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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21

某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第1篇 某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考试(含考查,以下同)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取得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考试工作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为规范考试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试卷命题

1.考试应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要注重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给学生留有一定的创新发挥余地。

2.考试范围广的课程,如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应努力创造条件,推行教、考分离,考前组成命题小组,负责试卷的组卷工作。

3.试卷中试题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不出偏题、怪题,应减少单纯对知识记忆能力的考核,力求使试题具有良好的区分度。

4.每次考试应准备两套试卷(即a卷、b卷),其难度和覆盖面应基本一致,两套试卷中重复题目应控制在10%以内,同时制定出相应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命题后,相关任课教师填写《浙江海洋学院考试审批单》,由该系(教研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由任课教师留存。

5.需改变考核方式的教师,应填写《浙江海洋学院考核方式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具体考核方案、评分标准等材料(采用开卷、半开卷考核方式的,还需说明可携带的资料),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批准后按新的考核方式执行。如长期需要按新考核方式进行的,则应重新修订课程考试大纲。

6.命题工作至少应在考试前三周完成。

二、试卷印制

1.试卷统一由校文印中心负责印制。

2.手写稿试卷需由文印中心打印,出卷教师务必于文印中心通知的当天前去校核。

3.文印中心印制完毕,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落实人员把试卷装入试卷袋,并在试卷袋上注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班级、试卷份数、考场、监考教师等有关信息。

三、试卷保密及安全管理

1.从确定考试命题起,教师即应对试卷进行严格保密。

2.各教学单位教务员负责收集试卷,检查试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校级考试试卷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抽选;院级考试由院教务员按分管领导的意见选用试卷,送文印中心印制。

3.文印中心印制完毕,将试卷移交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派专人(两人及以上)送至教务处或教学单位保管,途中要注意防雨、防火、防盗、防遗失,做到人不离卷。

4.试卷的印制、转送、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严防泄密。凡出现泄密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校级各类考试和等级考试试卷必须存放于试卷保密室内,保密室必须建在二楼以上的套间,有加强的柜锁和门锁,有铁制的门、窗、柜,做到防水、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确保绝对安全。各教学单位要求配备试卷专用保险柜。

6.重大考试期间,试卷保密室必须派2名保卫人员轮流值班。保卫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值班期间禁止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通信,积极防范,确保试卷保密万无一失。如有违反,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必须追究并查处。

7.试卷在启用前,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袋密封包装。如发现试卷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主考并迅速查明原因。

8.移交试卷必须认真清点并履行移交签收手续,交接双方必须各有两人以上。

9.试卷签领及回收,须认真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严防差错。

四、考试组织

1.校级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具体的考试日程,各教学单位上网查询,其他课程期中、期末考试日程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考场与教务处协商确定,各教学单位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

2.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可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教学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

3.考试前任课教师需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考试资格。

4.一般以自然班为一标准考场,每考场指派两名监考人员,合并考场最大不可超过三个标准考场。

5.考试期间,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安排考场巡视人员。

五、阅卷、评分、成绩录入及上报

1.各系(教研室)应认真组织阅卷,严格执行有关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反映学生考试的实际情况。凡量大面广的试卷(如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程等),一般应组织集中评阅,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2.阅卷期间,严禁学生到阅卷场地或教师家里打探成绩、干扰阅卷;任何人不可为考生说情提分。

3.为保证阅卷评分的公正合理,各教学单位除要求阅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外,还应要求将考试试卷密封线以上密封,待评卷工作全部完毕,登记学生考试成绩时再予拆封。

4.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5.教师阅卷时,应统一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对学生答题的正误打上标记。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并在错误处下面用红笔划横线。采用减分制对试卷上的每一道题作出评分,并在试卷卷头评分处对每一类大题作出正确得分,确保卷面成绩与试卷得分一致。

6.评卷中严禁随意变更评分标准,打感情分或变相送分。凡评阅过程中确需变动评分标准者,由系(教研室)报所在教学单位,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变动后的评分标准执行。同时,应认真做好评卷复核和核分工作,杜绝各类差错。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均不可利用职权便利更改学生成绩。当成绩上报后发现如确有差错或评卷有误时,由任课教师向教务处申请并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科负责更改成绩,并将《浙江海洋学院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随同学生成绩登记表一起存档,同时复印《浙江海洋学院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教务员随同学生成绩登记表存档。相关教师在试卷修改处签名。

7.考试课程期终总评成绩即该课程的学期成绩,校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课程,其总评成绩一般由30%平时成绩(可含期中成绩)和70%期末成绩构成;有实验但不单列的课程,其总评成绩一般由20%实验成绩和80%理论成绩(理论成绩由30%平时成绩可含期中成绩和70%期末成绩构成)构成。其他课程应根据不同性质,按课程教学规范书执行。有平时成绩的,任课教师应于该课程考试前一周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以逐步规范课程总评成绩。

8.考

试结束后,有关系(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应在三天内完成阅卷评分和成绩录入工作,确认无误后,从成绩录入系统中直接获取《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己留档保存,两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单位教务员核查教师网上录入情况,学院教务员按开课计划所列课程将成绩登记表分班级装订,一份送交教务处,一份留档保存。教务处每学期期初抽查各教学单位教师网上录入情况。

9.各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学生到校园局域网上的成绩查询系统自行查看。

六、试卷的分析、装订、保存及备查

1.任课教师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且确认无误后,可从成绩录入系统中直接获取《试卷分析表》一份,认真填写考试总结,同时将《试卷分析表》和试卷上交课程所属单位,由课程所属单位教务员协助,统一将试卷按要求装订成册。

