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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26

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职责

第1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职责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园 长)

副组长:***(副园长)

组 员:*******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副园长办公室。

主任:***(后勤主任)

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方案,领导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平安校园”的工作目标。

(二)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指挥处理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安全损失。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四)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校安全工作,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五)不定期排查校内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落实情况。

(六)定期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校园安全保卫小组

负责人:***(保卫组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一)门卫室日常安全管理,出入登记,严防闲杂人员和物品进校园。

(二)校园24小时巡逻,防止安全事故。

(三)校内公私财物的安全管理。

(四)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管理。

(五)剧毒、危险药品的安全管理。

(六)校舍、教学设备等设施的安全检查。

(七)教职工及家属车辆安全管理。

(八)电教设施安全管理。

三、幼儿集体活动及日常行为安全管理

负责人:***

成 员:*****

主要职责:

(一)课间操等校内外活动的安全管理(体育老师,班主任)

(二)用餐时的安全管理(值日班主任)

(三)放学、*时幼儿疏导(门卫、班主任)

(四)幼儿日常行为安全管理(任课老师、班主任)

(五)幼儿心理异常的预防及矫正(班主任)

四、教学过程安全管理小组

负责人:***

成 员:***

主要职责:

(一)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任课老师)

(二)体育训练的安全管理(体育老师)

(三)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所有老师)

(四)特殊体质幼儿的安全管理(班主任)

(五)上学期间幼儿发病的应急处理(任课教师)

五、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小组

负责人:***

成 员:***

主要职责:

(一)传染病、禁毒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保健医生)

(二)突发病例的上报(班主任)

(三)发病幼儿的应急处理(任课教师、保健医生)

(四)食具、教室及其他场所卫生消毒工作(保育老师)

(五)严把买入食品的安全质量关(采购员)

(六)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保健医生)

(七)果菜的清洗消毒(炊事员)

(八)食堂的清洁卫生(炊事员)

(九)食物48小时留样(炊事员)

(十)食品库房管理(采购员)

(十一)食堂防火(食堂全体人员)

六、教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负责人:***

成 员:****

主要职责:负责各类教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2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保卫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要求来访者必须得到门卫或园长允许后方可入园。

第三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

第四条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班级。

第八条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卡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

第十条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二、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三条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四条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

第十五条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三、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九条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

第二十条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药,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

四、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交通安全,医务人员应备药箱随队。

第二十四条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组织幼儿游泳时,工作人员应严密监护,不得擅自离开或闲谈,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七条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3篇 幼儿园锤击预应力管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幼儿园锤击预应力管桩施工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注意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2、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和作业班组的三级教育。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工人应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建立'职工劳动保护记录卡',及时做好记录。

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受交底前履行签字手续。

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所有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工人一律持证上岗。钻孔桩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安全检查

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有时间、有要求,明确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安全检查有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项目部设立专职质安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情况,监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坚持现场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6、班组'三上岗、一讲评'活动

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对班组的安全活动,要考核措施。

7、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戴安全帽,不得赤足或拖鞋。

8、打桩施工前,清除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整平施工场地。认真查清地下管线,给、排水管道等情况。

9、施工时,司机应思想集中,服从指挥,并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10、桩机操作时应安放平稳。

11、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用电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现场设配电房或专用配电柜作总电源控制,采用三相五线制。

(3)用电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持证专业人员管理,负责保护所有设备的线路和开关箱,停用的设备必须接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搬迁和移动用电设备应切断电源,作妥善处理后进行;对用电过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和解决。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5)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及线路,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安装和架设,用电原则执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开关的'三级'保护措施,要对所有机械作接零和重复接地的装置。所有电掣箱均有门、有锁、有防漏雨盖板,有危险标志,有统一编号,有管理负责人。严禁电线随地走,发现使用线路有破损或绝缘性能不良应立即撤换。

(6)所有电闸、漏电、熔丝荷载必须与设备额定电流相等,不使用偏大或偏小额定电流的电熔丝,严禁使用铜线代替熔丝。

(7)手持电动工具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按其容量使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且不得随意接长和调换。漏电保护开关应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5的。

