进并改善国家和组织为系统地认同、计划、实施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活动而采用的相应自愿实施方案;
(c)促进组织内雇员及其代表的参与;
(d)避免不必要的官僚行为、行政干预与资源浪费的同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持续改进;
(e)促进劳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及其它服务机构为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协作与支持,并将这些机构的活动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总体框架中;
(f)定期评价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政策和框架的有效性;
(g)通过合适的方法评价并对外界公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实施工作的有效性;
(h)确保组织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不仅适用于内部雇员,也同样适用于组织的承包方和其雇员包括直接雇用的临时工。
2.1.3 为确保实施计划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主管机构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国家框架,以便:
(a)明确实施此项国家政策时各类机构的作用与职责,并做出合理安排,确保各机构协调合作;
(b)发布并定期评审关于组织自愿参与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国家导则;
(c)如可行,制定标准来选择主管机构并授权其负责制定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特制导则;
(d)确保本导则可为雇主、雇员及其代表获取,以便他们充分利用国家政策。
2.1.4 主管机构应做出安排并提供可靠的技术指导,以便劳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以及其它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各类机构,包括医疗保健机构等积极鼓励和帮助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2.国家导则
2.2.1 自愿申请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导则应以第三章介绍的模式为基础,并结合该国的具体条件和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
2.2.2 国际劳工组织导则、国家导则和特制导则之间应保持一致,并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便组织直接或有选择地采用。
2.3 特制导则
2.3.1 特制导则在反映国际劳工组织导则的总体目标的同时,应包括国家导则的一般要素,同时还应考虑到各组织或组织集团的具体条件及需求,尤其应考虑:
(a)组织的规模(大、中、小)和基础结构;
(b)危害的类别与风险级别。
2.3.2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与其核心要素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核心要素
3 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提出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保障雇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是雇主的责任和义务。雇主应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体系中发挥其坚强的领导作用并对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作出相应的承诺和合理的安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包括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五个主要素,如图2所示。
图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主要要素
3.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3.1.1 雇主应在征询雇员及其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该方针应:
(a)针对组织的特点,适合于组织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
(b)简明、工整、注有颁布日期,并通过雇主或高层管理人员签名的方式生效;
(c)传达到作业场所的全体雇员,并方便他们获取;
(d)定期评审,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e)如可行,为相关方所获取。
3.1.2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至少应包括下述关键原则或承诺:
(a)防止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以保护组织全体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b)遵守国家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包括组织签署并遵守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集体协议及其它要求;
(c)确保与雇员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d)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绩效。
3.1.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与组织其他管理体系协调一致或融为一体。
3.2.雇员参与
3.2.1 雇员参与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
3.2.2 雇主应确保与雇员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进行协商与交流,并对他们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能(包括与其工作有关的应急预案)的培训。
3.2.3 雇主应做出安排,保证雇员及其安全健康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计划、实施、评价和改进等活动。
3.2.4 如可行,雇主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以及职业安全健康代表,使其履行相应的职能。
3.3.责任与义务
3.3.1 雇主应全面负责保护雇员的安全与健康,并在组织内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岗位。
3.3.2 雇主及高级管理层应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义务与权力,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以及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建立的组织应:
(a)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员均已知晓并接受自己所承担的职责;
(b)确定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传达到全体雇员;
(c)如可行,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确保雇员的安全健康得到保护;
