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aa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实施方案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因此,全体教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确保幼儿及保教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幼儿切身利益为要求,以开展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为手段,加快幼儿教育改革,提高幼儿保教质量,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施过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最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防范。强化“幼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着对党、广大保教工作者和幼儿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长抓不懈。
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中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校长、园长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每年9月初学校分别与各学校、各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书,严肃工作纪律,奖罚分明,做到事事有人抓,层层有人管,无安全工作死角、隐患、漏洞。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幼儿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坚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
(二)加强宣传,提高防范
1.每学期通过墙报、橱窗、专栏、家长通知书等有效方式将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到每一个班级、每一名幼儿、每一名家长。定期组织保教人员认真学习、详细了解、熟知并掌握国家关于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做到知法、守法,严格按规章办事。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知识和自护自救常识教育,做到大会、小会强调安全。
2.每学年的3月初和10中旬,分别组织全园幼儿科学进行应急遇险的疏散和演练,并由分管园长制定方案、组织实施,促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
3.加强幼儿园门卫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及岗位培训,使其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4.班主任每学期初制定“班级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幼儿防火、防烫(烧)伤、防砸、防摔伤、防溺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走失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健全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强化幼儿园的一日常规管理、传染病管理和饮食卫生管理。
1.幼儿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1)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主要包括:晨午检、消毒、体检、卫生检查、疾病预防等项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消防制度。幼儿园要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和器材,保证幼儿园的消防通道畅通,并由总务处专人管理,确保消防设备器材和通道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顺利启用。
(3)检修制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
幼儿园对设施、设备、用具爱护使用,定期进行安全自查,每天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总务处或找学校维修工维修,解决不好的报告分管园长,尽快落实,不得拖延。
(4)幼儿园安全制度。认真执行“杜堂中心校幼儿园安全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2.制定安全预案。
分管园长负责制定安全预案,并塑封张贴在各学校、各幼儿园墙上,遇到紧急情况立即执行预案。
3.重视心理健康。
各班主任认真观察幼儿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心理偏移情况及时给予纠正、引导,并把过程记录下来,上交保健室存档。
4.人员管理。
幼儿园要严格实行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身心健康体检制度,做到持证上岗。严格审核幼儿园各类人员的任职资格,对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清退。
5.封闭管理。
加强园所的封闭管理。对大门、栅栏、围墙要做到定期检查和维修。学校分别在幼儿园大门等园内重要部位配置安装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保安加强园内巡查和保卫工作,严格实行幼儿园出入人员登记和证件审查制度、幼儿接送制度,严防幼儿走失,严防社会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幼儿园。对可疑人员携带物品要认真检查。
6.执行程序。
园长、分管园长根据本园各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保教工作程序、保育员工作程序、保洁工工作程序保安工作程序,相应人员人手一册,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确保幼儿及保教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幼儿园
二○一一年九月
第2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3篇 s区幼儿园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区幼儿园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安全防火工作是保卫国家经济建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工作,它在维护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的斗争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门。为了确保幼儿园财产和幼儿园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对我园的安全防火工作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幼儿园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全园的安全防火工作,经常开展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园师生员工的安全防火意识。
二、各部门主管领导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后勤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四、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全园师生员工对安全防火的认识,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基本常识,提高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能力。
五、后勤要认真组织义务消防队做好防火预案的演练工作,使义务消防队的全体人员熟悉全校消防器材的设置位置、使用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六、防火重点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卧室、教师办公室的计算机及幼儿教室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严格电源管理,严禁乱拉、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做到人走电断,不留隐患。
八、严禁在门卫室使用电炉和任何电加热设备,不准在床上吸烟。
九、园内的外来施工队要提高防火意识,要对施工队员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教育,防止发生火灾。
十、全园师生员工要爱护幼儿园的消防设施,自觉保护各种消防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园内的消防设施挪为他用。
**幼儿园
第4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园 长)
副组长:xxx(副园长)
组 员:xxxxxxx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副园长办公室。
主任:xxx(后勤主任)
成员:xxxxxxxxx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方案,领导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平安校园”的工作目标。
(二)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指挥处理各类突发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安全损失。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四)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校安全工作,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五)不定期排查校内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落实情况。
(六)定期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校园安全保卫小组
负责人:xxx(保卫组长)
成 员:xxxxx
主要职责:
(一)门卫室日常安全管理,出入登记,严防闲杂人员和物品进校园。
(二)校园24小时巡逻,防止安全事故。
(三)校内公私财物的安全管理。
(四)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管理。
(五)剧毒、危险药品的安全管理。
(六)校舍、教学设备等设施的安全检查。
(七)教职工及家属车辆安全管理。
(八)电教设施安全管理。
三、幼儿集体活动及日常行为安全管理
负责人:xxx
成 员:xxxxx
主要职责:
(一)课间操等校内外活动的安全管理(体育老师,班主任)
(二)用餐时的安全管理(值日班主任)
(三)放学、集会时幼儿疏导(门卫、班主任)
(四)幼儿日常行为安全管理(任课老师、班主任)
(五)幼儿心理异常的预防及矫正(班主任)
四、教学过程安全管理小组
负责人:xxx
成 员:xxx
主要职责:
(一)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任课老师)
(二)体育训练的安全管理(体育老师)
(三)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所有老师)
(四)特殊体质幼儿的安全管理(班主任)
(五)上学期间幼儿发病的应急处理(任课教师)
五、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小组
负责人:xxx
成 员:xxx
主要职责:
(一)传染病、禁毒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保健医生)
(二)突发病例的上报(班主任)
(三)发病幼儿的应急处理(任课教师、保健医生)
(四)食具、教室及其他场所卫生消毒工作(保育老师)
(五)严把买入食品的安全质量关(采购员)
(六)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保健医生)
(七)果菜的清洗消毒(炊事员)
(八)食堂的清洁卫生(炊事员)
(九)食物48小时留样(炊事员)
(十)食品库房管理(采购员)
(十一)食堂防火(食堂全体人员)
六、教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负责人:xxx