(8)架空拉设的电线严禁直接挂在脚手架上,橡皮线通过走道等位置时,必须加设胶套管,以防压裂漏电。

(9)加强施工照明管理,除确保施工部位有规定的照度外,照明用具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每一分隔(室或间)设漏电保护开关和电闸。

12、机械经安装调试达到运转正常后,要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能投入使用,驾驶人员和指挥人员需持有劳动局核发有效的上岗证,按机械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严禁违章作业。

13、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要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接受施工人员的监督。

14、各种机械要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并经常对机械运作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预防机械故障及机械伤人。

第4篇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三亚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年11月9日上午,我市“无证园”田独红苹果双语幼儿园用仅7座的小面包车接送29个幼儿和老师,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被当场值勤的民警查扣,此事已经被11月10日的《海南日报》、《三亚晨报》、“人民网海南视窗”等多家媒体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严重损坏了教育的形象。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正在进行外立面墙壁施工的高层住宅脚手架忽然起火,造成53人死亡,50余人失踪的惨剧。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市部分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条件较差、网点布局不合理、管理水平低、安全隐患多的问题,推动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育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校园和谐平安建设,经研究,决定于20**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重要思想、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从践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群策群力,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查领导小组:

组长:龚玮

成员:陈鹏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鹏程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督查小组,成员待定。

三、整治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督查的范围

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含未办许可证的学校和幼儿园)

(二)整治督查的内容

1、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情况。有无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关于日常活动、饮食卫生、来回接送、园舍安全检查有关工作制度;有无定期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有无相关工作记录(查资料,查记录)。

2、硬件设施安全情况。要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办法,全面排查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各类建筑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食堂、寝室、厕所等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处理,限期整改。没有消防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积极与消防部门联系,配齐消防设施,改善消防环境,争取申办消防许可证。

3、校车管理情况。加强对校车的督查,对接送车的车况,接送线路,驾驶员资质等应进行全面排查,严禁拼装车、改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严禁长途接送幼儿,严禁租用社会车辆接送幼儿。

4、全面清理整改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各有关法律规定,对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非法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一律限期整改,经督查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学校和园内儿童到其他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就学。同时,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管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要坚决予以辞退。

5、改善学生和幼儿伙食,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预防流行病、传染病工作。牢固树立学校“安全第一,健康第一”的观念,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和流行病、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伙食和饮水饮食设施管理,落实人员,责任到位。要按照营养均衡、可口优质的原则来改善学生和幼儿的伙食,确保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让家长和社会放心。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积极与食品药品监察部门联系,配齐卫生设施,改善卫生环境,争取申办卫生许可证。

6、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对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检查,逐步有效地控制班额,新入学的初中、高中生,每班不超过56人,小学生每班不超过45人;幼儿园班级规模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农村小班30人,中班35人,大班40人,城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7、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随意搬迁到另外的办学场地,部分因承租到期或者办学条件不好而准备搬迁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向市教育局提交更改申请报告,待我局派员现场审查,符合条件才允许搬迁,擅自搬迁将给予通报批评,新搬迁校址如不合格将下达取缔通知书。

租期将到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要提前一年做好寻找新的办学场地、装修改造教室等准备工作,如果确实没有找到新的合格的办学场地,要提前3个月向教育局申请停止办学,以便做好学生分流工作。

四、工作步骤

1、自查整改阶段(11月22日—

11月30日)。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根据整治检查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对本校、园各项管理机构,制度建设、校园设施设备、校车使用、学生伙食、消防安全及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督查整治阶段(12月1至12月30日)。由专项整治督查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小组相关人员分组赴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督查整治。根据督查整治情况,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情况进行联审联批,对整治合格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下发书面通知,准予继续开展招生工作。对整治不合格的,从下学期开始停止招生,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撤消办学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统一思想,增强安全意识。

要认真组织学习教育部等10部委颁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充分认识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增强做好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努力创建和谐平安校园。

