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店塔发电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准确地反映单位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性评价是指火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安评工作采用各单位自查评、“专家组”查评和复查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安评依据:《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第二版)》和《安全性评价查评依据》
第四条 安评自查评是整个安评工作的基础,按照“自我约束、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安评指导思想,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安评自查评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是安评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贯彻落实本规定,成立安全性评价机构。
(二)负责编制年度查评计划和审批各单位安评专家组查评申请;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单位安评“专家组”查评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安评自查评开展的情况;
(五)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安评整改计划。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是各专业小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各专业安评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安评自查评工作;
(三)负责安评专家组查评的配合、协调、沟通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安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安评内容:安全管理综合评价、生产设备安全性评价、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
第九条 每年应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原则组织开展一次安评自查评,并结合春、秋检工作开展,排查安评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并组织开展一次安评复查和新一轮初查工作。
第十条 基建电厂机组投产一年内应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初次安评须由电力行业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每三~五年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一次“专家组”查评。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安评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安评工作,对安全生产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制定并落实相应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的超前预控。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安评工作由自查评、问题整改、“专家组”查评、分析与评估、再整改与复查六个环节组成(流程见附录1)。
第十四条 在组织开展安评自查评前,由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制订整体自查评工作计划,成立由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各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安评领导小组和各专业自查评小组,各专业自查评小组主要由各专业的技术人员(含运行、检修)、安全及技术管理人员组成,专业自查评小组组长由各专业主管担任。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按照自查评工作计划安排,下发经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的开展安评自查评工作通知(一般在自查评开始前3天内),明确自查评组织机构、查评时间、阶段安排、查评要求等。
第十六条 各部门、班组按照自查评通知要求对照查评标准,按照“边查、边分析、边整改”的原则组织开展安评自查评工作,并编写自查评报告上报自查评专业小组和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组织各专业查评小组在自查评开始前一周内进行必要的集中安评培训,使查评人员进一步明确和掌握查评目的、要求、方法、标准。
第十八条 各专业小组在分析各部门自查评报告的基础上,依据查评标准和查评分工,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编制专业查评计划。
第十九条 各专业小组根据查评计划和查评标准采取资料查询与现场查评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自查评工作。
第二十条 自查评工作结束后,由各专业查评小组组长负责编写本专业自查评报告(见附录2),并汇总到本单位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各专业自查评报告编写本年度自查评总报告(见附录2)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编写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自查评总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自查评总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整改计划或整改措施(重大问题的整改应优先考虑,对于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立即整改、且符合逐步消除条件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分析报告,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报请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下发安评自查评整改计划(见附录3),并和本单位自查评总报告一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整改计划必须明确注明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部门、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自查评工作后,可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专家组”查评申请(一般提前2~3个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上报的“专家组”查评申请和自查评总报告,结合年度安评专家组查评计划,组织“专家组”专家查评。
“专家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能正确掌握、应用评价标准;
(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能严格要求自己,高标准完成查评任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要求,能圆满完成查评任务;
(六)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能自觉保守被查评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查评或复评开始时,“专家组”与被电厂共同召开首次次会议,主要内容:
(一)“专家组”组长向被查评单位介绍“专家组”成员和查评分工;
(二)被查评单位介绍自查评开展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专家组”组长提出查(复)评的总体安排和要求;
(四)被查评单位指定各专业联系人。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初评天数一般为10天,成员人数为15人左右;“专家组”复评天数一般为8天,成员人数为12人左右。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按照安全性评价标准,为各部门提供安评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采取资料查询与现场查评相结合的模式查评生产设备、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及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九条 查评或复评期间,“专家组”应认真核对和自查评和上次专家查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对查评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条 “专家组” 查评或复评工作结束后,由各专业查评小组分别编写专业查评或复评报告;“专家组”组长编写本次查评或复评总报告,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查评或复评结束时,“专家组”与被电厂共同召开末次会议,主要内容:
(一)各专家查评小组组长分别通报本专业查评或复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二)“专家组”组长通报本次查评或复评总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查评或复评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专家组”组长将正式总报告和各专家小组报告提交电厂和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在完成每轮自查评或“专家组”查评后,应针对查评中发现问题“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分析、评估、整改。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组”复评一般在查评后半年至一年内进行。复评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初次查评相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安评工作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检查整改项目的完成情况,统计整改完成率(一般问题整改率为100%,涉及到设备改造的重大问题整改率为8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察部应定期检查、监督各部门安评工作开展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能扎实开展安评工作、整改项目完成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开展安评工作或整改项目落实不到位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通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安全分管负责人应不定期检查和督促整改计划完成情况,并结合春(秋)检等工作,对未完成的整改项目和已完成的重点整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提出或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减低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并对未按整改计划及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安评开展情况,并将安全性评价的整改等情况作为每年春、秋季等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组织经验交流,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对能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整改绩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开展安评工作或整改项目落实不到位的部门给予批评;对整改不力而酿成事故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安全性评价流程
附录2:安全性评价查评报告
附录3:安全性评价查评整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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