成 员:xxxx
主要职责:负责各类教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5篇 某幼儿园食堂管理员安全工作职责
1.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负责人,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幼儿园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档案。
2.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3.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确保食堂所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上岗。
4.严格遵守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供应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不采购“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5.做好食堂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害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维护食堂设备,要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油烟管道、锅炉等重要设备,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清洗管道烟道,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6.不用的煤气罐不得放在灶具旁,应保管在安全地方。
7.每天严格检查食堂、库房、燃气、水电、设备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6篇 幼儿园锤击预应力管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幼儿园锤击预应力管桩施工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注意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
2、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和作业班组的三级教育。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工人应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建立'职工劳动保护记录卡',及时做好记录。
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受交底前履行签字手续。
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所有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工人一律持证上岗。钻孔桩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安全检查
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有时间、有要求,明确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安全检查有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项目部设立专职质安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情况,监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坚持现场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6、班组'三上岗、一讲评'活动
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对班组的安全活动,要考核措施。
7、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戴安全帽,不得赤足或拖鞋。
8、打桩施工前,清除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整平施工场地。认真查清地下管线,给、排水管道等情况。
9、施工时,司机应思想集中,服从指挥,并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10、桩机操作时应安放平稳。
11、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用电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现场设配电房或专用配电柜作总电源控制,采用三相五线制。
(3)用电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持证专业人员管理,负责保护所有设备的线路和开关箱,停用的设备必须接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搬迁和移动用电设备应切断电源,作妥善处理后进行;对用电过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和解决。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5)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及线路,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安装和架设,用电原则执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开关的'三级'保护措施,要对所有机械作接零和重复接地的装置。所有电掣箱均有门、有锁、有防漏雨盖板,有危险标志,有统一编号,有管理负责人。严禁电线随地走,发现使用线路有破损或绝缘性能不良应立即撤换。
(6)所有电闸、漏电、熔丝荷载必须与设备额定电流相等,不使用偏大或偏小额定电流的电熔丝,严禁使用铜线代替熔丝。
(7)手持电动工具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按其容量使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且不得随意接长和调换。漏电保护开关应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5的。
(8)架空拉设的电线严禁直接挂在脚手架上,橡皮线通过走道等位置时,必须加设胶套管,以防压裂漏电。
(9)加强施工照明管理,除确保施工部位有规定的照度外,照明用具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每一分隔(室或间)设漏电保护开关和电闸。
12、机械经安装调试达到运转正常后,要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能投入使用,驾驶人员和指挥人员需持有劳动局核发有效的上岗证,按机械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严禁违章作业。
13、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要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接受施工人员的监督。
14、各种机械要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并经常对机械运作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预防机械故障及机械伤人。
第7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保卫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幼儿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要求来访者必须得到门卫或园长允许后方可入园。
第三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
第四条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班级。
第八条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卡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
第十条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二、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三条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四条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
第十五条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间,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三、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内服、外用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九条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
第二十条未经医务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药,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所或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
四、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交通安全,医务人员应备药箱随队。
第二十四条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组织幼儿游泳时,工作人员应严密监护,不得擅自离开或闲谈,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七条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8篇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幼儿园是培养教育儿童的场所。由于小孩的活泼好动、天真幼稚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室内玩具、用具等易燃物品较多,需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以保护我们祖国的下一代。
一、建筑要求
1.幼儿园一般宜单独修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如设在楼层建筑中,最好布置在底层;若必须布置在楼上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过两层,一、二级耐火建筑不应超过三层,居民建筑的幼儿园应用耐火级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体与其他部位隔开。
2.幼儿园不宜设在地下人防工程内,不应直接设在汽车库的上面、下面或毗连;不应设置在易燃建筑内,与易燃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30米,工矿企业幼儿园应布置在生活区,远离厂房和仓库。
3.幼儿园室内装饰材料宜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禁止使用塑料制品,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吊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小时的难燃烧体。
4.幼儿园内部的厨房、液化石油气储存间、杂品库房、烧水间应与儿童活动场所或儿童用房分开设置,如果毗连,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材料隔开。
5.幼儿园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房间门至外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1)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一、二级建筑为25米,三级建筑为20米;(2)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的房间,一、二级建筑为20米,三级建筑为15米;用于疏散的楼梯间畅通无阻,楼梯的台阶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二、采暖、用电消防要求
1.托儿所、幼儿园内不应装设蒸气锅炉,采暖锅炉房宜单独修建。取暖用的火炉及灶具、烟囱不得靠近可燃物;