(二)明确目标责任,严格规范整治。

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体,要切实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对幼儿园的办学方针、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卫生保健、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防疫、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校车安全及学校开展安全保卫工作要统筹安排,明确职责和分工,责任到人,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市教育局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未能按时整改的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取缔的要立即取缔。

(三)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我市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各类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抓出成效。督查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明确幼儿园的建园标准,指导幼儿园整改,制定幼儿园详细的检查细则。在此次专项整治中,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幼儿园,应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

附:1、幼儿园专项整治校车使用及消防安全工作督查表

2、校车和校车司机有关要求

3、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审批材料要求

4、三亚市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5、三亚市举办中小学校的基本条件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1三亚市专项整治校车使用及消防卫生安全工作督查表

学校幼儿园名称(盖章):

有无办学许可证:

现址:

园长姓名

校车

数量

车牌号

车辆类型

驾驶员姓名

驾龄

驾照类别

年龄

身体状况

有无违法违章记录

车辆状况

运行时间:

载客数量:

行驶路线:

存在主要安全隐患

消防安全许可证核发情况

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存在主要消防安全隐患

卫生许可证核发情况

厨房面积及厨房功能设置设施配备情况

伙食情况

(配餐表)

周一上午

中午

下午

周二上午

中午

下午

周三上午

中午

下午

周四上午

中午

下午

周五上午

中午

下午

周六上午

中午

下午

周日上午

中午

下午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2校车和校车司机有关要求

一、校车

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用于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上学、放学或者接送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有关活动的载客类车辆。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委员会日前发布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该标准旨在提高小学生上下学的安全性。

在此之前,中国并没有小学生校车安全标准,通常由适用于成人的客车直接接送小学生或者简单改造后成为“校车”。

专用小学生校车是设计和制造上专门运送不少于10人的小学生校车,且应有统一标牌。

为确保小学生的安全,专用校车标准要求每个小学生座位必须安装安全带,标准还要求每辆校车上至少应安装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座位数超过40个时,应至少安装两个照管人员座位。专用小学生校车还必须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该装置俗称“汽车黑匣子”,可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以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

校车必须经过市教育局和交警部门审核验证后,喷涂或者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其他机动车遇到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不得使用报废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农用四轮车、三轮车等不符合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

二、校车司机

督促学校坚持“八个不用”,严把校车驾驶人审查关。即①身体不健康的不用②驾驶客运车辆有严重超员违法记录的不用③有严重超速违法记录的不用④近3年内任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的不用⑤不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不用⑥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的不用⑦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不用⑧未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的不用。

如果有家长遇到校车超载,安全不达标等问题时,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投诉,我们教育局对于这样的问题又会怎么处理?

采取拨打三亚市教育局民办基础教育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8865781788657827马上责令其整改,督促其增加或购置较大车型车辆接送幼儿以保证装载不超员。对达不到规范和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附3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审批材料要求

审批依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设立条件

第二条

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三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办须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第四条和第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附4三亚市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一、办园指导思想

幼儿园设立应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三亚市教育政策和布局规划。幼儿园应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接受三亚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二、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1、幼儿园至少有大、中、小三个配套班,幼儿总人数不少于60人。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无污染、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

3、幼儿园设有活动室、盥洗室、儿童厕所、办公室和厨房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单独设保健室、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有一定面积的户外活动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如沙池、动植物饲养和种植园等。

4、幼儿园的活动室使用面积人均不少于1.5平方米或每班不少于54平方米;盥洗室、儿童厕所使用面积均达15平方米以上;办公室面积达12平方米左右;厨房使用面积班均达10平方米左右。

5、幼儿园分班活动场地平均每生2平方米以上;共用活动场地平均每生2平方米;有30米跑道及硬化活动场地。

6、幼儿园应根据幼儿人数配备符合儿童身高的桌椅(凳),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7、幼儿园应班班有风琴或手风琴,每园应配备不少于3—5件大型玩具;适合幼儿使用的自制玩具不少于10种,每种不少于20件和体育活动设施。

8、有配套的教育挂图,幼儿读物人均2册以上,玩具人均2件以上,有供教师使用的图书资料,教师人均10种以上。

9、幼儿园应有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至少应备有保健箱。厨房须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1、幼儿园有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医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