2.每份试卷要有学生成绩登记表、空白卷(a、b)、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b)、考试大纲、试卷分析表、学生试卷。学生试卷需按班级、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每门课程试卷用统一的试卷封面装订,写清学年、学期、班级、课程名称、任课教师、批改人(签名)。

3.试卷装订完毕后,装入试卷袋,按学年学期归档。

4.采用机考、口试、小论文等相关考核方式的课程,除学生成绩登记表、评分标准、考试大纲、试卷分析表外,机考档案还需要有刻成光盘的机考试题卷(库)、学生答卷;口试档案还需要有学生口试录音带;小论文考核档案还需要有学生论文。

5.考试试卷由各课程所属教学单位保存,试卷保存五年,存期过的试卷,由保存单位按时销毁,妥善处理。

6.评卷完毕,一般不再查阅试卷,学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而要求复查试卷时,须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考核成绩复查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送教务处同意后转交课程所属单位,由课程所属单位指定有关教师负责复查试卷。复查结果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反馈。

七、校、院两级主考制度

第2篇 某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制卷与保管、监考、考场管理、阅卷与成绩评定、试卷分析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学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做出具体安排。

第四条 期末考试前,由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召开考试动员大会, 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强调考试纪律,落实考试要求。学工处组织召开学生迎考主题班会,进行学生考风考纪教育,动员学生认真复习迎考。

第五条 学院成立总监考组,对考场进行巡视,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命题

第六条 由基础部及各系确定课程的考核方式与命题教师。试卷分a、b卷,命题教师在命题时,每份试卷均需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交分管教学院长审查签字后,将纸质与对应的电子文档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制卷。命题工作应在考试前2周完成。

第七条 命题范围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教学进度计划表》的要求进行,要体现课程的教学目标。

第八条 试题难易适度,题型结构合理、多样,试卷题型不少于三种;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试题一般要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基础知识部分和应用技能部分,着重考核学生对专业技能掌握的程度。

第九条 教师在命制试题时要做到卷面规范、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使用统一的试卷模板。

第十条 对同一年级开设的相同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试卷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

十一条 各科考试试题满分为 100 分,题分为整数。 一般情况下考试时间应为 2 个小时。

第四章 制卷与保管

第十二条 要严守试题秘密。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教务处要成立制卷小组,负责全校试卷的装订和分装工作。制卷小组要有严格的岗位职责和保密纪律,其他任何人不得接触试题。

第十四条 试卷实行定点印刷和封装,整个过程由专人负责。印刷试卷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印刷完毕,必须将底版以及涉及试卷内容的废纸当场销毁。要按照考试时间、印制份数的要求,在考试前完成印刷及装订任务。制卷完成后,将试卷及相关材料装袋送保密室存放。

第十五条 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签收、印刷、装订、保管、发出。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发生试卷流失、试题内容泄露,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周结束后,由教务处将该学期所有课程考试的样卷连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汇总整理装订成册后存档。

第五章 考试的组织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选派

1、全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均有监考的责任与义务,被安排的监考人员不得无故拒绝。

2、监考教师不能随意顶替,需调换者由本人提前1天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批准后,教务处负责调换。

第十八条 监考规定

1.监考老师应准确核实所监考的课程名称、时间、地点。

2、监考教师在考试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袋。仔细核对试卷袋封面的科目名称、考试班级,核对无误后持试卷直达考场。

3、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组织考生有序进场对号入座,宣讲《考场规则》,提示考生做好考试准备。

4、监考教师在开考前10分钟,当众启封试卷袋,并核对袋内试卷与当场考试科目是否相符,清点试卷份数、页数,如有差错,立即报告考务办公室。考试开始前5分钟将试卷分发给考生,提醒并检查考生是否准确填写姓名、学号。考试信号发出后学生方可答题。

5、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开考30分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签到后,经监考教师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6、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本场考试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及缺考生学号。

7、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应提出口警告,及时批评教育,发现考生作弊,监考教师应立即共同认定其作弊事实,其中一名监考教师带作弊考生到考务办公室;交卷时,用红笔在作弊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将实际情况记载在《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作弊情况记录表》上。

8、位监考人员应严肃认真监考。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谈笑,不准使用通讯工具,不准阅读与本堂考试无关的读物(如看书、看报),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9、监考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变更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10、监考教师按顺序整理好答卷(含答题卡)、试卷送考务办公室装订密封。

第六章 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等部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按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阅卷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三天内完成阅卷和登分工作。同时向教务处上交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试卷、试卷评分标准和试卷分析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一经主考教师确定签名并交教务处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评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个人一般不得查卷,如对试卷评分有疑问时,可在每学期开学第1-3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负责人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相关单位委派教师和教学秘书一道复查试卷。第3周后,不再复查试卷。

第二十四条 各系对课程阅卷情况(包括评分标准)要进行抽样调查,以利于改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章 试卷存档

第二十五条 各开课系和主讲教师要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责,考试结束后,学生试卷及相关材料一律由教务处存档,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二十六条 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材料均应存档,存档应以教学班级为单位。存档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学生成绩单(成绩登记册应使用教务处统一制定的成绩册封面);

(2)试卷样卷和评分标准;

(3)试卷分析表或课程教学总结;

(4)学生试卷。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组织

相关人员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试卷评阅、试卷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并作为教学质量监控的内容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安徽长江职业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cj-2022-8-1)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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