2.电源线穿过闷顶时应穿金属管做保护,照明灯具等电气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品,不得使用落地灯、台灯,寝室内禁止使用电加热设备和乱拉临时电线,电源开关、插座等距地面不应小于1.5米,灯头距地面不应小于2米。
3.电气设施(如电视机、空调机等)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品,设施要接地良好,用完后立即断电。电视机的室外天线要安装避雷器,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三、幼儿园的消防管理
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加强对幼儿的消防知识教育和管理。幼儿园的教师和保育员,管理、教育着大量无自理能力的幼儿,因此,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1.幼儿园一般应以主管行政工作的园长(主任)为组长,以各班教师、保育员为成员组成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防火安全小组成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可聘请当地消防专业干部进行专题讲授,使小组成员提高对防火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人人懂得防火知识和发生火灾后的处置方法,达到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幼儿疏散和逃生的要求。
2.因势利导地对幼儿进行普遍的防火知识教育,教育幼儿不做玩火游戏。同时,教师、保育员用的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要妥善保管,放置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
3.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检查。
第9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
学校 姓名 成绩
一、填空题:(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 )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的方针。
3、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和()职责。
4、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预防()。
5、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或者()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6、学校应当健全(),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7、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制度和危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 )、()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8、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或者采取()。
9、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和()时间、学生( )或者()情况、以及学生()和()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
10、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并及时到()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 ),并( )维护和检测。
11、学校应当建立( ),记录日常( )、( )、( )、( )等情况。
12、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和工作纪律,不得( )、()、()或者( )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并与学生()沟通。
13、学校应当在(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1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和()的能力。
15、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掌握( ),学会指导学生预防()、()、()、( )的方法和手段。
二、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开始实施。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9月1日
c、2006年10月1日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共有条。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四十四
3、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 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 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交与无关人员。
a、低年级学生、幼儿;低年级学生、幼儿
b、低中年级学生、幼儿;低中年级学生、幼儿
c、所有;所有
5、学校应当 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学期
c、每学年
6、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范围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三、简述题:(共14分)
请联系实际,谈谈学校应该如何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3、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4、消除隐患、发生事故
5、校长、专职、兼职
6、门卫制度、登记或者验证
7、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
8、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9、到校、放学、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身体、心理、监护人
10、车辆管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定期11、安全工作档案、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
12、职业道德规范、侮辱、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告诫、制止、监护人
13、开学初、放假前
14、防火意识、逃生自救
1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救护常识、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
二、选择题:
1、b;2、c;3、c;4、a;5、b;6、c
第10篇 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制
1、园长安全工作职责
主持制定幼儿园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制度措施。布置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工作任务和要求。掌握幼儿园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完善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和必需的工作条件。与幼儿园职能部门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要求。保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幼儿园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到达现场,认真组织抢救和善后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2、幼儿园领导班子安全工作职责
建立与本园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职责和经费。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幼儿园安全事故预防和事故抢险预案。制定本
园安全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负责与本园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定期排查校园危房,保证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3、幼儿园主管安全副园长工作职责
根据上级部门和幼儿园对安全工作的要求,考虑贯彻实施方案,指导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掌握职责范围幼儿园安全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
,加强检查、监控及整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及时研究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经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4、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根据幼儿园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把安全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中。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健全具体的管理制度,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使每一位同志都
明确自己的职责。而且知道应该怎样做。组织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随时掌握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动态,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依照幼儿园有关规定,实施对职工的奖惩工作。
5、具体岗位职责
a、幼儿园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把幼儿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二)注意掌握幼儿动态,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方式或者报告。
(三)积极学习,努力提高安全意识,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主动把有关安全工作内容日常工作中。
b、门卫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幼儿园的门卫安全工作,严防幼儿走失。
(二)负责外来文件、报刊、杂志、信件等的登记送发,不得有任何遗失;接听电话,并及时传达有关人员。
(三)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询问、解释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和园领导联系,严禁推销商品人员入内。
(四)坚守岗位,幼儿入离园时在门前巡视,防止事故,严格掌握幼儿离园开门时间,没人顶班不能离岗。熟悉火警、匪警、急救电话号码,会使用灭火栓.
(五)离开岗位时门要上锁,未经批准各种车辆均不得入园,严格检查出入车辆所载物品,防止幼儿园的物品丢失。
(六)搞好传达室内外卫生和门卫责任区卫生,及时清理积雪、雨水、杂草等。
(七)外人车、物不能寄存园内。
第11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对于学校管理者而言,做好安全管理是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那么,如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呢以下是一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仅供各位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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