2、幼儿园工作人员要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幼儿;认真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文化素质,掌握专业技能技巧;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3、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园工作。

4、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要合理。每班至少有1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配有专(兼)职的保健员、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备1名炊事员,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

5、园长、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5)、所有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

四、幼儿园的经费

1、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或予保证保育、教育、维修或扩建幼儿园舍和逐步添置教、玩具等设备的需要。

2、幼儿园应当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经费的使用一定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3、幼儿膳食保证全用于幼儿膳食,并按月向家长公布帐目,幼儿园工作人员伙食应与幼儿伙食分开。

五、幼儿园的招生、编班

1、幼儿园招收3—6周岁的学龄前幼儿。

2、新入园的幼儿均应按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

3、幼儿园编班至少7名左右。小班(3—4周岁)不超过25,中班(4—5周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周岁)不超过35人,混合班不超过35人。

4、幼儿园应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附5三亚市举办中小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校舍场地

1、学校使用产权。自建、租赁、独用、合用等均应有合法手续(如土地证、产权证、租赁协议书、公证书等)。

2、环境、校园安静、空气流通、无污染、布局合理、场地干燥、排水畅通。

3、学校用地含:建筑用地、活动用地、绿化用地。学校用地面积标准:小学不低于30000平方米或生均不少于12.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45000平方米或生均不少于20平方米,完中或高级中学不低于60000平方米或生均不少于25平方米。

4、建筑面积。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由教学、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组成。建筑面积标准:小学生均不少于8平方米;初中生均不少于10平方米;高中生均不少于12平方米;住宿生多的学校还应适当增加学生生活用房面积。

5、活动用地面积标准:小学生均不少于8平方米;初中生均不少于10平方米;高中生均不少于12平方米。环形跑道:小学不少于250米,初中不少于300米,高中要达到400米。直跑道:小学不少于60米,中学不少于100米。绿化面积标准:中小学生均大于2平方米。

二、教学设施设备

1、普通教室。要求光线充足、空气流通,室内净高3.6米以上,无污染、设施、功能齐备、地面平整。中学每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6平方米,班额不超过50人。小学每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2平方米,班额不超过45人。

2、教学辅助用房。中学理、化、生实验室根据办学规模配备1-3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间,并配仪器准备间各1个;中小学音乐、美术、语音、微机、劳技教室配1-2个,使用面积90平方米/间;每间微机室配50台电脑,语音室应设50座,小学配自然教室1-2个,使用面积70平方米/间,仪器准备间1个。

3、教室阅览室按全校教室1/3人数设座,每座2平方米。

4、学生阅览室按全校学生1/10人数设座,每座1.5平方米。

5、图书室:中学按500册/平方米配置,小学按700册/平方米配置,中学生均30册以上,小学生均20册以上。各项体育设施设备比较齐全。

三、实验实习设施设备

1、各学科实验室、专用室按学生人数,实验,实习和教学要求配齐实验桌椅,演示台,陈列橱,仪器橱,准备桌等设备。

2、理、化、生实验室,自然教室实验用水、电、仪器和照明遮光、排风等设施,按标准设置(实验用电源、化学有毒物品及气体排放等要有安全措施)。

3、理、化、生实验及专用教室所需教学实验器材设备,按省各类标准配置。

第5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学校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和()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预防()。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制度和危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或者采取()。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和()时间、学生()或者()情况、以及学生()和()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并及时到()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并()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记录日常()、()、()、()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和工作纪律,不得()、()、()或者()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并与学生()沟通。

13、学校应当在()、(),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和()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掌握(),学会指导学生预防()、()、()、()的方法和手段。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开始实施。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9月1日

c、2006年10月1日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条。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四十四

3、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交与无关人员。

a、低年级学生、幼儿;低年级学生、幼儿

b、低中年级学生、幼儿;低中年级学生、幼儿

c、所有;所有

5、学校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学期

c、每学年

6、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范围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三、简述题:(共14分)

请联系实际,谈谈学校应该如何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3、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4、消除隐患、发生事故

