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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4

信访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1篇 信访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大力推进《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和油竹新区党政领导信访责任制的落实,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顺利进行,油竹新区党委、管委会决定,与各工作片签订《油竹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片长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情况汇报,定期分析本地区社会治安形势(每半年至少2次),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指导综治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分管干部切实负起“第二责任人”的责任,具体抓好综治工作的落实。片长每年与村、部门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及进行组织检查考评,严格兑现奖惩。

(二)、切实抓好片内信访工作,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片长对本片的信访工作负第一责任,应结合本片实际,提出明确的信访工作任务、要求与措施,建立各行政村及相关部门的信访包干责任制,尽最大限度将*控制在本片范围之内。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减少。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村民自治和企业民主管理等制度不断完善,“民主法制村”达到60%,村、企事业单位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的面达到100%,对直接受理、信访部门和上级机关转办的群众来信要及时办理,并做好记录。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组织网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片每年集中组织排查调处活动不少于2次。各类基层组织排查化解矛盾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不发生影响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事件,赴京*、到省*、来市来县和管委会*杜绝集体*活动。建立完善和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预案,片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有关群体性事件信息及时,处置果断稳妥,无事态扩大、激化现象。

(三)打击整治的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因地因时制宜组织开展集中打击和专项治理,协助政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杀人、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暴力恐怖犯罪、以及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性犯罪和毒品犯罪、破案绝对数提高,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刑事大要案能及时侦破。每年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通过整治,治安面貌明业改善。及时查禁取缔“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不使其蔓延泛滥。继续做好“***”痴迷者的教育转化和社会帮教工作,加大防范和惩治“***”等***组织违法活动的力度,不发生“***”顽固分子进京滋事等各种捣乱破坏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农村、单位内部等区域、部位的治安防控网络较为完善,全方位、全时空,多层次、集打击、防范、控制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刑事犯罪案件大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不形成“市霸”、“行霸”、“路霸”、“村霸”等严重黑恶势力。深入开展以省级、市级“平安乡镇”、“平安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的基层安全措施落实,科技防范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道德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平安乡镇”达标率达到70%以上,“平安社区”、“安全小区”、“治安安全村”、“治安安全单位”达标率分别达到80%以上。现无毒地区社区保无毒,有毒地区“无毒社区”达标率达到40%以上。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有效防范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工作成效明显。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归正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活动经常。流动人口教育、服务、维权、管理各项措施不断强化,犯罪人数占流动人口总数的比例逐年下降。归正人员安置率、帮教率分别达到90%、95%,重新犯罪率不超过5%。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全部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铁路线活动,不发生冲击铁路、拦截列车、破坏拆盗铁路设施等严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事件,金温铁路沿线安全文明铁路线创建达标率达到80%以上。

(六)、各项治安管理和安全措施得到较好落实。火灾、交通事故的上升幅度得到遏制,不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有影响的特大恶性治安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和非法的群体*案件。

(七)、综治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加强村综治组织和办事机构。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村综治办公室。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配套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建设,组织、人员、职责、报酬“四落实”的治保会、调委会达到90%以上。定期培训综治干部,综治干部能力素质提高明显。

(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工作制度健全。坚持综治(信访)会议制度,村综治办每年召开全体会议2次以上。对综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嘉奖。每年开展综治工作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管委会综治办。每年开展治安(信访工作)形势分析2次,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1次,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认真完成管委会综治办、信访办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开展工作富于创新,有本地特色。

(九)各项综治保障措施逐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经费及各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逐步有所增加,开展各项综治活动的专项经费有保障。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

(十)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公众随机抽样调查,群众对当地社会治安状况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85%,认为有安全感的达84%以上。片区内的要信要访按期结案率达98%,年终结案达90%以上。

二、检查办法

1、本责任书执行情况,由管委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制定考核办法,每年一次考核。