(d)促进组织所有成员(包括雇员及其代表)间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e)完全符合国家导则、特制导则及组织签署并遵守的章程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
(f)制定明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可测量目标,并予以实施;
(g)做出切实的安排,以辨识、消除或控制与作业有关的各类危害和风险,保障雇员作业过程中的健康;
(h)制定事故预防和雇员健康改善方案;
(i)做出切实的安排,以确保组织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过程中雇员及其代表的全面参与;
(j)提供必要的资源,以确保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能顺利开展工作;
(k)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雇员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安全健康委员会(如果有的话)中的各项工作。
3.3.3 如可行,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管理者代表,负责:
(a)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
(c)推动组织全体雇员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
3.4.能力与培训
3.4.1 雇主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计划,以确保全体雇员胜任其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工作和职责。
3.4.2 雇主应具有或应能具有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以辨识、消除或控制与作业相关的危害和风险,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4.3 在3.4.1提及的计划中,培训方案应:
(a)如可行,包括组织内所有雇员;
(b)由专业人员来完成;
(c)能定期提供及时有效的新雇员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d)包括对受培训人员理解能力与培训效果的评价;
(e)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果有的话),如可行,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f)适合组织的规模及活动的性质,可行时形成文件。
3.4.4 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3.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化
3.5.1 组织应根据其规模及活动性质,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a) 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确定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组织的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以及相应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
3.5.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应:
(a)书写工整,通俗易懂;
(b)定期评审,如可行,予以修改,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并方便他们获取;
第10篇 机电管理员职业健康与安全、环境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
2、对机械、电器、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经常进行检查,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2、对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督促下级落实,保证实施。
5、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事故设备方面, 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6、参与项目经理部建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减少因组织的活动而是职工和其他相关方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9、协助项目经理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第11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编写工作程序
ohs管理手册是ohs管理体系的设计阶段形成的文件,该文件应当按照ohsms体系分析的结果,对体系的构成、各要素的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作出系统、明确和原则的规定,在初始评审和体系设计后编制。
编制ohs管理手册工作程序如图所示。
1.资料收集与分析;
―需要收集的主要资料包括:
组织机构现状;
各部门职责和权限现状(各部门确认的);
各部门需要解决的工作接口问题和其他问题;
现有各种管理制度和作业程序以及各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的说明;
现有的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各部门执行情况的说明。
―资料分析
评价现有机构及职能是否完善,列出需完善的职能清单;
评价工作接口现状,列出需研究、解决的工作接口问题的清单;
评价现有管理文件和作业文件的有效性,提出需增加、调整或作废的文件方案。
2.职能完善和职责、权限的确定;
―现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调查;
―列出需要调整或补充的职责和权限的清单;
―提出调整或补充职责和权限的议案;
―有关部门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由组织最高管理层研究决定;
―发布有关明确职责和权限的文件;
―在编写文件和运行过程中发现需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问题应随时决定并补充发文。
3.确定管理手册结构;
4.落实手册编写的组织工作;
5.制定编写手册的工作计划。
第12篇 火电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oshms)是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它同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生产管理的三大支柱。企业建立oshms的目的是通过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采取各项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随着我国oshms试行标准的出台,作为火力发电厂应该如何开展oshms认证工作呢?下面就广东湛江发电厂进行oshms认证的有关内容和经验作一介绍。
实施oshms需要经过体系建立和体系认证审核两个基本程序。
1 建立oshms的步骤
1.1 管理承诺
电厂的最高管理者做出承诺:自愿接受并带头学习理解oshms标准;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源来建立和运作oshms,使决策付诸实践。
1.2 宣贯与培训
学习与培训是建立oshms的第一步。培训工作分为2个阶段:
(1) 内审员培训。是以体系建立、文件编写和内部审核等为主要内容,由外部咨询单位对企业的管理层和工作班子进行培训;
(2) oshms的宣传贯彻。以oshms背景知识和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要求全员培训,由企业自己完成。
1.3 制定贯标计划