5、校长、专职、兼职

6、门卫制度、登记或者验证

7、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

8、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9、到校、放学、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身体、心理、监护人

10、车辆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定期11、安全工作档案、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

12、职业道德规范、侮辱、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告诫、制止、监护人

13、开学初、放假前

14、防火意识、逃生自救

1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救护常识、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

二、选择题:

1、b;2、c;3、c;4、a;5、b;6、c

第6篇 蓓蕾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内容

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内容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特别是幼儿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幼儿年龄小缺少安全知识经验,缺乏独立行为能力,然而又好奇、好动、好探索。在活动中对危险事物不能作出正确判断,不能预见行为后果,面临危险时不会保护自己。幼儿园作为集体保育和教育机构要对全体幼儿的安全负责,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保证幼儿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

幼儿园安全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园各个部门的工作,如:门卫,场地设备安全,活动安全等,在管理上高度重视,要教育全园教职工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同时加强有关制度的建立和措施的落实,使园内各项活动的开展均能以孩子为中心,注意各种活动的安全保护问题。

一、安全工作管理要求

1、强化全园教职工的安全意识。

幼儿园安全工作涉及全园各个部门。因此,要提高全园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形成全园重视安全工作的局面,园领导及个部门负责人应注意随时督促,提醒教职工要做到人到心到,不擅离岗位,对孩子做到放手不放眼,放眼不放心,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2、清除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加强预见性。

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的不安全因素,是造成幼儿意外伤害的原因之一,要注意设施、设备的经常性维修,定期检查,控制环境中的不安因素,将园内不安全因素降至零,事先预料可能发生的危险,加强防范,保证幼儿安全。

3、注重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规和重视组织幼儿活动中的不安全问题。

好奇、好动、好探索是幼儿的天性,不能因重视幼儿的安全而限制禁止幼儿的活动,应该在重视环境和组织工作安全个前提下,注意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加强幼儿安全常规教育,从根本上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教育孩子在游戏中不能拥挤,避免碰撞。

4、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措施的完善。

根据我园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并坚持严格执行,要明确规定各个岗位安全工作的内容,及各环节要注意的问题,要注意对幼儿、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使安全制度广而周知。还应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督促指导,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找原因。

二、安全管理与教育:

(一)、维护幼儿安全的原则:

1、防患于未然,加强预见性。事先预料可能发生的危险,如:对户外活动场地或设施能意识并发现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这是维护幼儿安全的首要原则。

2、组织有序、稳定幼儿情绪。幼儿情绪浮躁,往往是因为组织不力,秩序混乱,这也是一种不安全因素,应注意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生活制度与常规的建立,组织活动要有条理、有节奏。形成和谐有序的环境氛围。

3、提供充分与足够的活动时间与空间,应注意为幼儿提供充分的活动时间和足够的活动空间,避免幼儿由于过于拥挤而发生危险,造成意外伤害。

4、教育与信任并重,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教师应注意使幼儿了解行为规范,加强管理与指导,于此同时又不过分限制幼儿身心发展的需求,要以活动促发展,促进运动和协调行为能力的提高,在此过程中使幼儿

掌握安全常规,培养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而不能硬性限制,单纯禁止幼儿的自由活动。因殪废食是安全之大忌,教师要避免焦虑心态,这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影响幼儿情绪。要注意在各项具体的活动中给予积极引导。班级教育管理上应从消极防范转变为积极促进。

(二)、安全管理与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在班级保教管理中,应注意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玩具的安全:

玩具是幼儿每天都要使用的,应该避免玩具给儿童带来的伤害,从玩具的购置、使用到保管上都应首先从保证幼儿安全考虑。

(1)避免购置危害幼儿安全的玩具,如:边缘锋利的玩具、容易破损或断裂的玩具,用有毒的材料或涂料制成的玩具等。

(2)幼儿玩玩具的方法,尤其是户外大型玩具,应让幼儿掌握游戏常规。对于需成人指导才能玩的玩具,一定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如:一些需插电的电动玩具。