2、管委会综治办将各片履行本责任书情况汇总后上报管委会党委、管委会。

三、奖惩规定

1、本责任书纳入《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2、本责任书责任目标列入片社会治安第一、二责任人政绩考核和评优、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3、凡因失职、渎职、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等原因,达不到责任目标或造成治安秩序混乱、案件多发、来信来访不能及时处理,使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致使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片长和分管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对其评先、表彰、奖励等资格实行一票否决,违***纪、政纪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签订人:签订人:

第2篇 石油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大局稳定,使公司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本公司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公司应当依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 持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坚持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原则。对进行检举、揭发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坚持疏导教育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来信来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导和超前工作,减少越级*,控制集体*,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凡发生系统内职工越级*,*者所属部门接到公司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将*人员接回单位妥善处理。

第四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单位内部。

第五条 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信访机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可对下列事项进行信访:

(一)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应遵循逐级*制度,对信访事项应当先向与信访事项直接管理的单位提出。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做到'一岗双责',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定责任。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对重要和重大信访事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并主持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受理职工群众来信,接待来访;

(二)贯彻好上级信访指示精神,承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及本级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各部门及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参与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指导检查公司、责任部门的信访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和检查;

(五)在查办信访件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进行分办处理;

(六)对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做好信访的统计、分析和信访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范围: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及信访事项要有保密意识。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在转办检举、揭发和控告信访件时,可通过抄录或摘录转办;转办要准确及时。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发现下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及时分析信访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愿望,定期向领导汇报。重要信息,随时报告并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章 信访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单位信访部门是代表本单位处理信访事务的主管协调部门,要按照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单位内的信访事项。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业务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受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时,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要求书面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五章 受理时限

第十九条 信访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领导交办、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5人以上的集体*事项,应在3日内报告集团公司;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紧迫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当日报告集团公司。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当时能予答复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要在接访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对有署名的信函件,要在3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来信人。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紧急事项要依据转办的时间要求办结,并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四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或者防止他人退出集体*(党员、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策划、参与集体*)。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部门可请求治安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七条 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有传染病

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信访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因处置不当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公司声誉等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司综合办公室下达督办单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及本办法,妨碍信访秩序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上级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篇 油品调运分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同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和大局稳定,使公司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访,是指本公司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公司应当依照工作职责和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条 信访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坚持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原则。对进行检举、揭发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坚持疏导教育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来信来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导和超前工作,减少越级*,控制集体*,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凡发生系统内职工越级*,*者所属部门接到公司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将*人员接回单位妥善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把问题解决在单位内部。

第五条 单位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信访机构,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

第三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职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可对下列事项进行信访:

(一)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应遵循逐级*制度,对信访事项应当先向与信访事项直接管理的单位提出。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做到“一岗双责”,对信访工作负有一定责任。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负责人阅信、接访包案等制度。对重要和重大信访事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并主持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受理职工群众来信,接待来访;

(二)贯彻好上级信访指示精神,承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及本级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各部门及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参与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处理,指导检查责任部门的信访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和检查;

(五)在查办信访件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领导的批示进行分办处理;

(六)对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做好信访的统计、分析和信访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范围: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及信访事项要有保密意识。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在转办检举、揭发和控告信访件时,可通过抄录或摘录转办;转办要准确及时。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发现下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及时分析信访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愿望,定期向领导汇报。重要信息,随时报告并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信访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单位信访部门是代表本单位处理信访事务的主管协调部门,要按照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单位内的信访事项。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业务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受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时,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要求书面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六章 受理时限

第十九条 信访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z,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领导交办、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5人以上的集体*事项,应在3日内报告集团公司;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紧迫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当日报告集团公司。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当时能予答复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要在接访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对有署名的信函件,要在3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来信人。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紧急事项要依据转办的时间要求办结,并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

第七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四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或者防止他人退出集体*(党员、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策划、参与集体*)。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的,

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部门可请求治安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二十七条 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信访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因处置不当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公司声誉等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司综合办公室下达督办单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及本办法,妨碍信访秩序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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