制定工作计划是建立oshms的基础。建立oshms是一项十分复杂和涉及面很广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建立oshms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因此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与此同时,制定计划的另一重要内容是落实资源需求。
1.4 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主要包括调查电厂现有的安全健康管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适用的法律法规、组织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关键是危险因素的识别、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的制定。评审的信息将是oshms设计的基础。
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价包括:
(1) 确定危险源(哪些因素会导致事故);
(2) 判断谁会受到伤害、严重程度如何;
(3) 判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确定这些风险如何消除或降低(通过对设施、作业方法、设备或培训的改进是否能够消除或降低这些风险)。
电厂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高处作业、高温环境作业、起重作业、压力容器与管道检修、设备动火作业、电气倒闸操作、锅炉炉膛内检修和升压站维护、油系统作业、金属探伤、化学危险品管理与使用、车辆运输等等。
根据以上作业活动风险的大小、所覆盖人员的数量等,制订完善的控制措施,以便在作业过程中让员工遵守或督促员工执行。
1.5 oshms设计
企业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制订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确定机构和职能分配,确定体系文件层次结构,提出体系文件清单,体系文件的编写、审定与批准。
方针为电厂规定了明确的承诺、目标、职责和程序,它是整个体系的灵魂。1.1~1.5项又可以称之为体系策划。
1.6 文件编写
结合组织初始评审的结果和现有的管理制度,按照oshms标准的要求进行文件编写。
oshms是一套文件化、程序化的管理机制,因此,文件编写是电厂建立oshms不可缺少的内容。一般把oshms文件分为3个层次:管理手册(包含17个要素)、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其文件结构见图1。编写的文件将作为体系运作的依据。
图1 oshms文件结构
1.7 试运行
oshms的试运行是将oshms文件予以实施,检验其适用性、充分性和符合性。在试运行期间,企业应进行协调、监督、考核和信息反馈,并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通过对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达到oshms的初步完善。
内部审核是电厂对其自身的oshms所进行的审核,是对体系是否正常运行以及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等所做的系统性的验证过程,是oshms的一种自我保证手段。内部审核一般1年1次。
管理评审则是厂长亲自对体系的现状是否有效地适应oshms方针要求,以及体系环境变化后确定的新目标是否合适等所作的综合评价。管理评审每年至少进行1次。
需要强调的是,oshms并非抛开电厂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而独创,它只是把电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中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监控等活动,集中、归纳、分解和转化为相应的目标、程序和作业文件。
2 oshms认证审核
在建立了oshms之后,就可以开始策划oshms认证工作。
2.1 体系认证的基本条件
凡申请认证的电厂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已建立oshms,并运行达3个月以上;
(3) 在过去2年中,每个年度的千人重伤率和千人死亡率低于同行业水平。
2.2 认证申请
符合上述认证条件的电厂才能以书面形式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书面材料包括:
(1) 申请认证的范围;
(2) 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3) 电厂的一般情况:如名称、地址、性质、法律地位以及有关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等;
(4) 电厂安全健康简介,包括近2年的事故发生情况;
(5) 电厂oshms的运行情况等。
认证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电厂,认证机构会通知申请方进行补充、纠正或重新申请;对通过审查的电厂,认证机构确认受理后,将向申请方发放《oshms审核登记表》,并编制一份审核计划提交给申请方。
2.3 认证审核
属于外部审核,它是由国家认可的专门的oshms认证机构(如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来进行。根据审核的层次和深度,认证审核又分为初始审核和正式审核。
(1) 初始审核。包括体系文件审核和初访2项活动。
体系文件审核,是指电厂将体系文件送交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来确定电厂是否已建立文件化的oshms,是否满足oshms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体系文件之间是否相互协调等。体系文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及时通知电厂,使电厂能及时对体系文件进行整改。
初访,是认证机构人员第一次到电厂现场了解情况、进行详细的沟通活动。初访的目的是了解电厂的基本情况,评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对工作量进行评估,并确定审核范围,为正式审核做好充分的准备。初访中发现的问题将形成“问题清单”,并与受审核方交换意见。
(2) 正式审核。由认证机构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到现场审核。其目的是验证受审核方(即火电厂)是否有效实施了其oshms方针和目标,是否遵守了相应的程序;验证其oshms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并最终对体系的有效性、符合性以及整体运行情况作出客观公证的评价和结论。审核结束后的末次会议上,审核小组组长将明确答复是否推荐注册(或暂缓注册)。
对审核组织推荐通过的火电厂,认证机构的管理(或技术)委员会在1个月内要专门组织有关成员进行讨论,对其是否能够注册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火电厂,则批准注册并签发认证证书;如果审定时不能通过,认证机构向其发放《审核结果通知书》,将审定结果通知受审核的火电厂。
3 附加说明
(1) 认证机构将每年对获证火电厂进行1次年度监督审核,获证后的第一年监督审核为2次。此外,oshms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3年后将进行复评,复评程序与正式审核认证相同。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也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从2001-12-20开始,国家经贸委将其更正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原《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同时废止。(潘华 储艳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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