(3)玩具的维修和保管,如:要定期给玩具消毒,对残旧玩具要及时修理或丢弃。对大型户外玩具要经常检查、清洁、沙池要清理,避免某些尖锐物体刺伤幼儿的手指。

2、活动安全:

在使用剪刀等危险性工具时,要注意教幼儿掌握操作技能、要领。如:将剪刀交给别人时,要把剪刀的尖端握在手掌心,将剪刀柄递出去,以防刺伤别人,剪刀用完后要合好,放归原处。不能拿着剪刀乱跑。

除特殊情况规定,不准幼儿玩弄电源插座、插头、电线不能玩火柴、打火机等。不能随便吞吃非食物的东西,不把钱币、玻璃球等小东西含在嘴里,放在鼻子里。

使用户外活动器械要遵循正确的运动技能和方法,遵守活动规则,不得做任何危险的动作,如:爬、攀登时抓紧护栏,不相互推拉,走路奔跑时要注意四周、不猛跑、猛停,要会躲闪,防止与同伴碰撞,上下楼梯靠右边走,不能与同伴相互推拉、挤,不到阳台、窗台、双层小床等高处玩耍,不玩带刺或有尖角的物品,不把这些东西带在身边,户外游戏时,不远离集体,不到水池、游泳池附近玩耍,外出活动要整理好衣着,提好裤子,系好衣扣,不得拖拉着鞋,鞋带要系好,以免活动时绊倒发生危险。

3、交通安全:

引导幼儿学习认识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街上乱跑,横穿马路不慌张,注意看清左右有无车辆,才可以过马路。

乘车时,不可将头、手伸出车外,在车上不得大声喧哗,不在车上玩耍和跑动,要扶好车把,以免发生危险,不玩弄车门和车窗,顺序上下车,不可相互拥挤。

教师要加强安全意识,注意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隐患。

教师要随时关注幼儿的情况,幼儿园要把好门卫关,入园、离园时要有接送卡,没走的幼儿要有值班教师守侯,不得让幼儿单独离园,不能让陌生人接走孩子。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关系到全体幼儿的生命安全,牵动着家长的心,一定要把安全工作置于首要位置。实践证明,积极有效的管理是确保幼儿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最重要的因素。

4、着装安全:

(1)幼儿着装要舒适、安全,避免穿太长的裙子、太长的衣服,以免影响幼儿活动,一旦绊倒就会发生意外。

(2)教师不能穿太短、太窄、太长的裙子,以及太高的高跟鞋,以免当幼儿发生意外时,影响教师及时反应成功动作。

5、防火安全:

(1)、幼儿园按消防部门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有足够的走火通道。

(2)、每个班贴出依仗走火通道示意图,并组织教职工熟悉通道及消防知识和紧急事故电话。

第7篇 s区幼儿园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区幼儿园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安全防火工作是保卫国家经济建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工作,它在维护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的斗争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门。为了确保幼儿园财产和幼儿园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对我园的安全防火工作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幼儿园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全园的安全防火工作,经常开展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园师生员工的安全防火意识。

二、各部门主管领导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后勤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四、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全园师生员工对安全防火的认识,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基本常识,提高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能力。

五、后勤要认真组织义务消防队做好防火预案的演练工作,使义务消防队的全体人员熟悉全校消防器材的设置位置、使用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六、防火重点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卧室、教师办公室的计算机及幼儿教室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严格电源管理,严禁乱拉、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做到人走电断,不留隐患。

八、严禁在门卫室使用电炉和任何电加热设备,不准在床上吸烟。

九、园内的外来施工队要提高防火意识,要对施工队员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教育,防止发生火灾。

十、全园师生员工要爱护幼儿园的消防设施,自觉保护各种消防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园内的消防设施挪为他用。

**幼儿园

第8篇 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总 则

1.0.1 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规范全县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新兴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兴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正在使用的各类学校、幼儿园.

1.0.3全县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此标准作为办校、办园的前置审查依据,并积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做好落实工作.

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2.1 消防安全管理环节

2.1.1 结合学校、幼儿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消防设施设备等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环节.

2.1.1.1 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各级责任人主要包括:

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人;

学校、幼儿园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幼儿园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1.1.2 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主要包括: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例如:厨房、实验室、电教楼等;

人员集中的部位,例如:教室、活动室、图书馆、学生、幼儿宿舍等;

物资集中的部位,例如:库房等;

人员疏散、逃生自救部位,例如: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 口等;

其它一旦发生火灾会影响全局的部位,例如:变、配电室、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

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管理.

2.1.1.3 对学校、幼儿园内外部的所有防火、灭火设施设备进行系统分类,切实掌握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种类、数量和设置部位.

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含可燃气体报警)、火灾事故广播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设施的配电设施、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灭火器材和防护设备、防雷设备等.

2.2 各级责任人员职责

2.2.1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2.2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通常由单位的行政副职领导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组织;

——在教工、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至少每月以书面形式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并应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2.3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监督本部门教工、职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组织本部门教工、职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岗位防火巡查、检查;

——掌握分管范围内消防安全状况,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立即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的防火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火灾发生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履行职责.

2.2.4 职工消防消防安全职责

——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 定期接受培训;

—— 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演练;

—— 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n 发生火灾时,应引导学生、幼儿疏散.

2.2.5 5 学校、幼儿园应根据上述通用职责,结合不同部门、岗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内容具体、任务明确的各级人员职责.

2.3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2.3.1 根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设备等管理要素在消防安全管理活动中的互动关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图,明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脉络.

第9篇 市幼儿园一日活动安全管理规范要求

市幼儿园一日活动安全管理规范要求(试行)

为加强我区各幼儿园幼儿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现将幼儿在园一日活动各环节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如下,希望各园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一、来园活动

1、保安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岗执勤。要求:统一着装并配备必要装备,呈立正姿势站立于幼儿园门口,注意观察周围情况,严格执行幼儿园接送卡接送幼儿制度,防止闲杂人员进园。入园时间结束后,按时锁好幼儿园大门。校园护卫队成员(佩戴醒目标志)在幼儿园大门内外及路口执勤,加强巡视及疏通家长车辆,确保幼儿园门口道路畅通。

2、保健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岗。严格按要求做好晨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幼儿身体、情绪的异常情况,收放好幼儿携带的不安全物品。

3、行政值班领导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岗,指导家长在入园前检查孩子着装及口袋,不带危险品来园。

4、早班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岗,严禁出现空岗、离岗现象,与家长做好交接工作,认真组织幼儿的晨间活动。清点幼儿出勤并做好记录;及时与未到园幼儿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原因并做好因病缺课幼儿跟踪记录。不得在幼儿面前吃早饭。

5、保洁员于幼儿入园之前,要认真检查活动场地及体育设施设备安全,用配比好的消毒水擦拭室内玩具和户外大型玩具。

二、生活活动

饮水

1、保温桶每天清洗、消毒、上锁,幼儿个人专用饮水杯每天清洗消毒。水温视季节合理调整,夏季不得高于40度。

2、指导幼儿安全有序地接水并坐小椅子上喝水,不追逐打闹。

3、保育员应及时将水杯冲洗干净,倒净水渍,放入消毒柜消毒,消毒完毕及时取出放入水杯架,以保证幼儿随时饮水及饭后漱口。

盥洗入厕

1、每班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教师或保育员在盥洗室内组织指导幼儿盥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2、引导幼儿注意盥洗和入厕的安全,教育幼儿不推挤、不打闹,有序等候。

3、保育员随时将地面水迹拖干净,防止幼儿因地滑摔倒。

4、指导幼儿用肥皂正确洗手,用自己的毛巾擦手、洗脸。

5、使用热水盥洗时,调节好水温,避免幼儿烫伤。

6、不限制幼儿入厕次数。观察幼儿大小便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做好记录。

餐点

1、做好餐前准备及餐前消毒工作。即消毒桌面,教师取拿饭菜前,要用流动水和肥皂洗净双手。

2、所有餐具应放在备餐桌上或饭架上,不要直接放在地上。送到班级的饭菜、点心必须加盖,温度不得高于60摄氏度,分餐点前注意检查餐点外观是否正常,有无不安全异物。送到班级的点心应先去除外包装袋和防腐剂。

3、饭菜分开盛放;有刺、有骨头的菜不与其他菜混放在一起,以免发生意外。

4、教育幼儿在座位上安静进餐,细嚼慢咽;提醒幼儿盛饭时筷子、小勺放在餐盘里。

5、教师不催促、硬塞;哭闹、咳嗽时不能强迫幼儿进食。不让吃饭慢的幼儿最后站着吃或站在活动室外吃。

6、观察幼儿进食量,掌握少盛多添随分随吃原则,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习惯,不让幼儿吃汤泡饭。

7、教师到幼儿座位上给幼儿盛汤,禁止汤桶在幼儿头上穿过。

8、幼儿进餐期间教师不得离岗,更不允许教师和幼儿同时进餐。

睡眠

1、值班教师提前检查并消除午睡室的不安全因素,根据季节掌握通风及寝室气温,做到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2、睡前检查幼儿口中有无含留食物,检查并收放好幼儿携带的不安全物品。提醒幼儿不带玩具上床。帮助幼儿上、下床。

3、巡回观察幼儿睡眠情况,纠正幼儿不良睡眠姿势。注意对多尿幼儿、患病体弱幼儿、难以入睡等个别幼儿的关注、照料。

4、严格执行幼儿午睡教师巡查制度,要求值班教师每30分钟巡查一次,值班领导对全园午睡情况要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保健医和园长。

三、区域游戏

1、创设适宜的游戏区角,提供安全卫生的游戏材料;

2、活动前要和幼儿商讨游戏的注意事项和规则,如需到专用活动室或其他场地,需要有相关教师带领。

3、游戏中要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能遵守规则,与同伴合作、谦让,分享,感受游戏的快乐。

4、提醒幼儿正确运用玩具,指导幼儿分类收拾玩具,整理场地,培养初步的秩序感和责任感。

四、教学活动

1、教师应认真制定详细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并做好充分准备。严禁因一些特殊原因,使个别幼儿离开教师的视线;严禁教师因拿取教具或其他原因出现空岗现象。

2、幼儿的操作材料必须是无毒和安全的。活动前,教师要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操作材料的特性,采取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集体教学活动中,如有个别幼儿有特殊需求或出现特殊状况,带班教师应请配班教师或保育员跟随照看,协助处理。

4、组织幼儿到户外活动时,必须两位教师同时带班,并对幼儿的服装和鞋子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活动。

5、组织大型活动,要报请园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组织进行。组织幼儿外出活动时,要选择安全保障设施齐备的地方或场所,应先派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活动。

五、户外活动

1、安全员在幼儿入园之前,要认真检查活动场地及体育设施设备安全。

2、活动前,教师清点幼儿人数,检查幼儿衣物、鞋子安全。根据活动安排表准备足够数量的活动器材。教师和保育员要检查活动设备及场地安全,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3、活动中,两位教师合理分散站位,保证每一位幼儿都在成人的视线范围内,以保证幼儿的安全。严禁聚集聊天,并密切观察幼儿,适时帮助幼儿增减衣物,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4、教师要融入到幼儿锻炼活动中,及时对幼儿进行情绪与行为的引导,关注幼儿的运动量,并适时给予调整。建立良好的户外活动常规,把握活动的相对稳定性与灵活性,保证游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5、活动后,教师帮助幼儿整理衣物,整理场地、器械,帮助幼儿擦拭头部、背部的汗,提醒幼儿喝水。

六、离园活动

1、保安和值班领导按时到达指定区域维护离园秩序,

确保安全、有序。

2、教师严格确认接送卡和接幼儿的家长,决不让陌生人接走孩子。

3、等待家长接幼儿期间要组织有序的活动(如唱歌、说儿歌或区域游戏),避免混乱场面走失幼儿。

第10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对于学校管理者而言,做好安全管理是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那么,如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呢以下是一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仅供各位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法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幼儿园校车管理安全制度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二、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职责(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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